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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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法律制度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法律制度

• 二、工农民主政权的刑事立法原则与主要内容

(一)立法原则

为严厉打击反革命活动,惩办其他犯罪分
子,保卫工农民主政权,各地苏维埃政府颁行
了许多《惩治反革命条例》、《政治犯自首条
例》等。1931年12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
行委员会通过的第6号训令,确立了反革命罪
犯处理原则;1932年4月的第11号训令规定了

3、规定了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工农兵及一
切劳苦民众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各级政府采
取切实有效措施,提供力所能及的物质保障条
件。

4、规定了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宣布
中华民族完全自由独立,不承认帝国主义在中
国的特权及不平等条约。与世界无产阶级和被
压迫民族站在一起,苏联是巩固的同盟者。对
• 三、“抗战时期施政纲领”的内容、特点及历 史意义

(一)“抗战时期施政纲领”的基本内


1、实行团结抗日。施政纲领在政治上保
护一切抗日人民(包括地主、资本家)的民主
权利,在经济上实行调节各阶层人民利益的方
针,力求团结全国各族、各界人民共同抗日。

2、推行民主政治。施政纲领确认了中共
中央提出的在政权组织方面的“三三制”原则,
尽管受“左”的影响,仍是划时代的宪法性文
件。

它的颁行调动了苏区人民的积极性,为以
后制定民主宪法提供了宝贵经验。
• 但由于受左倾机会主义的影响,它存在 某些缺点和错误:混淆了民主革命和社 会主义革命的界限,表现了急于向社会 主义过渡的冒险主义错误;不是采取人 民民主统一战线的原则,而是实行对一 切剥削阶级专政的原则;关于承认民族 分离的原则规定,也不符合中国民族关 系的实际和所处的现状。

革命根据地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革命根据地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第十七章革命根据地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由于近代中国国情的复杂,这些人民民主政权经历了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三个阶段。

根据地的法律从性质上讲“一方面与社会主义的法律相区别,另一方面,又与欧美日本一切资本主义的法律相区别”,同时也与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有着明显的不同。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是新民主主义法律的草创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则是完善时期,而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是新民主主义法律走向胜利的时期。

第一节人民民主政权的宪法性文件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一)制定自1927年第一个农村革命根据地——井冈山根据地建立后,根据地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随着根据地的发展,到1930年前后,全国苏维埃区域已达到十五六万平方公里,拥有人口一千多万。

建立统一的苏维埃政权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

l930年全国苏维埃大会中央准备委员会在上海召开,会上讨论确定了由中共中央提出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根本法(宪法)大纲草案》及基本原则,该原则主要有七项:第一,实现代表广大民众真正的民权主义。

保障劳动群众自由、平等。

第二,真正实现劳动群众自己的政权工农兵会议(苏维埃),使政治的权力握在最大多数工农群众自己手里。

第三,彻底地实行妇女解放,实行各种保护女性的办法和保障青年的一切权利。

第四,彻底地承认并且实行完全的民族自决,一直承认到各弱小民族有成立独立国家的权利。

第五,争取并且确立中国经济上政治上真正的解放,推翻帝国主义对于中国的统治,取消帝国主义在中国的一切特权。

确立中国劳动民众完全的主权。

同时与世界无产阶级和被压迫民族,尤其是苏联结成巩固的联盟。

第六,实行工农民权的革命独裁,在将来社会主义的阶段更进于无产阶级的独裁。

第七,要彻底拥护工人阶级利益,实行土地革命,消灭一切封建残余,有系统地进攻资本主义的剥削关系,努力进到社会主义发展的道路。

1931年1月中共六届四中全会在此基础上又草拟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草案》,制定宪法的前期准备大致完成。

革命根据地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革命根据地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革命根据地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第十一讲革命根据地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1927年-1949年)一、人民民主政权的立法概况(一)立法发展的四个阶段1、萌芽阶段: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和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21-1927),开辟工人阶级革命法律的先例,为后来革命根据地的法制建设提供了富贵的经验。

2、初创阶段: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27-1936),初步形成比较系统的法律体系,但由于缺少经验,在法制建设中相应存在“左”的错误。

3、成熟阶段:抗日战争时期(1937-1945),继承和发扬工农民主政权时期法制建设的优良传统,克服了“左”的错误,形成了许多新经验,标志着新民主主义法制已基本形成,进入日益巩固完善的阶段。

4、发展阶段: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即解放战争时期(1946-1949),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制建设更为充实和完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法制建设,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

(二)人民民主法制的基本特征1、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中国共产党的革命纳和政策为灵魂。

2、反映了以工农群众为主体的人民大众的意志和利益。

3、贯彻人民民主专政的原则。

4、立法上具有暂时性、地方性和多渠道性。

二、人民民主政权的宪法性文件(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见教材P497)1、制定: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2、内容:①确定了宪法的任务和工农民主政权的目的;②确定了共和国的国家性质和基本政治制度;③规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④规定了对外政策的基本方针。

