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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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及其完善

浅析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及其完善

浅析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及其完善[摘要]《继承法》是我国民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而继承权丧失制度是继承法中一个很重要的制度体系,是“任何人不得于其不法行为中获利原则”的具体体现。

但是我国继承法对继承权丧失制度的立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是于1985年颁布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在解决实际案件时存在很大的问题。

文章通过对继承权丧失制度的系统论述,在借鉴国外对继承权丧失制度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务操作,以立法的方式提出完善我国内地继承权丧失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继承权丧失制度;继承权;继承法;立法建议一、继承权丧失制度的概述(一)继承权丧失制度的含义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与之相对应的则是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权丧失制度是民法的“诚信原则”和“任何人都不得从其不法行为中获利原则”的具体体现。

是继承权人对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权人以及有效遗嘱的不法或者不道德行为的私法惩罚。

广义的继承权丧失除了继承权被依法剥夺的情形外还包括其他并不能由继承人自己意志所能决定的情形而导致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况。

狭义的继承权丧失则仅仅指继承权的剥夺,是指法律规定的事由发生时,继承人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被剥夺继承权,由法院宣告取消其继承权或自动的被丧失继承权两种。

本文所说的继承权丧失制度是狭义概念。

(二)继承权丧失制度的意义继承权丧失制度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重要制度,维护着家庭亲属之间的情感与道德关系,并起着惩恶扬善,指引和教育人们善良地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作用。

它具体的立法意义如下:第一,维护社会良好的道德人伦和和谐的家庭秩序。

无论谁对被继承人有不当行为,或对其他当事人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等造成危害,或妨碍了其他权利人的权利,不仅为道德所不容,法律更会加以适当的制裁,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的良好道德伦理和和谐的家庭秩序。

第二,使遗产继承维持一个良好的秩序。

如果继承人继承份额的增加是得因于自己的不法行为,那么不仅违背了遗产分配的公平公正原则,而且还会受到法律的强制性制裁。

浅论新形势下我国法定继承的问题

浅论新形势下我国法定继承的问题

浅论新形势下我国法定继承的问题作者:卢乘风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6期摘要:继承法的修订主要参考我国的具体国情,以及与民法典的所属补充关系。

然而随着社会环境和财产结构的日益复杂化,在遗产的继承分配中往往缺乏可靠的依据,不免造成一些争议和纠纷。

首先,笔者针对目前社会环境的若干变化,分析继承法在当前表现出的缺陷。

在此基础上结合实践经验提出了继承法完善的意见,希望给修订工作提供一些启发和借鉴。

关键词:新形势;继承法;缺陷;修订我国现行的继承法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我国的经济体制以及财产的种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当前的继承法就显得不完善。

由此可见,对当前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已十分迫切。

一、新形势下继承法完善的意义实际上我国继承法出台时民法总则尚未制定,因此其中的内容则更多是依据民法草案来起草。

而当前《民法总则》已经全面实行,继承法的内容就必须要考虑到体系化的原则。

比如,在现行的继承法中对于诉讼时效并无具体说明,而民法总则中却有明文规定。

亦或者此前国内没有专门的涉外民事适用法,因此在继承法中就强调了涉外继承的相关权利任定。

而目前既已有《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出台,则应该在继承法中删除相关的部分。

现行继承法的出台是基于改革开放初期的社会现实,当时国内市场经济还处在起步阶段,因此在私人财产极度匮乏的情况下对继承法的要求就较低。

而经过多年来的发展,我国公民的私有财产情况与家庭成员结构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这些新的变化都给继承法的执行提出了巨大的挑战。

二、目前继承法存在的不足(一)继承人范围窄目前继承法主要依据直系血缘关系来认定,而至亲关系的继承也更加令人信服。

在该法律制定施行初期,国内的家庭结构受到传统农业思想与大跃进其实政策鼓动的影响,内部成员往往较多。

通常而言,能够确保私人财产的合理继承,继承人范围的问题则被相对忽视。

而到了当代,随着独生子女家庭增多部分条文就出现了缺陷甚至完全不适用。

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Legal Sys t em A nd So c;ot V 麓曩震黧要霪霆曩弱翼霪要纛20l o年-9月(下)i舂{;I’占缸金泷幽泷戳盈函避甾警滋避己里!望.!!!竺!::苎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的现状及完善侯伟莉摘要继承权丧失制度是我国继承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对于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亲属之问的伦理道德,维护和睦的家庭关系,良好的社会秩序,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我国关于继承权丧失制度的立法友司法解释均制定于1985年,由于当时立法条件和技术的局限,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化和原则化,实务中操作性不强.本文将结合我国实际,论述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的现状并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议.关键词当然丧失相对丧失代位继承中图分类号:I)923文献标识码:A一、我国立法的现状(一)继承权丧失的事由我国《大陆地区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根据《继承法》第7条和《执行<继承法>的意见》第1l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须具备两个要件:第一,主观上有杀害铍继承人的故意,不论其基于什么动机。

