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相关知识点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劳动监察制度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劳动监察制度劳动监察制度是指国家对劳动关系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种制度。
它通过建立监管机构、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并实施相应的监督措施,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秩序,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在现代社会,劳动监察制度逐渐成为了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保障机制。
本文将从法律基础知识的角度,对劳动监察制度进行全面的汇总和总结。
一、劳动监察制度的意义与作用劳动监察制度的意义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秩序,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它通过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预防和打击劳动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得以有效实现。
二、劳动监察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基础,其中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签订、工资支付、工时安排等劳动关系的基本原则,针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并规定了劳动监察的职责和权限。
2.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立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与解除等事项做出了详细规定,确保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3.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于劳动争议的解决机制做出了规定,明确了劳动争议解决的程序和方式,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 《劳动法》《劳动法》是我国关于劳动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体规定了劳动关系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劳动监察机构与职责1. 劳动监察机构的组成和职能劳动监察机构主要由劳动监察部门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组成。
劳动监察部门承担着日常劳动监察工作,负责劳动关系的监管、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实施、劳动争议的调解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则负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2. 劳动监察机构的职责与权限劳动监察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监督和检查劳动关系的合法性,督促用人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劳动合同和劳动保障的义务;- 处理劳动纠纷和劳动争议,调解劳动关系矛盾、纠正劳动违法行为;- 监督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 宣传和普及劳动法律法规,提升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权益保护能力;- 其他与劳动关系监管有关的职责和权限。
劳动保障监察培训
制定详细的调查计划,明确调查目 的、对象和范围,依法依规进行调 查取证,确保调查结果准确可靠。
劳动保障监察处理程序
01
02
03
04
立案
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初步审查 ,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
处理。
调查
对立案的案件进行深入调查, 收集相关证据,查明事实真相
。
处理
根据调查结果,依法对违法行 为进行处理,包括责令改正、
通过建立监察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跨 地区、跨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作,提 高监察的全面性和及时性。
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
专业化培训
加强监察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其法律法规、政策理论和实践操 作水平,确保监察工作的规范性和专业性。
人才引进与培养
积极引进高素质人才,优化监察队伍结构,同时注重内部人才培养 ,激发队伍的活力和创造力。
劳动保障监察的受理程序 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程序
劳动保障监察的调查程序 劳动保障监察的复议和诉讼程序
CHAPTER
03
劳动保障监察实务操作
劳动保障监察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原则
确保调查取证的客观、公正、合 法,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
调查取证手段
采取询问、现场勘查、查阅资料等 方式,全面收集证据,确保证据的 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罚款等措施。
执行
监督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确保处理结果的落实。
劳动保障监察文书制作
01
02
03
文书种类
包括监察通知书、监察决 定书、监察建议书等各类 行政执法文书。
文书制作要求
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 准确、完整、及时地制作 各类文书,确保文书的法 律效力。
劳动保障监察知识培训课件
劳动保障监察基础知识一、劳动保障监察发展历程1950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各省、市人民政府劳动局与当地国营企业工作关系的决定》:劳动局有权监督、检查国营企业内有关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工资待遇、童工女工、雇用解雇、集体合同、文化教育等劳动政策、法令之执行;各地国营企业行政方面,有供给上项有关材料并按规定报告的义务。
对劳动局派往持有正式证明文件之检查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1993年,劳动部发布了《劳动监察规定》,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作出了规定,明确了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职责。
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劳动法》,设“监督检查”专章,进一步明确了劳动监察的机构和职责。
1999年1月,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公布,劳动监察的范围扩大到社会保险领域。
2004年11月,国务院发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强化劳动监察的执法手段。
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新组建的人社部设立劳动监察局,加强了政府依法监管人力资源市场、调整劳动关系、发展社会保险的职责,2019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劳动监察局改名为劳动保障监察局,进入了一个全方位的提高发展阶段。
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职责《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职责作出了如下具体规定:“(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第十一条对监察事项作出了如下具体规定:“(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第三节 劳动监察
第三节劳动监察【本节考点】【考点】劳动监察属性、形式及处罚方式【考点】劳动监察的实施【考点】劳动监察程序【本节内容精讲】【考点】劳动监察属性、形式及处罚方式【本知识点结束】【考点】劳动监察的实施措施【本知识点结束】【考点】劳动监察程序【例题:单选题】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
