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 监察条例释义
劳动监察条例
劳动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监察,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劳动监察是指国家机关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的工作。
第三条劳动监察工作的指导原则是依法、公正、文明、务实。
第四条劳动监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协调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劳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组织建设,提高劳动监察队伍素质,加强执法水平和能力。
第六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劳动监察工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有关部门应当增加对劳动监察工作的投入,切实保障劳动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劳动监察工作制度,规范用人单位内部管理,促进用人单位依法用工。
第二章劳动监察的范围和对象第九条劳动监察的范围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劳动保护、职业安全、劳动争议等与劳动关系相关的各项事项。
第十条劳动监察的对象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劳动合同,提供劳动保护条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劳动者应当依法履行劳动合同,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
第三章劳动监察的职责第十三条劳动监察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和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劳动监察机构应当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依法公正处理劳动争议,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劳动监察机构应当密切与有关部门和机构合作,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劳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公布国家有关劳动政策和法规,加强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教育、培训和指导。
第十七条劳动监察机构应当制定劳动监察方针和政策,加强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劳动监察的程序第十八条劳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劳动监察的工作程序,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九条劳动监察工作应当依法公开、公正、公正进行,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司法解释有哪些具体内容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司法解释有哪些具体内容《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是一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是对用人单位的一种检查制度,这一条例的实施规范了用人单位的行为,规范了劳动市场,对一些违反劳动法的行为有了切实可行的制裁措施,小编整理了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司法解释。
解释1、逾期不付工资加付赔偿金《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解释2、瞒报职工人数最高处3倍罚款《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条例》还规定,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有关问题的解释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有关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3.07.04•【字号】津劳办[2003]230号•【施行日期】2003.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03年7月4日津劳办[2003]230号)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和举报。
”此条理解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进行投诉和举报,不仅限于当事人或直接利害关系人本人,还包括其他人及所有单位。
只要符合投诉条件,均应按规定予以受理。
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案情重大、复杂或者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可以直接查处;必要时,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指定下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查处。
”案情重大、复杂是指案件情节复杂、在全市影响重大的案件。
具体包括一是案件涉及集团总公司或主管局的;二是违法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市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的;三是投诉举报处于连续状态,且通过书信、来人、电话或网上超过三次以上的;四是市级媒体关注并连续加以报道的;五是市委、市政府对群众来信批办的或市人大、政协提案涉及的;六是联名投诉人数在50人以上的或投诉涉及到的被侵权人在500人以上的;七是投诉有童工现象达五人以上的;八是区县劳动监察部门认为处理有难度需由市里处理的案件;九是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跨行政区域的案件是指违法行为发生地与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的;违法用人单位经营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经营地跨及两区以上的;用人单位区域间连锁经营的;其他管辖分工不明确的。
三、《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中关于“福利待遇”是指:一是未成年工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二是国家或本市统一规定的婚丧假、探亲假、带薪休假、抚恤金、救济费、丧葬费等待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已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9次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郑斯林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下简称劳动保障法律)的情况进行监察,适用本规定;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规定执行;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情况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劳动保障监察实行回避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以下统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及其劳动场所的日常巡视检查,应当制定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确定重点检查范围,并按照现场检查的规定进行。
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有关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情况的书面材料应进行审查,并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查处。
《劳动监察条例》释义
条例有利于社会稳定相关官员表示,会为守法经营的用人单位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将于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记者就《条例》的有关情况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郑斯林。
它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有力法律武器问:为什么要制定条例?答:制定《条例》的主要目的:一是更好地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是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通过法规形式,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的规范,以便有效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监察对象和事项不够明确,监察机构及人员的职责范围和权限不够具体,监察程序不够规范,行政处罚缺乏具体标准等问题。
三是通过对劳动保障方面违法行为的制裁,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合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劳动保障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问:条例颁布的意义是什么?答:是劳动保障法制建设迈出的重要一步,标志着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条例的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有力的法律武器。
完善了劳动保障举报投诉制度问:条例在保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规定了哪些具体措施?答:完善举报投诉制度,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还要给予奖励。
规定了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有权采取的各项措施,如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等。
规定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查处期限。
明确规定了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不会对用人单位经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问:条例的颁布会不会对用人单位经营发展有不利影响,您认为这种担心有必要吗?答: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
