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讲_法律行为制度(3) 、代理制度
代理的特征、代理权滥用、无权代理重点
第05 讲代理的特征、代理权滥用、无权代理第二节代理制度1.代理的特征(1)代理的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解释)根本当事人:代理人、被代理人、第三人〔相对人〕(提示)事务性的行为不存在代理。
(2)代理的适用范围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提示)法律规定,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不得代理。
当事人约定,如律师出庭不得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决定的,如周杰伦演唱会不得代理。
(例题·单项选择题)依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以下选项中适用代理制度的是〔〕。
A.缔结买卖合约B.整理学术资料C.结婚D.订立遗嘱(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此题考核代理。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如立遗嘱、结婚等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选项 B 是纯粹的事务X行为,不能代理。
(3)代理与相关概念区别①代理与行纪的区别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行纪的法律后果由行纪人自行承当;而代理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当。
行纪人通常依据约定赚取交易标的的差价。
(案例)画廊〔行纪人〕帮托付人〔画家〕卖画的合约是一种行纪合约。
②代理与托付的区别代理行为涉及三方当事人,而托付关系只发生于托付人与受托人之间,且可以是单纯的事实行为,如看管行李。
代理授权是单方法律行为,被代理人一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托付是双方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
托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授权而形成的代理;代理包含托付代理、法定代理。
③代理与传达的区别传达忠实传达托付人意思表示,行为人不以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而本人需要具备相应行为能力;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可以独立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代理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本人无需具备行为能力。
法学概论第五章民法官方笔记精讲
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 代理权;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 控制;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 6 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布关程序终结吋起,诉讼时效 期间重新计算: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 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债权
【知识点 1】债权概述 ☆ 1.债权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 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特征:债权反映动态的财产关系即财产流转关系;债权关系的主体是特定 的双方当事人;债权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债权一般需要通过债务人的 行为才能实现。 2.种类: (1) 合同之债与法定之债 (2) 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3) 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4) 主债与从债 3.发生与终止 引起债发生的根据主要有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引起债终止的原因主要有债务履行、互相抵销、混同(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为一人)、 一方放弃债权或双方协议免除债务等。
【知识点 5】民事责任 ☆ 1.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构成民事责任的条件有以下四项: (1)民事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存在; (2)损害事实的存在; (3)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2.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可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两种形态。 3.侵权的民事责任 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使他人遭受损失时,行为人应承担 侵权责任。 4.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5.免除民事责任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2)因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3)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 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4)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讲代理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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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代理关系的终止
1、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撤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 4、被代理人死亡或法人终止。按《合同法》第
5、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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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委托代理的有关问题及法律规定:
1、委托代理的产生:委托人单方面的授权, 其授权的形式可以是口 头的,也可以是书面; 由委托人根据双方的信任度,委托事务的大 小、轻重、缓急决定。
2、按《合同法》第410条规定: “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这
条规定超出了《合同法》总则关于合同解除的 范围。这是由委托合同完全基于双方的人身信 任关系而决定的。
《合同法》规定: 第406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 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 偿损失。
第407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 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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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权代理的民事责任 无 没有代理权 权 代理关系终止后的以他人名义进行代理活动 代 理 超越代理权限进行的代理活动
严格讲,无权代理不是代理,与被代理人无关。 但在大多数情况下,无权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时是处 于对被代理人利益的考虑,且事后大多被所谓的被代 理人追认。所以法律对此作了专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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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 权或在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 代理人才承担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做否认表 示的视为同意。”“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超 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还为行为人实施民事行 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 任。”
