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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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民调解委员会⼯作制度⼈民调解委员会⼯作制度⼀、⼈民调解委员会的⼯作原则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调解;2、在双⽅当事⼈⾃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调解;3、尊重当事⼈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阻⽌当事⼈向⼈民法院起诉。

⼆、⼈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1、调解民间纠纷,防⽌民间纠纷激化;2、通过调解⼯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3、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作的情况。

三、⼈民调解员⼯作纪律1、不得徇私舞弊;2、不得对当事⼈压制、打击报复;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4、不得泄露当事⼈的隐私;5、不得吃请受礼。

四、纠纷受理范围、申请⽅式和管辖1、受理范围。

⼈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采⽤民间调解⽅式解决的;(2)⼈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2、申请⽅式。

当事⼈申请调解纠纷,可以书⾯申请,也可以⼝头申请。

当事⼈没有提出申请的,调解委员会也可主动调解,但当事⼈表⽰异议的除外。

3、地域管辖。

民间纠纷,由纠纷当事⼈所在地(所在单位)或者纠纷发⽣地的⼈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

五、⼈民调解⼯作程序1、受理纠纷当事⼈申请调解纠纷,符合条件的,⼈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调解。

受理纠纷的条件:(1)有明确的对⽅当事⼈。

申请受理⼀⽅,必须说明与谁发⽣争议,谁侵犯了他的权益。

(2)要有具体的请求⽬的。

申请⼈必须说明请求调解要达到什么⽬的,解决什么问题。

(3)要有基本事实依据和理由。

申请⼈必须提出发⽣纠纷的基本事实及相应的证据、理由。

(4)纠纷属于⼈民调解委员会主管和管辖。

人民调解工作守则

人民调解工作守则

人民调解工作守则(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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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宣传册

人民调解宣传册

人民调解宣传册摘要:一、人民调解的定义和作用二、人民调解的流程和原则三、如何申请人民调解四、人民调解的优势和意义五、常见纠纷的调解技巧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建议正文:一、人民调解的定义和作用人民调解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基层纠纷解决方式。

它是指在基层组织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依据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对民间纠纷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相互谅解、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从而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的一种制度。

人民调解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维护社会稳定:通过调解,化解基层纠纷,减少诉讼,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保障当事人权益:人民调解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在纠纷解决过程中能够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

3.提高法治意识:人民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治意识。

4.节约司法资源:人民调解可以减轻法院负担,使司法资源得到合理分配。

二、人民调解的流程和原则人民调解的基本流程如下:1.申请:当事人可以向所在基层组织或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2.受理:基层组织或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接到申请后,对纠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调解: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协议。

4.达成协议:调解成功后,双方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

5.终止调解:调解失败或调解协议生效,调解终止。

人民调解的原则主要包括:1.自愿平等原则: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自愿参加,平等协商。

2.合法原则:调解过程和结果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3.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调解不应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如何申请人民调解1.了解调解范围:确认纠纷是否适用于人民调解。

2.准备材料:准备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纠纷相关证据等材料。

3.提交申请:向基层组织或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交调解申请。

4.等待受理:调解机构在接到申请后,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5.参加调解: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6.签订协议: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签字生效。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内容及制度一、人民调解工作内容(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1、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3、向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二)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1、不得徇私舞弊;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5、不得吃请受礼。

(四)人民调解工作程序1、受理纠纷(1)受理范围。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2)申请方式。

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调解委员会也可主动调解。

(3)地域管辖。

民间纠纷,由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

2、调解纠纷(1)调解准备。

调查纠纷情况,对调查获得的材料进行分析判断,拟定调解纠纷的实施方案。

(2)进行调解。

一是在调解前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二是双方当事人陈述。

三是调解员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3)调解的主要方式。

①直接调解。

②公开调解与不公开调解。

③联合调解。

(4)调解期限。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

3、履行协议(1)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纠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

