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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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2024年

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2024年

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2024年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规定目的1.2 适用范围1.3 基本原则第二章:劳动保障监察机构2.1 机构设置2.2 职责与权限2.3 监察人员第三章:劳动保障监察内容3.1 劳动合同监察3.2 工资支付监察3.3 劳动条件与劳动保护监察第四章:劳动保障监察程序4.1 监察启动4.2 调查取证4.3 处理决定第五章:劳动保障监察方式5.1 日常监察5.2 专项监察5.3 举报投诉处理第六章:劳动保障监察结果6.1 监察结果的告知6.2 监察结果的执行6.3 监察结果的申诉第七章:法律责任7.1 违法责任7.2 处罚措施7.3 法律救济第八章:附则8.1 规定解释权8.2 规定施行日期8.3 其他事项第九章:签字栏9.1 监察机构代表签字9.2 用人单位代表签字9.3 签订时间9.4 签订地点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总则1.1 规定目的为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劳动保障监察活动。

1.3 基本原则劳动保障监察应遵循合法、公正、及时、有效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劳动保障监察机构2.1 机构设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2.2 职责与权限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2.3 监察人员2.3.1 监察人员资格监察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

2.3.2 监察人员职责监察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公正执行任务。

2.3.3 监察人员纪律监察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工作秘密。

第三章:劳动保障监察内容3.1 劳动合同监察3.1.1 合同签订监察用人单位是否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3.1.2 合同履行监察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执行的规范性。

3.1.3 合同变更、解除监察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劳动监察大队受理流程

劳动监察大队受理流程

劳动监察大队受理流程一、劳动监察大队受理流程1、当事人投诉或举报;2、填写登记表;3、提交证据材料;4、劳动监察大队进行调查;5、调查完成后,作出决定;6、将处理处罚决定送达被举报单位。

二、劳动监察大队受理范围如下: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4、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投诉,实行归口管理、属地管辖、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筑、交通、水利等行业,分别由所在行业的主管部门管辖。

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对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迅速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规则

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规则

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规则为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及时依法查处劳动保障监察违法案件,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树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廉洁、公正执法的社会形象,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受理(一)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

(二)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递交投诉文书。

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当场制作笔录,并交由投诉人签字。

(三)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在两年内的;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所造成的;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

(四)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超过2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超过2年期限的计算,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五)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

(六)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设立举报投诉接待室,公布办公地址、电话、传真、信箱和电子邮址等,指派专人负责接待、登记、受理举报投诉案件。

举报投诉设立台帐登记制度。

二、立案(一)立案应依法严格审查投诉人应提交的相关材料:1、投诉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投诉人与被投诉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3、投诉人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事实;4、投诉人的请求事项;5、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对应提交材料不足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程序规定》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程序规定》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干规定》的规定,结合我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及劳动保障监察员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程序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第二章立案第五条劳动保障监察员对用人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应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检查表》,于下一个工作日内移交案件审理科。

对于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监察科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于下一个工作日报支队领导审批,并录入电脑。

第六条信访科接到劳动者的举报投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登记立案,报支队领导审批后移交监察科调查取证。

第七条办公室对用人单位进行书面审查,发现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应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在下一个工作日内将《指令书》移交案件审理科。

第八条对案件的调查检查,由支队领导或监察科长指定一名劳动保1障监察员为主办人员。

主办人员在办案中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办案人员应配合主办人员的工作。

主办人员实行一案一指定的方式。

劳动保障监察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同时被指定为多个案件的主办人员。

第九条主办人员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一)有较强的劳动保障政策业务能力,熟悉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各项政策规定,办案经验比较丰富;(二)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有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能准确掌握运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据实际情况恰当掌握自由裁量权;(三)具有担任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三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并参与查处五件(含)以上行政处罚(处理)案件;(四)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作风正派,工作积极,责任心强,勤政廉洁;第十条主办人员职责:(一)负责提出对某一具体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方案;(二)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负责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三)负责指导协调其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办案。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流程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流程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流程来源:作者:日期:2009-11-02 我来说两句(0条)一、日常巡视检查工作流程( 一)在执行日常劳动保障监察任务时,必须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劳动保障监察员共同进行。