第5讲 法的运行论
3.良好的法律环境
法律的经济环境、政治环境、历史文化传统、社 会道德观念等。
二、执法
(一)含义 广义:一切执行法律的活动,包括行政机 关执法、司法机关司法和公民的守法,等 同于法的实施;
狭义: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 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
(二)执法主体
1.取得执法权的方式
2.我国的执法主体
其一,各级人民政府:
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并有权决定全国性 的行政管理问题; 地方行政机关分为四级:省、自治区和直辖市; 自治州和设区的市;县级;乡镇一级。
其二,政府的职能部门:工商、税务、物 价、金融、公安、海关、交通、林业、农 业、外汇管理、城市建设、土地管理、房 屋管理、技术监督、医疗卫生、劳动安全、 人事、教育、文化、新闻等;
(2)要求 其一,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由法律设定并 依法授予,任何机关均不享有法外特权; 其二,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依照和 遵守法律,违法的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效 力; 其三,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 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2.行政合理性原则 (1)含义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 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作 出行政决定,而且这种决定还应符合法律 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2)要求 其一,适当性原则,行政主体在执法时,只能够 使用那些适合于实现该法目的的方法,而且必须 根据客观标准来决定某种措施的适当性; 其二,必要性原则行政主体在若干个适合用于实 现法律的目的的方法中,只能够选择使用那些对 个人和社会造成最小损害的措施; 其三,比例原则,它要求行政行为适当地平衡行 政措施对个人造成的损害与对社会获得的利益之 间的关系。
3.法律草案的通过
代理法律制度
2.5
隐名代理
含义
2.5.1
隐名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表明被代 理人身份实施的代理行为。
《民法通则》在一般意义上确认了显名代理。 《合同法》则针对特定的民事活动规定了隐名代 理的适用效力,即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 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情况,依法 产生代理的法律后果。
① ② ③
2.2.2
代理权的行使规则
①
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 进行无权代理。 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当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当符合代理人的职责要求。
② ③
④
代理人原则上应当亲自完成代理事务,不得擅自 转委托。
2.2.3
滥用代理权的行为
① ②
认定条件
代理人拥有代理权。 代理人在违反法律有关代理权行使的规则、要求的情况下行使 代理权。 已经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具体种类 自己代理。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为法律行为。
2.4.2
构成要件
1) 2)
存在无权代理行为,前提条件。
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 人有代理权。 第三人在主观上是善意的且无过错。
3)
2.4.3
表见代理的表现形式
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 授权。
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 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交给他人,他人以 该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 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 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5第五讲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1.主张“事断于法”,反对“临事制刑” 商鞅指出“立法而行私,与法争,其 乱也甚于无法”。 有法不依,比无法的危害更大。
韩非提出要“以法为本”,“明法制, 去私恩”。 他说“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 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2.主张“刑无等级”,反对“礼有差等” 管仲首先阐明了法的概念。 他说“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 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
《杂法》包括惩罚“轻狡、越城、博戏、 借假、不廉、淫侈、逾制”等诸种违法行 为的条文,规定了对于淫乱、赌博、盗窃 官府印信、贪污贿赂以及僭越逾制和议论 政府法令等的惩治办法。 《具法》是“以其律具其加减”,就是 根据不同情况,对于犯法者加重或减刑的 规 定。
(3)《法经》的本质 维护封建君权和政权。 维护封建私有制财产。 维护封建等级特权。 镇压劳动者。对于人民群众即使是最 轻微的违反封建秩序和有意无意的反抗行 为,都要施用严厉的刑罚惩治。
《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 《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 法律; 《囚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 《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 《杂法》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 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 《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 律。
《具法》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 分。其他五篇为“罪名之制”,相当于现 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
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在一定程度上 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打破了“刑不可知, 则威不可测”的壁垒。同时,标志着奴隶 制法制的瓦解,封建制法制的建立,从而 促进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
3.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首先,成文法的公布,结束了法律秘 密状态,摧毁了旧贵族对法律的专擅垄断, 使法律走向公开,开创了我国法制改革与 建设的新纪元,成为法律制度的发展进入 新时代、新阶段的重要标志。
经济法精讲班第五讲课后作业
一、单选题1、(2018年)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行为中,属于会计工作政府监督的是()。
A.个人检举会计违法行为B.会计师事务所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审计C.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审核本单位会计账簿D.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会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正确答案:D解析:会计工作政府监督是指财政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各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2018年、2019年)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人员中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的是()。
