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合同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节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如买卖关系、租赁关系)
2.特征:(1)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2)多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
(3)特定权利和义务。
(4)法律效应。
二、合同法的概念和特征
1.特征:是调整平等主体间商品交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特征:(1)强调主体平等、自愿协调、等价有偿的原则。
(2)贯彻契约自由的原则。(而不是强制性)
(3)动态角度为当事人提供财产关系的保护。
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一指合同关系中当事人之间的平等;二是仅指合同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
(2)自由原则:依法享有自愿签订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缔约自由(订与不订)
·选择相对人自由(与谁签订的自由)
·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选择合同形式。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自由。
(3)公平原则:利益大体平衡(不是绝对公平,而是一个指导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5)遵纪守法原则。
4.合同的分类:
(1)有名与无名合同:即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
(2)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单务-赠予合同双务-买卖合同)
(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是否需要从合同利益中支付相应代价。)
(4)诺诚合同与实践合同:(实践合同:保管合同、借款合同、定金合同、借用合同。)(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是否按法律特定形式)
(6)主合同与从合同:(是否可独立存在。从合同-保证合同)
第二节合同的内容及其订立
一、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1.合同的内容:
即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各项具体意思表示,具体体现为合同的各项条款。合同内容当事人依法约定。
·合同的一般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格式条款:
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1)格式条款的无效:《合同法》第39条规定,如果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2)非格式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
2.合同的形式: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现形式。
·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其他形式
二、合同的订立程序
1.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又称发盘、出家、发价或报价等。
(1)要约的条件:·要约人清楚表明订立合同的意思。(一经承诺即受拘束的意思。)
·要约内容必须具体、明确。
·应当是向一个或几个特定的人发出。(明确对象作为受要约人)
·要约必须送达才生效。(邮寄-信箱电文-系统时间)
(2)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不属于订立合同的行为。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但悬赏广告、符合要约规定的商业广告一般视为要约。
(3)要约的撤回及撤销:
·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阻止要约生效)
·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使已生效要约失去法律效力)
·不得撤销: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即:+——撤回——+——撤销——+——?——+ (时间)
发出要约要约到达发出承诺承诺到达
(4)要约的失效: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末作出承诺;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2.承诺:是受要约人接受要约,同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一经合法有效的承诺,合同成立。
(1)承诺生效的条件:·必须是受要约人或代理人作出。
·有效期内做出承诺。(或者合理时间内表示接受)
·内容必须和要约内容一致,不能对要约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承诺的方式一致。(一般情况:与要约一致的通讯方式。)
(2)承诺的撤回:受要约人接受要约后,为了阻止其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意思表示。
·撤回承诺的通知比承诺提前或同时到达对方
·特例:a.迟延的承诺:除去要约人通知该承诺有效的以外,应视为新要约。(不是承诺)
b.迟到的承诺:除要约人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因其他原因未到达)
·实际履行与合同成立的关系
特例(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不同的。合同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已存合同进行评价后合同的法律状态。
1.合同生效的要件:即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2.合同生效的时间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
(3)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4)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二、效力待定的合同
1.概念:效力待定合同是指欠缺有效要件,能否发生法律效力尚未确定,有待有权人追认或拒绝来确定是否有效的合同。
2.特征:(1)效力处于未确定状态。
(2)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补正行为。(有权人追认-有效不予追认-无效)
3.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如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即属于这种情况。
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含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合同成立有效。
5.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