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并购重组)新旧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变化探讨

2020年(并购重组)新旧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变化探讨
2020年(并购重组)新旧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变化探讨

(并购重组)新旧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变化探讨

新旧《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变化探讨

债务重组在当前的中国经济改革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对于改善我国企业不合理的资金结构,减轻企业的债务负担有着积极的作用。为了规范企业的债务重组会计核算,财政部曾于1998年6月发布《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后又于2001年1月对其作了较大的修订(以下称为旧准则),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各项改革的深化,考虑到各方面利益及诸多因素后,财政部于今年2月发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以下简称新准则)来代替旧准则。新旧准则有较大的不同,主要表现在债务重组的定义、重组资产的计量属性、债务重组中损益的确认处理方式以及在报表中的披露事项等有所变化。本文拟对新旧准则的变化予以探讨,以加深我们对新准则的理解,以便能够正确地运用于会计实务中。

一、几个重要术语定义的变化

1、“债务重组”定义的变化

旧准则第2条将“债务重组”定义为“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而新准则定义为“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比较这两个定义可以得出至少三点信息。

(1)两者最大的差别就是旧准则认为只要修改了债务条件,不管债权人有没让步都是债务重组;新准则则认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只有债权人让步时,才能定义为债务重组。旧准则的定义没有“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这个前提条件,适用范

围似乎过于宽泛,易于造成不恰当的诱导,只要双方认为需要就可以达成协议进行债务重组,从而改善企业资金结构,使资产负债率达到一个符合自己需要的水平。这肯定有悖于市场中利用制度来规范企业行为的初衷。

(2)新准则的定义符合我国当前实际情况。一般来说,需要进行债务重组的企业就是因为没有能力如约履行偿债义务,如果债权人不作适当的让步,可能会使濒临困境的企业更加雪上加霜,反而不利于我国经济的整体健康运行。这样做肯定会给债权人带来损失,但是比较符合我国实际情况。

(3)旧准则中提到“法院的裁决”,新准则将其改为了“法院的裁定”,一字之差,其实是因为旧准则中错用了法律术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一般作出的是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作出裁决。裁定是指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对有关诉讼程序的事项做出的判定;裁定是解决诉讼中的程序事项,裁定所依据的是程序法,而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及时、恰当地为实现权利和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规则、方式和秩序。很显然债权债务纠纷属于民事案件,应由法院作出裁定不应使用“裁决”。

2、“或有支出”和“或有收益”定义的变化

旧准则在第2条分别给出了“或有支出”和“或有收益”的定义,但在新准则中把这两个术语改为了“或有应付金额”(第七条有定义)和“或有应收金额”(第十二条有定义)。术语名称虽经更改,但概念却无实质性变化。另外,新准则在第七条增加了一项内容:“修改后的债务条款如涉及或有应付金额,且该或有应付金额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

有事项》中有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该或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这样规定在会计实务中更具有可操作性。

这些重要术语定义的变化充分体现了新会计准则对经济业务属性的适应性,准确把握了债务重组的实质,符合会计认定的要求,为会计核算提供了理论依据。

二、入账价值在计量属性上的变化

1、旧准则中按账面价值入账

在旧债务重组准则中希望回避“公允价值”,按账面价值入账:“以非现金资产/债务转资本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股权的入账价值”。但是又在第10条提出“如果涉及多项非现金资产,债权人应按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占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在第13条也提到了“公允价值”。可见,旧准则想极力回避“公允价值”但仍躲不开它,这有些矛盾。

2、新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

新准则弥补了这一点,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从而保持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有用性。笔者认为是基于以下考虑的:第一,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和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会计准则中比较侧重于公允价值的应用,以体现会计信息的相关性。近几年来,我国企业在国外的投融资活动愈来愈多,而且国际上广为提倡“国际会计协调化”,为了同国际经济活动规则和会计规则接轨,我国在制订会计规范时也应该向国际准则看齐。第二,在我国,市场经济已有很大的发展,生产要素市场和资本市场也不断发展和完善,比如房地产交易市

