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业务培训(讲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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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员培训监察执法程序(讲师版)

劳动保障监察员培训监察执法程序(讲师版)
主体:劳动保障权益受侵害的劳动者本人
文书:投诉人个人信息、被投诉单位信息、劳动保障合 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投诉请求事项
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不适用举报制度的为举报人保密规则
一、受理与立案
不予受理的投诉事项
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 应当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或者已经提起劳
一、受理与立案
撤销立案的情形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违法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 被调查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解散、关闭,没有财产
进行分配,又没有相关义务承受人的; 不属于立案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 不属于劳动保障部门监察职权范围的; 应当由劳动争议处理或诉讼程序办理的;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发生超过2年的
一、受理与立案
立案案件来源
开展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和专项执法检查等主动执 法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接受举报投诉获得的违法线索; 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下级机关报送的反映的
违法问题; 新闻媒体披露的违法问题。
一、受理与立案
立案的条件
发现用人单位可能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需要进行调查处理。
一、受理与立案
劳动保障监察立案
概念: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决定对劳动保障监 察案件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是案件调查处理开始的标 志,是每个案件处理都应经过的法定阶段
法律后果:如果人力社保部门对利害关系人要求查处违 法行为的投诉(包括举报)不依法予以查处,那么利害关系 人可以以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 诉讼。
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一、受理与立案

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用工规范化管理讲座知识培训完整PPT

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用工规范化管理讲座知识培训完整PPT

3.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 关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4.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 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5.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 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一、劳动关系建立和合同订立
实例条例配套规定
用工误区
• 不签合同对自己最有利(可逃避社保) • 临时用工不用签合同(非全日制除外) •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不签合同(纯股东或合伙人
• 劳动者预告解除条件为提前三十日和以书面形式通知。书面通 知提交劳动者工作内容主管人员即为通知。劳动者履行义务是 书面形式通知,一定要保留用人单位签收的证据;用人单位拒绝 签收的,最好采用提供其它证据证明已经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如快递详情单、在场证人、录音或回执)。
• 劳动者被迫解除随时通知可不拘形式,劳动者向有关部门投诉 和申诉,有关部门告知用工单位时都是随时通知的形式。
四、试用期操作
实施条例配套规定
用工误区
• 大学生求职发出“零工资求职和自动放弃社保”,试用期 可免费使用
• 试用期可不签劳动合同 • 试用期单独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 • 随意设定试用期期限 • 把延长试用期作为处罚职工手段 • 转岗\重新招用设置试用期 • 试用期工资可低于最低工资\或不支付工资 • 试用期不办理社会保险 • 试用期离职要求支付培训费 • 试用期可随意解除合同 • 试用期不设录用条件 • 试用期满再根据试用期规定解除合同
者有权做完30天) • 以员工辞职为由让其离职不受时间限制(见案例4) • 用人单位可以规定员工辞职的通知期(脱密期可以) • 员工违法辞职的,可以扣一个月工资(可预见的损
失约定赔偿或可计算的损失赔偿)

第九章 劳动监督与监察制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PPT课件

第九章 劳动监督与监察制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PPT课件

第二节 劳动监察制度
一、劳动监察的概念和特征 二、劳动监察的意义 三、劳动监察的主体 四、劳动监察的对象和内容 五、劳动监察的形式 六、劳动监察的管辖 七、劳动监察主体的职责、职权和义务 八、劳动监察的程序
一、劳动监察的概念和特征
(一)劳动监察的概念 劳动监察,是指具有法定监察权的机构依法对用人单位及劳动服务的
五、劳动监察的形式
巡视监察 书面监察 受理投诉、举报
六、劳动监察的管辖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指定管辖
七、劳动监察主体的职责、职权和义务
(一)劳动监察主体的职责
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九章 劳动监督与监察制度
第一节 劳动监督制度 第二节 劳动监察制度
第一节 劳动监督制度
一、劳动监督的概念和特点 二、劳动监督的体系 三、工会监督 四、群众监督
一、劳动监督的概念和特点
劳动监督是指法律规定的监督主体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对 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劳动监督制度具 有保障整个劳动法体系全面实施的功能,在劳动法体系中占有特殊地位 。
二、劳动监督的体系
(一)劳动行政部门监督
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又称劳动监察,是指县级以上各级 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制止, 责令改正的行政执法活动。劳动监察是法定监督检查中最重要 的一种,其范围涉及各项劳动法律、法规、制度的实施,其他 的监督检查形式都是对劳动监察的配合和补充。

