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部级奖励申报类型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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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发[2008]275号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发[2008]275号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发〔2008〕275号)各市、县(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业经十一届15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及我省的实施意见规定,抓紧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广东省人事厅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结合本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岗位设置管理总则1.本实施意见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中承担管理工作、专业技术工作和工勤技能工作职责,并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的工作岗位。

2.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综合管理工作,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确定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3.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依据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实现事业单位人事制度从身份管理到岗位管理的根本转变。

1 广东省人事工资管理系统操作指南 一

1 广东省人事工资管理系统操作指南 一
三、修改单位和人员信息
(一)修改单位信息 点击菜单栏“信息管理”>“单位及部门管理”,点击相应的单位,按人事局给各单位的代码和名称以及级别进行修改和增加下属单位,注意下属单位应把主管单位设臵为上级单位。如单位人数较多,可以把内设股室设臵为部门管理,注意:所在单位和部门的所在地类型选“非山区县(市、区)”,地区工资类别选“七类”,是否副厅局级机关选“否”。
、职务岗位信息修改 职务记录中,是填享受工资待遇职务,不是填实际职务,同一职务待遇不同职务只填一个,任职时间为最早的任职时间,职务名称为最后的任职名称。所有职务岗位信息的任职时间,须在转正定级的时间之后。所有职务名称字段长度不能超过 个字。 ()公务员职务 职务待遇:从首次任命的职务填写(或按学历定级职务填起,中专以下由办事员填填起,大专以上由科员填起,硕士研究生由副主任科员填起,博士研究生由主任科员填起)。 是否领导:按实际选择。 职务名称:按实际填写,如“书记”、“局长”等等。 变动原因:最初职务选择“首次任命”,其他选择“晋升”,如因学历变动而晋升职务的选择“学历变动”。 任职时间:按实际任职时间修改。 终止时间:终止时间默认为高一职务的任职时间就是低一职务的“终止时间”。如没有特殊情况,可不填。 ()技术工人技术等级 技术等级:技术等级从“初级工”填起,县区最高为“高级工”。 任职时间:任职时间按省人事厅粤人发����号和����号文规定填写; 年工改按技术工人套改工资的,任职时间从年月 日计起。 终止时间:终止时间默认为高一职务的任职时间就是低一职务的“终止时间”。如没有特殊情况,可不填。 ()事业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名称:按实际名称填写,如“校长”、“副校长”。 岗位工资待遇:从首次聘任填起,或按学历定级职务填起,大专以下由 “十级职员岗位(办事员)”填起,本科以上由“九级职员岗位(科员级)” 填起,博士研究生由八级职员岗位(副科级)填起。 变动原因:最初职务选择“首次任命”,其他选择“岗位晋升”。 聘任日期:按实际填写。 终止时间:与公务员职务相同,其中工人聘用干部的需填写“终止时间” ()专业技术人员岗位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待遇:从首次聘任填起,或按学历定级职务填起,大专以下由“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员级)”填起,本科以上由“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助理级)”填起,硕士研究生由“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助理级)” 填起,博士研究生由“专业技术十级岗位(中级职务)”填起。对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待遇选择最低岗位,待省人事厅文件出台后才给予岗位变动。 职务名称:按实际名称填写,如“主治医师”、“中学高级教师”等。 ()工勤技术岗位 普通工人转为技术工人的,由普通工人填起。 ()专业技术标准 按实际岗位选择执行工资标准。 、学历情况修改 按实际内容选择,最少应有一个参加工作前的最高学历。不计入工龄的年限是指全日制大专以上学习年限,超过学制年限按学制年限填写,少于学制年限按实际年限填写(不计工龄的学习年限应严格审查)。 、考核结果信息修改 工改前参加工作的从 年填起, 年考核视为“称职(合格)”; 工改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当年填起,当年未转正考核结果为“不定等次”,按“职称(合格)”录入;其他考核结果按有关考核文件规定选择,如被评为“不称职(不合格)”的,第二、三年最少要有一条不定等次。 、浮动工资信息修改 工作人员必须是仍符合国家规定的浮动及固定工资政策的,调离地方或岗位的,不论是否转固定,都不予保留。注意在基本信息中“是否执行浮动工资”选择“是”。 、 工资修改 年工改前工资,可按实际工资额选填,最好按照系统的参考值选择。 、 工改前信息修改 工改前信息为年 月日前的工资信息。由于工改前工资信息 是用今年的工资数据导入,在 年 月以来变动了工资的,必须改为 年 月 前的工资。 ()工改前高定档次:指 工改以来高定了职务工资档次的,数据导入时统一为“”,有高定档次的按实际填写。 ()级别:按实际填写。如:有倒级差的不能填写“ 倒”,应分开填写,“级别”填写“”,在最后一栏“倒级差”填写“”。 ()活工资比例:机关工人为“”,事业单位在按实际执行的情况填写。 ()基本工资合计不包含地区差。 ()应发数按基本工资合计填写。 、特殊岗位津贴 单位有特殊岗位津贴的人员,选择对应的津贴项目,再填写津贴的金额。 、其他信息修改 在单位界面的最下方,点击“其他”按钮,进行相应信息的修改。 () 以前中断工龄:指 工改之前,按规定不计算工龄的年限,填写开始时间和终止时间,原因可填入备注栏,如“脱产读书”。 工改之后中断工龄的,在考核中选择“中断工龄”。病假超过半年以上当年不算连续工龄,也是中断工龄。 ()附加信息:条件允许可以补充完整。 ()奖励:只有获省部级以上劳模或先进工作者可保留高定工资,其他不予保留。 ()处分:把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按规定填写。 ()处罚:指工作人员受刑事处罚,按规定填写。 ()特殊: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7.12.18•【字号】•【施行日期】2007.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省直有关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广东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印发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粤府〔2006〕123号)关于设立广东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要求,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将纳入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管理范畴,其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三条广东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在我省从事自主创新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广东做出重大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具备下列条件:㈠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或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㈡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技创新工作。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候选人。