如果只是有伤害的故意或只具有过失,则不具备主观要件。

第二,客观上实施了剥夺被继承人生命的行为,不论其行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也不论结果是既遂还是未遂。

世界各国和地区的立法中基本都将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作为丧失继承权的首要法定事由。

但与我国立法不同的是,有相当一部分国家和地区都将“被判处刑罚”作为该项事由的附加条件。

笔者认为我国立法应该借鉴此项规定,增加该附加条件。

从而也可以解决我国学术界和理论界一直以来对于有关具体问题的争议。

例如j“未成年人杀害被继承人的,是否应当被剥夺继承权?”这一问题就可以通过附加“被判处刑罚”这一条件来解决。

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法 定继 承相 对 应 的继 承 方式 。它 是指 继 承 人依 照 质 要件 和 形式 要 件 、遗 嘱 的效 力 等具 体 问 题作 了 被 继承 人 生前 设 立 的合 法有 效 的遗 嘱继 承 被 继 承 补 充性 规 定 ,这 是 目前 为 止我 国最 重要 的有关 继
人 遗产 的继 承 方 式 。在 遗 嘱继 承 中 ,继 承 人 的范 承法 比较 系统 的司法 解释 。长期 以来 , 最高 人 民法 围 、继 承 人对 遗 产 的应 继份 额 均 由被 继 承 人 生前 院还 发 布 了大 量 的 有关 继 承 问题 的批 复 。这些 司 所 立 的遗 嘱来 确定 ,被 继承 人 可 以指 定 由法定 继 法解 释 规定 了一 些有 关遗 嘱继 承 的 内容 。此外 , 我 承 人 的 一 人 或数 人 继 承 其 财 产 的一 部 分 或 全 部 ,
南通 大 学 学报 ・ 会 科 学版 社 第2 7卷 第 1期
双 月 刊 2 1 0 1年 1月 出 版
我 国 遗 嘱 继 承 制 度 的 不 足 与 完 善
吴 国 平
( 建 江 夏 学 院 ,福 建 福 州 3 0 0 ) 福 5 1 8

要 : 国现 行 《 承 法 》 于 立 法 之 初 的 局 限性 , 致 在 遗 嘱 继 承 制 度 设 计 上 存 在 许 多缺 陷 与 不 足 。 我 继 由 导
遗 嘱 (et n) 被继 承 人 生前 在 法 律允 许 执 行 < T s me t是 a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继 承 法 > 干 问 题 的 意见 》 若 的范 围 内 按 照法 定方 式 对 其 死 后 遗 产 所 作 的 处 ( 以下 简 称《 继承 法 若 干意 见 》 第 3 ) 5条 至 4 3条 中

《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适用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遗产继承问题日益凸显。

遗产管理人制度作为解决遗产继承问题的重要手段,其适用情况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家庭和谐。

本文旨在研究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的适用问题,分析其现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以期为完善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提供参考。

二、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概述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指由专门的人员或机构负责管理被继承人的遗产,保障遗产的合理分配和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主要依据《继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旨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的适用现状目前,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已取得一定成效。

然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善,导致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和权利不明确,难以有效发挥其作用;另一方面,由于社会信任度不高,导致遗产继承过程中存在诸多纠纷和矛盾。

四、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一)法律法规不完善当前,我国关于遗产管理人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导致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和权利不明确,难以有效发挥其作用。

此外,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不够,使得一些不法分子钻法律空子,侵害继承人合法权益。

(二)社会信任度不高由于历史原因和社会环境的影响,我国社会信任度普遍不高,导致遗产继承过程中存在诸多纠纷和矛盾。

这使得遗产管理人在执行职务时面临较大的困难和挑战,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专业人员匮乏当前,我国从事遗产管理的人员数量相对较少,且专业素质参差不齐。

这导致在处理遗产继承问题时,缺乏足够的专业人员来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五、完善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对策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应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和权利,提高其法律地位和执行力。

同时,应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认识和信任度。

(二)提高社会信任度应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社会信任度。

继承制度评价报告模板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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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制度评价报告摘要:继承制度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关乎国计民生,具有深厚的历史底蕴和文化传统。

