铂略税务实务-增值税发票稽查重点之商品服务编码与三流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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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来就没有什么三流一致

从来就没有什么三流一致

从来就没有什么三流一致——由《中国税务报》的一篇文章说开去2014年10月8日,《中国税务报》“法治•诚信专刊”刊发了题为《理解政策有误,违规抵扣被查》的署名文章。

引起了巨大反响。

大安市国税局稽查局到大安市东方风电公司开展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银行存款和应付账款均较上年大幅增加。

既然资金状况较好,为何不及时支付货款?稽查人员对有关账户和相关凭证一一展开分析,通过比对,他们发现该公司2012年从大安风电设备有限公司购进风电叶片后,只将货款的一小部分直接支付给开票方大安风电设备有限公司,而其余款项未支付,应付账款却挂在非开票单位天津某风电叶片工程有限公司账上。

、2012年2月27日,吉林省大安市东方风电公司、大安风电设备有限公司和天津某风电叶片工程有限公司3家企业签订了《三方抵款协议》。

根据《三方抵款协议》内容,大安市东方风电公司向天津某风电叶片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风电叶片货款2376.03万元。

其余款项450.75万元直接支付给大安风电设备有限公司。

稽查人员分别从开票、受票单位的资金运作情况展开协查取证,并向开票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发出协查函,通过货款取得与支付情况进行比对,核实实际交易记录,确认了该公司违规抵扣进项税额造成少缴税款的事实。

吉林省大安市国税局稽查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的规定,认定吉林省大安市东方风电公司违反规定抵扣税款,查处并依法追缴了增值税税款及滞纳金462.66万元。

文中的合同关系进行适当理顺如下:吉林省大安市东方风电公司是买卖合同关系中的买受人;大安风电设备有限公司是买卖合同关系中的出卖人。

天津某风电叶片工程有限公司不是买卖合同关系中的当事人,只是签订的《三方抵款协议》中的第三方。

铂略税务实务-增值税发票稽查重点之商品服务编码与三流合一

铂略税务实务-增值税发票稽查重点之商品服务编码与三流合一

(一)金税三期工程剑指——编码我们刚才讲到一个电子底帐的强大威力,下面我们再来谈一谈商品与服务编码的强大威力。

在我们2015年10月1号日增值税开票新系统上线之后,随后我们又搞有了一个重大的变革,。

当开发票的时候,不是先写品名,而是要先输入商品与服务编码,然后才能有对应的品名。

PPT大家可以看一下,泱泱中华,地大物博,大家都知道中国地大物博资源多人口多。

且不说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就是橘子在淮南人称为橘子,淮北人虽然同样是橘子,但是它不叫橘,叫枳。

好像北方人称呼爸爸和南方人称呼爸爸肯定不一样,南方人可能叫爹地,北方人可能叫爹,实际上都是一个人。

就是同一个货物各地名称各异,因此品名在开票软件中必须要输入统一的编码,就是所谓的“1010112040000000000白菜类蔬菜”(明细目:大白菜)。

原来的发票名称五花八门,发票的品名都是企业自行设定,非常容易出现名实不符的情况,税务部门也没法识别和筛选。

现在给企业统一设置了一个标准,只要是这一类的,都用同一个编码,相当于盖个全国通用的标记。

税务部门只要识别一下编码,就知道是什么商品,不管买方卖方、南方北方对东西的叫法千差万别,都可以确定其实质是什么。

比方说北方的朋友们一定想不到大白菜在南方还有这么一个诗意的名字叫黄芽菜。

以前这个地方你说北方人品名写着大白菜,南方人写的品名黄芽菜,我们知道开票是要通过开票系统来处理的。

开票系统对黄芽菜和大白菜它是很难识别的,因为这个东西,基本上就是从西方传过来的,西方对数字比较敏感,汉字没法编程,因为我们这次,无论你写的黄芽菜也好,写的大白菜也好,你必须要输入统一的编码,所谓的10101120等等,白菜类蔬菜,这样的话税务机关根本不需要看你写的大白菜还是写的黄芽菜,我只要通过机器锁定你的编码,。