第四条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年评审1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可以空缺。

第五条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和由若干学科(专业)专家组成的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专家评审组负责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评审工作,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组织工作。

限项申请规定

限项申请规定

附件1
限项申请规定
1.高校科研院所项目负责人或企业同年只能申请1项基础研究类项目(学科布局或自由探索)。

2.同一指南题目,同一申请单位只能提交一项申请。

3.高校科研院所项目负责人或企业在研(包括主持和参与)市级基础研究项目(学科布局、自由探索)、技术攻关、创业资助、科技应用示范、孔雀计划(孔雀团队、创业资助)项目3项以上(含3项)的,不得牵头申报。

4.上年度获得学科布局或技术攻关项目资助的高校科研院所项目负责人或企业,本年度不得申请,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1)依托单位为高校或科研院所,且项目负责人为2015年以来国家、广东省和部级科技奖励获得者的;
(2)申请单位为企业,且为2015年以来获得国家、广东省和部级科技奖励的企业或2016年、2017年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

5.本年度申报基础研究学科布局、技术攻关、创业资助、深港创新圈、国际科技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股权投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科技应用示范、孔雀计划(孔雀团队、创业资助)、创客计划(创客创业资助)计划的企业和高校、科研机构项目组成员,有申报总量限制:
(1)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原则上只能单独或者联合申报1项;2015年以来获得国家、广东省和部级科技奖励的企业或2016、2017年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可以单独或者联合申报2项。

(2)申报单位为高校或者科研机构的,其项目组成员可以联合申报2项。

广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

广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

广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07.07•【字号】•【施行日期】1986.07.0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广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第十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我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按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分为省级和市(地)、厅(局)级。

第三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属于:(1)省内首创造的;(2)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的;(3)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在省内做出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在省内做出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科学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等工作中,在省内做出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第四条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三等:│奖励等级│荣誉奖│奖金││一等奖│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奖状│五千元││二等奖│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奖状│三千元││三等奖│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奖状│二千元│第五条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经省评审委员会评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可授予特等奖金,其奖金数额可高于一等奖。

第六条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奖励经费,由省财政拨给的科学奖励基金中支付。

第七条设立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简称省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负责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初审、上报工作。

