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价费发[2008]178号文-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济南,济宁,德州三市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山东省地方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的通知-鲁价格发[2008]182号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山东省地方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的通知
正文:
----------------------------------------------------------------------------------------------------------------------------------------------------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山东省地方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的通知
(鲁价格发〔2008〕182号)
省地方铁路局:
你局《关于调整山东省地方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的请示》(鲁地铁发[2008]109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为促进我省地方铁路发展,缓解成品油价格上涨对地方铁路运输成本影响,同意调整我省地方铁路坪岚线、益羊线、大莱龙线、青临线、桃威线、滨港线货运价格,即:普通货物(国铁1-3号<含3号>)运费基价由现行的每吨公里0.18元调整为每吨公里0.19元;特殊货物(国铁运价号4-6号)基本运价由现行的每吨公里0.24元调整为每吨公里0.25元;化肥运输价格按0.135元/吨公里计收。
其他事项仍按鲁价格发[2004]232号文件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8年10月10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结束——。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鲁价费发[2001]30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函-鲁价费函[2002]15号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鲁价费发[2001]30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函
正文:
----------------------------------------------------------------------------------------------------------------------------------------------------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鲁价费发[2001]30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函
(鲁价费函[2002]15号二00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各市物价局:
近来,有部分市地反映对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1]301号)中个别问题理解有分歧,经商财政厅同意,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在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出台前,文件中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均一律停止执行。
仍继续收取的,按乱收费进行查处。
——结束——。
鲁价费发(2009)178号文
二00八年九月二十六日鲁价费发〔2008〕178号济南、济宁、德州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你们关于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请示均收悉,现批复如下: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规定,同意你们上报的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在国家征地拆迁过程中,要严格按规定进行补偿,切实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济南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2、济宁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3、德州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序号名称类别规格补偿标准备注1房屋钢混结构:主体承重为钢结构或砼结构,主要指框架结构的大跨度厂房或多层楼房。
750-1100元/㎡1.附属物中的简易棚、屋补偿标准为100元/平方米。
2.建筑正规的大门参照房屋结构套用补偿标准。
3.全封闭的前出厦按建筑面积的80%计算,有柱子未封闭的前出厦按建筑面积的40%计算。
砖混结构(楼房):砖墙承重,现浇或预制板保温防水屋面,水泥或其他硬化地面的楼房。
600-900元/㎡砖混结构(平房):砖墙承重,现浇或预制板保温防水屋面,水泥或其他硬化地面的平房,檐高不低于2.5米。
450-600元/㎡砖木结构(平房):规则的石角,砖墙或石墙承重,符合规格的木屋架,木(预制)檩条,瓦屋面,外墙扦缝(抹灰),檐高不低于2.5米。
450-500元/㎡简易结构:承重墙土坯、砖头、条砖混砌、碎石等,不规则木梁檩、瓦屋面,两面借墙或檐高低于2.5米200-250元/㎡2围墙乱石基砖墙高2.5m以上120-150元/m乱石基砖墙高2-2.5m90-130元/m乱石基砖墙高1-2m80-120元/m乱石基土坯墙高1.5-2.5m50-70元/m3畜禽舍砖混结构80-240元/㎡旧料归原主简易结构60-90元/㎡4迁坟棺木、拾骨、骨灰盒650元/座少数民族按其殡葬习惯和特点补偿标准为650-2000元/座5温室钢、砼骨架、玻璃顶80-120元/㎡旧料归原主钢、砼骨架、塑料薄膜棚顶40-70元/㎡简易塑料薄膜棚顶20-40元/㎡6小桥钢筋混凝土矩形板桥1200-1800元/㎡按桥面面积计算平坦石拱桥1000-1600元/㎡石拱桥1700-2800元/㎡简易小桥600-900元/㎡7涵洞石盖板涵跨径1-2m500-900元/m石拱涵跨径1-2m800-1200元/m石拱涵跨径2-4m1000-2200元/m钢筋混凝土圆管涵跨径1-2m1000-1800元/m钢筋混凝土盖板涵跨径1.5-3m800-1600元/m钢筋混凝土盖板涵跨径3-4m1200-2400元/m8台田石堰1m以上,40-70元/m;1m以下,20-40元/m9水渠水池土筑水渠、水池10-20元/立方米1.不包括田间毛渠。
鲁价费发〔2008〕178号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济南等三市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二00八年九月二十六日鲁价费发〔2008〕178号
济南、济宁、德州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你们关于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请示均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规定,同意你们上报的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在国家征地拆迁过程中,要严格按规定进行补偿,切实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济南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附件:1、济南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说明:
1.其他未列出的地面附着物参照《济南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中相近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对难以参照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或认证。
2.青苗补偿标准按省规定的年产值标准补偿一季,即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区为900元/亩,长清区为700元/亩。
3.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过渡安置费按照200元/月.人的标准执行,一人户按300元/月.人的标准执行。
5.搬家费按照200元/人标准执行,一人户按照300元/人标准执行。
6.有线电视、宽带网、电话、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等迁移费按照行业标准执行。
济南市征地补偿标准
