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廊钢结构制作安装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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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廊钢结构制作安装工艺

1 适用范围本工艺适用于工业、石油化工企业生产装置的碳素结构钢管廊(焊接节点)钢结构制作与安

装。

一般型钢结构的框架制作与安装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运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JB/T 4730.1 -2005 JB/T 4730.3 -2005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1 部分:通用要求

第3 部分:超声检测

JB/T 4730.5 -2005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5 部分:渗透检测

GB 50205-2001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T 8923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SH /T 3507-2005石油化工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 50205-2001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零件

组成部件或构件的最小单元,如节点板、翼缘板等。

3.2 部件

由若干零件组成的单元,如焊接H型钢、牛腿等。

3.3 构件

由零件或由零件和部件组成的钢结构基本单元,如梁、柱、支撑等。

3.4 管廊

由型材制作的零部件焊接或螺栓连接组成的支承工艺管道的排架体系。见图 3.4管廊。

图3.4管廊

工艺流程方框图(见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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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工艺流程方框图

5 工艺过程

5.1 施工准备

5.1.1 施工图会审、技术交底工作。

仔细阅读相关技术文件,包括施工图、施工规范、规程、标准图及其他相关技术资料,进行施工图会审,编制施工方案,编制焊接工艺卡,进行焊工资格培训。

5.1.2 施工场地总体布置。

根据钢结构制作与安装的实际情况,依据施工方案确定材料堆放场地、放样平台、小型构件预制平台、组装平台及胎架位置、施工机械特别是大型吊机的位置、机具及易燃品的布置。

5.1.3 工夹具、样板制作。

5.1.3.1 钢结构制作主要施工机具配置:

制作厂房(场地)、行车(吊车)、钢结构组装胎架(平台)、剪板机、型钢矫正机、半自动氧乙炔割刀、气割工具、氧乙炔烤把、水准仪、经纬仪、钢卷尺、钢直尺、角尺、划线工具、钻床、角向磨光机、焊机、起重工具(钢丝绳、卸扣、钢板夹头、手拉葫芦等)、除锈喷砂装置、运输工具。

5.1.3.2 根据钢结构制作的特点,确定所需的工夹具,对于具有互换性要求的零件和结构拼装部件应考虑制作定位样板,以保证各部尺寸的正确性。

5.1.4 材料进场验收

5.1.4.1 钢材的品种、规格、性能及尺寸的允许偏差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钢材表面或端面上不得有裂纹、结疤、折叠、气泡、夹杂和分层。表面锈蚀、凹陷或划痕等缺陷深度不应超过产品相应标准以下的厚度偏差的1/2。钢材表面锈蚀等级不应低于GB/T8923规定的C级。

5.1.4.2 焊接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焊条外观不应有药皮脱落、焊芯生锈等缺陷,焊剂不应受潮结块。

5.1.4 .3 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和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出厂时应分别随箱附有扭矩系数和紧固轴力(预拉力)的检验报告。包装箱上应标明批号、规格、数量及生产日期。

5.2 工艺要求

5.2.1 下料、切割、编号

5.2.1.1 下料前应核对材料规格与材质,并对钢材变形进行校正,钢材校正后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规定要求。

5.2.1.2 按节点图所示尺寸制作各类下料样板,并按零部件类别编号。

5.2.1.3 对于有一定量的零件采用样板、样杆下料,下料样板、样杆使用前应进行校准,使用过程

中应对样板、样杆进行保护,保持量值准确。当发现失准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对已完成下料的零部

件进行追溯复验。

521.4 根据钢结构制作厂的加工能力,一般钢板厚度小于12mm长度和宽度在2.5米以内及角钢

/ 90 X 8以内采用机械剪切下料。采用机械剪切允许偏差如表521.4-1 。气割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521.4-2 的规定。

5.2.1.5 下料工作完成后,用标记笔或油漆标上零件编号。对于选择确定的基准面、边应标上记号。

5.2.1.6 钢柱底板、梁柱连接板的配孔精度参照 A B级螺栓孔的允许偏差要求进行加工见表

6.5-1

5.2.1.7 梁、柱内截面的加劲板下料必须精确,减少由于装配间隙过大而产生的焊接收缩,造成构件波浪式变形,难以矫正。

5.2.1.8 气割或机械剪切的零件,需要进行边缘加工时,其刨削量不应小于 2.0mm。

5.2.1.9 边缘加工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5.2.1.9的规定。

522 零部件加工

5.221 碳素结构钢在环境温度低于-16 °C低合金结构钢在环境温度低于-12 °C时,不应进行冷矫正和冷弯曲。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钢在加热矫正时,加热温度不应超过900°C。低合金结构钢在加

热矫正后应自然冷却。

5.2.2.2 当零件采用热加工成型时,加热温度应控制在900〜1OOO0C;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钢在温度

分别下降到7000C和8000C之前,应结束加工;低合金结构钢应自然冷却。

5.223 矫正后的钢材表面,不应有明显的凹面或损伤,划痕深度不得大于0.5mm,且不应大于该

钢材厚度负允许偏差的1/2。钢材矫正后的允许偏差见表 5.2.2.3 。

5.2.2.4 焊接H型钢

焊接H型钢的翼缘板拼接缝和腹板拼接缝的间距不应小于200mm翼缘板拼接长度不应小于2倍板宽;腹板拼接宽度不应小于300mm长度不应小于600mm焊接H型钢的制作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5.2.2.4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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