3、评价:中国人民制定自己的宪法的首次伟大尝试,为以后革命政权的制宪活动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但有一些“左”的政策原则,混淆了民主革命与社会主义革命的界限。

(二)抗日民主政权的施政纲领1、制定:根据《抗日救国十大纲领》各根据制定和颁布了施政纲领,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2、内容:①规定了抗日民主政权的总任务;②规定了抗日民主政权的民主政治制度;“三三制”(见教材P501)在政权机关的人员分配上,实行三三制原则,即在边区各级参议会和政府中,共产党员占三分之一,非党左派进步分子占三分之一,中间人士占三分之一;③保障人民自由权利,加强人民民主专政;④确立了边区政权关于土地、劳动、经济、婚姻、文教、民族、侨务、对外关系等方面的基本方针政策。

革命根据地时期的法律制度

革命根据地时期的法律制度
人民法庭: 解放战争时期在土改时在乡村设立的司法机构。一 般为区、村两级。专门受理和审判违抗、破坏土改 的案件。有权判处当众坦白、赔偿、罚款、劳役、 褫夺公民权、有期或无期监禁、死刑。其中死刑必 须经省、县以上政府批准执行。
抗日民主政权刑法的主要内容
①惩治汉奸特务。对汉奸罪处以有期徒刑至死刑,并附加 没收财产。在严厉镇压的同时也注意感化教育。对因不得 已而加入伪军、伪政权及汉奸组织者,均予以自新机会。 有功者奖励,并分配适当工作,保证其生命财产的安全。 ②保护人民坚壁财产。凡勾结敌伪盗毁空室坚壁财物者,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③惩治贪污行为。凡挪用公款、浪费公共财物供私人挥霍, 收受贿赂等行为,均构成贪污罪。根据贪污数额多少,可处 罚金、拘役、有期徒刑至死刑,并追缴赃物。 ④保障抗日根据地的社会秩序。其中包括惩治盗匪、禁烟 禁毒、取缔伪币等。 ⑤刑罚种类。如陕甘宁边区有死刑、有期徒刑、苦役,以 及褫夺公权、没收财产、罚金三种附加刑。
五四指示: 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土地问题的 指示》,简称《五四指示》。其决定将抗战时期的 减租减息政策,改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它 揭开了解放区土地立法的序幕,为实现“耕者有其 田”的土地革命指明了方向。
抗日民主政权的土地立法的内容 ①保护土地所有权。规定未经过土地改革的地区不再进 行土地改革,承认现土地所有人的土地所有权。 ②二五减租。规定未经过土改的地区允许地主出租土地, 但须实行二五减租。即比抗战前减少百分之二十五的地 租。地主依法减租后,农民要依法交租。 ③保护租佃权。规定只有契约期满,承租人非因不可抗 力而一年不耕种、不交租,承租人转佃土地给他人从中 取利,承租人死亡又无继承人,承租人自愿放弃等原因, 地主才能收回土地。 ④减轻债务利息。禁止高利贷,规定债主利息无论新债 旧欠,年利率一律不准超过百分之十。按此利率计算,还 息累计已超过原来者停息还本;付息已超过原本两倍者, 本利停付,债务取消。

第十七章革命根据地人民民主政权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十七章革命根据地人民民主政权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十七章 革命根据地时期法律制度
(公元1927年-1949年) 公元 年 年
学习要求:了解人民民主政权法制的主要内容, 学习要求:了解人民民主政权法制的主要内容,认识这 一法制不同于以往法制之处, 一法制不同于以往法制之处,了解这一法制在建立新中 国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 国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看到这一法制与新中国法制之 间的渊源关系。 间的渊源关系。 一、人民民主政权的立法概况 二、人民民主政权的宪法性文件 三、人民民主政权的其他立法 四、人民民主政权的司法制度
四、解放区司法原则的确立 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 年 月 中共中央发布了《 全书与确立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 全书与、司法机关:审检合署 司法机关: 二、诉讼和审判制度 马锡五审判方式: 马锡五审判方式:p.439 三、人民调解制度: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萌芽,抗日 人民调解制度: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萌芽, 战争时期制度化法律化 1、调解范围 、 2、调解形式 、 3、调解原则 、 4、评价:为建国后的调解工作积累了经验 、评价:
第一节 革命根据地时期立法概况
一、革命根据地法制的指导思想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为指导 二、立法发展的四个阶段 1、萌芽阶段:(1921-1927) 1、萌芽阶段:(1921-1927) :( 2、初创阶段:( 、初创阶段:(1927-1937) :( - ) 3、形成阶段:( 、形成阶段:(1937-1945) :( - ) 4、完善阶段:( 、完善阶段:(1945-1949) :( - )
第三节 革命根据地时期刑事法律制度
一、工农民主政权时期的刑事立法 该时期的刑事立法,通过打击反革命分子, 该时期的刑事立法,通过打击反革命分子,惩罚其他 刑事犯罪分子,对于保卫红色政权, 刑事犯罪分子,对于保卫红色政权,保障根据地各方面 工作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工作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二、抗日民主政权时期的刑事立法 该时期的刑事立法不仅数量多,内容广, 该时期的刑事立法不仅数量多,内容广,而且在刑事 立法的方针、原则和刑罚制度方面, 立法的方针、原则和刑罚制度方面,都较以前有了很大 的发展。 的发展。