(2)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适时进行回访,并就履行情况作出纪录。

人民调解培训课件

人民调解培训课件

对未来人民调解工作展望
01
02
03
04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 ,提高调解质量和效率。
推广“互联网+人民调解”模 式,方便群众在线申请调解、
查询调解进度等。
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提 高调解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水
平。
加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 调解的衔接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关注司法实践中的新动态和新案例,了解法律适用的最新趋势,为 调解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05 案例分析与实践操作
成功案例分享及经验总结
案例一
邻里纠纷成功调解。调解员通过耐心倾听、找准症结、情理交融 的方式,成功化解了双方矛盾。
案例二
劳动争议调解。调解员运用法律法规,平衡双方利益,最终促成双 方和解。
经验总结
回应与反馈
对当事人的陈述给予回应,表达 理解、同情或关注,增强信任感。
引导当事人理性表达诉求
缓解情绪
通过安慰、疏导等方式,帮助当事人稳定情绪, 恢复理性。
明确诉求
引导当事人明确表达自己的诉求,避免含糊不清 或过于笼统。
分析问题
帮助当事人分析问题实质,理清纠纷的来龙去脉。
把握时机进行劝导和说服教育
案。
借助社会力量
邀请专业人士、社区领 导等参与调解,提供专
业意见和支持。
创新调解方式
根据纠纷特点和当事人 需求,探索新的调解方
式和方法。
04 法律法规在调解中运用
民事法律法规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介
包括民法典的编纂背景、体系结构、基本原则等,为调解工作提供基本的法律依 据。
其他相关民事法律法规
货款及债务纠纷

人民调解实务 第二版 第五章 人民调解的原则、范围和费用

人民调解实务 第二版 第五章 人民调解的原则、范围和费用
织条例》,同年6月17日正式颁布实施。该条例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了人民调解制度,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作出了符合我国实际的 科学的规定,加强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把我国的人民调 解制度推进到了新的历史发展阶段。
5.3 人民调解的费用
一、人民调解不收费
➢ (一)人民调解不收费的历史渊源 • 1990年4月,司法部发布了《民间纠纷处理办法》。 • 2002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司
➢ (二)人民调解不收费的法律依据 • 调解不收费原则,主要是由我国人民调解的性质决定的,是我国人
民调解的优良传统,也是人民调解工作深受广大人民群众欢迎的 一大特色。 •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的根本目的不是营利,而是要通过 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增进人民团结,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 人民调解不收费,能够使其更加贴近群众、更好地服务群众,使矛 盾纠纷当事人愿意主动申请调解,从而最大限度地使矛盾纠纷早 发现、早化解,避免矛盾激化,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制度的职能作用, 有力维护社会和谐。 • 我国《人民调解法》第4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不收取任何费用。”
• (1)在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上,尊重当事人的权利。 • (2)在纠纷调解过程中,当事人有权放弃调解,选择其他纠纷解决方式
。 • (3)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如果义务人不履行调解协
议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有权选择其他纠纷解决方式。
5.2 人民调解的范围
一、民间纠纷的概念和特征
• 广义的民间纠纷,是指发生在民间的一般民事纠纷、 特殊民事纠纷,以及轻微的刑事纠纷;
5.3 人民调解的费用
一、人民调解不收费
➢ (一)人民调解不收费的历史渊源 • 除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外,我国还存在仲裁调解、行政调解、诉讼调解等调解形式

人民调解知识

人民调解知识

人民调解知识人民调解是一种有效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它是通过调解员的协助,使双方自愿达成一致,实现和谐稳定社会的重要工具。

本文将介绍人民调解的概念、原则和步骤,以及其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和影响。

一、人民调解的概念人民调解是指通过调解员的介入,帮助纠纷双方沟通交流、消除心结,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的一种矛盾解决方式。

它是一种非诉讼性的纠纷解决方式,双方自愿参与,依托社区、村居等基层组织进行调解。

人民调解以和谐稳定社会为宗旨,通过调解员的公正公平、中立无私角色,引导双方达成共识,避免和解决社会矛盾。

二、人民调解的原则1. 自愿原则:人民调解是基于自愿参与的原则。

调解双方必须自愿参与调解,并有权自由撤回或拒绝达成调解协议。

2. 公正公平原则:调解员应当保持中立无私的原则,公正公平地帮助双方协商解决矛盾,不偏袒任何一方。

3. 和谐稳定原则:人民调解旨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调解员应当积极引导双方缓和矛盾,达成和解协议,促进社会矛盾的调和与稳定。

