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程序
劳动监察的流程有哪些
劳动监察的流程有哪些对于劳动监察的流程有哪些,相信有很多⼈都还不够了解,你知道在我国,相关法律对此是怎么规定的吗?店铺⼩编为⼤家收集整理了⼀些相关内容,赶紧⼀起来看看吧!希望以下的内容能够为你提供帮助。
劳动监察的流程有哪些劳动监察的程序具体如下:(⼀)在执⾏⽇常劳动保障监察任务时,必须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劳动保障监察员共同进⾏。
并出⽰中华⼈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告知⽤⼈单位检查的⽬的、内容、要求和⽅法。
(三)了解⽤⼈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营业执照、员⼯花名册、职⼯就业登记、劳动⽤⼯登记、劳动合同书、⼯资表、劳动保障执法年审⼿册、社会保险登记证、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劳动管理规章制度、⼯作考勤表等),巡视劳动场所,调阅或复制相关的资料。
(四)现场检查和询问情况应由监察员制作笔录。
笔录经核对后,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和⽤⼈单位法定代表⼈(委托⼈)或劳资⼈员双⽅签名或盖章(如询问对象是企业其他⼈员,笔录应由当事⼈签名或按⼿印)。
(五)在对⽤⼈单位检查时,如法定代表⼈或劳资⼈员不在现场,⽆法当场了解有关情况的,监察⼈员应当对⽤⼈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约定核对有关资料的内容、时间、地点和⼈员,并做好笔录。
(六)检查发现⽤⼈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为的,应当调查取证,凡复印件证据材料应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被检查单位印章。
调查结束后,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及时向⽀队长汇报调查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经⽀队长批准后,向⽤⼈单位发出《责令改正决定书》,告知⽤⼈单位申辩权利,并由⽤⼈单位法定代表⼈签名或盖章,⽤⼈单位法定代表⼈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并应有证明⼈签名。
(七)对于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劳动保障违法⾏为,需要当场罚款(个⼈在五⼗元以下、法⼈或其他组织在⼀千元以下)或者处以警告⾏政处罚的,可按《⾏政处罚法》的有关条款执⾏。
(⼋)劳动保障监察员向⽤⼈单位发出《责令改正决定书》后应跟踪监督其整改,并要求⽤⼈单位将整改结果在规定的时限内书⾯报告。
劳动保障监察规范执法程序
• 提供的资料:与案情有关的直接、间接书面资料(可能 包括工资表、劳动合同、社保缴费凭证、考勤、营业执 照、入职登记、员工花名册、劳动规章制度等等)
• 注意事项:尽可能一次性穷尽需提供资料、要求提供的 资料应说明准确(如资料所属的具体时间、原件或复印 件)、资料应与案情有关
描述事实要客观真实; 引用法律要准确完整; 行政决定量刑幅度要适当。 3、语言:语言规范、严谨、准确、完整、逻辑性 4、填写(打印):蓝黑色、字迹清楚、文字规范
二、审查立案阶段的程序和文书
(一)案件来源
■ 举报投诉(来访、来信、来电、网上) ■ 专项检查 ■ 日常巡查 ■ 书面审查 ■ 上级督办 ■ 有关部门交办 ■ 层级间管辖移送 ■ 其它
用规范性文件处罚时,必须先引用法律、法规、规章的 规定,再引用规范性文件); • (4)处罚适当,依据《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 裁量权适用意见和适用标准的通知》; • (5)符合法定程序; • (6)语言规范,坚持文明用语,杜绝忌语。
法律文书使用和制作基本要求
1、格式:统一格式、名称、文号、要素必备 2、内容:文书项目填写要齐全;
■ 1、程序合法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环节:
程序法和实体法同样重要,不能轻程序重实体
2、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原则:
(1)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的原则; (3)及时、准确、高效、保密的原则。
依法行政包括依照实体法和程序法
监察执法的实体法: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社会保险法》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贵州省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办法》
一、规范执法程序的重要意义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
• 五、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
• • • • • • • • • • • • • • • • 被告知人: 经调查,被告知人的以下行为: 违反了以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 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 劳社监罚告字〔 〕第 号
• • • • • • •
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2. 3. 4. 5. 。 罚款合计: 元。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 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 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签发人: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年 月 日 备注:1.本告知书不适用当场处罚; 2.本告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第二联交被告知人。
• 七、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被告知人: 经调查,被告知人的以下行为: 违反了以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 劳社监听告字〔 〕第 号
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
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2. 3. 罚款合计: 元。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被告知人有权要求听证。被告知人如果要求听证,可在 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被告知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告知。 联系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签发人: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三联,第一联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第二联交被告知人,第三联交听证组织机 构。
• 六、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
劳动保障监察员培训监察执法程序
审查处理
审查内容
对调查取证的材料进行审查,核 实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 性,分析、判断用人单位是否存
在违法行为。
处理决定
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处理 决定,包括责令改正、罚款、吊
销许可证等。
处理决定送达
将处理决定书送达用人单位,并 告知其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
政诉讼的权利。
执行
执行程序
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处理决定。逾 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保障监察员培训 监察执法程序
目录
• 劳动保障监察概述 •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程序 • 劳动保障监察员培训 • 劳动保障监察案例分析 • 劳动保障监察的未来发展
01
劳动保障监察概述
劳动保障监察的定义
劳动保障监察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 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 ,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或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
劳动保障监察应当客观公正地对待所有被 监察对象,不受任何外界因素干扰,确保 执法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高效便民原则