场在很多城市都很活跃,为资产评估中市场价格的取得提供了充分的资料;同时,我国证券市场的公众投资者经过十几年的磨练已趋于理性化,股票的市价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的价值,这样资产或股票的公允价值就可以取得。因此在新准则中引入“公允价值”就符合现实需要。

事实上,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具有很多优点,它能合理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更有效反映收入和费用的配比,尤其在通货膨胀情况下有利于企业实物资本保全等,如仅仅因为公允价值不易取得而放弃采用这一重要计量属性,将不利于我国上市公司和资本市场的发展。

三、债务重组中损益处理方法的变化

1、重组收益确认的变化

旧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并且,债权人一方亦不能确认重组收益。应该说,这一规定体现了财政部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可靠性、减少会计寻租行为的决心,并且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公平规则,少数企业将无法借债务重组达到操纵损益,欺骗利益相关人的目的。新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这就明确肯定了债务重组利得可以计入当期损益(对债务人来说一般为营业外收入),企业或公司可以因此而获巨额利润。这样,对一些本来无力还债的上市公司而言,新的债务重组准则意味着,一旦

债权人让步,债务被全部或者部分豁免,上市公司获得的利益将直接计入当期收益进入利润表,可能极大地提升其每股收益的水平。

2、重组损失处理方法的变化

对于债权人在债务重组中所受的损失,旧准则认为债务重组属于企业偶发的经济事项,债权人因此而发生的损失,属于与其日常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损失,应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下单独设置“债务重组损失”明细科目加以核算。新旧准则在表述上有些差异,新准则要求“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股份的公允价值/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这里有两个变化:一是将旧准则中“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改为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二是明确规定已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即对债权人而言,应先确认为坏账损失而后是非常损失,因为坏账损失是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一个风险因素。虽然说法有变化,但在实际账务处理中无较大差异。

损益处理的变化反映了国家对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良性发展的重视,虽然某些企业可以利用准则确认利得提高利润,但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推进,“一股独大”不会继续维持,法人治理结构以及关联交易等相关规则也逐步健全,利用债务重组粉饰报表将不能长久。

四、披露要求的变化

不管是新旧准则都要求债务人在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以下信息:(1)债务重组方式。(2)将债务转为资本所导致的股本(或者实收资本)增加额。(3)或有应付金额/或有支出。不

同的是新准则增加了两项披露要求:(1)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总额。(2)债务重组中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务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

新准则关于债权人在附注中披露的信息也增加了一项披露要求:“债务重组中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权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权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新准则与旧准则相比,更加符合国际惯例,也更适合我国当前实际情况,但是我们也要看到不足之处,在会计信息相关性和可靠性不能兼顾的情况下,优先考虑相关性可能会降低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程度,误导中小投资者。希望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和有关法法律规的健全,新准则真正成为规范会计核算工作的有效制度。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债务重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 本准则中的债务重组涉及的债权和债务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 第三条债务重组一般包括下列方式,或下列一种以上方式的组合: (一)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 (二)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 (三)除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以外,采用调整债务本金、改变债务利息、变更还款期限等方式修改债权和债务的其他条款,形成重组债权和重组债务。 第四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债务重组,但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债务重组中涉及的债权、重组债权、债务、重组

债务和其他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和列报,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二)通过债务重组形成企业合并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三)债权人或债务人中的一方直接或间接对另一方持股且以股东身份进行债务重组的,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债务重组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债务重组的交易实质是债权人或债务人进行了权益性分配或接受了权益性投入的,适用权益性交易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第二章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第五条以资产清偿债务或者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当在相关资产符合其定义和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 第六条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时,应当按照下列原则以成本计量: 存货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使该资产达到当前位置和状态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金、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成本。 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投资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

cas收入精选概述及新旧对比致同研究之企业会计准则系列二十

《CAS 14——收入(2017)》概述及新旧对比——致同研究之企业会计准则系列(二十)2017年7月5日,财政部正式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的通知》(财会〔2017〕22号)(新CAS 14)。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新CAS 14保持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客户合同收入》的趋同,改革了现有的收入确认模型,明确收入确认的核心原则是“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强调企业确认收入的方式应当反映其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模式,确认金额应当反映企业因交付该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金额。基于该核心原则,新CAS 14设定了统一的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模型,即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致同将就新CAS 14发布系列解读文章,包括变化概述及新旧对比、五步法模型的应用、合同成本、列报与披露、特定交易的难点解析,及对房地产、建筑施工、零售、电商、网络游戏、软件、电信及制造行业的影响。

