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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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的流程有哪些

劳动监察的流程有哪些

劳动监察的流程有哪些对于劳动监察的流程有哪些,相信有很多⼈都还不够了解,你知道在我国,相关法律对此是怎么规定的吗?店铺⼩编为⼤家收集整理了⼀些相关内容,赶紧⼀起来看看吧!希望以下的内容能够为你提供帮助。

劳动监察的流程有哪些劳动监察的程序具体如下:(⼀)在执⾏⽇常劳动保障监察任务时,必须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劳动保障监察员共同进⾏。

并出⽰中华⼈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告知⽤⼈单位检查的⽬的、内容、要求和⽅法。

(三)了解⽤⼈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营业执照、员⼯花名册、职⼯就业登记、劳动⽤⼯登记、劳动合同书、⼯资表、劳动保障执法年审⼿册、社会保险登记证、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劳动管理规章制度、⼯作考勤表等),巡视劳动场所,调阅或复制相关的资料。

(四)现场检查和询问情况应由监察员制作笔录。

笔录经核对后,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和⽤⼈单位法定代表⼈(委托⼈)或劳资⼈员双⽅签名或盖章(如询问对象是企业其他⼈员,笔录应由当事⼈签名或按⼿印)。

(五)在对⽤⼈单位检查时,如法定代表⼈或劳资⼈员不在现场,⽆法当场了解有关情况的,监察⼈员应当对⽤⼈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约定核对有关资料的内容、时间、地点和⼈员,并做好笔录。

(六)检查发现⽤⼈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为的,应当调查取证,凡复印件证据材料应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被检查单位印章。

调查结束后,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及时向⽀队长汇报调查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经⽀队长批准后,向⽤⼈单位发出《责令改正决定书》,告知⽤⼈单位申辩权利,并由⽤⼈单位法定代表⼈签名或盖章,⽤⼈单位法定代表⼈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并应有证明⼈签名。

(七)对于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劳动保障违法⾏为,需要当场罚款(个⼈在五⼗元以下、法⼈或其他组织在⼀千元以下)或者处以警告⾏政处罚的,可按《⾏政处罚法》的有关条款执⾏。

(⼋)劳动保障监察员向⽤⼈单位发出《责令改正决定书》后应跟踪监督其整改,并要求⽤⼈单位将整改结果在规定的时限内书⾯报告。

劳动监察受理后的流程

劳动监察受理后的流程

劳动监察受理后的流程1.引言1.1 概述劳动监察是一项重要的政府职能,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市场的稳定和公平。

劳动监察受理后的流程是指在接到劳动监察投诉或举报后,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解决问题的一系列程序。

劳动监察受理后的流程包括以下几个环节:投诉或举报受理、案件审核、现场勘查、调查取证、问题解决、结果通知、跟进监督等。

首先,劳动监察机构将对接到的投诉或举报进行受理。

受理时,需要核实投诉人身份和投诉内容是否属实,对于属于劳动监察范围的问题,将进入下一步的案件审核环节。

在案件审核阶段,劳动监察机构将对投诉或举报的问题进行初步调查和评估。

他们会对涉及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确定是否需要进一步的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

接下来是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的阶段。

劳动监察人员会前往涉事企业或机构进行实地调查,收集证据和相关资料,确认问题的真实性和严重程度。

这一步常常需要与雇主、雇员以及相关证人进行谈话,了解情况。

问题解决是劳动监察受理后流程中的核心环节。

根据搜集到的证据和调查结果,劳动监察机构将对问题进行分析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

解决方案可能包括责令雇主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劳动者补偿或支付欠薪、罚款或行政处罚等。

重点是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劳动市场的秩序。

完成问题解决后,劳动监察机构将向投诉人和涉事方发出结果通知。

通知中将详细说明问题的处理结果以及需要采取的具体行动。

投诉人有权对结果表示满意或不满意,如果不满意,他们可以提出复核申请或诉讼。

最后,劳动监察机构会跟进对问题的解决情况进行监督。

他们将对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或机构进行定期检查,确保问题得到彻底解决并防止再次发生。

总之,劳动监察受理后的流程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涉及多个环节和程序。

通过这个流程,劳动监察机构能够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稳定。

但其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不断进行改进和完善。

下面将进一步探讨相关的改进建议。

劳动监察大队工作流程

劳动监察大队工作流程

劳动监察大队工作流程
劳动监察大队是隶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事业单位,其工作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举报投诉受理:劳动监察大队接受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的举报投诉,对举报投诉进行登记,并初步核实是否属于劳动监察职责范围。

2. 立案调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举报投诉,劳动监察大队进行立案,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

调查人员通过询问当事人、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事实情况。

3. 责令整改:对于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劳动监察大队依法责令其整改,要求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4. 行政处罚:对于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劳动监察大队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等处罚措施。

5. 申请强制执行:对于用人单位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劳动监察大队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 结案归档:劳动监察大队在完成调查处理后,将案件相关材料进行归档,并定期对案件进行统计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劳动监察大队工作流程可能会略有差异,具体流程还需以当地劳动监察大队的规定为准。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执法程序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执法程序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执法程序劳动监察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部门,是国家机关对监管劳动用工的行为的重要手段。

在中国,劳动监察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监管和管理。

本文将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执法程序方面进行介绍,希望对相关部门及劳动者提供参考价值。

劳动监察的职责和权利劳动监察是由国家机关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进行监管和管理的行为。

其职责范围主要包括:1.监督用人单位实施劳动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和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并对其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进行处罚;2.督促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合法的劳动报酬,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3.监督用人单位实施职业病防治措施,防止劳动者发生职业病。

对于劳动监察的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检查权:劳动监察人员可以随时进入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对用人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实际操作情况等进行检查,并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调查权:劳动监察人员可以调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争议情况,可以获取相关证据,以便做出决定;3.行政处罚权:劳动监察人员可以对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以保证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