1.广东教育教学成果奖(高等教育)培育项目申报说明

1.广东教育教学成果奖(高等教育)培育项目申报说明

附件1广东教育教学成果奖(高等教育)培育项目申报说明一、项目培育标准与条件遴选培育项目的定义、内涵要求、执行标准、条件范围等,应符合以下国家和地方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等法规法令要求:(一)对拟作为推荐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培育的项目,建议参照《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151号)第二条要求作为项目培育目标执行:“本条例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具体条件要求,应参照该条例第五条执行:“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国内首创的;经过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在全国产生一定影响的。

”(二)对拟作为广东教育教学成果奖(高等教育)培育的项目,应参照《广东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实施细则》(粤府函[1997]31号)第三条要求作为培育目标执行:1.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运用现代教育思想和教学手段,在开展课程、教材、实验、实习基地建设等方面,探索教学规律,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成果;2.根据教育目的、教育环境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开展教学评估,加强专业(学科)、教师队伍和学风建设,促进产学研相结合,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三)结合学校实际和项目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显著效果的成果。

其它具体条件要求应参照该条例有关条款执行。

如第五条规定:“申请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成果须经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不包含方案设计、研究的时间在内)。

二、遴选培育项目要求(一)遴选原则与思路。

按照“分类指导,分层遴选,重在培育,务求实效”的工作思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启动项目遴选建设与培育工作。

各校要结合实际并参照上述标准和条件等,在开展校级教学成果奖项目培育工作基础上,遴选确定国家和广东教育教学成果奖(高等教育)培育项目进行重点建设,通过二、三年乃至更长的时间,培育出一批具有较高质量和水平的教学成果奖项目。

广东省重点实验室

广东省重点实验室

广东省重点实验室标题:广东省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的摇篮广东省,作为中国南方的经济中心,一直以来都在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和培养一流人才,广东省政府设立了重点实验室,为科学研究与教育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广东省重点实验室是由政府主导,依托高校、科研机构和大型企业建立的重要科研平台。

实验室的设立旨在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加强基础研究,推动应用创新,培养和吸引一流人才,为广东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自成立以来,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在多个学科领域取得了丰硕的科研成果。

实验室致力于解决关键的科学问题,为广东省的产业升级和转型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撑。

同时,实验室还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与国内外众多知名科研机构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推动了科技创新的国际化进程。

广东省重点实验室的特色在于其跨学科研究和产学研一体化模式。

实验室注重学科交叉,汇聚不同领域的优秀人才,打破传统学科界限,形成了独特的科研优势。

此外,实验室还积极与企业合作,将科研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推动了广东省的经济发展。

展望未来,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将继续加强基础研究,推动科技创新,培养一流人才。

实验室将重点关注广东省的经济发展和产业需求,开展前瞻性、战略性的研究,为广东省的科技发展和产业升级提供持续的智力支持。

实验室还将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提升科研水平和学术影响力,为世界科技创新做出重要贡献。

总之,广东省重点实验室是广东省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为广东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未来,实验室将继续发挥其重要作用,为建设创新型广东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作出更大贡献。

水处理重点实验室水处理重点实验室:创新科研与环保使命的完美结合在当今世界,水资源短缺和环境污染已成为全球性的问题。

为了有效应对这一挑战,各国纷纷加大水处理领域的研究力度,以期通过科技创新手段解决这一问题。

在这样的背景下,水处理重点实验室应运而生,成为全球水处理领域最具影响力的科研机构之一。

部分科技奖励的申报要求【模板】

部分科技奖励的申报要求【模板】

部分科技奖励的申报要求一、国家科学技术奖级别:国家级设奖部门:国务院(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具体负责)奖金:特等奖100万;一等奖20万;二等奖10万申报数:不限申报时间:每年1-2月,广东省推荐时间:每年9月;教育部推荐时间:每年5月等级:特等;一等;二等基本要求:1.列入国家或省部级计划、基金支持的项目,应当在项目整体验收通过后推荐。

2.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推荐项目的完成人。

3.前两年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的完成人,不能作为当年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项目完成人(创新团队除外)4.论文专著、知识产权等已在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中使用过或者参加了前一年的申报未通过初评,不得重复使用。

奖励类别及要求:1)国家自然科学奖:所列代表性论文专著已发表(出版)三年。

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2)国家技术发明奖:项目整体技术已应用三年。

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

前三位完成人必须是授权发明专利的发明人。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3)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整体技术已应用三年。