一、新CAS 14适用范围 新CAS 14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不包括:合并五项准则和金融工具准则规范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权利和义务,以及租赁准则、保险合同准则规范的租赁合同、保险合同。 另外,企业以存货换取客户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按照新CAS 14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但没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确认收入。其他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新旧准则的主要变化如下,详细对比内容请阅读原文: 二、新CAS 14核心变化与要求 新CAS 14对收入确认的核心原则是“控制权转移”(即在企业将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的时点或过程中以其预计有权获得的金额予以确认),并采用“五步法”模型确认收入。(一)新CAS 14的核心变化 1、收入确认的模式与理念新CAS14第四条规定,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对于如何认定企业在某一时段内转移对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新CAS 14第11条给出了3个条件,满足其中任何1个条件,即可认定控制在某一时段内转移,从而在某一时段内确认收入:(1)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2)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3)企

2019会计准则最新变化解读报告

2019会计准则最新变化解读报告 会计准则最新变化解读报告

前言 2 0 1 7 年 3 月3 1 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 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 3 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 4 号——套期会计》等三项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作为全球财经教育领导者,高顿预计,财政部将相继对收入准则、政府补助准则等进行重大修订。结合目前情况,《企业会计准则第1 4 号——收入(修订)(征求意见稿)》、《企业会计准则第1 6 号——政府补助(修订)(征求意见稿)》均已出台多时,鉴于收入准则也将对绝大多数企业产生深远影响,高顿研究院基于对金融工具准则的深入研究,结合对收入、政府补助、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等准则的征求意见稿的理解,权威发布《 2 0 1 7 会计准则最新变化解读报告》! 报告汇总解读最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收入准则征求意见稿、政府补助准则修订意见稿、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修订意见稿,结合案例研究分析四大类准则变化点及在企业实际操作中的应用。 (注意:收入、政府补助、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准则内容,具体应以最终文件为准。 )

目录 第一部分最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解读 .............................................................................................. 1 .1 修订背景 (4) 1 .2 修订的主要内容 (4) 1 .3 金融资产分类原则 (6) 1 .3 .1 金融资产分类标准................................................................................................ 1 .3 . 2 金融资产的“三分类” ........................................................................................... 1 .3 .3 金融资产分类示例................................................................................................. 1 .4 金融负债的最新变化...................................................................................................................... 1 1 1 .5 嵌入衍生工具的简化处理............................................................................................................. 1 1 1 .6 金融工具减值—以“预期损失模型”替代“已发生损失模型”.................................... 1 2 1 .7 金融资产转移—金融资产转移判断原则及会计处理进一步明确.................................... 1 8 1 .8 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联系更紧密 ........................................................................ 1 9 1 .9 新准则执行时间............................................................................................................................... 2 1 第二部分收入准则征求意见稿解读.................................................................................................. 2 .1 修订背景.............................................................................................................................................. 2 2 2 .2 修订的主要内容 ................................................................................................................................ 2 3 2 . 3 适用范围.............................................................................................................................................. 2 3 2 .4 收入确认“新模型” ....................................................................................................................... 2 4 2 .4 .1 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2 .4 . 3 确定交易价格....................................................................................................... 2 .4 .4 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单独的履约义务 ........................................................................... 2 9 2 .4 .5 在主体履行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3 0 2 .5 细化特殊交易的会计处理 .......................................................................................................... 3 1 2 .6 预计实施时间 ................................................................................................................................. 3 1 2 .7 预计对不同行业产生的影响...................................................................................................... 3 1 第三部分政府补助准则修订意见稿解读 ............................................................................................. 3 .1 准则修订的背景............................................................................................................................... 3 2 3 .2 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3 2 第四部分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准则修订意见稿解读.......................................................................... 3 4 4 .1 准则修订的背景............................................................................................................................... 3 4 4 .2 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3 4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2019版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2019版 2020年4月 目录 一、总体要求① (2) 二、关于债务重组的定义和方式 (3) (一)债务重组的定义 (3) (二)债务重组的方式 (5) 三、关于适用范围 (7) 四、关于债权和债务的终止确认 (9) (一)以资产清偿债务或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 (9) (二)修改其他条款 (10) (三)组合方式 (10) 五、关于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11) (一)以资产清偿债务或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 (11) (二)修改其他条款 (13) (三)组合方式 (14) 六、关于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15) (一)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 (15) (二)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 (16) (三)修改其他条款 (16) (四)组合方式 (17) 七、相关示例 (17) 八、关于债务重组的相关披露 (27) 九、关于新旧准则的衔接规定 (28) 附录二《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修订说明 (28) 一、本准则的修订背景 (28) 二、本准则的修订过程 (30) 三、关于本准则的主要变化 (31) 四、关于本准则的适用范围 (32) 五、关于债务重组的定义 (32) 六、关于债权人受让资产的初始计量 (33) 七、关于债务重组相关损益 (33) 八、关于多项资产清偿债务的处置损益 (34) 1/ 34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2019版 一、总体要求① ①本应用指南适用于执行财政部2017年修订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企业,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以下简称本准则)规范了债务重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本准则明确了债务重组的定义,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债务重组涉及的债权和债务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债务重组方式主要包括采用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修改其他条款方式,以及上述一种以上方式的组合。 本准则规定,债务重组采用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或者采用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且导致债权人将债权转为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的,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非金融资产应当以成本计量。债务重组采用债务人以多项资产清偿债务或者组合方式的,债权人应当首先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确认和计量受让的金融资产和重组债权,然后按照受让各项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比例,对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扣除受让金融资产和重组债权确认金额后的净额进行分配,并以此为基础分别确定各项资 2/ 34

