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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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案例分析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案例分析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案例分析一、背景介绍近年来,我国积极推进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致力于建立健全的劳动保障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案例,深入探讨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实践经验和问题。

二、案例分析1. 高温津贴未发放案例某电子厂工人在炎热夏季在高温车间进行生产作业,但公司没有向员工发放高温津贴。

在接到投诉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迅速展开调查,并要求企业补发以及整改措施。

2. 侵害女职工权益案例某餐饮企业存在性别歧视行为,在录用过程中拒绝雇佣女性,并违规辞退已婚女职工。

监察部门受理了相关举报并展开调查。

最终,在劳动法保护下,该企业被判处罚款并要求恢复受害者的权益。

3. 加班费计算不规范案例某制造企业在计算加班费时存在不规范行为,导致部分员工的工时加班费未得到及时足额支付。

监察部门要求企业重新核算加班费,并制定合理的工时管理政策,以确保员工权益。

三、问题分析1. 执法力度不足一些企业存在违法违规的劳动保障问题,但由于执法力度不足,导致相关法律法规无法有效执行。

此外,由于产能等方面的压力,一些地方政府对违反劳动保障相关法律的企业采取宽松态度。

2. 宣传教育不到位许多员工对劳动法律知识了解不足,不知道自己的权益和利益受到了侵犯。

同时,一些雇主也缺乏相关法律意识和责任感。

因此,在宣传教育方面仍然有待提高。

3. 监管机制亟待完善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涉及广泛而复杂的领域,需要建立起完善和协调统一的监管机制。

目前尚存在多个部门之间职责分散和信息沟通不畅等问题。

四、改进措施1. 加强执法力度应加大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企业的处罚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以维护员工的权益和社会稳定。

同时,在政府部门层面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确保相关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2. 提升宣传教育水平政府应通过多种途径,向公众普及劳动保障法律知识,提高员工和雇主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感。

此外,可以利用互联网平台等方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覆盖更广泛的受众群体。

最高检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3.01.12•【分类】其他正文最高检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确保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力度不减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

该批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依法惩治犯罪与追讨欠薪并重、坚持依法维权与护企发展并重、坚持依法办案与诉源治理并重,努力担负起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与护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双重职责的办案理念。

记者了解到,2019年以来,最高检已连续四年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通报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办理情况。

近年来,在各地积极推动根治欠薪专项行动整治下,检察机关持续推动惩治恶意欠薪犯罪力度不断加强,劳动者维权意识明显提升,农民工欠薪问题高发多发态势得到进一步遏制。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分别为江西范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湖南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柏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江苏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起诉案,贵州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起诉案,湖北兰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案例一强调,对于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经刑事立案追缴仍不履行支付义务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从重打击、从严惩处。

案例二明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没有追究相关涉案单位刑事责任的,可以依法追加起诉。

案例三明确,检察机关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羁押必要性审查等职能,最大限度降低刑事司法活动对涉案企业的影响。

案例四表明,检察机关不因“案小”而简单办理,积极能动履职帮助农民工追回血汗钱,把每一个关系百姓利益的“小案”当成“天大的案件”办好。

案例五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要注重统筹兼顾,刑民协同,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作用,助力农民工依法讨薪。

劳动保障法律案例(3篇)

劳动保障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XX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规模较大,员工人数众多。

2019年,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裁员以降低成本。

在裁员过程中,公司以“优化人员结构”为由,单方面解除了与部分员工的劳动合同。

其中,张先生(化名)因不服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张先生于2016年1月入职XX公司,担任技术研发岗位。

入职以来,张先生工作表现良好,多次获得公司表彰。

2019年5月,公司因经营困难,决定进行裁员。

在裁员名单中,张先生的名字赫然在列。

公司给出的理由是“优化人员结构,提高工作效率”。

张先生对此表示异议,认为自己的工作能力和业绩并未达到被裁员的程度。

于是,张先生向公司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拒绝了其要求。

无奈之下,张先生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2. 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张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三、仲裁委员会审理过程1. 证据收集:仲裁委员会首先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

张先生提供了入职合同、工资条、绩效考核记录等证据,证明其工作表现良好。

公司则提供了经营状况报告、裁员名单、会议记录等证据,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

2. 质证环节:双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质证。

张先生对公司的证据提出了质疑,认为其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

公司则认为其证据充分,请求仲裁委员会支持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3. 辩论环节:双方当事人就本案的争议焦点进行了辩论。

张先生强调自己的工作能力和业绩,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公司则认为,为了公司的发展,不得不进行裁员,请求仲裁委员会理解。

4. 仲裁委员会调查:仲裁委员会对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进行了调查核实,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

四、仲裁结果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认为:1. XX公司解除张先生劳动合同的决定违法。

劳动监察执法案例研究

劳动监察执法案例研究

劳动监察执法案例研究一、案例背景介绍劳动监察执法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对违法用工行为的查处和惩罚,可以有效地维护劳动市场的秩序,确保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本文将针对几个典型案例展开分析研究,以便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劳动监察执法的相关知识。

二、案例一:欠薪问题1. 案例描述:某中小企业A公司未按时支付员工工资,并存在拖欠工资现象。

2. 问题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A公司拖欠员工工资违反了该法律规定。

3. 执法措施:劳动监察部门接到投诉后进行调查,并要求A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工资金额,并作出相应罚款。