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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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立法 二、劳动立法
第五节 司法制度 思考题
三、婚姻立法
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原则
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成为人民民主政权 的立法指导思想
党的纲领、路线、方针、政策也就成为立法 基本原则
卡尔·马克思(Karl Marx 1818.5.5-1883.3.14)出生于德 国特利尔城-1883年3月14日逝 世于英国伦敦,德国哲学家,革 命理论家,经济学家,马克思主 义的创始人,《资本论》和《共 产党宣言》的作者。
以人民政府新的法律为依据,新的法律未颁 布前,应以党的政策和人民政府的法令为 依据
在人民政府法律还不完备的情况下,司法 机关的办事原则是:“有纲领、法律、命 令、条例、决议规定者,从纲领、法律、 命令、条例、决议之规定;无纲领、法律、 命令、条例、决议规定,从新民主主义的 政策
思考题
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主要内容与 历史意义。
各边区政府的施政纲领
《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
《中国土地法大纲》
延安是中共中央的所在地, 《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
是中国人民解放斗争的总后 方,十三年间,这里经历了
《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
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和整风
运动、大生产运动、中共七
大等一系列影响和改变中国
历史进程的重大事件。
第二节 宪法性文件
主要刑罚
死刑 有期徒刑、拘役、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劳役、撤职、训诫 驱逐出境、示众、管制
劳动立法
(一)立法概况 (二)立法特点
但是,工农民主政权时期,由于左倾错误 的影响,劳动立法也有一些脱离客观条件 的内容
立法特点
第一,废除对工人的封建剥削和其他非法 剥削
第二,规定工人的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 第三,保护女工、青工和童工的特殊利益 第四,实行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制度 第五,工人有组织工会的权利

第十四讲、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第十四讲、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一)初创阶段(1927-1937) (二)巩固阶段(1937-1945) (三)完善阶段(1946-1949)
二、制宪活动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7条
内容: 1、确定了宪法的任务和工农民主政权的目的 2、规定了共和国的国家性质和最高政权
3、规定了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4、规定了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 历史地位:革命根据地第一部宪法性文件 (二)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21条 内容: 1、规定了抗日民主政权的总任务 2、规定了抗日民主政权的民主政治制度 3、保障人民的民主自由权利 4、确立了边区政权的一系列基本方针政策 (三)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内容:
(2)规定了土地、财产分配的原则和方法 (3)规定了保护土改的司法措施
四、婚姻立法
(一)婚姻立法
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1934年 2、《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1939年/1946年
(二)婚姻法原则
1、男女平等 2、一夫一妻 3、保护军婚
第33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 33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59条 第259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939年 (2)《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1944年 2、内容: (1)明确了土地所有权,确立了土地私有制度 (2)规定地主减租、农民交租
(三)解放区人民政权的土地立法
1、立法 (1)《五四指示》——1946年 (2)《中国土地法大纲》——1947年 2、内容: (1)规定废除具有封建性的剥削土地制度,实行“耕者 有其田”

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第一节工农民主政权法律制度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1931 年 11 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以下简称《宪法大纲》),1934 年1 月召开的第二次代表大会对其作了某些修改,最重要的是增加了“同中农巩固的联合”这一条。

《宪法大纲》包括序言和 17 条正文对人民民主专政的基本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b5E2RGbCAP 1.规定苏维埃国家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

2.规定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

3.规定并保障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4.规定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

它是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基本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反帝反封建的工农民主专政的纲领。

它确认了劳苦工农民众的各项基本权利,鼓舞了人民的革命斗志。

它是人民自己制宪的伟大尝试,为以后革命政权的建设提供了宝贵经验,也为全国工农民众指明了革命的方向。

p1EanqFDPw 二、土地立法、劳动立法与婚姻立法 (一) 《井冈山土地法》 1928 年 12 月湘赣边界工农民主政府颁行的《井冈山土地法》,是工农民主政权的第一部土地立法。

(二)《兴国土地法》1 / 12工农民主政权中期的土地立法以1929 年4 月《兴国县土地法》为代表。

该法纠正了《井冈山土地法》“没收一切土地”的错误,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但在土地分配使用的问题上仍沿用《井冈山土地法》的规定。

DXDiTa9E3d (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于 1931 年 11 月由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其主要内容包括:RTCrpUDGiT 1.规定没收一切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及农村公共土地,没收一切地主豪绅、军阀的所有财产,宣布废除一切债务契约。

5PCzVD7HxA 2.规定对于没收来的土地财产的分配,按照最有利于贫雇农、中农利益的原则进行,具体方法是,以乡为单位,贫雇农、中农按人口平均分配,或按人口与劳动力的混合标准平均分配。