A.单位人事部门工作人员B.单位负责人C.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D.单位审计部门工作人员正确答案:C解析: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3、(2018年)对于变造、伪造会计凭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对单位罚款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B.对个人罚款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C.对单位罚款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D.对个人罚款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正确答案:B解析: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4、(2018年)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会计人员故意隐匿会计账簿,尚不构成犯罪的,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该期限为()。
A.5年B.2年C.3年D.1年正确答案:A解析:会计人员故意隐匿会计账簿,尚不构成犯罪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简述代理及其法律特征(简述代理及其法律特征的内容)
简述代理及其法律特征(简述代理及其法律特征的内容)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猛高敬进行代理行为。
3、代理主要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4、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
代理主要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念冲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扩展资料:代理的标的:1、代理的标的须为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63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2款也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变动或者救济民事权利的行为,也可准用代理,如代理申枝慎请专利商标、办理登记、代理诉讼等。
民事法律行为中的身份行为,因其有专属性,不得代理,如结婚、离婚、收养等身份行为,不得代理。
3、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8条规定:凡是依法或者依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代理的法律特征是什么法律分析: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3、代理主要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4、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的标的:1、代理的标的须为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63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2款也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变动或者救济民事权利的行为,也可准用代理,如代理申请专利商标、办理登记、代理诉讼等。
民事法律行为中的身份行为,因其有专属性,不得代理,如结婚、离婚、收养等身份行为,不得代理。
《法律基础知识》
整理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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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律的一般理论
(三)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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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律的一般理论
(四)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 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分为:
1.物。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 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它可以是自 然物,也可以是人的劳动创造物,如建筑物、机器、 各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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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律的一般理论
四、法律体系 所谓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法律规范
按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根据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 和调整方法的不同,划分为若干法律门类,并由这 些法律门类及其所包括的不同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 联系的统一整体。
我国的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 干而形成的法律体系。
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 和法律。经济法大量以该种形式存在,这是由经 济的社会化和政府对经济的全方位管理和参与的 客观条件所决定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 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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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律的一般理论
整理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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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律的一般理论
(二)刑法
刑法是规范犯罪、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刑法是一个传统的法律门类,与 其他法律门类相比,具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所 调整的社会关系极其广泛。不论哪一方面的社会 关系,只要发生了构成犯罪的行为,都受刑法调 整。二是强制性最突出。所有法律都有强制性, 但刑法的强制性最为突出。刑法是保证其他法律 有效实施的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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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之民事法律行为理论
月第二编民法相关制度——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第01讲民事法律行为理论本章简介:有效要件一…。
效力瑕疵法律行为K一五一!、代理纠纷解决:--诉讼时效1•本章内容包括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三部分,都是经常命题的,近几年的平均分值在4・5分,考试的形式多为客观题。
2.本章重点在于法律行为和诉讼时效,往往结合例子考核。
3.本章的学习要结合示例,通过例子体会考点。
另外本部分的法律行为建议结合合同法部分进行学习,这两部分经常结合出题。
[色讲义编号NODE00984400020100000101 :针对本讲义提问]【考点一】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三星)【考点介绍】本考点在12年、14年各考查了一道题,重点在于法律行为的分类以及行为能力对生效与否的影响。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L法律行为的概念: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区别于事实行为),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和义务关系为目的(区别于好意施惠)合法行为。
【思考1】发明、创作、拾得遗失物、侵权是法律行为吗?N。
【思考2】邀请朋友吃饭、同学之间问作业题是法律行为吗?NO【思考3】贩卖枪支是法律行为吗?N【民事行为VS法律行为】并非一切民事行为都是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不强调行为的合法性。
f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如攵巾出AE%--β*效力待定行为-{jt是否追MΠq附条件.附期限的;行为无效行为一绝对无效眄更、可撤销行为γ⅞否挪制、变更土2.意思表示:(1 )概念:将内在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出来。