教育处罚相结合原则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应当高效、快捷,为劳 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便利,尽可能减轻他 们的负担。
劳动保障监察应当在依法处罚的同时注重 教育引导,帮助用人单位提高守法意识, 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
劳动保障监察的基本职能包括监督检查、纠正违法行为、处 理处罚和宣传教育等。
劳动保障监察的目的和意义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监督检查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促进企业守法经营
通过劳动保障监察,促使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提高企业守法 经营意识和水平,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劳动监察大队工作流程
劳动监察大队工作流程
劳动监察大队是隶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事业单位,其工作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举报投诉受理:劳动监察大队接受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的举报投诉,对举报投诉进行登记,并初步核实是否属于劳动监察职责范围。
2. 立案调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举报投诉,劳动监察大队进行立案,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
调查人员通过询问当事人、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事实情况。
3. 责令整改:对于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劳动监察大队依法责令其整改,要求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4. 行政处罚:对于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劳动监察大队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等处罚措施。
5. 申请强制执行:对于用人单位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劳动监察大队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 结案归档:劳动监察大队在完成调查处理后,将案件相关材料进行归档,并定期对案件进行统计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劳动监察大队工作流程可能会略有差异,具体流程还需以当地劳动监察大队的规定为准。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执法程序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执法程序劳动监察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部门,是国家机关对监管劳动用工的行为的重要手段。
在中国,劳动监察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监管和管理。
本文将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执法程序方面进行介绍,希望对相关部门及劳动者提供参考价值。
劳动监察的职责和权利劳动监察是由国家机关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进行监管和管理的行为。
其职责范围主要包括:1.监督用人单位实施劳动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和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并对其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进行处罚;2.督促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合法的劳动报酬,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3.监督用人单位实施职业病防治措施,防止劳动者发生职业病。
对于劳动监察的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检查权:劳动监察人员可以随时进入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对用人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实际操作情况等进行检查,并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调查权:劳动监察人员可以调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争议情况,可以获取相关证据,以便做出决定;3.行政处罚权:劳动监察人员可以对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以保证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
劳动监察执法程序劳动监察执法程序是指劳动监察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时应当遵循的程序,以保证执法工作的公正、公开和合法。
目前,我国对于劳动监察执法程序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劳动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
劳动监察执法程序的主要流程劳动监察执法程序主要包括:报案、组织调查、向当事人下达调查通知书、开展听证工作、出具处理意见、执行后续行政处罚等环节。
1.报案:劳动监察人员接到报案后,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劳动监察执法程序的实施;2.组织调查:组织调查的目的是了解涉案情况的详细情况,确定执法定性和定罪处罚依据,调查涉案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证人证言等;3.下达通知书:在劳动监察执法程序中,通知书是很重要的一环节,是对当事人进行法定告知的重要方式。
通过通知书,当事人了解执法事项、程序和应当履行的义务;4.开展听证工作:听证是劳动监察执法程序的重要环节之一,通过听证,当事人可以进行自我申辩和辩护,维护自己权益;5.出具处理意见:在实施劳动监察执法程序过程中,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和充分性,形成处理意见;6.执行行政处罚:在确定违法违规行为后,劳动监察人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给用人单位下达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劳动监察的程序有什么
劳动监察的程序有什么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年度审查等方式。
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公务应当由两名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被检查单位监察的内容、要求和法律依据。
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以后,法定的劳动监察部门会在日常生活中对于单位和劳动者的具体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关键是确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相关行为有没有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
下面,小编为您解答劳动监察流程的内容。
一、日常巡视检查工作流程( 一)在执行日常劳动保障监察任务时,必须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劳动保障监察员共同进行。
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二)告知用人单位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
(三)了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营业执照、员工花名册、职工就业登记、劳动用工登记、劳动合同书、工资表、劳动保障执法年审手册、社会保险登记证、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工作考勤表等),巡视劳动场所,调阅或复制相关的资料。
(四)现场检查和询问情况应由监察员制作笔录。
笔录经核对后,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和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人)或劳资人员双方签名或盖章(如询问对象是企业其他人员,笔录应由当事人签名或按手印)。
(五)在对用人单位检查时,如法定代表人或劳资人员不在现场,无法当场了解有关情况的,监察人员应当对用人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约定核对有关资料的内容、时间、地点和人员,并做好笔录。