首先,条例规定对违法的用人单位采取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措施,实际上是为守法经营的广大用人单位创造了公平竞争的环境。
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就是要对用人单位分类管理,对守法诚信单位给予鼓励,引导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增强社会责任,促进其依法进行劳动管理,守法经营,这样只能对提高其竞争力有益。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一部法规,于1995年5月1日实施。
该条例规定了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责、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劳动保障监察的工作范围和方式方法,旨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劳动市场秩序。
主要内容包括:
1. 确定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责和权利,包括检查、调查、勘验、询问等权利。
2. 确定劳动保障监察的工作范围,包括劳动合同、工资、劳动保险等方面的监察。
3. 确定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责令改正、停产停业等处罚。
4. 确定劳动保障监察的机构设置和职责。
5. 确定劳动保障监察的工作程序和义务,包括公开监察结果、保护举报人权利等。
该条例的实施对于保护劳动者权益和维护劳动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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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的主要内容
国务院令第423号
颁布日期:20041101 实施日期: 2004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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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的对象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 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以下称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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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 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
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的劳动的;
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
作时间的;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
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
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条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 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对举报有功 人员还要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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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
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
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
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以下简称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财政、税务、经贸、工商、公安、建设、监察、卫生、审计等有关行政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依法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各级工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监察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监察任务的需要配备专职劳动保障监察人员。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第八条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设立劳动保障监察派出机构或者兼职人员,协助处理有关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第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中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人员(以下称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熟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监察业务,经考核合格,取得劳动保障监察员证后方可从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十条劳动保障监察员履行法定职责和职权,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文明执法,廉洁奉公。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释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立法目的的规定一、劳动保障监察的概念和特征劳动保障监察,是指法定的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对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的检查、处理、处罚等一系列监督活动。
劳动保障监察即过去所称的劳动监察,国外亦称劳动监察。
它作为一种国家干预责任,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的强制性手段,目前广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采用。
劳动保障监察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专门性。
劳动保障监察不同于一般的监督检查,劳动保障监察是由专门的机关为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所进行的专门监督;2、法定性。
从国际上看,劳动保障监察依法进行是各国的通行做法。
劳动保障监察履行的是政府的一项公共职能,其监察活动具有强制性的特点,必须依法进行。
为保证监察执法的公正,其监察的主体、监察的范围、监察的措施以及监察程序均应依法进行3、行政性。
劳动保障监察是政府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有效地贯彻实施而采取的一项专门监督制度,因此劳动保障监察属于行政监督的范畴,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执法活动。
二、条例的立法目的(一)为了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劳动法是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更要组成部分。
劳动法以规范劳动关系为对象,以保护劳动者为主旨,通过行政监督,规范劳动法律制度,推进劳动标准的实施。
《条例》所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是指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总和。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发布了一系列劳动保障方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这些法律、法规、规章的发布实施对调整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劳动关系,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保证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推动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作者:陈岚来源:《职业》2005年第01期劳动保障监察是劳动保障⾏政机关依法对⽤⼈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监督检查,发现和纠正违法⾏为,并对违法⾏为依法进⾏⾏政处理的⾏政执法活动,是国家⾏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4年11⽉1⽇国务院第423号令颁布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并于2004年12⽉1⽇正式施⾏。
《条例》的颁布为依法查处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有⼒的法律武器。
《条例》的颁布进⼀步完善了我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有利于推进依法⾏政,进⼀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为,促进劳动保障⼯作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条例》共分五章36条,包括总则、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法律责任和附则。
《条例》与《劳动监察规定》相⽐,有许多发展和突破,具体表现在以下⼏⽅⾯:扩⼤了劳动保障监察适⽤对象范围第⼀是企业和个体⼯商户。
劳动法对之统称为⽤⼈单位。
这⾥的企业指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
从多年的监察执法实践来看,企业和个体⼯商户的劳动⽤⼯⾏为和参加社会保险的活动是监察的主要内容,⼀些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商户是监察执法的重点对象。
第⼆是职业中介、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
对这些机构实施监察主要是检查其遵守职业中介、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有关规定的情况,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第三是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对这类监察对象应分为两部分,⼀部分是依照劳动法执⾏的与劳动者建⽴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主要检查劳动合同、⼯作时间及⼯资⽀付等劳动⽤⼯情况。