劳动监察执法程序劳动监察执法程序是指劳动监察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时应当遵循的程序,以保证执法工作的公正、公开和合法。

目前,我国对于劳动监察执法程序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劳动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

劳动监察执法程序的主要流程劳动监察执法程序主要包括:报案、组织调查、向当事人下达调查通知书、开展听证工作、出具处理意见、执行后续行政处罚等环节。

1.报案:劳动监察人员接到报案后,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劳动监察执法程序的实施;2.组织调查:组织调查的目的是了解涉案情况的详细情况,确定执法定性和定罪处罚依据,调查涉案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证人证言等;3.下达通知书:在劳动监察执法程序中,通知书是很重要的一环节,是对当事人进行法定告知的重要方式。

通过通知书,当事人了解执法事项、程序和应当履行的义务;4.开展听证工作:听证是劳动监察执法程序的重要环节之一,通过听证,当事人可以进行自我申辩和辩护,维护自己权益;5.出具处理意见:在实施劳动监察执法程序过程中,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和充分性,形成处理意见;6.执行行政处罚:在确定违法违规行为后,劳动监察人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给用人单位下达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劳动监察的程序有什么

劳动监察的程序有什么

劳动监察的程序有什么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年度审查等方式。

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公务应当由两名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被检查单位监察的内容、要求和法律依据。

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以后,法定的劳动监察部门会在日常生活中对于单位和劳动者的具体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关键是确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相关行为有没有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

下面,小编为您解答劳动监察流程的内容。

一、日常巡视检查工作流程( 一)在执行日常劳动保障监察任务时,必须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劳动保障监察员共同进行。

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二)告知用人单位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

(三)了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营业执照、员工花名册、职工就业登记、劳动用工登记、劳动合同书、工资表、劳动保障执法年审手册、社会保险登记证、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工作考勤表等),巡视劳动场所,调阅或复制相关的资料。

(四)现场检查和询问情况应由监察员制作笔录。

笔录经核对后,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和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人)或劳资人员双方签名或盖章(如询问对象是企业其他人员,笔录应由当事人签名或按手印)。

(五)在对用人单位检查时,如法定代表人或劳资人员不在现场,无法当场了解有关情况的,监察人员应当对用人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约定核对有关资料的内容、时间、地点和人员,并做好笔录。

(六)检查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调查取证,凡复印件证据材料应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被检查单位印章。

调查结束后,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及时向支队长汇报调查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经支队长批准后,向用人单位发出《责令改正决定书》,告知用人单位申辩权利,并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并应有证明人签名。

劳动监察程序

劳动监察程序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劳动保障监察程序为实现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规范化,确保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主体、适用法律、执法程序合法有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监察程序。

一、不立案监察程序不立案监察程序,即并未发现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仅是对用人单位进行例行检查、不定期检查的程序。

(一)现场检查程序1.检查应有2名以上劳动保障监察员共同进行;2.劳动保障监察员进入被检查场所,应主动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说明身份;3.检查前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向用人单位告知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必要时可下达书面检查通知);4.检查时应了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并巡视劳动场所;5.现场检查情况应有笔录,笔录应当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和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6.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可不做立案处理,但应记录检查结果和建议意见,对重要问题应及时向大队领导汇报并建议立案调查。

(二)书面查询程序1.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2.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做出书面答复;3.查询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可不做立案处理,但应记录查询结果和建议意见,对重要问题应及时向大队领导汇报并建议立案调查。

二、立案监察程序立案监察程序,即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立案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案件的程序。

(一)登记立案:主办监察员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或接案)后,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并经过初步审查确认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事实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批立案。

大队领导批准之日为立案起始时间。

(二)调查取证:登记立案后,承办人员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回避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作出回避决定前,承办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主办监察员必须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内,全面、客观、公正地完成对用人单位的调查取证,同时提出是否对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的建议、理由及依据,将全案移送大队领导审理复核。

劳动保障监察的程序是什么

劳动保障监察的程序是什么

劳动保障监察的程序是什么分别情况按以下程序办理:(一)认为符合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直接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或者诉讼程序办理,并做好相应记录。

(二)认为不符合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分别按照该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直接告知投诉人,并做好相应记录。

劳动保障监察就是指劳动监察部门对用人单位进行定时的监督和检查,劳动者如果在工作中有不满的地方可以通过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举报,然后对其进行处理,那么劳动保障监察的程序是什么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劳动保障监察程序,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以及实行这些方式、步骤的有关权限、时限的法律规范。

通过明确劳动保障监察程序,一方面有效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效率;另一方面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权力进行必要的制约,以保证劳动保障监察的合法性、公正性。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群众接到举报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到用人单位或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了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2、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一)、登记立案;(二)调查取证;(三)处理;(四)制作处罚决定书;(五)送达。

3、劳动监察案件应从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

特殊情况经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处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立案;2、调查取证;3、听取申辩或者听证;4、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5、送达;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如果有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进行举报和投诉,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大致就会按照上面的程序进行处理,关于劳动保障监察的程序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如果大家对其还有疑问的或者需要律师帮助的,可以委托我们网站为您找寻当地的专业律师帮助您。

劳动保护监察的执法程序

劳动保护监察的执法程序

劳动保护监察的执法程序劳动保护监察是指政府部门对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执法的过程。

它的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本文将介绍劳动保护监察的执法程序,以及其在保护劳动者权益和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

劳动保护监察的执法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立案、调查、讯问、检查、处理、通报和跟踪。

首先,立案是指监察机构依据接到的投诉、举报或发现的问题,决定对相关场所或企事业单位进行执法检查的过程。

立案依据主要包括劳动法律法规、建议或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等。

在立案阶段,监察机构将对举报事项进行初步的审查,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其次,调查是指监察机构根据立案的情况,展开对涉事单位以及相关当事人的调查取证工作。