A.应立案受理B.不再查处C.应主动查处D. 不再监督【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劳动监察程序。
如果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本知识点结束】第四节行政争议处理【本节考点】【考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特点【考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范围【考点】行政复议的基本法律规定【考点】行政诉讼的概念【考点】行政诉讼的条件、期限【考点】法律效力【本节内容精讲】【考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特点【本知识点结束】【考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范围(一)人力资源行政争议范围(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范围【例题:多选题】根据国家有关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A.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B.未核定社会保险费C.未依法调整其社会保险待遇D.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E.拒绝其查询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社会保险行政争议范围。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或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包括: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的。
(三)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例题:单选题】下列行为中,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是( )。
A.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B.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C.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出的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D.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劳动监察法律基本知识
劳动监察法律基本知识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劳动监察法律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保障着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规范着用人单位的行为,维护着劳动力市场的秩序。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深入了解一下劳动监察法律的基本知识。
一、劳动监察法律的定义和目的劳动监察法律,简单来说,就是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对劳动领域进行监督和检查的规范体系。
其目的在于确保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享有公平、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和合理的劳动报酬,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劳动监察法律旨在预防和纠正劳动违法行为,减少劳动纠纷的发生。
它通过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方面存在的问题,如拖欠工资、超时加班、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从而保护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二、劳动监察法律的适用范围劳动监察法律适用于各类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这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同时也涵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无论是大型国有企业还是小型私营企业,无论是正式员工还是临时工、劳务派遣工,只要存在劳动关系,都在劳动监察法律的约束范围内。
三、劳动监察法律的主要内容1、劳动合同方面劳动监察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应当包含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重要条款。
同时,用人单位不得签订违法的劳动合同,如限制劳动者权利、免除自身法定责任的条款。
2、劳动报酬方面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工资支付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对于加班工资,用人单位也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
3、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方面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此外,劳动者还享有法定节假日、年休假、病假、产假等休息休假权利。
4、社会保险方面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劳动保障监察基础知识与实务要领
(二) 劳动保障监察可以采取的手段和措施
部25号令第27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 检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 施: (1)当事人可能对证据采取伪造、变造、毁灭行为的; (2)当事人采取证据不当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 (3)不采取证据保存措施以后难以取得的; (4)其他可以导致证据灭失的情形。
31
32
33
34
35
(一)劳劢保障监察的主要执法方式 (事)劳劢保障监察可以采取的手段和措施 (三)劳劢监察人员应具备的八项基本能力
36
(一)、劳动保障监察的主要主要执法方式
受理处理 丼报投诉 监督检 查方式 日常巡视检查
与项执法检查
处理群体性
书面审查
突发性亊件
37
1、日常巡视检查
国际通行1:8000的人员配比
39
2、书面审查
是挃劳劢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要求用人单位 定期戒者丌定期其劳劢用工和社会保险方面的书面材料,幵 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
增加了用人单位的遵守和执行劳劢保障法徇 法规的自觉性、主劢性和积极性。
能够及时全面掌握用人单位用工管理存在的问 题和丌足,以便及时提醒和改进。
吉林通化,被砸的会议室
吉林通化,通钢总绊理被 殴现场已用沙土覆盖
丌满企业改制 河北数千工人徒步赴北京上访
当地党政机关 各部门联手处 理突发亊件
也充满了对未来生活的期盼
包身工眼神充满恐惧。
他们的居住条件十分简陋
4
1919年,国际劳工组织建立
1919年,《劳劢监察(健康机构)建议书》 1923年,《劳劢监察建议书》
1947年,《劳劢监察公约》
5
劳劢监察员 工具手册
劳动保障监察业务知识
劳动保障监察业务知识一、什么是劳动保障监察(一)劳动保障监察的概况劳动保障监察是法律法规赋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
199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5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劳动保障行政机关“监督检查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依法行使国家劳动保障监督检查权”,从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
1993年国家劳动部颁发了《劳动监察规定》,2004年国务院颁发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为配合国家法律、法规在我省实行,1996年湖南省颁发了《湖南省劳动监察条例》, 2005年湖南省颁发了《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二)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争议仲裁的相同与区别1.劳动保障监察的概念和特征劳动保障监察的概念主要是指法定的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对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的检查、处理、处罚等一系列监督活动。
