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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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在现代社会中,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员工在规定工作范围内,可以自由选择工作时间,但需保证完成工作任务。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根据员工实际工作情况,通过计算工作时间和工作量的综合得出工时,从而对员工进行绩效评估和薪酬发放。

二、审核与审批流程1.提出申请:员工应向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请,说明选择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原因,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2.部门意见: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将申请材料转交相关部门进行评估,包括员工的工作内容、可能涉及的风险和工作量估计等。

3.上级审批:评估部门向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审批申请,附上综合评估报告。

上级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确保申请符合企业的政策和法规,并符合业务需要。

5.绩效评估:企业应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估体系,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进行绩效评估,确保公正、客观和有效。

6.再次审批:员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期满后,需再次向上级部门提交审批申请,上级主管部门对员工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以决定是否继续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三、管理细则1.保障权益:企业应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确保员工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培训与指导:企业应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确保员工了解和熟悉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具体要求和操作流程。

3.处理异常情况:当员工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中遇到突发情况或工作困难时,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部门报告,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

4.绩效奖励:企业应建立相应的绩效奖励制度,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激励和奖励,以促进员工的积极性和工作效率。

5.评估与调整:企业应定期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优化。

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审批指南

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审批指南

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审批指南一、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05号):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二、办理内容(一)申请范围除由市局审批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主城区(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及北部新区)工商注册且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的用人单位、分支机构跨区等情况特殊的用人单位以外辖区内的用人单位(除中央直属企业外)。

(二)申请条件1. 用人单位有营业执照;2. 法人资格证书。

(三)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1. 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 生产经营正常的证明材料;3. 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申请书(附电子文档)。

申请书应当写明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详细理由,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工种)职能特点、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涉及职工人数,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本次申请的有效期限等。

(四)办理时限及程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收到最后确认的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申请书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每次批准实行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批复有效期满需再次申请按月续办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报告上期实行情况,再次申请的理由,并于批复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提前20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再次提出申请。

三、审批程序:1. 申请人到行政审批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 初审受理后,根据申请用人单位情况决定是否到现场进行踏勘。

3. 踏勘未通过的,提交补充材料,再重新进行申请;踏勘通过,进入审核程序。

4. 审核通过,批准制发同意申请单位申请的复函,申请人到行政审批窗口领取复函。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12页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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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颁布时间:1994.12.14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七条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服务指南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服务指南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服务指南一、引言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员工的工作时间灵活调整,不再按照传统的固定工作时间安排,根据工作量和任务的需求进行调整。

以下是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服务指南:1.明确审批程序:企业应明确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程序,包括申请、审批、通知等环节。

申请人应向上级主管或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工作时间范围、工作量安排等。

上级主管或人力资源部门应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审批,并向申请人发出审批结果通知。

2.审批标准和原则:企业应制定明确的审批标准和原则,以确保不定时工作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审批标准可包括工作任务的紧急程度、工作时间的合理性等。

审批原则可包括平等、公正、合法、合理等。

审批人员应根据这些标准和原则进行评估和决策。

3.合理调配工作资源:不定时工作制的实施需要合理调配工作资源,以满足员工的需求和工作任务的要求。

企业应提前评估工作量和任务量,确保有足够的人力资源来支持不定时工作制的运行。

同时,企业应根据员工的实际情况和特殊需求,合理分配工作时间和任务量。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将员工的工作时间灵活安排,并通过综合计算的方式确定工资和福利待遇,以此提高工作效率和激发员工的积极性。

1.明确审批流程:企业应明确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流程,包括申请、审批、授权等环节。

申请人应向上级主管或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工作时间安排、计算方法等。

上级主管或人力资源部门应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审批,并向申请人发出授权通知。

2.确保计算公平性:企业应确保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公平性,以避免对员工利益的侵害和不公平待遇。

企业应建立明确的计算标准和方法,根据员工实际工作时间和工作质量进行计算,避免任意扣减和不合理计算。

3.保护员工权益:企业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时,应保护员工的权益。

企业应确保员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低于法定最低标准,同时还应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贡献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随着企业竞争的日益激烈,许多企业开始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以提高生产效率和员工积极性。

这种工作制在实施过程中需要企业对工作时间和员工工作质量进行管理和审批,以确保企业的生产效率和员工的权益得到保障。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将员工的所有工作时间,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加班时间、值班时间、中午休息时间等全部计入工作时间,然后再进行综合计算,确定该员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需要员工和企业进行相应的配合。

