超市托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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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协议
甲方:百惠生活广场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将所属旗下的百惠生活广场县府路店和建设路店交与乙方托管。并制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职责,其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平等协商的原则自愿签定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合同期限为三年。
本合同生效日期2013年1 月1日至此2015年12月31日。
第二条乙方担任甲方店长职务,负责该店全盘工作,具有绝对的人事权、采购权。
第三条乙方完成的工作质量应达到甲方制订的标准。
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时间应符合国家的规定,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劳动保护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制定工作规范及其标准。
第五条乙方应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乙方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甲方可依据所定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到解除本合同。
第六条乙方应按照约定,每月向甲方上交纯利润元,剩余纯利润部分有乙方所得,纯利润不足元的,可在下个月份给与补充,全年度所缴纳纯
利润不得低于。
第七条乙方托管甲方店面以盘存实际库存为准,合同结束时乙方应交还甲方同等价值库存(如因经营方向发生改变,可提前交接)。
第八条如有经营因素所造成再次投资,由甲方完成,乙方按照每年20%的折损率向甲方缴纳折损费。
第九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A:包吃包住。B:根据公司的规定报通讯费用和差旅费。
(以上费用记入公司费用)
第十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执行的,经甲乙双方
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二条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二条乙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不得终止、解除本合同。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十四条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害或经济损失的,将依据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在经营过程中甲方不得干预乙方正常经营,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益。
第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