4. 案件结果:A公司在监察部门的干预下支付了拖欠的工资,并承担了相应的经济处罚。

三、案例二:违反安全生产规定1. 案例描述:某建筑公司B在施工过程中未按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致使一名工人受伤。

2. 问题分析:根据《劳动法》和《安全生产法》,雇主有责任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而B公司未履行相关职责。

3. 执法措施:劳动监察部门对B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要求其制定并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措施,以确保日后不再发生类似事故。

4. 案件结果:B公司在监察部门的督促下进行了整改,并对受伤工人进行了医疗费用赔付。

四、案例三:违反用人性别平等原则1. 案例描述:某酒店C在招聘过程中明确表示只招收女性员工,违反了用人性别平等原则。

2. 问题分析:根据《就业促进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雇主不得因被招聘者的性别而影响其就业机会和待遇。

3. 执法措施:劳动监察部门依法调查,并要求C酒店公开道歉、撤销歧视性招聘要求,并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行政处罚。

4. 案件结果:C酒店最终公开道歉,并改正了招聘政策,不再以性别为条件限制人才的招聘。

五、案例四:违反劳动法定工时1. 案例描述:某外资企业D公司超时加班成为常态,并未向员工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2. 问题分析:根据《劳动法》规定,员工在企事业单位连续工作不超过8小时之后,超出部分应当按照不低于其正常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付加班费。

法律保护劳动者案例分享(3篇)

法律保护劳动者案例分享(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者的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我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劳动者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本文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分享法律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的作用。

一、案例一:加班费纠纷案例背景:张某于2019年1月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软件开发工程师。

合同约定每月工作时间为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由于项目需求,公司要求张某加班。

张某在工作期间累计加班时长超过200小时,但公司未支付加班费。

张某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结果: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本案中,公司安排张某加班,但未支付加班费,违反了法律规定。

因此,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张某加班费。

案例分析:此案例反映了用人单位在执行劳动法规方面存在的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忽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导致劳动者加班费得不到保障。

通过仲裁委员会的介入,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的作用。

二、案例二:劳动合同纠纷案例背景:李某于2018年3月与某服装厂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工资为每月3000元。

试用期结束后,李某被正式录用,但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李某在服装厂工作满一年后,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

离职时,李某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仲裁结果: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未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因此,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李某双倍工资。

案例分析:此案例揭示了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方面的法律风险。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风险,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在权益受损时难以维权。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023年度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023年度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附件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023年度行政执法指导案例指导案例一行政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天津某食品有限公司一、案例名称案件名称:天津某食品有限公司超时加班案基本案由: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案件分类:行政检查类二、简要案情2023年10月12日,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所属市人社执法总队在对天津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2023年6月20日至7月19日期间,存在22名劳动者超过规定时间加班的情况。

经调查,该用人单位坐落于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2023年5月西青区大寺镇(西青开发区)出现疫情进入封控状态,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为保证员工人身安全和健康,全员带薪休假,2023年5月21日至2023年6月21日全厂累计停工16天,后因赶工期,导致超时加班现象的产生。

三、法律适用(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IOO 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四、决定结果2023年12月9日,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版)》的规定,市人社局向用人单位下达《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超时加班行为。

2023年12月19日,该单位整改完毕。

五、说明理由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结合调查核实的事实,反复向用人单位宣传解读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

经深入调查了解,该用人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为A级,未因违规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等违法行为被人社行政部门作出处理,此次超时加班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在检查过程中主动改正,符合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自行改正的情形。

劳动保障监察典型案例

劳动保障监察典型案例

劳动保障监察典型案例未结婚先怀孕用人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合同2010-04-14 14:11:20 作者:案件审理室来源:浏览次数:21 龚律师:去年2月,我与一家销售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我负责货物调度工作。

近日,公司得知我已经怀孕3个月后,以我与男友没有结婚便怀孕,违反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为由,要求和我解除合同,并要我在1个月内办理交接手续。

请问,公司可以辞退怀孕的员工吗?--读者廖娟廖娟读者:我国《劳动法》第29条第3款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国务院《女职工保护条例》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可见,对孕期女职工的保护,法律和法规并没有区分属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怀孕”还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怀孕”,其立法目的是在于保护妇女和胎儿的权益,因此,你虽然是未婚先孕,也应受到《劳动法》和《女职工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保护。

我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政策中明令禁止非法同居怀孕、生育,但这只能说明,你应当受到来自违反这些规定的处罚,如承担社会抚养费等,而不等于你违反了《劳动法》、《女职工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也就是说,不同的法律,由于调整的范围和对象不同,适用时不应混淆。

因此,尽管你未婚先孕违反了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公司也不能以此为由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公司固执己见,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通知职工须承担责任2009-07-29 10:44:33 作者:案件审理室来源:浏览次数:439 2007年10月14日,日照市某装饰公司招聘张某在其公司工作。

同年11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合同固定期限3年,月工资1200元,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

2009年1月26日,装饰公司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合同。

张某在经过劳动仲裁后,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保障监察典型案例

劳动保障监察典型案例

劳动保障监察典型案例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通知职工案问:2007年10月14日,日照市某装饰公司招聘张某在其公司工作。

同年11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合同固定期限3年,月工资1200元,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

