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崃、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市、县)的相应地区应遵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1.0.3条《中心城城市形态分区控制规划》根据中心城不同区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划定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1.0.4条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央商务区、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地铁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强调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1.0.5条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1.0.6条为引导城市有序发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将结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
第1.0.7条建设最佳人居环境,加强对建筑色彩的管理,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居住的舒适性。
第1.0.8条鼓励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地块规划要求按照审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第2.1.1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2.1.2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根据表2.1.2的规定确定其兼容范围。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用地和建筑分册成都市规划管理局目 录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第一章 总 则 (1)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 (2)2.2 建筑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2)2.3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14)第三章 一般地区建筑规划管理 (18)3.1 建筑间距 (18)3.2 建筑退界 (22)第四章 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 (26)第五章 建筑形态及其他管理要求 (29)第六章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 (34)第七章 附 则 (37)附录一 名词解释 (38)附录二 计算规则 (43)附录三 建筑间距图示 (47)附录四 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48)附录五 成都市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编制规定 (52)附录六 成都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试行) (55)附录七 规划城市用地分类 (58)附图一 成都市中心城形态分区图 (62)附图二 成都市中央商务区、春熙路片区及天府广场片区范围示意图 (63)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第一章 总 则第1.0.1条 为推进城乡统筹科学发展,加强规划管理,确保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成都市(以下简称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本分册为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部分。
第1.0.3条 《成都市中心城形态分区图》根据中心城不同区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划定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时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1.0.4条 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央商务区、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地铁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强调以城市设计、方案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1.0.5条 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5.1总体要求12
5.2公共交通12
5.3慢行交通13
第六章 地下空间规定13
6.1推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13
6.2地下综合管廊13
第七章 市政公用设施规定14
7.1给水14
7.2排水14
7.3再生水15
7.4能源15
7.5防灾减灾16
第三部分小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7
第一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17
2.3
主要河流3水体两侧以低层、多层建筑为主,建筑高度与建筑至河道水体外侧绿线 的距离的比值(如图2.2.1.1所示)宜小于1:1。
建设项目在建设用地中宜以一幢(组)较高建筑形成空间制高点,较高建筑与周边 建筑的高差比不宜小于25%(航空限高45米以下区域不宜小于20%),面向城市开敞空 间和主要道路形成高低错落的天际轮廓与纵深空间层次。
2
本规定适用于除中心城区、天府新区直管区城市部分以外的成都市市域范围。包括卫星 城、区域中心城、小城市、特色镇、农村新型社区五个层级。市域城镇体系名单见附表1,
特色镇名单见附表2。
以上各层级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定。已有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指标 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3
第一、第二、第三绕城高速公路两侧绿地是全市生态格局中重要的生态隔离带和基础设 施走廊。
1.1.1生态保护红线
根据生态资源禀赋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将现状最有生态保护价值、法律法规要求的和维 持生态格局需控制的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保护红线内用地主要承担生态保育、农 林生产、旅游休闲等功能,按照生态优先原则,严格控制建设项目选址。
1.1.2城市用地边界线
依据上层次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相衔接,划定城市用地边 界线。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应突破城市用地边界线。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7)》的相关解释和补充规定[成规管〔2007〕221号] 为优化城市环境,合理利用城市空间,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