(完整word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新旧对比).docx

企业会计准则第15 号 -建造合同(旧)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 -收入(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 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 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 准则。 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 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 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 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本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 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 资产使用权收入。 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 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 入。 第三条长期股权投资、建造合 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 同等形成的收入,适用其他相关会 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收入(新)新旧差异 第一章总则 无差异 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无差异 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 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新准则不再划分收入类型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 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明确合同和客户的定义同,但下列各项除外: (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 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 号——金 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 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 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 号——合营安排》 规范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权利和义务,分别 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 号——金融资产转 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会计》、《企

新会计准则的变化及趋势

浅议新会计准则的变化及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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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新会计准则的变化及趋势 [摘要]:中国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是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为前提,以满足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和企业管理层等有关方面对会计信息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了会计行为和会计工作秩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为目的。中国作为目前世界上吸引国外投资最多的国家,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己呈现出日益加速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经济的发展实际上也迫切需要一个全球公认的、又易于操作的会计准则。这样就需要对我国的会计准则进行国际协调。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变化;国际协调; 2006 年2 月,国家财政部颁布了新会计准则,成为“我国会计史上新的里程碑”。中国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是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为前提,以满足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和企业管理层等有关方面对会计信息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了会计行为和会计工作秩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为目的。基本目标是建立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并与国际准则趋同,涵盖企业各项经济业务并可独立实施的会计准则体系,并为改进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提供了有益借鉴。中国作为目前世界上吸引国外投资最多的国家,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己呈现出日益加速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经济的发展实际上也迫切需要一个全球公认的、又易于操作的会计准则。这样就需要对我国的会计准则进行国际协调。 一、同现行会计准则相比,新会计准则的重要变化 1、计量基础有了比较大的变化 在会计基本原则和会计要素的计量这两个方面,新基本准则出现了较大变化。新基本准则中的会计基本原则,继续保留了重要性原则、谨慎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等,也强调了可比性、一致性、明晰性等原则。将“权责发生制”作为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础而不再作为一般原则,将“实际成本计价”原则作为会计计量属性而不再作为一般原则,同时取消了“配比原则”和“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由于公允价值的应用,计量成为此次准则修改中的一大亮点。总体上说,新的原则体系,是对原来基本准则中有关基本原则的变更、补充和完善,从而进一步强调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 2、取消了发出存货成本计算的“后进先出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解释 为了便于本准则的应用和操作,现就以下问题作出解释:(1)债务重组的基本特征;(2)用以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3)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4)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涉及的或有应付(或者应收)金额。 一、债务重组的基本特征 本准则第二条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是指因债务人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经营陷入困境或者其他方面的原因等,导致其无法或者没有能力按原定条件偿还债务的情况。 “债权人作出让步”,是指债权人同意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现在或者将来以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金额或者价值偿还债务。“债权人作出让步”的情形主要包括:债权人减免债务人部分债务本金或者利息、降低债务人应付债务的利率等。 在认定债务重组时,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综合考虑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否在自愿基础上达成重组协议、是否有法院作出裁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否相互独立、是否构成关联方关系或者关联方关系是否对债务重组产生实质影响等情形加以判断。