2009年1月26日,装饰公司在未通知张某的情况下单方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合同。

张某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该案应如何处理?答:装饰公司在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情况下,单方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最低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案由】韦某在一家手套厂上班,在合同中,厂方承诺给韦某的工资是600元每月,可韦某听说现在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这一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是620元每个月。

韦某向公司经理反映这一情况后,得到的答复是,韦某每个月都有两三百元的加班工资,加起来远远超过最低工资标准。

问题:最低工资标准里的工资是不是应当包含加班工资?【分析】问题涉及到我国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关规定。

通常情况下,劳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工资标准都是劳动者在提供正常劳动时应当得到的工资。

而加班工资,是由于劳动者比平时付出了额外的特别劳动所应当得到的,不应当包括在正常工资范围内。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第3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该规定第12条更是明确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由上述规定可见,即使劳动者每个月的总收入超过了最低工资标准,但扣除加班工资后仍然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公司的这一做法仍然属于违反了国家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应当予以纠正。

典型案例 劳动法 人民为中心

典型案例 劳动法 人民为中心

典型案例劳动法人民为中心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是劳动法的核心。

下面列举了10个典型案例,以展示劳动法如何以人民为中心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1. 拖欠工资:王某在某公司工作,但公司连续几个月未按时支付工资。

根据劳动法,劳动者有权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获得工资。

王某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最终公司被责令支付拖欠的工资,并处以罚款。

2. 非法解雇:李某在某餐厅工作,因与雇主意见不合,被非法解雇。

根据劳动法,雇主必须依法解雇员工,不能随意解雇。

李某通过劳动仲裁程序,获得了被非法解雇的赔偿。

3. 工伤赔偿:张某在工作中不慎受伤,导致丧失劳动能力。

根据劳动法,雇主应对工伤进行赔偿,并支付医疗费用。

张某通过劳动局成功获得了工伤赔偿金和医疗费用。

4. 加班费问题:赵某在某快递公司工作,由于工作量大,经常加班到深夜。

根据劳动法,雇主应支付加班费。

赵某向公司提出要求,最终成功获得了应有的加班费。

5. 工时限制:杨某在某酒店工作,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且没有调休。

根据劳动法,雇主应保证员工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并享受相应的休息时间。

杨某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最终获得了工时限制的保障。

6. 年假问题:陈某在某公司工作多年,但一直没有休过年假。

根据劳动法,劳动者每年应享受带薪年假。

陈某向公司提出要求,最终获得了应有的年假。

7. 妇女权益保护:刘某在怀孕后被公司解雇。

根据劳动法,雇主不得因妇女怀孕解雇员工。

刘某通过法律途径,成功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8. 临时工权益保护:王某作为临时工在某工厂工作,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临时工也享有与正式工同等的权益保护。

王某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最终获得了合法权益的保障。

9. 社会保险问题:张某在某公司工作多年,但一直未参加社会保险。

根据劳动法,雇主应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张某向劳动局投诉,最终获得了社会保险的补缴和权益保障。

10. 工作环境问题:李某在某工厂工作,工作环境恶劣,对身体健康有害。

人社部公布十大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例

人社部公布十大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例

乌百派服饰有限公 司拖欠工资。 义乌市劳 动保障监 察大队迅速立 案查处 。经查 , 义 乌百派服 饰有限公 司共拖欠 1 1 6名 劳动 者工资 5 9 0 7万元。 执法人 员当场告知该 公司 法定 代表人 陈文正应筹 集资金依 法 支付劳动者工资 , 陈文正表示没有资金支
付。 陈 文 正 于 5日将 两 台机 器 设 备 转 移 至 浦江县黄宅镇 的亲属家 中。6月 6日, 义
孔繁林 8 0 8 6 3 1元 , 足够其向工人支付工 资, 而其一直拒不支付王某等人部分劳动 报酬 8 6 7 6 5元。界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 局 于 3月 2 2 日对 孑 L 繁 林 下 达 了 责 令
仁县 劳动监察局 接到 1 5名农 民工投诉 , 称 江 西 世 纪 长 龙 生 物 制 氧 有 限 公 司 工 程 拖欠工资。 经查 , 该 工程承包人为俞志勇 ,
批 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 , 并移 送司法机 关追究刑事责任 , 有效 维护了劳

2 0 1 4年 3月 2 1日, 安徽省界首市人
力资源社 会保障局接 到王某等 7名农 民 工投 诉 ,反 映孔繁林 拖 欠工 资 。经查 ,
2 0 1 3年 1 0月 , 界 首 市 田 营 天 能 二 期 四 号
繁 林 犯 拒 不 支 付 劳 动报 酬 罪 , 判 处 孔 繁 林
会保 障局对江西世 纪长龙 生物制氧 有限 公司下达 了限期改正通 知书 , 并派人在俞 志勇住处张贴责令 支付 工资决定书。 但俞
志 勇仍 然 拒 不 支 付 劳动 报 酬 。 2 0 1 4年 1月 2日 , 崇仁 县 人 力资 源 社 会保 障局 将该 案移 送 崇仁县 公 安局 。 2 0 1 4年 1 月 3日 , 崇仁 县 公 安 局 立 案 并 网上通缉 , 4月 2 9日 ,将 俞 志 勇 抓 捕 归 案。 2 0 1 4年 5月 5日, 俞志勇支付所拖欠