调查主要包括查阅相关资料、询问相关当事人以及进行现场检查等。

通过调查,监察机构可以了解到相关单位的违法行为情况,为后续处理提供依据。

接下来是讯问阶段,监察机构会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谈话,了解其对涉事问题的情况、态度和观点。

讯问主要采取口头方式进行,也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书面材料作为补充证据。

通过讯问,监察机构可以进一步了解问题的真实情况,并在接下来的处理中作为参考依据。

然后是检查工作,监察机构会对涉事单位的企业制度、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设施设备等进行全面检查。

检查主要包括查验单位的各项台账、工资记录、劳动合同、保险缴纳记录等,还可以对劳动场所进行环境检测和安全检查等。

通过检查,监察机构可以了解到单位的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

在处理阶段,监察机构会根据调查和检查的结果,依法依规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处理措施主要包括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停产停业、吊销相关证照等。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监察机构可以移送司法部门进行刑事立案和处罚。

通过处理,监察机构可以有效执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处理完毕后,监察机构会向涉事单位发出处理决定,并采取相应的通报措施。

劳动监察案件的查处和处理程序

劳动监察案件的查处和处理程序

劳动监察案件的查处和处理程序劳动监察案件是指劳动保障部门依法查处和处理各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

对于劳动监察案件的查处和处理程序,首先要明确的是,劳动保障部门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遵守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一、案件查处程序劳动监察案件的查处程序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接受申报: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及时接受劳动者和相关单位对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申报。

2. 立案调查:劳动保障部门接到申报后,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立案调查工作。

对于涉及劳动合同、用工制度、工资支付等方面的争议,劳动保障部门可以通过调查、取证等方式进行核实。

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等方法获取证据。

3. 初步确定违法事实:劳动保障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必须对违法事实进行初步的认定。

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证据材料,确定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对劳动者权益的影响。

4. 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如果劳动保障部门初步认定存在违法行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违法单位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违法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5. 整改情况跟踪:劳动保障部门要对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单位进行后续跟踪,确保其按照要求及时整改,消除违法行为,保护劳动者权益。

二、案件处理程序劳动监察案件的处理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主持调解: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保障部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事实情况,主持调解工作。

调解的目的是解决劳动争议,使双方达成协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 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于查处的违法行为,如果属于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劳动保障部门将依法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违法单位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3. 执法决定的执行:违法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当按照决定书的要求,及时缴纳罚款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如果违法单位拒不执行或者抗拒执行,劳动保障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