三、人民调解的步骤1. 约定调解:纠纷双方可通过书面协议或口头约定,自愿选择人民调解解决纠纷。

双方可自行协商约定调解员、调解地点和时间。

2. 申请调解:当纠纷双方无法自行达成协议时,其中一方可向调解员或相关人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

申请人需提交相关证据和材料。

3. 调解会议:调解员将约定双方时间,主持调解会议。

会议中,调解员将听取双方陈述、证据和意见,并通过提问、引导等方式,推动双方协商解决纠纷。

4. 达成协议:经过调解员的引导和双方的努力,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员将起草调解协议。

双方应对协议内容进行确认,并签署协议。

5. 执行协议:双方签署协议后,应当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各自义务。

如有违约行为,可再次向调解员或人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或采取其他法律措施。

四、人民调解的重要性和影响1. 及时化解矛盾:人民调解是一种快速高效的纠纷解决方式。

通过调解员的引导,纠纷双方可迅速达成协议,及时解决矛盾,避免矛盾升级和长期纠纷。

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范文(3篇)

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范文(3篇)

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范文一、调解委员会的任务为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

接受开发区司法所的指导,做好村里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确保村里政治稳定、社会安定。

二、人民调解的基本原则:①、合理合法原则;②、自愿平等原则;③、尊重诉权原则三、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待群众来信来访,调解纠纷,做好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分流、及回访等工作。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五、调解纠纷应进行登记,制作笔录,妥善保存,以便备查,如当事人要求上转,应尊重当事人意见,转交开发区调解中心。

对不属于本调委会调解的各类纠纷,移送开发区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六、在调解调查中发现当事人一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触犯刑法时,调解委员会即停止调解并转上一级有关部门处理。

七、人民调解委员会定期开展重大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发现有激化可能的纠纷或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及时组织力量,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和化解,并立即上报。

八、及时向上级报告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情况,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范文(2)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非行政机关,主要负责对民事纠纷、邻里纠纷等进行调解,保障社会稳定和谐。

下面是一个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的范本,供参考:一、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责主要包括:负责民事纠纷、邻里纠纷的调解工作;积极推进社区调解工作;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提高调解工作专业化水平;建立健全调解协议执行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合作,提高调解工作效率;加强调解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认可度。

二、职责范围1. 负责民事纠纷和邻里纠纷的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对群众之间的民事纠纷和邻里纠纷进行调解工作。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婚姻家庭纠纷、物权纠纷、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债权债务纠纷、侵权纠纷、邻里关系纠纷等。

人民调解常用法律法规

人民调解常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四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人民调解委员会第七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情况进行统计,并且将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人员组成和调整情况及时通报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调解工作,保障人民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以下规定。

一、调解主体人民调解工作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承担,其成员应具备调解能力、调解经验、法律知识等必要条件。

二、调解范围人民调解工作适用于以下纠纷解决:1.宅基地、土地、住房、建筑施工等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纠纷;2.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邻里补偿纠纷等社区内发生的矛盾纠纷;3.劳动争议、消费维权、合同纠纷等与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纠纷。

三、调解程序1. 接受申请:申请人可依法向相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填写《调解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2. 调解确认:调解组织应及时受理,并组织当事人进行面对面调解,并确认调解双方的意愿;3. 调解协议:当事人达成协议后,由调解组织起草《调解书》,当事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4. 协议履行:当事人根据协议内容履行义务,并向调解组织提交履行材料;5. 结案评估:调解组织应对案件进行评估,在一定时间内进行后续跟踪,确保协议执行情况。

四、调解原则1. 自愿原则:当事人参与调解应自愿,并享有自我决定的权利;2. 公正公平原则:调解组织应公正、公平、中立的态度参与调解,并保证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平等;3. 和谐稳定原则:调解组织应促进和谐稳定,避免冲突升级,推动社会和谐发展;4. 保密原则:调解组织及调解人员应严守秘密,保护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五、调解效力调解协议是民事权益的具体实现形式,当事人自愿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无法履行协议的情况,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调解结果记录和统计调解组织应及时记录调解工作情况,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复杂、敏感等问题,确保社会稳定。