革命根据地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革命根据地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第十七章革命根据地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由于近代中国国情的复杂,这些人民民主政权经历了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三个阶段。

根据地的法律从性质上讲“一方面与社会主义的法律相区别,另一方面,又与欧美日本一切资本主义的法律相区别”,同时也与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有着明显的不同。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是新民主主义法律的草创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则是完善时期,而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是新民主主义法律走向胜利的时期。

第一节人民民主政权的宪法性文件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一)制定自1927年第一个农村革命根据地——井冈山根据地建立后,根据地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随着根据地的发展,到1930年前后,全国苏维埃区域已达到十五六万平方公里,拥有人口一千多万。

建立统一的苏维埃政权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

l930年全国苏维埃大会中央准备委员会在上海召开,会上讨论确定了由中共中央提出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根本法(宪法)大纲草案》及基本原则,该原则主要有七项:第一,实现代表广大民众真正的民权主义。

保障劳动群众自由、平等。

第二,真正实现劳动群众自己的政权工农兵会议(苏维埃),使政治的权力握在最大多数工农群众自己手里。

第三,彻底地实行妇女解放,实行各种保护女性的办法和保障青年的一切权利。

第四,彻底地承认并且实行完全的民族自决,一直承认到各弱小民族有成立独立国家的权利。

第五,争取并且确立中国经济上政治上真正的解放,推翻帝国主义对于中国的统治,取消帝国主义在中国的一切特权。

确立中国劳动民众完全的主权。

同时与世界无产阶级和被压迫民族,尤其是苏联结成巩固的联盟。

第六,实行工农民权的革命独裁,在将来社会主义的阶段更进于无产阶级的独裁。

第七,要彻底拥护工人阶级利益,实行土地革命,消灭一切封建残余,有系统地进攻资本主义的剥削关系,努力进到社会主义发展的道路。

1931年1月中共六届四中全会在此基础上又草拟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草案》,制定宪法的前期准备大致完成。

革命根据地时期的法律制度

革命根据地时期的法律制度
• 这些条例使旧有的租佃关系和借贷关系之间的矛盾,在新形势下得到了缓 解。一方面,提高了农民阶级的地位,改善了他们的生活状况;另一方面, 也团结了大部分地主和开明士绅一道抗战,维护了党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 使抗日根据地的政治、经济状况大为好转,从根本上稳定了抗日根据地的 秩序,推动了抗日事业的发展。
• 基本任务:《宪法大纲》第一条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基本法 (宪法)的任务,在于保证苏维埃区域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和达到它在 全中国的胜利。”苏维埃政权的目的是:“消灭一切封建残余,赶走帝 国主义列强在华的势力,统一中国”。为消灭封建制度,《宪法大纲》 规定:“没收一切地主阶级的土地,分配给雇农、贫农、中农,并以实 现土地国有为目的。”
8
马锡五(1899—1962),陕西 保安(今志丹)县人。1930年参加 革命工作。历任陕甘省苏维埃粮食 部长、国民经济部长和陕甘宁省苏 维埃主席。抗日战争时期,担任庆 怀专区、陇东专区的副专员、专员。 1943年兼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 东分庭庭长。1946年任陕甘宁边区 高等法院院长。
毛泽东1943年2月3日亲笔为 马锡五题词:“一刻也离不开群 众。 1962年,马锡五病逝在最高人民 法院副院长任上。
7
抗日民主政权的司法制度
• ①实行人民陪审制度 • ②严格复核制度 • 各根据地都建立了严格的复核制度,如陕
甘宁边区规定各县判处死刑的案件,无论 被告是否上诉,都必须先行呈报高等法院 复核批准后才可以行刑。 • ③简化诉讼审判手续 •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将中国共产党群众路线 的工作方针运用于司法审判工作的审判方 式。
• 新婚姻制度的原则:废除一切包办、强迫、买卖婚姻制度, 禁止童养媳,禁止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实行一夫一妻、 婚姻自由的制度。

第十五章革命根据地新民主主义法律制度

第十五章革命根据地新民主主义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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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马锡五审判方式:司法为民
核心:实地调查、多方走访、注重调解、巡回审判 目的:便民、利民、为民 局限:法官取证、举证,控辩审难分,职权主 义浓厚,有违审判中立原则、被动原则 马 锡 五 法 官
巡 回 审 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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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生辉