(六)检查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调查取证,凡复印件证据材料应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被检查单位印章。
调查结束后,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及时向支队长汇报调查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经支队长批准后,向用人单位发出《责令改正决定书》,告知用人单位申辩权利,并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并应有证明人签名。
关于印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一
工工作领导小组” 统一领导全省劳务开发和农 民工工作。领 。
导 小组 下设办公 室( 简称 省农劳办 )作 为负责 全省劳务 开发 , 和农 民工T作 的专 门工作机构 ,业务工作归 口省劳动保障厅 管理 。省劳务开发暨农 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成 员单 位和相关部
门要统筹协调 、 通力合作 , 深入调查研究 , 制订有效措施 , 提高 服务水平 , 认真履职尽责。各级 人民政府也要建立 相应 的协调 机制和工作机构 。 进一 步理顺体 制机制关 系 , 明确职能 , 落实
宣传劳务开发在 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新农 村建设 中的重
四川省劳动和社 会保 障厅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程序规定( 试行 )
1 0日内报 省劳动保 障厅备案 。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O O六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关 于印发《 四川省劳动和 社 会保 障厅劳动保障监察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执法程序规定 ( 试行 )的通知 》
川劳社办『064 号 20 ]5
为规范本厅劳动保 障监察执法行为 , 我厅制定了《 四川省 劳动和社会保 障监察执法程序规定( 试行 )。 》 现一并印发 给你 们。 供在监察执法工作中参考 、 借鉴。
维普资讯
政
策 规
定
各地 、 各部 门要认真 按照本《 意见》 定结合 实际抓 紧制 规 定和完善配套措施及具体办法 .积极研究 解决T作 中遇 到的 新 问题 . 确保各项工作和政 策措施落 到实处 。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 OO 六年七 月十七 日
( 每 月 50 ( 日 2. 元 ) 四) 8元 每 72 ; 7
二、 调整后全省非全 日制用工小时最低 资标准 :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程序有哪些?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程序有哪些?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察,发现问题或劳务纠纷时,依法进行调查,判断事态的真伪,调查后如果情况属实,则轻微者勒令改正,情节严重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于已经触犯法律,涉嫌犯罪的,可以移交给相应的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劳动保障监察主要是保障劳动人民的基本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在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时,劳动保障监察员可以依法进行调查,依法对劳务纠纷做出判断,那么在处理劳务纠纷时,发现问题时,劳动保障监察员,处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程序有哪些?下面小编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年度审查等方式。
二、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公务应当由两名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被检查单位监察的内容、要求和法律依据。
三、现场监察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名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由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注明拒签事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向被检查单位下达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被检查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投诉、举报或者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投诉、举报或者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通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2)对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应当终止检查,并及时告知被检查单位;(3)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应当向被检查单位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被检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改正,并书面报告改正情况;(4)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给予行政处罚;(5)对属于劳动争议纠纷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6)对属于其他行政部门职责范围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处理权的部门依法查处;(7)对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劳动保障监察程序是怎样的
劳动保障监察程序是怎样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的,如果劳动者认为⽤⼈单位的⾏为,存在违法事由的,是可以向劳动监察⼤队进⾏投诉的。
有的朋友就会疑惑,劳动保障监察程序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希望对您有⽤。
劳动保障监察程序1、⽴案(1)投诉案件接受投诉后,5个⼯作⽇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于受理当⽇⽴案。
(2)其他案件,通过举报、⽇常巡视检查、书⾯审查或专项检查,发现⽤⼈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为的,应当及时登记⽴案。
2、调查(1)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5号)规定的程序、措施及应履⾏的义务进⾏调查。
(2)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为的调查,应当⾃⽴案之⽇起60个⼯作⽇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政部门负责⼈批准,可以延长30个⼯作⽇。
(3)当事⼈逃匿,⽆法取得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致使调查⽆法进⾏的,中⽌案件的调查。
待中⽌调查的情形消除后恢复调查。
⾃恢复调查之⽇起,调查期继续计算。
3、处理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1)对依法应当受到⾏政处罚的,依法作出⾏政处罚决定;(2)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政处理决定;(3)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或者经调查、检查,劳动保障⾏政部门认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的,撤销⽴案;(4)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作出⾏政处罚(⾏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案决定,应在⽴案调查结束后15个⼯作⽇内完成;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政部门负责⼈批准可以延长。
4、结案在当事⼈履⾏⾏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政处理决定)后,应当办理结案。
劳动监察受理投诉期限劳动监察,是指劳动⾏政部门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执⾏情况进⾏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为进⾏制⽌和纠正,必要时依法予以处罚的执法⾏为。
劳动监察办案程序是怎样的?
