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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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检查工作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检查工作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检查工作制度
1、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应根据职责分工主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人每年不得少于60户。

2、监督检查应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并向被检查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的目的、内容和要求。

3、监督检查的方式主要是日常巡查、重点检查、立案专查和举报检查。

(1)常规检查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2)重点检查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或举报,对违反劳动保障的重点行为和重点单位,实施重点检查;
(3)立案专查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认为某一案件需立案调查,应填写立案报批表,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导审批后,立案查处;
(4)举报检查,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处理。

4、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情况;签订与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执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遵守国家规定的各项劳动标准情况;劳动规章审查备案情况以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5、监督检查时,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应当根据检查要求认真笔录,收集有关资料,并建立被检查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档案和台帐,做到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情况“三清楚”,并热情主动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保障法律宣传和咨询服务。

6、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督促用人单位整改,情节严重或者问题突出的,应及时登记立案,对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罚。

7、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预警机制,对建筑、餐饮服务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案件的高发区重点监控,降低侵权举报发案率。

劳动保障监察岗位规章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岗位规章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岗位规章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保障监察的工作效果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规定,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劳动保障监察岗位是国家机关中的重要职能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履行劳动保障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劳动保障监察岗位的机构设置包括主管部门、执法部门和辅助部门。

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劳动保障政策,执法部门负责具体的监察执法工作,辅助部门则主要协助执法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劳动保障监察岗位的工作职责包括:1.依法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检查用人单位是否遵守劳动法律法规;2.收集、整理和分析相关监察数据,及时报送上级劳动保障部门;3.组织开展劳动保障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4.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和解决涉及劳动保障的纠纷和投诉情况。

第五条劳动保障监察岗位的工作制度包括:1.工作时间: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工作时间安排,确保工作的正常进行;2.工作任务: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3.工作方法:根据不同的情况和需求,采取相应的监察方法和手段,确保工作效果;4.工作纪律: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和形象。

第六条劳动保障监察岗位的监督机制包括:1.日常监督: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2.定期考核:对下级部门的工作绩效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估,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3.专项检查:定期组织对重点领域进行专项检查,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七条劳动保障监察岗位的工作要求包括:1.政治素质高:坚决拥护党的领导,忠诚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保障政策;2.业务能力强:熟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扎实的劳动保障监察技能;3.职业道德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合作精神,能够维护公平公正;4.工作态度端正:具有敢于担当的精神,敬业奉献,勇于创新。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制度(4篇)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制度(4篇)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制度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检查委员会”)是负责监督和检查劳动保护工作的机构,其工作制度的健全与否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和全社会的劳动环境改善。

本文将就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制度进行详细探讨。

一、检查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检查委员会由相关部门派员组成,其中包括劳动保护专家、企事业单位代表以及工会代表等。

作为劳动保护领域的专业机构,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1.定期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委员会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检查计划,定期对企事业单位的劳动保护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检查委员会成员应严格按照检查规程进行检查,做到公正、客观、全面,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处理劳动保护投诉检查委员会接受劳动者和企事业单位的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处理。

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和问题,检查委员会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3.开展劳动保护宣传教育为了提高全社会的劳动保护意识和水平,检查委员会应开展劳动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包括组织培训、制作宣传资料、举办宣传活动等。

通过多种形式,向广大劳动者普及劳动保护知识,引导大家树立正确的劳动保护观念。

二、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流程为了确保检查工作的高效开展,检查委员会应制定相应的工作流程,以下为一个典型的工作流程:1.检查计划制定检查委员会应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制定检查计划。

在制定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劳动保护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合理安排检查任务。

2.检查准备检查委员会在实施检查前应进行充分准备,包括收集相关资料、确定检查重点、培训检查人员等。

检查委员会还需与被检查单位进行沟通联系,确认检查时间和任务。

3.现场检查检查委员会按照计划的时间和任务,前往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检查人员应遵守纪律,按照程序进行检查,做到公正、客观、全面。

4.问题发现与处理在现场检查中,如发现相关问题和违法行为,检查人员应及时向被检查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
一、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日常检查、举报专查、专项检查和劳动保障年检,发现违法行为,应依法查处和纠正。

二、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和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劳动保障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开展监察工作。

三、对群众电话举报和来访举报要热情接待,完整记录举报内容;来函举报,及时登记。

并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职责权限和有关规定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四、已确定立案的案件,应按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规程及时调查处理。