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

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June 8th, 2022, what a day of hard work.为进1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及时依法查处劳动保障监察违法案件,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树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廉洁、公正执法的社会形象,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1、受理1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对因同1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2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当场制作笔录,并交由投诉人签字;3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在两年内的;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所造成的;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4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超过2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超过2年期限的计算,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5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6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设立举报投诉接待室,公布办公地址、电话、传真、信箱和电子邮址等,指派专人负责接待、登记、受理举报投诉案件;举报投诉设立台帐登记制度;2、立案1立案应依法严格审查投诉人应提交的相关材料:1、投诉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投诉人与被投诉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3、投诉人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事实;4、投诉人的请求事项;5、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对应提交材料不足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2立案应严格履行法定手续,制定案卷,填写立案审批表;立案审批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案由及案件来源即检查中发现、举报、投诉、书面审查、移送、交办等;2、当事人基本情况;3、案情简介:违法行为发生的地点、时间;4、立案法律依据;5、监察人员的意见;6、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的审核意见;7、案件来源的相关材料;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查批准立案的,批准之日即为立案之日;3、调查取证1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指定其中1名为主办监察员;2劳动保障监察员对用人单位进行调查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1、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2、就调查事项制作笔录,应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和被调查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不签名、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3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时,承担下列义务:1、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2、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3、为举报人保密;4劳动保障监察员在进行劳动保障调查时,有下列情形之1的,应当回避:1、本人是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承办查处的案件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3、因其他原因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当事人认为劳动保障监察员符合本回避规定应当回避的,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申请,要求其回避;当事人申请劳动保障监察员回避,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同时承办监察员在遇及应回避情形时,也应主动向监察机构负责人要求回避;回避决定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作出回避决定前,承办监察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对回避申请的决定,应当告知申请人;承办监察员的回避,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决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5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调查时,有下列情形之1的可以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1、当事人可能对证据采取伪造、变造、毁灭行为的;2、当事人采取措施不当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3、不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以后难以取得的;4、其他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情形的;6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证据登记保存申请,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2、劳动保障监察员将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及证据登记清单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不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劳动保障监察员注明情况;3、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期限届满后应当解除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在证据登记保存期内,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劳动保障监察员可以随时调取证据;7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实施劳动保障调查时,可以向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和要求予以回复;8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实施调查中涉及异地调查取证的,可以委托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协助调查;受委托方的协助调查应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完成;9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因当事人逃匿、无法取得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致使调查无法进行的,经本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的调查;中止调查的情形消除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恢复调查;自恢复调查之日起,调查期限继续计算;延长调查期限和中止调查的案件有投诉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批准延长调查期限或者中止调查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10对不能当场作出处理的违法案件,调查结束后,劳动保障监察员应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并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移送审理人员;审理人员接受案卷后,应对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等进行全面审核,对需补充调查情况的,退由调查人员进行补充调查;对符合案审要求的,提出审理意见,报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批;101劳动保障监察员对调查取得的证据应制作证据清单,并将相关的证据附后;证据清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证据名称;2、证据来源;3、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4、证据取得的时间及证据收集人员签名等内容;102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1、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2、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3、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4、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5、被对方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辩明真假的;6、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7、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要求的其他材料;103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2、与1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与1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3、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5、经1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6、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104证明同1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1般可以按照下列原则分别认定: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5、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6、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7、数个种类不同、内容1致的证据优于1个孤立的证据;105收集书证作为行政处罚证据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收集的原件、原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或节录本上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或文字说明;2、收集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3、收集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文字说明材料;106收集计算机数据、录音或者录象等视听资料作为认定违法行为的证据使用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收集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2、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3、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107收集证人证言作为认定违法行为的证据使用的,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2、证人就所知道的违法事实作出的客观陈述;3、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以捺指印或盖章等方式证明;4、注明出具证言的日期;5、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108案件调查监察员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只能对应1名被询问人,调查询问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案由;2、询问机关名称;3、询问人、记录人的姓名及执法证件号码;4、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身份证件号码、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5、询问地点、起始的时间起始时间应注明年、月、日、时和分;6、劳动保障监察员表明身份和亮明执法证件的记录;7、询问内容,包括违法事实的时间、地点、行为、行为人、情节、后果;8、被询问人对调查询问笔录的确认意见;9、被询问人逐页签名或盖章;记录人在记录调查询问笔录时,应忠实被询问人原意,不能随意加进自己的理解和看法,也不能随意增删和更改;调查询问笔录中被询问人回答的内容记录有修改的,应由被询问人逐处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确认;询问结束,应将调查询问笔录交给被询问人核对,由被询问人在调查询问笔录终结处,载明对该调查询问笔录真实性的意见,签名并注明时间;被询问人拒绝在调查询问笔录上签字确认的,应由2名劳动保障监察员在调查询问笔录中注明并签名;109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经行政处罚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准予先行登记保存的,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被保存证据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2、采取登记保存的理由和依据;3、先行登记保存的方式、期限和地点;4、告知登记保存期间、被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当事人不得转移或销毁证据的法律责任;5、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章并注明日期;6、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包括证据的名称、生产单位、规格和数量,监察员执法证件号码及签名,被保存证据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时间;210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的,应当在7日内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作出处理决定的同时,应当向被保存证据当事人出具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并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归还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被保存证据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2、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理由;3、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章并注明日期;4、案件处理1对用人单位存在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场处以警告或罚款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限期整改指令、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2、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3、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的限期整改指令书或处罚决定书;4、当场做出限期整改指令书和处罚决定书应当由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签名或者盖章;5、将限期整改指令书和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签收;6、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在两日内将当场限期整改指令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档联交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存档;2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根据调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1、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3、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经调查,认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也应当撤销立案;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1、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2、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认定的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3、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和依据;4、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不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4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立案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签收;6根据调查人员处理意见,审理人员的审理意见及申辩、听证情况,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领导或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管领导批准,由审理人员制作劳动保障监察处罚处理决定书;7对当场责令改正和调查确认后下达的限期整改指令书,当事人不履行整改或清偿财产法定义务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对不整改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并对清偿财产义务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8经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由调查人员或审理人员填写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审批表,并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9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处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集体讨论的案件应当如实给予以记录;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集体讨论的时间、地点;2、主持人、参加人员、记录人员的姓名;3、案由;4、案件调查人员案情汇报;5、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6、结论意见;10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1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实施和证据;3、行政处罚处理的法定依据;4、具体的行政处罚处理种类、数额并说明罚款裁量的理由;5、行政处罚处理的履行方式和期限;6、告知不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途径、法定期限以及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法律责任;7、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处罚处理实施机关名称和印章;8、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5、告知1劳动保障监察员接到案件后应及时告知投诉者案件受理情况,并做好书面告知记录;2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用人单位,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听证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用人单位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3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之日起,应当告知投诉者相关权利;4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发现决定不适当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及时告知当事人;6、送达1送达的方式1、直接送达也称交付送达,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当面交付给被处罚处理人;被处罚处理人应当在送达回执上签名;当面交付的,处罚处理决定自交付之日生效,如遇受送达人不在,可以交付给和他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如果受送达人已向送达机关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同样视为直接送达;2、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接受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已经送达;见证人不应当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监察人员,而应是其他无利害关系的人员;3、邮寄送达是指以邮政挂号快递寄送处罚处理决定书;这种送达方式也只适用于不能直接送达,或者直接送达有困难的;例如在外地区域,或者无法通过上述方式送达的;邮寄送达以挂号收据为邮寄送达凭证,挂号回执上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邮寄途中的日期不计入送达时效;4、对下落不明的人或者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的,则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的3个月届满即视为送达;公告应予公开张贴或登报,并在行政处罚案卷中记明原因、经过、期间、公告形式等事项;2送达时效劳动保障监察处罚处理决定书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这就是送达决定书的期间;期间以日、月、年来计算;期间开始日不计算在期间之内;期间届满的最后1日是节假日,节假日后的第1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路途的时间,送达文书在路途中的时间扣除后,余下的时间是法定时间;邮寄送达的,在期间届满前邮局邮寄的,视为符合法定期间;3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送达下列文书,除该文书格式中含有签收项目或适用公告送达的外,应有送达回证:1、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2、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3、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4、不予行政处罚通知书;5、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6、限期改正指令书;7、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8、其他涉及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书;4送达回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2、送达文书的文号;3、受送达人;4、送达方式、时间和地点;5、送达机关和送达人送达机关应加盖印章,送达人应有2名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6、受送达人签字或盖章;7、代收的应当注明代收理由及代收人签名;受送达人拒收的,应注明拒收理由和日期,有见证人的,应由见证人签名或盖章;8、备注;5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送达;6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可以适用公告送达;送达公告应当在当事人所在地的媒体上公开发布;送达公告应载明下列内容:1、当事人姓名;2、案由;3、送达的法律文书的名称和主要内容;4、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5、告知视为送达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6、发布公告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名称、日期;7适用公告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处理法律文书的,应当将已经发布公告的事实证据收入行政处罚处理案卷;7、销案1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立案后经调查,对有下列情形之1的,可以撤销立案;1、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2、违法情节轻微的,且已改正的;3、被调查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解散、关闭,没有财产进行分配,又没有相关义务承受人的;4、不属于立案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5、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6、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5条应当由劳动争议处理或诉讼程序办理的;7、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超过2年的;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撤销立案的情形;销案应由调查人员填写销案审批表,经审理人员审核后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后销案;8、结案1案件的移送,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违法行为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或者是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将案件移送有处理权的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的制度;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过调查、检查发现所查处的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办的以下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1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等按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受伤的,按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用人单位违反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人员处以10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②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③拖欠工资违法案件中,责任人逃逸、涉及合同诈骗、转移财产等行为;④职业中介中的诈骗行为及严重的恶意社会保险骗保行为;2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监察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批;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的材料包括: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3劳动保障监察立案案件经监察员调查取证经审理提出处理意见,并已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后,由劳动保障监察审理人员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罚处理当事人,劳动保障监察立案案件即为结案;其中有些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用人单位积极作出整改,并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作出整改反馈报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允许不处罚的案件,也可视为结案;4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调查期为60个工作日经批准延期除外,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时间为15个工作日经批准延期除外,送达决定时效7日;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后,审理人员立即通知监察员;监察员应当立即填写结案审批表,经审理人员同意后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结案; 9、执行1劳动保障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15天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流程总图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流程总图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流程总图一、案件立案阶段1.接收投诉:接到劳动者或其他相关方的投诉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是否受理投诉并立案。