我局通过对历次建管业务办公会进行汇总梳理,制定了《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7)》的相关解释和补充规定(一),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一)关于各分区住宅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规定:1.各强度分区的住宅基准容积率分别为:第一分区5,第二分区4,第三分区3,然后结合《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7)》中表2.2.4的住宅容积率折算系数确定住宅容积率,同时结合各分区居住建筑规划强度控制表,给出用地的住宅建筑密度,按一套容积率、密度指标提供。
2.二类住宅用地自动兼容公共设施的,其兼容比例不应大于20%,其对应的总建筑密度为住宅建筑密度加5%,同时不大于30%,绿地率要求不变。
3.二类住宅用地兼容商业用地的,其兼容公共设施的比例均为大于20%且小于50%,其对应的总建筑密度上限调整为30%,绿地率下限调整为25%,如为商住楼,其裙房屋顶应作屋顶绿化,住宅楼底层需架空。
(二)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农贸市场、街道办事处和派出所容积率及相关规划要求的规定:中、小学根据中、小学布点规划的班数及建筑面积予以明确;幼儿园根据《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7)》中表2.3.15的要求予以明确;农贸市场容积率≥2.0,高度不大于24米,层数不大于6层,建筑面积不小于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的50%并优先设置于地面一、二层;办事处和派出所容积率≥1.6且≤2.5。
(三)关于规划公共绿地上配建用房的要求的规定:用地面积小于1公顷的公共绿地上一律不再配建任何管理用房和服务设施用房,只能配建小型公共配套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只能为小于50平方米的公厕或市政配套设施用房);用地面积大于1公顷的公共绿地原则上可配建建筑密度不大于3%且建筑高度不大于8.0米的管理用房或公共配套设施。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崃、大邑、第第第第第第第级规划执行。
第2.1.2条第2.1.3条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要求单独占地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并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面积;不需要单独占地的,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规模及位置。
2.2建筑容量规划控制指标第2.2.1条中心城区域内按规划区位、交通条件、绿化环境和市政基础设施等综合承载能力,将中心城居住、公共设施等建设用地划分为四级强度分区。
形成疏密有致、高低错落、建筑与自然环境和谐相融的城市空间形态。
(详见附图一)第一分区,为中央商务区和南部副中心核心区等区域,以高层和超高层建筑为主;注:1.×禁止兼容;▲兼容比例不超过10%;◎兼容比例不超过50%;●兼容比例100%; □本表中市场用地指一、二级批发市场及危险品等特种市场用地。
特种市场用地的兼容性须经规划批准,一、二级批发市场自动兼容比例不超过50%;2.兼容的比例是指兼容类的建筑面积与该项目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比例;3.本表所涉及的规划管理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4.本表未涉及的规划用地性质不得自动兼容;5.规划控制指标按主导性质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控制。
第二分区,主要包括一环路以内的大部分用地、主要放射状城市干道两侧用地2.兼容的商业部分必须单独以多层形式建设或设置于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部分。
3.本表中建筑密度及容积率均为上限,因建设工程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的不同,相应指标可能达不到上限;本表规定的指标中绿地率为下限值。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崃、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市、县)的相应地区应遵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1.0.3条《中心城城市形态分区控制规划》根据中心城不同区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划定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1.0.4条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央商务区、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地铁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强调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1.0.5条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1.0.6条为引导城市有序发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将结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
第1.0.7条建设最佳人居环境,加强对建筑色彩的管理,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居住的舒适性。
第1.0.8条鼓励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地块规划要求按照审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第2.1.1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2.1.2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根据表2.1.2的规定确定其兼容范围。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2008年4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中心城城市形态分区控制规划》根据中心城不同区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划定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央商务区、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地铁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为引导城市科学有序的发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将结合城市设计和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
第1.0.7条建设最佳人居环境,加强对建筑色彩的管理,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居住的舒适性。
第 1页共 62页第1.0.8条鼓励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的指导下编制城市设计,城市设计审批后按照城市设计转换后的管理文件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第2.1.1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2.1.2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建设用地范围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2.2.1条中心城范围共 62页第 3页共 62页兼容表,具体内容详见p60注:1、×禁止兼容;?兼容比例不超过10%;◎兼容比例不超过50%;?兼容比例100%;本表中市场用地指一、二级批发市场及危险品等特种市场用地。