The reason why a great man is great is that when he is in adversity with others, others lose confidence, but he isdetermined to achieve his goals.(页眉可删)劳动监察办案程序是怎样的?一、举报和投诉举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二、受理与立案(一)书面投诉的原则: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
三、调查与检查四、案件处理。
作为劳动者当我们的单位侵犯了我们的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时候,我们该怎么做?是沉默还是选择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必然是勇敢地站出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那么法律规定的关于劳动监察办案程序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将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举报和投诉举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投诉: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二、受理与立案(一)书面投诉的原则: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
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3、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已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应提交劳动合同复印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提供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作为凭证5、有与投诉请求事项有关的证据,应提交该证据原件及复印件。
(二)审查和立案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两年内的;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劳动监察统一规章制度
劳动监察统一规章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其监察员。
第三条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应坚持依法行政、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监察员,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监察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
二、监察机构和监察员第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是国家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实施主体,依法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二)熟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三)品行端正,公正廉洁;(四)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七条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接受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三)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依法处理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劳动保障监察员在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用人单位的相关文件、资料;(二)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劳动保障监察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三)询问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劳动者;(四)对违法行为现场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等;(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三、监察程序第九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第十条劳动保障监察员在进行监察执法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执法证件,告知用人单位有关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在进行监察执法时,应当制作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并由用人单位代表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二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规则
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规则为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及时依法查处劳动保障监察违法案件,切实维护劳动者得合法权益,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作效率与服务水平,树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廉洁、公正执法得社会形象,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受理(一)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犯其合法权益得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对因同一事由引起得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
(二)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递交投诉文书。
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得,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当场制作笔录,并交由投诉人签字。
(三)对符合下列条件得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得行为发生在两年内得;2、有明确得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得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就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得行为所造成得;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得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
(四)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得行为超过2年得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超过2年期限得计算,自违法行为ﻭ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得,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五)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得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得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得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
(六)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设立举报投诉接待室,公布办公地址、电话、传真、信箱与电子邮址等,指派专人负责接待、登记、受理举报投诉案件。
举报投诉设立台帐登记制度。
二、立案(一)立案应依法严格审查投诉人应提交得相关材料:1、投诉人得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投诉人与被投诉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得证明;3、投诉人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得事实;4、投诉人得请求事项;5、委托代理人得《授权委托书》对应提交材料不足得,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
劳动监察执法规定
劳动监察执法规定
一、概述
劳动监察执法是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劳动监察执法工作,确保其公正、透明、高效,特制
定本规定。
二、劳动监察执法的原则
1. 公正原则:劳动监察执法工作应当依法公正执行,不偏袒任
何一方。
2. 透明原则:劳动监察执法活动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3. 高效原则:劳动监察执法工作应当迅速、高效地解决劳动争
议和问题。
三、劳动监察执法的职责和权限
1. 劳动监察部门应当负责组织和实施劳动监察执法活动,保障
劳动者权益。
2. 劳动监察人员有权进入用人单位进行检查,调查相关劳动争
议和问题。
3. 劳动监察人员可以采取警告、罚款、责令整改等方式对违法
用人单位进行处理。
四、劳动监察执法的程序
1. 劳动监察人员在进行执法活动前,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并告
知被检查单位的执法目的。
2. 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劳动监察人员的执法活动,并提供必要
的协助和协助。
3. 劳动监察人员应当及时制作执法笔录,记录执法过程和结果。
五、劳动监察执法的监督和处罚
1. 监察机关对劳动监察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应依
法进行处理。
2. 劳动监察机关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劳动
争议和投诉。
3. 违法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处罚,对严重违法行为可以采取
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
以上为《劳动监察执法规定》的主要内容,目的在于明确劳动
监察执法的原则、职责、程序和监督处罚等要求,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
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规则