如果锁定你编码之后,企业如果说发现你对外开的是白菜类蔬菜,但结果发现你购进的时候你取的品名是什么,比如取了一个黄金的发票,品名是黄金。

增值税“三流合一”

增值税“三流合一”

票据流、物流、资金流“三流”不一致的几种常见的业务的分析及其会计处理探讨票据流、物流、资金流“三流”不一致的几种常见的业务的分析及其会计处理探讨就正常交易业务来说,在日常的购销业务活动中,一般情况下,交易过程中的物流(货物)、票据流(发票)、资金(货款)三者是一致的,这种常规业务的财务处理相对简单,也不涉及税务上的风险。

但在实际交易中,常常会出现票据流、物流、资金流三流不一致的情况。

这种情况给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也带来了一定的税务风险。

现结合实际情况,对票据流、物流、资金流三流不一致的业务进行分析,并就其会计处理作以探讨。

在下文的分析中将使用一些图示,先将图例列示如下图(图1)。

同时我们假设在业务活动的双方或三方为上游A(一般指供货商)、中游B(一般指销售商、经销商、代理商或物流商)、下游C(一般指购买商品的客户)。

图1:图例说明为了更好的对常规的三流一致的业务与三流不一致的业务进行对比分析,我们先将常规的三流一致的业务回顾一下,三流一致常见的有两种情况。

1.第一种情况:三方交易,三流一致,如下图(图2)。

这种业务通常适用于相互独立的上、中、下游三方交易,如:制造商A发货给销售商B,销售商将货物买给C,或者是独立核算的集团各公司间及其与客户的购销业务。

图2:2.第二种情况:三方交易,三流一致,如下图(图3)。

这种业务通常适用于独立两方的交易或者第三方服务于独立两方的交易业务,如:A公司的办事处B与C达成业务,由A与B来交易或者一些中介机构参与的促成A和B达成业务的情况。

图3:这种情况也是按正常的购销业务进行处理。

但是通常会涉及到B是否参与交易利益分配的问题。

2.1假设B是A的办事处,其促成A和C达成交易,不参与利益分配,则除正常的购销业务不需要考虑其他业务;2.2假设B独立的中介机构,其促成A和C达成交易,参与利益分配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的,则A和B除正常的购销业务外,还需要考虑其支付B服务费的业务;而B则也需要对收取A、C或A和C双方服务费的业务。

【铂略税务实务培训】-增值税发票稽查重点之电子底账

【铂略税务实务培训】-增值税发票稽查重点之电子底账

(一)金税三期的强大功能各位学员大家好,我是铂略讲师王越。

今天本次的铂略培训课程主题是“金税三期监管下,增值税的风险预警”。

看我们PPT的目录,本节课程我们分为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重点讲增值税的发票,当然专用发票肯定是最重要的。

第二部分我们讲一下在金税三期,实际上就我说的信息管税下增值税的税制要素,比如说纳税人、税目、销售额,包括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我们纳税人在日常的财务会计税收处理当中有哪些点值得我们注意,我们称之为风险预警。

我们按部就班,循序渐进进入我们的第一部分讲解金税三期稽查重点增值税发票。

金税三期我说一下,实际上和金税一期、金税二期是不一样的,金税一期、金税二期仅仅指针对国税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如开票系统、稽核系统、查询系统。

而金税三期是包括国税和地税在内的,包括所有税种,包括税务征收、管理、稽查各个环节,也就是国税、地税掌握的信息,包括纳税人的信息,包括我们税务机关从第三方银行、国土、工商采集的信息都放到了系统里面去,所以说金税三期实际上就是一个信息储存处理工程,。

其功能无比强大。

(二)金税三期工程剑指——电子底账在此我们首先通过一个案件成品油案与黄金案的启示,来梳理解释说明一下,为什么我们说金税三期相对于金税一期、金税二期来说为什么它的功能无比强大,电子底账系统票面全要素监控对企业所得税原始凭证真伪的影响。

有一个税收政策怎么说的,就是黄金生产厂家,我们俗称的金矿,金矿开采出黄金,它必须要通过设立在上海的上海黄金交易所,通过交易所对外卖出黄金,这就是我们PPT 第一道环节叫黄金要通过黄金交易所交易。