特种市场用地的兼容性须经规划批准,一、二级批发市场自动兼容比例不超过50%;2、本表所涉及的规划管理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分区,主要包括一环路以住宅(含住宅兼容公共设施)建设用地的总容积率(含住宅容积率和兼容公共设施的容积率)计算公式为:总容积率=住宅容积率/0.9; 住宅(含住宅兼容公共设施)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表表2.2.2.1住宅(含住宅兼容公共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第 4页共 62页续表2.2.2.1注:1兼容的比例是指兼容类的建筑面积与该项目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比例;2 总建筑密度是指建设项目中所有建筑的基底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3住宅建筑密度是指建设项目中住宅类建筑投影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4 住宅容积率指项目中住宅(含公寓)的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6 兼容的商业部分必须单独以多层形式建设或设置于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部分。
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成都市规划管理局目录第一部分总则 (1)1、目的 (1)2、适用范围 (1)第二部分卫星城及县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1.1“三线” (2)1.2 用地比例 (2)1.3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2)1.4 建设用地停车 (5)第二章建筑形态管理 (5)2.1 建筑面宽 (5)2.2 建筑高度 (5)2.3 建筑间距 (5)2.4 建筑屋顶 (7)2.5 临天府大道退界 (7)第三章公共开敞空间规定 (7)3.1 公园绿地 (7)3.2 湖泊水系 (7)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规定 (8)4.1 文化服务设施 (8)4.2 医疗卫生设施 (8)4.3 体育设施 (8)4.4 教育科研设施 (9)4.5 养老设施 (9)4.6 农贸市场 (9)4.7 行政管理 (9)4.8 社区综合体 (9)4.9 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公服设施配置 (9)第五章历史文化保护 (9)第六章道路交通及停车场管理 (9)6.1 城市快速路系统 (9)6.2 城市道路系统 (10)6.3 公共交通 (10)6.4 停车场 (10)第七章地下空间规划 (11)第三部分小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2)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12)1.1“三线” (12)1.2 用地比例 (12)1.3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12)1.4 建设用地停车 (14)第二章建筑形态管理 (14)2.2建筑高度 (14)2.3建筑间距 (14)2.4建筑屋顶 (16)第三章公共开敞空间规定 (16)3.1 公园绿地 (16)3.2 湖泊水系 (16)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规定 (16)4.1文化服务设施 (16)4.2医疗卫生设施 (17)4.3体育设施 (17)4.4教育科研设施 (17)4.5养老设施 (17)4.6农贸市场 (17)4.7行政管理 (17)4.8社区综合体 (18)4.9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公服设施配置 (18)第五章历史文化保护 (18)第六章道路交通及停车场管理 (18)6.1道路系统 (18)6.2公共交通 (18)6.3停车场 (18)第四部分小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9)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19)1.1“三线” (19)1.2 用地分类与土地使用兼容性 (19)1.3 用地标准 (20)1.4 建设用地选择和布局 (21)1.5 建筑容量规划控制 (21)第二章建筑形态 (21)2.1建筑高度 (21)2.2建筑界面 (22)2.3建筑间距 (22)2.4建筑退界 (22)第三章公共开敞空间规划 (22)3.1 绿地体系 (22)3.2 节点及标志物 (22)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 (23)4.1 镇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 (23)4.2 其他设施 (24)第五章道路交通及停车场管理 (24)5.1 镇区路网 (24)5.2 道路纵坡 (24)5.3 道路选线 (24)5.5 停车场 (25)第六章基础设施 (25)6.1 总则 (25)6.2 给水设施 (25)6.3排水设施 (25)6.4防灾设施 (26)第五部分农村新型社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7)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7)1.1 用地选址及布局 (27)1.2 用地标准 (27)1.3 建筑高度及风貌 (27)1.4 建筑退界 (27)第二章公共服务设施 (28)2.1 布局原则 (28)2.2 公共配套设施指标 (28)2.3 其他设施 (29)第三章道路交通及停车场 (29)3.1 道路选线 (29)3.2 道路分类 (30)3.3 桥梁 (30)3.4 停车 (30)第四章基础设施 (30)4.1 总则 (30)4.2 给水设施 (30)4.3 排水设施 (30)4.4 防灾设施 (31)第六部分附则 (32)附录名词解释 (33)第一部分总则1、目的为统筹全市城乡规划管理、统一全市城乡规划技术标准,加快推进市域城镇及村庄在空间、形态、生态和管理等方面的转型升级,落实全市“抓两头、放中间”的规划管理原则,特制定本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规划管理计划技术规定(2008)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崃、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市、县)的相应地区应遵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1.0.3条《中心城城市形态分区控制规划》根据中心城不同区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划定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1.0.4条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央商务区、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地铁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强调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1.0.5条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1.0.6条为引导城市有序发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将结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
第1.0.7条建设最佳人居环境,加强对建筑色彩的管理,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居住的舒适性。