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规则为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及时依法查处劳动保障监察违法案件,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树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廉洁、公正执法的社会形象,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一、受理一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二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当场制作笔录,并交由投诉人签字;三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在两年内的;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所造成的;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 四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超过2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超过2年期限的计算,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五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六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设立举报投诉接待室,公布办公地址、电话、传真、信箱和电子邮址等,指派专人负责接待、登记、受理举报投诉案件;举报投诉设立台帐登记制度;二、立案一立案应依法严格审查投诉人应提交的相关材料:1、投诉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投诉人与被投诉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3、投诉人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事实;4、投诉人的请求事项;5、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对应提交材料不足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二立案应严格履行法定手续,制定案卷,填写立案审批表;立案审批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案由及案件来源即检查中发现、举报、投诉、书面审查、移送、交办等;2、当事人基本情况;3、案情简介:违法行为发生的地点、时间;4、立案法律依据;5、监察人员的意见;6、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的审核意见;7、案件来源的相关材料;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查批准立案的,批准之日即为立案之日;三、调查取证一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指定其中1名为主办监察员;二劳动保障监察员对用人单位进行调查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1、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2、就调查事项制作笔录,应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和被调查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不签名、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三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时,承担下列义务:1、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2、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3、为举报人保密;四劳动保障监察员在进行劳动保障调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本人是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承办查处的案件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3、因其他原因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当事人认为劳动保障监察员符合本回避规定应当回避的,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申请,要求其回避;当事人申请劳动保障监察员回避,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同时承办监察员在遇及应回避情形时,也应主动向监察机构负责人要求回避;回避决定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作出回避决定前,承办监察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对回避申请的决定,应当告知申请人;承办监察员的回避,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决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五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调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1、当事人可能对证据采取伪造、变造、毁灭行为的;2、当事人采取措施不当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3、不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以后难以取得的;4、其他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情形的;六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证据登记保存申请,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2、劳动保障监察员将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及证据登记清单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不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劳动保障监察员注明情况;3、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期限届满后应当解除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在证据登记保存期内,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劳动保障监察员可以随时调取证据;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实施劳动保障调查时,可以向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和要求予以回复;八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实施调查中涉及异地调查取证的,可以委托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协助调查;受委托方的协助调查应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完成; 九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因当事人逃匿、无法取得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致使调查无法进行的,经本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的调查;中止调查的情形消除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恢复调查;自恢复调查之日起,调查期限继续计算;延长调查期限和中止调查的案件有投诉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批准延长调查期限或者中止调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十对不能当场作出处理的违法案件,调查结束后,劳动保障监察员应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并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移送审理人员;审理人员接受案卷后,应对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等进行全面审核,对需补充调查情况的,退由调查人员进行补充调查;对符合案审要求的,提出审理意见,报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批;十一劳动保障监察员对调查取得的证据应制作证据清单,并将相关的证据附后;证据清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证据名称;2、证据来源;3、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4、证据取得的时间及证据收集人员签名等内容;十二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1、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2、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3、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4、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5、被对方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辩明真假的;6、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7、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要求的其他材料;十三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2、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3、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5、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6、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十四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原则分别认定: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5、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6、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7、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十五收集书证作为行政处罚证据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收集的原件、原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或节录本上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或文字说明;2、收集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3、收集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文字说明材料;十六收集计算机数据、录音或者录象等视听资料作为认定违法行为的证据使用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收集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2、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3、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十七收集证人证言作为认定违法行为的证据使用的,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2、证人就所知道的违法事实作出的客观陈述;3、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以捺指印或盖章等方式证明;4、注明出具证言的日期;5、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十八案件调查监察员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只能对应1名被询问人,调查询问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案由;2、询问机关名称;3、询问人、记录人的姓名及执法证件号码;4、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身份证件号码、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5、询问地点、起始的时间起始时间应注明年、月、日、时和分;6、劳动保障监察员表明身份和亮明执法证件的记录;7、询问内容,包括违法事实的时间、地点、行为、行为人、情节、后果;8、被询问人对调查询问笔录的确认意见;9、被询问人逐页签名或盖章;记录人在记录调查询问笔录时,