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司法解释有哪些具体内容
劳动监察条例
劳动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监察,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劳动监察是指国家机关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的工作。
第三条劳动监察工作的指导原则是依法、公正、文明、务实。
第四条劳动监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协调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劳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组织建设,提高劳动监察队伍素质,加强执法水平和能力。
第六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劳动监察工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有关部门应当增加对劳动监察工作的投入,切实保障劳动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劳动监察工作制度,规范用人单位内部管理,促进用人单位依法用工。
第二章劳动监察的范围和对象第九条劳动监察的范围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劳动保护、职业安全、劳动争议等与劳动关系相关的各项事项。
第十条劳动监察的对象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劳动合同,提供劳动保护条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劳动者应当依法履行劳动合同,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
第三章劳动监察的职责第十三条劳动监察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和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劳动监察机构应当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依法公正处理劳动争议,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劳动监察机构应当密切与有关部门和机构合作,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劳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公布国家有关劳动政策和法规,加强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教育、培训和指导。
第十七条劳动监察机构应当制定劳动监察方针和政策,加强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劳动监察的程序第十八条劳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劳动监察的工作程序,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九条劳动监察工作应当依法公开、公正、公正进行,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保障 监察条例释义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释义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对于经调查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未主动改正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或《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
责令改正或作出行政处理。
(一)责令改正是指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用人单位给予的必须纠正其违法行为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责令改正其本身是教育性的,而不是惩罚性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明用人单位确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无论对其违法行为是否给予劳动保障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无论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何种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都应首先责令违法行为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也就是说,只要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首先需要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制止,责令其改证。
不能“只罚不管”、“以罚代管”。
关于《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的适用问题。
在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中,发现用人单位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改正的,应当口头责令其改正;对立即改正确有困难的,应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整改。
由于《限期改正指令书》旨在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敦促其履行法定义务。
因此《限期改正指令书》对于涉及具体金钱给付义务的。
可以不作出具体数额要求,而只要求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改证;对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在责令其改正的同时,给予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给予责令改正的有:“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的;用人单位侵害女职工和未成的工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阻挠劳动保障监察等行为的。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有关问题的解释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有关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3.07.04•【字号】津劳办[2003]230号•【施行日期】2003.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03年7月4日津劳办[2003]230号)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和举报。
”此条理解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进行投诉和举报,不仅限于当事人或直接利害关系人本人,还包括其他人及所有单位。
只要符合投诉条件,均应按规定予以受理。
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案情重大、复杂或者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可以直接查处;必要时,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指定下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查处。
”案情重大、复杂是指案件情节复杂、在全市影响重大的案件。
具体包括一是案件涉及集团总公司或主管局的;二是违法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市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的;三是投诉举报处于连续状态,且通过书信、来人、电话或网上超过三次以上的;四是市级媒体关注并连续加以报道的;五是市委、市政府对群众来信批办的或市人大、政协提案涉及的;六是联名投诉人数在50人以上的或投诉涉及到的被侵权人在500人以上的;七是投诉有童工现象达五人以上的;八是区县劳动监察部门认为处理有难度需由市里处理的案件;九是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跨行政区域的案件是指违法行为发生地与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的;违法用人单位经营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经营地跨及两区以上的;用人单位区域间连锁经营的;其他管辖分工不明确的。
三、《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中关于“福利待遇”是指:一是未成年工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二是国家或本市统一规定的婚丧假、探亲假、带薪休假、抚恤金、救济费、丧葬费等待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已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9次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郑斯林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下简称劳动保障法律)的情况进行监察,适用本规定;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规定执行;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情况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劳动保障监察实行回避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以下统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及其劳动场所的日常巡视检查,应当制定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确定重点检查范围,并按照现场检查的规定进行。
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有关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情况的书面材料应进行审查,并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查处。
《劳动监察条例》释义
条例有利于社会稳定相关官员表示,会为守法经营的用人单位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将于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记者就《条例》的有关情况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郑斯林。
它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有力法律武器问:为什么要制定条例?答:制定《条例》的主要目的:一是更好地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是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通过法规形式,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的规范,以便有效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监察对象和事项不够明确,监察机构及人员的职责范围和权限不够具体,监察程序不够规范,行政处罚缺乏具体标准等问题。
三是通过对劳动保障方面违法行为的制裁,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合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劳动保障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问:条例颁布的意义是什么?答:是劳动保障法制建设迈出的重要一步,标志着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条例的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有力的法律武器。
完善了劳动保障举报投诉制度问:条例在保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规定了哪些具体措施?答:完善举报投诉制度,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还要给予奖励。
规定了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有权采取的各项措施,如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等。
规定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查处期限。
