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员岗位工作标准
监察员岗位职责
监察员岗位职责引言概述:监察员是负责监督和检查某一特定领域或者机构的工作人员,他们扮演着重要的监督和管理角色。
监察员的工作职责涵盖了许多方面,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
本文将详细介绍监察员的岗位职责。
一、监督和检查工作发展1.1 监察员需要定期对工作发展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工作按照规定流程进行。
1.2 监察员需要采集和整理相关数据和信息,对工作发展进行分析和评估。
1.3 监察员需要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工作发展情况,提出改进建议。
二、发现和解决问题2.1 监察员需要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2.2 监察员需要与相关部门商议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方案。
2.3 监察员需要跟踪问题的解决发展,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三、培训和指导工作人员3.1 监察员需要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和素质。
3.2 监察员需要定期组织培训活动,提升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3.3 监察员需要根据工作人员的实际情况,制定个性化的培训计划和方案。
四、制定和执行监督计划4.1 监察员需要制定监督计划,明确监督的重点和范围。
4.2 监察员需要根据监督计划,组织实施监督活动,确保监督工作的有效进行。
4.3 监察员需要对监督结果进行总结和分析,提出改进建议和改进措施。
五、维护监督对象的合法权益5.1 监察员需要秉公执法,保护监督对象的合法权益。
5.2 监察员需要对监督对象的工作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价。
5.3 监察员需要与监督对象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促进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
结语:监察员作为一项重要的职业,承担着监督和管理工作的重要责任。
他们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提升自身素质,以更好地履行监察员的岗位职责。
希翼通过本文的介绍,读者对监察员的工作职责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山西省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办法
山西省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办法晋劳社厅发[2007]111号第一条为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工作,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为,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保障监察员,是指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中执行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公务的人员。
第三条劳动保障监察员的选拔、培训、任命、履责、考核等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级劳动保障监察员的任职条件审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导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工作。
省劳动保障厅负责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员任职前的任职资格培训、考试和核发劳动保障监察员证件和标志工作。
第五条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具备以下任职条件:(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热爱劳动保障事业;(二)熟悉劳动保障业务,熟练掌握和运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三)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忠于职守,勤政廉洁;(四)除合同制工人以外的在编、在岗人员;(五)经劳动保障部或省劳动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任职前培训合格;(六)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在劳动保障监察员岗位的,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不具备大专文化程度的,三年内必须达到大专文化程度。
(七)本办法实施后新录用或调入拟从事劳动保障监察的,应当具备本条第六项规定的相应文化程度。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补充,可以从劳动保障系统内选拔,也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用。
第七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劳动保障监察员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年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周,对其进行政治素质、思想作风和专业理论知识等培训,不断提高劳动保障监察队伍整体素质。
第八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初任劳动保障监察员培训和《劳动保障监察证》有效期期满的劳动保障监察员换证培训。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标准
落实的得分,未落实的不得分
及时向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当地政府有关 部门汇报的得分;瞒报、谎报的不得分 按时上报得5分,漏报1次扣2分,迟报1次 扣1分 每少1篇扣0.3分
未备案的不得分
项
目
障部等领导机关表彰的,每次加5分;工作人员受表 有关部门表彰的,每次加2分;受到当地党委、人大 (电视、广播、报刊)正面宣传报道的依次加5分、4 加5分、3分、1分 (警告除外)的,每处罚一起加0.5分,最高不超过 障监察工作纳入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的,加5 ,加5分
4 3 3 4 3 4源自3553
3
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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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项
目
加 项
1、工作成绩显著,受到省委、省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领导机关表彰的,每次加5分;工 2、工作成绩显著,受到上级劳动保障部门、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表彰的,每次加2分;受到当地 3、被国家级、省级、市级、县(区、市)级新闻媒体(电视、广播、报刊)正面宣传报道的 4、向部级、省级、市级部门报送信息被采纳的,依次加5分、3分、1分 5、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较有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警告除外)的,每处罚一起加0.5分, 分 6、设立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监察派出机构或把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纳入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 目 7、将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从建筑业推广到其他行业的,加5分 8、建立网格化管理机制的,加5分 9、建立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息电子数据库的加5分 10、各设区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县(市、区)指导有力,经省评价小组认定,可加1—5分 11、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有其它突出成绩或工作创新的,经评价小组认定,可加1—5分 12、对上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求查办的案件故意拖延或查办不力的,每件扣5分 分 目
福建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建设标准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一、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一)基本原则1、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的原则;3、及时、准确、效、保密的原则。
(二)基本要求1、符合法定职责;2、事实清楚、证据确凿;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准确(注:适用规范性文件处罚时,必须先引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再引用规范性文件);4、处罚适当;5、符合法定程序;6、语言规范,坚持文明用语,杜绝忌语。