劳动保障监察的主要特征:一是主体的特定性。
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二是行为的规范性。
执法活动必须遵守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和劳动保障监察程序的特殊规范。
三是内容的特殊性。
执法内容是督促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四是决定的强制性。
执法决定是具体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2.劳动争议仲裁的概念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依据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请求,对劳动争议的事实与责任依法做出公正判断和裁决,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并强制执行的一种劳动纠纷处理方式。
它包含以下几个含义:(1)仲裁机构是一种依法成立的机构,当事人无权拒绝。
(2)劳动争议当事人是在劳动过程中,因劳动法律、法规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发生于两个主体之间的争议。
(3)只要一方提出仲裁,另一方无论是否同意,均可以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20XX四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精选考点:劳动保障监察.doc
2019四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精选考点:劳动保
障监察
一、劳动保障监察的含义
是指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各类用人单位和劳动服务机构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的具体行政执法活动。
二、劳动保障监察的机构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三、劳动保障监察的对象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执行各项
劳动法律制度的情况。
四、劳动保障监察的原则
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五、劳动保障监察员
有专职和兼职两类人员。
劳动监察专业知识
劳动保障监察办事指南问:劳动保障监察的工作职责是什么?答:劳动保障监察的工作职责: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执行;2、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3、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4、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问:劳动保障监察有哪些工作任务?答: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情况;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问:劳动保障监察有哪些工作方式?答:劳动保障监察的工作方式:年度检查、主动巡查、专项检查、投诉举报专查。
问: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哪些事项?答: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下列事项:1、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劳动合同应具备的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2、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中;3、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保证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证;4、劳动者不必履行无效的劳动合同;5、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也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6、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
问:工资支付应注意哪些事项?答:工资支付应注意下列事项:1、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2、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3、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劳动保障监察常识
一、什么是劳动监察?劳动监察是指劳动监察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了解和检查的一系列活动,对存在违法用工行为的用人单位,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处理的行政执法行为。
二、劳动监察由哪个部门负责?劳动监察行政执法由市县(区)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管辖权限负责组织实施。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哪些调查、检查措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四、劳动监察的主要事项和内容有哪些?现阶段劳动监察主要检查的事项和内容有:(一)劳动合同订立的情况;(二)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三)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四)技术工种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用人单位如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承担哪些法律风险?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如下:①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②劳动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③劳动合同期限(含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为3个月以下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④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⑥劳动报酬;⑦社会保险;⑧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名词解释劳动保障监察
名词解释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监察是劳动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对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劳动者或其他社会组织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
劳动保障监察即过去所称的劳动监察,国外亦称劳动监察。
它作为一种国家干预责任,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的强制性手段,广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采用。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对于促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监控劳动力市场秩序、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以及推动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政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十章 劳动保障监察制度
第十章劳动保障监察制度
第一节劳动保障监察制度的概述
一、劳动保障监察的概念
1.保障监察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发生劳动关
系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以及其他社会组织遵守劳动