明确规定了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不会对用人单位经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问:条例的颁布会不会对用人单位经营发展有不利影响,您认为这种担心有必要吗?答: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
首先,条例规定对违法的用人单位采取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措施,实际上是为守法经营的广大用人单位创造了公平竞争的环境。
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就是要对用人单位分类管理,对守法诚信单位给予鼓励,引导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增强社会责任,促进其依法进行劳动管理,守法经营,这样只能对提高其竞争力有益。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一部法规,于1995年5月1日实施。
该条例规定了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责、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劳动保障监察的工作范围和方式方法,旨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劳动市场秩序。
主要内容包括:
1. 确定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责和权利,包括检查、调查、勘验、询问等权利。
2. 确定劳动保障监察的工作范围,包括劳动合同、工资、劳动保险等方面的监察。
3. 确定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责令改正、停产停业等处罚。
4. 确定劳动保障监察的机构设置和职责。
5. 确定劳动保障监察的工作程序和义务,包括公开监察结果、保护举报人权利等。
该条例的实施对于保护劳动者权益和维护劳动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制度法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制度法规
劳动保障监察是指国家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活动。
为了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我国制定了相关法规和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动监察条例》
该条例规定了劳动监察的基本原则、职责和权限等,明确了监察机构的设置和职责,规定了劳动监察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2.《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保障领域的基本法律。
它规定了劳动关系的建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等内容,也对劳动监察提供了相应的依据和支持。
3.《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要求和运行机制,保障了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则是为了解决劳动争议而设立的法律程序,保障了劳动者通过调解和仲裁维护自己的权益。
4.其他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
除了上述法律之外,还有一些相关的法规和规章制度,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实施办法》、《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
这些法规和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有效地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促进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顺利进行。
总之,劳动保障监察的法规制度是我国劳动保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和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以下简称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财政、税务、经贸、工商、公安、建设、监察、卫生、审计等有关行政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依法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各级工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监察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监察任务的需要配备专职劳动保障监察人员。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第八条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设立劳动保障监察派出机构或者兼职人员,协助处理有关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第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中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人员(以下称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熟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监察业务,经考核合格,取得劳动保障监察员证后方可从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十条劳动保障监察员履行法定职责和职权,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文明执法,廉洁奉公。
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具体内容【推荐】
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具体内容【推荐】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法治意识也越来越高,比如在工作当中,作为劳动者的我们,也越来越了解国家关于劳动者的权益所制定的一些法律常识,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就是其中的一部分,那么,此条例具体内容是什么呢?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四条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经过相应的考核或者考试录用。
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第七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注意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作者:陈岚来源:《职业》2005年第01期劳动保障监察是劳动保障⾏政机关依法对⽤⼈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监督检查,发现和纠正违法⾏为,并对违法⾏为依法进⾏⾏政处理的⾏政执法活动,是国家⾏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4年11⽉1⽇国务院第423号令颁布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并于2004年12⽉1⽇正式施⾏。
《条例》的颁布为依法查处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有⼒的法律武器。
《条例》的颁布进⼀步完善了我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有利于推进依法⾏政,进⼀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为,促进劳动保障⼯作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条例》共分五章36条,包括总则、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法律责任和附则。
《条例》与《劳动监察规定》相⽐,有许多发展和突破,具体表现在以下⼏⽅⾯:扩⼤了劳动保障监察适⽤对象范围第⼀是企业和个体⼯商户。
劳动法对之统称为⽤⼈单位。
这⾥的企业指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
从多年的监察执法实践来看,企业和个体⼯商户的劳动⽤⼯⾏为和参加社会保险的活动是监察的主要内容,⼀些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商户是监察执法的重点对象。
第⼆是职业中介、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
对这些机构实施监察主要是检查其遵守职业中介、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有关规定的情况,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第三是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对这类监察对象应分为两部分,⼀部分是依照劳动法执⾏的与劳动者建⽴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主要检查劳动合同、⼯作时间及⼯资⽀付等劳动⽤⼯情况。
另⼀部分是在社会保险⽅⾯,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条例》《失业保险条例》《⼯伤保险条例》等⾏政法规,对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实施监察。
第四是⾮法⽤⼯主体。
为与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致,《条例》规定,对⽆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为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商⾏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佚名
【期刊名称】《劳动保障世界》
【年(卷),期】2004(000)012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四条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中的劳动
【总页数】2页(P4-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5
【相关文献】
1.贯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J], 呼小艳;薛东娥
2.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贯彻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创建劳动保障诚信工程工作的通知 [J],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本月起施行用人单位拖欠工资逾期不付双倍赔——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十大关注 [J],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J],
5.实现劳动者权益的又一法律保障——劳动保障部副部长步正发就贯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接受本刊专访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劳动监察条例
劳动监察条例劳动监察条例是我国用来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安全和劳动秩序的重要法律法规。
下面,我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劳动监察条例,并对其内容进行分析和解读。
一、总则劳动监察条例是在我国劳动法基础上制定的,旨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劳动监察工作,保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条例明确了劳动监察的基本原则和任务,为劳动监察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
二、劳动监察的范围和对象劳动监察的范围包括劳动用工、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劳动安全和职业健康等方面。
劳动监察的对象主要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组织。
三、劳动监察的内容劳动监察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劳动者按时足额领取工资。
2.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符合法律要求。
3.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条件进行检查,确保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和职业健康符合相关标准。