另⼀部分是在社会保险⽅⾯,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条例》《失业保险条例》《⼯伤保险条例》等⾏政法规,对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实施监察。
第四是⾮法⽤⼯主体。
为与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致,《条例》规定,对⽆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为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商⾏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新《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解读(精)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重点条款解读与预防(自 2013年 5月 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以下用工管理台账,真实、准确记录各种用工信息:(一职工名册。
包括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被派遣劳动者的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止时间、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等内容。
(二录用登记。
包括入职登记表、劳动者身份证件复印件等。
(三工时台账。
包括打卡记录或者考勤表等上下班时间和加班时间的记录。
(四工资台账。
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的发放情况,列明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以及应发工资项目和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劳动者签名等内容。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台账。
用工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职工名册、录用登记应当至少保存至劳动者离职后两年。
(解读:新条例将原本分散在其它规定中关于用工管理台帐集中规定。
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相辅相成,如果员工因劳动纠纷离职后提起仲裁,并申请劳动部门要求用人单位公开相关的资料,如劳动关系资料、工资考勤资料,倘若用人单位在保管期内无法提交或拒不提交的,则很可能就推定员工的主张成立,即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用人单位应建立好全方位用工管理台帐,安排专人负责用工管理台帐,特别是做好劳动者的信息资料核实工作,确保该信息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用人单位若未按规定建立并保存各项用工管理台帐,或者伪造相关台帐的,将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规定的实习、见习单位接收实习、见习人员的,应当建立以下管理台账:(一实习、见习人员名册。
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户籍地址与现住址、联系方式,实习学生所在学校、是否顶岗实习,以及实习、见习的起止时间、工作岗位等内容。
福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解读
福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福州市其他机关•【公布日期】2014.08.06•【分类】其他正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解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颁布日期:20041101 实施日期:20041201 颁布单位:国务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四条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经过相应的考核或者考试录用。
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第七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注意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监察条例
劳动监察条例劳动监察条例是我国用来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安全和劳动秩序的重要法律法规。
下面,我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劳动监察条例,并对其内容进行分析和解读。
一、总则劳动监察条例是在我国劳动法基础上制定的,旨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劳动监察工作,保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条例明确了劳动监察的基本原则和任务,为劳动监察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
二、劳动监察的范围和对象劳动监察的范围包括劳动用工、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劳动安全和职业健康等方面。
劳动监察的对象主要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组织。
三、劳动监察的内容劳动监察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劳动者按时足额领取工资。
2.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符合法律要求。
3.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条件进行检查,确保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和职业健康符合相关标准。
4.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进行调解,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四、劳动监察的措施和程序劳动监察采取的措施包括检查、调查、询问、查阅资料等,劳动监察人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劳动监察的程序包括接受劳动者申诉、发现问题后通知用人单位整改、制发整改意见等。
五、劳动监察的责任和义务劳动监察人员有权和义务对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监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制定整改措施,确保劳动者权益得到保护。
用人单位有义务配合劳动监察工作,并按要求整改违法违规行为。
六、劳动监察的违法和处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会受到处罚,包括罚款、责令整改、吊销营业执照等。
劳动监察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将会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和法律追究。
七、劳动监察的效果和问题劳动监察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有效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了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发展。
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一些用人单位对劳动监察工作不配合,一些地方政府部门监管不到位等。
新《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解读_规章制度_
新《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解读2019年末,最新《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称“新条例”)的出台给劳资各界造成巨大影响,有关“广东省企业将不能对员工进行罚款”的相关新闻频频报道,引发热议。
新条例以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为依据,对原《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进行了重大修改。
新条例着重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实施必将对广东省内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相关权利义务产生重大、深远的影响。
在此,我们对新条例中产生的新变化、新亮点进行研议,以期能够帮助广大企业更好、更快地适应新条例的实施。
新条例于2019年11月29日公布,并于2019年5月1日开始实施,相较于原《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新条例增加了31个条文,全面规范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查处程序,加强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强化了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
其主要变化包括:一、要求用人单位建立、保存用工管理台账新条例要求用人单位建立、保存一般用工管理台账及招收实习、见习人员管理台账,并将这一新规定作为劳动保障监察预警监控的重要举措之一。
按照新条例规定,一般用工管理台账应当包括职工名册、录用登记、工时台账、工资台账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台账;实习、见习管理台账应当包括实习、见习人员名册、时间台账、报酬台账、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台账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台账。
基于生产经营需要,大部分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已自行建立了相关用工管理台账,但用人单位自行建立的用工管理台账大多存在着记录不全、记录不真实、形式不完备、未妥善保存等问题。
对此,为有效监控用人单位用工合法性,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新条例要求用人单位真实、准确记录用工信息,并妥善保存相关台账。
违反者,将被处以责令改正,并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除新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外,用人单位若未依法建立、保存用工管理台账的,仍可能面临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败诉的法律风险。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释义是怎样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释义是怎样的一、责令改正是指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用人单位给予的必须纠正其违法行为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二、关于《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的适用问题。
