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的程序如何走
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流程
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流程劳动监察部门是国家机构中的一个重要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保障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市场的稳定和秩序。
如果你遇到了违法用工、拖欠工资、加班超时、没有保险、安全环境有问题等问题,可以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维权来解决问题。
本文将介绍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的流程。
一、投诉前的准备工作1.收集证据在投诉之前,要提前把与被投诉单位或个人有关的证据进行收集。
证据包括:合同、工资条、劳动保险缴纳证明、加班记录、调休记录等,能够帮助劳动监察部门了解案情,快速准确地判断问题发生的原因。
2.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如果你想要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那么你需要了解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自己的权利和被投诉单位或个人的义务。
如果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将会导致投诉流程的滞后,无法给被投诉单位或个人带来更多的法律责任。
二、选择投诉渠道当你遇到的问题与你所在地的公司或个人有关时,可以选择联系本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维权。
可以通过电话、邮件、信函、网上投诉等方式进行投诉。
2.跨地区投诉当你的投诉对象不是在你所在地,而是在其他地区,也可以通过劳动监察部门进行跨地区投诉。
跨地区投诉需要联系劳动监察部门的跨地区联络机构,进行投诉。
在投诉之前,需要了解被投诉单位或个人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是哪一个,通过电话或邮件先了解投诉细节,再进行投诉。
三、投诉流程1.投诉方式(1)投诉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2)被投诉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违规证据说明。
(3)要求劳动监察部门整改违规行为的要求。
(4)附件:相关证据材料。
2.接待受理当你提交投诉申请后,劳动监察部门会在规定时间内受理投诉申请,并安排相应的工作人员负责接待投诉。
接待人员会详细了解投诉情况,以及收集相关证据和调查相关情况。
3.调查核实一旦接待人员确认投诉情况属实,将由劳动监察部门派出专项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和核实,以确定所涉及的问题的真实性和严重程度。
4.处理意见如果调查核实属实,劳动监察部门将提出整改意见,告知被投诉单位或个人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并要求整改。
劳动监察投诉流程怎么做
劳动监察投诉流程怎么做劳动者发现⽤⼈单位有克扣⾃⼰⼯资的情况,但⽤⼈单位拒不承认,认为扣员⼯⼯资是正常的表现,在与单位发⽣这类纠纷的时候劳动者是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企业这种⽆良做法。
那么,劳动监察投诉流程怎么做?店铺⼩编介绍了相关内容。
(1)填写投诉书(详细陈述投诉请求以及理由);(2)提交相关材料:1、投诉⼈⾝份证及复印件;2、有委托代理⼈的,需签订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的事项和权限。
同时提交委托代理⼈的⾝份证复印件;被投诉⼈⼈的⼯商注册信息资料以及详细地址、劳资(⼈事)负责⼈和联系电话;3、投诉⼈与被投诉⼈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资料:劳动合同书、⼯作证、⼯号牌、⼯资单(条)、押⾦收据以及证明投诉内容的相关证明资料。
投诉⼈应同时提交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份,审核后退回原件;4、农民⼯投诉被拖⽋⼯资的,提交施⼯单位的详细资料,施⼯单位出具的⽋条、结算单以及被拖⽋农民⼯⼯资的详细清单(包括农民⼯姓名、⾝份证复印件、⼯资⽋条、⽋⼯资⽉数、⼯资具体数额等)。
(3)对劳动者的投诉请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在5个⼯作⽇内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对于受理的劳动保障投诉案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在⽴案之⽇起60个⼯作⽇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30个⼯作⽇。
向劳动监察⼤队投诉所需要材料如下:(1)投诉应当由投诉⼈向有管辖权的劳动⾏政部门递交投诉⽂书。
投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投诉⼈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作单位、住所和联系⽅式,被投诉⽤⼈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或者主要负责⼈的姓名、职务以及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②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并应有投诉⼈的签名或盖章。
(2)投诉⼈证明材料。
投诉⼈的⾝份证复印件(应提供原件核对);⽤⼈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注册登记资料(确实不能提供的,经说明后可不提交)。
集体投诉推荐代表的还需要提交推荐⼈签章的推荐委托⽂书。
(3)相关证据材料。
条民工权益保障投诉处理流程
条民工权益保障投诉处理流程一、引言近年来,我国民工权益保障工作得到了广泛关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为了保障民工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投诉处理流程,下面将详细介绍。
二、投诉渠道1.劳动监察部门:民工可以直接向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负责对劳动争议进行调解和处理,保障民工的合法权益。
2.劳动仲裁委员会:如果劳动监察部门无法解决争议,民工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将进行公正、公平的仲裁处理。
3.法院:如果仲裁结果不满意,民工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投诉流程1.收集证据:民工在投诉前应收集相关证据,例如工资单、劳动合同、劳动保护设施照片等,以便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
2.选择投诉渠道:根据实际情况,民工可以选择向劳动监察部门、劳动仲裁委员会或法院投诉,选择合适的投诉渠道能够提高投诉效果。
3.填写投诉申请:根据选定的投诉渠道,民工需要填写相应的投诉申请表格,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4.递交投诉申请:将填写完整的投诉申请表格和相关证据材料递交给对应的投诉机构,务必保留好投诉材料的副本。
5.等待处理:投诉机构收到投诉申请后,将进行初步审理,并通知被投诉方提供答辩材料。
在此期间,民工需要保持与投诉机构的联系,及时提供补充材料。
6.调解或仲裁:根据投诉情况,投诉机构将进行调解或仲裁工作。
调解成功则达成和解协议,仲裁结果则由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
7.执行裁决:如果仲裁结果有一方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决,并监督执行结果。
四、投诉注意事项1.保持证据完整性:民工在收集证据时要确保完整性和真实性,以提高投诉的可信度。
2.合理维权:民工在投诉过程中要合法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避免使用暴力手段或言辞激烈的行为。
3.保护个人信息:民工在投诉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避免个人信息泄露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4.主动沟通:民工在投诉过程中要积极与投诉机构沟通,及时提供补充材料和回应相关问题,以加快投诉处理进度。
劳动监察受理后的流程
劳动监察受理后的流程1.引言1.1 概述劳动监察是一项重要的政府职能,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市场的稳定和公平。
劳动监察受理后的流程是指在接到劳动监察投诉或举报后,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解决问题的一系列程序。
劳动监察受理后的流程包括以下几个环节:投诉或举报受理、案件审核、现场勘查、调查取证、问题解决、结果通知、跟进监督等。