二、用以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 债务重组采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计量: (一)非现金资产属于企业持有的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资产,且该金融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以金融资产的市价作为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 (二)非现金资产属于金融资产但该金融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的估值技术等合理的方法确定其公允价值。 (三)非现金资产属于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且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以其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该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但与其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以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为基础作适当调整后,确定其公允价值;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仍不能确定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应当根据交易双方自愿进行的、公允的资产交易金额为依据确定其公允价值,交易双方协议的价格不公允的除外。 三、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 (一)债务人的处理 对于债务人而言,发生债务重组时,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超过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所转股份的公允价值、或者重组后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 抵债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

(整理)会计准则年变化.

2010版与2008版的主要变化 2010版与2008版的主要变化如下[1]: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1、同一控制企业合并下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如果被合并方存在合并财务报表,则应当以合并日被合并方合并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为基础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以前实务上一般也是照此办法操作的,新版只是对此正式予以明确,所以预计该条对实务操作的影响不大。) 2、非同一控制企业合并下企业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之和。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此条明确了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中相关直接交易费用的处理,即在母公司个别报表上也采用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第一条所列的合并报表层面相同的处理原则,即予以费用化。自《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发布以来,相关部门对这一问题的观点有过多次反复,现在的最终意见与我们在本所“2010年度会计准则最新发展培训班”上介绍的观点不一致。待取得纸质原书后,我们将对照原书中的表述修改本所报告模板中的相关会计政策表述。) 3、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发生变化,但被投资单位仍然是投资单位的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时的处理:

(1)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减少——投资单位应当继续采用权益法核算剩余投资,并按处置投资的比例将以前在其他综合收益(资本公积)中确认的利得或损失结转至当期损益。 (2)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增加 ①投资单位应当按照新的持股比例对投资继续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②在新增投资日,如果新增投资成本大于按新增持股比例计算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如果新增投资成本小于按新增持股比例计算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应按该差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和营业外收入。 ③在新增投资日,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新增投资时的原账面价值与按增资后持股比例扣除新增持股比例后的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和资本公积。 (上述③为新明确的要求。需关注。) 4、披露 (1)投资者应单独披露其在联营企业的终止经营中所占的份额; (2)长期股权投资构成合营时,合营者应当披露与其在合营中的权益有关的下列承诺的总额,披露时应与其他承诺分开列示: ①与合营者在合营中的权益有关的资本承诺,以及在与其他合营者共同发生的资本承诺中其所占的份额; ②合营者在合营本身的资本承诺中所占的份额。 (上述是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的投资》第38段和《国际会计准则第31号——合营中的权益》第55段新增的披露要求。)

2019年年新会计准则与旧版内容的不同比较.