27
五星红旗迎风飘扬,胜利歌声多么响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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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年,光辉岁月弹指挥间。 60年,中华大地沧桑巨变。
2
内容:
国体:人民民主专政 其中“人民”——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 “专政”——反帝反封建反官僚资本主义(镇压敌人)
政体: 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制 (人民代表大会制的雏形)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3
人民权利: 武装革命权,选举被选举权,言论、集会、结社、 出版权,受教育权,民族自治权,宗教自由权,婚姻自由 权,等等
提高妇女地位,提倡男女平等:洪、孙、毛,居功至伟
20
二、继承立法(注:不分时期) 背景:
土改使人们获得了物和物权
内容:
优先:遗嘱继承、遗赠 其次:无遗嘱处分时,适用法定继承 (继承顺序、继承时间、代位继承等规定)
21
贡献:
a、妇女(含寡妇)有继承权,夫妻互有继承权 b、胎儿有应继份、养子、非婚生子有继承权 c、无血缘但形成实际抚养关系者有继承权 d、遗嘱处分不得侵害未成年继承人和丧失劳动能力 继承人的继承权
南昌起义
斗地主
4
意义:魅力十足
第一次人民制宪,工农兵直接行使最高权力
同年6月国民政府颁布《训政时期约法》 宣扬党、或政府对人民“训政”,人民不可直接实施宪政
5
二、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1941) 又叫“五一纲领”,因其为1941年5月1日通过

第十三章 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 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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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事法律
一,土地立法 (一)工农民主政权的土地立法 1.《井冈山土地法》 井冈山土地法》 2.《兴国土地法》 兴国土地法》 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二)抗日民主政权的土地立法 1.保护土地所有权 1.保护土地所有权 2.减租交租 2.减租交租 3.保障佃权 3.保障佃权 4.减租减息,低利借贷 4.减租减息,低利借贷
2.规定苏维埃国家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 2.规定苏维埃国家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 民主专政国家 3.规定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 3.规定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 表大会 4.规定并保障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 4.规定并保障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 自由 5.规定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 5.规定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
二,抗日民主政权的刑事立法 (一)刑法原则的发展 1.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 1.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 2.贯彻平等保障人权原则 2.贯彻平等保障人权原则 3.反对威吓报复,实行感化教育原则 3.反对威吓报复,实行感化教育原则
(二)主要罪名 1.汉奸罪 1.汉奸罪 2.盗匪罪 2.盗匪罪 3.破坏坚壁财物罪 3.破坏坚壁财物罪 4.贪污罪 4.贪污罪 (三)趋于完善的刑罚制度
三,解放区人民民主政府的宪法原则和施 政纲领 (一)《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一)《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1.采取人民代表会议制的政权组织形式, 1.采取人民代表会议制的政权组织形式, 以保证人民管理政权机关 2.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政治,经济和社 2.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政治,经济和社 会民主权利自由 3.确立边区的人民司法原则 3.确立边区的人民司法原则 4.确立边区的经济文化政策 4.确立边区的经济文化政策
三,革命根据地法制的特点 1.以中国共产党的纲领,路线,方针和政 1.以中国共产党的纲领,路线,方针和政 策为指导 2.始终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 2.始终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 并贯彻人民民主专政的原则 3.立法形式简单,法制不够统一 3.立法形式简单,法制不够统一

第十三章 革命根据地新民主主义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 革命根据地新民主主义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 革命根据地新民主主 义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一、革命根据地新民主主义法制 的形成和发展 二、革命根据地法制的特点 三、革命根据地法制的历史地位
第二节
宪法文件
一、工农民主政权的《中华苏维 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一)、《宪法大纲》的制定与修 正 (二)、《宪法大纲》的主要内容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1931年11月,中国共产党在江西瑞金召开“第 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定了《中华苏维埃 共和国宪法大纲》。1934年召开的“第二次全国工 农兵代表大会”修订、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 宪法大纲》。《宪法大纲》包括《前言》和正文17 条。确定了民主专政原则、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 制度及基本任务。《宪法大纲》确立了法律面前人 人平等的基本原则,人民有言论自由。在内容上也 有一定不足之处,主要是混淆了民主革命和社会主 义革命的界限,确立了错误的民族政策。
马锡五审判方式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将中国共产党群众路线的工 作方针运用于司法审判工作的审判方式。其具体方 式是在巡回审判中贯彻群众路线,方便群众诉讼, 审判公正而又手续方便。他的审判工作经验被总结 为“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各抗日根据地推广,从 而使人民司法工作有了进一步发展,得到人民群众 的拥护。 三、解放区的司法制度 (一)、解放区人民法院组织的建立与完善 (二)、新民主主义司法原则的确立
(二)、抗日民主政权的土地立 法 (三)、解放区的土地立法 二、婚姻立法 三、劳动立法
第四节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刑事法律
一、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 的刑事立法 二、抗日战争时期的刑事立法 三、解放战争时期的刑事立法
第五节
司法制度
一、工农民主政权司法制度 二、抗日民主政权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二)、人民司法的发展

