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运输与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许可
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经营审批
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经营审批一、行政许可的内容马永顺律师推荐(一)设立水路运输企业(含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及个人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活动许可(二)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含企业变更经营范围)许可(三)外国籍船舶临时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许可(四)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许可(五)开辟或变更集装箱班轮内支线登记(六)开辟或变更水路客运航线登记(七)国内外建造、国外购置或光租船舶(客船、危险品船除外)登记(八)国际航行船舶转入国内运输登记(九)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试点业务备案二、行政许可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44号)第八条规定:“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以及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社会运力运量综合平衡情况审查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44号)第十二条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单位、个人的管理水平、运输能力、客源货源情况审批其经营范围”。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2年第64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非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35项“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权限(一)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以及个人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许可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二)外国籍船舶临时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的许可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三)新建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的许可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四)开辟或变更集装箱班轮内支线、国外购置或光租船舶(客船、危险品船除外)、国际航行船舶转入国内运输的登记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经营审批[五篇]
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经营审批[五篇]第一篇: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经营审批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经营审批一、行政许可的内容马永顺律师推荐(一)设立水路运输企业(含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及个人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活动许可(二)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含企业变更经营范围)许可(三)外国籍船舶临时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许可(四)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许可(五)开辟或变更集装箱班轮内支线登记(六)开辟或变更水路客运航线登记(七)国内外建造、国外购置或光租船舶(客船、危险品船除外)登记(八)国际航行船舶转入国内运输登记(九)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试点业务备案二、行政许可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44号)第八条规定:“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以及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社会运力运量综合平衡情况审查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44号)第十二条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单位、个人的管理水平、运输能力、客源货源情况审批其经营范围”。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2年第64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非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35项“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权限(一)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以及个人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许可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二)外国籍船舶临时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的许可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三)新建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的许可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国内⽔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国内⽔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规范国内⽔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为,维护⽔路运输市场秩序,促进⽔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内⽔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条 国内⽔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适⽤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路运输辅助业务,包括船舶管理、船舶代理、⽔路旅客运输代理、⽔路货物运输代理等⽔路运输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作。
县级以上⼈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政区域内的⽔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作。
县级以上⼈民政府负责⽔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作。
第四条 经营⽔路运输辅助业务,应当守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
第⼆章 ⽔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 第五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具备企业法⼈资格; (⼆)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与其申请管理的船舶种类相适应的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四)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配备满⾜下列要求的专职海务、机务管理⼈员: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少配备海务、机务管理⼈员各1⼈,配备的具体数量应当符合附件规定的要求; (⼆)海务、机务管理⼈员的从业资历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具有与管理的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的从业资历; (三)海务、机务管理⼈员所具备的船舶安全管理、船舶设备管理、航海保障、应急处置等业务知识和管理能⼒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体条件与其职责要求相适应。
第七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或者变更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范围,应当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民政府⽔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法》制定的具体实施规定,旨在规范水路运输行业的管理和运营,保障水路运输的安全、高效和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从水路运输管理机构、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船舶登记管理、航道管理、港口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1. 水路运输管理机构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了水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根据实施细则,水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负责制定水路运输政策、法规和标准,并监督和管理水路运输市场。
同时,管理机构还应加强对水路运输企业的监管,确保其合法经营和安全运营。