七、调解人员监督和培训对于不履行调解工作职责、违反法律法规的调解人员,相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应进行监督和纪律处分。

人民调解 工作手册内容

人民调解 工作手册内容

人民调解工作手册内容人民调解工作手册内容人民调解是一种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旨在通过调解员的中立协助,在争议各方之间达成和解。

为了顺利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以下是人民调解工作手册的内容要点:1. 人民调解的基本原则:- 公正中立原则:调解员应当保持公正中立,不偏不倚地处理争议。

- 自愿原则:参与争议的各方应当自愿参加调解,并有权决定是否接受调解结果。

- 公开透明原则:人民调解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 法律适用原则:人民调解应当基于法律法规,尊重法律的约束。

2. 调解员的职责和权利:- 协助当事人,提供专业的调解服务,引导双方就争议事项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 中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偏袒任何一方,维护争议各方的合法权益。

- 保守调解信息的机密性,尊重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商业机密。

- 在调解过程中,妥善处理各方的不同意见和情绪,促使双方更好地理解对方的立场。

3. 调解的程序和步骤:- 受理和登记:调解员接到调解请求后,应当及时受理并登记相关信息。

- 诉求明确:调解员与当事人沟通,了解诉求和争议的具体情况。

- 协商调解:调解员引导当事人进行协商,促成达成和解协议。

- 协议确认和执行:当事人同意调解结果后,调解员应当确保协议内容合法有效,监督执行情况。

4. 调解员的素质和要求:- 具备法律、心理学等相关专业知识,能够运用专业技巧进行调解。

- 具备公正中立的思维和价值观,不偏袒任何一方利益。

- 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能够有效引导当事人进行对话和妥善处理冲突。

- 具备耐心和智慧,能够冷静处理复杂的争议情况。

以上是人民调解工作手册的基本内容要点。

希望能够通过人民调解这一方式,有效解决争议、促进社会和谐。

社区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范文(二篇)

社区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范文(二篇)

社区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范文一、引言社区人民调解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重要一环。

为了更好地规范社区人民调解工作,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促进社区的和谐发展,制定并完善社区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二、基本原则1. 公正公平原则:社区人民调解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调解结果公正合理。

2. 自愿自愿原则:社区人民调解应当基于当事人的自愿原则,确保当事人参与调解的自主权。

3. 公开透明原则:社区人民调解应当公开透明,加强对调解工作的监督,受理调解案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群众监督。

4. 法律程序原则:社区人民调解应当依法进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确保调解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三、调解组织设置及职责1. 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社区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设立专门的调解委员会。

2. 调解员: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从社区公民中选派一定数量的适任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聘任为社区人民调解员。

调解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能够独立公正地开展调解工作。

3. 值班制度: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当事人有需要时能够随时找到调解员进行调解。

四、调解工作程序1. 受理与登记: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受社区居民的调解申请,对申请进行登记,并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和基本情况。

2. 调查调解:社区人民调解员在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了解当事人的诉求和争议的具体情况。

调解员应当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调解,如召集双方当事人面谈、调解座谈会等。

3. 调解协议:如果双方当事人经过调解达成协议,调解员应当制定调解协议,并将协议内容向当事人解释清楚,确保双方均知晓并同意。

4. 调解不成:如果双方当事人经过调解无法达成协议,调解员应当记录双方的争议点和未能达成协议的原因,及时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汇报。

五、调解结果的效力和执行1. 调解协议的效力:社区人民调解协议在当事人达成一致并签署后,具有法律效力。

人民调解基础知识

人民调解基础知识

人民调解基础知识【实用版】目录1.人民调解的定义和特点2.人民调解的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3.人民调解的基本原则和程序4.人民调解的作用和意义正文一、人民调解的定义和特点人民调解是一种群众性、自治性的调解活动,它是在人民内部发生的矛盾和纠纷中,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解决方式。