一般采用明示方式,特定情况下默示状态也可以成立意思表示。
(2 )生效时间:对话了解主义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要约、承诺、债务免除、授予代理权、合同解除非对话到达主义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遗嘱行为、抛弃动产完成主义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标准类型示例按意思表示的个数单方法律行为★如撤销代理、债务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遗嘱行为、授予代理权、放弃权利【思考】赠与合同是单方。
「多方?是多方法律行为。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基础精讲-第05讲_代理、仲裁
第三单元代理制度【考点1】代理制度概述(★)(2015年单选题)1.代理的特征【解释】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3)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提示1】行纪(寄售)不属于代理,因为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提示2】由于“传递信息、居间行为”不能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不属于代理。
【提示3】由于“代人保管物品”不涉及第三人,不属于代理。
2.代理的适用范围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
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3.代理的种类(1)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面或口头)而发生的代理。
委托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法定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3)指定代理按照人民法院或有权机关的指定而发生的代理。
【考题·单选题】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下列行为可以由他人代理完成的是()。
(2015年)A.订立遗嘱B.登记结婚C.租赁房屋D.收养子女【答案】C【解析】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
【考点2】滥用代理权与无权代理(★★)(2009年判断题)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解释1】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合同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2)无权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权,且代理期限尚未结束,但实施代理行为时代理权已经终止。
第五章民商事法律制度
婚姻关系自行消灭 遗产开始继承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 期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公民生还,应当返还被继承的财 产或给予适当补偿;原配偶尚未再婚 的,自行恢复婚姻关系,原配偶已再 婚的,原婚姻关系不得自行恢复。
第五章 民商事法律制度
2.宣告死亡
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时,人民法院 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判决推定公民死 亡,因而结束其民事主体资格的法律制度。
1.概念 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 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1)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件 2.特征 (2)为达到预期的法律后果而实施
(3)合法行为
第五章 民商事法律制度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1
明 (1)书
示
形
面 式
文书、证书、合 同书、证明、信 件、电报、电传
一般 公证
形 (2)口 头 当面交谈和电话对讲
( 1、主体:公民(自然人)、法人、
二 )
国家 (特定情况下)。
构 2、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
成
3、内容:民事权利和义务 。
第五章 民商事法律制度
第二节 民事主体
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 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和法人。 一、公民(自然人)
(一)公民的法律地位
公民是指基于自然状态出生而具 有一国国籍的人 。
农村承包 经营户
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 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承担无限 清偿责任
个人经营的,以个人的全部财产承担
家庭共同经营的,以家庭成员共 有的全部财产承担。
第五章 民商事法律制度
(七)个人合伙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 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 经营,共同劳二)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律基础知识讲义PPT课件
• C.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D.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
•C
法律事实
• 1.事件(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 • (1)人的出生与死亡 • (2)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 • (3)时间的经过 • 2.人的行为 • (1)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
• 【例4】诉讼时效(时间的经过)属于法律事实中的“ 事件”。
经济法和经济法体系
•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 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 经济法体系:
– 1.企业组织管理法; – 2.市场管理法 – 3.宏观调控法 – 4.社会保障法
• 特别说明:本课程的内容主要是以一名商 务管理专业毕业生所应具备的经济管理方 面的基本法律知识而定,不完全依照也不 局限于传统经济法的体系范围,与法学中 的经济法体系没有必然关系。而是主要以 现行立法中的重要的民商法为教学内容, 重运用与实务,轻理论研究及学术探讨。
• 3.按照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法律规范可以 分为确定性规范与非确定性规范。其中,非确定性规范包 括委任性规范与准用性规范。
• 【例1】《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 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 另行规定。”此规定属于委任性规范。
• 【例2】《合同法》第148条规定:“供用 水、供用气、供用电力合同,参照供用电 合同的有关规定。”此规定属于准用性规 范。
般有效。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10周岁)的未 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 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2019年强化讲义-第05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治工作的基本格局(3)-白斌
第三节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
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党的十九大报告特别强调,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
【口诀】支持不干预,尊重不藐视,保护不穿小鞋。
三、推进公正司法
五、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装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开庭时,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不再穿着看守所的识别服出庭受审;以后,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正装或便装出庭受审,既不需要其主动提出申请,也不需要任何机构或个人批准。
六、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第四节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一、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
