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诉司法解释解读111
【新法解读】民诉法新旧司法解释对照表
【新法解读】民诉法新旧司法解释对照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
现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原适用意见)新旧情况予以对比,以便学习使用。
使用说明:有底色的文字为新增或者删除等变化部分。
声明,此对照表为个人制作,不甚完善,仅供学习参考使用,具体条文请参见权威文本。
1992年民诉意见2015年民诉司法解释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删除了涉外性质)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增加了知识产权法院、最高院确定的基层法院)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的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删除了92意见这一规定第四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新增了“其他组织”,删除了主要营业地的管辖,新增了注册地和登记地为住所地)第五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最新版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是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
下面是yjbys店铺整理的解释全文,欢迎阅读。
一、管辖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新民诉司法解释司考解读
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解读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2014年12月,通过了《民诉法司法解释》。
《民诉法司法解释》共分23章,共552条。
《民诉法司法解释》的制定和实施,对确保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正确、统一、严格、有效实施,更加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更加积极地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更加有力地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树立司法公信,提高司法权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对《民诉法司法解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读:(一)确保民事诉讼程序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民诉法司法解释》时,将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作为贯穿始终的主线,全文552条规定都是直接或间接地体现程序公平正义的具体措施。
同时,强调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兼顾公正与效率,重视程序的公开透明,落实“两便原则”等原则,使民事诉讼制度更加科学和更具有操作性。
例如《民诉法司法解释》第46条规定的指令回避,是《民诉法司法解释》新增加的一种回避形式,回避的形式作为司法考试每年青睐的考点,需要学员对此回避形式予以高度重视。
(二)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民诉法司法解释》对相关程序或制度进行了细化,具体表现在:一是《民诉法司法解释》为了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一审、二审、再审各个阶段申请撤诉的权利,第238条、337条、338条、410条对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权利做了具体规定,撤诉作为高频考点,同时新规定历来也是重点考察、重点掌握的内容,需要广大学员引以为重。
二是增加反诉构成要件的规定。
反诉作为司考考试的必考考点,需要广大学员在反诉原有条件的基础上,结合《民诉法司法解释》新增加的第232、233两条规定进行深入的理解,以迎合司考动向。
三是细化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适用条件、审理程序、审理方式以及救济途径等,以防止有关救济程序制度之间重复交叉,为当事人实现诉讼救济提供明确的途径指引,切实维护当事人、案外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既判力、严肃性和稳定性。
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我们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执行。
一、管辖1、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条的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4、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5、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6、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8、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9、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0、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最新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最新新民诉法司法解释最新民诉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
我国现行民诉法是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
以下是店铺整理的新民诉法司法解释最新,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15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该解释分23章,共552条,于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民诉法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问题作了全面、系统、明确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也是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适用最为广泛的司法解释。
为确保正确、严格适用新解释,近日来,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天萍率先组织民二庭、民三庭干警认真学习《民诉法司法解释》。
3月5日党组会上,党组书记、院长赵大杰给予充分肯定,同时要求民一庭、立案庭、人民法庭等有关业务庭室也要通过法官自学、集体讨论等方式抓紧新法学习。
下一步,法院将通过“送出去、请进来”等方式加强业务培训。
一是明确学习目的,提高思想认识。
把学习《民诉法司法解释》上升到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高度上,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目标,引导干警逐条分析理解,做到法条入脑入心,不断提高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能力。
二是注重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效果。
学习采取每位干警分章负责的方式进行宣讲。
参会干警积极参与讨论学习,针对司法实务中的难点、疑点问题,深入研究、各抒己见,全面领会《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精神实质,确保正确运用。
整个学习研讨会气氛热烈、成效明显。
三是结合工作实际,增进学习实效。
学习以保证当事人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规范证据的审查与运用、提高民事审判工作效率、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完善法庭秩序等内容为重点,结合各类案件的性质和特点,以立案登记、期间和送达、小额诉讼、执行程序等方面为突破,逐案自查不合规定的法律文书,改进工作方式,确保解释得到有效地施行。
新民诉司法解释解读111
4、关于“无违法记录”
《新民诉司法解释》将“无违法记录”限定为社会 组织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过 行政、刑事处罚,不包括情节轻微的违规行为,也 不包括社会组织成员以及法定代表人个人的违法行 为,同时,还将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限定在提起诉 讼前的五年内。
三、当前,鉴定难、鉴定贵的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 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之一,司法解释对此作何规定?