本文旨在对我国继承制度进行评价,分析其优点与不足,并提出完善建议。

一、引言继承制度是财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公民的财产权益。

我国继承制度以《继承法》为核心,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等几种形式。

随着社会的发展,继承制度在保障公民遗产权益、维护家庭和谐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国继承制度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继承制度的优点1. 公平原则:我国继承制度坚持公平原则,确保遗产在法定继承人之间平均分配。

这一原则有利于维护家庭内部的公平正义,减少遗产纠纷。

2. 保护弱势群体:在法定继承中,我国继承制度充分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权益。

例如,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保障孤儿的继承份额等。

这些规定有利于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

3. 尊重遗嘱自由:我国继承制度允许公民通过遗嘱自由处分遗产,尊重个人意愿。

这有利于保障公民的财产权益,满足个性化传承需求。

4. 明确继承顺序:我国继承制度明确了继承顺序,有利于规范继承过程,减少纠纷。

三、继承制度的不足与改进建议1. 继承份额分配不均:在法定继承中,遗产往往在继承人之间平均分配,但实际操作中,可能导致遗产分配不均。

建议对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进行适当调整,兼顾公平与效率。

2. 遗嘱继承程序复杂:目前,遗嘱继承的程序较为复杂,公民在立遗嘱过程中容易产生纠纷。

建议简化遗嘱继承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3. 遗产管理机制不完善:在遗产继承过程中,遗产管理机制尚不完善,容易导致遗产的流失和损害。

建议建立健全遗产管理机制,加强对遗产的保护。

4. 继承诉讼成本高:继承诉讼程序繁琐,诉讼成本较高,给继承人带来较大负担。

建议简化诉讼程序,降低诉讼成本。

5. 缺乏生前赡养义务的约束:在继承制度中,缺乏对生前赡养义务的约束,可能导致部分继承人忽视对被继承人的赡养。

我国遗嘱继承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及其完善

我国遗嘱继承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及其完善

理论前沿zhigong falv tiandi-228-2017 年第 5 期职工法律天地 我国遗嘱继承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及其完善任 瑜(032000 介休市公证处 山西 介休)摘 要:我国《继承法》立法年代久远,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其存在的局限性也逐渐显现出来。

分析我国遗嘱继承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及其完善具有现实意义,文章从遗嘱的主体、遗嘱内容和遗嘱执行人等几个方面来对我国遗嘱继承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遗嘱;继承主体;完善我国的《继承法》是在1985年通过并生效实施的,由于受到当时社会条件和立法技术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这部法律已不能满足如今继承纠纷的需要,需要进一步修改与完善。

一、我国继承法对遗嘱继承的相关制度规定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对自己的合法财产所做的处分决定,于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

我国现行《继承法》一共分为5章37条。

虽然立法的年代久远,但是在法律制度和内容上还是较为完善,因为《继承法》在这5章37条中包括了继承法规定的基本要件,其中有对主体和效力的规定,也有撤销、变更、执行的规定。

与此同时,198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继承法若干意见》,其中部分法条是比较体系化和运用比较多的司法解释。

这些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在调整继承关系中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一)遗嘱继承主体方面从我国现行的《继承法》来看,我国对于遗嘱人的遗嘱能力做了一定程度上的区分。

其做出的关于遗嘱人能力的规定同我国的立法精神是完全一致的。

但是由于当时立法条件的落后以及认识的不足,关于继承法的规定仍然有一些不足:一是对聋、哑、盲人等存在生理缺陷的人的遗嘱能力的问题;二是在宣告撤销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前的遗嘱效力。

(二)遗嘱形式方面我国《继承法》第17条规定了遗嘱的形式,遗嘱的形式分为几种,其中包括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和口头遗嘱。

然而,虽然我国法律对遗嘱形式作了较为严格的规定,但国家经济、社会的不断变化发展,使得《继承法》对于有关遗嘱形式规定的条文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等诸多缺陷一一暴露,致使造成在实际操作中出现各种问题。

我国《继承法》的修改及完善研究

我国《继承法》的修改及完善研究

我国《继承法》的修改及完善研究摘要:我国《继承法》自颁布至今没有得到有效的修改和完善,虽然《民法典》对其进行了一定补充,但整体幅度较小。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继承法》面临的问题不断增多,因此必须要对其进行适当的修改和完善。

本文主要对《继承法》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对策,以实现对《继承法》的修改及完善,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和价值。