劳动监察典型事例

劳动监察典型事例

劳动监察典型事例劳动监察,就像是劳动者权益的守护神。

在生活这个大舞台上,劳动者们辛勤劳作,就像舞台上的演员尽心尽力表演。

而劳动监察呢,就是在幕后默默确保舞台的规则不被破坏,让每个演员都能安心演出,拿到自己应得的那份“报酬”。

咱先说说那些拖欠工资的事儿吧。

就好比你在地里种了一季的庄稼,到了收获的时候,地主却把粮食都扣下了,这谁能受得了呢?有这么一个小工厂,工人们辛辛苦苦地加班加点,就盼着月底能拿工资回家,给老婆孩子改善改善生活呢。

结果老板却找各种理由拖欠工资,今天说资金周转不开,明天说产品没卖出去。

这工人们可就着急了呀,家里的米缸都快见底了,孩子上学还等着用钱呢。

这时候劳动监察就登场了。

他们就像一群正义的侠客,深入到这个小工厂里,调查取证。

他们查看账目,找工人谈话,一点儿都不含糊。

最后,老板不得不把拖欠的工资都发了出来。

这就像乌云遮住了太阳,劳动监察一来,就把乌云驱散了,阳光又照到了劳动者的身上。

再讲讲劳动环境的事儿。

劳动者在工作的地方待的时间有时候比在家还长呢。

如果工作环境像个大蒸笼,又闷又热,还到处是灰尘和噪音,这能行吗?有个建筑工地上,工人们在大夏天顶着烈日干活,可工地连个像样的防暑措施都没有,连水都供应不及时。

这就好比让士兵在战场上打仗,却不给他们武器和粮草啊。

劳动监察部门知道后,立马要求工地整改。

给工人们搭起了遮阳棚,防暑药品、清凉饮品都配备齐全了。

这就像是给在沙漠里行走的人送来了甘霖,让工人们感受到了关怀和尊重。

还有工作时长的问题呢。

劳动者不是机器,不能没日没夜地干活啊。

有个小公司,老板为了赶项目,让员工连续加班,每天工作十几个小时,员工们一个个累得像霜打的茄子。

这时候劳动监察就像一个公正的裁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定这种过度加班是不合理的。

要求公司调整工作安排,给员工合理的休息时间。

这就像是给紧绷的琴弦松了松劲儿,让员工们能在工作和生活之间找到平衡。

劳动监察不仅仅是在事后解决问题,还在事前预防问题。

劳动监察为民办实事典型案例

劳动监察为民办实事典型案例

劳动监察为民办实事典型案例劳动监察为民办实事,就像一场场暖心的及时雨,洒在劳动者和企业的心田上。

咱先说说小王的事儿吧。

小王在一家小工厂上班,每天起早贪黑地干活,可工资总是不能按时发,有时候还少发。

这就好比他辛辛苦苦种的庄稼,到了收成的时候,地主却各种克扣。

小王心里那个气啊,可又不知道该咋办。

这时候,劳动监察就像超级英雄一样登场了。

劳动监察的工作人员就像侦探一样,深入调查这个小工厂的财务状况、用工记录。

他们找小王了解情况,问得特别细致,从每个月的上班天数,到加班的时长,一点都不含糊。

最后呢,不仅帮小王把少发的工资要回来了,还让工厂建立了正规的工资发放制度。

这多棒啊!要是没有劳动监察,小王可能就只能吃这个哑巴亏了,他的辛苦不就都白费了吗?再讲讲那个建筑工地上的事儿。

一群建筑工人在大太阳底下盖房子,那辛苦程度就不用提了。

可工地老板却在安全设施上偷工减料。

这就好比让战士上战场,却不给他们盔甲一样危险啊。

工人们向劳动监察反映了这个情况。

劳动监察的同志们可不含糊,马上去工地检查。

他们要求工地老板必须按照规定完善安全设施。

有人可能会说,这不是给企业找麻烦吗?错啦!这就像给一辆高速行驶的汽车装上刹车一样重要。

如果没有安全设施,一旦出了事故,工人受伤,企业不也得承担更大的损失吗?劳动监察这一管,工人的安全有保障了,企业也能避免更大的风险,这是双赢的事儿啊。

还有一家小餐馆,里面的服务员经常被要求加班,还没有加班费。

这服务员就像被压榨的小蜜蜂一样,累得不行。

他们向劳动监察投诉后,劳动监察的工作人员立刻对餐馆进行调查。

餐馆老板开始还不太乐意呢,觉得这是自己的店,想怎么安排就怎么安排。

这就好比在马路上开车,觉得自己想怎么开就怎么开,不遵守交通规则一样。

劳动监察给老板耐心地讲解劳动法规,就像老师给不懂事的学生讲道理一样。

最后,老板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给服务员们补发了加班费,还调整了工作时间。

这些劳动监察为民办实事的例子,说明了劳动监察的重要性。

劳动法律监督经典案例(3篇)

劳动法律监督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用工关系日益复杂,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增加。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不断完善劳动法律法规,加强对劳动用工的监督。

