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价费发[2008]178号文-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济南,济宁,德州三市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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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济南,济宁,德州三市调整

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

二00八年九月二十六日鲁价费发〔2008〕178号

济南、济宁、德州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你们关于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请示均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规定,同意你们上报的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在国家征地拆迁过程中,要严格按规定进行补偿,切实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济南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2、济宁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3、德州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说明:

1、表中面积系指建筑面积。

2、旧料归原主。

3、房屋等级确定材料标准:按房屋结构、装饰装修、配套设施三大项中符合其中两大项时确定房屋等级。

4、价格高速系数说明:按房屋结构、装饰装修、配套设施三大项中小项调价格。建议每小项按5元/平方米调节。

5、折旧系数:根据房屋建成年限结构现场观察房屋维修养护情况在本等级房屋价格范围内确定。

6、以上补偿未包含的补偿项目和有争议不能确定的补偿项目、标准,由补偿部门向物价部门提出申请,由物价部门评审后,确定最终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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