第1.0.8条鼓励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地块规划要求按照审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第2.1.1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2.1.2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根据表2.1.2的规定确定其兼容范围。
成都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 1.0.1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 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外环路内)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其他区(市)县参照本规定执行。
临时建设工程、城乡个人建房等建设工程按相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适用范围不包括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中央商务区(C B D)等城市特别地区。
第 1.0.3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适建范围及容量指标控制第 2.0.1条在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详细规划。
无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各类用地控制指标按本规定执行。
第 2.0.2条建设用地按主要用途和功能,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 B J137-90)进行管理。
对于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按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的面积。
第 2.0.3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土地兼容性原则。
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未明确各地块兼容性内容的,根据附表一确定其兼容范围。
第 2.0.4条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附表二《中心城一般地段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规定执行。
附表二规定的指标中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为上限,使用附表二的指标应根据建设工程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取值。
第 2.0.5条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已超过附表二规定的,或加建后严重破坏空间环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控制第 3.0.1条项目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要求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注:①除应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规定要求。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完整版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崃、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市、县)的相应地区应遵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1.0.3条《中心城城市形态分区控制规划》根据中心城不同区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划定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1.0.4条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央商务区、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地铁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强调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1.0.5条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1.0.6条为引导城市有序发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将结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
第1.0.7条建设最佳人居环境,加强对建筑色彩的管理,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居住的舒适性。
第1.0.8条鼓励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地块规划要求按照审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第2.1.1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X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X用地和建筑分册成都市规划管理局目录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建设用地性质及相容 2建筑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2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14第三章一般地区建筑规划管理 18建筑间距 18建筑退界 22第四章**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 26第五章建筑形态及其他管理要求 29第六章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 34第七章附则 37附录一名词解释 38附录二计算规则 43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47附录四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48附录五成都市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编制规定 52附录六成都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试行) 55附录七规划城市用地分类 58附图一成都市中心城形态分割槽图 62附图二成都市**商务区、春熙路片区及天府广场片区範围示意图 (63)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第.1条为推进城乡统筹科学发展,加强规划管理,确保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範,结合成都市(以下简称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本分册为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部分。
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崃、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市、县)应参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6条为引导城市有序发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应结合城市设计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