本文将通过对某市某企业违法用工案的剖析,探讨劳动法律监督的重要性及实践中的难点。

(一)案件概述某市某企业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生产。

近年来,企业规模不断扩大,用工数量逐年增加。

然而,企业在用工过程中存在诸多违法问题,如拖欠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强迫劳动等。

2018年,该企业因违法用工问题被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查处。

(二)案件起因1. 企业内部管理混乱。

企业内部缺乏有效的劳动管理制度,导致用工管理混乱,劳动者权益得不到保障。

2. 企业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

企业负责人对劳动法律法规了解不足,忽视劳动者权益,导致违法行为频发。

3. 劳动者维权意识不强。

部分劳动者对自身权益缺乏认识,不敢或不愿维权。

二、案件处理过程(一)立案调查2018年,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接到举报,对某企业进行立案调查。

调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拖欠工资:企业自2017年起,拖欠员工工资累计达30万元。

2. 未签订劳动合同:企业自2016年起,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3. 强迫劳动:企业要求员工加班,未支付加班费。

(二)责令改正劳动监察大队依法责令某企业改正违法行为,要求企业:1. 立即支付拖欠员工工资30万元。

2. 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3. 依法支付加班费。

(三)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监察大队对某企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 责令企业支付拖欠员工工资30万元。

2. 责令企业支付拖欠员工加班费。

3. 对企业负责人依法处以罚款。

(四)整改落实某企业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立即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整改:1. 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 依法支付拖欠员工工资和加班费。

3. 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劳动管理制度。

劳动监察典型案例评析与要点剖析

劳动监察典型案例评析与要点剖析

劳动监察典型案例评析与要点剖析劳动监察是指国家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监督和检查,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下面将列举10个劳动监察典型案例,并对这些案例进行评析和要点剖析。

1. 案例一:某公司违规解雇员工某公司在未经合法程序的情况下解雇了员工,违反了劳动法规定的解雇程序。

劳动监察部门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并要求其重新雇佣被解雇的员工,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评析:该案例体现了劳动监察部门对违规解雇行为的严厉打击,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要点剖析是要求用人单位严格按照劳动法规定的解雇程序进行操作,确保员工权益不受损害。

2. 案例二:某快递公司拖欠员工工资某快递公司多次拖欠员工工资,严重违反了劳动法规定的工资支付期限。

劳动监察部门对该公司进行了处罚,并要求其立即支付拖欠的工资。

评析:该案例体现了劳动监察部门对拖欠工资行为的严厉打击,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要点剖析是要求用人单位按时支付员工工资,否则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案例三:某工厂存在安全隐患某工厂存在安全设施不完善、操作规程不规范等安全隐患问题,劳动监察部门对该工厂进行了检查,并要求其立即整改,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

评析:该案例体现了劳动监察部门对用人单位违反安全规定的严格监管,保护了员工的生命安全。

要点剖析是要求用人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设施和操作规程。

4. 案例四:某餐厅超时加班某餐厅经常安排员工超时加班,违反了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限制。

劳动监察部门对该餐厅进行了调查,并要求其改正加班行为,并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评析:该案例体现了劳动监察部门对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规定的严格打击,保障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要点剖析是要求用人单位严格按照法定工作时间安排员工工作,合理安排加班,并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5. 案例五:某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某公司存在大量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违反了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签订义务。

劳动监察部门对该公司进行了处罚,并要求其立即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监察案例

劳动监察案例

约定13个月工资提前辞退也得付2000年7月17日,杨某到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作,同年10月30日与公司补签了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从2000年7月17日起至2003年7月17日止,转正前月工资5000元,转正后月工资6000元,全年为13个月工资,试用期为3个月。

2000年10月17日,杨某试用期届满。

2001年1月12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困难,口头与杨某解除劳动合同。

同年1月18日,杨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补发2000年所欠的第13个月工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支持杨某请求的裁决。

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这份裁决。

案例分析:在审理中,杨某辩称,他与科技发展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第10条明确约定全年为13个月工资,公司支付第13个月的工资是员工理应获得的劳动报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根据他工作的时间,支付相应的工资。

本案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杨某所签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体现了平等和自愿的原则,内容也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认定合同有效。

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按双方所签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双方所签劳动合同第10条约定全年为13个月工资。

但对于工作不满1年应如何支付第13个月工资,约定不明确,造成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产生分歧。

根据公平原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按照杨某的实际工作日,将他第13个月的工资平均到各月中,支付杨某相应的第13个月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在合同中杨某和科技公司约定全年为13个月工资,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杨某工作没有满1年为由,请求不予支付杨某第13个月工资,这个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门头沟区法院判决驳回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加班工资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发放【案例】黄某大学毕业后到一家台资企业工作,公司与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2000元,视工作成效另发奖金。

劳动者权益保障案例案例

劳动者权益保障案例案例

劳动者权益保障案例案例
劳动者权益保障案例:
1. 伍某与某医院劳动争议案:伍某在某医院担任出纳职务,因擅自关掉医院财务系统被医院免职。

伍某不服该决定继续在某医院上班,后某医院向伍某正式发出《劳动关系解除告知及确认函》,告知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

伍某仲裁要求某医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裁决作出后,某医院不服提起诉讼,要求判决不支付伍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判决认定,用人单位未能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合法,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 杨某与J公司劳动争议案:杨某在J公司从事纺机挡车工工作,J公司未为杨某办理工伤保险。