2. 水路运输经营许可根据实施细则,水路运输经营许可是水路运输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必要条件。
实施细则规定了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申请条件、程序和标准。
申请人需提交相关资料,并通过安全审查和经营能力评估,获得许可证书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 船舶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对船舶登记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
船舶所有人应按照规定向水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船舶登记,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水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合格后办理船舶登记手续。
登记后的船舶应定期进行检验和年度审验,确保其适航和安全运营。
4. 航道管理实施细则对航道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
水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负责航道的规划、建设和维护,并制定航道通航管理办法。
航道通航管理办法规定了船舶通航的条件、限制和安全要求,以确保船舶在航道上安全、顺畅地运行。
5. 港口管理实施细则对港口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
水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负责港口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并制定港口管理办法。
港口管理办法规定了港口的分类、等级和管理要求,包括港口设施建设、港口服务水平和港口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港口的安全、高效运营。
综上所述,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水路运输行业的管理和运营进行了全面规定。
通过明确水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规范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船舶登记管理、航道管理和港口管理等方面的要求,能够有效提升水路运输行业的安全性、高效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为推动水路运输行业的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颁布日期】1987.05.12【分类号】400【文号】【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1987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路运输管理,维护运输秩序,提高运输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从事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水路运输分为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
营业性运输是指为社会服务,发生费用结算的旅客运输(含旅游运输,下同)和货物运输。
非营业性运输是指为本单位或本身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运输。
第四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事业,各地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水路运输事业。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路运输管理业务的实际情况,设置航运管理机构。
第五条水路运输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实行地区、行业、部门多家经营的方针。
保护正当竞争,制止非法经营。
第六条从事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发布的水路运输规章。
第七条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准许,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的水路运输。
第二章营运管理第八条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以及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社会运力运量综合平衡情况审查批准。
审批办法由交通部规定。
对水路运输行业管理影响较大的非营业性船舶运输的审批办法,由交通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九条设立水路运输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运输船舶;(二)有较稳定的客源或货源;(三)经营旅客运输的,应当落实客船沿线停靠港(站)点,并具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四)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五)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运资金。
LNG船舶运输公司、LNG船舶管理公司成立要求及程序
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经营审批一、行政许可的条件(一)设立水路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除经营单船600总吨以下的内河普通货船运输外,经营国内水路运输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2、拥有与经营区域范围、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且上述船舶总运力规模满足第7项的要求;3、有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经营、海务、机务、船员管理等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和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安全管理与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并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5、有与经营船舶种类、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相关专职管理人员应当满足第8项的要求;7、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封闭通航水域经营客船运输外,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总运力规模应当分别满足下列最低要求:(4)经营省际沿海液化气体船运输的:舱容3000立方米;(5)经营省内沿海液化气体船运输的:舱容1000立方米;(6)经营省际内河液化气体船运输的:舱容500立方米;(7)经营省内内河液化气体船运输的:舱容300立方米;交通运输部可以针对因市场需求有限,致使从事水路运输的企业运力规模无法满足上述要求的情况,公布低于上述规定的总运力规模的特定区域。
8、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应当至少配备1名经营专职管理人员,并配备满足下列数量要求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3)经营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5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6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2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4)经营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上述规定的专职管理人员应当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不得在船上或者其他企业兼职。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2012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路运输经营者第三章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第四章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内水路运输安全,促进国内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以及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国内水路运输(以下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本条例所称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是指直接为水路运输提供服务的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保护水路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国家运用经济、技术政策等措施,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促进水路运输行业结构调整;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采用先进适用的水路运输设备和技术,保障运输安全,促进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