在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中,发现用人单位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我国劳动人口众多,随着经济的发展,劳动保障事业对于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了顺应时代的发展,国务院颁布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那么这部条例的本质含义到底有哪些,小编将在接下来的内容里为您详细介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释义包括哪些内容。
▲一、劳动保障监察的概念和特征劳动保障监察,是指法定的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对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的检查、处理、处罚等一系列监督活动。
劳动保障监察即过去所称的劳动监察,国外亦称劳动监察。
它作为一种国家干预责任,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的强制性手段,目前广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采用。
劳动保障监察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专门性劳动保障监察不同于一般的监督检查,劳动保障监察是由专门的机关为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所进行的专门监督;▲2、法定性从国际上看,劳动保障监察依法进行是各国的通行做法。
劳动保障监察履行的是政府的一项公共职能,其监察活动具有强制性的特点,必须依法进行。
为保证监察执法的公正,其监察的主体、监察的范围、监察的措施以及监察程序均应依法进行▲3、行政性劳动保障监察是政府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有效地贯彻实施而采取的一项专门监督制度,因此劳动保障监察属于行政监督的范畴,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执法活动。
▲二、条例的立法目的▲1、为了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劳动法是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更要组成部分。
劳动法以规范劳动关系为对象,以保护劳动者为主旨,通过行政监督,规范劳动法律制度,推进劳动标准的实施。
《条例》所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是指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总和。
最新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主要内容是什么?
最新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主要内容是什么?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针对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特别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现象,国家相关部门采取积极手段,通过制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让劳动保障部门采取维权行为有法可依,那么▲最新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具体条文有哪些?下面我们来看看小编是怎么说的吧。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四条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经过相应的考核或者考试录用。
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第七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注意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颁布单位:⼭东省⼈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号:⼭东省⼈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7号颁布⽇期:2012-01-13执⾏⽇期:2012-01-13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地⽅性法规⽬录第⼀章总则第⼆章监察管辖与职责第三章监察内容与⽅式第四章监察程序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为了依法规范劳动和社会保障⾏政执法⾏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政法规,结合⼭东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章总则第⼀条为了依法规范劳动和社会保障⾏政执法⾏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县级以上⼈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政部门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企业、民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劳动合同关系的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适⽤本条例。
县级以上⼈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政部门对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遵守有关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监察,依照本条例执⾏。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是指县级以上⼈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政部门依法对⽤⼈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监督检查,并对违法⾏为依法作出处理的⾏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各级公安、⼯商、财政等有关⾏政部门,应当在各⾃的职权范围内协同劳动和社会保障⾏政部门做好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作。
第五条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处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为。
第六条各级⼯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为,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政部门检举或者控告,其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第七条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作所需经费列⼊同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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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释义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对于经调查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未主动改正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或《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
责令改正或作出行政处理。
(一)责令改正是指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用人单位给予的必须纠正其违法行为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责令改正其本身是教育性的,而不是惩罚性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明用人单位确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无论对其违法行为是否给予劳动保障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无论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何种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都应首先责令违法行为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也就是说,只要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首先需要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制止,责令其改证。
不能“只罚不管”、“以罚代管”。
关于《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的适用问题。
在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中,发现用人单位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改正的,应当口头责令其改正;对立即改正确有困难的,应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整改。
由于《限期改正指令书》旨在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敦促其履行法定义务。
因此《限期改正指令书》对于涉及具体金钱给付义务的。
可以不作出具体数额要求,而只要求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改证;对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在责令其改正的同时,给予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给予责令改正的有:“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的;用人单位侵害女职工和未成的工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阻挠劳动保障监察等行为的。
责令改正是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措施不是行政处罚,但为严格行政管理程序,保障公正执法,保护当事人权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的,应比照行政处罚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