二、接待和处理举报投诉制度1、值班人员负责举报投诉的接待工作,其他人员协助值班人员做好举报投诉的接待工作。
2、接待的办公室应保持环境整洁。
来访人员应及时予以接待。
3、接受举报投诉和提供劳动保障法律政策咨询时,接待人员应当仪表端庄,听取陈述耐心,解释法律政策清楚准确,做到有报必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
4、接受电话举报,应当如实记录;接待信函举报,应当及时登记;接待口头举报,应当认真笔录,并由举报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接待登记后应及时填写《受理举报投诉登记表》,并与电话举报记录、口头举报笔录或举报信函合并备案。
5、受理举报投诉,应当做到举报投诉人基本情况、被举报投诉人基本情况和被举报投诉人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情况“三清楚”。
举报投诉人拒绝提供自己基本情况,应当注明理由。
6、接待人员受理举报投诉后,应及时进行立案前审查,并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1)经审查,举报投诉内容属于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调整范围,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业务和本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并在法定保护时效范围的,应及时填写《受理举报投诉登记表》,报监察机构负责人批转主办监察员调查处理;(2)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举报投诉,应告知当事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
属于下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范围的,转办至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理;(3)重大紧急事项,值班人员应立即向监察机构负责人汇报。
7、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由主办监察员进一步调查后,按下列情况进行处理:(1)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且用人单位能及时整改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可以简易方式结案;(2)案情复杂或需进一步调查处理的,应予以登记立案,按照《处理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程序规定》处理;(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误报、错报案件,不予处理,撤销案件。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要求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要求
1. 坚持法治原则: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必须依法进行,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证公正、公平、公开。
2. 严格执行职责: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开展工作,不得越权行事,也不得推诿责任。
3. 保护劳动者权益: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主要目标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和纠正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
4. 及时处理问题: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5.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使其能够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6. 建立健全制度: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规章制度,规范监察行为,提高监察效率。
7. 保持公正中立: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要保持公正中立,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公正公平。
8. 保密工作:对于涉及个人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的信息,要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职责范本(2篇)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职责范本一、制定监督计划和方案1. 充分了解本地区劳动保护情况,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制定监督检查的计划和方案。
2. 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和重点企业,保障资源的合理利用。
二、组织开展劳动保护监督检查1. 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对重点企业的劳动保护工作进行审查,确保相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2. 监督重点企业开展劳动防护设施、劳动安全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工作,提出改进建议。
3. 推动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督促企业履行劳动保护的法律义务。
4. 检查劳动者劳动条件和待遇,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对违法用工行为进行监督。
三、协调解决劳动保护问题1. 协调企业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共同制定解决劳动保护问题的措施和方案。
2. 为劳动者发声,协助解决个案问题,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 提供劳动保护方面的咨询和指导,帮助企业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措施。
4. 监督相关部门和企业的改进措施的落实情况,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四、宣传劳动保护知识1. 指导工会宣传部门开展劳动保护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广大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意识。
2. 制定宣传计划和方案,组织开展宣传活动,提供相关资料和指导。
3. 鼓励企业加强劳动保护知识的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预防能力。
五、建立健全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制度1. 提出完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制度的建议,推动制定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
2. 制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工作的操作规范和技术规范,提升监督检查效能。
3. 定期评估和改进工作,形成长效监督机制,确保工会监督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六、建立良好工作机制1. 加强与劳动保护相关部门和机构的沟通和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劳动保护工作。
2. 组织与重点企业的定期座谈会,了解企业需求和困难,并提供解决方案。
3. 定期召开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会议,总结经验,交流问题,提高工作质量。
七、自我提高与学习1. 关注国内外劳动保护领域的最新动态,与时俱进,不断提高专业素养。
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员员工守则
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员员工守则
1、服从指挥、并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
2、上班时间统一着制服,佩戴胸牌,车辆按统一标准装备,不得擅自改动。
3、工作报告非紧急或特殊情况不得越级上报。
4、在工作时,不得与工作对象吵架或打架。
5、严格按照统一规定的作息制度上下班。
6、请假应提前申请,如有紧急情况来不及请假的,应在上班后2小时内向队长申请,并在班后立即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7、协调员旷工期间,扣除旷工日午餐费、交通费补贴和当日工资。
8、事假期间,协调员不享受午餐费、交通费补贴,并扣除事假日工资。
9、病假期间,协调员不享受午餐费、交通费补贴。
10、违反本守则,经教育后再犯的,将按《协议书》第五条第4款解除《协议书》。
11、协调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当即与之解除《协议书》:
1)连续旷工或假病假3天,一年内累计达7天的;
2)一个月内迟到、早退达5次以上或一年累计迟到、早退达15次以上的;
3)不服从工作安排及工作调度的;
12、请假一天以内的由队长审批,超过一天的由中心负责人审批。