国家保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和货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营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对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的违法经营活动实施处罚,并建立经营者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章水路运输经营者第六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贵州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2007年9月24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路交通管理,维护水路交通秩序,保障水路交通安全,促进水路交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路交通规划与建设,水路运输与水路运输服务,航道管理与维护,港口经营与管理,水上交通安全以及从事与水路交通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路交通管理,将水路交通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水路交通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路交通工作,其所属的航务管理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交通工作,其所属的航务管理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做好水路交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水路交通发展规划应当服从综合交通发展规划,与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省水路交通发展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以上水路交通发展规划,由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上一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水路交通建设应当注重生态环境保护,符合水路交通发展规划、基本建设程序、通航技术标准和行洪安全要求。
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投入,加快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保障水路交通安全畅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1996年6月18日交通部公布,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令第5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路运输服务行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承运人及其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运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国内水路运输提供水路运输服务及相关业务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服务业,是指接受旅客、托运人、收货人以及承运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旅客或者货物运输、港口作业以及其他相关业务手续并收取费用的行业,分为船舶代理业和客货运输代理业。
第四条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必须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水路运输服务业实施行业管理。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航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运输服务业实施行业管理。
第六条对水路运输服务业实施管理,应当遵循布局合理、服务方便、竞争有序、适应运输市场发展需要的原则。
第七条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当遵循方便、迅速、准确、节省的经营方针,为旅客和托运人、收货人、承运人提供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主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任何企业从事水路运输服务业务,必须经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批准,领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以下简称“三资企业”)经营水路运输服务业务,应当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章审批条件和程序第九条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稳定的水路运输客源、货源和船舶业务来源;(二)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三)有固定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四)有符合下列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1.经营船舶代理业务的,为20万元人民币;2.经营客货运输代理业务的,为30万元人民币;3.同时经营船舶代理和客货运输代理业务的,为50万元人民币。
关于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情况说明
关于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情况说明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对于从事水路运输业务的企业和个人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相关情况,并给出一些指导建议。
首先,什么是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对从事水路运输业务的企业和个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和认定的证明文件。
只有持有这个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才能合法从事国内水路运输业务。
具体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程序如下:首先,申请人需要向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文件。
然后,申请人需要经过资格审核和业务能力评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对其进行审查和核实。
最后,经审核认定合格后,申请人将获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以下几个重要意义:首先,它是合法从事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的必要条件,没有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将不能从事相关业务,否则将被认定为违法经营。
其次,它是企业和个人获得客户信任的重要保证,持有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表明其业务能力已经通过国家认定,具备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和能力。
为了更好地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下是一些建议:首先,申请人应提前了解所属地区取得许可证的具体流程和要求,了解所需材料和程序,并按照要求进行准备。
其次,申请人应仔细核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确保所有文件齐全、准确,避免因材料不全或虚假而导致申请失败。
再次,申请人应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审核和评估工作,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业务能力证明,确保审核过程顺利进行。
最后,申请人需耐心等待审批结果,如有需要,可以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保持沟通,了解办理进度。
综上所述,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一项重要且必要的过程。
只有具备合法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才能从事国内水路运输业务,获得客户信任和业务机会。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有意从事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的人士提供一些帮助和指导。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引言概述: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是指导水路运输工作的重要法规,实施细则则是对条例的具体细化和落实。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制定对于规范水路运输行为、提高水路运输效率、保障水上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内容。
一、船舶登记管理:1.1 登记程序:船舶所有人应当向相关部门提出登记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并经审核后方可登记。
1.2 登记要求:船舶所有人应当提供船舶基本信息、船舶所有权证明、船舶技术状况等相关资料。
1.3 登记效力:船舶登记后,具有法律效力,船舶所有人应当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船舶安全运行。
二、水路运输经营管理:2.1 经营许可: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向相关部门提出经营许可申请,经审核合格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2 经营范围:经营许可证应当明确经营者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条件,确保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2.3 经营监督: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监督检查,确保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
三、水路运输安全管理:3.1 安全设备:船舶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如救生衣、救生圈等,确保船员和乘客的安全。
3.2 安全培训:船员应当接受相关的安全培训,提高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确保船舶安全运行。
3.3 安全监督: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路运输安全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四、水路运输环保管理:4.1 排放标准:船舶应当符合相关的排放标准,减少对水环境的污染。