第.7条当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规划控制指标与本规定不一致时,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一分割槽,为**商务区、南部副中心核心区、火车北站片区、火车东站片区等区域,以高层和超高层建筑为主。
第二分割槽,主要包括一环路以内的大部分用地、主要放射状城市干道两侧用地和地铁站点周边的用地,以高层建筑为主的商住混合区。
第三分割槽,为中心城区的大部分一般建设用地。
第四分割槽,为建设用地与环城生态区之间的缓冲区域,主要包括中心城建设用地临环城生态区规划控制线500米範围内的用地。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崃、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市、县)的相应地区应遵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1.0.3条《中心城城市形态分区控制规划》根据中心城不同区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划定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1.0.4条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央商务区、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地铁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强调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1.0.5条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1.0.6条为引导城市有序发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将结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
第1.0.7条建设最佳人居环境,加强对建筑色彩的管理,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居住的舒适性。
第1.0.8条鼓励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地块规划要求按照审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第2.1.1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2.1.2条第2.1.3条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要求单独占地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并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面积;不需要单独占地的,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规模及位置。
成都市温江区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2014)-最终
成都市温江区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2014)成都市温江区规划管理局目录第一部分总则 (1)1、目的 (1)2、适用范围 (1)第二部分温江城镇地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1. “三线”管理 (2)2. 用地比例 (2)3.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5)4. 建设用地停车 (9)5.全民健身活动场所 (10)第二章建筑形态管理 (11)1. 建筑面宽 (11)2. 建筑高度 (12)3. 建筑间距 (12)4. 建筑退界 (15)5. 建筑屋顶 (18)第三章公共开敞空间规定 (18)1.公园绿地 (18)2.湖泊水系 (19)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规定 (19)1. 文化服务设施 (19)2. 医疗卫生设施 (20)3. 体育设施 (20)4 . 教育科研设施 (20)5. 养老设施 (20)6 . 农贸市场 (20)7 . 行政管理 (20)8. 社区综合体 (20)9 .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公服设施配置 (20)第五章历史文化保护 (21)第六章道路交通及停车场管理 (21)1. 城市快速路系统 (21)2. 城市道路系统 (22)3. 公共交通 (22)4. 停车场 (22)第七章地下空间规划 (22)第三部分温江农村新型社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3)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3)1. 用地选址及布局 (23)2. 用地标准 (23)3. 建筑高度及风貌 (23)4. 建筑退界 (24)第二章公共服务设施 (24)1. 布局原则 (24)2. 公共配套设施指标 (24)3. 其他设施 (25)第三章道路交通及停车场 (26)1. 道路选线 (26)2. 道路分类 (26)3. 桥梁 (26)4. 停车 (26)第四章基础设施 (27)1. 总则 (27)2. 给水设施 (27)3. 排水设施 (27)4. 防灾设施 (27)第四部分温江智慧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要求 (29)第五部分附则 (30)附录一名词解释 (31)附录二建筑间距图示 (33)第一部分总则1、目的为推进城乡统筹科学发展,加强规划管理,确保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温江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第一章总则第1.0。
1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
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崃、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市、县)的相应地区应遵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1.0。
3条《中心城城市形态分区控制规划》根据中心城不同区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划定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1。
0。
4条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央商务区、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地铁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强调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1.0。
5条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1。
0.6条为引导城市有序发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将结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第1.0。
7条建设最佳人居环境,加强对建筑色彩的管理,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居住的舒适性。
第1.0.8条鼓励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地块规划要求按照审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
