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收购许可证审批、延续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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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经营资格许可证流程图

粮食经营资格许可证流程图

粮食经营资格变更记录流程图企业法人变更记录提交材料附件BB一、变更名称(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记录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一起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名称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B二、变更居处(经营场所)(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记录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一起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新居处(经营场所)利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衡宇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和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衡宇产权利用证明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居处(经营场所)必需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B3、变更法定代表人(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记录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一起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免职、任职证明中应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明确具体职务;规定职务空缺、以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的,应在其职务后明确“(法定代表人)”。

(4)《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记录表》;审查意见由作出任职决定的出资人单位签署盖章。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需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粮食经营资格注销记录流程图粮食行政惩罚流程图粮食行政惩罚实施依据粮食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粮食听证程序流程图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流程图粮食局平安生产监督检查流程图粮食行政复议流程图国有粮食企业(含国有民营)粮食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项目申报审核和验收治理流程示用意铁岭市粮食职业技术培训考试毕业证核发流程图。

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流程图

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流程图

出具规定的罚款收据; 上交国库
(二)当事人需要 延期或分期 缴纳
、提出申请; 、制作《延期(分期)缴纳
罚款审批表》;报局领导 审批
、制作《延期(分期)缴 纳罚款批准书》;
、送达当事人(填制《送 达回证》)
(三)当事人申请 复议或者提 起诉讼
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除裁定停止外)
(四)当事人不履 行处罚决定
既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按时履行处罚决定
制作、送达《罚款催缴 通知书》(填制《送达回证》)
每日按加处罚款
报送《采取强制措施 审批表》;局领导审批
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 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制作《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案件有关材料在 结案后内整理归档
报批《立案审批表》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除采取简易程序外)
出示执法证件(名以上执法人员)
制作《调查笔录》等相应的文书


必要时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报分管负责人批准;

、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物通知书》及《物品清单》,送达当事
人(填写《送达回证》);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实施监督检查 制作《监督检查报告书》
、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依据、事项等; 、制作《现场检查记录》; 、必要时填写《责令整改通知书》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但不属本部门 管辖的,制作、发送《管辖移送书》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调查取证(行政处罚); 、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建议等
《监督检查报告》作出后,在天内 将检查情况、处理意见或建议通知当事人
当场告知申请人并补正
收到申请材料的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 补正的内容;申请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

粮食收购许可证核发办事

粮食收购许可证核发办事

云南省砚山县发展和改革局2017年6月30日发布粮食收购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BSZN-011012—2017粮食收购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砚山县行政区域内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申请。

2.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1)具备与所经营的粮食规模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自有经营资金在3万元以上;(2)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符合国家储粮标准和技术规范条件的粮食仓储设施,仓容在5万公斤以上;(3)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具备基本的粮食质量检验检测仪器及相应能力的检验人员、保管人员。

常年收购量低于5万公斤的个体工商户无须申请粮食收购资格。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经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和要求的,不予批准;(2)审查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不予批准。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申请人提供材料不真实和不准确的;(2)自有资金不足3万元以上的;(3)不具有符合国家储粮标准和技术规范条件的粮食仓储设施,且仓容不足5万公斤;(4)不具有相应检验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的;(5)不具有相应的粮食检验化验技术人员和保管人员;二、办理依据(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二)《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云政发〔2004〕150号)第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部门的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流程图

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流程图

制作、送达《罚款催缴 通知书》 (填制 《送达回证》 )
每日按 3%加处罚款
报送《采取强制措施 审批表》 ;局领导审批
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 申请书》 ,申请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制作《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案件有关材料在 结案后 30 内整理归档
6
从事跨地区粮食收购备案
行为人持《粮食收购许可证》申请备案
听证结束
1、 调查人、当事人、证人核对听证笔录并签字 2、 听证主持人制作《行政处罚听证意见书》
5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流程图(五)
行政处罚—— 执行程序
(一)当事人履行 处罚决定
收缴罚款:①当场收缴; ②收到处罚决定书 15 日内 到指定银行缴纳
出具规定的罚款收据; 上交国库
(二)当事人需要 延 期或分 期 缴纳
拟定监督检查项目
职能部门上报,局分管负责人审批
报批《执法检查审批表》
指定承办部门及人员(2 人以上且持有执法证件)
实 施 监 督 检 查
1、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依据、事项等; 2、制作《现场检查记录》 ; 3、必要时填写《责令整改通知书》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但不属本部门 管辖的,制作、发送《管辖移送书》
1、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调查取证(行政处罚) ; 2、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建议等 制作《监督检查报告书》
《监督检查报告》作出后,在 15 天内 将检查情况、处理意见或建议通知当事人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资料整理归档
2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流程图(二)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适用:粮食经营违法、违规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体工商户处以 50 元以下,对法人 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适用此程序