二、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
四、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法考主观题考前冲刺阶段-理论法
2020年法考主观题考前冲刺阶段(理论法内部讲义)绪论法考主观论述题有没有复习范围?有。
复习有两篇重要文献:一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构成了论述题答案的模块;二是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构成了论述题设问的来源,这篇讲话类似于英语考试中的“经济学人”,起到题源库的作用。
其中,这篇讲话提出了当下全面依法治国的十大论题:“一是坚持加强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二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比如2017年论述:请根据材料一和材料二,结合自己对中华法文化中“天理、国法、人情”的理解,谈谈在现实社会的司法、执法实践中,一些影响性裁判、处罚决定公布后,有的深获广大公众认同,取得良好社会效果,有的则与社会公众较普遍的认识有相当距离,甚至截然相反判断的原因和看法。
“三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比如2018年论述:根据材料,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和学习,谈谈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
“四是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五是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比如2015年论述:根据以上材料,结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环节谈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意义和基本要求。
大家都知道,总目标=5法治体系+3依法+3法治比如2019年论述:结合材料(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谈谈建设法治政府对依法治国的意义和建设法治政府的根本遵循。
“六是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比如2016年论述:根据以上材料,结合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总体要求,谈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于推进严格司法的意义。
“七是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八是坚持处理好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九是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十是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参考历年真题,可以分为微观题和宏观题两类:微观题就是考查的知识比较细,需要几个知识模块组合成答案,如上述2015年真题就是“总目标”模块+“立法概述”模块+“执法概述”模块+“司法概述”模块组合而成;而2016年真题就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模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模块+“推进严格司法”模块的组合。
第5讲_法律行为(2)
第二节法律行为与代理(四)无效的法律行为 1.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2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3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无效的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例题 1 · 2019 判断题】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法院宣告其无效时起失去法律约束力。
()【答案】×【解析】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例题 2 · 2018 多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法律行为的有()。
A.6 周岁的王某将自己的电话手表赠与赵某B.宋某以泄露王某隐私为由,胁迫王某以超低价格将祖传古董卖给自己C.张某以高于市场价 30% 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李某D. 甲公司代理人刘某与乙公司负责人串通,以甲公司名义向乙公司购买质次价高的商品【答案】 AD【解析】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A 选项系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2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 D 选项系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 AD 选项。
(五)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1.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五讲大陆法系:基本制度
第五讲大陆法系:基本制度学时安排:3学时。
教学目的:在重点讲述大陆法系的形成与发展历史的基础上,使学生能够清楚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基本制度,并进而为后面学习英美法系的形成与演变以及基本制度奠定基础,从而为辨识西方两大法系的基本制度奠定基础。
主要内容:宪法制度、行政法制度、民法制度、刑法制度、司法制度。
重点难点:违宪审查制度、法国民法与德国民法的异同。
一、宪法制度(一)宪法的基本原则1、人民主权原则2、政府向议会负责原则3、分权原则(二)立法制度与立法机构在法国,一切法律皆由议会通过,议会实行两院制,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组成。
议会还掌握着国家财政大权。
立法的创议权属于政府总理和议员,但事实上总统在立法方面的权力很大。
(欧洲式议会制和美国式总统制的混合体,与戴高乐有关)德国则实行议会立法的单一式体制,联邦议院居于中心地位:选举产生联邦总理,要求政府成员出席会议质询,通过对联邦总理的不信任案。
确认联邦与州的两级立法体制。
联邦设有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各州立法权则属于州议会。
(三)行政体制1、政府的产生与组成法国总统任免总理及各部部长,德国的政府首脑则由议会选举产生。
各国政府通常由总理及各部部长组成,政府的组织原则采取不相容原则。
瑞士的联邦委员会是一种特殊的形式,共有成员7名,由联邦议会选出,任期4年,委员们分别主管联邦的某个部,并推选一人担任主席(同时也是联邦总统),任期1年。
委员会最大的特点是其非党派色彩。
2、政府的职权与责任(四)公民的权利与义务1、权利观的差异与英美法系相比,大陆法系倾向于立法规定,而英美法系则选择司法保护。
2、《人权宣言》3、发展趋势以及存在的问题二、行政法制度(一)行政行为与法治行政(二)赔偿责任1、布朗哥案所确立的原则1873年2月,法国权限争议法庭判决了布朗哥案。
该案中的一个名叫布朗哥的小孩路过国营烟草公司门前的大街时,被该公司的一辆运货卡车撞伤。
法庭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创造性地判决国家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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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单元法律行为制度
【考点 4】效力待定的合同( 2)
2. 无权代理人代理的合同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 1)追认权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 2 )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 3 )撤销权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考点 5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P7 )( 2017 年判断题, 2018 年单选题)
1.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 1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分类
① 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条件成就时,法律行为才生效。
② 附失效条件的法律行为——条件成就时,法律行为归于无效。
【提示1】所附条件可以事件,也可以是行为。
【提示2】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没有成就,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就。