另外我们知道黄金交易两种,一种叫期货交易,一种叫现货交易,假如说你做的是现货,也就是说黄金交易成功交割,卖方卖出去,买方提取黄金出库。

第三个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根据相关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黄金交易规定了特殊的增值税政策:(1)黄金通过黄金交易所交易;(2)黄金交易成功交割,买方提取黄金出库;(3)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关于三流一致文档

关于三流一致文档

所谓的“三流统一”是指资金流(银行的收付款凭证)、票流(发票的开票人和收票人)和物流(劳务流)相互统一,具体而言是指不仅收款方、开票方和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经济主体,而且付款方、货物采购方或劳务接受方必须是同一个经济主体。

如果在经济交易过程中,不能保证资金流、票流和物流(劳务流)相互统一,则会出现票款不一致,涉嫌虚开发票,将被税务部门稽查判定为虚列支出,虚开发票,承担一定的行政处罚甚至遭到刑事处罚的法律风险。

为了解决票款不一致的涉税风险问题,笔者建议企业应注重审查符合以下条件的发票才可以入账:在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必须保证资金流、物流和票流的“三流统一”,即银行收付凭证、交易合同和发票上的收款人和付款人和金额必须一致。

可是,在实践中,总是存在委托第三方进行支付和收款等“三流不一致”的情况,特别是存在形式上“三流不一致”,实质上是“三流一致”的情况。

对于这种“三流不一致”的情况,到底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呢?肖太寿认为要分两种情况分析。

一,税收政策依据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基于此规定,货物流、资金流、票流一致,在可控范围内可以安全抵扣,票面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必须相符,票面记载开票单位与实际收款单位必须一致,必须保证票款一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三码合一,一物一码”货物编码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三码合一,一物一码”货物编码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三码合一,一物一码”货物编码制度改革势在必行自2018年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迅速成为热词,引起纳税人和税务人员的普遍关注。

其实除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外,在我国同时存在海关编码、统计用产品分类与代码、商品条码等货物编码(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产品等货物编码,下同)。

下面分别作简单介绍。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国家税务总局借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增加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相关功能后,自2016年2月19日起,在部分省市开展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点工作。

自2016年5月1日起,要求全国范围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

自2018年1月1日起,又规定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所有纳税人,启用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

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由篇、类、章、节、条、款、项、目、子目和细目构成。

分为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等6篇,农业产品等42类,目前,大部分商品和服务的编码编到“条”为止,有部分编到“款”,而“款”以下的项、目、子目和细目尚未使用。

二、海关编码即HS编码从1992年1月1日起,我国进出口税则采用世界海关组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HS),该制度是一部科学的、系统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采用六位编码,把全部国际贸易商品分为22类,98章。

适用于税则、统计、生产、运输、贸易管制、检验检疫等多方面,目前全球贸易量98%以上使用这一目录,已成为国际贸易的一种标准语言。

我国进出口税则采用十位编码,前八位等效采用HS编码,后两位是我国子目,它是在HS分类原则和方法基础上,根据我国进出口商品的实际情况延伸的两位编码。

【内部消息】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三流一致”的最新说法

【内部消息】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三流一致”的最新说法

【内部消息】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三流一致”的最新说法2016-11-06远见财税10月14日,针对旅行社企业在“营改增”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组织了旅行社行业“营改增”座谈会。

座谈会上,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增值税处就旅行社行业在“营改增”过程中集中反映的问题进行了答复,其中涉及到“三流一致”的问题。

纳税人遵从成本有所增加,征管设计有改进的空间一方面,增值税对企业的发票管理、业务核算、纳税管理等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纳税人遵从成本有所增加。

另一方面,部分征管制度设计尚不尽如人意。

增值税发票管理“三流合一”的要求对部分业务产生影响。

例如部分地方规定,旅行社向酒店付款,那么酒店发票只能开给旅行社而不能以客户单位为开票抬头;许多旅客以个人名义报团,发票又需要开具公司抬头,旅行社极易不符合“三流合一”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货劳司:纳税人遵从成本有所增加是正常的,因为现在增值税管理比营业税要严格,从总局了解的情况,国税局的管理比地税局要严格规范一些,政策制定比较统一。