一、《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一)仍然称为基本准则,所有企业均须执行,未按照国际惯例使用“财务会计概念框架”(CF)一词。 (二)明确了会计目标。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从理论上讲,我国的会计目标兼具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但是,我国会计目标显然将受托责任观放在第一位,强调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与国际上普遍强调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有一定差别。 (三)删除了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而代之以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包括可靠性、相关性、清晰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等八个方面。 (四)权责发生制融合在基本假定中,历史成本体现在会计要素计量部分。 (五)会计要素定义遵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但收入与费用的定义部分地引入了资产负债观,这主要是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编制财务报表的框架》的相关条款。 (六)引入利得和损失两个概念。同时,对于利得和损失又区分为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在理论上,前一种利得和损失实质上尚未实现,后一种利得和损失已经实现。

(七)首次规范会计计量属性。规定了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五种计量属性,而且强调企业在会计计量时,一般应采用历史成本。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中规定,财务报表的计量属性包括历史成本、现行成本、可变现价值和现值。 (八)取消了会计记账须用中文以及划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的要求。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一)符合条件的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这一规定体现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中,即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扩大到某些存货项目,也就是那些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够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如造船厂的船舶)。因为象大型船舶这样的存货,造船厂仅靠自有资金根本完不成,必须借助于银行借款,而企业取得的银行借款又分不清专门借款与非专门借款,原准则规定只允许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规定不够合理。 (二)取消了后进先出法。一是因为改进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取消了后进先出法;二是因为后进先出法不能反映存货流转的真实情况。 (三)取消了移动加权平均法。因为移动加权平均法实质上是加权平均法的一种形式,国际会计准则也没有移动加权平均法。 (四)明确了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进行摊销。 三、《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方案-《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解析 '[关键词] 债务重组;公允价值;差异;损益 [摘要] 国际趋同,是 全球化的客观要求。为使会计信息能够更加准确、客观的反映各种复杂的现实经济业务,为我国参与国际经济竞争构建统一会计信息平台。2006年 部对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了修订。本文对新修订的“债务重组”准则的重点、难点、新旧准则的差异及衔接问题进行了解析,并探讨了执行新准则将对企业财务状况产生的影响。 1998年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2001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将非现金资产抵债的计价基础由公允价值改为账面价值,并不再确认债务重组损益。从而避免了对公允价值的滥用,抑制了一部分利润操纵行为。但是这种“一刀切”的规定有悖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与国际会计准则难以协调。在充分考虑到经济 变化以及修订前准则实施情况的基础上,2006年财政部对准则进行了第二次修订,并更名为《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一、新准则重点、难点解析 (一)债务重组涵义的理解 新准则将债务重组界定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做出了让步的事项。”说明我国具体准则的范围限定在对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时债权人做出了让步的债务重组。突出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前提和债权人最终让步的业务实质。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①债务人没有发生财务困难时发生的债务重组的会计核算,其实质属于捐赠,使用其他准则;②企业破产清算时发生的债务重组,属于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不属于债务重组准则涉及的范围,其会计处理由相关的会计规范予以规定。在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时,情况比较复杂,其债务重组无论是否属于持续经营,本准则也不予涉及。③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所进行的债务重组,如果债权人没有让步,而是采取以物抵债或诉讼方式解决,没有直接发生权益或损益变更,不涉及会计的确认和披露,也不必进行会计处理。只有在让步的情况下才是新准则规定的债务重组,适用债务重组具体准则。 (二)正确确定债务重组日 债务重组日即为债务重组完成日,即债务人履行协议或法院裁定,将相关资产 给债权人、将债务转为资本或修改后的偿债条件开始执行的日期。债务重组可能发生在债务到期前、到期日或到期后。对于以资产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重组日为资产已经到达债权人手里或已经交付债权人使用,并办理了有关债务解除手续的日期。 (三)债务重组损益与企业日常活动损益的核算。 债务重组损益应于债务重组日确认和计量。因其与其日常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应在“营业外损益”账户进行核算。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分清债务重组利得和转让资产损益的界限。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帐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转让资产损益。转让非现金资产时涉及相关税费的,在计算转让资产损益时,还要区别相关税费的不同性质,考虑其是否计入转让资产损益。债务人核算转让资产损益时一般不需要单独设置帐户进行核算。如:债务人以存货清偿债务的,把转让的存货作为销售处理,转让资产损益为销售收入与其成本及相关减值准备之间的差额;债务人以固定资产清偿债务的,把转让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处理,转让资产损益作为固定资产清理收入与清理支出之间的差额,如为收益,在“营业外损益”账户下的“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明细账户核算;如为损失,在“营业外损益”账户下的“处

