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胆固醇测定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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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胆固醇测定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总胆固醇(Total cholesterol,TC)测定试剂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总胆固醇测定试剂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所指的总胆固醇测定试剂是指利用CHOD-PAP法对人血清、血浆等样本中总胆固醇含量进行体外定量测定的试剂。

目前,总胆固醇测定已有完整的参考系统:其决定性方法为同位素稀释质谱法,参考方法为正己烷抽提L-B反应显色法(ALBK法)或色谱法,常规测定方法为酶法。酶法主要包括胆固醇氧化酶法和胆固醇脱氢酶法,其中胆固醇氧化酶-PAP法是目前应用最为广泛的常规测定方法。依据YY/T 1227-2014《临床化学体外诊断试剂(盒)命名》的要求,将

胆固醇氧化酶-PAP法规范表述为CHOD-PAP法。本指导原则适用于采用CHOD-PAP法测定的试剂,不适用于脱氢酶法和干化学法测定的试剂,但适用处可参照执行。

依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3〕242号),总胆固醇测定试剂属于酯类检测试剂,管理类别为Ⅱ类,分类编码为6840。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进行产品注册和相关许可事项变更的产品。

二、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一)综述资料

综述资料主要包括产品预期用途、产品描述、有关生物安全性说明、产品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和评价以及同类产品上市情况等内容,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和《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4号)的相关要求。

1.产品预期用途

总胆固醇是指血液中各脂蛋白所含胆固醇之总和,分为酯化型胆固醇(又称胆固醇酯,CE)和游离型胆固醇(FC),其中CE占60%~70%,FC占30%~40%,健康个体之间两种类型的比例保持稳定。胆固醇是合成肾上腺皮质激素、性激素、胆汁酸以及维生素D等生理活性物质的重要原料,也是构成细胞膜的主要成分,其浓度可作为脂代谢的指标。

定量测定人体样本中总胆固醇含量,临床主要用于心血管疾病的危险分析,高TC血症是冠心病的主要危险因素之一。病理状态下,高TC有原发与继发两类,原发的如家族性高胆固醇血症(低密度脂蛋白受体缺陷)、家族性apoB缺陷症、多源性高TC、混合性高脂蛋白血症。继发的多见于

肾病综合征、甲状腺功能减退、糖尿病、妊娠等。低TC血症也有原发性的与继发的,前者如家族性的无或低β脂蛋白血症,后者如甲亢、营养不良、慢性消耗性疾病等。

2.产品描述

应阐述产品所采用的技术原理、主要原材料的来源及制备方法、主要生产工艺过程,注册申请包含质控品、校准品时,应明确制备方法及定值(溯源)情况。

3.有关生物安全性方面的说明

如试剂中主要原材料由各种动物、病原体、人源组织和体液等生物材料经处理或添加某些物质制备而成,为保证产品在运输、使用过程中对使用者和环境的安全,研究者应提供上述原材料有关生物安全性的说明或证明文件。

4.有关产品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和评价。

5.其他

包括同类产品在国内外批准上市的情况,相关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及临床应用情况,申请注册产品与国内外同类产品的异同等。

(二)主要原材料的研究资料(如需提供)

包括主要反应成分、质控品、校准品等的选择、制备及其质量标准的研究资料;质控品应提供详细的定值试验资料,校准品应提供详细的溯源性文件,包括具体溯源链、实验方法、数据及统计分析等详细资料。

(三)主要生产工艺和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如需提供)

1.主要生产工艺介绍,可以图表方式表示;

2.确定反应体系(样本、试剂等)最适条件的研究资料等。

(四)分析性能评估资料

申请人应当提交三批产品研制阶段对试剂进行的所有性能验证研究资料,对于每项分析性能的评价应包括具体研

究目的、实验设计、研究方法、可接受标准、实验数据、统计方法等详细资料。有关分析性能验证的背景信息也应在申报资料中体现,包括实验地点、适用仪器、试剂规格、批号、临床样本来源等。

对于总胆固醇测定试剂,分析性能应包括试剂空白吸光度、线性范围、准确度、分析灵敏度、精密度、分析特异性、其他影响检测的因素等。

1.试剂空白吸光度

用指定空白样品(如纯化水、生理盐水等)加入工作试剂作为样品,在试剂规定主波长下测试吸光度值,重复两次,均值即为空白吸光度。双试剂型试剂应不大于0.080,单试剂型试剂应不大于0.100。

2.线性范围

2.1线性范围的建立

申请人建立试剂线性范围所用的样本基质应尽可能与临床实际检测的样本相似,理想的样本为分析物浓度达到预期测定上限的混合人源样本,制备低浓度样本时应充分考虑稀释对样本基质的影响。建立线性范围时,需在预期测定范围内选择7~11个浓度水平。例如,将预期测定范围加宽至130%,在此范围内选择更多的浓度水平,然后依据实验结果逐渐减少数据点(最终不得少于7个水平)直至表现出线性关系,可发现最宽的线性范围。

2.2线性范围的验证

2.2.1用接近线性范围上限的高浓度样本和接近线性范围下限的低浓度样本,混合成至少5个稀释浓度(x i)。分别测试样本,每个稀释浓度测试3次,求出每个稀释浓度测定结果的均值(y i)。以稀释浓度(x i)为自变量,以测定结果均值(y i)为因变量求出线性回归方程。计算线性回归的相关系数(r),r≥0.9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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