地税局各地之间差异比较大,地方性的政策也比较多。

“三流合一”是1995年国税发192号文件,那个文件的其他条款全都废止了,就留了这一条。

到现在已有二十多年,现在形势的发展无论是支付手段,还是发票监管,都是电子抵账,已经很强大了。

当时都是手开票,拿手写的专用发票,那个情况下税务局需要看是否三流合一,但是现在该条款管的范围还仅限于货物和运输服务,营改增的服务领域不适用该条规定。

(李志远:意思很明确,除了运输业务,此次营改增业务不受所谓三流一致的约束)关于该条款总局会再评估一下,如果觉得它存在已经没有意义的话,今后有可能会取消。

(李志远:一句比一句更火爆、更亲民!)。

增值税财税三流一致

增值税财税三流一致

世上本来没三流一致,说的人多了,也便有了三流一致
《读解税收政策8法》(
1、看文件
2、取要点
3、看原则
4、查背景
5、找关联
6、思相关
7、找漏洞
8、想问题)。

一:政策背景
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
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
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税收政策主要是从是否符合税法原理,是否有宏观社会调控因素,是否是出于有利于征管的考量。

二:对政策深度分析
1:文件性质界定。

实务理解:三流合一中的资金流问题

实务理解:三流合一中的资金流问题

实务理解:三流合一中的资金流问题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诺基亚公司实行统一结算方式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211号)规定,对诺基亚各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税务稽查案例《理解政策有误违规抵扣被查》摘自《中国税务报》(刘忠月张立东)2014年10月日前,吉林省大安市东方风电公司违反规定抵扣税款,受到大安市国税局稽查局的查处,被依法追缴税款及滞纳金462.66万元。

大安市国税局稽查局3名稽查员到大安市东方风电公司开展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银行存款和应付账款均较上年大幅增加。

财税实务未正确规范地开具带税收分类编码的发票将被严查

财税实务未正确规范地开具带税收分类编码的发票将被严查

财税实务未正确规范地开具带税收分类编码的发票
将被严查
这样的发票将被严查:
全面推行按商品和服务编码规范开票是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全国发票管理的重点工作之一,若纳税人未正确、规范地开具带税收分类编码的发票,税务机关将按发票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从现在开始,税务机关将对纳税人的以下2种情况进行监控和追查:
一、是否按照商品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发票;
二、是否正确、规范的选择对应的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发票。

政策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3号)精神,已使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的纳税人,应于8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选择相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

纳税人注意:
1、填开发票时,“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必须从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库中选取,否则该商品不能开票。

原有商品编码如果未赋码则不能使用;
2、税控设备未升级,8月1日后开了发票但没有选择税收分类编码怎么办?
答复:2016年8月1日号后如由未升级设备开具发票应收回作废,带系统升级后重开。

税收分类编码的意义:
(1)是为了统一企业开票商品信息;
(2)税务部门拿来做大数据分析。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

最后希望同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增值税“三流一致”相关解释

增值税“三流一致”相关解释

(一)关于“三流一致”所谓的“三流”,是指货物流、资金流和票流(“流”就是流向)。

为了便于精准指代,我把不同的“流”所对应的当事主体分别取了不同的名称,具体如下图所示。

税务总局澄清什么是进项税抵扣的“三流一致”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在5月26日总局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中对一个住宿费发票进项税抵扣中的“三流一致”的答复尤为值得我们关注。

问题和答复如下:“第二个问题是说纳税人取得服务品名为住宿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住宿费是以个人账户支付的,这种情况能否允许抵扣进项税?是不是需要以单位对公账户转账付款才允许抵扣?”其实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

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国家税务总局说,对于增值税的进项税抵扣,我从来就没有说过,如果因为付款账户不同,就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那都是你们没有看懂我发的文件,我根本就没有说过那种话!说实话,我看到这个话也是有点惊讶,难道我们一直都错误的理解的总局的规定了吗?我赶紧找来增值税进项税抵扣中“三流一致”规定的源头文件,一个历经总局多次文件清理仍然幸存的条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对于这句话,有两种理解:第一种理解:收款方必须与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方一致。