首先,劳动监察机构将对接到的投诉或举报进行受理。
受理时,需要核实投诉人身份和投诉内容是否属实,对于属于劳动监察范围的问题,将进入下一步的案件审核环节。
在案件审核阶段,劳动监察机构将对投诉或举报的问题进行初步调查和评估。
他们会对涉及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确定是否需要进一步的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
接下来是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的阶段。
劳动监察人员会前往涉事企业或机构进行实地调查,收集证据和相关资料,确认问题的真实性和严重程度。
这一步常常需要与雇主、雇员以及相关证人进行谈话,了解情况。
问题解决是劳动监察受理后流程中的核心环节。
根据搜集到的证据和调查结果,劳动监察机构将对问题进行分析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
解决方案可能包括责令雇主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劳动者补偿或支付欠薪、罚款或行政处罚等。
重点是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劳动市场的秩序。
完成问题解决后,劳动监察机构将向投诉人和涉事方发出结果通知。
通知中将详细说明问题的处理结果以及需要采取的具体行动。
投诉人有权对结果表示满意或不满意,如果不满意,他们可以提出复核申请或诉讼。
最后,劳动监察机构会跟进对问题的解决情况进行监督。
他们将对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或机构进行定期检查,确保问题得到彻底解决并防止再次发生。
总之,劳动监察受理后的流程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涉及多个环节和程序。
通过这个流程,劳动监察机构能够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稳定。
但其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不断进行改进和完善。
下面将进一步探讨相关的改进建议。
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规则
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规则为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及时依法查处劳动保障监察违法案件,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树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廉洁、公正执法的社会形象,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一、受理一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二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当场制作笔录,并交由投诉人签字;三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在两年内的;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所造成的;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 四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超过2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超过2年期限的计算,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五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六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设立举报投诉接待室,公布办公地址、电话、传真、信箱和电子邮址等,指派专人负责接待、登记、受理举报投诉案件;举报投诉设立台帐登记制度;二、立案一立案应依法严格审查投诉人应提交的相关材料:1、投诉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投诉人与被投诉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3、投诉人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事实;4、投诉人的请求事项;5、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对应提交材料不足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二立案应严格履行法定手续,制定案卷,填写立案审批表;立案审批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案由及案件来源即检查中发现、举报、投诉、书面审查、移送、交办等;2、当事人基本情况;3、案情简介:违法行为发生的地点、时间;4、立案法律依据;5、监察人员的意见;6、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的审核意见;7、案件来源的相关材料;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查批准立案的,批准之日即为立案之日;三、调查取证一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指定其中1名为主办监察员;二劳动保障监察员对用人单位进行调查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1、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2、就调查事项制作笔录,应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和被调查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不签名、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三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时,承担下列义务:1、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2、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3、为举报人保密;四劳动保障监察员在进行劳动保障调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本人是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承办查处的案件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3、因其他原因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当事人认为劳动保障监察员符合本回避规定应当回避的,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申请,要求其回避;当事人申请劳动保障监察员回避,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同时承办监察员在遇及应回避情形时,也应主动向监察机构负责人要求回避;回避决定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作出回避决定前,承办监察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对回避申请的决定,应当告知申请人;承办监察员的回避,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决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五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调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1、当事人可能对证据采取伪造、变造、毁灭行为的;2、当事人采取措施不当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3、不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以后难以取得的;4、其他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情形的;六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证据登记保存申请,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2、劳动保障监察员将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及证据登记清单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不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劳动保障监察员注明情况;3、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期限届满后应当解除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在证据登记保存期内,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劳动保障监察员可以随时调取证据;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实施劳动保障调查时,可以向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和要求予以回复;八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实施调查中涉及异地调查取证的,可以委托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协助调查;受委托方的协助调查应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完成; 