法律、法规、规章情况下进行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予
以处罚的执法活动的总称。
2.劳动监察的特性:
(1)法定性。
(2)行政性。
(3)专门性。
3.劳动保障监察的基本原则:
(1)重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原则。
(2)合法原则。
(3)公开原则。
(4)公正原则。
(5)高效、便民原则。
(6)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7)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原则。
(8)监察执法与社会监督相互结合的原则。
劳动保障监察相关知识点
劳动保障监察相关知识点1、什么叫劳动法?答: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综合性劳动法典。
2、劳动法适用范围?答:中国境内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一切用人单位,不包括武装力量。
3、什么是劳动监察?答: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的行政执法行为。
4、什么是行政执法?答:是享有执法权的行政机关行使其行政管理权的行政行为。
5、什么是行政处罚?答: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程序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有权给予处罚的行政机关给予一定处罚的行为。
6、什么是依法行政?答:各级人民政府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推行公共行政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法律实施的活动。
7、什么是童工?答:十六周岁以下,不含十六周岁的为童工。
8、什么是未成年工?答: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9、什么叫农民工?答:以农民身份进城务工的人员叫农民工。
10、什么是工资?答: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的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超时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11、什么是计时工资?答:是按照劳动者工作时间的长短确定的一种工资支付形式。
计时工资分为日工资、月工资、年薪以及小时工资等。
12、什么是计件工资?答:是按照职工生产的合格产品数量和计件单价支付工资的一种形式。
计件工资又分为个人计件、集体计件、累计计件等。
13、月标准工作时间是多少?答:劳部发8号文,月天,月工作小时为小时。
14、什么是工作日?答:即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实际工作天数。
15、法定节假日是哪些?答;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我国法定节假日,即元旦一天,春节三天,五一节三天,国庆节三天,共计十天。
16、法定退休年龄是多少?答;男60岁,女55岁。
17、病退年龄是多少?答:男50—60岁,女45—50岁为病退。
(宣传资料)劳动保障监察相关知识
劳动保障监察相关知识一、什么是劳动保障监察?答:劳动保障监察,是劳动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对于促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监控劳动力市场秩序、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以及推动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政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劳动保障监察具有哪些基本属性?答:(1)法定性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则都是直接由法律规定的。
劳动保障监察的主体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进行监察执法活动。
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
(2)行政性劳动保障监察是行使行政权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监察主体对其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3)专门性劳动保障监察是由法定的专门机关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4)强制性劳动保障监察是代表政府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力,被监察主体不得拒绝。
三、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主要是国家法定的劳动标准和事项以及社会保险规定的执行情况。
主要包括哪些?答:(1)用人单位遵守录用和招聘职工规定的情况。
(2)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情况。
(7)用人单位维护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
(8)用人单位遵守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情况。
(9)遵守就业训练规定的情况。
(10)遵守职业培训实体管理规定的情况。
(11)遵守职业中介有关规定的情况。
(12)遵守职业技能鉴定、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的情况。
(13)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规定的情况。
人力资源管理师:劳动保障监察必背知识
劳动保障监察一、劳动保障监察概述(一)劳动保障监察的含义劳动保障监察——是指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各类用人单位和劳动服务机构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的具体行政执法活动。
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又称劳动法监督检查制度,它是为有效地贯彻实施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遵守劳动法的情况实行监督、检查、纠偏、处罚活动的主体、监督检查的目的、监督检查的客体、监督检查的方式,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和追究违法行为人法律责任规定的总称。
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包括劳动法律部门各项劳动法律规范的实施状况。
劳动保障监察的功能:是保障劳动法体系的全面实施。
劳动保障监察与各项劳动法律制度的实施均是以调整劳动关系为目的;劳动保障监察与其他各项劳动法律制度区别主要是以下方面:第一,其他各项劳动法律制度主要规定劳动关系的内容、运行规则、调整原则与方式,而劳动保障监察主要是规定何种机关、以何种手段实现和保证各项劳动法律制度的实施。
第二,其他各项劳动法律制度是劳动保障监察实施时,确定监督检查客体的行为合法与否的标准以及对违法情况进行处理的法律依据,而劳动保障监察是实施劳动监督检查的职权划分和行为规则。
第三,劳动保障监察既独立于其他各项劳动法律制度之外,同时又是其他各项劳动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即各项劳动法律制度的范围与劳动保障监察的范围是一致的。
正是两者范围的一致性,才能保证各项劳动法律制度得到有效的实施。
(二)劳动保障监察的机构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任何单位和劳动者均有权对违反劳动法律的行为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
(三)劳动保障监察的对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执行各项劳动法律制度的情况。
(四)劳动保障监察的原则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五)劳动保障监察员担任劳动保障监察员的条件的特殊的要求:(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劳动监察法律基本知识
劳动监察法律基本知识劳动监察大队彭昌来一、劳动保障监察的概念劳动保障监察,是指法定的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对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的检查、处理、处罚等一系列监督活动。
是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程序。