2.确认案件事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对投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以确定案件事实。

3.立案决定:根据调查核实的结果,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决定是否立案,并向投诉人发出立案通知书。

同时,通知被投诉方提供相关材料。

二、调查取证阶段1.取证调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组织调查人员对案件进行实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了解劳动条件、用工情况、工资发放等情况,并记录相关证言。

2.召集听证:如果需要进一步调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以召集相关当事人进行听证,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证据。

3.查阅材料: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以要求相关单位提供相关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单等,以进一步核实案件事实。

三、案件处理阶段1.制定处理方案: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包括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罚等。

2.送达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向被投诉方送达处理决定书,明确要求被投诉方采取相应的措施改正违法行为,并告知法律后果。

四、执行阶段1.自行履行:被投诉方在接到处理决定书后,应主动采取措施改正违法行为,并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告整改情况。

2.监督执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对被投诉方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并要求被投诉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监督阶段1.监督检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定期或不定期对被投诉方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其改正违法行为并落实相关劳动保障措施。

2.处理结果公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对案件处理结果进行公示,向社会公众公布相关信息,以倡导公正和透明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以上是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流程的大致总图。

具体流程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案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操作,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及时处理。

办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流程是什么

办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流程是什么

办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流程是什么一、案件立案1.受理投诉或发现问题: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以通过接受劳动者的投诉、巡查检查等方式发现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2.登记立案: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接受的投诉或发现的问题进行登记,确立案件立案编号,同时对投诉人或举报人的信息进行核实。

3.形成案件材料: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按照立案登记信息,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案件材料,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调查取证材料等。

二、调查取证1.制定调查方案: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制定调查方案,明确调查的目的、范围、对象和方法。

2.进行现场调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根据调查方案,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包括查阅相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勘查现场等,获取相关证据。

3.面谈询问: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以约谈当事人和证人,询问案件相关情况,并记录相关内容。

4.调取证据: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以调取涉案单位和个人的相关证据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单、银行流水等。

三、行政处罚1.依法裁定: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根据调查取证结果,依法对劳动违法行为进行裁定,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违法行为、处罚内容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申诉途径。

3.行政处罚告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告知其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申诉途径。

4.履行行政处罚: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可以选择接受处罚或提起申诉。

如果当事人选择接受处罚,应按照决定书的要求履行处罚。

四、申诉1.提起申诉:当事人对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时,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行政复议部门提起申诉。

2.审理申诉:上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行政复议部门收到申诉后,将组织人员进行审理,并根据申诉人提供的证据和陈述进行调查核实。

3.申诉裁决:上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行政复议部门依法作出申诉裁决,决定是否维持原处罚决定、改变处罚决定或撤销处罚决定。

劳动监察 流程

劳动监察 流程

劳动监察流程以劳动监察流程为标题,下面将详细介绍劳动监察的流程。

一、劳动监察的定义和作用劳动监察是指由劳动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劳动关系等方面进行监督和检查的行为。

其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公平。

二、劳动监察的流程1. 接到投诉或发现问题劳动监察的第一步是接到投诉或发现劳动问题。

劳动监察机构会收到来自劳动者、工会组织或其他相关部门的投诉,也会主动巡查、检验等方式发现问题。

2. 开展调查和取证劳动监察机构收到投诉后,会派遣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和取证。

工作人员会赴现场进行实地勘查,查阅相关资料,了解情况并收集证据。

3. 发出监察通知书经过调查取证后,劳动监察机构会根据实际情况发出监察通知书,通知用人单位进行整改。

监察通知书一般包括违法事实、违法依据、整改要求等内容。

4. 进行现场检查用人单位收到监察通知书后,应按要求配合劳动监察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劳动监察机构会对用人单位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劳动关系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场所环境、工作岗位配备、劳动合同签订与履行、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缴纳等。

5. 形成检查报告根据现场检查的情况,劳动监察机构会形成相应的检查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整改情况、存在的问题、处罚建议等,以便后续的处理和决策。

6. 整改和追责根据检查报告,劳动监察机构会要求用人单位进行整改,并设定整改期限。

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劳动监察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产停工、罚款、吊销劳动合同等。

7. 跟进和督促劳动监察机构会定期跟进和督促用人单位的整改情况。

通过电话、函件、现场检查等方式,确保用人单位按要求进行整改,解决存在的问题。

8. 结果反馈和公示劳动监察机构会将整改结果进行反馈,并根据需要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一般包括整改情况、处罚结果等,以向社会公众公开监察的结果。