应忠实被询问人原意,不能随意加进自己的理解和看法,也不能随意增删和更改;调查询问笔录中被询问人回答的内容记录有修改的,应由被询问人逐处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确认;询问结束,应将调查询问笔录交给被询问人核对,由被询问人在调查询问笔录终结处,载明对该调查询问笔录真实性的意见,签名并注明时间;被询问人拒绝在调查询问笔录上签字确认的,应由2名劳动保障监察员在调查询问笔录中注明并签名;十九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经行政处罚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准予先行登记保存的,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被保存证据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2、采取登记保存的理由和依据;3、先行登记保存的方式、期限和地点;4、告知登记保存期间、被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当事人不得转移或销毁证据的法律责任;5、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章并注明日期;6、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包括证据的名称、生产单位、规格和数量,监察员执法证件号码及签名,被保存证据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时间;二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的,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作出处理决定的同时,应当向被保存证据当事人出具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并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归还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被保存证据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2、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理由;3、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章并注明日期;四、案件处理一对用人单位存在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场处以警告或罚款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限期整改指令、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2、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3、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的限期整改指令书或处罚决定书;4、当场做出限期整改指令书和处罚决定书应当由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签名或者盖章;5、将限期整改指令书和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签收;6、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在两日内将当场限期整改指令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档联交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存档;二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根据调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1、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3、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经调查,认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也应当撤销立案;三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1、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2、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认定的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3、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和依据;4、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不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四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立案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签收;六根据调查人员处理意见,审理人员的审理意见及申辩、听证情况,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领导或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管领导批准,由审理人员制作劳动保障监察处罚处理决定书;七对当场责令改正和调查确认后下达的限期整改指令书,当事人不履行整改或清偿财产法定义务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对不整改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并对清偿财产义务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八经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由调查人员或审理人员填写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审批表,并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九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处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集体讨论的案件应当如实给予以记录;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集体讨论的时间、地点;2、主持人、参加人员、记录人员的姓名;3、案由;4、案件调查人员案情汇报;5、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6、结论意见;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实施和证据;3、行政处罚处理的法定依据;4、具体的行政处罚处理种类、数额并说明罚款裁量的理由;5、行政处罚处理的履行方式和期限;6、告知不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途径、法定期限以及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法律责任;7、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处罚处理实施机关名称和印章;8、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五、告知一劳动保障监察员接到案件后应及时告知投诉者案件受理情况,并做好书面告知记录;二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用人单位,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听证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用人单位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之日起,应当告知投诉者相关权利;四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发现决定不适当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及时告知当事人;六、送达一送达的方式1、直接送达也称交付送达,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当面交付给被处罚处理人;被处罚处理人应当在送达回执上签名;当面交付的,处罚处理决定自交付之日生效,如遇受送达人不在,可以交付给和他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如果受送达人已向送达机关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同样视为直接送达;2、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接受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已经送达;见证人不应当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监察人员,而应是其他无利害关系的人员;3、邮寄送达是指以邮政挂号快递寄送处罚处理决定书;这种送达方式也只适用于不能直接送达,或者直接送达有困难的;例如在外地区域,或者无法通过上述方式送达的;邮寄送达以挂号收据为邮寄送达凭证,挂号回执上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邮寄途中的日期不计入送达时效;4、对下落不明的人或者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的,则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的3个月届满即视为送达;公告应予公开张贴或登报,并在行政处罚案卷中记明原因、经过、期间、公告形式等事项;二送达时效劳动保障监察处罚处理决定书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这就是送达决定书的期间;期间以日、月、年来计算;期间开始日不计算在期间之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路途的时间,送达文书在路途中的时间扣除后,余下的时间是法定时间;邮寄送达的,在期间届满前邮局邮寄的,视为符合法定期间;三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送达下列文书,除该文书格式中含有签收项目或适用公告送达的外,应有送达回证:1、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2、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3、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4、不予行政处罚通知书;5、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6、限期改正指令书;7、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8、其他涉及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书;四送达回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2、送达文书的文号;3、受送达人;4、送达方式、时间和地点;5、送达机关和送达人送达机关应加盖印章,送达人应有2名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6、受送达人签字或盖章;7、代收的应当注明代收理由及代收人签名;受送达人拒收的,应注明拒收理由和日期,有见证日的,应由见证人签名或盖章;8、备注;五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送达;六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可以适用公告送达;送达公告应当在当事人所在地的媒体上公开发布;送达公告应载明下列内容:1、当事人姓名;2、案由;3、送达的法律文书的名称和主要内容;4、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5、告知视为送达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6、发布公告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名称、日期;七适用公告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处理法律文书的,应当将已经发布公告的事实证据收入行政处