九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因当事人逃匿、无法取得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致使调查无法进行的,经本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的调查;中止调查的情形消除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恢复调查;自恢复调查之日起,调查期限继续计算;延长调查期限和中止调查的案件有投诉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批准延长调查期限或者中止调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十对不能当场作出处理的违法案件,调查结束后,劳动保障监察员应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并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移送审理人员;审理人员接受案卷后,应对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等进行全面审核,对需补充调查情况的,退由调查人员进行补充调查;对符合案审要求的,提出审理意见,报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批;十一劳动保障监察员对调查取得的证据应制作证据清单,并将相关的证据附后;证据清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证据名称;2、证据来源;3、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4、证据取得的时间及证据收集人员签名等内容;十二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1、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2、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3、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4、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5、被对方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辩明真假的;6、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7、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要求的其他材料;十三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2、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3、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5、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6、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十四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原则分别认定: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5、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6、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7、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十五收集书证作为行政处罚证据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收集的原件、原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或节录本上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或文字说明;2、收集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3、收集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文字说明材料;十六收集计算机数据、录音或者录象等视听资料作为认定违法行为的证据使用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收集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2、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3、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十七收集证人证言作为认定违法行为的证据使用的,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2、证人就所知道的违法事实作出的客观陈述;3、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以捺指印或盖章等方式证明;4、注明出具证言的日期;5、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十八案件调查监察员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只能对应1名被询问人,调查询问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案由;2、询问机关名称;3、询问人、记录人的姓名及执法证件号码;4、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身份证件号码、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5、询问地点、起始的时间起始时间应注明年、月、日、时和分;6、劳动保障监察员表明身份和亮明执法证件的记录;7、询问内容,包括违法事实的时间、地点、行为、行为人、情节、后果;8、被询问人对调查询问笔录的确认意见;9、被询问人逐页签名或盖章;记录人在记录调查询问笔录时,应忠实被询问人原意,不能随意加进自己的理解和看法,也不能随意增删和更改;调查询问笔录中被询问人回答的内容记录有修改的,应由被询问人逐处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确认;询问结束,应将调查询问笔录交给被询问人核对,由被询问人在调查询问笔录终结处,载明对该调查询问笔录真实性的意见,签名并注明时间;被询问人拒绝在调查询问笔录上签字确认的,应由2名劳动保障监察员在调查询问笔录中注明并签名;十九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经行政处罚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准予先行登记保存的,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被保存证据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2、采取登记保存的理由和依据;3、先行登记保存的方式、期限和地点;4、告知登记保存期间、被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当事人不得转移或销毁证据的法律责任;5、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章并注明日期;6、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包括证据的名称、生产单位、规格和数量,监察员执法证件号码及签名,被保存证据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时间;二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的,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作出处理决定的同时,应当向被保存证据当事人出具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