杨某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八级。

杨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支持其关于工伤待遇等请求。

J公司不服诉至法院,主张基于杨某签署的承诺书,无须向杨某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法院判决认定该承诺书免除了用人单位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应属无效。

因J公司未为杨某办理工伤保险,杨某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产生的工伤待遇应由J公司予以赔偿。

法院判决J公司向杨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20余万元。

以上案例说明,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作出与劳动者有关的决定时应当依法合规,不得随意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十大经典劳动法律案例(3篇)

十大经典劳动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劳动法律制度日益健全。

劳动法律案例在维护劳动者权益、规范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选取十大经典劳动法律案例,分析其法律意义和社会影响。

一、案例一:某公司拖欠工资案【案情简介】2018年,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员工们多次向公司讨要无果。

后员工们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劳动监察大队经调查取证,认定该公司拖欠工资事实成立,责令该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侵犯了员工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员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是合法的。

【案例启示】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不得拖欠员工工资。

劳动者在遇到工资拖欠问题时,应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二、案例二:某企业裁员案【案情简介】2019年,某企业因经营不善,决定裁员。

在裁员过程中,企业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也未支付员工经济补偿。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因经营困难,需要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经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某企业未履行法定程序,侵犯了员工合法权益。

【案例启示】用人单位在裁员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员工经济补偿。

三、案例三:某公司强迫加班案【案情简介】2020年,某公司强迫员工加班,员工多次拒绝后,公司以辞退相威胁。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典型案例 劳动法 人民为中心

典型案例 劳动法 人民为中心

典型案例劳动法人民为中心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法规,其核心原则就是以人民为中心。

下面列举了十个典型案例,以展示劳动法如何以人民为中心保护劳动者权益。

1. 拖欠工资案例在某公司,员工小王的工资连续三个月未按时发放。

小王向劳动部门投诉,劳动部门依法介入调查,并要求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工资。

在劳动法的保护下,小王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2. 非法解雇案例某企业突然解雇了一名员工小李,但没有提供合理的解雇理由。

小李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判定公司的解雇行为违法,并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劳动法的人民为中心原则保障了小李的权益。

3. 加班费问题案例某公司要求员工加班工作,但没有支付加班费。

员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部门调查后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并对公司进行相应的处罚。

劳动法通过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了他们的工作时间和工资的合理安排。

4. 安全生产问题案例某工厂发生了一起严重的安全事故,导致多名工人受伤甚至死亡。

劳动监察部门对该工厂进行调查,并要求公司采取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

劳动法以人民为中心,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5. 孕期权益保护案例一名女性员工怀孕后,公司将其调离原岗位,并降低了她的工资待遇。

女性员工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申诉,仲裁机构判定公司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孕期权益保护的规定,要求公司恢复女性员工的原工作岗位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6. 用工歧视案例某公司拒绝雇佣一名残疾人员工,理由是认为残疾人员工无法胜任工作。

劳动部门介入调查后,要求公司改变用工歧视行为,并对公司进行相应的处罚。

劳动法通过禁止用人单位歧视劳动者,保障了残疾人员工的就业权益。

7. 社会保险问题案例某公司未按时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员工在退休时无法享受相应的养老金待遇。

员工向社会保险机构投诉,机构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并对公司进行相应的处罚。

劳动法以人民为中心,保障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案例分析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案例分析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案例分析近年来,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进行分析。

案例一:快递公司拖欠工资快递公司面临经营困难,拖欠员工工资。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接到举报后,立即展开调查。

经过调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多项违法行为:拖欠员工工资、超时工作和强迫员工加班等。

监察部门依法责令其立即整改,并处以万元的罚款。

这个案例反映了一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而违法违规,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监察部门对该企业进行严肃执法,是以案件为导向的执法方式。

这种方式能够及时解决问题,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效果不够明显、罚款金额过低等。

因此,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中,应注重从源头上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

案例二:建筑工地发生意外事故建筑工地发生一起意外事故,两名工人因施工不当被压伤,其中一名工人不幸身亡。

监察部门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并对建筑工地进行调查。

调查发现,该工地存在多个违法行为:安全设施不完善、工人缺乏安全培训等。

监察部门依法责令停工整改,并对相关企业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这个案例显示出监察部门对涉及人身安全的案件高度重视,采取了迅速处置的行动。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应当强调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确保劳动者的生命安全。

同时,还应加强对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监督,提高企业责任意识和员工安全意识。

案例三:公司违法使用童工公司将未满18岁的青少年聘用为员工,并让其承担成年员工的工作量。

监察部门接到举报后展开调查,发现该公司存在违法使用童工的行为。

监察部门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这个案例揭示出一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而违法雇佣童工的现象。

监察部门对该企业进行了制止行为,并对其进行了罚款处罚。

但这些措施似乎难以解决隐秘性强的违法行为。

因此,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应加大对企业雇佣童工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以上案例分析了不同情况下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相关问题。

劳动作文之劳动保障监察疑难案例

劳动作文之劳动保障监察疑难案例

劳动保障监察疑难案例【篇一:典型案例分析范本】杨丽平诉厦门沛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产假工资等.【卷宗号:201403187】【典型意义】1.该案件发生于投诉人离职之后,诉求内容达6项,属典型的离职引发的维权行为。