目录济南市统一征用土地暂行办法 (1)【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 (1)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济南市统一征用土地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15)【济政发[2004]19号】 (15)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 (19)【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05号】 (19)济南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 (25)【市政府令第159号】 (25)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 (36)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区旧村(居)改造工作的意见 (36)【济发[2005]20号】 (36)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新) (4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规的通知. 66【鲁政发〔2006〕117号】 (66)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82)【济南市人民政府223号令】 (82)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 (99)【济南市人民政府230号令】 (99)济南市统一征用土地暂行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2003年4月28日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保证征用土地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用土地,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按照规定程序和批准权限,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行政区域内(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征用土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征用土地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具体工作委托市征地办公室(以下简称征地办)实施。
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配合征地办做好征用土地的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被征地单位的组织工作,保障征用土地工作顺利进行。
市计划、规划、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公安、房产、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用土地的相关工作。
轨道交通建设中征地拆迁问题的思考
50YAN JIUJIAN SHE轨道交通建设中征地拆迁问题的思考Gui dao jiao tong jian she zhong zheng di chai qian wen ti de si kao 李保才 唐绍凯 张智结合山东省及济南市有关征地拆迁政策,指出济南轨道交通建设中征地拆迁、相关各方协调、补偿资金管理与控制等方面的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措施,为更好推进济南市轨道交通线路建设中征地拆迁工作提供参考。
按照《济南市十三五规划纲要》具体要求以及轨道交通路网“环线+放射”“地上+地下”的结构布局,2015年以来济南市加快了轨道交通项目的建设力度。
到目前为止,已有两条轨道交通线路正常运营,另有一条轨道交通线路正在建设,运营线路和在建线路总里程接近85km。
目前,第二期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正在报批,规划7条线路总规模150km 左右。
按照济南市轨道交通线网需求,远期规划42条线路,总规模约1450km,加上既有城际铁路,总里程达到2050km 的远景目标。
征地拆迁作为轨道交通线路建设以及收益平衡区开发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本文梳理了轨道交通建设中征地拆迁工作问题及难点、分析问题成因,探讨解决措施,供大家参考。
一、征地拆迁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1.征地拆迁政策调整频繁省、市级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法规调整频繁。
从《关于济南等三市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8]178号)到《关于调整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济政办发[2015]16号)再到《关于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3号),省、市政府部门针对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每三年调整一次,征地拆迁项目若跨政策调整期,则会造成同一项目内征地补偿标准前后不一致。
在济南东站综合交通枢纽建设过程中,部分村居为争取更高的征地拆迁补偿款,寄望于征地拆迁政策调整,不配合征地拆迁工作,影响征地拆迁工作正常推进。
178号文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济南等三市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
补偿标准的批复
二00八年九月二十六日鲁价费发〔2008〕178号
济南、济宁、德州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你们关于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请示均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规定,同意你们上报的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在国家征地拆迁过程中,要严格按规定进行补偿,切实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济南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2、济宁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3、德州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济宁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说明:
1、本表内容未表述详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或以相关业务部门的规定执行。
2、青苗补偿标准,按被征地一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3、表中未列出的地面附着物,参照表中相近情况补偿。
不能参照的,报市物价局另行确定补偿标准。
在补偿标准幅度以内,征地和被征地双方对具体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具有价格鉴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
地面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178号文
二00八年九月二十六日鲁价费发〔2008〕178号济南、济宁、德州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你们关于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请示均收悉,现批复如下: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 04〕51号)规定,同意你们上报的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在国家征地拆迁过程中,要严格按规定进行补偿,切实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济南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2、济宁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3、德州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序号名称类别规格补偿标准备注1 房屋钢混结构:主体承重为钢结构或砼结构,主要指框架结构的大跨度厂房或多层楼房。
750-1100元/㎡1. 附属物中的简易棚、屋补偿标准为100元/平方米。
2. 建筑正规的大门参照房屋结构套用补偿标准。
3. 全封闭的前出厦按建筑面积的80%计算,有柱子未封闭的前出厦按建筑面积的40%计算。
砖混结构(楼房):砖墙承重,现浇或预制板保温防水屋面,水泥或其他硬化地面的楼房。
600-900元/㎡砖混结构(平房):砖墙承重,现浇或预制板保温防水屋面,水泥或其他硬化地面的平房,檐高不低于2.5米。
450-600元/㎡砖木结构(平房):规则的石角,砖墙或石墙承重,符合规格的木屋架,木(预制)檩条,瓦屋面,外墙扦缝(抹灰),檐高不低于2.5米。