劳动保障监察业务培训

劳动保障监察业务培训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8小时)。610元÷(20.83天×8小 时)=3.66元/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 =21.75天。
(3)综合计算工时制 哪些人员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A.各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 业的职工;
B.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 职工(如制糖、建筑、旅游等)
(6)延长工作时间不受限 制的情况
A.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 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 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 急处理的;
B.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 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 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 时抢修的;
C.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其他情形。
2.休息休假制度
(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C.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职工。
(4)不定时工作制 哪些人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A.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 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 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B.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 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 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1)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新年1天(1月1日);
劳动保障法规讲座 春节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清明节1天(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1天(5月1日); 端午节1天(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1天(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3天(10月1日、2日、3日)。
(2)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1.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 资折算问题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国务院令第513号)规定,全体公 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 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 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进行调整。

劳动保障监察员培训监察执法程序

劳动保障监察员培训监察执法程序

审查处理
审查内容
对调查取证的材料进行审查,核 实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 性,分析、判断用人单位是否存
在违法行为。
处理决定
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处理 决定,包括责令改正、罚款、吊
销许可证等。
处理决定送达
将处理决定书送达用人单位,并 告知其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
政诉讼的权利。
执行
执行程序
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处理决定。逾 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保障监察员培训 监察执法程序
目录
• 劳动保障监察概述 •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程序 • 劳动保障监察员培训 • 劳动保障监察案例分析 • 劳动保障监察的未来发展
01
劳动保障监察概述
劳动保障监察的定义
劳动保障监察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 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 ,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或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
劳动保障监察应当客观公正地对待所有被 监察对象,不受任何外界因素干扰,确保 执法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高效便民原则
教育处罚相结合原则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应当高效、快捷,为劳 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便利,尽可能减轻他 们的负担。
劳动保障监察应当在依法处罚的同时注重 教育引导,帮助用人单位提高守法意识, 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
劳动保障监察的基本职能包括监督检查、纠正违法行为、处 理处罚和宣传教育等。
劳动保障监察的目的和意义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监督检查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促进企业守法经营
通过劳动保障监察,促使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提高企业守法 经营意识和水平,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劳动监察课件1

劳动监察课件1

2.《东胜区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部分条款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劳务企 业结清工程款,造成劳务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 者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十八条 总承包建筑业企业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专业承包企 业、劳务承包企业和自然人的,分包工程中所用工人视为总承包 建筑企业用工。发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建筑业企 业负责偿还,并由建设、劳动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做出行政处罚, 责令其限期改正。在改正期间,将停止该企业在东胜区承建新工 程和参加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对引起群访事件的,严格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甲方)未按时拨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 工工资的,由建设部门、劳动部门责令由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 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 为限,逾期不拨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产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 证,不予办理产权证;取消该企业在东胜区的评优资格。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 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 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 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基本原则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 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保障监察知识培训课件

劳动保障监察知识培训课件

劳动保障监察基础知识一、劳动保障监察发展历程1950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各省、市人民政府劳动局与当地国营企业工作关系的决定》:劳动局有权监督、检查国营企业内有关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工资待遇、童工女工、雇用解雇、集体合同、文化教育等劳动政策、法令之执行;各地国营企业行政方面,有供给上项有关材料并按规定报告的义务。

对劳动局派往持有正式证明文件之检查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1993年,劳动部发布了《劳动监察规定》,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作出了规定,明确了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职责。

