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及配套法规规章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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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其职业 病防护设施设计还应经对本项目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管 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 不得施工。
4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广大从业人员“体面劳动” 意识不断增强,对加强安全监管、改善作业环境、保障职 业安全健康权益等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
以上原因,造成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形势严峻 ,职 业病相关的事件时有发生,职业病诊断、鉴定难、职业病 待遇落实难等问题还比较突出。有必要对现行的《职业病 防治法》防治主体监管责任,对职业病诊断制度以及诊断 资料的获取、争议解决、历史遗留职业病人的保障等方面 做出明确规定。
(三)用人单位使用材料和对设备管理的职责
1 应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 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2 不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 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3 企业使用的主导原材料供应商应符合《职业病防治法》 要求 4 对所采用的技术、工艺和材料不隐瞒其危害 用人单位应在醒目位置对有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和 材料用中文公示,并采取各种措施告知劳动者,包括以职 业卫生培训的方式告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 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 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 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管理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行 使职权,承担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 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 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防治工作面临突出问题
1、城镇化、工业化过程中,大量农民进城就业,他们流 动性大,健康保护意识不强,职业病防护技能缺乏,加大 了职业病防治监管的难度。 2、 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广 泛应用,新的职业危害风险以及职业病不断出现。
3、职业病诊断问题凸显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薄弱环节。 主要难在劳动者无法提供诊断所需资料以及劳动者和用人 单位对资料有争议时诊断机构无法判断。
开胸验肺事件 自2004年6月,农民工张海超到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 司上班后,他先后从事过杂工、破碎、开压力机等有害工 种。工作3年多后,他被多家医院诊断为尘肺,但企业拒 绝为其提供相关资料,郑州职业病防治所却为其作出了 “肺结核”的诊断。为寻求真相,这位28岁的年轻人只好 跑到郑大一附院,不顾医生劝阻,铁心“开胸验肺”,以 此举向人们讲述了一个令人心碎的故事。最终企业向他赔 偿61万余元。
安监部门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 卫生行政部门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证,国家职业卫生标 准的制定,统计报告职业病情况; 劳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保险、职业病有关福利待 遇等;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 合法权益; 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立项和竣工验收的管理; 科学研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 材料的科研和成果推广等。
(四)用人单位工作场所管理要求
1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应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 生产布局合理
3 有害和无害作业分开
4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 置
5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现场急 救用品
6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冲洗设 备 7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应急撤 离通道
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机制
1、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 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2、各级政府部门的职责: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 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 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 体制、机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 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持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三、职业病防治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 正)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总则(1—13条) 前期预防(14—20条)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21—43条 )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44—62条) 监督检查(63—69条) 法律责任(70—86条) 附则(87—90条 )
(一)职业病典型事件
农民工成为职业病危害的高危人群 云南昭通市水富县向家坝镇相继有数十名从安徽省凤阳县 砂石厂打工返乡的农民工,共同患上了一种“怪病”,1 2名青壮年男子相继死亡。卫生部对事件初步调查结果显 示,这些农民工死于矽肺。事发后,当地政府为400多位 曾在安徽石英砂厂打过工的农民工进行了体检。结果发现, 有30多人得了尘肺病。政府部门的结论是,这是一起由于 工作环境恶劣导致的职业病事件。
8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必 要的泄险区
9 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源储存场所设置警示标识
10 工业探伤等使用强辐射源的工作场所设置安全连锁和超 剂量报警装置
11 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警示标识的 设置,高毒工作场所和事故现场设定红色警示线
12 高毒作业场所应设置车间淋浴间
4、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 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尘肺病防治条例》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对作业场所的特殊管理、作业人员的特殊管理。
实施许可制度,分为作业许可和人员资格许可。
5、政府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 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 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 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 术、工艺、设备、材料。 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
13 高毒作业场所应设置更衣室
14 高毒作业场所应设置有毒物品存放专用间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
1 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2 定期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识别、检测、评价 并提出整改措施
3 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4 检测、评价结果定期向所在地职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 告
—制定本单位职业卫生方针;
—设置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
—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明确相关组织的职能;
—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
—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
—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设置岗位操作规程;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 —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确保职业病防治管理必要的经费投入;
6、职业病奖、惩的基本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用人单位的责任与义务规定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产 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一)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
3、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 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 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 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 督管理工作。
5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应有中文说明书
6 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和中文警示说明 7 使用、生产、经营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应有 中文说明书 8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应有中文 说明书 9 不应将存在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嫁给不具备 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10 不得接受不具备防护条件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11 有毒物品的包装应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职业病的定义: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 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 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根据2002年的《职业病目录》,目前职业病分为 10大类 115种。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主要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劳务 派遣用工单位。 用人单位以外的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其职业病防治 活动可以参照本法执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参照执行本法的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 事委员会制定。
—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二)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前期预防中的职责
1 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进行申 报。
2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应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 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并作为下阶段工程设计编制职 业卫生专篇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及配套法规 规章解读
2012年8月
一、修法背景
《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大工 作力度,开展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和重点职业病专项整治, 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严肃查处危
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全社会职业病
防治意识逐步增强,大中型企业职业卫生条件有了较大改 善,职业病高发势头得到一定遏制。
(六)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告知职责
1 在醒目位置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 2 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载明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
பைடு நூலகம்
3 签订的劳动合同应载明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
4 在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 5 在醒目位置公布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6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结果告知 7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告知 8 职业病或职业禁忌告知 9 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进行工伤、工伤申报和工伤 保险待遇告知。
(七)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的规定
1 职业病防护设施配备齐全
2 职业病防护设施有效
3 职业病防护设施台账 4 制定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计划并组织实施 5 按标准配备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6 建立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制度 7 及时维护并定期检测职业病防护设施 8 及时维护并定期检测应急救援设施 9 及时维护并定期检测职业病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二、修法的思路
1、按照防、治、保分开的监督管理原则,明确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在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主体责任。 2、进一步强化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在职业病防治中的责 任,通过具体的制度倒逼用人单位自觉履行提供职业病诊 断所需的资料进而落实预防措施的义务。 3、把握方便劳动者、简化程序的原则,运用劳动仲裁、 行政判定、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的争 议问题。 4、通过制度设置向保护劳动者权益倾斜,有针对性的解 决劳动者在职业病诊断中可能遇到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