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运输许可证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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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运输许可证的审批大体流程是:申请筹建——申请开业——审批

一、设立水路运输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运输船舶,并持有船检部门签发的有效船舶证书,其驾驶、轮机人员应当持有航政部门签发的有效职务证书;

(二)在要求经营的范围内有较稳定的客源或者货源;

(三)经营客运航线的,应当申报沿线停靠港(站、点),安排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所必需的安全服务设施,并取得县以上航运管理部门的书面证明;

(四)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场所和负责人,并订有业务章程;

(五)拥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必须具备上述一、二、三、五项条件,并有确定的负责人。个体(联户)船舶还必须具备船舶保险证明。

二、开业的审批权限: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求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或者以运输船舶经营沿海、内河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际运输的,应当申报交通运输部批准。其中经营长江、珠江、黑龙江水系干线运输的(专营国际旅客旅游运输的除外),申报交通运输部派驻水系的航务管理局批准;

(二)各部门、各单位要求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或者以运输船舶经营省内地(市)间运输的,应当申报省交通运输厅(局)或者其授权的航运管理部门批准;经营地(市)内运输的,应当申报所在地的地(市)交通运输局或者其授权的航运管理部门批准;

(三)个体(联户)船舶经营省际、省内地(市)间运输的,应当申报所在地的省交通运输厅(局)或者其授权的航运管理部门批准;经营地(市)内运输的,应当申报所在地的地(市)交通运输局或者其授权的航运管理部门批准;

(四)“三资企业”要求经营我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的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应当申报交通运输部批准。

三、开业审批

经批准同意筹建水路运输企业或者订造运输船舶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筹建、订造船舶。

筹建完毕,具备第一条规定的开业条件后,应当再向原审批机关提交“水路运输企业(船舶)开业申请书”。审批机关对经审核符合条件,决定批准的发给长期或者临时的“水路运输许可证”。

四、申报材料

各地略有不同,一般是

(一)水路运输企业(船舶)筹建:

1、水路运输企业(船舶)筹建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组织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4、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资历、学历、培训证书、从业资格证书、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等职务适航证书、劳动合同意向协议;

5、申请企业、主要股东资历,银行或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或其他能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文件;

6、企业经营资质评估报告;

7、企业办公场所证明;

8、法律法规规定

的其他材料。

(二)企业开业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水路运输企业(船舶)开业申请书;

2、《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或《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3、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资历、学历、培训证书、从业资格证书、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等职务适航证书、劳动合同;

4、申请企业、主要股东资历,银行或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或其他能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文件;

5、企业经营资质评估报告;

6、企业办公场所证明;

7、筹建批准文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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