4.2 废物处理:船舶应当妥善处理船舶产生的废物,确保不对水域环境造成污染。
4.3 环保宣传: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路运输环保的宣传教育,提高船员和乘客的环保意识。
五、水路运输服务管理:5.1 服务质量:水路运输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供优质的服务,确保乘客的舒适和安全。
5.2 投诉处理: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乘客的投诉,维护消费者权益。
5.3 服务监督: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路运输服务的监督检查,确保服务质量符合标准。
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2007年9月24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路交通管理,维护水路交通秩序,保障水路交通安全,促进水路交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路交通规划与建设,水路运输与水路运输服务,航道管理与维护,港口经营与管理,水上交通安全以及从事与水路交通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路交通管理,将水路交通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水路交通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路交通工作,其所属的航务管理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交通工作,其所属的航务管理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做好水路交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水路交通发展规划应当服从综合交通发展规划,与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省水路交通发展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以上水路交通发展规划,由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上一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水路交通建设应当注重生态环境保护,符合水路交通发展规划、基本建设程序、通航技术标准和行洪安全要求。
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投入,加快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保障水路交通安全畅通。
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水路交通建设。
第九条设置渡口应当经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设置跨行政区域的渡口,由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分别办理批准手续。
审批前应当由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对渡口安全条件和申请单位的安全管理能力进行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4年1月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5年5月1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10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使用船舶从事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第三条水路运输按照经营区域分为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按照业务种类分为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
货物运输分为普通货物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
危险货物运输分为包装、散装固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
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包括液化气体船运输、化学品船运输、成品油船运输和原油船运输。
普通货物运输包含拖航。
旅客运输包括普通客船运输、客货船运输和滚装客船运输。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具体实施有关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水路运输经营者第五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
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
(四)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水路运输许可证办理条件
水路运输许可证办理条件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水路运输逐渐成为各国重要的物流运输方式之一。
为了保证水路运输的安全、顺畅和可持续发展,各国政府对水路运输进行了严格的管理和监管。
在中国,水路运输许可证是水路运输企业进行运输业务的必备证件。
本文将从水路运输许可证的定义、办理条件、办理流程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水路运输许可证的定义水路运输许可证是指水路运输企业在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下,从事水路运输业务的必备证件。
水路运输许可证的发放是为了保障水路运输企业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合法和规范。
水路运输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5年,有效期届满后需要重新办理。
二、水路运输许可证的办理条件1、企业注册登记水路运输企业在办理水路运输许可证前,必须完成企业的注册登记。
企业注册登记需要提交相关的企业证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经营范围等资料。
2、企业资质要求水路运输企业需要具备下列资质条件:(1)取得相应的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2)拥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或租赁符合规定的船舶;(3)具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4)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
3、资金实力水路运输企业需要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以确保运输业务的正常开展。
企业需要提供相应的资产证明、财务报表等资料。
4、安全保障能力水路运输企业需要具备一定的安全保障能力,包括船舶安全保障、货物安全保障和人员安全保障等方面。
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三、水路运输许可证的办理流程1、企业申请水路运输企业在具备上述条件后,可以向水路运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水路运输许可证。
申请时需要提交企业的各种证照、资料和申请表格等。
2、资格审查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会对企业的申请资料进行资格审查,包括企业资质、资金实力、安全保障能力等方面。
3、现场检查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会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企业的船舶、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体系等方面。
4、许可证发放当企业通过资格审查和现场检查后,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会向企业发放水路运输许可证。
交通部关于换发水路运输许可证等四证的通知-交水发[1994]468号
交通部关于换发水路运输许可证等四证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关于换发水路运输许可证等四证的通知(交水发(1994)468号1994年5月1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长江、珠江、黑龙江航务(运)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根据部《关于水路运输许可证等四证修改补充的通知》(交运发〔1993〕810号)的要求,为使全国统一换发《水路运输许可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水路运输管理检查证》(以下分别简称《运输许可证》、《服务许可证》、《船舶营运证》、《检查证》,总称“四证”)的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换证时间根据海口会议部署,从1994年2月1日至1994年9月30日为全国统一换证时间。
在此期间,新的四证和有效旧证同时通用。
从1994年10月1日起各旧证作废,停止使用。
其中1993年6月30日至1994年3月1日期间核发的筹建水运企业的《水路运输许可证》至有效期满为止。
二、换证对象1.一切从事我国国内沿海、内河营业性旅客、货物运输(含旅游、渡船运输)的企业、单位、个人和所有营业性运输船舶;2.一切从事国内水路运输服务的企业(包括涉及水路运输方式的联运服务企业);3.一切从事水路运输管理、监督和检查的工作人员。
三、换证原则1.《运输许可证》、《船舶营运证》一律凭有效旧证换发新证,并在新证存根备注栏内注明旧证的编号。
2.为确保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在核换《船舶营运证》时,可根据需要使用《营运船舶年审待理证》,待理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1994年9月30日。
关于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情况说明
关于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情况说明关于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情况说明一、什么是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指国家相关部门针对从事水路运输业务的企业或个人颁发的合法执照。
企业或个人持有这个执照,才能合规经营水路运输业务。