[VIP专享]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流程图

[VIP专享]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流程图

第一部分规范权力运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流程图一、责任单位洪江区粮食局政策法规股二、职责1、负责粮食流通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和宣传工作;2、负责粮政监督检查及收购许可证的认定核发工作;3、根据工作需要,负责组织全区粮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4、负责指导检查全区粮食收储企业的粮食购销工作;5、负责组织实施全区粮食仓储保管、质量普查及粮食调运工作;6、负责农村粮食购销及粮情调查工作;7、负责制定全区仓储设施的维修、维护及建设计划。

三、权力行使依据: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四、工作责任范围:1、监督检查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2、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3、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4、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

5、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6、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7、对粮食收购者的收购资格进行核查;8、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9、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10、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11、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五、办理程序和时限:申请《粮食购销许可证》的条件1、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申请《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条件①具备20万元以上经营资金的筹措能力,并具有良好的资信;②拥有或者能租借储存150吨以上并符合国家粮食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仓储设施;③具有与收购规模相适应的粮食质量检验检测设施和计量器;④具有或者聘用具备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专业人员。

2、个体工商户申请《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条件①必须具备2万元经营资金的筹措能力和具有基本的粮食质量检验器具(水分测定仪、扦样器、天平、衡器等)及其使用常识;②需储存粮食的个体工商户,还需拥有或者能租借储存粮食的仓储设施,并具备粮食保管常识。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操作规范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操作规范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粮食收购资格认定(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2004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自2004年5月26日起施行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

在市、县(市、区)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的粮食经营者,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分别由市、县(市、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5年5月20日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申请办理粮食收购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具有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个体工商户具有注册资金3万元以上,并具有合法的资信证明;2.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200吨以上、个体工商户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30吨以上符合国家粮食储存规定的粮食仓储设施;3.具有粮食检验资格的检验人员(含兼职人员);4.具有与其收购品种、收购数量相适应的粮食质量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和计量器具(主要包括用于检测杂质、水分、温度等指标的仪器设备和计量秤),或者具有委托代理的法定粮食质量检验检测单位。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并在注册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条件符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社会粮食经营者。

四会粮食收购资格认定(新申请)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四会粮食收购资格认定(新申请)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四会粮⾷收购资格认定(新申请)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条件)⼀、办理条件1.具备粮⾷收购资格审核申请条件的企业。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法⼈及其他经济组织申请从事粮⾷收购应具备以下条件:1)法⼈应具备注册资本(资⾦)50万元以上,其它经济组织应具有常年筹措30万元以上资⾦的能⼒。

2)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具备建筑⾯积150平⽅⽶以上或仓容30万公⽄以上,防漏、防潮、防⾍、防污染及通风等条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粮⾷仓储设施。

租赁仓储设施的,其租⽤期应在申请收购资格之⽇起⼀年以上。

3)具备粮⾷质量常规指标检化验及仓储保管能⼒。

其中⾃⾏检化验及储存粮⾷的,应具备1名以上获得国家规定的有关专业资格的⼈员,以及计量、质检等设备。

本⾝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也可委托经认证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负责粮⾷质量检化验及仓储保管业务,其委托期应⾃申请认定粮⾷收购资格之⽇起⼀年以上。

2.个体⼯商户申请粮⾷收购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筹措经营资⾦3万元以上的能⼒;2)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具备建筑⾯积30平⽅⽶以上或仓容3万公⽄以上,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粮⾷仓储设施。

租赁仓储设施的,其租⽤期应在申请收购资格之⽇起⼀年以上;3)具备相应的粮⾷质量检验和保管能⼒。

⼆、办理材料通过⽹上办事⼤厅提交原件扫描件通过⽹上办事⼤厅提交原件扫描件通过⽹上办事⼤厅提交原件扫描件通过⽹上办事⼤厅提交原件扫描件通过⽹上办事⼤厅提交原件扫描件通过⽹上办事⼤厅提交原件扫描件三、办理流程⽹上办理流程申请⼈通过⼴*省⽹上办事⼤厅四会分厅提出申请,按系统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

对不属于四会市粮⾷局受理范围的,⽹上办事⼤厅在5个⼯作⽇内告知其不受理及理由。

对属于四会市粮⾷局受理范围的,如果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在5个⼯作⽇内作出受理申请的决定;对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形式规定的,5个⼯作⽇内⼀次性告知申请⼈补正材料,在申请⼈补正材料后5个⼯作⽇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受理的要说明理由。