450-500元/㎡简易结构:承重墙土坯、砖头、条砖混砌、碎石等,不规则木梁檩、瓦屋面,两面借墙或檐高低于2.5米200-250元/㎡2 围墙乱石基砖墙高2.5m 以上120-150元/m乱石基砖墙高2-2.5m 90-130元/m乱石基砖墙高1-2m 80-120元/m乱石基土坯墙高1.5-2.5m 50-70元/m3 畜禽舍砖混结构80-240元/㎡旧料归原主简易结构60-90元/㎡4 迁坟棺木、拾骨、骨灰盒650元/座少数民族按其殡葬习惯和特点补偿标准为650-200 0元/座5 温室钢、砼骨架、玻璃顶80-120元/㎡旧料归原主钢、砼骨架、塑料薄膜棚顶40-70元/㎡简易塑料薄膜棚顶20-40元/㎡6 小桥钢筋混凝土矩形板桥1200-1800元/㎡按桥面面积计算平坦石拱桥1000-1600元/㎡石拱桥1700-2800元/㎡简易小桥600-900元/㎡7 涵洞石盖板涵跨径1-2m 500-900元/m石拱涵跨径1-2m 800-1200元/m石拱涵跨径2-4m 1000-2200元/m钢筋混凝土圆管涵跨径1-2m 1000-1800元/m钢筋混凝土盖板涵跨径1.5-3m 800-1600元/m钢筋混凝土盖板涵跨径3-4m 1200-2400元/m8 台田石堰1m 以上,40-70元/m;1m 以下,20-40 元/m9 水渠水池土筑水渠、水池10-20元/立方米1. 不包括田间毛渠。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收费文件目录的通知-鲁价综发〔2015〕20号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收费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收费文件目录的通知鲁价综发〔2015〕20号各市物价局: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收费文件规范化管理,维护收费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不断提高收费决策、管理和服务水平,决定废止收费文件104件,现予以公布。
附件:山东省物价局废止收费文件目录山东省物价局2015年3月9日附件;font-size: 29px">山东省物价局废止收费文件目录序号文号发布机关文件名称1[1992]鲁价涉字第201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省档案局举办《档案干部继续教育电视讲座》收费标准的批复2鲁价涉字[1992]第327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和新闻出版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的通知3[1992]鲁价涉字第387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省博物馆开展有偿服务收费的批复4[1993]鲁价涉字第10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省电教馆复制录制电教教材收费的批复5鲁价涉发[1994]142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省电视会议正常运行经费收费标准的批复6鲁价涉发[1994]267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对三相异步电动机经济运行检测收费标准的批复7鲁价涉发[1995]104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三项技能培训收费的批复8鲁价涉发[1995]124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劳动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训练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9鲁价涉发[1995]146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10鲁价涉发[1995]267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省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级考核收费标准的批复11鲁价涉发[1996]291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师范专科升本科考试收费标准和普通高校计算机等级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12鲁价涉发[1996]35号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重申学校不得跨学年收取学费的通知》的通知13鲁价涉发[1996]73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山东省商标代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14鲁价涉发[1996]177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高中毕业会考收费标准的批复15鲁价涉发[1996]208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职业技能开发收费标准的批复16鲁价费发[1997]352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省标准计量职工中专与美国杜波伊斯商学院合作办学学生培养费收费标准的批复17鲁价费发[1998]56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计算机信息管理专业自学考试辅导班收费标准的批复18鲁价费发[1998]139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对中美合作现代职业外国语学校学生培养费等收费标准的批复19鲁价费发[1998]147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省著作权登记费和鉴定费收费标准的批复20鲁价费发[1998]211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人才流动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21鲁价费发[1998]286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省学校生产供应管理处办理高校进口教学仪器设备收取服务费的批复22鲁价费发[1998]394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济南市有线电视台点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23鲁价费函[1998]79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山东省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收费标准的函24鲁价费发[1999]53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人事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25鲁价费发[1999]140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硕士研究生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的批复26鲁价费发[1999]304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委员会关于民办高等学校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27鲁价费发[2000]98号山东省物价局、农业厅关于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28鲁价费发[2000]115号山东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调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的通知29鲁价费发[2000]181号山东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统考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的批复30鲁价费发[2000]401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山东省林业种子检验收费标准的批复31鲁价费函[2000]90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收费年度审验费有关问题的复函32鲁价费发[2001]53号山东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等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33鲁价费发[2001]79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成人高校招生考试费收费标准的批复34鲁价费发[2001]80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的批复35鲁价费发[2001]132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车队汽车出租价格的批复36鲁价费发[2001]160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济南铁路局有线电视台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的批复37鲁价费发[2001]179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青岛市人才招聘会门票收费标准的批复38鲁价费发[2001]298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民政厅、地税局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