五、对违法案件的查处,须在自立案之日起60 个工作日内结案,特别复杂的案件需要延长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作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须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并于10日内报送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七、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已生效的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不当的,有权依法予以纠正
或责令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纠正。

八、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引发的突发事件或重大违法案件,应立即向领导汇报,并配合有关部门迅速介入,及时查处。

劳动保障监察规章制度汇编

劳动保障监察规章制度汇编

劳动保障监察规章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劳动保障监察,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所称劳动保障监察,是指国家机关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等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调解和处理劳动争议,保障劳动者权益的一项行政行为。

第三条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原则是依法监察,公正监察,全面监察,严格监察,注重预防,突出重点,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任务是:(一)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规定;(二)查处违法违规用人单位的行为,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三)协助劳动争议的调解处理,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

第五条国家建立了由劳动保障部门领导的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实行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统一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实行职责明确、分工协作、务实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信息共享,提高监察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八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不断提高监察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加强监察执法队伍建设,推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法治化。

第九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当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劳动保障意识,促进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劳动保障监察的范围和内容第十条劳动保障监察的范围包括用人单位对职工的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和解除,工资、工时、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工福利等劳动条件的保障,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包括:(一)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二)用人单位对职工工资和工时的支付和管理情况;(三)用人单位对职工休息休假和劳动安全卫生的保障情况;(四)用人单位的职工福利待遇的发放和管理情况;(五)其他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点监管内容。

劳动监察统一规章制度

劳动监察统一规章制度

劳动监察统一规章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其监察员。

第三条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应坚持依法行政、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监察员,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监察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

二、监察机构和监察员第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是国家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实施主体,依法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二)熟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三)品行端正,公正廉洁;(四)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七条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接受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三)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依法处理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劳动保障监察员在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用人单位的相关文件、资料;(二)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劳动保障监察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三)询问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劳动者;(四)对违法行为现场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等;(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三、监察程序第九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第十条劳动保障监察员在进行监察执法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执法证件,告知用人单位有关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在进行监察执法时,应当制作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并由用人单位代表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二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制度一、前言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制度是国家为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而实施的一种重要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体系涉及多方面内容,包括劳动法律法规监察,劳动保障政策执法监察,劳动社会保障监察等。

为了保障劳动者权益,加强监督执法,完善管理机制,我国不断完善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制度,使其更加科学、规范和有效。

二、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制度的基本职责1. 依法行使职权,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是否合法用工,是否支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金、安全卫生保障等,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2. 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办理劳动合同等相关手续,规范用工管理。

3. 加强对欠薪、拖欠社会保险金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违法用工许可及用工合同缺失等问题,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 对违法用工、拖欠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行为,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查处。

5. 监督检查劳动保障工作的执行情况,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三、构建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制度的实施机制1. 健全监察管理制度(1)明确监察目标:依法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2)建立科学规范的执法程序,确保监察执法工作的合法、公正和高效。

(3)建立健全的监察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确保监察执法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4)健全监察管理制度评估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加强制度不断完善。

2. 加强监察力量建设(1)完善监察队伍,提高监察人员素质。

(2)建立健全监察人员激励机制,激发监察人员工作积极性。

(3)加强监察人员培训,提高监察执法能力和水平。

3. 健全监察信息化建设(1)加强监察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监察信息共享平台,提高监察工作效率和质量。

(2)健全监察信息系统,确保监察工作数据真实、准确、有效。

(3)推进监察信息共享,形成全方位监察网络。

4. 完善监察协作机制(1)建立健全监察管理协调机制,强化内外部合作,确保监察执法工作的统一性和协同性。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精选12篇)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精选12篇)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精选12篇)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篇1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因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议,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

第五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七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不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一条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顾婴儿方面的困难。

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制度模板

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制度模板

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制度模板一、总则1. 目的:为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合法用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2. 职责:监察机构负责对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察内容与方式1. 监察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用人单位的招聘、用工、劳动合同签订、履行、解除或终止,工资支付、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缴纳等。

2. 监察方式:包括定期检查、专项检查、举报投诉调查、随机抽查等。

四、监察程序1. 检查准备:监察机构应提前通知用人单位检查时间、内容和要求。

2. 现场检查:监察人员应出示有效证件,对用人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好记录。

3. 问题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监察机构应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用人单位限期整改。