并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归还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被保存证据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2、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理由;3、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章并注明日期;四、案件处理一对用人单位存在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场处以警告或罚款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限期整改指令、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2、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3、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的限期整改指令书或处罚决定书;4、当场做出限期整改指令书和处罚决定书应当由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签名或者盖章;5、将限期整改指令书和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签收;6、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在两日内将当场限期整改指令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档联交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存档;二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根据调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1、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3、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经调查,认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也应当撤销立案;三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1、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2、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认定的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3、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和依据;4、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不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四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立案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签收;六根据调查人员处理意见,审理人员的审理意见及申辩、听证情况,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领导或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管领导批准,由审理人员制作劳动保障监察处罚处理决定书;七对当场责令改正和调查确认后下达的限期整改指令书,当事人不履行整改或清偿财产法定义务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对不整改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并对清偿财产义务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八经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由调查人员或审理人员填写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审批表,并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九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处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集体讨论的案件应当如实给予以记录;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集体讨论的时间、地点;2、主持人、参加人员、记录人员的姓名;3、案由;4、案件调查人员案情汇报;5、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6、结论意见;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实施和证据;3、行政处罚处理的法定依据;4、具体的行政处罚处理种类、数额并说明罚款裁量的理由;5、行政处罚处理的履行方式和期限;6、告知不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途径、法定期限以及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法律责任;7、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处罚处理实施机关名称和印章;8、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五、告知一劳动保障监察员接到案件后应及时告知投诉者案件受理情况,并做好书面告知记录;二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用人单位,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听证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用人单位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之日起,应当告知投诉者相关权利;四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发现决定不适当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及时告知当事人;六、送达一送达的方式1、直接送达也称交付送达,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当面交付给被处罚处理人;被处罚处理人应当在送达回执上签名;当面交付的,处罚处理决定自交付之日生效,如遇受送达人不在,可以交付给和他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如果受送达人已向送达机关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同样视为直接送达;2、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接受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已经送达;见证人不应当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监察人员,而应是其他无利害关系的人员;3、邮寄送达是指以邮政挂号快递寄送处罚处理决定书;这种送达方式也只适用于不能直接送达,或者直接送达有困难的;例如在外地区域,或者无法通过上述方式送达的;邮寄送达以挂号收据为邮寄送达凭证,挂号回执上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邮寄途中的日期不计入送达时效;4、对下落不明的人或者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的,则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的3个月届满即视为送达;公告应予公开张贴或登报,并在行政处罚案卷中记明原因、经过、期间、公告形式等事项;二送达时效劳动保障监察处罚处理决定书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这就是送达决定书的期间;期间以日、月、年来计算;期间开始日不计算在期间之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路途的时间,送达文书在路途中的时间扣除后,余下的时间是法定时间;邮寄送达的,在期间届满前邮局邮寄的,视为符合法定期间;三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送达下列文书,除该文书格式中含有签收项目或适用公告送达的外,应有送达回证:1、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2、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3、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