7、对公益诉讼原告申请撤诉作出了限制性规定,
即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 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8、对公益诉讼案件裁判效力作出规定
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其他依法具 有原告资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就同一侵权行为另行 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法律、 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3、规定了告知程序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 讼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 门;
4、对其他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参 加诉讼作出规定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 讼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 织,可以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人民 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
持司法中立原则的同时,也要在合理限度内发挥职 能作用,防止因原告诉讼能力欠缺或不作为导致环 境公共利益得不到有效维护。本司法解释从以下四 个方面作了规定:
1、行使释明权。 2、 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和委托鉴定 3、对当事人的处分权进行适度限制。 4、主动移送执行
第二部分:第三人撤销之诉
理顺第三人撤销之诉、申请再审之诉、案外人执行 异议的关系:
专业资料?7对公益诉讼原告申请撤诉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对公益诉讼原告申请撤诉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即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专业资料?8对公益诉讼案件裁判效力作出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资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就同一侵权行为另行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近日,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正式公布,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这份司法解释共分为八章,全面规范了民事诉讼法在实践中的应用,对于保障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为读者朋友们提供一个更全面的了解。
第一章: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该章节主要明确了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其中,规定了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强调了当事人的“自愿原则”、公正合理审判原则、设立专业人士参与诉讼原则,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该章还规定了该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即适用于全国法院审理的一般民事诉讼案件。
第二章:案件受理和质证。
该章节主要涉及到案件的受理和质证,明确了受理案件的条件和程序,提高了案件审理的效率和质量。
同时,司法解释还规定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必须经过质证,避免了证据采信不够、对事实认定不准确的情况。
第三章:证据规定。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章主要规定了证据的种类、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以及证据的采用等问题。
重点介绍了电子数据证据的规定,强调了司法审判要紧跟时代潮流,对新兴证据形式要进行规范。
第四章:诉讼参与人及代理人规定。
该章节主要涉及到诉讼参与人和代理人的规定,强调了诉讼参与人要履行义务,诚实信用,不得故意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等。
对代理人的规定也十分详细,规范了代理人的行为,提高了其行为规范意识和职业道德素养。
第五章:诉讼程序规定。
第五章主要规定了诉讼程序的实施规则。
该章节围绕案件的受理、审理、调解、裁判等重要环节,提高了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任务效率。
同时,该章还规定了一系列应诉程序,明确当事人的义务,加强了案件的法律保障。
第六章:诉讼费用和执法程序。
该章节主要规定了诉讼费用的计算和支付原则,明确了当事人的义务和法院的主导权。
另外,该章还介绍了执法程序的相关内容,包括执行申请和执行的种类、程序和效力等,为当事人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第七章:诉讼裁判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二条本司法解释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中适用民事诉讼法的问题。
第三条本司法解释中的“涉外民事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案件:(一)当事人居住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二)当事人的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三)当事人、事实发生地、合同履行地或者其他因案件相关的地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四)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公民的人身损害赔偿或者其他非财产性赔偿民事案件;(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该类型民事案件的管辖作出规定。
第四条本司法解释所称“合同”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平等主体地位协议。
第五条本司法解释所称的“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权利义务的归属等问题发生争议并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
第六条本司法解释中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两类情况。
第七条本司法解释所称的“违约”是指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第八条本司法解释所称的“经济困难”是指生活困难或者无法维持正常经营的情况。
第九条本司法解释所称的“讼前财产保全”是指在审判前,在被告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前,依法对涉案财产或者其其他财产进行保全的措施。
第二编原告的起诉和被告的答辩第十条原告应当向被告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提交与其实际诉求有关的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口头起诉,但需要在三日内提供起诉状。
第十二条被告应当在起诉状递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并提供证据材料。
第十三条被告不提交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承认。
第十四条原告提出多个互不相关诉讼请求的,被告可以分别提出答辩,但最终由人民法院一并裁决。
新民诉法的司法解释
发布于2015年2月6日11:48千呼万唤始出来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今日终于发布了,咱们看到的是23章552条近6万字的史上最长司法解释,它仍是史上参与起草部门最广、参与起草人数最多的司法解释!天同诉讼圈(微信号:tiantongsusong)对这份6万字的司法解释进行脱水,整理出其中的7项21点关键冲破,以方便法律人最快掌握这部份量十足的司法解释。
整编/天同诉讼圈王大莹哲哲哲王昱淇施小杨冲破一: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1.明确立案记录制司法改革中备受关注的立案审查变成立案记录制在本次解释中有所表现,解释中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记录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不是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2.规定诉讼进程中的撤诉条件司法解释规定了在二审和再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能够准予。
准予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但原审原告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细化反诉的组成要件司法解释细化了反诉的组成要件,在当事人适格问题上,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且当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归并审理。
司法解释还以反面列举的方式排除反诉的适用情形,即当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4.肯定“一事再也不理”的认定标准按照新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三种情形组成重复起诉:(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且在其他条文中也规定了一事再也不理的情形,如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民诉法最新司法解释之解读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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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参加人
1、企业法人解散之当事人确定——依法清算并注销前, 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 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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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
害之当事人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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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适度限制撤诉——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 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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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界定重复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 起诉:(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2)后诉与前诉的 诉讼标的相同;(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 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 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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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庭前会议制度——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届满
后,通过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方式,作好审理前 的准备。
庭前会议可以包括下列内容:(1)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 和被告的答辩意见;(2)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 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 诉讼请求;(3)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 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 (4)组织交换证据;(5)(五)归纳争议焦点;(6)进 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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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再度调整举证时限——放弃失权模式
(1)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 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 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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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1X〕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X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目录一、管辖二、回避三、诉讼参加人四、证据五、期间和送达六、调解七、保全和先予执行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九、诉讼费用十、第一审普通程序十一、简易程序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十三、公益诉讼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十五、执行异议之诉十六、第二审程序十七、特别程序十八、审判监督程序十九、督促程序二十、公示催告程序二十一、执行程序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二十三、附则201X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管辖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主要内容
• • • • • • • • • • 一、管辖 二、诉讼参加人 三、证据 四、调解 五、保全 六、第一审普通程序 七、第三人撤销之诉 八、执行异议之诉 九、第二审程序 十、审判监督程序
一、管
• (一)如何理解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范围?