员工需要认真执行工作计划和费时折射工作量,同时也可以通过综合计算获得更多的收入和福利待遇。

企业需要设定合理的计算标准,严格按照标准执行工作时间管理。

同时,计算工时制还需要有一套配套的管理制度,以确保计算的准确性。

在设计综合计算工时制时,企业需要将以下几个因素考虑进去:1.工作性质:不同工种之间工作性质和工作强度不同,需要设定不同的计算体系。

2.工作场地:不同工作场地之间也需要设定不同的计算体系,以确保工作时间和工作质量的准确性。

3.工作内容:相同工作性质的工作也有不同的工作内容,需要根据工作内容设定不同的计算方式和标准。

4.工作环境:工作环境也会影响员工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需要根据不同的工作环境设定不同的计算体系。

5.其他因素:还有一些其他的因素需要考虑,例如员工经验、工作意愿、工作态度等。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优点是可以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生产效率和品质。

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也需要考虑到一些复杂的问题,例如员工的工作压力、工作质量和生产效率如何衡量等。

因此在设计和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时,企业需要格外谨慎。

不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员工根据工作量和工作要求来安排工作时间的一种工作模式。

员工可以根据自己的工作强度和工作质量来设定工作时间,同时企业也可以根据生产需求和业务特点来设定不同的工作时间,例如强制加班或者调整工作时间等。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动部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1994年12月14日,劳动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计划单列市劳动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我们制定了《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报送给我们。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计划单列市劳动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我们制定了《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报送给我们。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四日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宝岛优品—倾心为你打造精品文档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七条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服务指南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服务指南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服务指南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的多样化需求,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提高工作效率、灵活性和员工满意度。

为了保障员工的权益和规范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需要对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进行审批服务,并制定相关指南。

1.申请条件企业申请不定时工作制,需满足以下条件:(1)企业具备一定规模和发展,并有较为稳定的业务需求;(2)员工工种、岗位性质和工作特点适合不定时工作制;(3)与劳动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保持一致;(4)能够提供员工工作记录和出勤情况等相关数据。

2.申请流程(1)企业提交申请:企业应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包括申请目的、范围、实施时间等,并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2)部门审批:相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批,包括审查申请的合理性、合规性和实施效果等;(3)决策层决策:决策层根据部门审批意见和实际情况做出决策,决定是否批准不定时工作制的实施;(4)通知员工:企业应及时通知员工有关不定时工作制的实施和相关要求。

3.实施细则(1)工作时间安排:企业应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保证工作需要的连续性和流程性;(2)工资待遇保障: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障员工的工资待遇,包括加班费、休假等权益;(3)员工权益保护:企业应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如合理安排休息时间、提供健康保障等。

1.申请条件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需满足以下条件:(1)企业具备一定规模和发展,并有较为复杂的生产、工程或项目;(2)员工工作涉及多个环节、多个场所或多个时间段;(3)与劳动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保持一致;(4)能够提供员工工作记录和出勤情况等相关数据。

2.申请流程(1)企业提交申请:企业应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包括申请目的、范围、实施时间等,并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2)部门审批:相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批,包括审查申请的合理性、合规性和实施效果等;(3)决策层决策:决策层根据部门审批意见和实际情况做出决策,决定是否批准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施;(4)通知员工:企业应及时通知员工有关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施和相关要求。

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
部门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
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
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
况及时报送给我们。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
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
办法。
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
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
人员以及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
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七条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
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事项名称: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受理部门:湖州市吴兴区劳动监察大队受理地址:湖州市吴兴大道1号吴兴区行政中心5号楼5312办公室联系人:潘自强孙一兵联系电话:2289378服务对象: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特点不能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可以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法定办理时限:20日承诺办理时限:20日收费情况:不收费监督投诉电话:设立依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受理条件一.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劳动者;2.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劳动者;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

二.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劳动者;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劳动者;3.其他因生产工作需要,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

申请材料用人单位要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在取得本单位工会组织同意的基础上,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申请时必须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1.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特点,要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理由;2.用人单位上年度工时执行情况,加班加点工资支付情况;3.申报岗位及职工人数;4.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需要说明以周、月、季或年为计算周期的理由;5.保证劳动者休息休假和加班加点工资按规定支付的具体规定;6.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期限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期满或劳动合同提前解除的,用人单位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具体规定。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员工在工作时间上没有固定的规定,而是根据工作任务的具体情况进行安排。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应该制定相应的审批办法来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