二、如何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具体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流程如下:1.准备材料:申请者需要准备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文件。
2.填写申请表:申请者需填写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申请表,表中包含了企业的基本信息、经营范围等内容。
3.递交材料: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和填写好的申请表递交至国家交通运输部门的所在地的水路运输管理机构。
4.审核和审批:水路运输管理机构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进行审批。
审批过程中,可能还需要进行现场检查。
5.领取许可证:经过审核和审批通过后,申请者可前往水路运输管理机构领取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作用和意义拥有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意味着企业或个人具备合法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资质和条件,对于水路运输行业来说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合规经营:持有许可证可以保证企业或个人在水路运输业务中的合规经营,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维护行业的良性竞争环境。
•提升信誉度:许可证是企业或个人合法经营的象征,可以提升其在客户和合作伙伴中的信誉度和形象。
•合作机会增加:拥有许可证可以获得更多合作机会,与其他具有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进行合作,共同开展水路运输业务。
•受益政策支持:根据国家政策,持有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获得相关扶持政策和支持,如贷款支持、税收优惠等。
结论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进行水路运输业务的前提和必要条件,通过具体的流程和合规经营,可以获得合作机会,提升企业或个人的信誉度,并享受政府相关政策的支持。
四、许可证的有效期和续签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5年,根据不同情况可能存在特殊要求和变动。
水运经营许可证办理详解
水运经营许可证办理详解一、什么是水运经营许可证水运经营许可证是指国家对从事水上运输业务的企业或个人颁发的经营许可证书。
这是一种政府管理水运行业的措施,有助于规范行业秩序,保证交通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二、水运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1. 注册登记:申请办理水运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需要先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具备合法的企业身份。
2. 经营场所:申请人需要拥有合格的经营场所,符合相关要求,满足水运业务的基本条件。
3. 船舶条件:申请人需要拥有合法的船舶,并满足国家对船舶安全、性能等方面的各项要求。
4. 技术能力:申请人需要具备相应的水运经营技术能力,包括船舶操作、维修等技能。
5. 资金实力:申请人需要有足够的资金实力,确保正常的经营和维护运营安全。
三、水运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流程1. 准备材料:申请人需要准备齐全的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证明、营业执照、船舶证书、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场所租赁合同等。
2. 提交申请:申请人将准备好的材料递交至相关的政府部门,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缴纳相应的办理费用。
3. 审核评估:政府部门将对提交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核,评估申请人是否符合办理条件。
4. 检查验收:政府部门会对申请人的船舶、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确保其符合相关要求。
5. 许可证颁发:经过审核与验收合格后,政府部门将颁发水运经营许可证给申请人。
四、水运经营许可证的重要性1. 合法经营:水运经营许可证是从事水上运输业务的必要条件,持证经营能够确保企业合法经营,避免违法行为。
2. 提升信誉度:拥有水运经营许可证可以增强企业的信誉度,有助于与合作企业、客户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3. 保障交通安全:持证经营的企业需要符合一定的安全标准,能够降低事故风险,确保水上交通的安全畅通。
4. 推动经济发展:水运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有利于推动水上运输业的发展,促进物流体系完善,提升运输效率。
五、水运经营许可证的延续与变更1. 延续手续:水运经营许可证一般有效期为一定的时间,在证件即将到期前,申请人需要提前向相关部门办理延续手续。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5、经营客船运输的,应当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和安全设施。
6、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必须具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并拥有与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7、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历;
水路运输与水路运输服务经营
发布时间:2013-04-02【字体:
大中小】浏览次数:433
省级行政审批项目信息填报表
(119)
审批项目名称
项目设定机关
实施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关名称
承办机关名称
协办机关名称水路运输与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许可
国家
xx交通运输厅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港航管理局无《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法律法规依据
3、决定:
由省港航局分管领导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经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审核,报厅分管领导决定后,由厅政务服务大厅发放决定。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应当依法组织,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定及承诺期限内。
筹建30个工作日,开业20个工作日
筹建14个工作日,开业14个工作日
不收费
17、覆盖其所管理船舶范围的有效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
18、国际船舶管理业务xx;
19、可行性分析报告;
20、投资协议书;
21、管理人员资质;
22、身份证复印件;
23、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任免文件;
24、管理人员适任证书;
25、管理人员服务簿;
26、工商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xx;
湖北省武汉市建设大道428号湖北省交通运输厅(一楼)政务服务大厅
27、房屋租赁合同;
28、管理人员资历公证书;
办理流程
特别程序及期限
法定办理期限
承诺办理期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申请表格名称及
获取方式
可否在互联网上
实现远程申请
投诉电话
受理地点
29、投资人身份证。
1、受理:
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向厅政务服务大厅递交申请。
2、审查:
由省港航局组织审查,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根据审批业务范畴(如需专家审查、现场查验等),会同厅机关相关业务处室参与审查。
8、有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的人员;
9、有与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审批范围和条件
已经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扩大经营范围,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第1项、第2项、第6项至第10项规定的申报材料及原批准文件复印件和《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
个体运输经营者申请从事国内水路运输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第1项、第9项、第11项规定的申报材料。
12、xx;
1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筹建的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14、企业股东的基本情况和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证明文件,法人股东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15、公司章程及其复印件,固定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及其复印件;
16、本规定要求的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专职管理人员名单、任职文件、身份证、任职资历材料、劳动合同(筹建的提供意向协议)及其复印件;
国国际海运条例》
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经营资质条件:
1、拥有与经营区域范围、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且上述船舶总运力规模满足相关要求;
2、有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经营、海务、机务、船员管理等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和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安全管理与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并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