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二)告知用人单位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

(三)了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营业执照、员工花名册、职工就业登记、劳动用工登记、劳动合同书、工资表、劳动保障执法年审手册、社会保险登记证、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工作考勤表等),巡视劳动场所,调阅或复制相关的资料。

(四)现场检查和询问情况应由监察员制作笔录。

笔录经核对后,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和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人)或劳资人员双方签名或盖章(如询问对象是企业其他人员,笔录应由当事人签名或按手印)。

(五)在对用人单位检查时,如法定代表人或劳资人员不在现场,无法当场了解有关情况的,监察人员应当对用人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约定核对有关资料的内容、时间、地点和人员,并做好笔录。

(六)检查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调查取证,凡复印件证据材料应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被检查单位印章。

调查结束后,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及时向支队长汇报调查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经支队长批准后,向用人单位发出《责令改正决定书》,告知用人单位申辩权利,并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并应有证明人签名。

(七)对于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需要当场罚款(个人在五十元以下、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一千元以下)或者处以警告行政处罚的,可按《行政处罚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八)劳动保障监察员向用人单位发出《责令改正决定书》后应跟踪监督其整改,并要求用人单位将整改结果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报告。

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案件流程1、案件来源(1)主动监察: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的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年度检查。

劳动监察大队受理流程

劳动监察大队受理流程

劳动监察大队受理流程一、受理条件。

劳动监察大队受理范围包括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劳动保障监察等相关案件。

申请受理的当事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申请人必须是与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劳动保障监察等相关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2. 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工资单、证明材料等;3. 申请人必须依法履行申请程序,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格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二、受理流程。

1.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格并准备相关证明材料;2. 申请人将申请表格和证明材料提交至劳动监察大队受理窗口;3. 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接收申请表格和证明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核;4. 初步审核合格后,工作人员将受理申请登记,并安排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5. 调查核实结果出来后,劳动监察大队将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6. 当事人如对处理决定不满意,可依法向劳动监察大队提出复议申请。

三、受理要求。

1. 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申请表格,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不得提供虚假信息;2. 申请人应当配合劳动监察大队进行调查核实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3. 劳动监察大队将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处理申请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4. 当事人应当尊重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不得进行辱骂、威胁等行为;5. 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复议程序,如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可提出复议申请,但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提出。

四、受理结果。

1. 劳动监察大队将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做出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2. 处理决定如对当事人不满意,当事人可依法提出复议申请;3. 处理决定如涉及行政处罚或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诉讼。

五、结束语。

劳动监察大队将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受理和处理相关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希望当事人能够依法履行申请程序,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和材料,配合劳动监察大队的调查核实工作,共同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劳动保障监察管理系统操作手册

劳动保障监察管理系统操作手册

劳动保障监察管理系统操作手册劳动保障监察管理系统操作手册第一章创建用户1.1 注册账号1.1.1 进入系统网站1.1.2 注册按钮1.1.3 填写个人信息1.1.4 提交注册申请1.2 审核账号1.2.1 系统管理员登录1.2.2 查看注册申请1.2.3 审核账号1.2.4 发送注册结果通知邮件第二章登录系统2.1 进入系统网站2.1.1 打开浏览器2.1.2 输入系统网站地质2.2 输入账号和密码2.2.1 在登录页面输入账号2.2.2 在登录页面输入密码2.3 登录按钮2.3.1 确认输入的账号和密码无误 2.3.2 登录按钮进行登录第三章功能模块介绍3.1 基本信息管理3.1.1 编辑个人信息3.1.2 修改密码3.2 人员管理3.2.1 查询人员信息3.2.2 添加人员信息3.2.3 编辑人员信息3.2.4 删除人员信息3.3 工资管理3.3.1 查询工资信息3.3.2 添加工资信息3.3.3 编辑工资信息3.3.4 删除工资信息3.4 注册管理3.4.1 查询注册信息3.4.2 添加注册信息3.4.3 编辑注册信息3.4.4 删除注册信息3.5 统计报表3.5.1 人员数据报表3.5.2 工资数据报表第四章使用指南4.1 操作流程4.1.1 根据需求选择相应功能模块 4.1.2 进行相应操作4.1.3 确认操作结果4.2 注意事项4.2.1 确保输入信息的准确性4.2.2 避免重复进行操作4.2.3 正确处理系统提示信息4.3 常见问题解答4.3.1 如何修改个人信息?4.3.2 如何添加人员信息?4.3.3 如何报表?本文档涉及附件:附件1:系统管理员账号审核流程图附件2:工资数据报表样例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劳动法:规范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法律。

