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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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是公民的,应当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申请人如果有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当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内容。
此外,申请人还可以写明通信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以便复议机关和申请人联系,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调查,维护申请人权利。因此,申请人应当保证所填联系方式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被申请人的名称应当写正式名称,不能随意使用简称或者不完全的名称,以保证认定被申请人的准确性。有一种观点认为,申请人还要写明被申请人的住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基本情况。这实际上加重了申请人的负担,却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因为,行政复议机关作为被申请人的上级机关,应当知道被申请人的地址等基本情况,不需要申请人去帮助查明。申请人知道不知道被申请人的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情况,不应当影响其申请复议权利的行使。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这是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的核心部分。
(一)行政复议请求,是指申请人通过申请行政复议希望达到的目的,主要包括:
1.申请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请求行政复议机关撤销或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这是行政复议中最为普遍的一种复议请求。2.申请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申请人要求复议机关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在这种情况下复议机关可以同时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社会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对于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上述职责的不作为行为,申请人均可申请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履行。
4.申请行政赔偿。《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根据本款的规定,申请人在申请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提出行政赔偿的请求,要求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价款。根据本款规定,即使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依职权确定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应紧紧围绕行政复议请求,主要写明:
1·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地点、事实和法律依据;
2·与复议要求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例如要求撤销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证据,可依据哪些法律、法规等;
3·申请复议的法律依据。例如,要求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属于申请复议的范围。如果不
属于复议范围,无论申请人的理由多么充分,也不能予以复议;
4.其他相关材料。
四、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除了盖申请人公章外,还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