人民调解具有以下特点:群众性、自治性、调解主体广泛、调解方式灵活、协议自愿履行。

二、人民调解的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负责组织和实施人民调解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主要任务是调解民间纠纷,防止纠纷激化,维护社会稳定。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人民调解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素养,热爱人民调解工作,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公正心。

三、人民调解的基本原则和程序1.基本原则:依法调解、自愿平等、尊重事实、公正公平、教育疏导。

2.调解程序:(1)受理纠纷:调解委员会接到纠纷当事人的申请后,应进行登记并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是否属于人民调解范围。

(2)调查取证:调解员应深入了解纠纷事实,收集相关证据,为调解提供依据。

(3)主持调解:调解员应根据调查取证的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主持调解会议,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4)制作调解协议:调解成功后,调解员应制作调解协议书,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5)调解结束:调解协议书生效后,调解员应向当事人告知其权利和义务,结束调解程序。

四、人民调解的作用和意义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人民调解有利于及时化解矛盾,防止纠纷升级,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其次,人民调解有助于减轻人民法院的审判压力,提高司法效率;最后,人民调解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途径。

总之,人民调解作为我国特有的纠纷解决方式,具有深厚的群众基础和实践优势。

人民调解方案

人民调解方案

人民调解方案人民调解是一种非讼解决纠纷的方式。

它利用第三方的独立和中立性,帮助纠纷双方通过平等、自愿和协商的方式达成和解。

本文将介绍人民调解的概念、作用、流程、实施、注意事项等方面信息,供读者参考。

一、概念人民调解是指,在特定的调解程序和调解人员的帮助下,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一种非诉方式。

它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公正、公开、透明。

二、作用人民调解的主要作用是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并缓解社会矛盾。

它可以迅速化解个别或集体间的纠纷,减少诉讼费用和时间,同时会提高人们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和满意度,并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三、流程人民调解的流程如下:1.双方协议纠纷双方自愿申请人民调解,并签署协议书,确定调解参与人员。

2.调解准备调解员进行事前了解和准备工作,分析纠纷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

3.调解会议调解员主持调解会议,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员的帮助下展开协商,并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4.调解协议签署调解协议经过双方同意后签署,涉及到财产或权利的协议应当登记。

5.调解结案调解员出具结案报告,调解案件结束。

四、实施人民调解要以公正公平、自愿、协商一致、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公共利益为原则实施,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谅解当事人的情况,让当事人在平等的环境下自由发表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处理。

五、注意事项1.调解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灵活、便捷和安全的原则,实现双方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和互利共赢的目的。

2.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要求协商、咨询律师,建议双方在协商中加强思想沟通,尊重对方的利益和权利,照顾对方情感,努力达成一致。

3.调解协议一旦签署就应当严格遵守,协议的内容涉及到财产或权利的,应当登记或公证,确保协议的有效性。

结语人民调解是在法制基础上,促进法律和社会公正、公平、和谐的有益方式之一。

通过本文的介绍,希望读者了解人民调解方案的基本概念、作用、流程、实施和注意事项,为大家实际解决纠纷提供帮助。

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

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

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人民调解协议书是在人民调解过程中达成的一种协议,它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然而,在法律层面上,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人民调解的概念和原则人民调解是一种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是指由调解员协助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的过程。

人民调解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并减轻法院的诉讼负担。

人民调解以自愿、公正、公平、合法为原则,在依法、公开、公正的前提下进行。

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和形式人民调解协议书是当事人在人民调解过程中达成的一种书面协议。

它包括了当事人达成的具体协议内容,例如各方面对纠纷的共识、约定的权利义务、解决纠纷的方式等。

协议书一般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并交由调解员进行备案。

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人民调解协议书在法律上有一定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人民调解协议书经过签字盖章的确认后,具有与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同等的强制执行效力。

这意味着,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协议书的内容。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可能会受到限制。

首先,如果协议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例如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这样的协议是无效的。

其次,在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中,一方如果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强迫对方签署协议,那么这样的协议也是无效的。

此外,在某些特定的民事纠纷中,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也可能受到限制。

例如,在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未成年人权益等重大问题的纠纷中,法院可能会对协议书进行审查,并可能裁定无效。

