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土木建筑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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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土木建筑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
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我省广大土木建筑行业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土木建筑领域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表彰和鼓励为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与个人,设立广东省土木建筑学会科学技术奖。
第二条为保证广东省土木建筑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结合土木建筑领域科学技术的特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三条广东省土木建筑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原则是:鼓励科技创新、推动科技进步、促进行业发展,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四条广东省土木建筑学会科学技术奖是由广东省土木建筑学会和省内土木建筑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的设计、施工、科研单位共同设立,经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审核批准,由广东省土木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承办,面向全省土木建筑领域的科学技术奖项。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为加强对广东省土木建筑学会科学技术奖的管理,设立广东省土木建筑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广东省土木建筑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和广东省土木建筑学会科学技术奖专业评审组(以下简称专业评审组)。
第六条广东省土木建筑学会科学技术奖分以下几个环节和流程:单位申报→形式审查→评审委员会评审→一等奖候选项目答辩→奖励委员会审定→公示→授奖。
第七条奖励委员会由设立单位代表、土木建筑领域资深专家及有关人员等组成。奖励委员会9~15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
秘书长1人。
第八条评审委员会由企事业、科研单位、高校等机构的业内知名专家和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15~21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若干人。
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2年,连任一般不超过3届。参加评审的评审委员会委员每届按不少于20%的比例轮换,并从广东省土木建筑学会专家库中随机选定。
第九条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
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成员若干人,组长原则上由评审委员会委员担任。组员从广东省土木建筑学会专家库随机选择具备条件的专家,参加评审的专家每年按30%的比例轮换。
第三章奖项设置和等级
第十条广东省土木建筑学会科学技术奖授予以下四类成果的个人和集体:
第一、属于国内首创,本行业先进和经过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二、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含发明专利)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
第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
第四、在科学技术标准、知识产权取得特别显著效益的工作成果。
第十一条广东省土木建筑科技奖分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共分四个等级。
一、申报一等奖项目须经科技成果鉴定,达到国内领先及以上水平;
二、申报二等奖项目须经科技查新或经科技成果鉴定达到国内先进及以上水平或具有发明专利;
三、在当年詹天佑故乡杯奖获选项目中选取票数最高的二至三项入选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但不占用一等奖的双控指标。
四、经评审委员会评选出的一等奖候选项目,在行业技术进步中起到重大推动作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项目影响大,经评审委员会评议提名,报奖励委员会批准,可授予特等奖。
第四章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十二条申报广东省土木建筑学会科学技术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个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1、完成单位应当是广东省土木建筑学会单位会员;(境外单位可例外)
2、主要完成单位应当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和推广应用过程中提供重要的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关键的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
3、主要完成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在项目总体技术方案的设计中做出重要贡献;
②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解决过程中做出重要技术创新;③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
④主要完成人应当是广东省土木建筑学会个人会员。
第五章申报、推荐和形式审查
第十三条各理事单位、团体会员单位可直接申报,申报单位必须是第一或第二完成单位。各地方学会及学会分支机构可作为广东省土木建筑学会科学技术奖项目的推荐单位。
第十四条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与其他完成单位就申报内容协商一致后,共同申报。
第十五条,申报单位提供的表格和证明材料(附件)应当完整、真实、可靠,并说明项目的主要创新点、社会与经济效益分析、第三方评价意见、学术
及专利技术等情况。申报材料应参考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规定。第十六条申报项目必须无知识产权争议。作为支撑证明材料引用的知识产权类材料,若其所有者与项目完成单位和个人不完全一致,应有其同意被引用、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有争议的项目需于申报前得到妥善解决。
第十七条项目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的数额,按照相应的奖励等级推荐。
第十八条推荐单位应对推荐项目进行认真审查,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出推荐意见和奖励等级建议,并加盖公章。
第十九条广东省土木建筑学会秘书处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视形式审查不通过:
1.已获得国家或省部级科技奖励的;
2.不符合广东省土木建筑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和条件的;
3.项目未通过验收(评估)或验收(评估)不满一年(软件类六个月)的;
4.项目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5.推荐书及其附件材料不齐全或未按要求填写的。
6.知识产权有争议,未协商一致的。
第六章评审标准和程序
第二十条广东省土木建筑学会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共设立四个奖励等级,如果没有符合条件的项目,特等奖可以空缺。每年获奖项目数量为:一等奖授奖项目不超过申报项目总数的15%,且原则上不超过30项,二等奖授奖项目不超过25%,三等奖授奖项目不超过40%。
第二十一条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二十二条所有申报项目按专业分类,分配给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第二十三条评审委员会采取会议评审的方式,专业评审组对项目主要创新点和初评情况进行介绍,通过无记名投票产生评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