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流程图

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流程图

申请方式: 1、直接送达书面申请(本人或委托)
2、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方 式提出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颁发、送达
《粮食收购许可证》和《行政许可决定 通知书》
告知申请人办理工商登记
在办公场所或媒体公开准予许可的决定
发给《行政 许可受理通 知书》(当场 发给或补正 后发给)
拟定监督检查项目
不属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在收到申请材料的 5 日内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受理通 知书》,并告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不需要取得收购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5 日内不告知申请人补正,或补正后 5 日内不作出决定的,从次日起即为受理
确认具备收购 条件,能够当 场作出决定
经实地核查具
备收购条件
自受理申请之 日起 15 日内 作出《粮食收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除采取简易程序外)
出示执法证件(2 名以上执法人员)
制作《调查笔录》等相应的文书
必要时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1、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报分管负责人批准;
2、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物通知书》及《物品清单》,送达当
事人(填写《送达回证》);
3、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报批《执法检查审批表》
实施监督检查 制作《监督检查报告书》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流程图(一)
例行监督检查
按有关规定(举报事项:填写《举报登记表》;在 10 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职能部门上报,局分管负责人审批 指定承办部门及人员(2 人以上且持有执法证件)
1、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依据、事项等; 2、制作《现场检查记录》; 3、必要时填写《责令整改通知书》
对调查结果进行 审查,依据不同 情况,分别作出 决定

粮食收购许可证审批、延续流程图

粮食收购许可证审批、延续流程图
初审及验收流程图
加油站、岸基加油站、加油网点原址改扩建、迁建审查意见流程图
成品油经营企业年检意见流程图
1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个专家评审等时间行政处罚类权力运行流程图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执法人员出示执法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告知处罚对象的事实理由依据和陈诉申辩的权利2名以上执法人员持执法证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完毕后拟写调查报告提出处罚意见按程序报批填写标准格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依法执行罚告知书结案备案归档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情节轻微且已改正或违法事实不成立的撤销立案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重大处罚依据当事人申请召开听证会当事人陈诉申辩成立撤销原处罚意见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结案归档重大处罚案件报上一级备案办理机构
工业用能行为的监督检查权力运行流程图
对粮食收购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权力运行流程图
其他行政权利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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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材料的初审流程图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初审流程图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办初审流程图
成品油经营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准证书变更初审流程图
行政处罚类权力运行流程图
办理机构:岑巩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业务电话:3560530,监督电话:3579903
备注:行政处罚第6、7、8、9、10、11、12项共同此张流程图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运行图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运行图

许可并公示
作出行政许可,颁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运行图
申请
申请人提出收购资格许可申请

受理
收到申请材料,决定是否受理
↓↓↓
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全,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审核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八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进行审核;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

许可并公示
作出行政许可,颁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运行图
申请
申请人提出收购资格许可申请

受理
收到申请材料,决定是否受理
↓↓↓
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全,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பைடு நூலகம்
审核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八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进行审核;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

粮食收购许可证核发办事

粮食收购许可证核发办事

云南省砚山县发展和改革局2017年6月30日发布粮食收购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BSZN-011012—2017粮食收购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砚山县行政区域内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申请。

2.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1)具备与所经营的粮食规模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自有经营资金在3万元以上;(2)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符合国家储粮标准和技术规范条件的粮食仓储设施,仓容在5万公斤以上;(3)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具备基本的粮食质量检验检测仪器及相应能力的检验人员、保管人员。

常年收购量低于5万公斤的个体工商户无须申请粮食收购资格。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经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和要求的,不予批准;(2)审查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不予批准。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申请人提供材料不真实和不准确的;(2)自有资金不足3万元以上的;(3)不具有符合国家储粮标准和技术规范条件的粮食仓储设施,且仓容不足5万公斤;(4)不具有相应检验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的;(5)不具有相应的粮食检验化验技术人员和保管人员;二、办理依据(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二)《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云政发〔2004〕150号)第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部门的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流程图

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流程图

第一部分规范权力运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流程图一、责任单位洪江区粮食局政策法规股二、职责1、负责粮食流通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和宣传工作;2、负责粮政监督检查及收购许可证的认定核发工作;3、根据工作需要,负责组织全区粮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4、负责指导检查全区粮食收储企业的粮食购销工作;5、负责组织实施全区粮食仓储保管、质量普查及粮食调运工作;6、负责农村粮食购销及粮情调查工作;7、负责制定全区仓储设施的维修、维护及建设计划。

三、权力行使依据: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四、工作责任范围:1、监督检查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2、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3、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4、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