等问题的补充通知39鲁价费发[2001]344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山东出国预备学校外语培训班收费标准的批复40鲁价费发[2001]409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游览参观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41鲁价费发[2001]413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全国青少年摄影师预备资格等级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42鲁价费函[2001]81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我省招生收费有关问题的函43鲁价费发[2002]6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梁济运河堤防养护费收费标准的批复44鲁价费发[2002]11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农业电影电视中心复制录制农业科技电视片收费标准的批复45鲁价费发[2002]55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自学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46鲁价费发[2002]139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自学考试商务管理、金融管理专业收费标准的批复47鲁价费发[2002]176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审批问题的函48鲁价费发[2002]187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公布青岛建筑工程学院等高校学生公寓类别及收费标准的通知49鲁价费发[2002]241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种子检疫证明编号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50鲁价费函[2002]45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招生报名考试费的复函51鲁价费函[2002]108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青岛市中小学学生装价格问题的复函52鲁价费函[2002]133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济南市有线电视收费问题的复函53鲁价费函[2002]135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安置退役士兵有偿转移费收费标准的复函54鲁价费函[2002]160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殡葬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55鲁价费发[2003]92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培训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56鲁价费发[2003]96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无线电设备型号认证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57鲁价费发[2003]141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学生用计算器价格的复函58鲁价费函[2003]33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曲阜师范大学日照学院变更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复函59鲁价费函[2003]89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山东公安专科学校面试体能测试收费问题的复函60鲁价费发[2004]6号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音乐著作权使用费问题的复函”的通知61鲁价费发[2004]43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青岛大学国际教育合作学院学费标准的批复62鲁价费发[2004]153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工商学院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的批复63鲁价费发[2004]188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青岛科技大学中德科技学院学费标准的批复64鲁价费函[2004]44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合作办学学费收费标准的批复65鲁价费函[2004]54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科技大学与法国高等计算机学院联合培养学生收费问题的复函66鲁价费函[2004]95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济南铁路局党校学员住宿费的复函67鲁价费函[2004]100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济南市付费数字电视及数据广播节目收费问题的函68鲁价费发[2005]54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青岛职业技术学院与新加坡合作办学学费收费标准的批复69鲁价费发[2005]63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收费标准的批复70鲁价费发[2005]183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工会管理干部学院等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标准的批复71鲁价费发[2005]184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烟台职业学院合作办学学费收费标准的批复72鲁价费函[2005]28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73鲁价费函[2005]29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专升本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74鲁价费发[2006]45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滨州学院飞行技术专业招生体检收费标准的批复75鲁价费发[2006]74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省社会保障卡收费标准的批复76鲁价费发[2006]85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费收费问题的批复77鲁价费发[2006]116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我省专升本学生收费问题的通知78鲁价费函[2006]51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青岛科技大学中德科技学院学费标准的复函79鲁价费函[2006]99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问题的批复80鲁价费发[2007]14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专利代理收费标准的批复81鲁价费发[2007]171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转业军官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82鲁价费发[2007]296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中医药大学等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收费标准的批复83鲁价费发[2008]15号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卫生救护培训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通知84鲁价费发[2008]102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85鲁价费发[2008]130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车载气瓶检验费收费问题的批复86鲁价费函[2008]11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刘公岛景区票价体制改革问题的复函87鲁价费发[2009]28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88鲁价费发[2009]30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青岛大学等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