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房产]房产税政策及其对居民购房意愿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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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房产]房产税政策及其对居民购房意愿
的影响
中共陕西省委党校研究生
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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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绪论.........................................1-4
国外及港台地区房产税研究比较................5-11
我国房产税的政策...........................11-20
榆林市房产税政策对居民购房意愿的实证分析...20-39 政策建议...................................39-41
注释.......................................41-42
参考文献...................................42-45
房产税政策及其对居民购房意愿的影响
摘要
本文运用经济学、公共财政等学科的理论知识,基于对研究国内外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房产税税制的对比,以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制的现状分析为切入点,对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制存在的问题以及应该采取的措施进行分析和归纳,论文指出,现行房地产税制存在课税范围狭窄、计税依据不合理以及税费制度混乱等的缺陷,针对这些问题应该采取扩大征税范围、采用评估值或现值的更合理计税依据、减少各种税费的征收名目这三种措施。本文针对重庆、上海的试点房产税的成果也做了简要分析,得知上海的试点房产税政策对居民的购房意愿几乎没有影响,只是在试点房产税开征初期房屋交易量有所下降。
本文以陕西省榆林市为调查区域,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收集了榆林市三个县区居民对房产税政策的了解情况和房产税制度的可接受程度,并了解了不同税率下居民的不同行为选择情况。最终得出了榆林市居民的可接受的房产税税制应为:以房屋的现值或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以一年或两年为一个周期公布新的应税价格起点,税率为0.736%,对符合减免征收条件的居民实施减免措施。
为了使房产税的开征更合理,本文结合我国当前房产税试点政策的大背景和公共财政框架构建的基本要求,借鉴国外房地产税制的先进经验,为政府提供以下建议:一是建立健全个人财产登记制度,二是家里完善的房产税评估体系,三是合理制定房产税改革政策,四是改进
税收监管、完善房产税征收体系,五是公开透明税收用途以,六是宣传开征房产税的作用。
关键字:房产税改革居民购房意愿
第一章绪论
1.1研究背景
十八届三中全会作为党的会议并未提及房产税等有关楼市调控长效机制的内容,但却多次提及促进市场化,住建部、发改委等部委参与制定的房地产长效机制的方案,亦强调通过土地、财税等相关制度的改革,建立房地产调控的顶层设计,促进房地产市场回归市场化。
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我们坚定不移地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确保调控政策落到实处、见到实效”。①尽管在国务院开列的2012年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中并未包括“房产税”,但在中央政府层面,对于个人房产征收房地产税的态度已经由“积极开展”悄然转变为“加快推进”。对于国内房产税开征问题,学者们已经从各个方面进行了探究。本文将对有关房产税开征问题相关文献的研究观点做出归纳和梳理,以便相关部门研究和借鉴相关信息,能更有效更科学的推行房产税,使其得以完善实施。
政务院于1950年1月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1950年6月调整税收,将地产税和房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1951年8月,政务院颁布《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在全国范围内执行房地产税。该条例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或产权出典人交纳;房产税以标准房价为计税依据,按年计征,税率为1%;标准房价应按当地一般买卖价格并参酌当地现时房屋建筑价格分类、分级评定:凡开征房地产税的城市,均须组织房地产评价委员会,房地产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即房产税税基是以房产市场价值来确定的。
1958年我国对税制进一步简化,但房产税制没有变化。这以后,受前苏联的“非税论”思想的影响,当时只承认税收的财政作用,而不承认税收对经济的调节功能。因此,在简化税制的思想指导下,我国于1973年实施工商税制改革,将对国内企业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合并到工商税中统一征收,而城市房地产税的征收范围缩小到只对房产管理部门、有房地产的个人和海外侨胞征收。虽然城市房地产税名义上仍作为一个税种存在,其经济调节功能大大削弱,这也充分反映了我国当时实行的单一的计划经济模式。
1979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开始改革开放,经济形势随之发生重大变化,经济体制逐步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税制也开始了全面改革,对工商税制作了相应调整。1982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指出:“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了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也都属于集体所有。”这样原来的城市房地产税中对城市地产征税的部分已经与实际情况不符,城市房地产税也有必要划分为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1984年10月,国务院在国有企业中推行了利改税,恢复征收了停止征收超过十年的房地产税,而且从城市房地产税中把房地产税单独列出来并更名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②
国务院于1986年9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了房产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工矿区,征税对象是房产,征税依据是以房产的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税率为1.2%,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出租房产的,以房屋租金的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③同时规定了按年征收房产税,按房产原值确定税基。
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546号令,宣布《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也就是说,目前不论是涉外纳税人还是国内纳税人,其房产税征收的依据都是房产原值,没有再按房产市场价值进行征收的房产税了。
2011年1月28日,新一轮的房产税改革开始了。上海、重庆是首批试点城市实施了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房产税改革试点征收办法,开始了对部分个人住宅征收房产税,这是我国首次向本国国籍的居民征收自用住宅的房产税。这标志着我国进入了房产税改革的新阶段。
1.2意义
意义:任何一个市场都有供给和需求两大部分组成。对房地产市场而言,购房需求是其重要组成部分,房产税的推出势必对居民的购房需求有深远的影响,因此研究房产税开征对居民购房需求的影响,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l、从房地产市场角度来讲,可以更准确的预测房产税推出之后住宅市场的供需变化,并以此预测住宅市场的走势、房价的变化,提高市场预测与防范能力。供给方若能洞悉开征房产税对居民购房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