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透析医疗合作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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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合作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各投资人经过平等协商,一致同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条件,自愿出资申请设立一个股份有限公司,特制定如下协议:公司股东组成部分:投资人身份证号:家庭住址:手机:

投资人:身份证号:家庭住址:手机:

投资人:身份证号:家庭住址:手机:

投资人:身份证号:家庭住址:手机:

投资人:身份证号:家庭住址:

经上述股东各方充分协商,就投资成立医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拟设立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

1、公司名称:

2、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对医疗产业进行投资;医院管理、养老机构管理;医疗管理咨询、投资管理咨询;医疗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公共软件服务。

3、注册资本:贰仟万元

4、法定地址:广东省珠海市

5、法定代表人:

第二条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协商建立公司经营及日常管理班子成员。

第三条公司注册期限

以营业执照批准为准

第四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出资额

(1) 出资人民币贰佰万元整,持有公司20%股份

(2) 出资人民币贰佰万元整,持有公司20%股份

(3) 出资人民币贰佰万元整,持有公司20%股份

(4) 出资人民币贰佰万元整,持有公司20%股份

(5) 出资人民币贰佰万元整,持有公司20%股份

2、出资方式

以进入公司帐户资金(现金)为出资方式

3、出资期限

协议签订后,出资人每人向指定帐户缴入5万元(用于用于公司注册和枞阳血液透析中心立项前准备);出资人于立项后八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指定帐户注资协议出资额50%的资金(壹佰万元)。在项目结束后八个工作日出资人需缴完剩余出资资金。各公司股东的出资,于规定日期缴齐,如在规定期限未收到所出资金,则取消该股东成员资格,先前所投资金不予退还。

本公司出资共计人民币壹仟万元。协议期间各股东的出资,为公司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各股东所占股份比例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依照《公司法》,公司债务由公司财产偿还。

第六条入股、退股、股份的转让

1、入股:

a)需承认本合同;

b)需经全体公司股东同意;

c)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股:

a)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股;

b)不得在公司不利时退股;

3、股份的转让:

a)股份转让的时间界限

公司首个投资项目正式运营前不得退股,强制退股,不退股本。

b)股份转让方式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

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新投资人入股,经全体合伙人通过方可加入持股成为股东。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参与公司事业的管理,及对公司前景提供可行性方案与报告。

2、听取公司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3、检查公司账册及经营情况;

4、共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

(二)义务

1、足额缴纳出资的义务。

2、正常营业前不得抽回出资的义务。

3、遵守公司章程的义务。

4、对公司其他股东的诚信义务。

5、保守公司经营相关核心内容的义务。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禁止行业

1、未经全体公司股东同意,禁止任何公司股东私自以公司名义进行非公司业务活动;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2倍赔偿。

2、禁止公司股东私自经营公司已开展业务,如需经营,须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方可。

3、如公司股东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公司实际损失2倍赔偿。

第九条公司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公司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a)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各股东未作出公司下一步方案时;

b)全体公司股东同意终止公司关系;

c)公司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d)公司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e)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公司终止后的事项:

a)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公证员参与清算;

b)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公司股东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c)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公司股东出资多少,以公司共同财产偿还。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公司股东之间如发生争议,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公司事业发展的原则预以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铜陵市仲裁机关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订立并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开始营业。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公司股东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公司股东各执一份,其中一份为公司留存备查。

公司股东签名:公司股东签名:

公司股东签名:公司股东签名:

公司股东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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