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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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程序

劳动保障监察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按照“职权法定”的原则,《劳动法》第十一章“监督检查”中第85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就是设定这一职责的法律依据。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对于促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监控劳动力市场秩序,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推动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政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保证劳动保障监察的合法、有效才能实现劳动保障行政管理的职能。按照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的要求,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实体合法,也就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二是程序上合法,今天的重点是如何使程序合法的问题,从以下六个方面介绍:

一、劳动保障监察的基本概念及特征

1、概念:关于劳动保障监察的概念,2004年12月1日实施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423号)没有进行界定,劳动保障部2004年25号部令《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也没有定义,目前在我省能找到的定义就是《甘肃省劳动保障监督检查规定》第三条:“指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做出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按照423号令和部25号部令第二条的规定,上述概念应扩充为“县级以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对用人单位、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做出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这一概念有三层含义:谁来干、对谁干、干什么。

2、特征:劳动保障监察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专门性。劳动保障监察不同于一般的监督检查,劳动保障监察是由专门的机关为保证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所进行的专门监督;2、法定性。从国际上看,劳动保障监察依法进行是各国的通行做法。劳动保障监察履行的是政府的一项公共职能,其监察活动具有强制性的特点,必须依法进行。为保证监察执法的公正,其监察的主体、监察的范围、监察的措施以及监察程序均应依法进行;

3、行政性。劳动保障监察是政府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有效地贯彻实施而采取的一项专门监督制度,因此劳动保障监察属于行政监督的范畴,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执法活动。

二、劳动保障监察的基本方式和监察事项

按照423号令第14条、25号部令第6、7、8条的规定,基

本方式有:

1、日常巡视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员以一定的频率巡视用人单位及其劳动场所,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并依法处理的过程。

2、审查用人单位按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这也是大家所知道的年检。是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全面检查的措施,并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

3、专项检查活动:针对劳动保障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重点问题,根据上级机关的安排和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进行的劳动保障某一项工作的检查活动。有单一部门专项检查、联合有关部门检查。

4、举报(投诉)查处:关于举报和投诉的处理,我在后面要详细的讲解,因为这是我们日常工作中经常遇到的,也是我们日常工作的重点。

5、监察事项:423号令第11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

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障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三、涉及劳动保障监察程序的有关规定

1、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423号令第三章13条至19条。

3、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原劳动部1996年2号部令,共18条。《关于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全面规定》。

4、甘肃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省政府1997年第28号省长令。共5章24条,其中第三条较大数额罚款要举行听证。公民1千元,法人、其他组织3万元以上。

5、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部2004

年25号部令,共6章48条。

6、行政强制法:

四、劳动保障监察程序及操作

1、名词解释:按照《辞海》的解释,程序就是行事的先后次序和工作的步骤,它是反复出现的。

2、原则:25号部令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实施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劳动保障监察实行回避制度。

(1)公开、合法、适当、公正、公平,即处理案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办案,罚过相当,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省厅正在起草自由裁量权管理办法和细则)。

(2)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都要公开办理。

(3)高效:就是要及时查处、及时处理矛盾或者违法行为。

(4)便民:就是坚持以人为本,方便群众。

(5)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施处罚应当坚持的原则,这是劳动保障监察进行的最基本的要求,处罚要以事实(调查确认的,不是主观臆断的)为依据,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则。

(6)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教育先行,大力宣传,开展普法活动,提高行政管理的相对人自觉守法、执法的意识;与处罚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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