罚处理案卷;七、销案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立案后经调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立案;1、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2、违法情节轻微的,且已改正的;3、被调查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解散、关闭,没有财产进行分配,又没有相关义务承受人的;4、不属于立案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5、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6、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五条应当由劳动争议处理或诉讼程序办理的;7、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超过2年的;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撤销立案的情形;销案应由调查人员填写销案审批表,经审理人员审核后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后销案;八、结案一案件的移送,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违法行为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或者是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将案件移送有处理权的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的制度;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过调查、检查发现所查处的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办的以下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1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等按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受伤的,按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用人单位违反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②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③拖欠工资违法案件中,责任人逃逸、涉及合同诈骗、转移财产等行为;④职业中介中的诈骗行为及严重的恶意社会保险骗保行为;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监察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
劳动保障监察员培训监察执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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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与立案
劳动保障监察立案
§ 概念: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决定对劳动保障监 察案件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是案件调查处理开始的标 志,是每个案件处理都应经过的法定阶段
§ 法律后果:如果人力社保部门对利害关系人要求查处违 法行为的投诉(包括举报)不依法予以查处,那么利害关系 人可以以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 诉讼。
▪ 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 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
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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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与立案
劳动争议仲裁主要受案范围
察员; § 立案时案由表述形式为:涉嫌+具体违法行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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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与立案
撤销立案
§ 撤销立案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出现 法定事由后撤销案件的行为。
§ 《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撤销立案事项的通知》(劳社 厅发〔2005〕12号),可以撤销立案的8种情形。
§ 立案案件的撤销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 § 撤销立案的须书面告知,并对应注明投诉日期。
▪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
争议; ▪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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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程序有哪些?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程序有哪些?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察,发现问题或劳务纠纷时,依法进行调查,判断事态的真伪,调查后如果情况属实,则轻微者勒令改正,情节严重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于已经触犯法律,涉嫌犯罪的,可以移交给相应的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劳动保障监察主要是保障劳动人民的基本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在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时,劳动保障监察员可以依法进行调查,依法对劳务纠纷做出判断,那么在处理劳务纠纷时,发现问题时,劳动保障监察员,处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程序有哪些?下面小编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年度审查等方式。
▲二、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公务应当由两名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被检查单位监察的内容、要求和法律依据。
▲三、现场监察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名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由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注明拒签事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向被检查单位下达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被检查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投诉、举报或者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投诉、举报或者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通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2)对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应当终止检查,并及时告知被检查单位;(3)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应当向被检查单位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被检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改正,并书面报告改正情况;(4)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给予行政处罚;(5)对属于劳动争议纠纷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6)对属于其他行政部门职责范围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处理权的部门依法查处;(7)对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规范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规范为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办案流程,提高办案质量,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用人单位合法生产经营,根据《劳动法》、《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结合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实际,制定本程序。
一、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来源1、接受举报投诉获得的用人单位违法线索;2、在开展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执法检查等主动监察活动中发现的;3、审查用人单位报送的书面材料时发现的;4、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下级机关报送的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材料;5、突发性事件。
二、受理举报投诉(一)举报、投诉由指定的专人进行接待登记,填写《劳动保障监察受理举报案件登记表》,并由举报投诉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如实填写《举报投诉材料》,接待人应及时制作《询问笔录》。
1、对用人单位主体明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明显符合立案条件的,由接待人按规定直接移交给相应主办监察员立案并办理;2、对劳动关系模糊,违法事实不清晰,证据缺乏的举报投诉事件,应由接待人员先期移交指定的主办监察员进行案前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立案。
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案件,经办监察员应当在7日内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见,并告知举报投诉人。
3、对非劳动关系或并未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保障管辖范围,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举报投诉事件,应由接待人员向举报投诉人做好解释工作,告知或引导举报投诉人当相关承办部门办理,并做好不予立案登记工作。
决定立案的案件应由专人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情况登记表》,并按规定分派给相应的主办监察员进行办理,主办监察员应填写《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报送本机构负责人审批,负责人批准之日即为立案之日。
接待举报投诉人负责对案件处理情况进行登记,实施督促,直至案件办理完毕。
三、案件调查1、办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实行主办监察员制度。
主办监察员对所承接的案件负主要责任;2、案件受理立案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应当指定案件的主办、协办监察员。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程序规定