的批复89鲁价费发[2009]31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经济学院等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的批复90鲁价费发[2009]60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二手车市场交易及价格评估收费问题的通知91鲁价费发[2009]195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车载气瓶检验检测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92鲁价费发[2010]26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建筑大学等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的批复93鲁价费发[2010]187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94鲁价费发[2010]251号山东省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95鲁价费发[2010]253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96鲁价费函[2011]2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师范类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97鲁价费函[2011]14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青岛大学等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的批复98鲁价费函[2011]61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传媒职业学院影视动画专业学费标准的复函99鲁价费函[2011]78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师范大学等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的批复100鲁价费函[2011]84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省实验中学中美高中课程班收费问题的复函101鲁价费函[2012]65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102鲁价费函[2012]121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103鲁价费函[2013]3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妇幼保健档案IC卡工本费标准的复函104鲁价费函[2013]86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APEC商务旅行卡代办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结束——。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济南等三市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同名12370)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济南等三市调整征地地
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
作者:chn148 来源:未知日期:2010-12-1 15:57:55 人气:612
导读: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济南等三市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二00八年九月二十六日鲁价费发〔2008〕178号济南、济宁、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济南等三市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
补偿标准的批复
二00八年九月二十六日鲁价费发〔2008〕178号
济南、济宁、德州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你们关于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请示均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规定,同意你们上报的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在国家征地拆迁过程中,要严格按规定进行补偿,切实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济南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2、济宁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3、德州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济宁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说明:
1、本表内容未表述详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或以相关业务部门的规定执行。
2、青苗补偿标准,按被征地一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3、表中未列出的地面附着物,参照表中相近情况补偿。
不能参照的,报市物价局另行确定补偿标准。
在补偿标准幅度以内,征地和被征地双方对具体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具有价格鉴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
土地主要收费项目及标准简表(山东省)
城市房屋 十三 拆迁管理 费
十四
土地闲置 土地闲置满一年不 费 满两年
1、闲置土地:(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 者划拨决定未约定动工建设日期,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设用 地标准书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2)已动工开 山东省土地闲置费征 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 收管理办法(2010 之一的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 年) 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2、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闲置土地使用权人应按规 定缴纳土地闲置费 3、土地闲置费征缴标准为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20%
征收依据
收取部门
九
新菜地开 征用城市郊区菜地 发基金
菜地占地面积
1985年《山东省关于 国家建设征用菜地缴 财政部门 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 金暂行管理办法》
十
国有土地使用者, 土地登记 集体土地所有者, 费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 使用者
宗地
《山东省土地登记收 费及其管理办法》 ([1995]鲁土籍字第 11号)
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91号)
地税部门
三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 土地增值 权、地上的建筑物 税 及其附着物(房地 产)并取得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增值税暂行条例(国 务院令138号)
地税部门
四
凡办理各类建设项 目而征用集体所有 征地管理 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费 必须向土地管理部 门缴纳征地管理费
国土部门
十一
土地评估 费
按土地价格总额 大小划分费率档 100万以下(含100),4%;101~200,3%;200-1000,2%; 次,分档计算各 1000-2000,1.5%;2000-5000,0.8%;5000-10000,0.4%; 档的收费,各档 10000万以上,0.1%。 收费额累计之和 为收费总额 1、新征土地收费300元/亩; 2、党政机关、全额事业单位200元/亩; 3、交易出让、抵押等260元/亩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工矿区征税范围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工矿区征税范围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鲁政字[2008]171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08.01
【实施日期】2008.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工矿区征税范围的通知