即不管谁支付价款,只要实际收到价款的一方就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单位,那接受这样增值税专票的货物、劳务购买方就可以抵扣进项税。

增值税“三流一致”的形式和实质性逻辑质疑

增值税“三流一致”的形式和实质性逻辑质疑

增值税“三流一致”的形式和实质性逻辑质疑作者:王章渊蒋晶晶来源:《财会月刊·上半月》2019年第02期【摘要】随着信息化时代新型商业交易模式的不断创新,传统增值税“三流一致”的要求已经在形式与交易实质性逻辑上产生了巨大的矛盾。

通过分析“三流一致”和虚开发票的内在联系,对代购(代销)行为、企业所属机构之间移送货物行为、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总机构统一收取货款和开票、总公司或分公司统一支付结算货款、代垫运费、债权债务抵销等七种商业交易的实质性逻辑过程进行解析,认为“三流一致”的要求已与现实交易模式发生了严重背离,应从“实质课税”精神出发把握“三流一致”。

【关键词】增值税;三流一致;虚开发票;形式表现;实质性逻辑【中图分类号】F812.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0994(2019)03-0166-7一、增值税“三流一致”的渊源关于增值税“三流一致”的税收法规最早出现于1995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以下简称“192号文”)中。

该文件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但该条规定存在一个巨大的漏洞:“所支付款项的单位”究竟是指“销售方”还是指“购买方”?仅从税法文义上看,存在一定的歧义。

事实上,在传统商业交易模式下,购销双方交换商品、货物或劳务,双方都会将“所支付款项的单位”理解为“购买方”。

因为只有收款人才是开票人,故购买方作为付款人不可能开具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税收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

而在信息化时代,新型物流方式(如代购代销、电子商务、第三方物流)和不同的支付结算手段(如第三方支付、委托收款,银行汇票背书转让,债权债务抵销等)相互组合,导致业务的货物流、资金流和发票流分离,难以严格遵循192号文中关于增值税“三流一致”的规定。

“三流一致”

“三流一致”

增值税专票抵扣的"三流一致"所谓“三流一致”,是指资金流(银行的收付款凭证)、发票流(发票的开票方和收票方)、货物流(或者劳务流、服务流),这三个流向保持一致。

1995年10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为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出台了一份通知,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192号通知”,该通知对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作了明确规定,“第一条第(三)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即《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而与这个“三流一致”“192号通知”相呼应的还有另外两个文件:一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诺基亚公司实行统一结算方式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211号)规定,对诺基亚各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也是说,由总公司统一支付分公司货款,造成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然需要特别说明的是,“1211号批复”是总局对诺基亚公司的批复,该文件的具体适用否,仍应以各纳税人主管税局意见为准。

二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关于“三流统一”的财务规定

关于“三流统一”的财务规定

关于“三流统一”的财务规定1总则1.1 为了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销售与收款业务的内部控制,提高销售与收款业务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所称“三流统一”是指公司在商品/劳务的销售/采购对应的收款、开票、发货行为中(以下统称“经济交易”),资金流(银行的收付款凭证)、发票流(发票的开票人和收票人)和物流(货物流、劳务流)的相互统一,具体而言是指不仅收款方、开票方和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经济主体,而且付款方、货物采购方或劳务接受方必须是同一个经济主体。

2 “三流不一致”带来的税务风险如果在经济交易过程中,不能保证资金流、发票流和物流(货物、劳务流)相互统一,则会出现票款不一致情况。

涉嫌虚开发票,将被税务部门稽查判定为虚列支出,虚开发票,承担一定的行政处罚甚至遭到刑事处罚的法律风险。

3 “三流统一”相关的税收法规3.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基于此规定,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一致,在可控范围内可以安全抵扣,票面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必须相符,票面记载开票单位与实际收款单位必须一致,必须保证票款一致!3.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2.1纳税人向接受发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3.2.2纳税人向接受发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流一致:实物流、资金流、发票流