2.社会保障法:规定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法律。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流程总图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流程总图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流程总图一、案件立案阶段1.接收投诉:接到劳动者或其他相关方的投诉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是否受理投诉并立案。

2.确认案件事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对投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以确定案件事实。

3.立案决定:根据调查核实的结果,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决定是否立案,并向投诉人发出立案通知书。

同时,通知被投诉方提供相关材料。

二、调查取证阶段1.取证调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组织调查人员对案件进行实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了解劳动条件、用工情况、工资发放等情况,并记录相关证言。

2.召集听证:如果需要进一步调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以召集相关当事人进行听证,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证据。

3.查阅材料: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以要求相关单位提供相关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单等,以进一步核实案件事实。

三、案件处理阶段1.制定处理方案: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包括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罚等。

2.送达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向被投诉方送达处理决定书,明确要求被投诉方采取相应的措施改正违法行为,并告知法律后果。

四、执行阶段1.自行履行:被投诉方在接到处理决定书后,应主动采取措施改正违法行为,并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告整改情况。

2.监督执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对被投诉方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并要求被投诉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监督阶段1.监督检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定期或不定期对被投诉方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其改正违法行为并落实相关劳动保障措施。

2.处理结果公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对案件处理结果进行公示,向社会公众公布相关信息,以倡导公正和透明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以上是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流程的大致总图。

具体流程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案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操作,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及时处理。

办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流程是什么

办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流程是什么

办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流程是什么一、案件立案1.受理投诉或发现问题: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以通过接受劳动者的投诉、巡查检查等方式发现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2.登记立案: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接受的投诉或发现的问题进行登记,确立案件立案编号,同时对投诉人或举报人的信息进行核实。

3.形成案件材料: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按照立案登记信息,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案件材料,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调查取证材料等。

二、调查取证1.制定调查方案: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制定调查方案,明确调查的目的、范围、对象和方法。

2.进行现场调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根据调查方案,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包括查阅相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勘查现场等,获取相关证据。

3.面谈询问: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以约谈当事人和证人,询问案件相关情况,并记录相关内容。

4.调取证据: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以调取涉案单位和个人的相关证据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单、银行流水等。

三、行政处罚1.依法裁定: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根据调查取证结果,依法对劳动违法行为进行裁定,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违法行为、处罚内容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申诉途径。

3.行政处罚告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告知其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申诉途径。

4.履行行政处罚: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可以选择接受处罚或提起申诉。

如果当事人选择接受处罚,应按照决定书的要求履行处罚。

四、申诉1.提起申诉:当事人对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时,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行政复议部门提起申诉。

2.审理申诉:上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行政复议部门收到申诉后,将组织人员进行审理,并根据申诉人提供的证据和陈述进行调查核实。

3.申诉裁决:上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行政复议部门依法作出申诉裁决,决定是否维持原处罚决定、改变处罚决定或撤销处罚决定。

劳动监察大队受理流程

劳动监察大队受理流程

劳动监察大队受理流程
1.申请方式
劳动监察大队接受以下三种方式的劳动争议案件申请:
一、现场申请:劳动者可以到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申请,或者派出专人现场协助申请;
二、书面申请:劳动者可以按照要求准备申请书并电函或邮寄给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也可以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邮寄申请书给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
三、电话申请:劳动者可以按照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后致电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

2.立案
劳动监察大队审查现场、书面、电话申请的情况,如果符合立案条件,则予以立案,
发出法律文书,告知劳动者申请已被立案,同时对申请人及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

3.调解
劳动监察大队根据劳动争议申请案件,将申请人及当事人纳入调解,向当事人呈报有
关调解文书及其他材料,设法协助当事人就劳动争议问题达成协议。

4.裁决
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劳动监察大队会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依法裁决,发出相应的调解书及裁决书,并告知双方申请人和当事人这一裁决的结果。

