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关于仓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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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关于仓储合同
来源:大律师网
某个体户赵某在远景库房寄存彩电一批100台,价值合计100万元。两边商定:库房自
1999年1月15日至2月15日期间保管,赵某分三批取走;2月15日赵某取走最终一批
彩电时,支付保管费2000元。 2月15日,赵某前来取最终一批彩电时,两边为保管费的
多少发作争议。赵某认为自个的彩电实际是在1月25日黑夜才入远景库房,应当少付保管费250 元。远景库房回绝减少保管费,理由是库房早已为赵某的彩电的到来预备了地方,至于
赵某是不是准时进库是赵某自个的工作,与库房无关。赵某认为远景库房坐落江边码头,自
个又通知了彩电到站的准确时刻,远景库房不可能空着货位。只赞同支付1750元保管费。
远景库房所以回绝赵某获取所剩余的彩电。试剖析:(1)赵某请求减少保管费是不是合理?为什么?(2)远景库房在赵某回绝足额支付保管费的情况下是不是能够回绝其获取货品?
阐明理由。参考答案:(1)不合理。本案签定的是,中国《》第382条规则:仓储合同
自建立时收效。这就意味着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而诺成性合同,其建立不以交给标的物
为要件,两边当事人就合同首要条款达成共同,合同即建立。若合同签定后,因存货人因素货品不能按约好入库,依然要交给费。(2)能够回绝。根据中国合同法规则,对仓储合同没
有规则时,适用法律对保管合同的规则。《合同法》第380条规则:寄存人未按照约好支付
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好的在外。所以本案虽为仓
储合同,但在寄存人不支付仓储费,而两边对留置无相反约好的情况下,保管人能够留置仓储物,回绝其获取仓储物。(3)但本案保管人远景库房明显过多留置了赵某的货品,是不当的。由于在仓储物是可分物时,保管人在留置时仅可留置价值相当于仓储费有些的仓储物。而本案的仓储物恰恰是可分物。所以远景库房没有理由留置所剩余的彩电,而只能留置相当于
250元的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