1.审批流程企业应当设立相应的审批流程来管理不定时工作制的申请和批准。

一般而言,审批流程分为申请、审批、记录三个环节。

(1)申请:员工需要向上级主管提交不定时工作的申请。

申请中需要明确说明工作的具体内容、时间、地点及所需资源等。

(2)审批:上级主管负责审批不定时工作的申请。

审批过程中需要考虑是否对员工的身体和心理造成过大的压力,并确保员工的工作时间不会长时间超过法定的工作时限。

(3)记录:企业应当对所有不定时工作的申请和批准进行记录,以备日后查询和参考。

2.注意事项在审批不定时工作制的申请时,企业应当特别注意以下事项:(1)员工权益保护:企业在审批过程中应当尊重员工的合法权益,确保不定时工作制不会对员工的身心健康造成过大的负担。

(2)优先级管理:企业应当根据工作的紧急程度和重要性,对不同申请进行优先级的管理。

确保重要的工作能够得到及时处理。

(3)合理安排: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应当兼顾企业和员工的利益,避免对员工过度安排工作时间,同时也要确保企业的运营正常。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根据员工的工作任务和工作量进行计算,而不是严格按照固定的工作时间来计算工时。

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企业应该制定相应的审批办法来确保员工的权益,同时也要维护企业的运转。

1.审批流程企业应当设立相应的审批流程来管理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和批准。

一般而言,审批流程分为申请、审批、记录三个环节。

(1)申请:员工需要向上级主管提交综合计算工时的申请,并提供详细的工作任务和工作量等信息。

(2)审批:上级主管负责审批综合计算工时的申请。

审批过程中需要考虑工作任务的合理性和员工的工作能力,以确定工时计算的准确性。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为了适应企业经营的需要,提高企业的灵活性和效率,劳动部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了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不按照固定的工作时间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并根据工作量和任务完成情况支付工资。

企业想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批:1.申请材料的准备企业需要准备以下申请材料:企业名称、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工资支付保障措施的方案,以及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明等。

2.提交申请企业需要将申请材料提交给当地行政审批机关。

同时,企业应该向劳动者说明不定时工作制的内容和有关规定,并征得他们的同意。

3.审查与公示审查机关负责对企业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核实,并与申请材料相符的企业,向公众公示不定时工作制的信息,收集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4.审批与备案经过审查和公示之后,审查机关将对申请进行审批,并对审批结果进行备案。

审批结果包括批准不定时工作制实行的时间、期限和适用范围等。

5.向劳动者告知企业应当将审批结果及相关规定向劳动者告知,并签订相关的劳动合同或补充协议。

6.监督检查审查机关将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办法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企业按照工作任务和工作完成情况综合计算员工的工时,不再以一定的工作时间为基准支付工资。

企业想要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也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批:1.申请材料的准备企业需要准备以下申请材料:企业名称、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工资支付保障措施的方案,以及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明等。

2.提交申请企业需要将申请材料提交给当地行政审批机关。

同时,企业应该向劳动者说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内容和有关规定,并征得他们的同意。

3.审查与公示审查机关负责对企业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核实,并与申请材料相符的企业,向公众公示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信息,收集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不定时工作制审批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职权编码
B1103000
设定依据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三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监督方式
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监督电话
69043551
审批流程
详见流程图
有效时限
一年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实施规定》(京劳社资发[2005]94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
申请对象
注册地在我区的企业及外地企业在我区设立的分支机构
行使主体
北京市密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受理方式
现场受理
申报材料
1.《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外地在京分支机构提交法人授权书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申请说明书,说明书应重点说明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具体原因,涉及的岗位、人数以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工作方式和休息制度;
2、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受理并制作《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制作《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补正材料通知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并指导申请人当场进行更正。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制作《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告知其向有关部门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决定。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制作《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延期决定通知书》,说明延期的理由和延长的时间送达申请人。决定书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申请人,填写《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回证》。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随着社会发展和企业管理方式的变化,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逐渐成为一些企业的管理模式。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员工按照工作任务和工作流程的需要,不再受传统的固定工作时间限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有弹性地安排上下班时间。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则是指员工在一定时间内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不再关注具体的工作小时数,而是以工作完成程度为标准计算工资。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行需要进行审批,确保员工的权益得到保障,合理分配工作强度,保证生产经营正常进行。

下面是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一、审批机构的设置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审批机构来负责审批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

