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爆电气产品检测取证规范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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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电气产品检测取证规范性建议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各相关国家行政机关:

现就我国防爆电气产品检验检测机构“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管理现状,调查建议如下:

一、防爆电气产品概述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对防爆电气的定义为:指符合防爆标准要求,用于可能发生爆炸的气体或粉尘环境,在规定条件下不会引起周围爆炸性环境点燃的具有防爆功能的电气产品或部件。并将防爆电气产品具体划分为17个产品单元,具体包括防爆电机、防爆电泵、防爆配电装置类、防爆开关/控制及保护产品、防爆启动器类、防爆变压器类、防爆电动执行机构/电磁阀类、防爆插接装置、防爆监控产品、防爆通讯/信号装置、防爆空调/通风设备、防爆电加热产品、防爆附件/Ex元件、防爆仪器仪表类、防爆传感器、安全珊类、防爆仪表箱类。

上述17个产品单元,在百度百科中被简单划分为防爆电机和防爆电器两大类产品。

上述产品广泛应用于石油、煤炭、化工等易燃爆场所,是能源、化工行业必备装备,在国计民生领域扮演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

根据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公开资料显示,2011年,全国48家防爆电器重点生产企业完成工业总产值超过90亿元,全国38家防爆电机重点生产企业完成工业总产值超过320亿元。二者相加,2011年,全国重点防爆电气生产厂家累计完成工业总产值超过410亿元。其中,有理由相信,绝大部分属于防爆电气类产品。亦有理由相信,我国防爆电气行业工业总产值绝对高于410亿元,加之国际巨头高端产品的大举进入以及未纳入统计范畴的国内防爆电气企业,市场容量亦绝对高于410亿元。

二、防爆电气产品检测取证概述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和《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防爆电气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防爆电气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此证即行业内统称的生产许可证或许可证。

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矿用防爆电气产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出售、采购和使用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但未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此证即行业内统称的煤安证。

根据GB3836.1—2010《爆炸性环境第一部分:设备通用要求》有关规定,制造商对其制造的防爆产品应取得防爆合格证,此证即行业内统称的合格证。

综上,防爆电气企业所生产的防爆电气类产品,除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获得与其他非防爆电气类产品制造企业一样的通用资质外,还必须取得防爆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如出售给矿山,还必须取得煤安证。其中,防爆合格证是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前提条件,各种证书的取得,核心是GB3836.1规定的程序。防爆电气类产品型号规格复杂,定制化产品多,相关取证量大、取证周期长、取证费用高。

防爆电气产品生产企业每生产一种型号规格的防爆电气产品,首先需要根据GB3836.1—2010《爆炸性环境第一部分:设备通用要求》附录D“取得防爆合格证的检验程序”规定,到具有该产品检验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并由该检验机构发放防爆合格证(这些机构实际上都是企业,有国有、有民营)。

企业在取得防爆合格证后,向所在省许可证办公室(设在省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按照相关要求提请申请材料,申请生产许可证。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将决定受理的资料送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防爆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实际上是南阳防爆电气研究所有限公司),审查部牵头组织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合格后,封存样品并推荐企业选择具有该产品检验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

(其中,南阳防爆电气研究所有限公司即具有该检验资质),检验全部合格后,由审查部上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设在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查合格后,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后,由省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放生产许可证。

企业如需取得煤安认证,需向安标国家中心(设在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即中国煤炭科工集团)提出申请,经安标国家中心初审、受理后,进行技术审查和现场审查,并委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授权的检验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合格终审后,由安标国家中心发放煤安证。

三、防爆电气产品检测取证存在的典型问题

检验检测机构、审查机构、甚至发证机构,均是企业在运作,企业管企业,公平性何在?

1、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均是企业,而且绝大多数自己或其母公司、或其下属分子公司均在进行防爆电气类产品的生产销售。典型见下表:

其他检验检测机构:

如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下设的各地分院(上海、重庆、太原、西安等)、沈阳电气传动研究所、中海油天津化工研究设计院、上海仪器仪表研究所、上海电器科学研究所(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大电机研究所、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有限公司、天津电气传动设计研究所等。

上述检验检测机构,均为企业性质编制,有国有企业,也有民营企业,都在不同范围内承担着防爆电气产品的检测检验,而且涉及检测检验业务的,对外都以国家级的名称进行。同时,最关键的是,都在或多或少的直接、间接生产、销售防爆电气类产品。详细资料均可在相关网站进行查询(但要网站改版可能就查不到了)。

2、检验检测机构授权过大,政企不分,其检验检测的大多数工作是履行政府职能,决定着整个防爆电气行业的发展,对外挂着政府的牌子,而其自身的挂靠单位又是企业,除了收取检验检测费用外,最主要的是自身也生产、销售防爆电气产品,公平性无从谈起。

3、防爆合格证是国家标准强制要求的,但发证机关却是上述企业。而生产许可证、煤安证,看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是政府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但实际上却是这些检测取证机构在运作和控制。导致这种行政审批的权威性、公正性大打折扣。

另外,生产许可证、煤安证的申领程序,核心内容大部分是一致的,但分属国家两个主管部门管理,而且在批检、抽检过程中都需要按照防爆合格证的取证办法再重复一次,检测费用、时间等成本均在增加,是否可以合并,值得商榷。

4、检验检测机构未市场化,基本不存在竞争关系,独门生意。他们既是政府、又是企业,而且自身又从事防爆电气产品生产销售,“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存在以下现象:

①当一个防爆电气企业送检的产品与检验检测机构自身生产的产品存在竞争关系时,取证困难。其他企业的新产品因取证困难胎死腹中,而检验检测机构自身的同类产品却早早上市。

②防爆电气生产企业送检的产品及附带的技术资料无保密性可言,深感不安。尤其是自身的产品与检验检测机构生产的产品存在竞争关系时。

③由于政企不分,高度垄断,部分检验检测机构服务态度差,服务意识、市场意识淡薄,送检企业敢怒不敢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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