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劳动法》,设“监督检查”专章,进一步明确了劳动监察的机构和职责。

1999年1月,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公布,劳动监察的范围扩大到社会保险领域。

2004年11月,国务院发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强化劳动监察的执法手段。

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新组建的人社部设立劳动监察局,加强了政府依法监管人力资源市场、调整劳动关系、发展社会保险的职责,2019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劳动监察局改名为劳动保障监察局,进入了一个全方位的提高发展阶段。

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职责《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职责作出了如下具体规定:“(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第十一条对监察事项作出了如下具体规定:“(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劳动保障协理员培训课件四级10样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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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点数:反映某个时间点上的情况。如期末实 有数
• 时期数:反映某个时间段内的变化 。如某月 安置就业人数
• 二者的区别:时期数可以相加,时点数不能相
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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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图
100 50 0 第一季度
第四季度
东部 西部 北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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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社会调查
• 1、社会调查的过程:可分为准备、 实施和总结三个阶段。006
• 前后行进时,如果客人不认路,应在前方带路,客人认路, 客人应走在前面。
• 2.楼梯、电梯、自动扶梯、各种门口的顺序 • 上楼梯时应女性优先
• 无人驾驶电梯时,陪同人员先进后出,有人驾驶电梯客人 先进先出,自己后进后出。
• 3.会客的座次排列 : • (1)相对式 (2)并列式 (3)居中式 • (4)主席式 (5)自由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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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通联礼仪
• 电话沟通 • 网络礼仪 • 信函礼仪:使用敬语,不同的信函使用的语言
不同
• 八、重要仪式礼仪
• 会议发言与演讲 • 签约、开幕式、闭幕式礼仪 • 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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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第二节 人际沟通
• 一、沟通概述
• 1、沟通内涵和类型003:
• 沟通是指沟通者为了获取沟通对象的反应和反馈而向对方 传递信息的全部过程。其基本要素分为信息源、听众、沟 通目标、环境、信息、媒介、反馈等。
• 4. 目光接触:正视对方,不要目光游移。 • 5.名片的收送与保存:面带微笑,双手递名片,
接名片名片时也应双手接,不要乱放。
• 6.称呼:要庄重、正式、规范 • 7.自我介绍与介绍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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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位置排列礼仪
• 1.行走时的位置排列:并排行进时,把墙让给客人,客人 在内侧,自己在外侧,位于右边。

劳动监察讲稿-PPT课件

劳动监察讲稿-PPT课件

(一)明确了劳动保障监察的适用范围。
《条例》明确规定:
1、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2、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 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 规和规章的情况,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其职责,依 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4、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 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 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二、《条例》体现的基本原则
(一)重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原则。 (二)合法原则。 (三)公开原则。 (四)公正原则。 (五)高效、便民原则。 (六)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七)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原则。 (八)监察执法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劳动保障监察的适用范围。 (二)明确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主体和 监察员资格制度。 (三)明确了劳动保障监察职责与监察 事项。 (四)规范了劳动保障监察程序。 (五)规定了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的 法律责任。
管辖:
(一)地域管辖。是指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行使劳动保障监 察权上的横向权限划分。《条例》规定:“对用人单位的劳动 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设区的市级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管辖。”这里要明确两层含义: 第一,劳动保障监察主要由县级、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管辖。 第二,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即用 人单位在哪个行政区域用工,就由该行政区域的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实施监察管辖。用人单位的用工所在地就是用工行为地, 包括合法用工行为和违法用工行为。
(三)明确了劳动保障监察职责与监 察事项。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技巧和典型案例评析专题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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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调查取证中容易出现的问题。
(1)证据单一。
如果监察人员只能调取到单一的证据,必须保证这个证据 是真实的、取证的主体和取证的程序是合法的以及这个证 据与案件事实有客观联系,并且这个单一的证据能够充分 证明案件的全部事实。
(2)调查材料模糊不清,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调取的材料没有涉及到案件的核心问题—违法行 为
在与张某电话联系中,张某表示愿意改时间将所需材料送到 指定地点,并对其不能及时接待和提供材料等一再表示歉意 。为了取得第一手资料,监察人员欲进入生产车间找一线员 工了解情况,却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为全封闭式场所并使用 了电子门禁系统,在无人引导的情况下无法进入,见到一线 员工的可能性都不大。监察人员找遍公司领导办公室,也发 现无一人在位。
3、询问应注意的基本事项。 口诀:一人被问(询问必须单独进行)
二人在场(监察人员必须两人在场) 三种对象(当事人、证人、被侵害人) 四项义务(配合调查;接受询问;如实 陈述;确认笔录)
3、询问应注意的基本事项。
口诀: 五项权利(知情权;请求回避权;陈
述申辩权;阅读修改笔录权;人格受尊重权)
六项注意(表明身份,简要提问;听取 陈述,如实记录;全面调查,客观取证;抓住重 点,注意策略;掌握时机,指明违法;宣传法律 ,适时教育)
• 1、运用好程序性语言。
如“你好,我们是某某局的劳动保障专职监察员(或者兼 职监察员),这是我们的监察证件,请您过目。今天到你 单位来,要对你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进行检查,请你 积极配合”
• 2、礼貌用语。
礼貌用语,和善待人,表现出监察人员对当事人人格上的 尊重。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从而弱化被检查者的抵触情 绪,提高其对案件查处的配合度。
证人证言取证时应注意:

劳动保障监察基层服务平台人员培训提纲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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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 • ⑤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 ⑥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⑦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⑧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 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 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力保障监察事项。
• 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 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 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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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保障规章 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如何处理?
• (3)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 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 (4)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 作时间的;
• (5)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 (6)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
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 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 (7)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 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 (8)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劳动保障监察基层服务平台人员培训提纲
• 10、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 障监察,有权采取哪些措施?
劳动保障监察基层服务平台人员培训提纲
• ①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 ②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 ③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 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劳动保障监察培训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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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确定报送材料的内容和时间及方式方法。 B:审查。 C:处理。 D:不按要求报送材料的处罚。
精品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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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程序讲解
4、举报(投诉)处理
举报:是指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 规或规章的行为进行举报,其目的是为他 人的利益,可以举报任何个人和组织。
投诉:是指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 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投诉,投诉的主体是劳 动者个人,是为了个人的利益。
精品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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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程序讲解
1、日常巡视检查:
A:定计划: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根据重点确定 范围和内容。
B:开展巡查活动:25号部令第6、20、21、22、26条 都有规定,根据我们的日常工作,总结如下:劳动监察必 须二人以上共同进行。一般步骤为:1佩戴标志、出示证 件、说明身份和来意;2被检查单位介绍情况;3查阅资料, 制作笔录;4询问相关情况(单位、劳动者双向);5巡视 劳动场所;6指出存在的问题;7向劳动关系双方明确享有 的权利、义务及受害后如何维权;8总结情况。
6、制作处罚(处理、撤案)决定。
自调查完成之日1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书应载明有关事项: 1、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 3、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和依据; 4、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途径和期限; 6、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 的日期。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印章。
A:受理与立案。接到投诉材料,做出不予受理、立 案、移送,决定是否立案。
B:调查与检查:这是整个过程的关键环节,实质上 是立案后行政机关核实有关情况,取得相关证据的过程。 调查:针对于举报(投诉)而言。检查:针对于其他方式 而言(巡查、专项检查)。

兼职监察员协理员培训班课件-劳动保障监察业务知识培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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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监察员协理员培训班课件-劳动保障监察业务知识培训为了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敬请您在学习过程中做到:温馨提示前言劳动保障监察是国家行政执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从法律的角度明确了劳动保障监察的地位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对促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保障部门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下面我从六个方面与各位同事共同就劳动保障监察的业务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学习和探讨。