三、劳动监察的意义和影响劳动监察通过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和检查,促使其合法经营、规范劳动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工作程序的相关问题的解释

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工作程序的相关问题的解释

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工作程序的相关问题的解释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工作程序是指相关部门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依法处理违法行为的一系列工作流程。

下面将详细解释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工作程序的相关问题。

一、案件获取与调查1. 案件获取:劳动保障监察部门通过巡查、投诉举报、信息公开、定期报送等方式获取劳动保障案件。

此外,还可以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如大数据分析等,筛选和发现存在问题的用人单位。

2. 案件调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获取到的案件进行初步调查,包括实地勘察、调查取证、询问相关当事人等。

调查的目的是确认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二、案件登记与初审1. 案件登记:勘察核实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需要对案件进行登记,包括记录案件基本信息、当事人信息、违法行为等。

登记工作是为了统一管理和追踪案件的处理过程。

2. 案件初审:登记完毕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从法律法规的角度评估案件的重要性和处置措施的可行性。

初审过程往往与其他相关部门合作,例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等。

三、案件调解与处理1. 调解程序:对于问题较小的违法行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会提出调解意见,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决。

此过程中可能会进行双方谈判、调解会议等。

调解的目的是通过沟通协商解决纠纷,保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

2. 处理措施:对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出具责令整改通知书、罚款、暂停业务等。

同时,对于涉嫌涉法违规的案件,可移送司法机关进行进一步处理。

四、案件跟踪与归档1. 案件跟踪:在整个案件处理过程中,劳动保障监察部门需要及时跟踪案件的进展情况,确保处理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同时,与其他部门进行协作,例如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整改报告等。

2. 案件归档:在完成案件处理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会将案件进行归档,包括形成案件报告、案卷整理等。

归档工作是为了记录案件处理的全过程,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参考提供依据和经验。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程序有哪些?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程序有哪些?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程序有哪些?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察,发现问题或劳务纠纷时,依法进行调查,判断事态的真伪,调查后如果情况属实,则轻微者勒令改正,情节严重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于已经触犯法律,涉嫌犯罪的,可以移交给相应的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劳动保障监察主要是保障劳动人民的基本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在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时,劳动保障监察员可以依法进行调查,依法对劳务纠纷做出判断,那么在处理劳务纠纷时,发现问题时,劳动保障监察员,处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程序有哪些?下面小编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年度审查等方式。

▲二、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公务应当由两名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被检查单位监察的内容、要求和法律依据。

▲三、现场监察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名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由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注明拒签事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向被检查单位下达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被检查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投诉、举报或者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投诉、举报或者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通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2)对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应当终止检查,并及时告知被检查单位;(3)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应当向被检查单位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被检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改正,并书面报告改正情况;(4)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给予行政处罚;(5)对属于劳动争议纠纷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6)对属于其他行政部门职责范围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处理权的部门依法查处;(7)对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调查和处理的程序实施细则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调查和处理的程序实施细则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调查和处理的程序实施细则一、引言劳动保障监察是指国家依法对劳动用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调查和处理程序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本篇文章将详细介绍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调查和处理程序实施细则。

二、调查程序1. 接受举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接受劳动者、工会组织或其他权益保护机构的举报,对涉嫌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

2. 建立案件经初步核实举报情况属实,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立案,并通知相关当事人和单位,公告案件的立案等有关情况。

3. 总结初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初步收集的证据进行评估和判断,总结初查结果,并将结果告知相关当事人和单位。

4. 采集证据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法采集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调阅书面资料、获取电子录音等,有权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协助。

5. 调查取证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以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要求提供口头或书面证词,并对现场进行勘查。

6. 结束调查调查结束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认定事实与结果通报相关当事人和单位,并告知相关法律责任和处理措施。

三、处理程序1. 确定行政处罚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对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并依法确定相应的行政处罚。

2. 罚款决定如有需要,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以作出罚款决定,规定违法单位需要缴纳的罚款金额和缴纳期限。

3. 处罚决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详细罚款、法律责任,并要求其限期改正。

4. 审理和申诉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进行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并享有合法权益。

5. 附带民事赔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以将民事赔偿纳入案件处理范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协助劳动者维护其合法权益。

6. 启动刑事诉讼对于涉嫌犯罪的案件,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有权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结语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调查和处理程序实施细则的制定和落实对于确保劳动者权益的有效保护至关重要。

劳动保障监察的程序

劳动保障监察的程序

劳动保障监察的程序(1)劳动保障监察员。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经过相应的考核或者考试录用。

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受法律保护。

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勤政廉洁,保守秘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检举、控告。

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调查期限。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处理方式。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4)告知程序。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时效期限。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劳动监察工作流程及标准

劳动监察工作流程及标准

劳动监察工作流程及标准劳动监察的工作流程如下:1.接受举报投诉:对于举报投诉的来信或者上级部门及其他部门交办、转送的来信统一由投诉处理人员拆封、登记。

对于上访的投诉人或咨询人员,先填写《投诉举报登记表》或《咨询登记表》。

如果因同一事由引起的5人以上集体投诉的,应当推选代表1至5名,并填写《委托书》,所有人员均在委托书中签名。

接待人员对于投诉人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告知投诉人补正;对于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告知投诉人向有关部门反映;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劳动监察机构管辖的投诉,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机构提出。

2.立案:决定立案的案件应由专人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情况登记表》,并按规定分派给相应的主办监察员进行办理,主办监察员应填写《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报送本机构负责人审批,负责人批准之日即为立案之日。

接待举报投诉人负责对案件处理情况进行登记,实施督促,直至案件办理完毕。

3.案件调查:办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实行主办监察员制度。

主办监察员对所承接的案件负主要责任。

4.结案:对非劳动关系或并未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保障管辖范围,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举报投诉事件,应由接待人员向举报投诉人做好解释工作,告知或引导举报投诉人当相关承办部门办理,并做好不予立案登记工作。