13、本守则视为协议书的组成部分,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劳动保障监察岗位规章制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劳动保障监察岗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劳动保障监察岗位工作人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坚持依法行政,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2. 公正廉洁,严格执法,不徇私情;3. 勤奋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业务水平;4. 严谨细致,高效务实,确保工作质量。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劳动保障监察岗位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1. 负责宣传和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2. 负责受理和处理劳动者投诉举报;3. 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 负责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5. 负责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6. 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劳动保障监察岗位工作人员的主要权限:1. 查阅、复制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有关的资料;2. 调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3. 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4. 对用人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指令书;5. 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6. 提出劳动保障监察建议。
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六条受理投诉举报程序:1. 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及时登记,并告知投诉举报人;2.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立案;3.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举报人;4. 对立案的案件,应在规定时限内调查处理。
第七条监察检查程序:1. 制定监察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内容、对象和时限;2. 按计划开展监察检查,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检查记录表》;3. 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提出整改意见;4. 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第八条调查处理程序:1. 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进行调查;2. 调查过程中,应收集相关证据,并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调查报告》;3. 对调查结果,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领导审批;4. 对处理决定,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劳动监察岗位职责
劳动监察岗位职责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劳动监察岗位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职位,其职责是保障员工的劳动权益,维护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劳动管理制度,促进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和谐关系。
劳动监察岗位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监督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劳动监察岗位的首要职责是监督企业完全遵守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
这包括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劳动监察岗位需要审查企业的劳动合同、薪酬发放、工作时间、假期安排等情况,确保企业不违法用工,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协助解决劳动争议另一个重要的职责是协助解决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劳动争议。
这可能涉及到工资纠纷、工伤赔偿、解雇纠纷等各种问题。
劳动监察岗位需要及时介入,调解双方的矛盾,确保争议得以和平解决,避免引发更大的矛盾。
三、检查劳动保护措施劳动监察岗位还需要检查企业的劳动保护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包括检查企业的劳动安全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等是否符合安全标准,是否存在潜在的危险因素。
劳动监察岗位需要帮助企业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
四、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劳动监察岗位还需要开展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提高企业和员工对劳动法律法规的认识。
可以通过举办培训班、制作宣传资料等方式,让大家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为法律不清晰而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五、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执法工作劳动监察岗位需要与相关部门密切合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执法工作。
配合劳动保障、市场监督等部门对企业进行检查,处理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也需要协助相关部门处理接到的信访案件,保障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篇示例:劳动监察岗位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职责,它涉及到对员工的工作条件、薪酬待遇、工作时间等方面进行监督和管理。
劳动监察岗位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劳动监察岗位需要对企业的用工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这包括对企业是否合法雇佣员工、是否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员工工资、是否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等方面进行检查。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职能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职能【篇一: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职责】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职责及监察事项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职责(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二、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部门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三、投诉人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时需提交以下材料:2、投诉人应提供能够证明与被投诉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等证据材料,并提供权益受到侵害的相关证据材料。
3、投诉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四、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受理举报、投诉案件的受理条件: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
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五、群众举报、投诉后的办事程序:1、劳动者递交投诉文书。
2、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3、指定承办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特殊经批准后可延长30个工作日。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大队岗位履职要点和底线清单
底
线
清
单
1.不得向投诉Leabharlann 收取任何费用;2.严禁在劳动监察工作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
3.为投诉人信息保密,严禁泄露和非法使用投诉人的信息;
4.严禁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5.不得出现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行为;