五、举报投诉处理1. 举报投诉渠道:监察机构应设立举报投诉电话、邮箱等,方便劳动者和社会公众反映问题。

2. 处理流程:监察机构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及时调查核实,对查实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六、法律责任1.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监察机构应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

2.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新法律法规执行。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内容,确保制度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劳动保障监察规章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规章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规章制度/规章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四条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经过相应的考核或者考试录用。

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第七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注意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劳动保障监察职责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制度范文(3篇)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制度范文(3篇)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劳动者权益,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二条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的职责包括:1. 制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计划,安排检查任务;2. 开展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发现和处理职业安全事故、劳动争议等问题;3. 协调解决劳动保护问题,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4. 提出并推动有关劳动保护政策、法规的制定和修订;5. 开展劳动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6. 协调与相关部门和组织合作,推动劳动保护工作的开展;7.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三条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相关部门或机构人员组成,主任由主管部门指定。

第四条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五章工作流程第五条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按照年度计划开展工作,具体工作流程如下:1. 制定年度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计划;2. 组织组员开展劳动保护监督检查;3. 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保障劳动者权益;4. 汇总工作情况,编制检查报告;5. 提出问题和建议,推动政策和法规的修改;6. 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7.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工作纪律第六条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的成员应遵守工作纪律,执行工作任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职责。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条对于违背工作纪律,不履行职责的成员,应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八条本工作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制度范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劳动保护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工作,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劳动法律制度的落实,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负责执行劳动保护法律制度的机构,依法独立行使监督和检查职权。

第三条委员会的任务是:监督和检查劳动保护法律制度的执行情况,调查和处理劳动保护违法行为,保障劳动者权益。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一、引言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力市场不断扩大,劳动力的权益保护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障工作,我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

本文将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进行详细的介绍。

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义和目标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义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市场的秩序,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

其工作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推动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确保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工时、休假等权益得到保障;2. 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安全卫生、岗位职业危害防护等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3. 加强对劳动争议解决机构的监督,提高劳动纠纷处理效率,为劳动者维权提供支持;4. 加强对用人单位的宣传教育,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推动实施规范用工政策;5. 通过监察工作,预防和打击违法用工行为,减少劳动争议和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产生。

三、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主要内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向劳动者、用人单位普及劳动法律法规的知识,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自觉性。

2.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监管和检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定期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劳动保险、劳动安全卫生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纠正。

3. 劳动争议的解决和调解: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设立劳动争议调解机构,通过调解和协商解决劳动纠纷,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 违法用工行为的查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进行严厉查处,通过处罚和行政处分,形成对违法用工行为的威慑力。

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国家劳动保障监察总局:负责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制定监察政策和规划,对全国范围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管。

劳动监察规章制度及制定

劳动监察规章制度及制定

劳动监察规章制度及制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劳动过程中违法行为的监管,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劳动监察工作,包括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劳动监察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监管、公正执法、服务企业、服务职工、服务社会的原则,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

第四条劳动监察工作应当加强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推动劳动保障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劳动监察工作应当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劳动监察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劳动监察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七条本规章的监督管理机构为劳动监察部门,对劳动监察工作的执行和效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劳动监察工作的组织管理第八条劳动监察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劳动监察工作组织机构,负责劳动监察的组织管理和实施。

第九条劳动监察工作的组织管理应当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领导负责制,健全工作分工协作机制。

第十条劳动监察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劳动监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学习,提高专业技能和监察水平。

第十一条劳动监察工作人员应当履行职业操守,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劳动监察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和数据统计制度,及时掌握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违法情况。

第十三条劳动监察工作应当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建立绩效奖惩制度,激励工作人员积极开展劳动监察工作。

第三章劳动监察工作的执法监察第十四条劳动监察工作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和执法标准,进行执法监察,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劳动监察工作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现场检查和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劳动监察工作应当依法调查取证,依法施行行政处罚,依法挽回损失,推动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劳动法律法规。

第十七条劳动监察工作应当保护劳动者的举报权利,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保密举报人的身份,及时查处举报事项。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机制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机制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机制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机制是政府行政部门为确保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得到正确实施,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而建立的一套监督、检查、处理和预防机制。

在中国,这一工作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组织机构:1.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设立专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