政府机构改革后,劳动保障监察被赋予了新的内涵,整合后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执法工作,都可以称为劳动保障监察(摘自人社部闫宝卿在监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二、劳动监察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上位法是《劳动法》,《行政处罚法》。
劳动监察法律依据:1、法律:《劳动法》、《行政处罚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刑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障法》、《公司法》、《赔偿法》等。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
3、部门规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残疾人就业条例》、《最低工资规定》、《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等。
4、地方法规:《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
5、地方规章:《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山东省社会保险稽查办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第一篇: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业务知识简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情况错综复杂,特别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监管范围、监管对象、监管方式、监管环境出现新的变化,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
同时,对劳动监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劳动保障监察的定义劳动保障监察,是指法定的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对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的检查、处理、处罚等一系列监督活动。
二、劳动保障监察的目的为了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劳动秩序,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进步。
三、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责(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四、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1-(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五、劳动保障监察的形式(一)、日常巡视检查;(二)、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三)、接受举报投诉;(四)、专项检查。
六、劳动保障监察的权利(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二)、就调查、检查事项有权询问有关人员;(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通知书;(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五)、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劳动保障监察相关知识点1、什么叫劳动法?答: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综合性劳动法典。
2、劳动法适用范围?答:中国境内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一切用人单位,不包括武装力量。
3、什么是劳动监察?答: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的行政执法行为。
4、什么是行政执法?答:是享有执法权的行政机关行使其行政管理权的行政行为。
5、什么是行政处罚?答: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程序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有权给予处罚的行政机关给予一定处罚的行为。
6、什么是依法行政?答:各级人民政府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推行公共行政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法律实施的活动。
7、什么是童工?答:十六周岁以下,不含十六周岁的为童工。
8、什么是未成年工?答: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9、什么叫农民工?答:以农民身份进城务工的人员叫农民工。
10、什么是工资?答: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的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超时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11、什么是计时工资?答:是按照劳动者工作时间的长短确定的一种工资支付形式。
计时工资分为日工资、月工资、年薪以及小时工资等。
12、什么是计件工资?答:是按照职工生产的合格产品数量和计件单价支付工资的一种形式。
计件工资又分为个人计件、集体计件、累计计件等。
13、月标准工作时间是多少?答:劳部发8号文,月天,月工作小时为小时。
14、什么是工作日?答:即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实际工作天数。
15、法定节假日是哪些?答;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我国法定节假日,即元旦一天,春节三天,五一节三天,国庆节三天,共计十天。
16、法定退休年龄是多少?答;男60岁,女55岁。
17、病退年龄是多少?答:男50—60岁,女45—50岁为病退。
18、退职年龄是多少?答:男50岁以下,女45岁以下为退职。
19、劳动监察的内容答:1、对用人单位的管理规章制度的审查;2、订立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情况;3、工作时间是否超时;4、能否按时发放工资及最低工资保障;5、女工和未成年工保护情况;6、持证上岗情况;7、缴纳五大社会保险金情况等。
20、劳动监察员有哪些权力?答:1、实地调查权;2、询问权;3、书面调查权;4、查阅或复制资料权。
国务院监察条例第3章15条还规定有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21、劳动监察形式?答:日常巡视检查、举报、专项检查、年审等。
22、劳动监察遵循的原则是什么?答: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23、劳动监察行政执法主体是什么?答:劳动监察行政执法主体是省、市、县的劳动厅局内设机构,事业单位不属于独立的执法主体。
24、劳动监察执法的依据是什么?答:1、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2、劳动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委制定的规章;3、省政府制定的规章;4、省劳动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5、其他在当地有效的执法依据。
25、监察人员行为规范是什么?答:劳动监察员在执法活动中应严格执行豫劳社监察,1、公开行政处罚的依据;2、公开行政处罚的程序;3、公开执法人员的证件;4、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营业性娱乐活动;6、不准在执法时从事非公务活动或非公务活动时的执法;7、不准以言代法或提出与执法检查无关的要求严禁执法中的随意行为;8、不准收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不向行政相对人索要或低价购买物品;9、不准试用、借用行政相对人的产品或其他物品;10、不准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违反法律的处罚程序;11、不准越权处罚;12、不准私自处理、截留罚没款或罚没财物;13、不准替行政相对人说情或包庇、纵容违法行为;14、不准对相对行政相对人刁难或打击报复。
26、劳动监察在劳动系统的地位?答:不签劳动合同、拖欠工资、欠缴五大保险金、超时加班、使用童工、女工、未成年工保护、培训等都是劳动监察的内容。
27、怎样抓好劳动监察队伍建设?答:劳动监察是劳动部门的一个对外形象窗口,对内劳动监察是劳动部门的一项政策性法律性很强的综合性业务工作。
及时发现和解决职工与企业在劳动关系中出现的新问题,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别是追讨农民工工资突出了我们劳动监察的地位。