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授奖单位不超过10个;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特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50人,授奖单位不超过30个。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三)在实施国家安全项目中,为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保障国家安全做出重大科学技术贡献的;(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

附件要求:1.代表性论文专著(仅自然奖需提供)2.他人引用代表性引文专著(仅自然奖需提供)3.检索报告(仅自然奖需提供)4.知情同意证明(仅自然奖需提供)5.国际合作证明6.核心知识产权证明7.评价证明及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审批的批准文件8.应用证明9.完成人合作关系说明10.其他证明******/tztg/201611/t********_128773.htm二、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级别:省级设奖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奖金:一等奖30万;二等奖20万;三等奖10万元(不扣税)申报数:不限项申报时间:每年4-5月奖励类别及基本要求:1)突出贡献奖奖励为建设创新型广东做出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院士为主)。

人事部关于加强对国务院工作部门授予部级荣誉称号工作管理的通知-人核培发[1994]4号

人事部关于加强对国务院工作部门授予部级荣誉称号工作管理的通知-人核培发[1994]4号

人事部关于加强对国务院工作部门授予部级荣誉称号工作管理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加强对国务院工作部门授予部级荣誉称号工作管理的通知(人核培发〔1994〕4号1994年8月5日)近年来,国务院各工作部门普遍开展了授予荣誉称号的奖励表彰工作。

通过表彰先进模范人物,调动了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了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

但是,在授予荣誉称号的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称号名称繁多、重复奖励、次数偏多、数量不当,影响了授予荣誉称号工作的健康发展。

为了进一步做好部级荣誉称号的评审表彰工作,使之逐步规范化、制度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荣誉称号的名称。

今后国务院各工作部门,授予部级荣誉称号的名称统一规范为“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并在其称号前冠以系统名称。

“劳动模范”称号授予企业职工和农民。

“先进工作者”称号授予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特殊情况下确需授予其他荣誉称号的,须经人事部审核同意。

二、严格控制评选对象的范围和数量。

评选对象的范围应限制在本系统内,一般不搞跨系统的行业评选表彰活动;授予部级荣誉称号的数量,原则上一次按系统职工总数的万分之一以内掌握。

三、严格掌握评选的标准和条件。

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对本系统的先进个人授予部级荣誉称号,一定要以政治表现、贡献大小为衡量标准,并结合本系统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制定出明确具体的评选条件。

被评选的先进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和广泛的群众基础,在本系统堪称楷模。

四、严格评选和审批程序。

进行部级荣誉称号评审工作时,要采取适当形式公布评选对象的范围、数量、标准、条件和评审程序。

广东省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86.08.09•【字号】•【施行日期】1986.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广东省省级科学技术进步的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实施细则(试行)(一九八六年八月九日通过)一、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第四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中的经济效益系指已取得的直接(一次)累计净增经济效益(如净增产值,实际创收的利、税额)和年均净增经济效益。

鉴于各行业的情况差别较大,不宜制定统一的指标,由各评审小组自行制定经济标准数额,报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批准。

三、凡符合下列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之一者均可申报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1.奖励范围:在下述科学技术研究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集体和个人。

①新技术、新工艺:国内首创或省内首创,技术水平达到同类技术省内先进水平以上的,对生产、建设、科研的发展有全局性的较大影响,如降低成本(或造价)、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产品质量、缩短生产、建设和科研周期,在技术改造中有较大作用、节约能耗和原材料、改善劳动条件、消除污染、减轻和消除自然灾害、防病治病以及提高监测、检测精度等方面,并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证明功能稳定可靠,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②新产品:国内首创或省内首创,采用新的原理、新的构思、新的设计、新的材料、有新的功能、结构新颖,技术水平达到同类产品省内最先进水平以上的,经连续生产运行或使用一年以上证明全面达到设计技术指标、性能稳定可靠,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③新材料:国内首创或省内首创,充分利用我省资源,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综合性能(含工艺性能和使用性能)应超过省内同类材料的水平,经在生产、建设中的一定规模、数量的使用,证明性能可靠,对提高质量,降低成本(或造价)或改善性能等有明显作用,并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④新设计(含系统工程和基建工程);正确贯彻科学技术发展和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紧密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和工程特点,精心设计,采用的设计数据指标可靠先进,在技术上有新的突破,采用新的科学技术成果,主要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先进水平以上,建成或制成后经一定时间的考验,保证了生产或使用的要求,并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⑤生物新品种(含动、植物和微生物新品种):自行发现的,具有优良性状或具有特殊优良性状,或用新技术培育出的与原品种有根本性差异的新品种,经过严格科学验证和经过有一定范围和数量的生产和使用证明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⑥资源新发现:通过采用新方法、新手段普查发现具有重大经济价值的矿产资源,经开发利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⑦评审标准:须按申报项目的科学技术难度,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作用的大小和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定。

