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代理词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其一般授权诉讼代理人参加庭审,现依据本案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原被告不存在法定准予离婚的情形,不应解除婚姻关系。

1、原被告分居不满两年。

原告xx年x月x日开始离家在外面租房居住,且偶尔回家。原被告分居至今不满两年,不符合法定准予离婚的条件。

2、原被告均不存在《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规定的其他法定准予离婚的情形。

二、原告出国取得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原告xx年出国的目的是改善家庭生活条件,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原告在出国劳务期间取得的收入,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依法应予分割。

三、用被告婚前财产购买的公产房,应由被告承租。

1、原告将出国劳务期间大部分收入转移、隐匿到其亲属名下,属于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1条的规定,在离婚时原告应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财产。

2、原告有其他住处,而被告承租的公产房是被告与女儿唯一的住房。原告从xx年x月x日起离家起,就已经承租其他房屋居住,并且原告还可以与其母亲共同居住。而被告没有稳定收入,没有存款,没有其他的安身之处,现住房是和女儿唯一的住处。

综上,原被告不符合法定离婚的条件,且原告存在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该转移、隐匿部分的共同财产应予分割。

望贵院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采纳以上代理意见。

代理词法条:(按引用顺序排列)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

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21、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 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代理人:鲁宏律师

xx年x月x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