(鲁政字〔2008〕17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济南等14市工矿区征税范围,按照《工矿区征税范围表》执行。
对这次调整征税范围的工矿区同时开征房产税。
本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
工矿区征税范围表
工矿区征税范围表工矿区征税范围表工矿区征税范围表工矿区征税范围表工矿区征税范围表工矿区征税范围表。
济南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委员会关于电力建设工程占用土地及地上物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
济南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委员会关于电力建设工程占用土地及地上物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经济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9.28•【字号】济价格字[2006]108号•【施行日期】2006.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委员会关于电力建设工程占用土地及地上物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济价格字[2006]108号)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电力建设工程占用土地及地上物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占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征用土地年产值和地面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费字[1999]31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及《济南市统一征用土地暂行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我市电力建设工程占用土地及地上物补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属长期占用土地范围及计算方法(一)铁塔:以铁塔塔角为中心向外延3米。
(二)单杆:以杆中心为中心向外半径延3米。
(三)拉线:以拉线落地点为中心向外半径延2米。
二、属临时占用土地范围及计算方法(一)电缆管沟(沟顶距自然地面大于0.8米):自电缆管沟建筑外墙两侧向外延2米。
(二)施工过程损坏耕地:指施工过程中临时占用、施工车辆经过、临时施工挖坑、架线经过并造成一定损坏的耕地,按照实际损坏丈量计算。
三、地上物补偿标准(一)长期占用土地:耕地每亩15000元;山地及荒地每亩10000元;果园地每亩另加2000元,按照不同的损坏情况进行一次性补偿。
(二)临时占用土地:按照损坏的土地类型进行一次性补偿。
1、粮食作物田:平原每亩700-1300元;山地每亩600-1000元。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制定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制定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6.10.22•【字号】鲁价费发[2006]213号•【施行日期】2006.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制定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2006年10月22日鲁价费发[2006]213号)各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省政府办公厅于2004年5月下发了《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
通知要求,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要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同意后执行。
但有的地方对这项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抓得不紧,至今未按要求制定和上报新的标准,在征地中仍延用鲁价费发[1999]314号文规定的标准,被征地群众对此意见比较大,因而引发一些矛盾和纠纷,制约了征地工作正常进行,也给社会稳定造成了不利影响。
为此,各级物价、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
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切实把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调整工作抓实、抓好。
凡没有制定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市,务于2006年11月底前将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上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
对逾期不上报的,将对其暂停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济价费字[2007]52号《济南市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规范人防建设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
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规范人防建设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济价费字[2007]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规范人防建设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06]220号)转发你们。
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明确以下收费标准,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范围及标准(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范围。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等范围内。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1、新建十层(含)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缴纳。
2、除1款以外的新建或翻建居民住宅楼,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市区每平方米1300元缴纳、各县(市)和长清区每平方米1100元缴纳。
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各类民用建筑,市区按地面建筑面积的4.5%,每平方米1300元缴纳;各县(市)和长清区按地面建筑面积的2.5%,每平方米1100元缴纳。
3、除1、2款以外的其它新建民用建筑,市区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5%,各县(市)和长清区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5%,以每平方米2000元缴纳。
二、人防工程建设费收费范围及标准凡在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等范围内的各类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年缴纳人防工程建设费10元;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50元缴纳人防工程建设费。
三、人防工程赔偿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按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报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按相同防护等级和建筑面积重建,不能重置或修复的,应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标准为:拆除人防工程,按当地相同防护等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进行赔偿;损坏人防工程的,按评估价进行赔偿,最高不超过拆除赔偿标准。
土地主要收费项目及标准简表(山东省)
国土部门
第6页,共6页
国家计委、国家土地 局《关于土地价格评 估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1994〕 2017号)
中介服务机 构
十二
测绘费
土地面积
国测财字【2003】3号
第5页,共6页
序号
项目
何时征收
计费基数 建筑面积
征收标准 济南、青岛5.6元/㎡,其他地区4.2元/㎡
征收依据 财政鲁价费发【2001 】301号
收取部门
六
耕地开垦 费
1、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 按实际占用耕地 值的10至12倍缴纳;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 面积,一次性缴 2、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3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纳耕地开垦费 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缴纳。 》办法(1999年) 3、一般5600-15600元/亩