如何有效保障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为了有效保障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在达成协议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确保协议内容合法合规:当事人应当明确了解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确保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避免协议无效。

2.选择专业、公正的调解员:调解员在人民调解过程中起到重要的作用,他们应当具备专业的知识和公正的立场,确保调解过程公正、合理,从而增加协议的法律效力。

人民调解应遵循的工作原则

人民调解应遵循的工作原则

人民调解应遵循的工作原则一、自愿原则。

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

二、合法原则。

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平等原则。

当事人地位平等,尊重争议各方表达意愿和诉求的权利,公正、公平地协商解决利益纠纷。

四、优先原则。

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优先选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调解不成再通过其他渠道解决。

五、便捷原则。

解决应当简便、快捷、高效,鼓励采取既灵活多样又诚信规范的方式方法化解矛盾。

1 / 10授课:XXX2 / 10授课:XXX行政事务类纠纷人民调解范围一是调解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二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职能相关的民事纠纷。

主要纠纷类型包括:1、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纠纷;2、社会保障纠纷;3、交通损害赔偿纠纷;4、医疗卫生纠纷;5、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6、劳动争议纠纷;7、环境污染纠纷;8、资源开发纠纷;9、城市建设、管理纠纷;10、公共安全事故纠纷;11、其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

授课:XXX授课:XXX涉法涉诉类信访问题化解、调解范围一、不服审判机关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因判决、裁定、调解处理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执行不到位而引发的信访问题。

二、不服检察机关作出的逮捕、公诉或免予起诉以及对检举、控告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而引发的信访问题。

三、不服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户口管理、因私出入境等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或不服拘留、收容审查、治安管理处罚等引发的信访问题。

四、不服司法行政部门对法律服务、公证、社区矫正、刑释安置等作出的处理决定而引发的信访问题。

授课:XXX授课:XXX涉法涉诉等信访问题化解原则一、坚持依法维护信访群众及各相关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坚持化解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

人民调解制度牌

人民调解制度牌

塔勒德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一般民间纠纷调解流程图人民调解制度牌:人民调解的原则(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2)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3)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的范围《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5条的规定,人民调解调处范围是民间纠纷,即主要是发生在公民之间的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调解组织不受理:育于调解矛盾纠纷的过程之中,做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

2、针对矛盾纠纷发生、发展规律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结合当地矛盾纠纷发生特点,经常性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公德的教育,使预测走在预防前,预防走在调解前,防患于未然,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发生。

三、向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政权组织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

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充分发挥自己来自群众根植于群众的优势,定期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及时向村(居)委会和基层政权组织反馈矛盾纠纷信息,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反映人民调解工作的情况和问题。

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一)及时指导帮助建立健全所属各调委会的组织机构,形成调解工作网络,充分发挥各调委会作用。

(二)每月召开一次调解主任、骨干调解员工作例会,开展学习交流,沟通信息,部署工作。

(三)经常开展法制教育,加强调委会的业务培训和法规学习,树立法制观念,秉公办事,依法调处。

(四)认真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每月和重大节日的纠纷排查制度,落实调处措施,立足于抓早、抓小,将矛盾纠纷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力争不发生因调解不及时或不当而引起民转刑和非正常死亡事件。

(五)指导本级及村级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按规范文书要求及时做好“民间纠纷调解协议书”审核,按时限规定回访“协议书”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调解须知

调解须知

调解须知一、人民调解的性质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二、人民调解的原则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人民调解的范围、受理方式和受理条件人民调解调处范围是民间纠纷,即主要是发生在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

受理方式: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

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受理条件:1、有明确的被申请调解人;2、有具体的调解要求;3、有提出调解申请的事实依据;4、申请调解的纠纷属于本调委会受理范围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调解组织不受理:1、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有关部门管辖处理的;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正在受理的;3、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4、已构成犯罪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5、已经申请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或处理完毕的;6、其它不属于人民调解受理范围的。

四、纠纷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纠纷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1、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2、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3、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4、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纠纷当事人承担下列义务: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2、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3、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五、调解协议书效力: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六、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费用。