广东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试行

广东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试行

广东省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表彰在我省机械工业科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鼓励我省机械工业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省机械工业科学技术的发展,提高我省机械工业的综合实力和水平,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参照《中国机械工业科技奖奖励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是由广东省机械工程学会、广东省机械行业协会联合设立和承办的面向全省机械行业的科技奖项。

第三条为维护奖励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广东省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预。

第四条广东省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奖励一次,重点奖励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对本省机械工业科技进步有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集体和个人。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异议处理、审批、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申报条件第六条广东省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包括:1.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发明项目;2. 机械工业科学技术进步项目;3.机械工业工程化和新技术推广项目;4.机械工业软科学和标准项目。

(一)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发明项目奖励范围和要求1.科技成果为国内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已有,但其相关创造性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公开发表,也未曾公开使用;2.技术成熟,经一年以上实践,具有显著的实用性,3.具有明显的技术进步作用,与已有同类技术相比,技术经济综合指标优于同类技术;4.已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

(二)机械工业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奖励范围和要求1.为促进我省机械工业科学技术进步与发展,提高我省机械工业科研、产品和生产力水平而进行的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所产生的具有创造性和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方面重大科技成果项目;2.技术上有重要创新,解决了我省或国内行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对推动我省机械工业科技进步有显著作用;3.项目经一年以上应用,具有较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广东省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广东省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广东省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广东省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包括:
一、申报者条件: 1、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 2、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相当于博士学位的学历; 3、持有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的研究生院系硕士、博士学位; 4、在政府主管部门工作满五年(含五年)以上,并经过正式考核; 5、在企事业单位任职满七年(含七年)以上,并经过正式考核; 6、具有较高水平的科学研究能力,成果显著; 7、具有良好的政治表现和道德品质。

二、成果条件: 1、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省部级重大科技专项等科研项目; 2、在国内外重要刊物上发表论文5篇以上; 3、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科技进步奖1项或以上; 4、在国家、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中发挥重要作用; 5、推动了科学技术发展,为社会服务; 6、在国家、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中发挥重要作用; 7、在科技报告、出版物等方面取得重要成就; 8、其他与高级职称相关的科研成果;。

广州市黄埔区质量强区资助奖励申请工作指南

广州市黄埔区质量强区资助奖励申请工作指南

黄埔区质量强区资助奖励申办指南一、办理部门黄埔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强区办,设在广州市黄埔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二、工作职责受理符合资助奖励条件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组织协调质量强区资助奖励评审活动;公示评审结果,接受和处理异议投诉。

三、办理依据《黄埔区质量强区资助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四、申请条件申请资助奖励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在黄埔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或依法成立)1年以上,从事合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企业必须在黄埔区依法纳税。

(二)符合国家、省、市的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产品或服务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的应取得相关证照。

(三)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1年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没有因严重违反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税收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而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四)积极参与质量强区宣传活动。

注:具体奖励标准详见《办法》第九条五、申请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一)申请表:提交纸质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交word格式电子版文件1份,文件名称格式为“质量强区+企业名称”(以电子邮件形式提交)。

(二)证明材料(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1、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提供登记证、社团登记证2、组织机构代码证3、税务登记证4、奖励证书或表彰文件:属于奖励表彰类别5、相应的验收(认证)结论报告、证书或文件:属于政府试点和认证资助类别6、参加标准化组织政府文件和标准文本:属于标准制修订和参加标准化组织资助类别(三)经办人证明:6、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7、授权委托书(原件):资助奖励申请人应为具体经办人员出具授权委托书,包括被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授权范围,授权时限等相关内容。