4.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进行调解,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四、劳动监察的措施和程序劳动监察采取的措施包括检查、调查、询问、查阅资料等,劳动监察人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劳动监察的程序包括接受劳动者申诉、发现问题后通知用人单位整改、制发整改意见等。
五、劳动监察的责任和义务劳动监察人员有权和义务对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监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制定整改措施,确保劳动者权益得到保护。
用人单位有义务配合劳动监察工作,并按要求整改违法违规行为。
六、劳动监察的违法和处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会受到处罚,包括罚款、责令整改、吊销营业执照等。
劳动监察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将会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和法律追究。
七、劳动监察的效果和问题劳动监察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有效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了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发展。
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一些用人单位对劳动监察工作不配合,一些地方政府部门监管不到位等。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释义是怎样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释义是怎样的一、责令改正是指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用人单位给予的必须纠正其违法行为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二、关于《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的适用问题。
在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中,发现用人单位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我国劳动人口众多,随着经济的发展,劳动保障事业对于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了顺应时代的发展,国务院颁布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那么这部条例的本质含义到底有哪些,小编将在接下来的内容里为您详细介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释义包括哪些内容。
▲一、劳动保障监察的概念和特征劳动保障监察,是指法定的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对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的检查、处理、处罚等一系列监督活动。
劳动保障监察即过去所称的劳动监察,国外亦称劳动监察。
它作为一种国家干预责任,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的强制性手段,目前广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采用。
劳动保障监察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专门性劳动保障监察不同于一般的监督检查,劳动保障监察是由专门的机关为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所进行的专门监督;▲2、法定性从国际上看,劳动保障监察依法进行是各国的通行做法。
劳动保障监察履行的是政府的一项公共职能,其监察活动具有强制性的特点,必须依法进行。
为保证监察执法的公正,其监察的主体、监察的范围、监察的措施以及监察程序均应依法进行▲3、行政性劳动保障监察是政府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有效地贯彻实施而采取的一项专门监督制度,因此劳动保障监察属于行政监督的范畴,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执法活动。
▲二、条例的立法目的▲1、为了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劳动法是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更要组成部分。
劳动法以规范劳动关系为对象,以保护劳动者为主旨,通过行政监督,规范劳动法律制度,推进劳动标准的实施。
《条例》所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是指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总和。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20年)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7•【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7号)•【施行日期】2020.11.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保障监察正文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00年10月2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月13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察管辖与职责第三章监察内容与方式第四章监察程序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规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遵守有关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各级公安、市场监督管理、财政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协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
第五条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处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福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内容是什么
Save every penny for customer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福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内容是什么设区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设区市城区内经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市属及其以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劳动保障监察。
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本辖区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劳动保障监察。
国家制定的劳动法是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劳动法,各省、直辖市纷纷出台了适合本省、直辖市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那么福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又有哪些规定呢?为你解答。
一、福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用人单位的规定设区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设区市城区内经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市属及其以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劳动保障监察。
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本辖区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劳动保障监察。
县(市)行政区域内经设区市及其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由县(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由其用工所在地的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与其单位所在地或登记注册地不一致的,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员在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二、福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争议的规定发生劳动保障争议,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管辖的案件指定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临时组织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人员,实施区域监察,也可以实施重大案件的专项集中监察。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正文:----------------------------------------------------------------------------------------------------------------------------------------------------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03年1月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3年1月9日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03年1月9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简称劳动保障)监察,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业服务机构、医疗服务机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劳动保障监察应当遵循公正与公开、监察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指导区、县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区、县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公安、工商、财政、价格、卫生、安全生产监督、药品监督等行政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司法解释有哪些
具体内容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是一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是对用人单位的一种检查制度,这一条例的实施规范了用人单位的行为,规范了劳动市场,对一些违反劳动法的行为有了切实可行的制裁措施,小编整理了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司法解释。
解释1、逾期不付工资加付赔偿金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
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解释2、瞒报职工人数最高处3倍罚款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条例》还规定,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解释3、女职工休产假少于90天罚单位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综上所述,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实施对劳动市场的规范化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也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有了更直接的法律制裁的依据,是对劳动法的一种政策补充,也是司法实践过程中对劳动市场的一种约束,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司法解释解读了一下。
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泰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