辖
第二十八条 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 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 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 (二)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 •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 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 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 (五)如何理解解释关于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 • 司法解释:第106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 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例如利用商业间谍对对方公司窃取的内部资料;暴力手段获得的证据;窃听电话。*妹夫 与妻子通奸。保姆客厅被监控。 • (六)对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解释区分本证和反证作出了哪些不同规定?对哪 些待证事实的证明,解释规定了需要达到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 • 1.本证: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
• 五、保
全
• (一)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是否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 第516条 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 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 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 顺序清偿。 • (二)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是否可以对同一财产采取轮候查封、扣押、冻 结保全措施? • 可以 • (三)财产保全的担保方式: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发布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修改后民诉法的贯彻实施,修改决定通过后立即着手进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经过历时两年的起草、论证准备工作,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主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经过5次讨论,这部司法解释将自2015年2月4日起正式实施。
一、制定《民诉法司法解释》的背景、过程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法治建设发表系列重要论述,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出明确要求。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全面部署,体现了我们党对于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规律的深刻认识和把握,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进入新的历史时期。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当前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呈现涉及范围广、案件数量大、增长速度快、新型案件多、审理难度大等新特点,对我国民事审判和执行的立法和司法工作都提出了新的要求。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以下简称民诉法修改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民诉法修改决定是自1992年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对民事诉讼法作出的第一次全面修改,共有60条,修改条文近100处,新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新规定了公益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举证期限、行为保全、小额案件诉讼、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等多项重大诉讼制度,对民事诉讼原则、管辖制度、调解制度、证据制度、立案制度、简易程序、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和涉外程序等均有重大修改完善。
这次修改,有力地支持了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极大地方便了对民事主体民事权利的保护,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立法成果,在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为题近年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其中《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贯彻《民事诉讼法》的宗旨和精神,以及补充其中的不足之处,我国法律界相继发布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新版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本文将就这一新版司法解释进行详细的解读和分析。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于2017年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共分为十篇,共计157条,对《民事诉讼法》中的许多难以具体操作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首先,新版司法解释明确了一些基本的诉讼原则和程序规定,如诉讼费用的承担规则、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民事公益诉讼等,这些规定为民事诉讼提供了明确的指引,提高了司法效率。
其次,新版司法解释针对现实中的一些司法难题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如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则和举证责任、诉讼保全、案件受理、调解和和解等。
新版司法解释在这些方面对一些过去模糊、空白的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权益和义务,增加了诉讼的确定性和公正性。
同时,新版司法解释也加强了对非诉讼方式的争议解决机构的监管和规范,提高了争议解决的质量和效率。
再次,新版司法解释还关注了一些实践中的新兴问题,如网络诉讼、电子取证、数据保护等。
随着互联网和电子技术的迅速发展,这些问题对于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提出了新的挑战。
新版司法解释就针对这些问题提供了具体的解决方法和规则,为司法实践中的相关争议提供了指引,有力地促进了互联网时代的民事诉讼发展。
最后,新版司法解释还进一步完善了法官和律师的职业规范,并明确了他们的义务和责任。
这是为了增强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规范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一项重要改革。
通过规范法官和律师的行为,可以促进司法公正和诚信,提高当事人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度,有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总结起来,新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于我国民事诉讼体系的建设起到了积极和重要的作用。
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附民事诉讼法全文)之欧阳法创编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1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3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14号)为了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审判监督程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践,对审判监督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最后一段:“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这一法条,使枉法断案的法官生存的土壤更肥沃,使他们的生存有了法律保障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再审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三)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 (四)具体的再审请求。
第四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条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专题讲座
第四条 公民的住所 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 在地;法人的住所地 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 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 所在地。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 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 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 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 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6、不动产纠纷管辖
•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 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 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 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 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 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9、管辖协议条款 自动转移规则
•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 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 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 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10、对未应诉答辩的案件 的移送管辖
•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 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 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11、管辖权转移的 案件范围
•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 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 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 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 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