( 2 )附条件的要求:
①必须是“ 将来”发生的事实(已发生的事实不能为条件);
②必须是“ 不确定”的事实;
③条件应当是双方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非法定的事实);
④条件必须“ 合法”。
( 3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区分
①附条件的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效力的产生或消灭具有不确定性。
②附期限的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效力的产生或消灭是确实的、可预知的。
【解释】所附的条件可能成立也可能不成立(结婚之日),但所附的期限不论是不是确定的期限,必然会到来(死亡之日)。
【考题1 ·判断题】陈某与李某约定,在李某结婚时,陈某将自己的一套房屋赠与李某。
该赠与行为是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 2017 年)
【答案】×
【解析】所附的条件可能成就,也可能不成就;所附期限必然会到来。
【考题 2 ·单选题】孙某与赵某约定,赵某若于年内结婚,孙某将把其名下一套房屋借给赵某使用 1 年。
该约定的性质是()。
( 2018 年)
A.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B.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C. 单方法律行为
D. 不属于法律行为
【答案】 B
【解析】( 1 )选项 AB :“期限”一定会届至,“条件”不一定会成就。
“年内结婚”属于附条件。
( 2 )选项 CD :属于多方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小结】
第三单元代理制度
【考点 1 】代理的概述(★)( P11) (2015 年单选题, 2019 年多选题 )
1. 代理的特征
【解释】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 1 )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提示】行纪(寄售)不属于代理,因为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 2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提示2】由于传达、居间行为不能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不属于代理。
( 3 )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2. 代理的适用范围
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
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考题1·单选题】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下列行为可以由他人代理完成的是()。
( 2015 年)
A.订立遗嘱
B. 登记结婚
C.
租赁房屋 D. 收养子女
【答案】 C
【解析】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
【考题2 ·多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代理行为无效的有()。
( 2019 年)
A. 郑某受王某委托代为收养子女
B.赵某受钱某委托代为购买汽车
C.
周某受吴某委托代为婚姻登记D.
孙某受李某委托代为租赁房屋
【答案】 AC
【解析】选项 AC :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
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考点 2 】滥用代理权与无权代理(★★)( P12 )( 2009 年判断题)
【解释1】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而发生的代理。
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提示】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解释2】法定代理是指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定的代理。
法定代理一般适用于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况。
1.滥用代理权与无权代理界定
【提示1】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提示2】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解释】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在民事法律行为类型上应当定性为效力待定行为,其行为效力取决于被代理人对意思表示的追认与否。
【提示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例题· 多选题】下列代理行为中,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有()。
A. 超越代理权进行代理
B.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C. 没有代理权而进行代理
D. 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
【答案】 BD
【解析】( 1 )代理权滥用的情形: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
( 2 )选项 BD :属于代理权滥用;( 3 )选项 AC :属于无权代理行为。
2.表见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解释】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 1 )合同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
( 2 )无权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权,且代理期限尚未结束,但实施代理行为时代理权已经终止。
【考题·判断题】甲公司长期委托张某向乙公司购买原材料,后因张某有过错,甲公司解除了与张某的委托关系,但并未就此事通知乙公司,后张某仍以甲公司的名义向乙公司购买原材料,甲公司应对张某该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民事责任。
()( 2009 年)
【答案】√
【解析】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使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
本题张某属于无权代理,但由于甲公司解除了与张某的委托关系,但并未就此事通知乙公司,客观上使善意相对人乙公司有理由相信张某有代理权。
【例题·单选题】 2018 年 3 月,甲公司聘用乙为业务经理,委托其负责与丙公司的业务往来。
2019 年 4 月,甲公司将乙解聘,但未收回乙所持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亦未通知丙公司。
同年 5 月,乙以甲公司业务经理的身份,持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
下列关于该买卖合同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 合同无效
B. 合同有效
C. 合同效力待定
D. 合同可撤销
【答案】 B
【解析】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在本题中,乙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买卖合同有效。
【考点 3 】代理关系的终止(★)( P13 )( 2013 年单选题 ,2016 年多选题)
【提示】被代理人死亡后,具有法定情形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仍然有效。
如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等。
【考题1 · 单选题】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是()。
( 2013 年)
A. 代理期间届满
B.
代理人辞去委托
C. 被代理人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D.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
【答案】 C
【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 )代理人死亡;( 4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选项 C 是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的情形之一。
【考题2 ·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是()。
( 2016 年)
A. 代理事务完成
B.代理人死亡
C.代理人辞去委托
D.
代理期间届满
【答案】 ABCD
【代理小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