课程纲要劳动保障监察概述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责劳动保障监察的范围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程序劳动保障监察的几个热点问题第一章劳动保障监察概述劳动保障监察的含义劳动保障监察的特征第一章劳动保障监察概述(一)劳动保障监察的含义劳动保障监察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一章劳动保障监察概述(二)劳动保障监察的特征法定性劳动保障监察的主体、权限、范围、内容、形式及程序等都由法定必须依法进行。

专门性劳动保障监察只能由专门的机关(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经过该专门机关委托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

行政性劳动保障监察属于行政监督的范畴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

强制性劳动保障监察具有国家强制力任何被监察对象都不得拒绝。

第二章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责《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职责作出了如下具体规定:(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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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大声喧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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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礼仪
课后要求
注意安全
第一部分 劳动保障监察 基本知识
1、劳动保障监察和监察员的定义 2、发展过程 3、执法主体和执法对象 4、职责和范围 5、监察与仲裁的联系点、区别及
衔接
6、监察的方式 7、时效规定和办案程序 8、结案方式
行政性
• 劳动保障监察是行使行政权力的具
体行政行为。其做出的行政处理决
定或行政处罚决定,被监察主体不
服的,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行
政诉讼。

专门性
• 劳动保障监察是由法定的专门 机关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实 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三、劳动保障监察的执法主体和执法对象
执法主体:《条例》第三、四条 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 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设区的市 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 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 劳动保障监察
第二部分 常见主要违法 行为及处罚规定
1、使用童工 2、违反工作时间规定 3、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4、违法招用人员 5、未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6、工资支付和经济补偿 7、未记录、提供劳动者工资清单;
未记录劳动者出勤情况、出勤 记录
8、拒不执行整改指令、阻扰执法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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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保障监察和监察员的定义
监察与仲裁的区别
4、处理程序不同。仲裁是准司法途径,可直接进 行民事诉讼,监察是行政执法,具有一定国家强 制力。两者在办案结案时间、取证方式均有区别。
5、处理结果不同。仲裁只追溯民事上的经济责任; 监察除民事上的经济责任,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行 政责任,如被处罚、吊销许可证等)。
6、处理后果不同。不服仲裁可提起民事诉讼,不 服监察则只能进行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二)监察与仲裁的区别
1、维权途径不同。仲裁是准司法救济而监察 是行政救济途径)。
2、维权方式不同。仲裁必须个人申请,监察 可以举报(可以匿名)也可以个人进行投 诉。
3、受理时效不同。仲裁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 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监 察是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 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 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不再查处。
• 劳动保障监察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代表国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遵 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所依法 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 责令改正或者依法予以处罚的行政行 为。
执行劳动保障监察公务的人员——监察员(专 职、兼职、协理)

(1)法定性 (2)行政性 (3)专门性 (4)强制性
四、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责和范围
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责
《条例》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 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 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 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或者规章的行为。
监察和仲裁的衔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 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 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 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 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六、劳动保障监察的方式
《条例》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 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 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 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或者复制 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三)监察和仲裁的衔接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 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劳动者造成损 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 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 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 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 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 者诉讼的程序办理。
七、劳动保障监察的时效规定和办案程序
•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 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 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 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 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 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条例》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 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 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 工作日。
三、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 《劳动法》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 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缴纳社会保险费。
• 《江苏省社会保险征缴条例》第四条规定, 符合本条例第三条征缴范围规定的单位和个 人(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依法 参加社会保险,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 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费基、费率,以法定货币 形式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执法对象:
《条例》第二条、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 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依照 本条例执行;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 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 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对这类组织只是维护职工的有关经济利益 上面的诉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其职责,依照本条 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主题:宣传和指导用人单位如何遵守法律法规
五、监察与仲裁的联系点、区别及衔接
(一)联系点 1、目的一致。监察和仲裁都是为了制止违法
行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维权内容交叉。 3、管辖对象相同。 4、都需要强制执行。两者均可以向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但执行方式不同,仲裁是个人 申请强制而劳动监察是行政部门申请强制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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