审批机构一般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部门的代表组成审批委员会。

二、申请流程和材料1.员工申请:员工向上级主管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申请时段和原因,并附上工作安排、计划和预期目标。

3.审批委员会评估:如申请通过上级审核,审批委员会将对申请进行综合评估,包括工作安排的合理性、是否会影响其他员工的工作、工作目标的合理性等。

4.决策:审批委员会根据评估结果做出决策,决定是否批准申请,批准后需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目标。

三、审批原则1.公平原则:审批过程中,应当根据员工的工作能力和岗位要求进行评估,并非因种族、性别、年龄、婚姻状况或宗教信仰等因素而歧视申请者。

2.合理原则:审批过程中,应当根据员工的工作需要和工作项目的要求进行评估,确保申请是合理的,并能够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3.保密原则:对于涉及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申请,应当保护申请者的权益,确保信息不被未经授权的人员获取。

四、监督和管理1.工作评估和追踪:企业应当定期对员工的工作进行评估和追踪,确保工作按照计划进行,达到预期目标。

2.投诉处理机制:企业应当建立员工投诉处理机制,对于员工对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部分岗位因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企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第四条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报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省直属企业、部队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中央企业驻粤分支机构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已经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应将批复文件报送企业登记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见附件一),写明岗位(工种)的职能、特点和申请理由。

(二)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报告、实施方案、工时管理及工资支付规章制度。

实施方案及规章制度需向本单位职工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并提交公示反馈意见。

(三)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名册及职工签名表(见附件二)。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五)实行期满需再次申请的企业,应当书面报告上期实施情况。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事指南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事指南

附件1《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事指南一、受理条件(范围):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行政审批按各区、县级市属地管理。

企业应根据工商行政部门领取营业执照中规定的营业场所(地址、住址)到所属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二、需要提供的资料:(以下所有资料各一式一份)(一)《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二)《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签名表》;(三)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报告;(四)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施方案;(五)企业工时管理制度;(六)企业工资支付制度;(七)实施方案、工时管理及工资支付制度(需向本单位职工至少公示5天)的公示反馈意见;(由单位综合);(八)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注册证、登记证)及复印件;(九)实行期满需再次申请的企业,应当书面报告上期实施情况。

三、填报资料要求:(一)在各区、县级市办事窗口领取《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签名表》,或上“广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首页”→办事指南→本局综合办事指南→表格下载→劳动工资表格下载→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和签名表。

(二)申请报告。

内容包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要求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理由,申请岗位的名称、职能、涉及职工人数和实施何种工时制度;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应说明申请计算的周期及理由。

其他需要说明的理由。

(三)实施方案。

内容包括: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具体办法,工作休息时间的安排和调整,考勤管理办法,实施特殊工时制度的工资支付规定等。

其他需要说明的办法。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申请不定时工作制的,必须列出管理层级架构图(表)。

四、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如情况特殊的,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法规】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劳部发〔1994〕503号

【法规】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劳部发〔1994〕503号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动部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四日发布劳部发〔1994〕503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七条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1994年12月14日,劳动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计划单列市劳动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我们制定了《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报送给我们。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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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资支付及加班的计算方法。
7
《实施方案》与《工时管理及工资支付规章制度》公示反馈意见
文件审查
核对扫描件
申请人是否向本单位职工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及公示反馈意见。
8
上期实施情况报告
文件审查
核对扫描件
对上一期实施情况经核对是否无误。
3
《员工同意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签名表》
文件审查
核对扫描件
核对申请岗位的员工是否有按要求签名。
4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文件审查
核对扫描件
申请人的营业执照经核对是否真实有效。
5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施方案》
文件审查
核对扫描件
申请人的实施方案是否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岗位的工作内容、实施人数;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事项受理审பைடு நூலகம்量化表
序号
内容
审查要求
审查方法
裁量基准
1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
文件审查
核对扫描件
申请表中企业信息、申请岗位、申请事项类型、申请周期经核对是否无误。
2
申请报告
文件审查
核对扫描件
申请报告中申请岗位人数及工作内容、申请周期、休息休假安排
2.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施周期;
3.在申请周期内,如何具体安排生产和保证员工的休假休息;
4.明确工资结构、支付日期及加班费的计发办法。
6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时管理及工资支付规章制度》
文件审查
核对扫描件
申请人的规章制度是否包括以下内容:
1.在申请周期内,如何具体安排生产和保证员工的休假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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