革命根据地时期的法律制度

革命根据地时期的法律制度

2、刑事立法
在刑法政策方面,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原 则进一步明确为“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 立功者受奖”。 在刑罚制度方面,这一时期创立了“管制” 刑种。
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确立解放区的司法原则
中共中央于1949年2月发出《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 的司法原则的指示》,华北人民政府也在1949年4月发布《为废除国民党的 〈六法全书〉及一切反动法律的训令》,从而一举废除了国民党政府的法律 体系。 主要精神是: ①宣布废除国民党的全部法律制度 规定:“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在以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为依据”。 ②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 规定人民司法工作必须以人民政府新的法律为依据,在新的法律还没有系统 发布以前,人民法律尚不完备的情况下,司法机关的办事原则应该是:以人 民政府、人民解放军已发布的各种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为依据; 以上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也无规定的,以新民主主义政策为依据。 ③确定教育、改造司法干部的指导思想 通过对国民党《六法全书》的废除,澄清了不少模糊观念,明确了人民司法 工作的方向,使解放区的司法工作出现了新的局面,为新中国成立后的法制 建设奠定了基础。
(二)人民民主政权立法的内容和特点
1、“五四指示”和《中国土地法大纲》
党中央于1946年5月4日发出《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 简称“五四指示”。该指示决定将抗战时期实行的减租 减息的土地政策改为没收地主土地给农民的土地改革政 策,实行“耕者有其田”。从此,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 运动全面展开。《五四指示》极大地调动了农民支援前 线和发展生产的积极性,在其发布后的7个月内,在解 放区内三分之二的土地上完成了土地改革。 中共中央工委于1947年7月至9月在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 村召开了全国土地会议,制定通过了《中国土地法大 纲》,进一步明确了土地改革的方式和做法,成为解放 战争时期土地改革最重要的法规。

第十五章 革命根据地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第十五章 革命根据地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据《中国法律史简明辞典》第306页。
2.法律评析
本案实际牵涉到不少法律问题,如婚姻自主、杀人偿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党员犯罪加重等,直接关系到法律面前是否人人平等的问题,具体涉及革命根据地的婚姻法规和刑事法规的基本内容和主要精神。
②触犯边区刑律,杀害革命同志,构成杀人罪。在抗日根据地里,每个公民的生命安全都受到保障,一切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都是对公民人身权利的最严重侵犯,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因婚姻感情问题引起的故意杀人案,根据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1944年-1945年9月的统计,占有一定比例,说明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不合理婚姻制度和理念会给社会带来各种不幸的后果,对故意杀人罪,各边区政府在量刑上均采取从重原则。本案中黄克功不顾国难当头,个人恋爱第一,达不到目的就丧心病狂地杀害革命同志,无异帮助民族敌人,实属革命阵营的败类,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判处死刑。
本案被告黄克功由陕甘宁边区高等裁判所终审死刑,但由于黄克功的特殊身份,最后请示党中央主席毛泽东后才确定执行死刑,反映了当时的审判特点。以陕甘宁边区为例,虽然当时也建立了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但是党的相关政策仍然成为实际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主要依据,有时政策本身就是实际适用的法律。
(四)土地、劳动立法
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彻底废止了封建的土地剥削制度,使贫苦农民获得了自己的土地,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耕者有其田”,但某些过激的规定也给根据地的革命和生产造成了不良后果。1937年的《抗日救国十大纲领》改变之前的“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确立了“减租减息”原则,1939年《陕甘宁边区土地条例》、1942年《陕甘宁边区土地租佃条例草案》、1944年《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等,对土地权属、减租交租和保障佃权都有规定,对激发农民抗日积极性,调整农村阶级关系,加强各革命阶级团结,发挥了重要的作用。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表《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即《五四指示》),决定改减租减息为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开始解放区土地立法的序幕,1947年10月公布《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废除封建性、半封建性土地剥削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制度,该大纲总结了中共二十多年土地革命的经验教训,是一个正确的土地纲领,体现了土地改革总路线,为新中国的土地制度改革,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革命根据地时期的法律制度

革命根据地时期的法律制度

2、《宪法大纲》的主要内容

1931年和1934年的两个《宪法大纲》,全文均为17条。其主要内容如下: 政权性质:《宪法大纲》第二条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是“工人和农 民的民主专政国家。苏维埃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 苦民众的。” 政权组织形式:《宪法大纲》第三条规定:全国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 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最高政权机关;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苏维埃临 时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政权机关;中央执行委员会下设人民委员会。 基本任务:《宪法大纲》第一条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基本法 (宪法)的任务,在于保证苏维埃区域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和达到它在 全中国的胜利。”苏维埃政权的目的是:“消灭一切封建残余,赶走帝 国主义列强在华的势力,统一中国”。为消灭封建制度,《宪法大纲》 规定:“没收一切地主阶级的土地,分配给雇农、贫农、中农,并以实 现土地国有为目的。” 人民权利:在政治上,《宪法大纲》确认一切劳苦大众不分男女、种族、 宗教,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二)土地立法
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工农民主政权的土地革 命立法可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1927年-1928年 井冈山土地法 1929年-1931年 兴国土地法 闽西土地法 1931年-1935年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1935年-1937年 《关于改变对富农的策略》
(三)婚姻立法
工农民主革命时期,各地苏维埃政权颁布了一系列解决妇 女问题的决议和婚姻立法。1931年12月,中华苏维埃共和 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 1934年4月,在这个条例的基础上,经过修改补充,又制 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 婚姻法》共7章21条。其主要内容有: 新婚姻制度的原则:废除一切包办、强迫、买卖婚姻制度, 禁止童养媳,禁止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实行一夫一妻、 婚姻自由的制度。 结婚制度:结婚须男女双方同意,不许任何人强迫。婚龄 为男20岁,女18岁。 离婚制度:男女双方同意离婚者,即行离婚;男女一方坚 持离婚者,亦可离婚,但须向乡苏维埃登记。红军战士之 妻要求离婚须得其夫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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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第一节工农民主政权法律制度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1年11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以下简称《宪法大纲》),1934年1月召开的第二次代表大会对其作了某些修改,最重要的是增加了“同中农巩固的联合”这一条。