三流一致:实物流、资金流、发票流

三流一致(即实物流,资金流,发票流)1、实物流:实物流就是产品从厂商处转移到经销商,经销商再将他转移给下游客户,最终到达最终消费者和用户的一系列产品实体的运动过程。

通常,产品是由厂商根据经销商的订单交付给经销商,再由经销商交付给顾客或用户的,也有依据经销商的要求或事先约定,产品由厂商的仓库或工厂直接交付给顾客或用户。

实物流流向是从厂商流到经销商,再由经销商流到下游客户的。

实物流程一般涉及到产品订货、出货、储运、提货等系列环节。

经销商要想确保渠道实物流的优势,应以最快、最方便、最佳成本为原则,确保实物流流程的通畅,合理设立各环节,促使订货、发货、铺货、存货、仓储、运输与中转、供货路径、收货、时间、地点等环节工作的顺利执行。

2、资金流:资金流是指在营销渠道成员间随着商品实物及其所有权的转移而发生的资金往来流程。

3、发票流:发票流是指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综述三流一致所谓的“三流一致”是指资金流(银行的收付款凭证)、票流(发票的开票人和收票人)和物流(劳务流)相互统一,具体而言是指不仅收款方、开票方和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经济主体,而且付款方、货物采购方或劳务接受方必须是同一个经济主体。

如果在经济交易过程中,不能保证资金流、票流和物流(劳务流)相互统一,则会出现票款不一致,涉嫌虚开发票,将被税务部门稽查判定为虚列支出,虚开发票,承担一定的行政处罚甚至遭到刑事处罚的法律风险。

为了解决票款不一致的涉税风险问题,笔者建议企业应注重审查符合以下条件的发票才可以入账:在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必须保证资金流、物流和票流的“三流统一”,即银行收付凭证、交易合同和发票上的收款人和付款人和金额必须一致。

专票三流合一财务制度

专票三流合一财务制度

专票三流合一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税收政策,规范企业财务管理,提高财务效率,推动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范围内的财务管理和税收申报工作。

第三条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是本制度的执行主体,全体员工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当不断完善和更新本制度,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应当密切配合财务管理部门的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协助开展财务工作。

第六条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及时调整和完善财务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会计核算第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核算体系,包括总账、明细账、总分类账等。

第八条公司会计核算应当遵守国家相关会计准则和制度,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公司会计核算应当按照会计周期进行,每月进行月末结账,每季进行季度结账,每年进行年度结账。

第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定期进行会计核算和报表编制的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表的编制体系,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核验等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对会计核算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科目设置和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记录和保管。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外币核算和外币报表编制的制度,确保外币交易的准确记录和报告。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和折旧核算制度,确保固定资产的有效管理和核算。

第三章税收申报第十六条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按时、按规定申报税收事项。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主体和税款种类管理制度,确保纳税主体和税款种类的准确确定和缴纳。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税务征管工作流程和报表编制制度,确保税务事务的及时处理和报告。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税收资料的管理系统,确保税收资料的准确记录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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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税三期工程剑指——编码我们刚才讲到一个电子底帐的强大威力,下面我们再来谈一谈商品与服务编码的强大威力。

在我们2015年10月1号日增值税开票新系统上线之后,随后我们又搞有了一个重大的变革,。

当开发票的时候,不是先写品名,而是要先输入商品与服务编码,然后才能有对应的品名。

PPT大家可以看一下,泱泱中华,地大物博,大家都知道中国地大物博资源多人口多。

且不说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就是橘子在淮南人称为橘子,淮北人虽然同样是橘子,但是它不叫橘,叫枳。