在申请调解时,调解员就上述须知的全部内容对我们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解释,我们对上述须知全部内容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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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溪镇人民调解员培训材料人民调解的原则依照《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守下列三个基本原则:(一)依法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1 、人民调解组织管理和调解的矛盾纠纷的范围要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2 、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矛盾纠纷要以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作为辨别是非的标准;3 、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二)平等自愿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1 、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受理纠纷时,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2 、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纠纷时,必须坚持平等自愿的原则,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劝解、说服,不允许采取歧视、强迫、压制的做法;3 、经调解达成的协议,须经当事人自愿接受。

调解协议书的签订必须经当事人同意。

4 、调解协议书要由当事人自觉履行。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则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不得因未经调解而拒绝受理。

人民调解工作程序一、纠纷受理1、民间纠纷受理的种类(1)申请受理,即纠纷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要求调解委员会解决他们之间的矛盾纠纷。

(2)主动受理,即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群众反映、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转告、纠纷信息员报告以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民间纠纷大排查中发现的矛盾纠纷,主动及时登门调解。

(3)移交受理,即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矛盾纠纷,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人民法院认为更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移交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2、民间纠纷受理的原则。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便利当事人申请调解、使用调委会调解的原则。

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居住地、纠纷发生地、不动产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来确定受理。

复杂、疑难和跨地区、跨单位民间纠纷由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也可以由相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受理。

3、纠纷审查。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民间纠纷时,应当对纠纷进行审查,审查纠纷是否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受案和管辖范围以及当事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条件。

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调解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将原因和决定通知申请人。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

(1)有明确的被申请调解人。

(2)有具体的调解要求。

(3)有提出调解申请的事实依据。

下列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能受理。

(1)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有关部门管辖处理的;(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正在审判的;(3)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4)已构成犯罪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5)已经申请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或处理完毕的。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作出解释,并且告诉当事人到相关部门去要求解决,或主动与相关部门联系、配合,帮助解决问题。

4、纠纷登记。

登记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决定受理纠纷的文字记载。

口头申请的民间纠纷,调解人员应认真听取当事人对纠纷情况的陈述,并按陈述的内容进行纠纷登记。

二、调解准备1、选定调解主持人。

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于已经受理的纠纷,要在正式调解前尽快确定一名纠纷调解主持人。

人民调解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指定若干人民调解员共同参加调解。

调解跨地区、跨单位的纠纷,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调解工作。

在确定调解主持人时,应当遵守有关回避的规定。

即调解人员对与本人有特定关系的纠纷不应承担调解任务,以维护人民调解的公正性。

回避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调解人员自动回避;二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回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调解人员是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是调解人员与该纠纷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三是调解人员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该纠纷的公正解决;四是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对于当事人提出回避要求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另行指定调解员调解,或由当事人提名、双方都同意的调解人员主持。

2、调解核实纠纷情况。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后,要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应当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询问纠纷的事实和情节,了解双方调解要求和理由,根据需要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收集证据并对证据进行审查,对于争执标的属于房屋、宅基、水利设施、山林等的纠纷要到现场进行实地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要教育当事人保持冷静采取克制态度,防止矛盾激化和纠纷复杂化。

3、拟定调解方案。

在对纠纷事实进行充分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人民调解委员会要着手拟定调解方案。

根据调查结果和纠纷的性质、种类、情节以及复杂难易程度拟定调解方案,确定调解主持人和参加调解人员,并将调解时间、地点、调解人情况通知当事人。

三、实施调解1、确定调解场所。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应当在专门的调解场所进行。

对于一些事实清楚、情节简单、争议不大、可以即时调解的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从便利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在其他场所进行调解。

2、调解的主要步骤。

(1)告知权利义务。

在调解开始前,调解人员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双方当事人陈述。

在调解开始后,调解主持人要积极、耐心地引导当事人进一步讲清纠纷的事实真相,并在当事人陈述的过程中进一步查明事实,分清双方当事人责任,对于个别当事人在此过程中故意歪曲事实、无理纠缠的,调解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3)实施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的特点和纠纷的性质、难易程度、发展变化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向当事人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对他们进行法制教育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帮助当事人端正对纠纷的态度,消除对立情绪。