6.不得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呈报
单位
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审核
单位
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备注:1.岗位履职要点和底线清单,原则上分别不超过20条。2.此表用A4纸打印,一式三份,呈报单位一份,审核单位一份,备案单位一份。
岗位履职要点和底线清单
岗位
名称
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
所在部门
劳动关系科
职
责
要
点
1.监督执行国家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
2.贯彻执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
3.拟订劳动监察工作规划和工作规范;
4.组织实施劳动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案件;
5.负责协调全县劳动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
岗位职责之劳动保障监察员职责
劳动保障监察员职责【篇一: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职责】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职责及监察事项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职责(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二、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部门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三、投诉人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投诉时投诉人应递交投诉文书,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
②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③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代表人数最多不超过5名。
)2、投诉人应提供能够证明与被投诉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等证据材料,并提供权益受到侵害的相关证据材料。
3、投诉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四、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受理举报、投诉案件的受理条件: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
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劳动监察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劳动法律法规,增强我分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责任感,切实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分局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
第三条分局局长负责领导和指导全局的依法行政工作;分管领导负责指导和监督监察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劳动监察股股长具体实施劳动监察工作,向分管领导报告。
第二章行政执法行为和责任第四条劳动监察工作人员应坚持合法、公正、公开、高效原则,及时办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事项,查处各种违法案件,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劳动监察员持证人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本局正式在职的工作人员;(二)熟悉劳动保障业务,能熟练掌握运用基本法律、法规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三)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四)经过专门的行政执法培训,考试合格。
第六条劳动监察员(包括委托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事项及投诉举报案件拖延、推诿办理;(二)不履行法定职责;(三)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四)贪污受贿,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利;(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条劳动监察人员职责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职责应当以适当的形式在办公场所公布。
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人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九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劳动监察工作规范
工作规范(一)案件受理1.接待室举报投诉受理(1)大队举报投诉接待室接待人员对来访者应当热情、耐心,认真倾听当事人反映情况,切实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坚决防止与当事人发生语言和肢体冲突,做到骂不还口、打不还手。
(2)对属于大队受理范围的,应指导当事人按《填写须知》填写《劳动保障监察处理报批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接待人员要认真核查填写内容,重点是核对提供的证据材料和身份证明材料。
(3)接待人员应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①对主要违法事实和证据不充分的,应告诉当事人补正材料后再受理。
②对属于劳动保障部门受理范围,但不属本市管辖的,告知当事人应受理的劳动保障部门。
③对不属于劳动保障部门受理范围的,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其管辖部门。
④对把握不准的应及时报分管领导。
⑤对属于我大队受理范围,并填写了《劳动保障监察处理报批表》的,应按大队有关规定及时交接待人员在案件处理登记薄上进行登记,并由接待人员报分管领导阅批。
2.电话举报投诉受理(1)工作人员接听电话,首先应答复:“您好,这里是阆中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请讲…”。
在交谈过程中要使用“受理举报投诉标准用语”,不得使用“受理举报投诉忌语”(受理举报投诉标准用语和忌语见“阆中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服务规范制度”)。
(2)接听电话人员应当保持热情、耐心,认真倾听当事人反映的情况并做好书面记录。
(3)对当事人电话反映的情况不清、把握不准的举报投诉案件,应将大队的准确地址告知当事人,请其携带相关证据材料到大队进行当面举报投诉。
(4)对电话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受理人应填好《劳动保障监察处理报批表》,按大队有关规定及时交接待人员在案件处理登记薄上进行登记,并由接待人员报分管领导阅批。
3.上级领导交办案件、信件举报投诉受理办公室收件人在收到上级领导交办案件、信件和举报投诉后,应及时报大队长阅批,按大队领导批示转责任中队,责任中队安排专人(以下简称“责任人”)负责上级领导交办案件、信件举报投诉的受理,并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和报送相关部门。
劳动保障监察科室职责设置
劳动保障监察科室职责设置支队各科室工作职责设置方案意见稿一、办公室办公室总的工作要求是:当好参谋,办好事情,搞好服务,加强综合协调,确保支队各项工作运转顺畅。
办公室职责大致包括:参谋职责、承办职责、管理职责、协调职责、后勤保障职责。
具体职责有:1.组织和参与各种调查研究,提出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和进行决策的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及时向领导反馈,协助领导实施科学的宏观决策和有效的指挥,保证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圆满完成;2.完成支队长办公会及支队领导交办事项的落实,掌控支队工作的进展情况;3.负责局OA、支队OA联络和文书收发、登记、归档工作;4.系统支队各科关系;5.负责支队综合性材料的撰写组织工作;6.制定车辆、被装的配备计划及采购、发放与管理;负责申报业务经费和其他专项拨款并监督、管理使用情况;编制和管理经费预决算,负责对预算外收入和罚没款、物的稽查、审核,负责基本建设计划、报建和审批工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及后勤行政管理和支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工作;7.负责支队会议、会务、访接待工作;8.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xx(1、2、3、4科)xx总的工作要求是:文明执法,热情服务,高效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xx职责大致包括:宣传职责,监督检查职责,调查取证职责。
