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劳动保障监察业务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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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业务知识

一、什么是劳动保障监察

(一)劳动保障监察的概况

劳动保障监察是法律法规赋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199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5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劳动保障行政机关“监督检查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依法行使国家劳动保障监督检查权”,从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1993年国家劳动部颁发了《劳动监察规定》,2004年国务院颁发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为配合国家法律、法规在我省实行,1996年湖南省颁发了《湖南省劳动监察条例》,2005年湖南省颁发了《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二)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争议仲裁的相同与区别

1.劳动保障监察的概念和特征

劳动保障监察的概念主要是指法定的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对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的检查、处理、处罚等一系列监督活动。

劳动保障监察的主要特征:

一是主体的特定性。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二是行为的规范性。执法活动必须遵守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和

劳动保障监察程序的特殊规范。

三是内容的特殊性。执法内容是督促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四是决定的强制性。执法决定是具体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2.劳动争议仲裁的概念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依据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请求,对劳动争议的事实与责任依法做出公正判断和裁决,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并强制执行的一种劳动纠纷处理方式。它包含以下几个含义:

(1)仲裁机构是一种依法成立的机构,当事人无权拒绝。

(2)劳动争议当事人是在劳动过程中,因劳动法律、法规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发生于两个主体之间的争议。

(3)只要一方提出仲裁,另一方无论是否同意,均可以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4)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依法做出的判决或裁定,具有约束力和强制力,要求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均必须遵守、执行。这种强制由人民法院按照一定的程序最后予以实施。

劳动争议必须首先经过劳动仲裁后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3.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争议仲裁的相同

(1)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主要渠道。

(2)作为劳动保障部门的一把“双刃剑”,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在促进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3)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受案范围存在交叉。

所谓受案范围交叉是指,当事人就同一劳动争议或违法行

为,既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有关规定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规定为: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规定劳动监察的内容为: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从上述仲裁和监察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来看,规定仲裁应当受理的案件范围与规定监察应当受理的案件范围存在明显的交叉。其受案范围交叉的案件类型主要是:社会保险、劳动报酬、

履行劳动合同等三类案件。受案范围存在交叉的三类案件中,社会保险争议主要表现为用人单位和职工不参加社会保险、虽然已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但不按规定缴费、缴费工资基数不实等。劳动报酬争议主要表现为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加班费、生活费、经济补偿金或降低职工工资等。履行劳动合同争议主要表现为执行、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

4.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区别

第一,性质不同。劳动法兼有公法和私法的特征,劳动争议适用调解、仲裁是由劳动法所具有的私法因素决定的;劳动监察的产生是由劳动法所具有的公法因素决定的。其中,从合同到仲裁,带有传统的私法特征;而从基准到监察则主要体现公法的特征。

第二,机构不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建立,三方原则是国际上普遍遵循的原则。劳动监察的设立,主要强调行政性,它是国家机关依法行政的机构。

第三,适用法律规范不同。劳动法律规范按其规定事项不同,可划分为关于劳动者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和关于劳动关系运行规则的法律规范;按其法律约束力的不同,可划分为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法律规范。劳动仲裁处理劳动争议既适用强行性法律规范也适用任意性法律规范,劳动监察处理只能适用强行性法律规范。

第四,程序不同。劳动仲裁机构依当事人的请求而实施仲裁,即不诉不理,劳动监察主体应主动进行监察。劳动仲裁适用调解程序,劳动监察不适用调解程序,劳动监察体现的是强制原则,如果用人单位违法,不允许通过劳动者放弃权利,免于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处理不同。劳动仲裁追究法律责任一般限于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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