好像北方人称呼爸爸和南方人称呼爸爸肯定不一样,南方人可能叫爹地,北方人可能叫爹,实际上都是一个人。

就是同一个货物各地名称各异,因此品名在开票软件中必须要输入统一的编码,就是所谓的“1010112040000000000白菜类蔬菜”(明细目:大白菜)。

原来的发票名称五花八门,发票的品名都是企业自行设定,非常容易出现名实不符的情况,税务部门也没法识别和筛选。

现在给企业统一设置了一个标准,只要是这一类的,都用同一个编码,相当于盖个全国通用的标记。

税务部门只要识别一下编码,就知道是什么商品,不管买方卖方、南方北方对东西的叫法千差万别,都可以确定其实质是什么。

比方说北方的朋友们一定想不到大白菜在南方还有这么一个诗意的名字叫黄芽菜。

以前这个地方你说北方人品名写着大白菜,南方人写的品名黄芽菜,我们知道开票是要通过开票系统来处理的。

开票系统对黄芽菜和大白菜它是很难识别的,因为这个东西,基本上就是从西方传过来的,西方对数字比较敏感,汉字没法编程,因为我们这次,无论你写的黄芽菜也好,写的大白菜也好,你必须要输入统一的编码,所谓的10101120等等,白菜类蔬菜,这样的话税务机关根本不需要看你写的大白菜还是写的黄芽菜,我只要通过机器锁定你的编码,。

如果锁定你编码之后,企业如果说发现你对外开的是白菜类蔬菜,但结果发现你购进的时候你取的品名是什么,比如取了一个黄金的发票,品名是黄金。

,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只要通过机器锁定编码,通过编码的比对,第一时间就可以知道你要么黄金票虚开的,要么你对外,你卖大白菜去的,两者必究其一。

因此商品与服务编码对是税务机关进一步加大打击虚开和接受虚开的行为,又起到了一个杀手锏的作用。

我们据可靠消息,下一步国家税务总局将对数量也进行一个编码。

因为我们知道数量,企业也是用汉字写的,公斤、斤、克、吨等数量单位,机器系统也没有办法识别。

假设再增加搞一个数量编码的话,税务机关不仅掌握在你的购销的,相关的品目的名称,而且掌握了你的数量,因为我们知道通过数量进行对比,也是可得比对出来的,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投入产出比,你购进的数量同这么多,你销售这么多数量,匹不匹配,通过数量来对比进行掌控。

因此我们认为税务机关通过我们增值税开票系统的更新改造升级,我觉得形成了一把悬在不法分子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如果你大胆妄为肆意妄为,肆意践踏国家税法的尊严,可能这把达摩克利斯之剑,我们中国称为上方宝剑就一不小心可能就会栽到你的头上去,这就是我们说的税务机关通过我们的开票系统对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了识别,。

识别是第一步,但绝对是很重要的一步,能够识别就能够统计、能分析、能筛选、能比对。

税务部门通过税收编码完成众多维度的统计分析工作,税务机关说实话用人才,搞一个编程,你的投入产出比,你的耗能比,就为税务检查工作提供了原始材料,所以对不法企业来说很容易被查出来,但对守法企业来说,只要在增值税发票开具时合法合规,就不需要担心税务风险。

什么意思?以前有人虚开税务局就抓不到,他少交税。

有人合法,他就多交税,这就是税务局没有惩恶扬善,结果惩善扬恶了,所以税务机关通过我们金税三期里面的增值税开票系统,真正的是税务机关履行了惩恶扬善,激励先进惩戒不法分子的,一个正确的示范作用。

(二)金税三期工程剑指——三流合一下面是一个关于所谓的三流合一的伪命题,某企业进项转出冤案剖析的一个问题。

因为我们纳税人经常说一定要三流合一,三流不合一进项不能抵扣。

铂略我们来看一个案例,:2014年A市某风电公司,某风电设备有限公司和B市某风电叶片工程有限公司,三家企业签订了《三方抵款协议》,根据《三方抵款协议》内容,A市某风电公司向B市某风电叶片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风电叶片货款2300万元,其余款项支付给A市某风电设备有限公司。

我说一下怎么回事?,实际上是A市某风电公司,是向同样位于A市的某风电设备公司购买的风电设备。

按照道理来说,风电公司应该把所有的钱,就是2300万,加上一个450万,合计是2800万左右,应该付给卖方,结果只付了一小部分450万,还有一部分大额的2300万,付给了B市的某风电叶片功能有限公司。