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第2。
1。
1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2.1.2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根据表2。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第一章总则第1.0。
1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1。
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崃、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市、县)的相应地区应遵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1。
0.3条《中心城城市形态分区控制规划》根据中心城不同区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划定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1.0.4条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央商务区、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地铁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强调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1.0.5条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1。
0。
6条为引导城市有序发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将结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
第1。
0。
7条建设最佳人居环境,加强对建筑色彩的管理,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居住的舒适性。
第1.0.8条鼓励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地块规划要求按照审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
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第2.1.1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第2。
1。
2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根据表2。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成都市规划管理局目录第一部分总则 (1)1、目的 (1)2、适用范围 (1)3、临第一、第二、第三绕城高速公路退界 (1)第二部分卫星城及区域中心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1.1“三线” (2)1.2 用地比例 (2)1.3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2)1.4 建设用地停车 (4)第二章建筑形态管理 (5)2.1城市形态 (5)2.2建筑面宽 (5)2.3建筑高度 (5)2.4建筑间距 (6)2.5建筑屋顶 (7)2.6建筑退界要求 (7)第三章公共开敞空间规定 (8)3.1城市中心 (8)3.2 公园绿地 (8)3.3 湖泊水系 (9)3.4 环城公园 (9)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规定 (9)4.1城市公共服务中心 (10)4.2 社区服务中心 (10)4.3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公服设施配置 (11)第五章城市道路交通规划 (12)5.1 总体要求 (12)5.2 公共交通 (12)5.3 慢行交通 (13)第六章地下空间规定 (13)6.1 推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13)6.2 地下综合管廊 (13)第七章市政公用设施规定 (14)7.1 给水 (14)7.2 排水 (14)7.3 再生水 (15)7.4 能源 (15)7.5 防灾减灾 (16)第三部分小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7)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17)1.1“三线” (17)1.2用地比例 (17)1.3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17)1.4建设用地停车 (18)第二章建筑形态管理 (19)2.1建筑面宽 (19)2.2建筑高度 (19)2.3建筑间距 (19)2.4建筑屋顶 (20)2.5 建筑退界 (20)第三章公共开敞空间规定 (22)3.1城市中心 (22)3.2 公园绿地 (22)3.3 湖泊水系 (22)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规定 (23)4.1公共服务中心 (23)4.2 社区服务中心 (23)4.3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公服设施配置 (24)第五章城市道路交通规定 (24)5.1 总体要求 (24)5.2 公共交通 (25)5.3 慢行交通 (25)第六章地下空间规定 (26)6.1 推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26)第七章市政设施规定 (26)7.1 给水 (26)7.2 排水 (26)7.3 再生水 (27)7.4 能源 (27)7.5 防灾减灾 (28)第四部分特色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9)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9)1.1生态保护红线 (29)1.2 城镇发展边界 (29)1.3用地分类与标准 (29)1.4 空间布局 (30)1.5建筑容量规划控制 (30)第二章建筑形态及风貌 (30)2.1建筑高度 (30)2.2建筑界面 (31)2.3建筑间距 (31)2.4建筑退界 (31)2.5建筑风格与细部 (32)第三章公共开敞空间规划 (32)3.1绿地体系 (32)3.2 节点及标志物 (32)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 (32)4.1 镇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 (32)4.2其他设施 (34)4.3 旅游设施配置 (34)第五章功能复合与更新 (34)5.1功能复合 (34)5.2功能更新 (34)第六章道路交通规定 (34)6.1镇域道路 (34)6.2城镇道路 (35)第七章市政设施规定 (35)7.1 给水 (35)7.2 排水 (35)7.3 电力 (36)7.4 环卫 (36)7.5 综合防灾 (36)第五部分农村新型社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37)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37)1.1 用地选址 (37)1.2 用地标准 (37)1.3建筑布局及风貌 (38)1.4 建筑退界 (38)第二章公共服务设施 (39)2.1 布局原则 (39)2.2公共配套设施指标 (39)2.3其他设施 (39)第三章市政基础设施 (39)3.1 基本原则 (39)3.2 道路工程 (39)3.3 给水 (40)3.4 排水 (40)3.5 电力 (40)3.6 燃料 (40)3.7 综合防灾 (40)第六部分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管理规定 (41)6.1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 (41)6.2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近现代建筑 (42)6.3 小城市历史文化资源保护 (42)6.4 川西林盘传统聚落保护与改造 (42)第七部分附则 (43)附表 (44)附表1:成都市域城镇体系 (44)附表2:成都市特色镇名单 (44)附表3: 建筑间距图示 (45)附表4: 城乡用地分类及代码 (46)附表5: 镇建设用地分类及代码 (46)附录名词解释 (48)第一部分 总则1、目的为统筹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加快推进市域城镇及村庄在空间、形态、生态和管理等方面的转型升级,提升城乡规划建设质量,特制定本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除中心城区、天府新区直管区城市部分以外的成都市市域范围。