并且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密切注意当事人情绪和周围情况的变化,及早发现纠纷激化苗头,通过调解活动防止矛盾激化。

(4)达成协议。

调解人员通过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调解协议。

3、调解的主要方式。

(1)直接调解。

就是调解人员直接将双方当事人召集在一起,主持调解他们之间的纠纷。

(2)公开调解与不公开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根据需要可以公开进行,允许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和当地群众、本单位的领导和群众旁听。

但是,对于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的纠纷,或者当事人表示反对公开进行调解的纠纷,则不宜公开进行。

(3)联合调解。

是指调解委员会主动联络、会同其他地区或部门的调解组织、群众团体、政府部门,相互配合,对纠纷实行联合调解。

这种形式主要适用于调解跨地区、跨单位、跨行灶的纠纷,久调不决或者有可能激化的纠纷,以及某个调解组织无力单独解决的纠纷。

4、调解期限。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应在一个月内调结。

四、调解结束调解结束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通过充分说理,耐心疏导,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互谅互让,促使双方当事人就解决争议达成一致意见、消除纷争,或者达不成一致意见、终止调解的结果。

1、达成调解协议。

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纠纷当事人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平等协商、互相谅解,对纠纷的解决自愿达成一致意见,而消除纷争的结果。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纠纷,达成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协议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

简单的纠纷也可达成口头协议。

口头协议,一般应当是即调即结,避免留下后遗症。

调解协议应当场制作,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权利义务、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和期限等内容,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调解主持人签名,调解委员会盖章后生效。

调解协议书一式四份,其中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调解组织留存一份,报乡镇(街道)司法所备案一份。

2、达不成调解协议。

人民调解委员会尽管做了大量工作,但双方当事人没有就纠纷解决达成一致意见。

这种情况下,人民调解委员会不能久调不决,要在做好工作的基础上,告知当事人向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向基层人民政府申请处理,或者向人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帮助打不起官司的当事人寻求法律援助。

五、回访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纠纷和疑难易复杂激化纠纷,应当时及时进行回访,并作出记录。

通过回访了解、掌握、检查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发现激化苗头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纠纷反复和矛盾激化。

通过回访发现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1、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的,应当做好当事人的工作,督促其履行。

2、当事人提出协议内容不当或者调解组织发现协议内容不当的,应当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经再次调解变更原协议内容或撤消原协议,达成新的调解协议。

3、对经督促仍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就调解协议的履行、变更、撤消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工作的方法与技巧(一)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方法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方法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照合法性的原则,严格依法律调解,对纠纷的解决没有具体法律规定可循时,依照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处理。

二是指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民间纠纷的时候,应当坚持法制教育与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即一方面应当对当事人宣传讲解国家现行法律的要求,进行普法教育;另一方面应在调解中提倡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和善良风俗,进行伦理道德的教育。

这是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决定的,也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内在要求。

法律和道德都是调节社会人际关系以及行为的规范,各有其独特的地位和功能。

人民调解中应当坚持依法调解,同时也不能忽视社会主义道德与社会善良风俗的作用。

在法律有明文规定时,调解应严格适用法律的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时,应依照社会主义道德伦理和善良风俗调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如当事人的行为仅仅违反道德的要求,而并不违法时,或由于处理问题的方法不恰当或误解引起的纠纷,往往不需要法律调整,而应根据社会主义道德舆论或教育力量进行调整,使不道德者受到批评和谴责,有过错者受到惩戒。

婚姻家庭纠纷与生产经营、债权债务、土地承包、宅基地等纠纷不同,不仅需要法治,更需要德治。

更要重视依靠道德规范,依靠社会舆论,依靠人的良知,用基本的道德观念去规劝、疏导、教育、挽救。

本案中,老赵告诉当事人,从伦理道德上讲,有配偶者同居是伤风败俗的表现,是要受舆论道德谴责的。

通过道德教育,向当事人灌输了正确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观念,唤起了他们的羞耻心,改变了他们的错误想法,挽救了两个濒临解体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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