4、不予行政处罚通知书;5、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6、限期改正指令书;7、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8、其他涉及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书;四送达回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2、送达文书的文号;3、受送达人;4、送达方式、时间和地点;5、送达机关和送达人送达机关应加盖印章,送达人应有2名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6、受送达人签字或盖章;7、代收的应当注明代收理由及代收人签名;受送达人拒收的,应注明拒收理由和日期,有见证日的,应由见证人签名或盖章;8、备注;五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送达;六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可以适用公告送达;送达公告应当在当事人所在地的媒体上公开发布;送达公告应载明下列内容:1、当事人姓名;2、案由;3、送达的法律文书的名称和主要内容;4、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5、告知视为送达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6、发布公告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名称、日期;七适用公告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处理法律文书的,应当将已经发布公告的事实证据收入行政处罚处理案卷;七、销案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立案后经调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立案;1、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2、违法情节轻微的,且已改正的;3、被调查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解散、关闭,没有财产进行分配,又没有相关义务承受人的;4、不属于立案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5、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6、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五条应当由劳动争议处理或诉讼程序办理的;7、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超过2年的;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撤销立案的情形;销案应由调查人员填写销案审批表,经审理人员审核后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后销案;八、结案一案件的移送,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违法行为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或者是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将案件移送有处理权的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的制度;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过调查、检查发现所查处的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办的以下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上海劳动监察投诉举报流程
上海劳动监察投诉举报流程◆办事项目劳动保障监察举报◆办理机构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办事依据《劳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条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申请条件(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两年内的;(二)有明确的被举报用人单位名称、地址和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和受理举报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应当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劳动保障监察办案流程是什么
劳动保障监察办案流程是什么劳动监察有权利对违反劳动法规的劳动者或者⽤⼈单位进⾏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罚,但是在进⾏相关的处罚前也需要进⾏相关的办案流程。
那么,劳动保障监察办案流程是什么?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劳动保障监察办案流程是什么1、⽴案(1)投诉案件接受投诉后,5个⼯作⽇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于受理当⽇⽴案。
(2)其他案件,通过举报、⽇常巡视检查、书⾯审查或专项检查,发现⽤⼈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为的,应当及时登记⽴案。
2、调查(1)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5号)规定的程序、措施及应履⾏的义务进⾏调查。
(2)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为的调查,应当⾃⽴案之⽇起60个⼯作⽇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政部门负责⼈批准,可以延长30个⼯作⽇。
(3)当事⼈逃匿,⽆法取得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致使调查⽆法进⾏的,中⽌案件的调查。
待中⽌调查的情形消除后恢复调查。
⾃恢复调查之⽇起,调查期继续计算。
3、处理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1)对依法应当受到⾏政处罚的,依法作出⾏政处罚决定;(2)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政处理决定;(3)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或者经调查、检查,劳动保障⾏政部门认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的,撤销⽴案;(4)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作出⾏政处罚(⾏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案决定,应在⽴案调查结束后15个⼯作⽇内完成;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政部门负责⼈批准可以延长。
4、结案在当事⼈履⾏⾏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政处理决定)后,应当办理结案。
在遇到有劳动纠纷的时候也可以寻求劳动监察部门的帮助,来维护⾃⼰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
如果你的情况⽐较复杂,店铺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劳动监察投诉举报流程
劳动监察投诉举报流程1. 引子:你我他,谁都可能遇到的问题大家好,今天咱们聊聊一个大家都可能会碰到的事,那就是劳动监察投诉举报流程。
相信不少朋友都听说过这个,可能一听就觉得有点复杂,但其实没那么难!说白了,这就像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咱们的武器就是法律和举报的渠道。
今天,我就带大家轻松愉快地走一遍这条流程,确保你以后遇到类似情况的时候,能毫不犹豫地拿起“武器”哦!2. 碰到问题,别慌张2.1. 第一时间识别问题首先,咱们得先搞清楚问题到底是什么。
你可能会问,啥叫问题呢?简单来说,就是在工作中遭遇了不公平对待,比如拖欠工资、超时加班、甚至被辞退等等。
听起来是不是让人觉得很心塞?不过,别着急,这些都是劳动法保护我们权益的范畴,只要我们敢于发声,就能解决问题。
2.2. 收集证据,准备上阵确定了问题后,接下来就得准备证据啦!这可是关键中的关键啊!你得把能证明你立场的材料都整理齐全,像工资条、劳动合同、工作记录等等,统统准备好。
就像打仗前得准备好武器,证据就是你最有力的“弹药”。
没错,留心记录每一条信息,别小看了这些,关键时刻可帮你大忙呢!3. 开始投诉,动手不犹豫3.1. 找到投诉的渠道一旦你收集好了证据,接下来就是寻找合适的投诉渠道啦!这可不像找个地方喝茶那么简单,得看清楚你所在的地方具体是哪个部门负责。
如果你在某个单位工作,通常可以先找公司的人事部门,他们负责处理相关的劳动问题。