5.申请复议
劳动监察大队裁定的劳动争议案件,双方当事人对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劳动监察
大队申请复议。

6.申请上诉
裁决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仍不服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提出诉讼。

劳动保障监察服务指南

劳动保障监察服务指南

劳动保障监察服务指南在我们的工作和生活中,劳动保障是一项至关重要的权益。

当我们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存在疑问时,劳动保障监察就成为了我们有力的后盾。

那么,什么是劳动保障监察?它能为我们提供哪些具体的服务?如何申请这些服务?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详细了解一下劳动保障监察服务。

一、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责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主要负责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其职责范围广泛。

包括但不限于:检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完整性;监督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加班费以及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核查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让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能够得到应有的保障;审查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利;以及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等。

二、劳动保障监察的服务内容1、法律咨询服务如果您对劳动法律法规有任何疑问,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以为您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

无论是关于劳动合同的签订、解除,还是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缴纳等方面的问题,都能在这里得到专业的解答。

2、投诉举报受理当您认为自己的劳动权益受到了侵害,比如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您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监察部门会对您的投诉举报进行登记,并依法开展调查处理。

3、劳动纠纷调解在劳动纠纷发生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以介入调解,促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快速解决纠纷,避免繁琐的法律程序。

4、执法检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用人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查看用人单位是否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对于存在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将依法予以处理。

三、申请劳动保障监察服务的途径1、现场投诉举报您可以携带相关证据材料,亲自前往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办公地点进行投诉举报。

在现场,工作人员会指导您填写相关表格,并受理您的诉求。

劳动监察大队受理流程是什么

劳动监察大队受理流程是什么

劳动监察⼤队受理流程是什么劳动监察⼤队是实施劳动保障的职能部门,⽬前劳动者觉得⽤⼈单位有任何违法劳动法相关的事情,⽐如⽆故解除合同、不按时发⼯资、强制要求员⼯加班⽆⼯资等等都可以找它。

那么,劳动监察⼤队受理流程是什么?店铺有更多知识,欢迎浏览。

劳动监察⼤队受理流程是什么⼀、接受举报投诉:对于举报投诉的来信或者上级部门及其他部门交办、转送的来信统⼀由投诉处理⼈员拆封、登记;对于上访的投诉⼈或咨询⼈员,先填写《投诉举报登记表》或《咨询登记表》。

如果因同⼀事由引起的5⼈以上集体投诉的,应当推选代表,并填写《委托书》,所有⼈员均在委托书中签名。

接待⼈员对于投诉⼈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告知投诉⼈补正;对于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告知投诉⼈向有关部门反映;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劳动监察机构管辖的投诉,告知投诉⼈向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机构提出。

⼆、审查受理或⽴案登记:对于举报投诉信件,在拆封、登记时予以审查,符合⽴案条件的,在收到信件之⽇起依法受理。

对于符合⽴案条件的上访投诉,在接到投诉⽂书之⽇起依法受理。

对于不符合⽴案条件的投诉,在接到投诉之⽇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通知投诉⼈(姓名、地址不清的除外)。

三、分流:接待⼈员根据举报投诉反映的情况,对案件进⾏归类,并作相应的分流处理:1、属举报类案件(如拖⽋⼯资、未办⽤⼯⼿续、未签劳动合同、超时加班加点、⼯资低于最低⼯资标准、收取押⾦、⾮法使⽤童⼯、侵害⼥职⼯或未成⼯特殊劳动保护权益等),填写《群众来信来访处理表》并报批受理后由劳动监察⼤队查处。

2、属劳动争议类案件(如因⼯资⽀付争议、劳动合同争议、离职或辞退或除名或开除争议、⼯伤待遇争议以及因经济补偿⾦、赔偿⾦、违约⾦发⽣争议等),可以进⾏⾏政调解。

若事实不清或⽆法调解或当事⼈不愿调解的,告知投诉⼈应⾃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起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3、属于综合类案件(既有劳动争议,⼜有违法举报),分别按争议类和举报类案件处理⽅式进⾏处理。

