铂略税务实务-增值税发票稽查重点之商品服务编码与三流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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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税三期工程剑指——编码
我们刚才讲到一个电子底帐的强大威力,下面我们再来谈一谈商品与服务编码的强大威力。在我们2015年10月1号日增值税开票新系统上线之后,随后我们又搞有了一个重大的变革,。当开发票的时候,不是先写品名,而是要先输入商品与服务编码,然后才能有对应的品名。PPT大家可以看一下,泱泱中华,地大物博,大家都知道中国地大物博资源多人口多。且不说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就是橘子在淮南人称为橘子,淮北人虽然同样是橘子,但是它不叫橘,叫枳。好像北方人称呼爸爸和南方人称呼爸爸肯定不一样,南方人可能叫爹地,北方人可能叫爹,实际上都是一个人。
就是同一个货物各地名称各异,因此品名在开票软件中必须要输入统一的编码,就是所谓的“1010112040000000000白菜类蔬菜”(明细目:大白菜)。原来的发票名称五花八门,发票的品名都是企业自行设定,非常容易出现名实不符的情况,税务部门也没法识别和筛选。现在给企业统一设置了一个标准,只要是这一类的,都用同一个编码,相当于盖个全国通用的标记。税务部门只要识别一下编码,就知道是什么商品,不管买方卖方、南方北方对东西的叫法千差万别,都可以确定其实质是什么。
比方说北方的朋友们一定想不到大白菜在南方还有这么一个诗意的名字叫黄芽菜。以前这个地方你说北方人品名写着大白菜,南方人写的品名黄芽菜,我们知道开票是要通过开票系统来处理的。开票系统对黄芽菜和大白菜它是很难识别的,因为这个东西,基本上就是从西方传过来的,西方对数字比较敏感,汉字没法编程,因为我们这次,无论你写的黄芽菜也好,写的大白菜也好,你必须要输入统一的编码,所谓的10101120等等,白菜类蔬菜,这样的话税务机关根本不需要看你写的大白菜还是写的黄芽菜,我只要通过机器锁定你的编码,。如果锁定你编码之后,企业如果说发现你对外开的是白菜类蔬菜,但结果发现你购进的时候你取的品名是什么,比如取了一个黄金的发票,品名是黄金。,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只要通过机器锁定编码,通过编码的比对,第一时间就可以知道你要么黄金票虚开的,要么你对外,你卖大白菜去的,两者必究其一。
因此商品与服务编码对是税务机关进一步加大打击虚开和接受虚开的行为,又起到了一个杀手锏的作用。我们据可靠消息,下一步国家税务总局将对数量也进行一个编码。因为我们知道数量,企业也是用汉字写的,公斤、斤、克、吨等数量单位,机器系统也没有办法识别。假设再增加搞一个数量编码的话,税务机关不仅掌握在你的购销的,相关的品目的名称,而且掌握了你的数量,因为我们知道通过数量进行对比,也是可得比对出来的,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投入产出比,你购进的数量同这么多,你销售这么多数量,匹不匹配,通过数量来对比进行掌控。因此我们认为税务机关通过我们增值税开票
系统的更新改造升级,我觉得形成了一把悬在不法分子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如果你大胆妄为肆意妄为,肆意践踏国家税法的尊严,可能这把达摩克利斯之剑,我们中国称为上方宝剑就一不小心可能就会栽到你的头上去,这就是我们说的税务机关通过我们的开票系统对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了识别,。识别是第一步,但绝对是很重要的一步,能够识别就能够统计、能分析、能筛选、能比对。税务部门通过税收编码完成众多维度的统计分析工作,税务机关说实话用人才,搞一个编程,你的投入产出比,你的耗能比,就为税务检查工作提供了原始材料,所以对不法企业来说很容易被查出来,但对守法企业来说,只要在增值税发票开具时合法合规,就不需要担心税务风险。什么意思?以前有人虚开税务局就抓不到,他少交税。有人合法,他就多交税,这就是税务局没有惩恶扬善,结果惩善扬恶了,所以税务机关通过我们金税三期里面的增值税开票系统,真正的是税务机关履行了惩恶扬善,激励先进惩戒不法分子的,一个正确的示范作用。
(二)金税三期工程剑指——三流合一
下面是一个关于所谓的三流合一的伪命题,某企业进项转出冤案剖析的一个问题。因为我们纳税人经常说一定要三流合一,三流不合一进项不能抵扣。