劳动监察工作的标准包括:1.合法性标准:监察工作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合理性标准:监察工作不仅要合法,还要合理。

合理性标准要求监察工作符合社会道德和公共秩序的要求,同时要兼顾被监察对象的权益。

3.高效性标准:监察工作应当高效、及时。

对于举报投诉事件,应当尽快处理,及时解决。

4.公正性标准:监察工作应当公正、公平、公开。

对于被监察对象,应当给予公正的待遇和机会。

5.准确性标准:监察工作的结果应当准确、可靠。

对于举报投诉事件的调查结果应当准确无误,对于案件的处理应当合法合理。

6.透明性标准:监察工作应当公开透明。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实施规定的案件处理流程是怎样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实施规定的案件处理流程是怎样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实施规定的案件处理流程是怎样的一、案件立案1.接受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受劳动者、用人单位或其他相关方的投诉,并进行初步核实。

2.确认受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初步核实结果,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进行立案。

3.立案登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受理的案件进行登记,并向当事人发出立案通知书。

二、调查取证1.调查组成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案件情况,组成调查组负责案件的调查。

2.调查取证:调查组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可以采取调查问询、现场勘查、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获取证据。

3.取证材料:调查组将取得的证据整理成书面材料,包括调查笔录、调查报告、证据清单等。

三、调解1.调解准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调解前准备阶段,会通知当事人出席调解,并要求双方提供相关证据和调解意见。

2.调解会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组织调解会议,由调解员主持,双方当事人参加。

调解会议上,双方可以就纠纷的事实、权益和解决方式进行协商。

3.调解协议:如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会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签字确认并具有法律效力。

四、裁决1.不同意调解:如果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或一方不同意调解协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会进行裁决。

2.裁决程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案件情况,依法进行裁决程序。

裁决程序包括听证、调查核实、裁决书的制定和送达等环节。

3.裁决结果: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会根据裁决程序,作出裁决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五、执行1.执行通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裁决决定,向用人单位发出执行通知,要求其履行决定。

2.履行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裁决决定履行义务,如支付劳动报酬、赔偿损失等。

3.强制执行: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履行裁决决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罚款、查封、扣押财物等。

总结: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实施规定的案件处理流程包括案件立案、调查取证、调解和裁决、执行等多个环节。

这个流程的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劳动保护监察的程序和权力

劳动保护监察的程序和权力

劳动保护监察的程序和权力劳动保护监察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项制度,旨在防止和纠正违法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其程序和权力的确立对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劳动保护监察的程序和权力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劳动保护监察的程序1.举报与调查:劳动保护监察程序的开始通常是由劳动者或其代表提出举报。

举报包括违法用工、拖欠工资、违反劳动合同等方面的问题。

接到举报后,相关部门将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并确定是否启动专项调查。

2.专项调查:专项调查是劳动保护监察的重要环节。

它是通过收集证据、调取证人证词、检查相关文件等方式,全面调查涉案单位的违法行为。

调查结果将作为后续处理的依据。

3.责任追究:在调查确认有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劳动保护监察部门将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责任人进行追究。

这包括给予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或资质暂停、吊销等措施,并追究刑事责任。

4.救济与赔偿:劳动保护监察程序的最终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处理违法行为的同时,劳动保护监察部门还会协助劳动者获得应有的经济补偿,保障其权益得到合理保障。

二、劳动保护监察的权力1.检查权:劳动保护监察部门有权对涉嫌违法的用工单位进行检查。

这包括检查用工合同、工资支付情况、劳动条件、安全保障等。

通过检查,劳动保护监察能够确保用工单位的合法经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

2.立案权:劳动保护监察部门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理。

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劳动保护监察部门可以依法对相关单位或个人立案,展开进一步的调查和处理。

3.强制执行权:劳动保护监察部门可以通过行政强制手段,迫使涉案单位履行其法定义务和赔偿责任。

这包括责令停工停产、罚款、跨区域限制等措施,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实质保障。

4.协助解决纠纷权:劳动保护监察部门会协助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就劳动争议进行调解或仲裁。

这有利于促进双方以和解的方式解决争议,并且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总结起来,劳动保护监察的程序和权力对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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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程序劳动保障监察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按照“职权法定”的原则,《劳动法》第十一章“监督检查”中第85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就是设定这一职责的法律依据。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对于促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监控劳动力市场秩序,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推动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政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此,保证劳动保障监察的合法、有效才能实现劳动保障行政管理的职能。

按照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的要求,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实体合法,也就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二是程序上合法,今天的重点是如何使程序合法的问题,从以下六个方面介绍:一、劳动保障监察的基本概念及特征1、概念:关于劳动保障监察的概念,2004年12月1日实施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423号)没有进行界定,劳动保障部2004年25号部令《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也没有定义,目前在我省能找到的定义就是《甘肃省劳动保障监督检查规定》第三条:“指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做出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按照423号令和部25号部令第二条的规定,上述概念应扩充为“县级以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对用人单位、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做出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这一概念有三层含义:谁来干、对谁干、干什么。

2、特征:劳动保障监察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专门性。

劳动保障监察不同于一般的监督检查,劳动保障监察是由专门的机关为保证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所进行的专门监督;2、法定性。

从国际上看,劳动保障监察依法进行是各国的通行做法。

劳动保障监察履行的是政府的一项公共职能,其监察活动具有强制性的特点,必须依法进行。

为保证监察执法的公正,其监察的主体、监察的范围、监察的措施以及监察程序均应依法进行;3、行政性。

劳动保障监察是政府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有效地贯彻实施而采取的一项专门监督制度,因此劳动保障监察属于行政监督的范畴,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执法活动。