包括卫星 城、区域中心城、小城市、特色镇、农村新型社区五个层级。
市域城镇体系名单见附表1, 特色镇名单见附表2。
以上各层级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定。
已有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指标 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3、临第一、第二、第三绕城高速公路退界第一、第二、第三绕城高速公路两侧绿地是全市生态格局中重要的生态隔离带和基础设 施走廊。
第一绕城高速公路道路中心线两侧各500米范围内用地禁止用于农业生产、绿化、水体、 应急避难、公共文化体育或者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之外的其他用途。
对范围内的建设用地规模 实行总量控制,坚持“先拆旧后建新”和“多拆少建”的原则,逐步减少建设用地面积。
第二绕城高速公路天府新区段的控制范围为道路红线两侧各1000米,非天府新区段的 控制范围为道路中心线两侧各500米。
控制范围内现状建设和现有居住人口只减不增,除市 政基础设施外,不得新增建设用地(含集体建设用地),不得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城 市建新区(含农村新型社区);不得新批建设项目,不得新建建(构)筑物,现状建构筑物 不得进行改建、扩建;不得布局除水产养殖地外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不得改变 现有灌溉系统。
第三绕城高速公路的控制范围为道路中心线两侧各500米。
控制要求同第二绕城高速。
自本规定执行之日起,新编、修编规划和进行建设管理均应执行该控制要求。
据《环城生态区保护条例》相关规定 据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和规划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天府新区生态绿隔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立项 审查管理的通知》相关规定1 212第二部分卫星城及区域中心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1.1“三线”卫星城及区域中心城在制定和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城市用地边界线和工业集中发展区(点)范围线。
1.1.1生态保护红线根据生态资源禀赋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将现状最有生态保护价值、法律法规要求的和维持生态格局需控制的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内。
生态保护红线内用地主要承担生态保育、农林生产、旅游休闲等功能,按照生态优先原则,严格控制建设项目选址。
1.1.2城市用地边界线依据上层次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相衔接,划定城市用地边界线。
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应突破城市用地边界线。
1.1.3工业集中发展区(点)范围线依据全域成都城乡总体规划、成都市工业空间布局规划等划定工业集中发展区(点)范围线。
工业集中发展区(点)范围线内用地应用于发展工业,不应随意改变为其他用途,工业集中发展区(点)之外原则上不再规划工业用地。
1.2 用地比例1.2.1产业用地卫星城产业用地(商业、商务和工业等)比重标准不少于35%。
1.2.2住宅用地卫星城和区域中心城住宅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不宜高于30%。
1.2.3 公园绿地卫星城公园绿地占建设用地比例不应低于15%。
区域中心城公园绿地占建设用地比例不应低于16%。
1.3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1.3.1住宅用地及商业、商务用地(1)确定住宅建筑总量根据总体规划所确定的人口规模、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住宅用地面积,合理确定住宅建筑总量。
(2)划定强度分区依据综合交通、公共设施、市政设施和生态环境等因素的综合承载力划定强度分区,形成疏密有致、高低错落、建筑与自然环境和谐相融的城市空间形态。
强度分区应覆盖除特别地区以外的城市建设用地,强度分区中住宅用地及商业、商务用地规划控制指标应满足以下要求:①住宅用地(含住宅用地兼容商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卫星城及区域中心城住宅用地(含住宅用地兼容商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分别按表1.3.1.1、表1.3.1.2执行,其中都江堰城区靠近山地区域及历史文化名城控制区域住宅用地(含住宅用地兼容商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按照区域中心城标准执行,其余地区住宅用地(含住宅用地兼容商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按照卫星城标准执行。
表1.3.1.1 卫星城住宅用地(含住宅用地兼容商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注:a.用地比例为各分区中住宅用地占总住宅用地比例。
b.用地比例应计入现状住宅用地,如现状住宅用地占总规划住宅用地比例已超过该分区规定比例时,则不得新增该分区住宅用地,同时超过部分计入下一分区用地比例。
表1.3.1.2 区域中心城住宅用地(含住宅用地兼容商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注:a.用地比例为各分区中住宅用地占总住宅用地比例。
b.用地比例应计入现状住宅用地,如现状住宅用地占总规划住宅用地比例已超过该分区规定比例时,则不得新增该分区住宅用地,同时超过部分计入下一分区用地比例。
②商业、商务用地规划控制指标卫星城及区域中心城商业用地(含商业用地兼容住宅用地)、商务用地(含商务用地兼容住宅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见下表:表1.3.1.3商业、商务用地(含兼容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1.3.1.4商业用地、商务用地(含兼容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表1.3.1.5商业用地、商务用地(含兼容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3)特别地区规定卫星城及区域中心城可划定特别地区,特别地区不应超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1.0%,特别地区的范围划定和控制要求应体现城市形态优先的原则,且用于旧城改造的不能超过特别地区面积的70%。
特别地区用作住宅时,卫星城容积率不超过5.0,区域中心城容积率不超过4.0,绿地率等其他指标以批准的控规和城市设计为准。
特别地区用作其他用地时,容积率、绿地率等指标均以批准的控规和城市设计为准。
(4)城市设计卫星城及区域中心城应在形态分区框架之下,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城市设计,形成高低错落、特色鲜明、环境优美的城市形态。
通过城市设计确定的各地块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建筑贴线率等形态指标,不应突破本规定,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