5、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6、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7、对粮食收购者的收购资格进行核查;8、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9、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10、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11、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五、办理程序和时限:申请《粮食购销许可证》的条件1、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申请《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条件①具备20万元以上经营资金的筹措能力,并具有良好的资信;②拥有或者能租借储存150吨以上并符合国家粮食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仓储设施;③具有与收购规模相适应的粮食质量检验检测设施和计量器;④具有或者聘用具备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专业人员。

2、个体工商户申请《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条件①必须具备2万元经营资金的筹措能力和具有基本的粮食质量检验器具(水分测定仪、扦样器、天平、衡器等)及其使用常识;②需储存粮食的个体工商户,还需拥有或者能租借储存粮食的仓储设施,并具备粮食保管常识。

粮食收购流程标准版

粮食收购流程标准版

粮食收购流程标准版 Jenny was compiled in January 2021粮食收购流程卸车检查第一环节:入门登记主要工作:登记员对售粮人进行登记,完成对售粮人的身份证刷卡、车辆信息登记,并确认所携带的结算银行卡为售粮人本人姓名(与所提供的身份证为同一人)开户。

登记员输入车牌号,制作IC卡,填写《售粮检验卡》。

操作流程:入库管理→登记管理点击【登记制卡】,刷IC卡,身份证,填入品种、承运人、车辆牌照后点击【保存】售粮人需要提供:售粮人二代身份证返还售粮人:售粮人二代身份证、《售粮检验卡》提供给承运人:IC卡第二环节:扦样和封闭检验主要工作:售粮人将售粮检验卡交扦样人扦样,扦样人扦样后,将《售粮检验卡》正卡随同样品交检验人员。

检验人员在对粮食样品检验后,填写《售粮检验卡》并签字,直接通过电脑录入粮食的水分、杂质等检验信息,并根据检验值自动确定粮食等级,自动计算扣量、扣价比例。

(如检验室没有电脑,签字后可交由下一环节电脑操作人员录入)操作流程:入库管理→检验管理,输入完整检验信息,点击【保存】第三环节:毛重环节主要工作:检斤员通过IC卡读取车辆对应的登记信息,收购系统自动读取地磅上的毛重值并留存秤上影像资料,在称值保存后打印内部流转单给售粮人。

操作流程:入库管理→检斤管理,刷售粮人IC卡获取单据信息,待地磅重量稳定后点击确定留存毛重车辆图像,点击【保存并高级打印】选择内部流转单(称毛)售粮人需要提供:IC卡返还售粮人:IC卡提供给售粮人:内部流转单第四环节:卸车环节主要工作:售粮人将内部流转单交给作业场地的保管员,卸车完毕后保管员将实际入粮仓房货位号、对粮食质量的复核意见填写到内部流转单上。

该环节保管员不操作软件,以上信息由检斤员代为录入。

售粮人需要提供:内部流转单返还售粮人:内部流转单第五环节:皮重环节主要工作:卸粮结束后,车辆再次上磅除皮,售粮人将IC卡、保管员签字的内部流转单交给检斤员,检斤员通过IC卡读取车辆对应的登记、检验、毛检信息,将保管员反馈信息录入到系统中,系统自动读取地磅上的皮重值并留存秤上影像资料,自动计算出扣量值和净重值。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许可证行政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许可证行政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许可证行政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粮食局•【公布日期】2002.04.23•【字号】京粮发[2002]65号•【施行日期】2002.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许可证行政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京粮发[2002]65号)各区县粮食局(粮办室):按照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按时公布行政审批程序的要求,4月22日经局务会讨论通过,现将粮食收购许可证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程序规定做好有关工作。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三日附件:北京市粮食局粮食收购许可证行政审批程序规定审批项目名称:粮食收购许可证(审批类)审批项目编号:BJXSALS001-2002(北京行审A类粮食-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审批总时限:即时审批程序:一、受理条件:申办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1、书面申请(依据《关于对本市大型用粮企业粮食收购资格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计商字[2001]311号第四条)。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关于对本市大型用粮企业粮食收购资格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计商字[2001]311号第四条)。

3、经本区县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的粮食入市收购申请表(《关于对本市大型用粮企业粮食收购资格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计商字[2001]311号第五条)。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市场管理处审批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在审批表中注明受理时间,然后转入审定程序。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暂不受理,但必须告知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即时二、审定(一) 审定标准:1、大型用粮企业标准(依据《关于对本市大型用粮企业粮食收购资格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计商[2001]311号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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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岑巩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业务电话:3560530,监督电话:3579903
备注:行政处罚第6、7、8、9、10、11、12项共同此张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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