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车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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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车辆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支队车辆及驾驶人员管理,确保车辆安全行驶,

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结合支队工作实际情况,现

制定本制度。

二、支队车辆服务范围:保证外出办案、公务活动、会议用

车;上级机关及对口部门来宾用车。

三、支队车辆相对固定于有关科室用于办案,遇有特殊情况

由综合科统一调度。

四、车辆实行“登记备案”制度,除外出办案外,工作人员

特殊情况因私事用车,其他部门特殊情况借车,由综合

科登记,支队长批准后方可用车。

五、车辆安全管理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做到车辆牌、

证、保险等齐全有效。

(二)各科室驾驶人员对所驾驶的车辆勤检查、勤保养、勤维护、定期做好二保和换季保养工作,做到车

容整洁,车况良好,不允许带病出车,不准驾驶

检验不合格的车辆。

(三)定期做好车辆安全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报综合科,由综合科通知修理厂及时修理。

(四)做好车辆的安全保卫工作,出车任务完成后,车辆要按规定地点停放并检查车门、窗的安全,无

特殊情况不得在外过夜。

(五)车辆的消防器材、专用工具、备用件由车辆所在科室负责保管并齐全完好。

六、车辆一般检修、保养由车辆所在科室提出,综合科审定,

报支队长批准后组织实施,确保车况良好。外出途中发生车辆故障应先努力排除,若发生车辆重大故障必须进修理厂检修时,经事先向支队长请示汇报,同意后方可实施。

七、车辆发生的所有油耗一律使用对应车辆的加油卡。发生

的修理、检验、材料等费用由车辆使用科室签字报综合科备案,年终由支队长批报。

八、驾驶人员安全管理

(一)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谨慎驾驶,确保

安全。

(二)驾驶人员不得酒后开车,不得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不得超载。

(三)严禁私自出车或出车途中不按规定路线行车。

(四)按规定携带物,保管好所有证件,如有遗失应及时报告,讲明原因,并办理补证手续。

(五)若发生交通事故,无论是何方责任,都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迅速报告当地

交警部门,并协助配合事故处理。同时应立即向

支队长如实报告,严禁伪造、破坏逃离现场。

九、车辆出扬州市需经支队长批准,由综合科开公务派车单

(附表),并凭单按月发放安全行驶补贴30元/次;节假日外出长途行车另发放加班费40元/次。

二○○八年三月

扬州市劳动监察支队

长途用车派车单(存根)编号

请于200 年月日(上午下午)点用苏K00 号车,在接(送)至

综合科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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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劳动监察支队

长途用车派车单编号

请于200 年月日(上午下午)点用苏K00 号车,在接(送)至

综合科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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