最新对新旧会计准则的比较和分析

对新旧会计准则的比 较和分析

对新旧会计准则的比较和分析 (作者:___________单位: 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___) 摘要:财政部在2006年2月15日颁布了新的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将在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中首先执行,本文主要从概括的角度总结出新会计准则与现行会计准则的六个重要变化,并结合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对六个重要变化从理论进行阐述。文中把现行准则称为旧准则。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理解分析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同时发布新的39项会计准则和48项审计准则,标志着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体系即将建立。但是,新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不等于相同。在关联方交易及其交易的披露、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部分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上,新会计准则保持了”中国特色”。

会计准则体系包括1项基本会计准则、38项具体会计准则以及相关应用指南,强化了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决策有用会计信息的新理念,实现了与国际惯例的趋同,首次构建了比较完整的有机统一体系,并为改进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提供了有益借鉴,实现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建设新的跨越和突破。对现行的1997年至2001年期间颁布的16项具体会计准则,也进行了全面的梳理、调整和修订。新会计准则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执行,其他企业鼓励执行。因为新准则首先在上市公司中执行,所以本文中举例均以上市公司例。 同现行会计准则相比,新会计准则的重要变化体现在6个方面 第一个变化:公允价值计量重新得到认可和运用 在新基本准则中历史成本不再作为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 ,其他基本原则如:重要性原则、谨慎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可比性、一致性、明晰性等原则得到保留,这就为公允价值原则的运用打开了绿灯。

(财务会计)新会计准则的变化最全版

(财务会计)新会计准则的 变化

新会计准则变化要点 目录 ?第1号——存货 ?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第4号――固定资产 ?第6号——无形资产 ?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第8号——资产减值 ?第9号——职工薪酬 ?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第11号——股份支付 ?第12号——债务重组 ?第13号——或有事项 ?第14号——收入 ?第15号——建造合同 ?第16号——政府补助 ?第18号——所得税 ?第20号——企业合且 ?第22号——金融工具 ?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第34号——每股收益 ?第36号——关联方披露 ?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第1号――存货》准则变化要点 1、取消了后进先出法。规定存货的成本结转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 2、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扩大到某些存货项目。如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够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能够资本化。 3、特殊方法取得的存货成本有不同规定。如企业合且、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

组等取得的存货有新规定。 《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变化要点 (壹)范围及分类发生变化 范围:新准则只包括长期股权投资 分类:交易性证券投资 可供出售证券 贷款和应收款 持有至到期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独立为本准则) (二)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发生了变化 1、同壹控制下的企业合且中,合且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且对价的,应当在合且日按照取得被合且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和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且方以发行股票作为合且对价的,应当在合且日按照取得被合且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股票面值总额作为股本,初始投资成本和股份面值之差,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非同壹控制下的企业合且及其他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 ?均以支付的对价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二)成本法和权益法的应用范围发生变化 ?1、成本法适用范围: (1)无共同控制、也无重大影响的投资企业; (2)实施控制的企业 确认时考虑潜在表决权因素。 ?2、权益法适用范围: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指 南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指南 一、债务重组准则的修订背景 在市场经济竞争激烈的情况下,一些企业可能因经营管理不善,或受外部各种因素的不利影响,致使盈利能力下降或经营发生亏损,资金周转不快,出现暂时资金紧缺,难以按期偿还债务。在此情况下,虽然按我国法律,债权人有权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但在债务人主管部门申请整顿且经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了和解协议时,破产程序应予中止。此外,即使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也可能因为相关的过程持续很长,费时费力,结果还可能难以保证债权人的债权能如数收回。于是,就有了另外一种解决债务纠纷的方法,即债务重组,包括减少债务本金、债务利息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这种形式的债务重组,属于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作出让步的债务重组。除此之外,实务中还有其他形式的债务重组,即债权人未作出让步的债务重组。比

如,债务人以等于或高于债务账面价值的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 对于债权人作出让步的债务重组,财政部曾于1998年发布《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进行规范。该项准则自实施以来,对于规范企业债务重组交易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执行过程中也发现一些问题。比如,《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引入了公允价值,允许债务人将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并在利润中反映。但是,由于我国目前的生产资料市场、产权市场尚在建立健全之中,相关的公允价值难以真正地显现出“公允”,从而有可能影响因债务重组而产生的“利润”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基于此种情况,财政部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作了修订。修订后的准则,仍称《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下称“债务重组准则”)。债务