《宪法大纲》包括序言和17条正文对人民民主专政的基本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1.规定苏维埃国家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

2.规定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

3.规定并保障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4.规定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

它是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基本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反帝反封建的工农民主专政的纲领。

它确认了劳苦工农民众的各项基本权利,鼓舞了人民的革命斗志。

它是人民自己制宪的伟大尝试,为以后革命政权的建设提供了宝贵经验,也为全国工农民众指明了革命的方向。

二、土地立法、劳动立法与婚姻立法(一) 《井冈山土地法》1928年12月湘赣边界工农民主政府颁行的《井冈山土地法》,是工农民主政权的第一部土地立法。

(二)《兴国土地法》工农民主政权中期的土地立法以1929年4月《兴国县土地法》为代表。

该法纠正了《井冈山土地法》“没收一切土地”的错误,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但在土地分配使用的问题上仍沿用《井冈山土地法》的规定。

(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于1931年11月由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其主要内容包括:1.规定没收一切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及农村公共土地,没收一切地主豪绅、军阀的所有财产,宣布废除一切债务契约。

2.规定对于没收来的土地财产的分配,按照最有利于贫雇农、中农利益的原则进行,具体方法是,以乡为单位,贫雇农、中农按人口平均分配,或按人口与劳动力的混合标准平均分配。

富农如果不参加反革命活动,并且能够自食其力,可以分得较坏的田。

3.规定了土地所有权问题。

(四)《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1928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十大政纲”中,确定了八小时工作制,增加工资、失业救济和社会保险的劳动立法原则。

此后各苏区按照这一原则进行过一些劳动立法。

1931年11月中央苏区工农兵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主要规定了有关集体合同、工时、工资福利、劳动保护、休假、社会保险以及劳资纠纷的解决等方面的制度。

(五)《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于1931年12月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该法于1934年4月被《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取代。

着重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是工农民主政权婚姻立法的一个核心内容。

1931年7月《鄂豫皖工农兵第二次代表大会婚姻问题决议案》特别规定,女子在怀孕期和产后4个月以内,男子不得提出离婚。

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1934年4月颁行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是土地革命时期最具代表性的惩治反革命的刑事法律。

该条例所规定的反革命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也为以后的刑事立法积累了经验。

四、司法制度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陆续颁布了《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等法令,形成了初具规模的司法机关。

新的司法体制否定了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原则,实行各级司法机构受同级政府领导的体制。

第二节抗日民主政权法律制度一、《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1941年11月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是抗日民主政权制定的最具代表性的宪法性文件。

其主要内容包括:1.明确阐述抗日民主政权的主要任务。

2.加强政权民主建设,规定根据地政权的人员构成实行“三三制”原则。

3.改进司法制度,厉行廉洁政治。

4.规定边区的基本文化经济政策。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以反对日本帝国主义,保护抗日人民,调节各抗日阶级利益,改善工农生活,镇压汉奸反动派为基本出发点,全面、系统地反映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要求和抗战时期的宪政主张。

二、土地立法、劳动立法与婚姻立法1937年8月颁布的《抗日救国十大纲领》确立了“减租减息”的原则,各根据地以此为中心任务制定本地区的土地法规,以陕甘宁边区的土地立法最有代表性。

1940年以前的立法重点在保护农民既得利益,确认农民分得地主土地的所有权。

1939年《陕甘宁边区土地条例》是这一时期的立法成果。

1940年7月以后,立法重点转为减租减息、保障佃权和低利借贷上。

先后制定有1942年《陕甘宁边区土地租佃条例草案》和1944年《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

以陕甘宁边区为代表,抗日民主政权土地立法的主要内容包括:1.保护土地所有权。

2.减租交租。

3.保障佃权。

4.减轻债务利息。

1941年后,各边区政府陆续制定了一批劳动法,其中较典型的有《陕甘宁边区劳动保护条例(草案)》、《晋冀鲁豫边区劳工保护暂行条例》等。

这些法规的特点是:①规定工人具有自由组织工会的权利。

②规定实行10小时工作制。

③按照各地的具体经济条件实行最低工资标准。

④规定实行安全生产防护。

各边区的抗日民主政府分别制定了若干地区性的婚姻条例,比较有影响的有《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晋绥边区婚姻暂行条例》、《山东省婚姻暂行条例》等这些立法的主要内容是:(1)规定了婚姻立法的基本原则,如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以及保护妇女儿童原则等。