2、部分投诉内容存在法条空白,缺乏司法解释,具有一定处理难度。

【案情】杨丽平在沛得贸易有限公司从事贸易业务4年余,签有劳动合同。

2013年怀孕并出现先兆流产状态,孕期多次请假并造成与公司矛盾,在享受135天产假后,于2014年2月份辞职,并到我大队投诉企业6个方面的问题,要求公司补偿其14654.15元:1、法定假期公司按病假标准发工资。

2、病假按事假发工资。

3、扣发月度考核奖和年终考核奖。

4、请假计薪扣款计算方式有误5、未支付产假工资6、孕期强制加班【案件办理过程和思路】案件受理后,针对投诉人的诉求进行了初步梳理,认为其部分所诉事项多有争议点,难以全部解决,从经济便利的角度,告之杨丽平其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一次性解决所诉问题。

她表示人不在厦门,不方便仲裁,要求大队进行处理。

按着调解先行的思路,大队询问了沛得有限公司相关情况。

沛得公司表示,只要有法条规定,如公司所为确属不当,公司愿意纠正。

调查过程中,对投诉人所提出的部分证据材料的真实有效性提出了质疑。

大队提出双方先自行协商,因公司只愿意补偿1752.46元,双方协商差距太大而无果。

由于投诉人杨丽平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离职前搜集的一些证据相对比较齐全,监察员调取公司材料后,认为直接认定公司存在违法行为并要求其责令改正的工作还是可行的,案件随后按监察程序办理。

对相关法条和证据进行梳理后,监察员认为公司在扣发法定节假日工资、病假按事假发工资、请假计薪扣款计算方式、未支付产假工资等方面存在过错,应当补发,补发金额经核算为7778.56元。

扣发月度考核奖和年终考核奖因为缺乏有效证据,只能申请仲裁。

孕期强制加班诉求属投诉人理解法条有误,企业不存在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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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典型案例未结婚先怀孕用人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合同2010-04-14 14:11:20 作者:案件审理室来源:浏览次数:21龚律师:去年2月,我与一家销售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我负责货物调度工作。

近日,公司得知我已经怀孕3个月后,以我与男友没有结婚便怀孕,违反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为由,要求和我解除合同,并要我在1个月内办理交接手续。

请问,公司可以辞退怀孕的员工吗?--读者廖娟廖娟读者:我国《劳动法》第29条第3款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国务院《女职工保护条例》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可见,对孕期女职工的保护,法律和法规并没有区分属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怀孕”还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怀孕”,其立法目的是在于保护妇女和胎儿的权益,因此,你虽然是未婚先孕,也应受到《劳动法》和《女职工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保护。

我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政策中明令禁止非法同居怀孕、生育,但这只能说明,你应当受到来自违反这些规定的处罚,如承担社会抚养费等,而不等于你违反了《劳动法》、《女职工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也就是说,不同的法律,由于调整的范围和对象不同,适用时不应混淆。

因此,尽管你未婚先孕违反了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公司也不能以此为由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公司固执己见,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通知职工须承担责任2009-07-29 10:44:33 作者:案件审理室来源:浏览次数:439 2007年10月14日,日照市某装饰公司招聘张某在其公司工作。

同年11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合同固定期限3年,月工资1200元,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

2009年1月26日,装饰公司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合同。

张某在经过劳动仲裁后,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装饰公司在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情况下,单方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日前,法院对这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日照市某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节假日加班工资等费用共计25058元。

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推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2009-07-15 10:29:38 作者:监察一室来源:浏览次数:404 今年以来,全国掀起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潮。

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是党的“十七大”做出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是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全党的重大举措,是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重要保证,是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的迫切需要,是加强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思想作风和执政能力建设、保持和发扬党的先进性的必然要求。

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历史地位和意义可以与十一届三中全会党做出工作重心转移相提并论。

科学发展观是党认识世界理论上的一次升华,改造世界实践上的一次飞跃。

关于发展,建国以来各个时期有不同的认识,曾经提出过“大跃进”、“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跑步进入共产主义”、“大干快上”、“抓革命,促生产”等口号。

这些提法都没有科学发展的思想。

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深入分析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总结我国发展实践,准确把握世界发展趋势,借鉴国外发展经验,适应新的发展要求提出来的。

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

这四句话是对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根本要求的集中概括。

胡锦涛同志强调指出:“我们要全面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根本要求,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更好完成新世纪新阶段我们肩负的历史任务,更加自觉地走科学发展道路。

”我们必须深刻领会和全面贯彻这一要求,更加自觉地学习、更加自觉地实践,努力把科学发展观体现到各项工作中、贯彻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各个方面。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职能部门,在当前形势下,如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更好的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企业,服务于劳动者,是我们必须思考的问题。

一、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发展状况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起源于1993年,当时劳动部发布了《劳动监察规定》,在我国初步确立了劳动监察制度。