铂略我们来看一个案例,:2014年A市某风电公司,某风电设备有限公司和B市某风电叶片工程有限公司,三家企业签订了《三方抵款协议》,根据《三方抵款协议》内容,A市某风电公司向B市某风电叶片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风电叶片货款2300万元,其余款项支付给A市某风电设备有限公司。我说一下怎么回事?,实际上是A市某风电公司,是向同样位于A市的某风电设备公司购买的风电设备。按照道理来说,风电公司应该把所有的钱,就是2300万,加上一个450万,合计是2800万左右,应该付给卖方,结果只付了一小部分450万,还有一部分大额的2300万,付给了B市的某风电叶片功能有限公司。为什么风电设备有限公司2300万元不要呢,道理很简单,因为风电设备有限公司欠B市那家公司的钱,所以说也就是说你买方的钱,2300万元你不要给我了,你直接给了我的债主,所以三方也签署了一个三方抵帐账协议,三方抵帐协议签署之后,按照三方按照抵账协议履行的话,三方债权债务两清。
但是这时候A市的税务机关,就是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了问题,拿出了三尚方宝剑,尚方宝剑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这里它说买方看一下这个文件,你购进货物你支付款项,所支付款项单位,大家知道,支付款项的单位肯定是买方,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应该指的是卖方。你付款付给谁的,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保持一致。税务机关说你付款付给了第三方,但是而开票不是第三方开的,因此你付给第三方2300
多万元,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文件有192号文件。因为不一致,所以不予抵扣。税务机关这个的处理正确与否呢,我个人感觉值得商榷。
我提几个理由,我们请看下一页PPT。同样在1995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5号)规定:国务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大家看一下文件。我们买方,它就是一个商业企业,在1995年规定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当然这个文件已经被废除了,大家试想一下,作为商业企业来说,如果说拒付这笔货款,请问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我想没有国税发[〔1995]〕,15号文件的规制,进项发票是可以抵扣的。
该案例什么意思?从社会公正角度而言,一个老赖,把货买进来了,票也拿到了,但是拒付没有任何一个税款文件规定不许抵扣。而我们这个企业有没有拒付呢?它没有拒付,只不过应卖方的要求,将剩余的款项支付给了第三方,应该说合规中矩,但结果税务机关不让抵扣,一个老赖拒绝履行付款义务,它的进项税额可以得到抵扣。而一个通过给了三方提款协议,直接给了自己的债权人的债权人,结果不让抵扣。作为一个立法的话,立法是个失败的,所以说,我觉得这是毫无道理的。
我们再来看,实际上关于三方抵债,让不让抵扣的问题,《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冀国税发[〔2000]〕29号)我们可以看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在2000年发了一个29号文件,29号文件当中在它第一段实际上引用了我们刚才A市买方主管国税局的观点,A市主管国税局引用了国税发[1995]也是192号文件,必须一致。你付款方要不一致就不能抵扣,但是我们后面的国税局,我觉得通情达理。在PPT的下方,它的第二段,河北省国税局规定考虑到目前企业经营方式的多样性,以及三角债务的大量存在,请注意,下面提到一个叫三角债,我们买货物的这一方,欠卖货物的这一方,卖货物这一方又欠第三方的钱,就三角债,所以河北规定在要求企业规范货款支付方向的同时,如果是三角债的,可由企业申报经县级税务机关严格审核把关,对情况属实者是暂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我们这是不是情况属实,肯定情况属实,河北可以抵扣。
另外我们知道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它直属于国家税务总局,什么意思?国家税务总局相当于总公司,河北相当于一个分公司。A市所在省的国税局,实际上也是一个分公司,为什么你分公司不让抵扣,但是河北分公司允许抵扣呢,如果这个事情,咱们说实话闹大了,纳税人就拿着河北的文件到总公司找说法,我问你总公司怎么办,我相信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