(2)规定法定最低婚龄。

(3)增加了“订婚”、“解除婚约”专章。

(4)列举离婚条件。

(5)关于离婚后财产处理和子女抚养问题,一般都规定婚后共同经营所得财产为共同财产,所负债务为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处理,离婚时平均分割。

三、刑事立法(一)刑法原则的发展运用刑罚手段惩治汉奸反动派是保卫边区和抗战成果的一项重要任务。

陕甘宁边区制定的刑事法规主要有1939年《抗战时期惩治汉奸条例》、《抗战时期惩治盗匪条例》、《惩治贪污条例》、《禁烟禁毒条例》,1941年《破坏金融法令惩罚条例》等。

这一时期创造性地发展了工农民主政权时期的刑法原则,主要有:1.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

2.贯彻平等保障人权的原则。

3.反对威吓报复,实行感化教育。

(二)主要罪名各边区刑事立法确定的主要罪名有:1.汉奸罪。

2.破坏坚壁财物罪。

3.贪污罪。

四、司法制度(一)司法组织体制边区的最高司法机关名义上是南京国民政府最高法院辖下的省级司法机构,因此名称称为“高等法院”,实际上边区法院实行二审终审制,与国民政府的最高法院无实质联系。

备边区高等法院在各专区设有分庭,其管辖区域与各该专员公署所辖之行政区域相同,主要受理不服所辖地方法院或司法处第一审判决之民、刑案件。

边区基层司法机关是县、市的司法处,负责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第一审民、刑事案件。

各边区实行审、检合一制,检察机关设于审判机关内。

高等法院设检察处,检察长和检察员独立行使检察权。

检察官的主要职权是负责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协助担当自诉、代表当事人或公益以及监督判决的执行等。

检察工作直接对边区参议会负责,并受边区政府领导,其行政事务由高等法院管理。

但1942年1月实施简政以后,检察处被撤销,由公安及其他司法机关代行其职权。

(二)马锡五审判方式马锡五在担任陕甘宁边区陇东专署专员兼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期间,他在巡回审判中贯彻群众路线,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了解案情;依靠群众,教育群众,尊重群众意见;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不拘形式。

他依靠群众纠正错案,解决疑难案件,被人民群众誉为“马青天”。

他的审判工作经验被总结为“马锡五审判方式”。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把中国共产党群众路线的工作方针创造性地运用到审判工作中去的司法民主的崭新形式。

(三)人民调解制度以人民调解制度作为司法审判工作的重要补充,是抗日民主政权司法工作的突出特点。

各边区先后颁行了有关人民调解制度的单行法规,如1941年《山东省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1942年《晋察冀边区行政村调解工作条例》、《晋西北乡村调解暂行办法》,1943年《陕甘宁边区民刑事案件调解条例》等。

这些法规规定的调解方式有民间调解、群众团体调解、政府调解、司法调解。

人民调解是新民主主义司法的一大特色和补充,它促进了司法工作公正与高效的结合,对新中国的司法工作产生了重大影响。

第三节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一、宪法性文件(一)《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1946年4月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通过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分为政权组织、人民权利、司法、经济和文化五部分,共24条。

其主要内容是:1.采取人民代表会议制的政权组织形式,以保证人民管理政权机关。

2.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

3.确立边区的人民司法原则。

4.确立边区的经济文化政策。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是1947年10月10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发布的政治宣言。

此宣言确立的八项政策是后来召集新政治协商会议的基础。

(三)《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1948年8月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规定了人民政府的基本任务及有关各项政策,主要内容有:1.确定华北人民政府的当前基本任务。

2.规定了实现当前基本任务的方针政策。

二、土地立法、劳动立法与婚姻立法(一)《五四指示》中国共产党中央于1946年5月4日发布了《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简称《五四指示》)。

该指示决定改抗战时期的减租减息政策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实行土地改革的政策,从而揭开了解放区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运动的序幕。

(二)《中国土地法大纲》1947年10月10日,党中央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制定公布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其主要内容是:1.宣布废除封建、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

2.规定土地改革须遵守的原则是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保护工商者,正确对待地主富农。

3.确定以乡村为单位、按人口平均分配一切土地的分配办法。

4.确认人民对所分得土地的所有权。

5.确定土地改革的执行机关为乡村农民大会、贫农团大会、区县省级农民代表大会。

6.确认保护工商业的原则。

《中国土地法大纲》总结了中国共产党二十多年土地革命基本经验教训,修正了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以来土地立法的错误,调动了农民革命与生产的积极性,对保证解放战争的胜利起了决定性作用。

(三)劳动立法1948年8月在哈尔滨召开了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了《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和《中华总工会章程》。

(四)婚姻立法解放战争初期,一些老解放区基本上沿用抗战时期制定的婚姻条例,如华北人民政府宣布,原晋察冀边区和晋冀鲁豫边区制定的婚姻条例继续有效。

有些地区重新修订了婚姻法规,如1946年修正颁布了《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1947年7月公布了《修正山东省婚姻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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