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业务培训(讲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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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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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劳动保障监察 基本知识
1、劳动保障监察和监察员的定义 2、发展过程 3、执法主体和执法对象 4、职责和范围 5、监察与仲裁的联系点、区别及
衔接
6、监察的方式 7、时效规定和办案程序 8、结案方式
行政性
• 劳动保障监察是行使行政权力的具
体行政行为。其做出的行政处理决
定或行政处罚决定,被监察主体不
服的,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行
政诉讼。

专门性
• 劳动保障监察是由法定的专门 机关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实 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三、劳动保障监察的执法主体和执法对象
执法主体:《条例》第三、四条 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 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设区的市 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 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 劳动保障监察
第二部分 常见主要违法 行为及处罚规定
1、使用童工 2、违反工作时间规定 3、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4、违法招用人员 5、未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6、工资支付和经济补偿 7、未记录、提供劳动者工资清单;
未记录劳动者出勤情况、出勤 记录
8、拒不执行整改指令、阻扰执法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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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保障监察和监察员的定义
监察与仲裁的区别
4、处理程序不同。仲裁是准司法途径,可直接进 行民事诉讼,监察是行政执法,具有一定国家强 制力。两者在办案结案时间、取证方式均有区别。
5、处理结果不同。仲裁只追溯民事上的经济责任; 监察除民事上的经济责任,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行 政责任,如被处罚、吊销许可证等)。
6、处理后果不同。不服仲裁可提起民事诉讼,不 服监察则只能进行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二)监察与仲裁的区别
1、维权途径不同。仲裁是准司法救济而监察 是行政救济途径)。
2、维权方式不同。仲裁必须个人申请,监察 可以举报(可以匿名)也可以个人进行投 诉。
3、受理时效不同。仲裁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 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监 察是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 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 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不再查处。
• 劳动保障监察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代表国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遵 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所依法 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 责令改正或者依法予以处罚的行政行 为。
执行劳动保障监察公务的人员——监察员(专 职、兼职、协理)

(1)法定性 (2)行政性 (3)专门性 (4)强制性
四、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责和范围
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责
《条例》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 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 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 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或者规章的行为。
监察和仲裁的衔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 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 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 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 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六、劳动保障监察的方式
《条例》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 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 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 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或者复制 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三)监察和仲裁的衔接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 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劳动者造成损 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 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 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 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 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 者诉讼的程序办理。
七、劳动保障监察的时效规定和办案程序
•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 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 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 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 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 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条例》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 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 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 工作日。
三、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 《劳动法》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 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缴纳社会保险费。
• 《江苏省社会保险征缴条例》第四条规定, 符合本条例第三条征缴范围规定的单位和个 人(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依法 参加社会保险,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 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费基、费率,以法定货币 形式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执法对象:
《条例》第二条、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 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依照 本条例执行;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 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 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对这类组织只是维护职工的有关经济利益 上面的诉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其职责,依照本条 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主题:宣传和指导用人单位如何遵守法律法规
五、监察与仲裁的联系点、区别及衔接
(一)联系点 1、目的一致。监察和仲裁都是为了制止违法
行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维权内容交叉。 3、管辖对象相同。 4、都需要强制执行。两者均可以向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但执行方式不同,仲裁是个人 申请强制而劳动监察是行政部门申请强制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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