(四)黄埔区质量专家推荐表:每个申请人(采标及标准备案受资助单位除外)必须推荐1-2名质量专家(五)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科学技术奖评选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科学技术奖评选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科学技术奖评选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我省广大建筑业行业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工程建设行业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表彰和鼓励为科技进步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设立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科学技术奖。

第二条为保证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跟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等要求,结合建设行业领域科学技术特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三条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科学技术奖由广东省建筑业协会设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有关部门备案,由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面向全省建设工程领域的科学技术奖项。

第四条“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科学技术奖”旨在鼓励工程建设企业和科技工作者,在企业管理、工程管理、施工工艺、节能减排、绿色环保、施工技术、施工设备制造、建设材料等方面自主创新或引进、吸收、再创新。

第五条“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科学技术奖”的推荐(申报)、评审、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科学技术奖”是授予组织或个人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为加强对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科学技术奖的管理,设立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受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的领导。

第八条评审委员会职责:负责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表决决定工作;向广东省建筑业协会报告评审结果;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第九条评审委员会由企事业、科研单位、高校等机构的业内知名专家和学者组成。

设主任1人,副主任4人,委员若干人。

协会会长、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负责监督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参加评审的评审委员会委员每届按不少于20%的比例轮换,并从广东省建筑业协会专家库中随机选定,报广东省建筑业协会批准。

关于市(地、州)厅局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若干规定(试行)

关于市(地、州)厅局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若干规定(试行)

关于市(地、州)厅局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若干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86.08.09•【字号】•【施行日期】1986.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关于市(地、州)、厅局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若干规定(试行)(一九八六年八月九日通过)一、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十条和有关条款,制订如下规定。

二、为贯彻实行“实施办法”,市(地、州)、厅局应建立市(地、州)、厅局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评审、奖励、统计分析和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申报工作。

三、市(地、州)、厅局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授予条件,有关评审范围和标准,必须是本地区、本部门同行业科技水平最高,推动技术进步作用最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最好的项目,有关评审的具体标准由各市(地、州)、厅局制订。

四、市(地、州)、厅局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报批程序及评审组织形式,由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五、市(地、州)、厅局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最高奖金一般不得超过二千元,有关荣誉奖的形式和奖励等级的划分,由各地区、各部门自定。

六、市(地、州)、厅局级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其奖金来源按“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支付。

七、获奖项目按成果所有权单位的隶属关系受奖。

八、侨、外籍华人和中外合营单位中外籍人员完成的科技项目,如符合市(地、州)、厅局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规定,应允许其申报奖励。

九、市(地、州)、厅局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办法、奖励机构和授奖情况,应报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十、原有的市(地、州)厅局科技成果奖统改为市(地、州)、厅局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十一、本规定(试行)经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即施行。

广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开展2006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6]112号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开展2006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6]112号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开展2006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开展2006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6〕11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根据人事部《关于开展2006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37号)精神,现就做好2006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把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工作作为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建设创新型广东和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

各地区、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运作,认真做好2006年度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工作,把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岗位和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选拔出来。

要注意打破所有制界限,重视在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中选拔符合条件的人选。

二、严格按照《广东省选拔和推荐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试行办法》(粤府办〔2002〕17号)的有关规定和国人部发〔2006〕37号文规定的条件、程序进行选拔推荐。

2006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推荐人选必须从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在职人员中选拔,推荐的主要依据是近5年来取得的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和贡献,其业绩、成果和贡献必须得到本地区、本系统同行专家的认可。

要重点选拔在科研、管理等专业技术岗位上表现突出的优秀创新型人才。

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党、政、群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人选推荐。

选拔过程中,必须组织专家进行评议,专家评议没有通过的,亦不得作为人选推荐。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广东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广东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广东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0.11.10•【字号】粤质监[2010]122号•【施行日期】2010.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广东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管理办法(粤质监〔2010〕122号2010年11月10日发布,2010年12月12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重大部署,调动全省标准化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标准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性和贡献率,促进我省标准化事业科学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选活动由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负责组织实施。

具体评选时间及要求由省质监局公告。

第三条广东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评选活动中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奖励范围、奖项设置和评审标准第四条广东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奖励范围包括:(一)实施两年(含)以上五年以内的国际标准项目。