计费基数
征收标准
征收依据
收取部门
五 1 2
综合地价 安置补助 费
城市规划区内,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一般农用地 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济南市在3万/亩-13万/ 亩,全省其它地区在3万/亩-19.3万/亩。基本农田调整系 数1.2,建设用地1,未利用地0.8。
3
地上附着 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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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补偿 费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 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 知》(鲁政办发〔 2009〕20号) 1、一般由设区的市政府制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 2、鲁政办发〔2004〕51号:城市规划区内耕地最低年产 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 值标准为:一类地区每亩1800元,二类地区每亩1600元, 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 三类地区每亩1400元,四类地区每亩1200元;城市规划区 知》(鲁政办发〔2004 〕51号) 外耕地最低年产值标准全省均为每亩1000元。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 3、青苗补偿费按一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被征用土地上的树木,凡有条件移栽的,应当组织移栽,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付给移栽人工费和树苗损失费;不能移栽的,可给予作价 》办法(1999年) 补偿; 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可按有关规定 给予折价补偿,或者给予新建同等数量和质量的附着物。
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征用土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1999]314号
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征用土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征用土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1999]314号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六日)省土地管理局:你局《关于调整征用土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报告》(鲁土用字[1999]14号)收悉。
随着农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农作物种植结构的改良、农作物单位面积产量增长和农作物收购价格提高,农作物单位面积产值发生了较大变化,需要对1992年制定的征用土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做适当调整。
根据《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我省农业生产发展变化情况,现将征用土地年产值标准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调整如下:一、征用土地年产值(包括主、副产品)标准:1.耕地(1)粮食作物田平原地区:10500-19500元/公顷(700-1300元/亩),山区丘陵:9000-15000元/公顷(600-1000元/亩);(2)粮、棉、油、烟、菜等混合作物田平原地区:15000-25500元/公顷(800-1200元/亩),山区丘陵:12000-18000元/公顷(800-1200元/亩);(3)菜地(常年种植):18000-30000元/公顷(1200-2000元/亩),最高不超过36000元/公顷(2400元/亩)。
温室、大棚补偿另计。
2.果园地:参照邻近耕地(粮食作物田)确定,树木补偿另计。
3.林地:参照邻近耕地(粮食作物田)确定,树木补偿另计。
4.鱼塘、藕塘:参照邻近耕地(粮食作物田)确定,土石方工程及鱼苗、藕秧损失另计。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电价的通知(2011)-鲁价格发[2011]97号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电价的通知(2011)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电价的通知(鲁价格发〔2011〕97号)各市物价局,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为补偿电煤价格上涨成本,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保障电力供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101号)规定,现将我省电价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1、山东电网统调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45分钱(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1),新投产燃煤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4219元。
未安装烟气脱硫设施的机组(未获得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脱硫设施验收合格文件的机组)上网电价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扣减1.5分钱。
地方公用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45分钱。
2、宁东送我省电量落地价格调整为每千瓦时0.4137元。
二、调整销售电价1、山东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2.29分钱,扣除居民生活用电等不提价电量后,大工业、中小化肥生产、一般工商业、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3.07分钱,调整后各类用户电价具体标准见附件2。
2、为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3、山东电网与各趸售县供电公司结算电价,按照以鲁价格发[2009]219号文件为基础同步调整、维持现有利益、促进县级供电发展、简化结算方式的原则,由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测算,报我局核定备案后执行。
三、执行时间1、我省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自2010年1月1日起每千瓦时提高0.18分钱,自2011年4月10日起每千瓦时提高2.27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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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济南,济宁,德州三市调整
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
二00八年九月二十六日鲁价费发〔2008〕178号
济南、济宁、德州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你们关于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请示均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规定,同意你们上报的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在国家征地拆迁过程中,要严格按规定进行补偿,切实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济南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2、济宁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3、德州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说明:
1、表中面积系指建筑面积。
2、旧料归原主。
3、房屋等级确定材料标准:按房屋结构、装饰装修、配套设施三大项中符合其中两大项时确定房屋等级。
4、价格高速系数说明:按房屋结构、装饰装修、配套设施三大项中小项调价格。
建议每小项按5元/平方米调节。
5、折旧系数:根据房屋建成年限结构现场观察房屋维修养护情况在本等级房屋价格范围内确定。
6、以上补偿未包含的补偿项目和有争议不能确定的补偿项目、标准,由补偿部门向物价部门提出申请,由物价部门评审后,确定最终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