如果他们没法解决,那就得往上走了,去找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3.2. 提交投诉材料然后,就是提交投诉材料了!这个过程就像在银行排队取钱一样,先得耐心等待。
提交的时候,最好把你的问题说清楚,简单明了,像讲故事一样,把事情的来龙去脉一五一十地告诉对方。
记得保留好你提交的材料和相关的反馈信息,以备后续需要追踪时用。
4. 等待处理,保持耐心4.1. 不要心急,耐心等待提交完之后,接下来的事情就是等待处理结果了。
很多朋友可能会觉得,哎呀,这个过程好漫长啊!其实,耐心点就好,处理投诉是需要时间的,毕竟牵涉到的方面比较多。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调查和处理的程序实施细则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调查和处理的程序实施细则一、引言劳动保障监察是指国家依法对劳动用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调查和处理程序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本篇文章将详细介绍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调查和处理程序实施细则。
二、调查程序1. 接受举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接受劳动者、工会组织或其他权益保护机构的举报,对涉嫌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
2. 建立案件经初步核实举报情况属实,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立案,并通知相关当事人和单位,公告案件的立案等有关情况。
3. 总结初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初步收集的证据进行评估和判断,总结初查结果,并将结果告知相关当事人和单位。
4. 采集证据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法采集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调阅书面资料、获取电子录音等,有权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协助。
5. 调查取证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以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要求提供口头或书面证词,并对现场进行勘查。
6. 结束调查调查结束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认定事实与结果通报相关当事人和单位,并告知相关法律责任和处理措施。
三、处理程序1. 确定行政处罚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对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并依法确定相应的行政处罚。
2. 罚款决定如有需要,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以作出罚款决定,规定违法单位需要缴纳的罚款金额和缴纳期限。
3. 处罚决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详细罚款、法律责任,并要求其限期改正。
4. 审理和申诉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进行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并享有合法权益。
5. 附带民事赔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以将民事赔偿纳入案件处理范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协助劳动者维护其合法权益。
6. 启动刑事诉讼对于涉嫌犯罪的案件,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有权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结语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调查和处理程序实施细则的制定和落实对于确保劳动者权益的有效保护至关重要。
劳动保障监察总队举报投诉须知
劳动保障监察总队举报投诉须知(一)任何组织或个人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为举报人保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
举报投诉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政务微博、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
(二)举报投诉应该有被投诉单位准确的全称、地址、法人或负责人联系电话,举报投诉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基本诉求等最基本要素。
投诉人与被投诉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所造成的。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不再受理。
(三)举报投诉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
投诉举报者应尊重工作人员,如实回答工作人员的提问,认真听取工作人员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政策的解释。
避免可能导致对举报投诉无法处理的问题发生。
(四)走访的举报投诉者请勿在举报投诉厅(室)内吸烟和高声喧哗。
举报投诉完毕后应主动离开,以免影响其他举报投诉者反映问题。
集体举报投诉同一事件的,应选派2-3名代表反映问题,其余人员休息静候。
(五)举报投诉内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范围的,需举报投诉者填写表格(本人无法填写的,由工作人员代理填写)后,由工作人员录入“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举报投诉者在打印件上签名或盖章;举报投诉者拒绝签名的,由工作人员注明拒签情况。
举报投诉内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的,工作人员要告知投诉者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六)对于因工资支付争议、劳动合同争议、离职或辞退或除名或开除争议、工伤待遇争议以及因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违约金等发生争议的,投诉人必须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七)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投诉人应当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程序处理或者诉讼程序解决: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即劳动仲裁程序解决的;2、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即劳动仲裁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的;3、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实施规定的案件处理流程是怎样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实施规定的案件处理流程是怎样的一、案件立案1.接受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受劳动者、用人单位或其他相关方的投诉,并进行初步核实。
2.确认受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初步核实结果,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进行立案。
3.立案登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受理的案件进行登记,并向当事人发出立案通知书。
二、调查取证1.调查组成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案件情况,组成调查组负责案件的调查。
2.调查取证:调查组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可以采取调查问询、现场勘查、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获取证据。
3.取证材料:调查组将取得的证据整理成书面材料,包括调查笔录、调查报告、证据清单等。
三、调解1.调解准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调解前准备阶段,会通知当事人出席调解,并要求双方提供相关证据和调解意见。
2.调解会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组织调解会议,由调解员主持,双方当事人参加。
