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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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劳动保障监察的定义
劳动保障监察,是指法定的专门机关代表
国家对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执行
情况进行的检查、处理、处罚等一系列监
督活动,它作为一种国家干预责任,是维
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的强制性手段。
二、 劳动保障监察 和劳动争议仲裁的区别
(1)履行程序的性质不同


劳动争议仲裁履行的是民事程序。处理、解 决劳动争议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的可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协调解决, 调解不成的,才进行仲裁裁决。 劳动保障监察履行的是行政程序。劳动保障 监察对行为人(个人或组织)存在违法违规 行为的处理,必须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格依法处理或处罚, 不允许协调或调解。。
3、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 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可以作为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查处的证据有: (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 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 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事实,才能作为认 定事实的依据。
四、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 和法律依据 (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律 责任)
1.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A、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 制度,如有违法制定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B 、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 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未依法定程序制 定的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也是违法、 无效的(劳动法第8条)。
三、劳动保障监察的 基本特征
1、实施主体的特定性
行政执法是特定的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行 政行为。《劳动法》第85条规定确立了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作为劳动保障行政执法的 主体地位。
2、内容的法定性
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法律都有明确规定:
(1)行为违法
(2)有明确的法律责任
(3)在法定的范围内处理
3、程序的规范性
4、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 最低工资标准情况
(1)支付工资的规定 (2)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范围和适用
对象
(3)支付加班工资的注意事项
5、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 费的情况 对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拒缴社会保险费等违 法行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有权委托会计师 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 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6、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 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和规章的情况

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 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5)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 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 提醒:用人单位在招工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 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抵押金(物)。

(2)案件受理的角度不同 (主、被动性)

劳动争议仲裁受理案件具有被动性,即不 告不理。

劳动保障监察受理案件具有主动性,既有举 报的要受理,无举报的也要主动上门检查或 抽查。
(3)受理案件的时限不同


劳动争议仲裁受理时限,《劳动法》第82 条规定:从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逾期就 不受理; 劳动保障监察受理时限,《劳动保障监察 条例》第20条规定: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 起二年,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 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6、行政处罚(处理)决定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处 理)决定应当制作决定书,在决定书中写 明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及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处 理)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 (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行政处罚(处理) 决定必须盖有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3、接受举报投诉 根据举报投诉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的行政 执法活动,对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具有重要 作用。
举报和投诉符合下列条件的,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予以受理: (1)有明确的被举报人和被投诉的用人单位; (2)有具体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 章的事实;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和接受举报投诉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劳动保障监察
本课程目录
1. 2.
3.
4. 5. 6.
劳动保障监察的含义 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的区别 劳动保障监察的基本特征 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和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的方式和程序 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救济
一、劳动保障监察的含义
1. 劳动保障监察的历史与现状 简 介
2.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法律依据

●有关举报和投诉告知结果的情况


举报是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或者规章的普遍问题进行的检举和控告,不 需要举报人真实姓名,因此不需要告知结果; 投诉是劳动者个人因为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 到用人单位侵犯而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 控告,处理结果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所以 投诉人要求告知受理或处理结果的,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劳动保障监察员 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的程序规范执法。
4、不对等性


劳动保障监察是劳动行政执法行为,它可以不经 相对人同意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作出行政行为。 相对人必须依法履行义务,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 监察。否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国际劳工公约规定,劳动保障监察员可以在 日间或夜晚任何时间不必事先通知而自由进入应 受监察的工作场所,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 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用人单位不得阻挠拒绝。
7、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 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1)标准工时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 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 不定时工作制。 休息日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法定节假日 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2、劳动合同订立的情况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3、用人单位招工、用工、退工的情况
(1)招用本市户籍人员 A、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建立标准劳动关 系的劳动者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 B、与单位形成特殊劳动关系的四种对象 (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企业内部退 养人员、停薪留职人员、本市退休人员)也 需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 C、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后,应按规定办妥退工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不予受理: (一)依法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的; (二)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规定进入仲裁 或者诉讼程序的; (三)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

4、专项执法检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集中一 定时间和人员,对一定范围的用人单位遵 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如每年年初开展对“违法中介” 专项检查、 年底开展对“支付农民工工资” 专项检查 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1995年1月1日起实 施。
(2)国务院2004年11月1日公布的第423号 令《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2月1日 起施行。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 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劳动和社会 保障部2004年12月31日发布的第25号令, 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4)上海市人民政府2006年10月31日发布 的第64号令[上海市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 例》若干规定],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5、事先(听证)告知(行政处罚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 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 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 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行政处罚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2)其他工时制度

(3)休息与休假


8、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 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1)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女职工四期(经、孕、产、哺乳期)的特殊劳动 保护 (2)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 事项
五、劳动保障监察的 形式和程序
(一)劳动保障监察的形式
1、日常巡视检查(日常监察)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主 动巡视用人单位和劳动场所,及时发现违 法行为并依法处理。
2、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 要求用人单位定期或不定期报送其劳动用 工和社会保险方面的书面材料,并对书面 材料进行审查(变被动检查为主动自查)。
(2)招用外省市户籍人员

用人单位招用外省市户籍人员,应按规定到区县 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外劳力管理所办理用工登记 和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3)招用外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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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本市就业,包括劳动报酬来源于境外, 受派遣在本市工作三个月以上的,应当申请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和《外国 人就业证》。
(4)招用台湾、香港、澳门人员
4、内部审理
内部审理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为了规范 劳动保障执法行为,合法、客观、公正地 处理劳动违法行为,对立案、调查取证后 承办人员认为应当作出处罚(处理)的案 件,就其办案程序是否合法、违法事实是 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是否准 确、处理是否适当进行全面审理,并提出 审理意见的内部监督和管理制度。
(二)劳动保障监察的程序
1、实施监察
执行劳动保障监察公务,应当由两名或者两名以 上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共同进行,并向用人单位出示 行政执法证件和劳动保障监察通知书。
2、立案
在日常监察活动中或者根据举报者的举报,发现 用人单位有可能存在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 规、规章行为的,应当及时立案,依法予以立案调 查处理。
9、缴纳小企业欠薪保障金的情况


企业欠薪是指企业应付而逾期未付给职工 的工资,以及应缴纳而逾期未缴纳的社会 保险费。 小企业指300人以下的企业。 缴费标准:每户每年缴纳一名职工的欠薪 保障金。缴费基数按本市上一年度在职职 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1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情况


凡本市辖区范围内的所有机关、社会团体、企事 业单位,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6%比例的且吸纳残 疾人就业暂时有困难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 障金。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基数为单位上年每 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之和。当年征缴的是上一 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比例为1.6%。
六、处罚救济




处罚救济是指被处理人因劳动行政机关的违法或 不当行为,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国家 给予救济的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中的处罚救济一般是指行政复议和 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是复议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行 政救济制度。 行政诉讼是被处罚处理对象(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侵犯其 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求得司法救济 的法律制度。
7、送达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监察程序规 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处罚决定作出 之日起7天内,应当将劳动监察决定书送达 被处罚单位。送达方式参照民事诉讼法的 有关规定执行(主要有直接送达、留置送 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
8、执行
(1)主动执行 单位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 将罚款缴至本市工商银行或建设银行。逾期缴纳 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行政处 罚法第51条)。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2)被动执行 单位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 诉(社会保险费案复议前置)。但行政处罚不停 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既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 罚决定的,监察机构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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