对新旧会计准则的比较和分析

内容摘要:摘要:财政部在2006年2月15日颁布了新的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将在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中首先执行,本文主要从概括的角度总结出新会计准则与现行会计准则的六个重要变化,并结合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对六个重要变化从理论进行阐述。文中把现行准则称为旧准则。 摘要:财政部在2006年2月15日颁布了新的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将在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中首先执行,本文主要从概括的角度总结出新会计准则与现行会计准则的六个重要变化,并结合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对六个重要变化从理论进行阐述。文中把现行准则称为旧准则。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理解分析 会计准则体系包括1项基本会计准则、38项具体会计准则以及相关应用指南,强化了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决策有用会计信息的新理念,实现了与国际惯例的趋同,首次构建了比较完整的有机统一体系,并为改进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提供了有益借鉴,实现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建设新的跨越和突破。对现行的1997年至2001年期间颁布的16项具体会计准则,也进行了全面的梳理、调整和修订。新会计准则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执行,其他企业鼓励执行。因为新准则首先在上市公司中执行,所以本文中举例均以上市公司例。 同现行会计准则相比,新会计准则的重要变化体现在6个方面 第一个变化:公允价值计量重新得到认可和运用 在新基本准则中历史成本不再作为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其他基本原则如:重要性原则、谨慎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可比性、一致性、明晰性等原则得到保留,这就为公允价值原则的运用打开了绿灯。 美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比较侧重公允价值的应用,以体现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此次准则体系中主要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等方面采用了公允价值。总体上说,新会计准则体系对公允价值的运用还是比较谨慎的。在我国市场经济规则还未完全建立的情况下公允价值很难取得,如何做到真正的公平?关键看评估机构如何评估。公允价值的运用是否能带来会计准则制定者所期望的政策效果,是非常值得我们关注的。 1、公允价值与债务重组 1998年到2001年,债务重组利得可以计入当期损益。也就是说,企业可以通过债务重组获得利润,但是,2001年开始实施的会计准则,将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公司资本公积,不能产生利润。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规定了可能产生损益的债务重组四种情况:第一,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

2004新会计准则的变化

新会计准则变化要点 目录 ?第1号——存货 ?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第4号――固定资产 ?第6号——无形资产 ?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第8号——资产减值 ?第9号——职工薪酬 ?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第11号——股份支付 ?第12号——债务重组 ?第13号——或有事项 ?第14号——收入 ?第15号——建造合同 ?第16号——政府补助 ?第18号——所得税 ?第20号——企业合并 ?第22号——金融工具 ?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第34号——每股收益 ?第36号——关联方披露 ?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第1号――存货》准则变化要点 1、取消了后进先出法。规定存货的成本结转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 2、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扩大到某些存货项目。如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够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可以资本化。 3、特殊方法取得的存货成本有不同规定。如企业合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取得的存货有新规定。 《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变化要点 (一)范围及分类发生变化 范围:新准则只包括长期股权投资 分类:交易性证券投资 可供出售证券 贷款和应收款 持有至到期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独立为本准则)

(二)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发生了变化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以发行股票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股票面值总额作为股本,初始投资成本与股份面值之差,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及其他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 ?均以支付的对价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二)成本法和权益法的应用范围发生变化 ?1、成本法适用范围: (1)无共同控制、也无重大影响的投资企业; (2)实施控制的企业 确认时考虑潜在表决权因素。 ?2、权益法适用范围: 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股权投资。 (三)投资差额处理变化 ?原准则将初始入账成本大于拥有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部分计入“股权投资差额”;以后分期摊销。 ?新准则因初始计量的变化,不再出现股权投资差额。 (五)权益法下,投资收益的计量变化 (六)减值规定变化 减值计提后不得转回 《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变化要点 (新准则) ?1、概念: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2、两种计量及核算要点 ?(1)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可折旧和摊销及计提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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