1994年《劳动法》颁布后,中编办、劳动部共同发布了关于建立劳动监察机构的通知,各地普遍建立劳动监察机构。

在当时计划经济模式下,用人单位的经济成分单一(国营、集体),隶属关系明确(中央、省、市、县属)。

绝大部分用人单位都有其主管部门。

监察的范围主要是城镇。

劳动保障执法主要是通过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来实现。

管辖范围实行级别管辖,即省劳动厅负责中央省属单位,市劳动局负责市属单位,区县劳动局负责区县属单位及私营个体单位,这一管理模式一直沿用至今。

2004年国务院发布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

监察的形式有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举报投诉。

目前省监察总队10余人,各市监察支队平均20人,各县区监察大队平均4、5人。

监察的范围由原来的城镇向覆盖城乡发展,监察的对象由原来的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业用人单位向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私营等用人单位发展。

监察的方式由被动反应式向主动预防式发展。

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1、目前的管理体制不适应形势的发展,存在重复执法和执法盲区。

由于用人单位改制、合并等原因,使原有的单位隶属关系发生了变化,有的改为股份制或民营,隶属关系不明确或无主管,导致管辖范围混乱,致使工作存在空白点或交叉监管。

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驻济南,而中央省属单位遍布全省各地,如果劳动者到各地市监察支队投诉中央省属单位,都会被告知到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投诉,地市支队不予受理。

这样给劳动者带来很大的不便,有的就不再投诉,劳动者的权益不能得到很好的维护。

由于距离远、人员少等原因,省总队也很难对济南以外的中央省属单位实施有效的日常巡查、书面审查监管。

市支队与县区大队也存在同样的问题。

形成了“管着够不着,够着管不着”的局面。

2、监察人员数量少,执法能力不适应监察工作要求,很难深入细致地开展工作。

国家规定监察人员与劳动者的比例是1:8000,而我省为1:20000,数量上不能满足要求。

省总队、县区大队更显不足。

有的县区监察员只有2、3人,还要兼职其他工作,处于外出办案没人在家接投诉的尴尬局面。

随着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完善,县区劳动保障监察的任务越来越重,所以人员少的矛盾越来越突出。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和法院、检察院审理案件一样,是一项严肃、复杂、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而不是有些人认为的“粗放式”工作。

它对人员素质有较高的要求,必须熟悉各项劳动保障事务及相关法律法规,具备相应的财务知识,并具有一定的协调和处理矛盾的能力。

由于历史的原因,目前人员录用没有实行准入制,也没有形成定期培训的制度。

各地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有的监察人员在法律和行政管理知识、工作能力、服务态度等方面,还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监察执法工作的需要。

3、劳动保障监察缺少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只赋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处理处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没有赋予查封、扣押财产、冻结账户的权利。

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周期长、程序复杂,遇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有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下达的责令改正、处理处罚等法律文书就成了一纸空文,不等法院强制执行,包工头已逃逸,农民工的权益得不到维护。

三、今后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应采取的对策1、根据形式的发展和目前的任务,改革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制。

管辖范围由现在的级别管辖改为地域管辖,即由市、县区按地域管辖,市及以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行垂直领导,省一级监察机构不再直接监管用人单位、查处案件,主要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人员培训、案件交流等职能。

这种体制符合《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规定;也符合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的“要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适当下移执法重心,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构实施”的要求;更重要的是符合客观实际,方便了劳动者,提高了执法效率,避免了重复执法和执法空白。

2、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一是要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念,坚守忠于法律、廉洁奉公、爱岗敬业的职业道德;二是要严把执法人员进入关,实行“准入制”;三是要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尤其是新法律法规的培训,提高其工作能力。

3、强化劳动保障监察的权力。

建议立法部门通过立法或修改法律法规赋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封扣押财产、冻结账户、责令停业的权利,以更好的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不能只停留在理论学习,更重要的是落实到工作中,真正做到“党员干部受教育、科学发展上水平、人民群众得实惠”,这才是我们的目的所在。

自愿加班不能要加班工资2009-02-09 08:34:11 作者:案件审理室来源:济南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浏览次数:867 【案由】乔某是某日资公司的职员,与公司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具体从事文员工作。

合同里面规定乔某每天8小时制、每周40小时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期间,乔某努力工作,任务未完成的,就在下班后自动加班完成。

在工作过程中,乔某每天下班前都向上级领导汇报当日工作进展,同时在邮件中说明任务需要加班完成。

一年后,乔某对公司的工作安排难以承受,就在合同期限届满时表示不再续签,但要求公司支付其一年内的加班工资,并出示了一年内延长工作时间的考勤记录及每天工作汇报。

公司对此表示遗憾,认为公司实行的是计时工资制度,并另有规定的加班制度;公司并未安排乔某加班,乔某延长工作时间是个人自愿的行为,公司不能支付加班工资,对乔某的要求予以拒绝。

双方发生了争议。

乔某认为:自己在履行合同期间经常超时工作,具体超时工作时间有据可查,并且每天的工作汇报邮件都可证明工作在下班后完成。

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超时工作应计发加班费,但单位从未支付过自己加班费。

现在双方劳动合同已终止,公司应当结算支付一年内的加班工资。

公司认为:公司实行计时工资制度,并配套实行加班制度,只有经公司同意并办理必要手续的加班才能支付加班工资;乔某虽然有延时加班的考勤记录,但是其自愿延长工作时间,并且没有办理过相关审批手续,因此,乔某要求支付加班工资不符合公司的加班制度规定。

乔某能否最终拿到属于自己的加班工资,理由是什么?【分析】:争议焦点是:周某为完成工作任务自动延长工作时间,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延时工作的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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