(二)实施两年(含)以上五年以内的国家标准项目。

(三)实施两年(含)以上五年以内的行业标准项目。

(四)实施两年(含)以上五年以内的地方标准项目。

(五)实施两年(含)以上五年以内并按规定备案的企业(联盟)标准项目。

具有重大创新性或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实施一年(含)以上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项目也可纳入奖励范围。

第五条广东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年度获一等奖的项目不超过5个。

其中,地方标准和企业(联盟)标准项目不少于2个;二等奖不超过10个。

其中地方标准和企业(联盟)标准项目不少于3个;三等奖不超过25个。

其中地方标准和企业(联盟)标准不少于10个。

各等级奖项具体评审标准如下:(一)一等奖:标准项目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或者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创新性突出,标准实施后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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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申报类型和条件”解读
一、深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年一度,5月份左右)
深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七类奖项:市长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青年科技奖、专利奖、标准奖。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负责受理市长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负责受理青年科技奖;深圳市技术监督委员会负责受理专利奖和标准奖。

●申请市长奖的,应当是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
发展中有卓越贡献,或是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自然人。

●申请自然科学奖的,应当是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
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自然人。

申请项目仅限于在国内立项的科学研究成果,其代表性论文、论著公开发表时间2年以上,并要求每位完成人必须是代表性论文或论著的作者,且每篇代表性论文、论著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必须作为该项目的完成人。

●申请技术发明奖的,应当是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
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的自然人。

申请项目必须有已经获得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且推广应用时间在2年以上。

前3位完成人都必须是本项目授权知识产权的持有人之一(知识产权发明人少于3人除外)。

●申请科技进步奖的,应当是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
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自然人。

申请项目
研究成果整体推广应用时间在2年以上。

对涉及有审批要求的项目,必须提交相应的行业许可批准证明材料(如:新药、动植物新品种、食品、通信设备、医疗器械等),且获得批准时间达到2年以上。

●同一自然人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申请项目的完成人参加市科学技术奖
的申报。

二、广东省突出贡献奖(一年一度,5月份左右)
基本条件:授予在我省从事自主创新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广东做出重大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具备下列条件:㈠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或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㈡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技创新工作。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候选人。

三、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一年一度,5月份左右)
省科学技术奖分为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科学技术进步类。

分类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每年评审一次。

●报奖途径:
1.通过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推荐(获得过深圳市科学技术奖);
2.通过教育厅推荐申报(无限额,无条件);
3.通过院士与其他四位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

申报条件
1.所有项目必须通过成果登记。

2.自然科学类:仅限于在国内立项的科学研究成果,其代表性论文、论
著公开发表时间2年以上,并要求每位完成人必须是代表性论文、论
著的作者。

3.要求已经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且整体应用推广时间在2年以上。

前3位完成人都必须是本项目授权知识产权的持有人之一(当知识产
权发明人少于3人时除外)。

4.研究成果整体应用推广时间在2年以上;对涉及有审批要求的项目,
必须提交相应的行业许可批准证明材料(如新药、医疗器械、动植物
新品种、农药、化肥、兽药、食品、通信设备、电力设备、压力容器
等),且获得批准时间达到2年以上。

土木建筑工程类项目要提交工
程验收报告2年以上。

四、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励(一年一度,7月份左右)
通过广东省教育厅推荐,无限额,无条件。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包括下列奖项:
(一)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
(二)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技术发明奖;
(三)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四)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专利奖。

五、国家科学技术奖(一年一度,10月份左右)
●推荐单位:
1、通过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推荐(获得过深圳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
2、通过广东省科学技术厅推荐(获得过广东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
3、通过中国科协推荐。

4、通过全国性的行业协会推荐。

5、其他推荐部门
●国家科学技术奖实行限额推荐制度。

各推荐单位在奖励办公室当年下达的
限额范围内进行推荐。

1、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每人每年度可推荐1名(项)所熟悉专业
的国家科学技术奖。

2、院士每年度可三人以上共同推荐1名(项)所熟悉专业的国家科学技
术奖。

3、推荐单位推荐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
奖特等奖的,应当在推荐前征得5名以上熟悉该项目的院士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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