厦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动保障监察条例>干规定》的规定,结合我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及劳动保障监察员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程序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第二章立案第五条劳动保障监察员对用人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应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检查表》,于下一个工作日内移交案件审理科。
对于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监察科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于下一个工作日报支队领导审批,并录入电脑。
第六条信访科接到劳动者的举报投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登记立案,报支队领导审批后移交监察科调查取证。
第七条办公室对用人单位进行书面审查,发现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应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在下一个工作日内将《指令书》移交案件审理科。
第八条对案件的调查检查,由支队领导或监察科长指定一名劳动保障监察员为主办人员。
主办人员在办案中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办案人员应配合主办人员的工作。
主办人员实行一案一指定的方式。
劳动保障监察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同时被指定为多个案件的主办人员。
第九条主办人员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一)有较强的劳动保障政策业务能力,熟悉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各项政策规定,办案经验比较丰富;(二)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有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能准确掌握运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据实际情况恰当掌握自由裁量权;(三)具有担任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三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并参与查处五件(含)以上行政处罚(处理)案件;(四)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作风正派,工作积极,责任心强,勤政廉洁;第十条主办人员职责:(一)负责提出对某一具体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方案;(二)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负责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三)负责指导协调其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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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查立案阶段
坚持“四审”把好立案关
Hale Waihona Puke 审职责范围 审管辖权限 审投诉时效 审双方主体资格
审职责范围(是否属于监察事项)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 《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
理顺监察与仲裁的关系 1、受案范围有交叉的,遵循不重复受理或 处理、在先受理原则 2、不属于监察受理而应当通过劳动争议或诉 讼程序办理的告知投诉人
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程序
目
录
一、行政执法程序正当的意义
二、劳动监察执法程序
三、劳动监察部分法律文书的制作
一、行政执法程序正当的意义
(一)行政执法程序相关制度依据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4- 3 -22
首次将正当程序确立为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明 确规定所有的行政执法都应当遵循 公正、公开、 公 平和效率等行政程序基本原则,遵守公开、听证、 回避等行政 程序基本制度,为全面规范我国行政 程
案例讨论1
• 法律衔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 二十一条第二款 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 处理程 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 按照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 调解、
厘清人社部门内部相关单位的职责
厘清社保征收机构、经办机构与社保行政 部门、劳动监 察部门的职责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 保险行政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 纳社会保险费的, 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 社保行政 劳动监 足…逾期仍不缴纳 ? 部门或劳 动保障行 察部门 政部门社 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 保障行政 部门 倍以下的罚
树立程序与实体并 重的执法理念
程序违法同样导致 整个案件错误
2、在社会转型、体制
转 轨、社会关系急剧变 动的时 期,呼唤规范执法程序; 3.正当的程序是执法为 民 的重要体现; 4.加强程序建设有利于 提 高执法效率和运行效能。
规范执法 的敲门砖
规范执法 的试金石
规范执 法的金 钥匙
程 序 正 义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若干重大问题决定》 2014年10月 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 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 法力度。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 制度。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 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
审管辖权限(是否属于本监察部门管辖)
《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八、九条 《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有关事项授权的通知》 黔人社厅函(2017)213号 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 用工所在地的县级人社部门管辖 省、市(州)人社部门管辖范围 指定管辖 授权管辖 特殊机构批准地管辖 省外用人单位实行用工所在地县级管辖 (中央驻黔国企除外) 首问责任制与管辖移送问题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2007年 “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对行政执法环节、步骤进行具体规范, 切实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意见》2010年 “各级行政机关都要强化程序意识,严格按程 序 执法。加强程序制度建设,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 法环节和步骤,保障程序公正”
二、劳动监察执法程序
(一)劳动监察执法程序总要求
主体适格
顺序合法
职权范围
权利告知
措施法定
时限法定
主体适格
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机关或组织应具有法定行政执法主体 资格。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应当以委托 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可 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人员应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行政执法对象(当事人)的主体适格
(三)违反程序的情形及裁判 • 程序违法 一是行政行为无效.《行政处罚法》第3条第2款 二是撤销或部分撤销.《行政诉讼法》第70条第3款 三是确认违法但不撤销或不需要撤销。《行政诉 讼法》第74条 • 程序瑕疵 法定程序违反情节较轻 违反的不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程序,而是一些规范 性文件设立的程序,没有严重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实施纲要 (2016-2020年)》 2016年9月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目标: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执法体制基本
建 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得到严格 公正实施,各类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和制裁,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二)行政执法程序正当的意义 1、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前提和可靠保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 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 2015年3月21日 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
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实现监察执法向主动预
防和统筹城乡转变。创新监察执法方式,规范执
法行为,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扩大日常巡
视检查和书面审查覆盖范围,强化对突出问题的 专项整治。
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 (2015-2020年)》 “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 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 种类、幅度。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制定行政 执法程序规范,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 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 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健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告 知、罚没收入管理等制度,明确听证、集体讨论决 定的适用条件……” “创新行政执法方式……”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
《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 劳部发(1994)448号
29367人,占24.1%
兼职
25700人,占21.1%
专职 监察员
监察员
66839人,占54.8%
监察 协管员
劳动监 察队伍
121906人
监察执法的程序法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人社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贵阳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民事诉讼法》 《行政处罚法》 《行政强制法》 《行政诉讼法》 《行政复议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