职责与权限:1.对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合同签订履行、社会保险缴纳、职业安全卫生等情况进行监察。

2.有权进入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复制相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必要的材料和说明情况。

3.发现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作出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甚至提请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举报投诉制度:1.设立举报投诉热线和服务平台,鼓励劳动者、工会组织和社会公众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

2.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执法程序:1.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听取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理决定、送达和执行等一系列法定程序,确保公正公开透明。

联合执法与信息共享:1.加强与其他政府部门(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等)的联动配合,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2.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数据交换和案件协查。

宣传教育与预防:1.组织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普及活动,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和劳动者自我保护能力。

2.对企业进行指导和培训,帮助企业建立规范的劳动用工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

年度计划与效果评估:1.制定年度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计划,并定期对监察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不断优化监察方式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通过以上措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机制旨在构建一个完整、高效的监管体系,以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及经济发展。

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制度5篇

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制度5篇

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制度5篇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和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本职工作、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四条、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产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用工自主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企业劳动用工制度第一节、职工招用与培训第五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健康证等合法证件。

第六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应当已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如实填写《面试人员登记表》,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第七条、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失业证或解除和终止合同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

第八条、企业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岗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九条、企业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二节、劳动合同管理第十条、企业招用职工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一条、企业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

第十二条、企业与职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终止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劳动保障监察会议工作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会议工作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会议工作制度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地点和条件下,为了完成一定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任务,举行的一种会议活动。

它是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促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会议的类型和职责1. 会议类型(1)全体监察会议:由全体监察人员参加,主要研究重大事项、部署重要工作、总结工作经验等。

(2)专业监察会议:由专业监察人员参加,主要研究专业性较强的工作事项,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劳动争议处理等。

(3)分支机构监察会议:由分支机构监察人员参加,主要研究本地区、本部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事项。

2. 会议职责(1)研究制定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2)传达贯彻上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3)总结交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4)研究处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5)监督、检查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实施情况。

(6)制定和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和办法。

二、会议的组织和准备1. 会议组织(1)全体监察会议由劳动保障监察局(以下简称“监察局”)局长或者副局长主持。

(2)专业监察会议由专业监察部门负责人主持。

(3)分支机构监察会议由分支机构负责人主持。

2. 会议准备(1)确定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参会人员。

(2)准备会议材料,包括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研究报告等。

(3)确定会议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和会议文件整理。

(4)提前通知参会人员,确保按时参加会议。

三、会议的程序和内容1. 会议程序(1)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介绍会议议程和参会人员。

(2)参会人员围绕会议主题进行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3)会议主持人总结讨论情况,对有关事项作出决定或者部署。

(4)会议结束,宣布会议成果和下一步工作重点。

2. 会议内容(1)研究制定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分工、完成时限等。

(2)传达贯彻上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确保全体监察人员准确理解并执行。

县劳动保障监察规章制度

县劳动保障监察规章制度

县劳动保障监察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县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用人单位合法经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县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是指,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全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保障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和处罚,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县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应当遵循公正、严格、依法的原则,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支持用人单位的正常经营。

第四条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机制,保障相关工作开展顺利。

第五条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监察工作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第二章劳动合同监察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

第七条县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是否签订劳动合同进行监察检查,发现违反劳动法规的,责令用人单位立即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八条用人单位雇佣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劳动者的,应当经过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审批。

第九条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县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有权对此进行监察检查。

第十条县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当建立劳动合同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因劳动合同纠纷引发的劳动争议。

第三章劳动条件监察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工作条件和环境,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组织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和培训,确保劳动者的安全生产。

第十三条县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的劳动条件进行监察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当责令用人单位立即整改。

第十四条县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当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维护因工致残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监察健全工作制度

劳动监察健全工作制度

劳动监察健全工作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的日益复杂化,劳动监察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必须加强劳动监察工作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本文从劳动监察立法、劳动监察机构、劳动监察执法、劳动监察监督和劳动监察保障五个方面提出建议,以期为我国劳动监察工作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提供参考。

一、劳动监察立法1. 完善劳动监察法律法规体系。

建立以《劳动法》为核心,以《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为配套的劳动监察法律法规体系,确保劳动监察工作有法可依。