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手册

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手册

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手册
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手册
一、监察范围
(1) 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
(2) 工资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3) 劳动时间和休假制度是否合法;
(4) 职业安全卫生是否符合规定。

二、监察对象
(1) 用人单位;
(2) 个人劳动者;
(3) 从事劳务派遣、临时性工作等职业的单位。

三、监察方式
(1) 现场检查:监察人员可在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到用人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2) 非现场检查:监察人员可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联系用人单位,要求提供相关信息;
(3) 抽查:监察机构可随机抽取用人单位进行检查。

四、监察程序
(1) 通知:监察机构会提前通知用人单位或个人劳动者进行检查;
(2) 检查:监察机构进行现场或非现场检查;
(3) 发现问题: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监察机构会责令用人单位立即改正;
(4) 处理:如果发现使用单位涉嫌涉及刑事犯罪,监察机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或个人劳动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监察机构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监察机构联系方式
如需查询更多信息或举报违法行为,可拨打12333举报电话或前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咨询。

劳动保障监察服务指南

劳动保障监察服务指南

劳动保障监察服务指南劳动保障监察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

为了让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更好地了解劳动保障监察的相关知识和服务流程,特制定本服务指南。

一、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责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主要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各类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具体职责包括: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2、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缴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方面。

3、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投诉。

4、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劳动保障监察的范围劳动保障监察的范围涵盖了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三、劳动者的权利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包括按时足额获得工资、加班工资等。

3、休息休假的权利,如享受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等。

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8、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四、用人单位的义务1、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3、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4、保障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权利,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或者违法延长工作时间。

5、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6、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

7、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举报投诉渠道1、电话举报投诉:劳动者可以拨打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举报投诉电话,电话号码可以通过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官方网站、公告等渠道获取。

2、上门举报投诉:劳动者可以直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办公地点进行举报投诉。

3、网络举报投诉:部分地区开通了劳动保障监察网络举报投诉平台,劳动者可以通过网络提交举报投诉信息。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调查和处理的程序实施细则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调查和处理的程序实施细则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调查和处理的程序实施细则一、引言劳动保障监察是指国家依法对劳动用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调查和处理程序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本篇文章将详细介绍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调查和处理程序实施细则。

二、调查程序1. 接受举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接受劳动者、工会组织或其他权益保护机构的举报,对涉嫌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

2. 建立案件经初步核实举报情况属实,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立案,并通知相关当事人和单位,公告案件的立案等有关情况。

3. 总结初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初步收集的证据进行评估和判断,总结初查结果,并将结果告知相关当事人和单位。

4. 采集证据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法采集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调阅书面资料、获取电子录音等,有权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协助。

5. 调查取证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以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要求提供口头或书面证词,并对现场进行勘查。

6. 结束调查调查结束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认定事实与结果通报相关当事人和单位,并告知相关法律责任和处理措施。

三、处理程序1. 确定行政处罚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对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并依法确定相应的行政处罚。

2. 罚款决定如有需要,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以作出罚款决定,规定违法单位需要缴纳的罚款金额和缴纳期限。

3. 处罚决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详细罚款、法律责任,并要求其限期改正。

4. 审理和申诉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进行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并享有合法权益。

5. 附带民事赔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以将民事赔偿纳入案件处理范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协助劳动者维护其合法权益。

6. 启动刑事诉讼对于涉嫌犯罪的案件,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有权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结语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调查和处理程序实施细则的制定和落实对于确保劳动者权益的有效保护至关重要。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实施规定的案件处理流程是怎样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实施规定的案件处理流程是怎样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实施规定的案件处理流程是怎样的一、案件立案1.接受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受劳动者、用人单位或其他相关方的投诉,并进行初步核实。

2.确认受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初步核实结果,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进行立案。

3.立案登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受理的案件进行登记,并向当事人发出立案通知书。

二、调查取证1.调查组成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案件情况,组成调查组负责案件的调查。

2.调查取证:调查组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可以采取调查问询、现场勘查、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获取证据。