为什么风电设备有限公司2300万元不要呢,道理很简单,因为风电设备有限公司欠B市那家公司的钱,所以说也就是说你买方的钱,2300万元你不要给我了,你直接给了我的债主,所以三方也签署了一个三方抵帐账协议,三方抵帐协议签署之后,按照三方按照抵账协议履行的话,三方债权债务两清。

但是这时候A市的税务机关,就是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了问题,拿出了三尚方宝剑,尚方宝剑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

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这里它说买方看一下这个文件,你购进货物你支付款项,所支付款项单位,大家知道,支付款项的单位肯定是买方,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应该指的是卖方。

你付款付给谁的,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保持一致。

税务机关说你付款付给了第三方,但是而开票不是第三方开的,因此你付给第三方2300多万元,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文件有192号文件。

因为不一致,所以不予抵扣。

税务机关这个的处理正确与否呢,我个人感觉值得商榷。

我提几个理由,我们请看下一页PPT。

同样在1995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5号)规定:国务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大家看一下文件。

我们买方,它就是一个商业企业,在1995年规定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当然这个文件已经被废除了,大家试想一下,作为商业企业来说,如果说拒付这笔货款,请问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我想没有国税发[〔1995]〕,15号文件的规制,进项发票是可以抵扣的。

该案例什么意思?从社会公正角度而言,一个老赖,把货买进来了,票也拿到了,但是拒付没有任何一个税款文件规定不许抵扣。

而我们这个企业有没有拒付呢?它没有拒付,只不过应卖方的要求,将剩余的款项支付给了第三方,应该说合规中矩,但结果税务机关不让抵扣,一个老赖拒绝履行付款义务,它的进项税额可以得到抵扣。

而一个通过给了三方提款协议,直接给了自己的债权人的债权人,结果不让抵扣。

作为一个立法的话,立法是个失败的,所以说,我觉得这是毫无道理的。

我们再来看,实际上关于三方抵债,让不让抵扣的问题,《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冀国税发[〔2000]〕29号)我们可以看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在2000年发了一个29号文件,29号文件当中在它第一段实际上引用了我们刚才A市买方主管国税局的观点,A市主管国税局引用了国税发[1995]也是192号文件,必须一致。

你付款方要不一致就不能抵扣,但是我们后面的国税局,我觉得通情达理。

在PPT的下方,它的第二段,河北省国税局规定考虑到目前企业经营方式的多样性,以及三角债务的大量存在,请注意,下面提到一个叫三角债,我们买货物的这一方,欠卖货物的这一方,卖货物这一方又欠第三方的钱,就三角债,所以河北规定在要求企业规范货款支付方向的同时,如果是三角债的,可由企业申报经县级税务机关严格审核把关,对情况属实者是暂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的。

我们这是不是情况属实,肯定情况属实,河北可以抵扣。

另外我们知道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它直属于国家税务总局,什么意思?国家税务总局相当于总公司,河北相当于一个分公司。

A市所在省的国税局,实际上也是一个分公司,为什么你分公司不让抵扣,但是河北分公司允许抵扣呢,如果这个事情,咱们说实话闹大了,纳税人就拿着河北的文件到总公司找说法,我问你总公司怎么办,我相信总公司肯定是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河北可以这么干,为什么A市主管省的税务机关不能这么干。

我们再来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2014年我们总公司的国家税务总局发了一个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就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这个纳税人请注意,他是一个不法分子,为什么?他的进项税额是虚开的,他买了一些进项发票来抵进项税,偷逃税款。

但是我们说对一个人的分析要一分为二。

有功就有过,不能因为它的过抹煞它的功,所以总局说了,说虽然它的进项税额存在问题,但是它如果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我们来看一下第一个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的货物,在本案例中,第一,销售方确实向买方销售了风电设备。

第二,个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我们这个案件中卖方只向买方收取了部分货款,但是有没有注意到,我们的第二条里面,后面说了一句叫做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也就是说卖方通过三方抵债协议,实际上表明着他实际收取了四百多万,但是通过三方抵债协议,我相信卖方肯定不会再向买方要剩余的两千多万货款了,为什么?三方抵债协议已经表明他收到了这笔钱。

第三,发票上写着机电设备,就是个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肯定相符的,卖了机电设备,发票上就写的机电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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