2. 制定劳动监察具体操作规程。

对劳动监察员的执法程序、执法行为、执法文书等进行明确规定,确保劳动监察执法规范、公正、高效。

3. 加强对劳动监察立法的监督和评估。

定期对劳动监察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其符合实际工作需要,提高劳动监察工作的实效性。

二、劳动监察机构1. 优化劳动监察机构设置。

在现有劳动监察机构的基础上,根据地区经济发展和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合理配置劳动监察资源,确保劳动监察工作全面覆盖。

2. 提高劳动监察人员素质。

加强对劳动监察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业务水平、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确保劳动监察工作的高效运行。

3. 建立劳动监察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有效衔接机制。

加强劳动监察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协调配合,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效能,确保劳动者权益得到及时保障。

三、劳动监察执法1. 加强劳动监察执法力度。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劳动违法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 规范劳动监察执法行为。

明确劳动监察员的执法权限和职责,规范执法程序,保障劳动者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3. 提高劳动监察执法效率。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劳动监察信息平台,实现劳动监察执法信息共享,提高劳动监察执法效率。

四、劳动监察监督1.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

对劳动监察工作进行内部审计和监督,确保劳动监察工作的公正、廉洁。

2. 加强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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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一、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一)基本原则1、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的原则;3、及时、准确、效、保密的原则。

(二)基本要求1、符合法定职责;2、事实清楚、证据确凿;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准确(注:适用规范性文件处罚时,必须先引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再引用规范性文件);4、处罚适当;5、符合法定程序;6、语言规范,坚持文明用语,杜绝忌语。

二、接待和处理举报投诉制度1、值班人员负责举报投诉的接待工作,其他人员协助值班人员做好举报投诉的接待工作。

2、接待的办公室应保持环境整洁。

来访人员应及时予以接待。

3、接受举报投诉和提供劳动保障法律政策咨询时,接待人员应当仪表端庄,听取陈述耐心,解释法律政策清楚准确,做到有报必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

4、接受电话举报,应当如实记录;接待信函举报,应当及时登记;接待口头举报,应当认真笔录,并由举报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接待登记后应及时填写《受理举报投诉登记表》,并与电话举报记录、口头举报笔录或举报信函合并备案。

5、受理举报投诉,应当做到举报投诉人基本情况、被举报投诉人基本情况和被举报投诉人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情况“三清楚”。

举报投诉人拒绝提供自己基本情况,应当注明理由。

6、接待人员受理举报投诉后,应及时进行立案前审查,并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1)经审查,举报投诉内容属于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调整范围,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业务和本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并在法定保护时效范围的,应及时填写《受理举报投诉登记表》,报监察机构负责人批转主办监察员调查处理;(2)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举报投诉,应告知当事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

属于下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范围的,转办至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理;(3)重大紧急事项,值班人员应立即向监察机构负责人汇报。

7、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由主办监察员进一步调查后,按下列情况进行处理:(1)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且用人单位能及时整改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可以简易方式结案;(2)案情复杂或需进一步调查处理的,应予以登记立案,按照《处理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程序规定》处理;(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误报、错报案件,不予处理,撤销案件。

举报投诉人要求告知举报投诉的受理和查处结果的,应当通知该举报投诉人。

8、对举报投诉案件的调查,应以此为线索,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遵守劳动标准、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按照《处理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程序规定》处理。

9、举报投诉案件调查处理结束后,应填写《结案审批表》,报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批后结案。

10、对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按有关规定或参照群众举报有关要求处理。

领导和上级机关及政府信访、市长热线办交办案件应予及时调查处理,并按时上报处理结果。

三、监督检查工作制度1、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应根据职责分工主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人每年不得少于 60户。

2、监督检查应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并向被检查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的目的、内容和要求。

3、监督检查的方式主要是常规检查、重点检查、立案专查和举报检查。

(1)常规检查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2)重点检查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或举报,对违反劳动保障的重点行为和重点单位,实施重点检查;(3)立案专查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认为某一案件需立案调查,应填写立案报批表,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导审批后,立案查处;(4)举报检查,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处理。

4、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情况;签订与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执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遵守国家规定的各项劳动标准情况;劳动规章审查备案情况以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5、监督检查时,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应当根据检查要求认真笔录,收集有关资料,并建立被检查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档案和台帐,做到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情况“三清楚”,并热情主动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保障法律宣传和咨询服务。

6、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督促用人单位整改,情节严重或者问题突出的,应及时登记立案,对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罚。

