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业务培训(讲师版)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劳动保障监察业务培训
关闭手机
心态归零
遵守时间
课堂要求
积极参与
不要大声喧哗
注意环境卫生
课间要求
保持礼仪
课后要求
注意安全
第一部分 劳动保障监察 基本知识
1、劳动保障监察和监察员的定义 2、发展过程 3、执法主体和执法对象 4、职责和范围 5、监察与仲裁的联系点、区别及
衔接
6、监察的方式 7、时效规定和办案程序 8、结案方式
行政性
• 劳动保障监察是行使行政权力的具
体行政行为。其做出的行政处理决
定或行政处罚决定,被监察主体不
服的,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行
政诉讼。
:
专门性
• 劳动保障监察是由法定的专门 机关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实 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
三、劳动保障监察的执法主体和执法对象
执法主体:《条例》第三、四条 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 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设区的市 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 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 劳动保障监察
第二部分 常见主要违法 行为及处罚规定
1、使用童工 2、违反工作时间规定 3、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4、违法招用人员 5、未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6、工资支付和经济补偿 7、未记录、提供劳动者工资清单;
未记录劳动者出勤情况、出勤 记录
8、拒不执行整改指令、阻扰执法 等
首页
一、劳动保障监察和监察员的定义
监察与仲裁的区别
4、处理程序不同。仲裁是准司法途径,可直接进 行民事诉讼,监察是行政执法,具有一定国家强 制力。两者在办案结案时间、取证方式均有区别。
5、处理结果不同。仲裁只追溯民事上的经济责任; 监察除民事上的经济责任,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行 政责任,如被处罚、吊销许可证等)。
6、处理后果不同。不服仲裁可提起民事诉讼,不 服监察则只能进行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二)监察与仲裁的区别
1、维权途径不同。仲裁是准司法救济而监察 是行政救济途径)。
2、维权方式不同。仲裁必须个人申请,监察 可以举报(可以匿名)也可以个人进行投 诉。
3、受理时效不同。仲裁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 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监 察是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 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 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不再查处。
• 劳动保障监察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代表国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遵 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所依法 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 责令改正或者依法予以处罚的行政行 为。
执行劳动保障监察公务的人员——监察员(专 职、兼职、协理)
:
(1)法定性 (2)行政性 (3)专门性 (4)强制性
四、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责和范围
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责
《条例》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 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 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 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或者规章的行为。
监察和仲裁的衔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 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 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 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 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六、劳动保障监察的方式
《条例》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 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 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 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或者复制 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三)监察和仲裁的衔接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 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劳动者造成损 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 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 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 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 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 者诉讼的程序办理。
七、劳动保障监察的时效规定和办案程序
•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 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 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 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 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 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条例》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 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 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 工作日。
三、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 《劳动法》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 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缴纳社会保险费。
• 《江苏省社会保险征缴条例》第四条规定, 符合本条例第三条征缴范围规定的单位和个 人(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依法 参加社会保险,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 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费基、费率,以法定货币 形式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执法对象:
《条例》第二条、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 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依照 本条例执行;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 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 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对这类组织只是维护职工的有关经济利益 上面的诉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其职责,依照本条 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主题:宣传和指导用人单位如何遵守法律法规
五、监察与仲裁的联系点、区别及衔接
(一)联系点 1、目的一致。监察和仲裁都是为了制止违法
行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维权内容交叉。 3、管辖对象相同。 4、都需要强制执行。两者均可以向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但执行方式不同,仲裁是个人 申请强制而劳动监察是行政部门申请强制 执行。
关闭手机
心态归零
遵守时间
课堂要求
积极参与
不要大声喧哗
注意环境卫生
课间要求
保持礼仪
课后要求
注意安全
第一部分 劳动保障监察 基本知识
1、劳动保障监察和监察员的定义 2、发展过程 3、执法主体和执法对象 4、职责和范围 5、监察与仲裁的联系点、区别及
衔接
6、监察的方式 7、时效规定和办案程序 8、结案方式
行政性
• 劳动保障监察是行使行政权力的具
体行政行为。其做出的行政处理决
定或行政处罚决定,被监察主体不
服的,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行
政诉讼。
:
专门性
• 劳动保障监察是由法定的专门 机关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实 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
三、劳动保障监察的执法主体和执法对象
执法主体:《条例》第三、四条 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 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设区的市 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 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 劳动保障监察
第二部分 常见主要违法 行为及处罚规定
1、使用童工 2、违反工作时间规定 3、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4、违法招用人员 5、未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6、工资支付和经济补偿 7、未记录、提供劳动者工资清单;
未记录劳动者出勤情况、出勤 记录
8、拒不执行整改指令、阻扰执法 等
首页
一、劳动保障监察和监察员的定义
监察与仲裁的区别
4、处理程序不同。仲裁是准司法途径,可直接进 行民事诉讼,监察是行政执法,具有一定国家强 制力。两者在办案结案时间、取证方式均有区别。
5、处理结果不同。仲裁只追溯民事上的经济责任; 监察除民事上的经济责任,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行 政责任,如被处罚、吊销许可证等)。
6、处理后果不同。不服仲裁可提起民事诉讼,不 服监察则只能进行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二)监察与仲裁的区别
1、维权途径不同。仲裁是准司法救济而监察 是行政救济途径)。
2、维权方式不同。仲裁必须个人申请,监察 可以举报(可以匿名)也可以个人进行投 诉。
3、受理时效不同。仲裁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 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监 察是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 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 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不再查处。
• 劳动保障监察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代表国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遵 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所依法 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 责令改正或者依法予以处罚的行政行 为。
执行劳动保障监察公务的人员——监察员(专 职、兼职、协理)
:
(1)法定性 (2)行政性 (3)专门性 (4)强制性
四、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责和范围
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责
《条例》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 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 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 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或者规章的行为。
监察和仲裁的衔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 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 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 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 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六、劳动保障监察的方式
《条例》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 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 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 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或者复制 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三)监察和仲裁的衔接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 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劳动者造成损 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 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 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 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 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 者诉讼的程序办理。
七、劳动保障监察的时效规定和办案程序
•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 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 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 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 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 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条例》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 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 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 工作日。
三、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 《劳动法》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 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缴纳社会保险费。
• 《江苏省社会保险征缴条例》第四条规定, 符合本条例第三条征缴范围规定的单位和个 人(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依法 参加社会保险,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 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费基、费率,以法定货币 形式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执法对象:
《条例》第二条、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 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依照 本条例执行;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 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 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对这类组织只是维护职工的有关经济利益 上面的诉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其职责,依照本条 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主题:宣传和指导用人单位如何遵守法律法规
五、监察与仲裁的联系点、区别及衔接
(一)联系点 1、目的一致。监察和仲裁都是为了制止违法
行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维权内容交叉。 3、管辖对象相同。 4、都需要强制执行。两者均可以向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但执行方式不同,仲裁是个人 申请强制而劳动监察是行政部门申请强制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