调解会议上,双方可以就纠纷的事实、权益和解决方式进行协商。
3.调解协议:如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会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签字确认并具有法律效力。
四、裁决1.不同意调解:如果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或一方不同意调解协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会进行裁决。
2.裁决程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案件情况,依法进行裁决程序。
裁决程序包括听证、调查核实、裁决书的制定和送达等环节。
3.裁决结果: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会根据裁决程序,作出裁决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五、执行1.执行通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裁决决定,向用人单位发出执行通知,要求其履行决定。
2.履行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裁决决定履行义务,如支付劳动报酬、赔偿损失等。
3.强制执行: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履行裁决决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罚款、查封、扣押财物等。
总结: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实施规定的案件处理流程包括案件立案、调查取证、调解和裁决、执行等多个环节。
这个流程的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制度(五篇)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制度一、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登记立案;2、调查取证;3、处理;4、制作处罚(处理)决定书;5、送达。
二、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经过审查由监察人员确认有违法事实的,提出立案意见;三、登记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大队负责人审查批准,大队负责人批准之日为立案起始时间;四、登记立案后,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
五、监察人员完成调查取证后,应向大队提交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包括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案由、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事实、被处罚(处理)单位的陈述、处理依据、建议处罚意见等;六、审议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时,应按以下规定处理: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的,应将案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2、依法不应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的,经大队负责人批准,做出撤销案件决定;3、用人单位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建议有处理权的行政机关处理;4、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及时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应从立案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结案。
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个工作日;八、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并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九、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后应建立档案。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制度(二)____-05-08一、责任单位省劳动保障监察局一科、二科、案件审理科。
二、责任人分管副局长、科长、副科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 角)。
三、承办事项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____实施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承办事项所需的要件1、承办条件投诉举报当事人需能证明其合法有效身份,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供审验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供存档。
劳动监察大队受理欠薪处理流程
劳动监察大队受理欠薪处理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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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流程
劳动监察⼤队投诉流程如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还可以直接考虑向劳动监察⼤队投诉。
投诉可以到劳动监察⼤队当⾯投诉,也可以打电话投诉。
那么,给劳动监察打电话投诉程序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劳动监察⼤队投诉流程⼀、接受举报投诉:对于举报投诉的来信或者上级部门及其他部门交办、转送的来信统⼀由投诉处理⼈员拆封、登记;对于上访的投诉⼈或咨询⼈员,先填写《投诉举报登记表》或《咨询登记表》。
如果因同⼀事由引起的5⼈以上集体投诉的,应当推选代表1⾄5名,并填写《委托书》,所有⼈员均在委托书中签名。
接待⼈员对于投诉⼈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告知投诉⼈补正;对于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告知投诉⼈向有关部门反映;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劳动监察机构管辖的投诉,告知投诉⼈向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机构提出。
⼆、审查受理或⽴案登记:对于举报投诉信件,在拆封、登记时予以审查,符合⽴案条件的,在收到信件之⽇起5个⼯作⽇内依法受理。
对于符合⽴案条件的上访投诉,在接到投诉⽂书之⽇起5个⼯作⽇内依法受理。
对于不符合⽴案条件的投诉,在接到投诉之⽇起5个⼯作⽇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通知投诉⼈(姓名、地址不清的除外)。
三、分流:接待⼈员根据举报投诉反映的情况,对案件进⾏归类,并作相应的分流处理:1、属举报类案件(如拖⽋⼯资、未办⽤⼯⼿续、未签劳动合同、超时加班加点、⼯资低于最低⼯资标准、收取押⾦、⾮法使⽤童⼯、侵害⼥职⼯或未成⼯特殊劳动保护权益等),填写《群众来信来访处理表》并报批受理后由劳动监察⼤队查处。
2、属劳动争议类案件(如因⼯资⽀付争议、劳动合同争议、离职或辞退或除名或开除争议、⼯伤待遇争议以及因经济补偿⾦、赔偿⾦、违约⾦发⽣争议等),可以进⾏⾏政调解。
若事实不清或⽆法调解或当事⼈不愿调解的,告知投诉⼈应⾃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起60⽇内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劳动监察投诉以后需要做什么
劳动监察投诉以后需要做什么现在我们有时候难免或者企业公司之间存在劳动纠纷问题的,⼀旦出现这种情况我们就会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的,同时我们需要提交相关资料的,随后就会进⾏相关的调查的,接下来就由店铺⼩编给各位讲解⼀下有关投诉以后需要如何做。
劳动监察投诉以后需要做什么遇到劳动者权益⽅⾯的问题时,可准备充⾜的材料到劳动监察⼤队进⾏投诉。
需要准备的材料清单如下:1、书⾯投诉材料。
投诉材料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投诉⼈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作单位、住所和联系⽅式,被投诉⽤⼈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或者主要负责⼈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2)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如补发⼯资,恢复待遇,⽀付有关费⽤等等。