28、什么是劳动合同?答: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也可以说是确定职工身份的法律依据。
29、什么是劳务合同?答:按照劳动法规定双重劳动关系是不允许的。
由于待岗、下岗、退休、退职、内退、停薪留职人员与原单位劳动关系依然存在,所以与新用人单位只能签订劳务合同建立劳务关系。
30、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之间的区别?答:1、是劳动合同关系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关系则不需要;2、劳动合同关系有加班时间和加班工资支付的限制劳务关系没有上述限制;3、劳动合同受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调整,发生劳动争议应当先申诉到劳动仲裁,劳务合同关系受民法的调整发生劳务争议可以直接诉诸法院。
31、劳动合同与聘任书有什么不同?答:聘任书是发给应聘者的文书是企业录用员工的书面文件。
聘任书没有具体的格式要求,但一般应写明被聘者的姓名、聘任的职位或职称、聘任期限等内容。
由于聘任书是企业单方制作的文书是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前颁发的文件,内容非常简单,一般不涉及双方具体的权力和义务,所以,聘任书不能等同于劳动合同。
32、劳动监察立案后应当在多少时间结案?答: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保证金、抵押金或个人证件的,劳动部门如何处罚?答:由劳动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逾期不退还保证金、抵押金或证件的,按每证处以五百元罚款或处XX元以上XX0元以下的罚款。
34、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如何处罚?答:劳动法第16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否则应由劳动部门责令补签合同,没签集体合同的,也可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均可处以XX元以上XX0元以下罚款。
35、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作报酬以及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应怎样处理?答:用人单位出现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劳动部门首先应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36、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如何处罚?答:劳动部门首先责令改正,除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作报酬外,并可按每超过工作时间一小时,处以一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也可按国务院监察条例25条“并可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37、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如何处罚?答:在接到局领导签字转来保险处《劳动监察催缴保险费申请单》后,或正常检查中发现用人单位欠缴社保费,都应当先下限期改正通知书,逾期不缴的,依据国务院劳动监察条例第30条第3款处以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进入处罚程序。
38、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如何处理?答: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如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不得加夜班,产假不得低于九十天,未成年工每年要进行体检等,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每侵害一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9、使用童工的处罚?答:用人单位使用童工,按照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由劳动部门按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使用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40、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拒绝执行限期改正文书的,应如何处罚?答:依照国务院监察条例第30条,处以XX元以上XX0元以下的处罚。
41、用人单位对劳动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怎么办?答:如果用人单位对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我国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在60日内申请向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劳动部门行政复议,在90日内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申请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如果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劳动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2、申请法院执行时,如何加重处罚?答:用人单位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按国家“行政处罚法”第51条第1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43、临时用工一年以上的是否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答:临时用工在一个单位一年以上的,包括饭店服务员、农民工满一年后,均应缴纳社会养老金累计缴纳15年,到达法定年龄后,男60岁,女50岁,劳动部门办理退休手续。
个人缴费累计不满15年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44、劳动监察受理案件期限是什么?答:依据国务院劳动监察条例第20条规定,2年内未被劳动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部门不再查处。
45、对应通过仲裁或法院受理的案件,劳动监察不再受理的依据?答:依据国务院监察条例第21条规定,1、按照规定应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投诉人向劳动监察投诉要求解决的,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2、对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规定申请调解、仲裁或者起诉的事项,不能再向劳动监察投诉,在调解、仲裁、诉讼期间投诉的,劳动监察不予受理;3、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规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解决的事项不能再向劳动保障监察投诉。
46、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需哪些凭证?答:依据劳社部发12号文规定,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并提供以下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工资发放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47、什么是听证制度?答:听证是一项法定程序。
劳动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听证是防止行政处罚错误、减少复议和诉讼的有效途径,听证由劳动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负责,并担任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
48、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算不算工伤?答:依据劳办发115号规定,凡是职工在上下班必经路线途中遭受非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后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无论该职工及其用人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该职工都应认定为工伤,并享受有关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