3.取证材料:调查组将取得的证据整理成书面材料,包括调查笔录、调查报告、证据清单等。

三、调解1.调解准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调解前准备阶段,会通知当事人出席调解,并要求双方提供相关证据和调解意见。

2.调解会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组织调解会议,由调解员主持,双方当事人参加。

调解会议上,双方可以就纠纷的事实、权益和解决方式进行协商。

3.调解协议:如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会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签字确认并具有法律效力。

四、裁决1.不同意调解:如果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或一方不同意调解协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会进行裁决。

2.裁决程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案件情况,依法进行裁决程序。

裁决程序包括听证、调查核实、裁决书的制定和送达等环节。

3.裁决结果: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会根据裁决程序,作出裁决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五、执行1.执行通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裁决决定,向用人单位发出执行通知,要求其履行决定。

2.履行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裁决决定履行义务,如支付劳动报酬、赔偿损失等。

3.强制执行: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履行裁决决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罚款、查封、扣押财物等。

总结: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实施规定的案件处理流程包括案件立案、调查取证、调解和裁决、执行等多个环节。

这个流程的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规范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规范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规范为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办案流程,提高办案质量,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用人单位合法生产经营,根据《劳动法》、《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结合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实际,制定本程序。

一、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来源1、接受举报投诉获得的用人单位违法线索;2、在开展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执法检查等主动监察活动中发现的;3、审查用人单位报送的书面材料时发现的;4、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下级机关报送的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材料;5、突发性事件。

二、受理举报投诉(一)举报、投诉由指定的专人进行接待登记,填写《劳动保障监察受理举报案件登记表》,并由举报投诉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如实填写《举报投诉材料》,接待人应及时制作《询问笔录》。

1、对用人单位主体明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明显符合立案条件的,由接待人按规定直接移交给相应主办监察员立案并办理;2、对劳动关系模糊,违法事实不清晰,证据缺乏的举报投诉事件,应由接待人员先期移交指定的主办监察员进行案前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立案。

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案件,经办监察员应当在7日内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见,并告知举报投诉人。

3、对非劳动关系或并未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保障管辖范围,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举报投诉事件,应由接待人员向举报投诉人做好解释工作,告知或引导举报投诉人当相关承办部门办理,并做好不予立案登记工作。

决定立案的案件应由专人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情况登记表》,并按规定分派给相应的主办监察员进行办理,主办监察员应填写《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报送本机构负责人审批,负责人批准之日即为立案之日。

接待举报投诉人负责对案件处理情况进行登记,实施督促,直至案件办理完毕。

三、案件调查1、办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实行主办监察员制度。

主办监察员对所承接的案件负主要责任;2、案件受理立案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应当指定案件的主办、协办监察员。

南京江北新区劳动监察 处理流程

南京江北新区劳动监察 处理流程

南京江北新区劳动监察处理流程一、投诉受理1.投诉渠道(1)通过电话投诉€①拨打劳动监察热线€②提供基本信息(2)通过网上投诉€①访问南京江北新区劳动监察网站€②填写在线投诉表格(3)现场投诉€①前往劳动监察大队€②填写投诉申请书2.准备投诉材料(1)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2)劳动合同复印件(3)相关证据材料€①工资单€②工作记录€③其他相关证据二、信息审核1.受理审核(1)确认投诉材料完整性(2)核实投诉信息真实性2.立案决定(1)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立案(2)通知投诉人立案结果€①立案通知书€②不立案原因说明三、调查取证1.组织调查(1)指派专门工作人员开展调查(2)通知被投诉单位配合调查2.收集证据(1)访问现场€①观察工作环境€②记录现场情况(2)访谈相关人员€①询问投诉人€②询问目击证人€③询问被投诉单位四、处理决定1.形成处理意见(1)综合调查结果(2)制定处理方案2.下发处理决定(1)通知投诉人€①处理结果说明€②处理决定书(2)通知被投诉单位€①处理决定书副本€②规定整改期限五、整改落实1.监督整改(1)定期检查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2)收集整改报告2.整改结果评估(1)核实整改措施是否到位(2)评估整改效果€①处理结果反馈€②记录整改情况六、档案管理1.案件档案归档(1)整理案件材料(2)建立案件档案2.信息统计(1)汇总处理案件数据(2)分析劳动监察工作情况七、反馈与改进1.收集反馈意见(1)向投诉人了解处理满意度(2)向被投诉单位获取意见2.改进工作流程(1)针对反馈意见调整工作流程(2)提高劳动监察工作效率和质量。