2、相关证据。
收集以下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1)双⽅签订的劳动合同;2)⼯资卡、⼯资存折、单位盖章确认的⼯资条或记录、单位盖章的职⼯花名册;3)⽤⼈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4)⽤⼈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作证”、“服务证”、“门卡”、、“上岗证”、“培训合格证”、“⼯作服”、“录⽤通知单”等能够证明⾝份的证件或证物;5)劳动者填写的⽤⼈单位招⼯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记录;6)⽤⼈单位盖章的考勤记录;7)其他劳动者的证⾔等。
3、本⼈⾝份证明。
如⾝份证。
投诉的时候注意,⼀是证据真实有效,⼆是诉求合理合法,三是维权⽅式得当,尽量不要采取过激⽅式。
劳动保障⾏政部门可以进⼊⽤⼈单位的劳动场所进⾏检查,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员,要求⽤⼈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劳动保障⾏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为的调查,应当⾃⽴案之⽇起60个⼯作⽇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政部门负责⼈批准,可以延长30个⼯作⽇。
综上所述就是关于劳动部门我们去投诉以后如何做的流程,⼀般就是收集证据的,提交给劳动监察部门的,以及哪些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的,另外就是我们也要注意证据的合法性以及处理劳动纠纷的时候所需才去的⽅法等,不要过激,咨询更多的法律法规就找店铺。
找劳动监察大队准备什么材料
找劳动监察⼤队准备什么材料
员⼯和企业产⽣纠纷,也是迫不得已,为例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员⼯只好找劳动监察⼤队进⾏投诉,监管部门进⾏调查,发现属实,就会进⾏处罚,那么找劳动监察⼤队准备什么材料?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找劳动监察⼤队准备什么材料
1、投诉材料应当载明下列事项:投诉⼈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作单位、住所和联系⽅式,被投诉⽤⼈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或者主要负责⼈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
2、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如补发⼯资,恢复待遇,⽀付有关费⽤等。
⼆、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
1、双⽅签订的劳动合同;
2、⼯资卡、⼯资存折、单位盖章确认的⼯资条或记录、单位盖章的职⼯花名册;
3、⽤⼈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4、⽤⼈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作证”、“服务证”、“门卡”、“上岗证”、“培训合格证”、“⼯作服”、“录⽤通知单”等能够证明⾝份的证件或证物;
5、劳动者填写的⽤⼈单位招⼯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记录;
6、⽤⼈单位盖章的考勤记录;
7、其他劳动者的证⾔等。
8、本⼈⾝份证明,如⾝份证。
当劳动者和企业发⽣⽭盾,可通过找劳动监察⼤队进⾏合法维权,不过要注意诉求合理合法、维权⽅式得当、证据真实,不要采取过激的解决⽅法,先咨询律师,为您提供合理协商⽅案。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店铺专业律师。
二七区劳动监察大队流程
二七区劳动监察大队流程
(一)立案
1、投诉案件
接受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于受理当日立案。
2、其他案件
通过举报、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或专项检查,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及时登记立案。
(二)调查取证
1、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5号)规定的程序、措施及应履行的义务进行调查取证。
2、调查取证应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三)处理
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1、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3、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或者经调查、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撤销立案;
4、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
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应在立案调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四)结案
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行政处理决定)后,应当办理结案。
如未履行,则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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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的程序如何走?
一、受理范围
凡属本区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用人单位发生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均属举报投诉受理范围。
(注:不符合受理范围的举报案件,指导当事人到有关部门咨询或申诉)。
二、受理条件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发生在两年以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4、投诉时投诉人应递交投诉文书。
三、所需材料
1、举报投诉者应出示身份证、工作证等;
2、举报者举报本人所在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应出示与所在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如《劳动合同》、录用通知书、工资卡等。
四、举报投诉形式及内容要求
1、举报投诉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由本人送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也可以用电话举报。
2、举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举报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家庭地址、联系方式;
(2)被举报单位名称、被举报人姓名、详细地址(住址)、工商注册登记机关、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3)被举报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内容、经过、涉及的人数、金额等;(4)被举报的事件必须真实;
(5)举报投诉人请求的事项;
(6)举报人签名,并注明举报时间。
五、案件的受理和处理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举报,将视案件的轻、重、急、缓,做好分门别类,并依法查处。
1、属于职工与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办理;
2、隶属区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发生的案件,由当事人向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举报;
3、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案件,应告之当事人到相关部门处理。
六、受理时限
自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受理,自受理之日立案调查,60个工作日
内完成调查,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在90日内对行政处罚、行政处理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办理依据
《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