具体职责包括:1.负责用人单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工作,并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2.负责对重大和难点案件的查处,负责对重点行业、重点部门的监督检查;3.负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的日常巡查工作,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4.负责监察用人单位制定内部规章制度的情况;5.负责监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6.负责监察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7.负责监察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8.负责监察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9.负责监察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10.负责监察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承担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劳动保障监察员】考试必备
【劳动保障监察员】一,劳动保障监察员性质劳动保障监察员性质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执行劳动监督检查公务的人员。
二,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具备以下任职条件(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熟悉劳动业务,熟练掌握和运用劳动法律、法规知识;(三)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勤政廉洁三,劳动保障监察员的任命程序劳动厅行政部门专职劳动监察员的任命,由劳动监察机构负责提出任命建议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监察员审批表,经同级人事管理机构审核,报劳动行政部门领导批准;兼职劳动监察员的任命,由有关业务工作机构按规定推荐人选,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监察员审批表,经同级劳动监察机构和人事管理机构进行审核,报劳动行政部门领导批准。
经批准任命的劳动监察员由劳动监察机构办理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监察证件手续。
劳动监察员任命后,地方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监察证件统计表》,逐级上报省级行政部门,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汇总并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四,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职责(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五,劳动保障监察员监察事项(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工作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工作制度莎车县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我县劳动保障监察监管体系,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结合喀什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莎车县实施劳动监察“两网化”的管理模式为一级网络,二级管理。
以莎车XX(社区)、工业园区为基本单位划分成5个网格,下设莎车XX辖区内社区共15个网点,将所有网格和网点编成组、编成号,每个网格及网点配备相应数量的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组建劳动保障监察中队,通过网格化管理,实现劳动保障监察重心下移,关口前置,延伸劳动保障监察组织网络,形成全面覆盖的劳动保障监察机制。
第三条劳动保障监察,是指法定的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对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的检查、处理、处罚等一系列监督活动。
它作为一种国家干预责任,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的强制性手段,建立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基本信息网络网络化管理,实行对用人单位的全方位动态管理。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四条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两网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设立乡镇(社区)劳动保障监察管理网格,落实管理网格工作人员,指导街道(社区)劳动保障监察管理网格体系、机制运行;负责对辖区内网格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上岗培训、工作部署和业1 绩考核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网络管理系统的建设和日常维护;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全部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电子信息档案和基本信息数据库维护;全县范围内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书面审查和举报投诉案件的处理(处罚)等工作;第五条乡镇劳动保障监察中队的主要职责是:在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领导下,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督促用人单位认真贯彻执行;负责本辖区内用人单位基本信息采集,汇总本辖区用人单位用工信息,并向本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上报;建立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电子信息档案和基本信息数据库,并及时采集、补充信息和维护;组织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对辖区内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所负责的网格内用人单位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实行动态监控;协调处理辖区内群众举报投诉和劳动纠纷普通案件,及时纠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上报较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
劳动保障监察员具备的能力
劳动保障监察员具备的能力劳动保障监察员是负责监督和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专业人员,他们具备以下能力。
首先,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具备优秀的法律素养和法律知识。
劳动法律是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工作的基础,他们需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能够准确理解和应用法律条款,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其次,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他们需要了解劳动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和纠纷,如工资支付、工时管理、劳动合同等。
他们需要具备调查和取证的能力,能够采取有效的措施解决劳动纠纷,维护劳动秩序和社会稳定。
第三,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他们要与雇主、劳动者、工会等各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解决矛盾和纠纷,达到公平、公正的劳动关系。
同时,他们还需要与相关部门和机构合作,共同推动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具备较强的应急处理能力。
他们需要及时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如劳动安全事故、集体劳动纠纷等,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他们需要清楚应对各类问题的应急预案,能够快速、有效地采取措施,解决问题,确保劳动秩序的正常进行。
第五,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职业操守。
他们需要恪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公正无私地进行监察工作。
他们应严格遵守职业行为准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滥用职权,不得漠视职责。
同时,他们还需要定期进行职业培训,提升自身业务能力和素质水平,全面提升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综上所述,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具备优秀的法律素养和法律知识,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较强的应急处理能力,以及较高的责任心和职业操守。
只有具备这些能力,劳动保障监察员才能够有效履行职责,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