二、劳动保障监察的基本方式和监察事项按照423号令第14条、25号部令第6、7、8条的规定,基本方式有:1、日常巡视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员以一定的频率巡视用人单位及其劳动场所,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并依法处理的过程。

2、审查用人单位按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这也是大家所知道的年检。

是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全面检查的措施,并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

3、专项检查活动:针对劳动保障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重点问题,根据上级机关的安排和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进行的劳动保障某一项工作的检查活动。

有单一部门专项检查、联合有关部门检查。

4、举报(投诉)查处:关于举报和投诉的处理,我在后面要详细的讲解,因为这是我们日常工作中经常遇到的,也是我们日常工作的重点。

5、监察事项:423号令第11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障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三、涉及劳动保障监察程序的有关规定1、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423号令第三章13条至19条。

3、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原劳动部1996年2号部令,共18条。

《关于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全面规定》。

4、甘肃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省政府1997年第28号省长令。

共5章24条,其中第三条较大数额罚款要举行听证。

公民1千元,法人、其他组织3万元以上。

5、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劳动部2004年25号部令,共6章48条。

6、行政强制法:四、劳动保障监察程序及操作1、名词解释:按照《辞海》的解释,程序就是行事的先后次序和工作的步骤,它是反复出现的。

2、原则:25号部令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实施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劳动保障监察实行回避制度。

(1)公开、合法、适当、公正、公平,即处理案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办案,罚过相当,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省厅正在起草自由裁量权管理办法和细则)。

(2)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都要公开办理。

(3)高效:就是要及时查处、及时处理矛盾或者违法行为。

(4)便民:就是坚持以人为本,方便群众。

(5)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施处罚应当坚持的原则,这是劳动保障监察进行的最基本的要求,处罚要以事实(调查确认的,不是主观臆断的)为依据,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则。

(6)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教育先行,大力宣传,开展普法活动,提高行政管理的相对人自觉守法、执法的意识;与处罚并行,使违法者得到应有的惩罚,汲取教训,不再违法。

(7)接受社会监督:群众监督或其它机关监督,保证执法过程的公正性。

(8)回避:25号部令第23条至25条规定●回避的情形: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本人或近亲属与承办的案件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其他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情形。

●回避的提出:自行回避,申请回避(书面形式)●回避的决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承办人员由机构负责人决定,机构负责人的由部门负责人决定。

各种方式的程序操作1日常巡视检查:a:定计划: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根据重点确定范围和内容。

b:开展巡查活动:若干规定6、20、21、22、26条都有规定,根据我们的日常工作,总结如下:劳动监察必须二人以上共同进行。

一般步骤为:1佩戴标志、出示证件、说明身份和来意;2被检查单位介绍情况;3查阅资料,制作笔录;4询问相关情况(单位、劳动者双向);5巡视劳动场所;6指出存在的问题;7向劳动关系双方明确享有的权利、义务及受害后如何维权;8总结情况。

c:主要任务和要求:宣传劳动保障法规政策,指导用人单位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促进用人单位劳动管理,要求是每个专职监察员一年巡查不少于50户次。

2专项检查a:检查准备:按上级通知或自行确定的检查要求,做好准备,如期进行。

b:开展具体检查活动。

步骤与日常巡查一致,由于主要任务有差别,专项检查要突出确定的专项任务。

c:总结上报相关材料。

3审查用人单位报送的材料这是一项变用人单位被动接受检查为自动自查的方式,一方面督促用人单位规范劳动管理,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另一方面,使劳动保障部门了解用人单位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和查处,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劳动保障监察量大人少的矛盾。

a:确定报送材料的内容和时间及方式方法。

b:审查:认真按规定审查报送的材料,分情况进行处理。

c:处理:没有发现问题的告知用人单位,发现问题的责令整改。

d:不按要求报送材料的处罚: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报送的,予以催促(发限期报送通知或登报通知),仍不报送的按<条例>30条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作处罚决定应履行相应的程序:告知、用人单位陈述、处罚决定、送达)4举报(投诉)处理(这是重点)接受举报和投诉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于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用人单位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行为的举报,以及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权益的投诉,依法接待和受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依法接受对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行为的举报和投诉,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

我国的劳动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又进一步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举报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参与管理国家与管理社会的一项民主权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在劳动保障监察的范围内处理组织或个人检举、控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1)举报:423号令条9条第一款: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进行举报,其目的是为他人的利益,可以举报任何个人和组织。

(2)投诉:423号令第九条第二款: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投诉,投诉的主体是劳动者个人,是为了个人的利益。

投诉具有三个特点:一是投诉人是权益被侵害者本人。

如果不是权益被侵害者本人,而是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向有关国家机关提起投诉,则不能作为投诉处理,只能作为举报处理。

二是由于投诉人是权益被侵害者本人,投诉的违反事实涉及投诉人本人,因此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无法隐藏投诉人的信息,不能适用举报制度为举报人保密的规则。

三是投诉人认为有管辖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拒绝履行其法定职责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根据投诉的特点和法律的规定,劳动者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投诉,属于公民申请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的行为。

对于依法进行的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仅要依法受理,还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履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

接受举报和投诉的制度为做好接受举报和投诉工作,人社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

(一)举报和投诉接待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专门举报投诉电话,设立举报接待室、劳动维权报务窗口或建立网上投诉平台,指定专人负责,为劳动者举报和投诉提供便利条件。

对上门投诉的来访者要热情接待,耐心解答,举止得体。

在接待中,用语要规范,态度要诚恳,依法全面告知举报投诉人的权利和义务和办理流程、时限等内容,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误解。

(二)举报和投诉公开公示制度1、公开举报投诉渠道,方便群众。

举报投诉电话、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待室、电子邮箱等信息都应当通过新闻媒体、人力资源市场等平台向社会公开,确保劳动者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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