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政策问答经典20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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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政策问答,经典20问

一、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是有条件的

问:我所在企业效益较好,职工福利待遇不错,但职工退休后福利就减少许多。许多老职工担心各种福利待遇取消后,生活水平将大幅度下降,家庭生活将产生困难。听其它一些效益比较好的企业工会负责人讲他们建立了企业年金制度,可以提高退休人员的待遇。我们对企业年金的情况不太了解,烦请作一解释。

答:企业年金即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企业在参加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政策和本企业经济状况建立的,旨在提高职工退休后生活水平,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进行重要补充的一种养老保险形式。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本企业职工建立。《劳动法》规定,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企业年金的建立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可以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根据我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水平不可能很高,建立企业年金可满足职工较高养老保障的需求,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凝聚力,稳定职工队伍,密切企业与职工的关系,促进企业的发展。

建立企业年金是有一定实施条件的。它的先决条件是: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能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次是企业具有经济承受能力,企业年金在不允许进成本的情况下,企业能够用自有资金为企业年金供款;企业年金资金允许部分进成本的情况下,进成本的资金不至于影响企业的竞争能力。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不能是亏损企业,不允许拖欠职工工资或欠缴国家税利。企业年金建立和顺利实施的重要条件是:企业民主管理基础比较好,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组织或集体谈判制度健全;企业年金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制定和实施方案必

须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一般要由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或以集体谈判的形式形成。

二、什么是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又称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等政策和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它居于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二层次,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企业年金具有这样几个基本特征:一是由用人单位自愿建立,政府并不承担弥补缺口的责任;二是企业年金只是基本养老保险的一种补充,不能取代基本养老保险;三是企业年金也为参加者退休后提供长期的收入。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依法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了缴费义务;二是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三是已建立了集体协商机制。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又称企业年金计划)。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各类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应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大型企业应报送劳动保障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方案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该方案即行生效。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采用企业年金个人帐户方式进行管理。企业年金个人帐户包括:职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和本人企业年金个人帐户。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帐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帐户中提前提取资金。出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帐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企业年金个人帐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职工升学、参军、

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年金个人帐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

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帐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须确定管理企业年金的受托人,受托人可以是企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也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

三、企业年金缴费部分职工个人是否要纳税?

问:本人有关年金缴费情况不清楚,特来涵请教。请问:企业年金缴费部分职工个人是否要纳税,如果要,应如何缴纳?

答:根据199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13次常委会议通过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59号令)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的规定,企业年金缴费是属于养老保险一个组成部分,按照《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鼓励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金,提倡职工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鉴此,企业年金(补充保险)的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可按照上述规定免征税费,企业缴费部分还可以按照《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七章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在企业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的,准予列入企业成本。”

四、为企业年金管理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有哪些?

问:为企业年金管理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有哪些?

答: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涉及面广、环节多、流程复杂、专业化要求较高,因此受托人为了更好地履行其职责,保障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和有效运作,需要聘请投资顾问公司、信用评估公司、精算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所有这些机构均属于为企业年金管理提供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

五、什么是投资管理人?

问:什么是投资管理人?

答:投资管理人是指接受受托人的委托,根据受托人制定的投资策略和战略资产配置,为企业年金计划受益人的利益,采取资产组合方式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投资管理的专业机构。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业务是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关系到基金财产的保值增值,因此,投资管理人必须由有专业能力的机构担任。为此,专业投资机构须经相应的业务监管机构同意以及劳动保障部批准,取得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人资格。目前可以申请投资管理人资格的专业机构包括基金管理公司、综合类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

六、什么是托管人?

问:什么是托管人?

答: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并根据托管合同安全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提供资金清算、会计核算与估值、投资监督等服务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在基金业发展的初期,由于资产保管、投资运作等职责集于基金管理人一身,出现了多起不良基金管理人侵吞客户资产的恶性事件,严重影响了行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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