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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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

一、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基本原则

1、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的原则;

3、及时、准确、效、保密的原则。

(二)基本要求

1、符合法定职责;

2、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准确(注:适用规范性文件处罚时,必须先引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再引用规范性文件);

4、处罚适当;

5、符合法定程序;

6、语言规范,坚持文明用语,杜绝忌语。

二、接待和处理举报投诉制度

1、值班人员负责举报投诉的接待工作,其他人员协助值班人员做好举报投诉的接待工作。

2、接待的办公室应保持环境整洁。来访人员应及时予以接待。

3、接受举报投诉和提供劳动保障法律政策咨询时,接待人员应当仪表端庄,听取陈述耐心,解释法律政策清楚准确,做到有报必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

4、接受电话举报,应当如实记录;接待信函举报,应当及时登记;接待口头举报,应当认真笔录,并由举报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接待登记后应及时填写《受理举报投诉登记表》,并与电话举报记录、口头举报笔录或举报信函合并备案。

5、受理举报投诉,应当做到举报投诉人基本情况、被举报投诉人基本情况和被举报投诉人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情况“三清楚”。举报投诉人拒绝提供自己基本情况,应当注明理由。

6、接待人员受理举报投诉后,应及时进行立案前审查,并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经审查,举报投诉内容属于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调整范围,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业务和本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并在法定保护时效范围的,应及时填写《受理举报投诉登记表》,报监察机构负责人批转主办监察员调查处理;

(2)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举报投诉,应告知当事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属于下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范围的,转办至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理;

(3)重大紧急事项,值班人员应立即向监察机构负责人汇报。

7、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由主办监察员进一步调查后,按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且用人单位能及时整改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可以简易方式结案;

(2)案情复杂或需进一步调查处理的,应予以登记立案,按照《处理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程序规定》处理;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误报、错报案件,不予处理,撤销案件。

举报投诉人要求告知举报投诉的受理和查处结果的,应当通知该举报投诉人。

8、对举报投诉案件的调查,应以此为线索,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遵守劳动标准、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按照《处理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程序规定》处理。

9、举报投诉案件调查处理结束后,应填写《结案审批表》,报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批后结案。

10、对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按有关规定或参照群众举报有关要求处理。领导和上级机关及政府信访、市长热线办交办案件应予及时调查处理,并按时上报处理结果。

三、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1、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应根据职责分工主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人每年不得少于 60户。

2、监督检查应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并向被检查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的目的、内容和要求。

3、监督检查的方式主要是常规检查、重点检查、立案专查和举报检查。

(1)常规检查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2)重点检查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或举报,对违反劳动保障的重点行为和重点单位,实施重点检查;

(3)立案专查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认为某一案件需立案调查,应填写立案报批表,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导审批后,立案查处;

(4)举报检查,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处理。

4、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情况;签订与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执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遵守国家规定的各项劳动标准情况;劳动规章审查备案情况以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5、监督检查时,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应当根据检查要求认真笔录,收集有关资料,并建立被检查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档案和台帐,做到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情况“三清楚”,并热情主动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保障法律宣传和咨询服务。

6、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督促用人单位整改,情节严重或者问题突出的,应及时登记立案,对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罚。

四、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制度

1、凡符合规定的举报或主动检查中发现用人单位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事实的,经立案前审查后应及时登记立案。

2、登记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会同预审时收集的举报及有关材料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查批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之日为立案起始时间。

3、立案后,承办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4、承办人员完成调查取证后,应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提交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并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

5、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审议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审批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导批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导批准后制作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法律文书;

(2)依法不应行政处罚的,应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3)证据不足的,应退回原承办人补充调查,补充调查应自退回之日起十五日结束;经补充调查证据仍然不足的,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4)用人单位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建议有处理权的机关处理;

(5)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及时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6、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应从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六十日。

7、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理)决定书应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被处罚单位,送达方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8、被处罚(理)单位在行政处罚(理)决定书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处罚(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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