申请劳动监察需要什么材料

申请劳动监察需要什么材料

申请劳动监察需要什么材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调查企业⽤⼯情况的时候,如果发现其有违法违规现象,符合⽴案条件的,要给予⽴案处理。

那么办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流程是什么?各个环节有哪些注意事项?申请劳动监察需要什么材料?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

申请劳动监察需要什么材料?劳动者在⼯作时应注意保存招⼯招聘记录、考勤记录、⼯资⽀付凭证、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记录、⼯作证、服务证等相关凭证,以便在举报投诉、申请仲裁时提供。

⼀、登记⽴案发现⽤⼈单位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为,并经过审查由劳动监察机构确认有违法事实的,应当登记⽴案。

登记⽴案应当填写⽴案审批表,报劳动监察机构负责⼈审查批准。

劳动监察机构负责⼈批准之⽇为⽴案起始时间。

⼆、调查取证登记⽴案后,劳动监察机构应当全⾯、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证⾔、当事⼈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完成调查取证后,应当作出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

三、处理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依法给予⾏政处罚的,应将案件处理报批表报劳动⾏政部门负责⼈批准,劳动监察案件应从⽴案之⽇起六⼗个⼯作⽇内完成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批准,可以延长三⼗个⼯作⽇。

2、调查中出现法定中⽌调查情形的,报经⼈⼒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批准,可以中⽌调查。

决定中⽌调查的,应当⾃决定之⽇起五个⼯作⽇内书⾯告知有关单位和⼈员。

中⽌情形消除后,应当恢复调查。

调查处理期限⾃中⽌情形消除之⽇起继续计算。

3、⽴案后,发现⽤⼈单位违法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经⼈⼒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批准,可以撤销案件。

发现法定撤销案件情形的,经⼈⼒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批准,应当撤销案件。

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决定之⽇起五个⼯作⽇内书⾯告知有关单位和⼈员。

4、作出⾏政处罚或者⾏政处理决定前,应当书⾯告知当事⼈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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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办事指南株洲政府门户网站 编稿时间: 2009-12-28 15:00:04 字体:大中小(双击滚屏) 来源: 株洲市劳动局一、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服务项目: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承办科室: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执行依据: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

办事程序:1、受理:用人单位填写《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表》,并按《提交材料目录》要求提交年审材料。

2、审核:用人单位根据《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表》,送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进行审核。

3、盖章:符合条件的在《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表》盖上劳动保障书面审查专用章。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收费标准:不收费。

提交材料:1、《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表》,2、交纳社会保险费相关证明材料,3、劳动用工、员工花名册、劳动合同、就业培训等相关证明材料,4、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备案材料,5、投诉举报违法行为改正落实情况材料。

二、投诉举报案件处理1、登记立案。

受理投诉举报后,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经过审查,认定有违法事实,符合投诉范围,需要依法追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立案受理;对不符合规定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举报人。

2、调查取证。

对已立案的案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如需了解有关情况或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

3、处理。

在处理前,责令用人单位改进,可送达《劳动保障监察指令书》,对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件,提交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并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

4、制作处罚决定书。

处罚决定书应载明的内容和事项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办理。

5、送达。

处罚(处理)决定书自作出之日7日内送达当事人。

三、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取1、填写《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三方协议书》一式三份,协议中甲方为建筑施工企业,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2、填写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申报检查表1份,此表应加盖建筑单位和施工单位公章。

3、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标通知书原件与复印件。

4、银行进帐单原件与复印件。

5、施工承包合同书(复印件)。

6、已在建但未及时办理报建手续的项目还必须提供已支付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支付凭证及相关内容的证明材料。

7、由施工单位按项目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帐户,建设单位按工程造价的15%存入保障金,工期超过6个月的项目,按6个月的工期15%存入首付保障金。

