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办法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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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根据XXXXXX公司[2015]XXX号文通知精神,为了加强本行公务车辆及专职驾驶员的管理,规范公务车辆的使用、维护维修。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有效提高车辆安全使用效率,降低办公成本,为我行各项业务发展需要做好后勤保障工作。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全行公务车辆及专职驾驶员的管理。

3.定义:

3.1公务车辆:是指由本行全额出资购买并配备至总部机关及各(分)支行的用于支持工作业务发展的车辆。

3.2专职驾驶员:是指取得有效驾驶证件并在本行车辆驾驶员岗位上工作的专职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

4.要求及原则:

4.1车辆管理要求:公务车辆管理必须遵循“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交通安全法”等法规制度和我行有关安全规定。

4.2车辆管理原则:

4.2.1车辆管理实行“科学管理、厉行节约”的原则。

4.2.2车辆调度实行“统筹兼顾、高效规范”的原则。

4.2.3车辆使用坚持“先远后近、先急后缓”的原则。

4.2.4车辆维修保养按照“定期与不定期”的原则。

4.3专职驾驶员管理原则:

4.3.1总行主要领导;实行“相对固定”的原则。

4.3.2副行级领导;实行“统一调配”的原则。

4.3.3行总部对外重要接待;实行“优先安排”的原则。

4.3.4各部室及(分)支行临时用车;实行“统筹安排”的原则。

5.职责:

5.1后勤服务中心:

5.1.1后勤服务中心是公务车辆及专职驾驶员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行公务车辆及专职驾驶员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5.1.2负责全行车辆的购置、处置、报废等工作。

5.1.3负责对全行专职驾驶员进行业务操作、安全常识、规章制度和相关知识的学习培训。

5.1.4负责根据公务安排,调度公务车辆及驾驶员。

5.1.5负责对全行公务车辆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指导、检查。

5.1.6负责对总部专职驾驶员工作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和考核。

5.1.7负责对总部机关车辆年检、维修维护和保养。

5.1.8负责建立全行公务车辆固定资产台帐,并定期协同相关部门对车辆进行盘点。

5.2计划财务部:

5.2.1负责根据后勤服务中心提出并获得批准的购车计划,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报股东大会审议。

5.2.2负责对各(分)支行是否满足购车条件进行审核(异地

分行车辆配置条件见附件)。

5.2.3定期配合相关部门对车辆进行盘点。

5.3人力资源部:

5.3.1负责根据后勤服务中心的需求配备驾驶员。

5.3.2负责与外包公司签订驾驶员外包合同。

5.3.3负责对驾驶员的费用管理。

5.4各(分)支行:

5.4.1负责对本(分)支行公务车辆和专职驾驶员的管理和调度。

5.4.2负责对本(分)支行专职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和规章制度的学习;负责督促做好车辆年检、维修维护和保养工作。

5.4.3负责对本(分)支行驾驶员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年底向总部提交购车需求。

5.5车队队长:

5.5.1在后勤服务中心主任的领导下对全行专职驾驶员和公务车辆进行统一管理。

5.5.2负责专职驾驶员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专业技能等进行教育培训。

5.5.3负责公务车辆的维修保养、保险购买、车辆报废等事项进行管理。

6.车辆管理:

6.1车辆采购流程:

6.1.1后勤服务中心根据全行以及(分)支行车辆需求,编制购车计划,经财务部审核购车条件,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6.1.2后勤服务中心根据股东大会审议后的购车计划,按照我行固定资产采购管理办法汇同车辆需求部门进行车辆采购。

6.1.3车辆购置后,后勤服务中心和计划财务部对新车进行验收并分别建立固定资产和资金台帐。

6.2车辆采购标准:

6.2.1总行主要负责人车辆配置标准为排量2.0升(含)以下,购车价格28万元以内(不含上户费);7座商务车配置标准为排量2.5升(含)以下,购车价格30万元以内(不含上户费)。不增加高端配置或豪华内饰。

6.2.2各(分)支行新购置公务车辆需严格执行配置标准,优先选用国产汽车,新能源汽车。

6.2.3原则上新开业分(支)行及开业筹备期间先配置一辆业务用车,以后再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及规模、业务量增加配置。

6.3车辆使用:

6.3.1后勤服务中心应将所有公务车辆和专职驾驶员的相关信息登录在我行内部OA系统上,以便使用单位根据业务需求申请车辆类型及服务。

6.3.2后勤服务中心可根据工作需要,调动和临时调配(分)支行的公务车辆和专职驾驶员。各(分)支行在不影响正常业务的情况下,应积极主动配合。

6.3.3车辆在外执行任务时,除因工作需要当天不能回行外,车辆一律不准在外过夜停放。如遇特殊情况需在外停放,使用人应提前与后勤服务中心取得联系,坚决杜绝公车私用。

6.3.4车辆的年检工作必须按照公安交警部门的要求和车辆年检规定按时组织实施。

6.3.5公务车辆主要为业务发展服务,原则上不予对外借用。确因特殊需要,必须在不影响本行工作的前提下,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并按规定办理借用手续。

1)各(分)支行之间业务车辆的调配、借用须经双方领导同意。借用单位应负责车辆的燃油、过路、过桥等费用,借用期间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损坏、违章罚款或扣分均由借车单位负责。

2)外单位借用公务车辆原则上应由本行专职驾驶员驾驶。特殊情况经分管领导同意,由借车单位有资质的驾驶员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驾驶。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损坏、违章罚款或扣分由借车单位负责。

3)借车单位要按申请填写的用途、路线、时间、地点,不得随意更改,否则驾驶员有权拒绝,如确需变更,需据实上报,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执行;若用于非法运输和违反制度规定,驾驶员有权拒绝,造成严重后果将追究借车人员责任。

6.3.7由于业务不断发展、易地机构不断增设出于对驾驶安全、道路情况等因素的考虑,各部室前往异地(分)支行检查指导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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