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文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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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文书

格式文本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一)卷内目录

使用说明

1、卷内目录,指装订案卷首页。

2、材料名称,指案卷内所收集材料的名称。例如投诉登记表、投诉材料、询问笔录、询问通知书、处理决定书等。

3、页数,指本材料的页数;卷内页数,指本材料在整个案卷内容中所排列的页码范围。

(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全称)法定代表人:职务:

地址:

受委托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全称)

法定代表人:职务:

地址: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条规定,我厅(局)委托经编制部门(批准文件名及文号)批准设立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全称)以我厅(局)名义,并在属于我厅(局)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内,行使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权。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委托人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负责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印章)(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印章)

年月日年月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一份交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留存。

使用说明

1、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一章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各

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

作,是法律依法授权负责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执法主体。县级、设区

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

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

义实施行政处罚。本书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委托所属符合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对各类用人单

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情形。

2、该法律文书,即为依法承担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法律责任的执法主体,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条件的事业编制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法律文书。事业编制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被依法委托、接受委托书后,方具有法定权限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处罚权,方可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3、该法律文书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填制,一式两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事业编制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各自留存一份。

4、委托人或受委托人变更的,应重新签订委托书。

5、受委托人必须是经省辖市、县(市、区)级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且有

正式文件的事业组织

6、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印章的刻制、使用必须经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

政部门法人代表同意,向当地公安部门写出书面申请批准制作、使用。

注:1.本表由劳动保障监察员记录后,由举报人签名;2.举报人超过1人的,可另添纸逐一列明举报人情况并签名;3.提供的证据材料须注明原件或复印件数量;4.举报人要求保密的,应在备注栏注明。

使用说明

1、该法律文书是根据《劳动法》第八十八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一章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制定的文书。接受群众对单位、组织和个人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侵害劳动保障权益的普遍问题的举报并予以查处,是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一项重要的法定职责。因此,需要受理登记,并认真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2、举报方式,主要指电话、信函、当面举报、电子邮件等。

3、遵守保密原则,不得向社会或无关人员泄露举报人姓名及举报内容,否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要实事求是,重证据,不轻易听信举报人口述,不妄加评论,也不随意表态否定。

5、举报范围,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情况。

6、举报人可匿名举报或不签名登记,接待人员登记后应向举报人宣读举报情况。

7、举报不需要举报人真实姓名,因此也不需要告知查处结果,举报人是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的组织和个人该法律文书在填写时,应注意以下六点:

一是,“举报人情况”一栏,如果举报人有姓名的填写姓名,如果没有姓名或不提供姓名的应填写匿名或信函举报无署名,该栏其他项目能填写的填写,无内容的不填写。

二是,“被举报单位在那些方面存在违法行为”,要分别标注对号,其中固定内容没有的,要在“其他”栏内填写清楚。

三是,“举报内容摘要”要填写清楚举报人举报的时间,举报人反映的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和事实,填制时要简明扼要,能够反映违法事实、行为和发生的时间,填制时要有层次、条理清楚。

四是,“举报要求摘要”栏,亦应按举报人提出的要求一项一项有层次的填写。

五是,“证据材料”栏,如果提供的材料是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后,有举报人签字证实与原件核对无异或加盖核对无异字章后,有举报人签字验证。

六是,“本表填写地”栏,填制时应注明举报人的举报方式和本表填写的地点。

(四)投诉登记表

注:1.本表由投诉人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述,由劳动保障监察员记录后签名确认;2.投诉人超过1人的,另添纸逐一列明投

诉人情况并签名;3.提供的证据材料须注明原件或复印件数量。

使用说明

1、该法律文书是根据《劳动法》第八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一章第九条第二款制定的法律文书。

2、劳动保障监察投诉和举报的区别在于,投诉人是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举报人则非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3、投诉是劳动者个人因为劳动保障权益受到用人单位侵犯而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控告,处理结果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投诉人要求告知受理或处理结果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

4、投诉方式,应以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并携带书面(证据)材料投诉为主,投诉人坚持要求保密的,视为举报处理。

5、接待监察员意见,主要指建议受理、补充证据等。

6、投诉人确实不能填写,由接待人员如实记录并向投诉人宣读,由投诉人签名或按指印确认。

该法律文书是接待投诉人或投诉人提交投诉书和相关证据材料后由投诉人填制,填制时重点注意:

一是,“投诉人情况”栏,投诉人的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

二是,“被投诉人情况”栏,被投诉单位名称或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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