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现行标准下调50%。

公布之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

8、建设单位、中标建筑施工企业如原有项目存在拖欠民工工资的情况,特别是被投诉举报,并被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立案查处的,必须先支付原拖欠的民工工资,才能准予办理。

9、工资保障金帐户资金支取,必须由承建单位造具民工工资发放表,按工程进度支取,不允许支空,须保留帐户资金的30%。

责任编辑:不详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处理指南株洲政府门户网站 编稿时间: 2010-08-27 09:37:05字体:大中小(双击滚屏) 来源: 株洲市劳动局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处理指南(经办处室: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办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65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5、《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省第十届人大会常委会公告第45号)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7、其他行政执法和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受案条件1、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对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其代表投诉。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人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

3、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并立案查处:(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所造成的;(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中央、省属在株用人单位及在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投诉,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受理。

投诉材料1、投诉应由投诉人递交投诉文书。

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2、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投诉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3、投诉应当提供以下相关证据材料:(1)投诉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投诉人与被投诉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3)投诉人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事实的证据材料;(4)押金收据、工资欠条、包工协议、工资结算表等证据材料;(5)能够证明被投诉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其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证据材料。

办理程序举报投诉→受理立案→调查取证→法律审核→处理决定→送达决定→结案撤案1、受理立案(一)对下列不符合举报投诉受案条件的,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立案人员在接到投诉后分别作出如下处理:(1)对不符合“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的投诉,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2)对不符合“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所造成的”投诉,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3)对不符合“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告知投诉人向其他有关部门提出。

(二)对符合受案条件的举报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立案人员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起立案查处,依法执行立案程序,并履行下列岗位责任:(1)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可以当场作出处理的违法行为,当场作出处理;不能当场处理的,按规定及时立案查处;(2)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填写立案登记表,呈监察支队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批准;(3)监察支队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根据案情决定是否立案;(4)立案后,送交调查处理岗位人员查处。

2、调查取证(1)调查人员(主办和协办劳动保障监察员)不得少于两人,进入用人单位调查时统一着装,并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专职监察证或行政执法证,说明身份和来意;(2)劳动保障监察调查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或者因某种原因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3)调查或询问后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4)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报市劳动保障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5)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其陈述和申辩;(6)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7)依法应当听证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8)拟定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

3、法律审核(一)局法制与监察科对不需听证的案件审查:(1)从是否属于管辖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处理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核;(2)提出法律审查意见后交实施机构呈报决定岗位的局领导批准。

(二)局法制与监察科对需听证的案件审查:(1)作出吊销行政许可证、对公民处罚1000元以上以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罚2万元以上,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2)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第三人和调查人员;(4)举行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对证据进行质证;(5)听证笔录要求由当事人、第三人和案件调查人员签字或者盖章,听证结束后,应当制作听证报告;(6)将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呈报决定岗位的局领导批准。

4、处理决定(1)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由具体办案人员提交监察支队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经局法制与监察科审核后,再提交分管副局长审批决定;(2)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分管副局长签字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4)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要集体讨论决定并呈局长签发;(5)送达调查岗位实施处罚;(6)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书应当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7)负责案卷归档督促工作,立卷归档,按一案一卷整理案卷材料,移交立案岗位。

5、结案撤案(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的举报投诉处理,应当自受理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结案;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2)对处理完毕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填写结案审批表,按程序结案;(3)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4)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立案后经调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立案:①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②违法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③被调查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解散、关闭,没有财产进行分配,又没有相关义务承受人的;④不属于立案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⑤不属于劳动保障部门监察职权范围的;⑥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应当由劳动争议处理或诉讼程序办理的;⑦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超过2年的;⑧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撤销立案的情形。

特别提示1、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举报投诉电话为12333或28681610。

2、劳动者投诉不收费。

3、劳动者投诉一般应直接到用人单位工商注册的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反映,以便案件的及时处理。

4、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再重复受理,应当告知被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诉讼程序办理:(1)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2)已经按劳动争议处理申请调解、仲裁的;(3)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6、用人单位(包括建筑施工企业)支付劳动工资,应当编制工资支付表,并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工资支付清单。

劳动者领取工资,应当办理签收手续。

7、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处投诉举报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劳动报酬权益的案件时,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工资支付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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