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讲_法律行为制度(3) 、代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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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单元法律行为制度
【考点 4】效力待定的合同( 2)
2. 无权代理人代理的合同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 1)追认权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 2 )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 3 )撤销权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考点 5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P7 )( 2017 年判断题, 2018 年单选题)
1.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 1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分类
① 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条件成就时,法律行为才生效。
② 附失效条件的法律行为——条件成就时,法律行为归于无效。
【提示1】所附条件可以事件,也可以是行为。
【提示2】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没有成就,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就。
( 2 )附条件的要求:
①必须是“ 将来”发生的事实(已发生的事实不能为条件);
②必须是“ 不确定”的事实;
③条件应当是双方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非法定的事实);
④条件必须“ 合法”。
( 3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区分
①附条件的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效力的产生或消灭具有不确定性。
②附期限的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效力的产生或消灭是确实的、可预知的。
【解释】所附的条件可能成立也可能不成立(结婚之日),但所附的期限不论是不是确定的期限,必然会到来(死亡之日)。
【考题1 ·判断题】陈某与李某约定,在李某结婚时,陈某将自己的一套房屋赠与李某。该赠与行为是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2017 年)
【答案】×
【解析】所附的条件可能成就,也可能不成就;所附期限必然会到来。
【考题 2 ·单选题】孙某与赵某约定,赵某若于年内结婚,孙某将把其名下一套房屋借给赵某使用 1 年。该约定的性质是()。( 2018 年)
A.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B.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C. 单方法律行为
D. 不属于法律行为
【答案】 B
【解析】( 1 )选项 AB :“期限”一定会届至,“条件”不一定会成就。“年内结婚”属于附条件。( 2 )选项 CD :属于多方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小结】
第三单元代理制度
【考点 1 】代理的概述(★)( P11) (2015 年单选题, 2019 年多选题 )
1. 代理的特征
【解释】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 1 )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提示】行纪(寄售)不属于代理,因为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 2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提示2】由于传达、居间行为不能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不属于代理。
( 3 )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2. 代理的适用范围
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考题1·单选题】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下列行为可以由他人代理完成的是()。( 2015 年)
A.订立遗嘱
B. 登记结婚
C.
租赁房屋 D. 收养子女
【答案】 C
【解析】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
【考题2 ·多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代理行为无效的有()。( 2019 年)
A. 郑某受王某委托代为收养子女
B.赵某受钱某委托代为购买汽车
C.
周某受吴某委托代为婚姻登记D.
孙某受李某委托代为租赁房屋
【答案】 AC
【解析】选项 AC :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考点 2 】滥用代理权与无权代理(★★)( P12 )( 2009 年判断题)
【解释1】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而发生的代理。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提示】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解释2】法定代理是指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定的代理。法定代理一般适用于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况。
1.滥用代理权与无权代理界定
【提示1】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提示2】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解释】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在民事法律行为类型上应当定性为效力待定行为,其行为效力取决于被代理人对意思表示的追认与否。
【提示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