四、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制度1、凡符合规定的举报或主动检查中发现用人单位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事实的,经立案前审查后应及时登记立案。

2、登记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会同预审时收集的举报及有关材料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查批准。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之日为立案起始时间。

3、立案后,承办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4、承办人员完成调查取证后,应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提交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并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

5、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审议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应按以下规定处理:(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审批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导批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导批准后制作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法律文书;(2)依法不应行政处罚的,应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3)证据不足的,应退回原承办人补充调查,补充调查应自退回之日起十五日结束;经补充调查证据仍然不足的,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4)用人单位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建议有处理权的机关处理;(5)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及时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6、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应从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六十日。

7、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理)决定书应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被处罚单位,送达方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8、被处罚(理)单位在行政处罚(理)决定书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处罚(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登记立案制度1、凡符合立案条件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应当自通过立案前审查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档案管理人员统一登记编号。

案号由年份号和案件顺序号两个部分组成。

2、案件来源包括:①群众举报;②当事人投诉;③主动检查发现;④有关部门移送。

领导和上级机关及政府信访、市长热线办交办案件应专案及时处理。

3、案件登记编号后,承办人员应及时将立案材料报送监察机构负责人,由监察机构负责人指定主办监察员和协办人员,并实行主办监察员办案责任制。

4、主办监察员接受案件后,应在立案登记编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认真阅读立案材料,列出调查提纲连同立案登记表报送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批。

六、调查取证制度1、主办监察员接受立案受理的案件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勘验现场,制作有关笔录,收集并保全证据。

调查取证时,办案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人员身份证明,包括劳动保障监察证和行政执法证。

2、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材料应用墨水笔书写,并注明来源和出处,由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调查中应收集的证据材料包括:①书证;②物证;③当事人陈述;④证人证言;⑤视听资料;⑥鉴定结论;⑦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

以上证据材料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办案人员询问当事人和证明人时,应当个别进行,并告知其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补充;笔录经核对无误的,应当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办案人员也应在笔录上签名。

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办案人员应在笔录上注明。

4、办案人员可以要求或以询问通知书方式要求当事人及证明人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并由材料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由办案人员在材料上注明5、有关证据的其他要求:(1)办案人员收集书证应以原始凭证为主,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应在复制件上标明“ 经确认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2)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用的,应注意查明其取得的合法性,其来源不合法的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3)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构成中的当事人主观过错有明确规定的,应取得足以证明当事人主观过错的有关证据,才能定案。

6、有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查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劳动保障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证据及物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七、审查报批制度1、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主办监察员应当填写案件报批表,重大疑难或复杂案件还应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认定的违法事实和证据、案件性质、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

经调查,主办监察员认为对当事人的行为不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在报批意见中说明不应处罚的事实和理由,并提出撤销案件的建议。

2、案件报批表、调查终结报告和案卷卷宗应由监察机构负责人进行核审,重大复杂案件应提交集体讨论。

讨论时应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的办案原则认真评议,并记录各种意见。

核审和讨论的主要内容包括:(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2)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3)定性是否准确;(4)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准确;(5)处罚是否适当;(6)程序是否合法;(7)文书语法、用词是否规范。

3、监察机构负责人经过案件核审,应提出以下意见:(1)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同意主办监察员意见;(2)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处罚不当的案件,责成主办监察员修改;(3)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责成主办监察员补充调查;(4)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责成主办监察员纠正;(5)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按有关规定移送。

4、经监察机构负责人核审应予以行政处罚(理)的案件,由监察机构负责人在案件报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卷宗一并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导审批。

审批内容和办法参照本制度第2、3条款执行。

一般案件按上述程序办理;疑难、复杂案件由监察机构负责人报分管局领导研究决定;重大案件应上报局领导研究审批。

5、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处案件,可根据不同情况对案件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及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当事人及时整改的,给予警告或口头警告;(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4)证据不足,退回原承办人补充调查,十五日内证据仍然不足的,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5)违法行为给国家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当事人限期缴纳或支付有关费用,并可依法责令加处滞纳金或给予经济补偿和赔偿;(6)调查检查过程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仍在连续之中的,办案部门应首先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送达《限期改正指令书》;也可以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在处罚条款之外写出责令限期改正的内容;(7)违法行为属民事侵权行为或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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