关键词:《继承法》;修改;问题;对策1 引言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为切实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在1985年颁布了《继承法》,在当时的经济社会环境下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时期,《继承法》在近四十年没有得到系统性的修改和完善,其存在的不足和亟需修改的内容不断增多。

我国《民法典》第1136条、第1137条、第1142条都对继承法进行了拓展,但范围和力度明显不足。

随着我国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升,公民私有财产在种类、数量上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同时我国公民借助法律来保护私人财产的意识不断增强,民生问题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这都表明《继承法》的修改和完善刻不容缓。

同时我国《继承法》的修改也具有一定的可行性,通过必要的修改和完善可以更好地发挥《继承法》的重要作用。

2 我国《继承法》存在的不足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公民个人需求变化相比,我国现行《继承法》在遗产范围、法定继承人解释以及遗嘱形式和效力等方面的规定存在明显的滞后性,难以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和司法实务。

具体来说,我国《继承法》存在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遗产范围明显较小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公民财产类型和数量不断增多,加之科学技术的推动,出现了很多现行法律体系中没有涵盖的财产种类,比如宅基地使用权、有价证券、虚拟财产、股份等。

其中,宅基地使用权最为典型,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公民没有宅基地的继承权,但这与“地随房走”的原则是相互背离的,比如某一公民在宅基地上建造了房屋,根据《继承法》该公民可以继承房屋,但却无法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继承,因此在实际的司法实务中存在纠纷。

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2010年9月第3期(总第4s期)垂峡珐争C r os s st ra i t L ega l Sci enc eSep.2010N o.3(Sum N O.45)r一”獬卵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僦一一一垆一咿”“。

””一”‘叫”螂!£’编者按自1985年《继承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家庭关系和亲属关系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g i:面对中国社会之巨大变迁,仅有37个条文之现行《继承法》是否需要尽快修法应对,如何加以修改§}完善,是众多法律人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为此,本刊委托福建江夏学院昊国平教授担任主持人,{ }邀请李燕教授、张影教授共同研讨《继承法》之相关问题,以期对我国继承法律制度的修改完善有l i所助益。

《&麓嘏觎焉妊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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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舢:删j;商岛。

《缸矗地h.越幺刊‘泌÷%∞叠聚焦我国《继承法》的修订与完善吴国平(福建江夏学院,福建福州350108)主持人的话当人类进入21世纪之后,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我国各项立法进程也随之加快,最引人注目的莫过于法典化民法的起草。

2000年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重要的民事法律。

包括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2007年的《物权法》、2009年的《侵权责任法瓣200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并公布了《民法典(草案)》,并将其列入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

可以说,这些法律的颁布催生了我国的私法时代,而制定《民法典》更是中国法律人坚持不懈的梦想与追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中除总则编外,还包括了物权法、合同法、人格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和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合计九编。

从理论上说,我国《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的先后颁布,已经将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向前推进了一大步。

【《继承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完善研究》6800字(论文)】

【《继承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完善研究》6800字(论文)】

我国继承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完善目录一、我国2012年继承法修正草案建议稿中合理的地方 (1)(一)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1)(二)法定继承人顺序的修改 (2)(三)规定遗产酌分请求权 (2)(四)保留胎儿应继份额 (3)二、我国现行继承法出现的问题 (3)(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过窄 (3)(二)对丧偶儿媳女婿列为继承人存在不合理 (4)(三)法定遗嘱形式与遗产范围过窄 (5)(四)后位继承在继承法中的漏洞 (6)二、完善我国继承法的建议 (6)(一)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6)(二)修正对丧偶儿媳女婿继承权的保护 (7)(三)扩大遗嘱范围及遗嘱的形势 (7)IZy、-Ms8♦♦♦♦♦♦♦♦♦♦♦♦♦♦♦♦♦♦♦♦♦♦♦♦♦♦♦♦♦♦♦♦♦♦♦♦♦♦♦♦♦♦♦♦♦♦♦♦♦♦♦♦♦♦♦♦♦♦♦9一、我国2012年继承法修正草案建议稿中合理的地方(一)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随着国际化进程的加快,中国公民与其他国家的交往、两岸四地的商业交往和民间交往日益频繁。

因此,在涉外婚姻问题上,更为复杂多变的问题涉及到继承法,而确定第三继承人范围的基准可以确定较好的血缘距离。

因此,继承法应规定第四亲属范围内的其他血统或未成年血型为财产的法定继承人。

未来,以香港、澳门和台湾为首的外国和地区之间的婚姻将变得普遍。

有了这些,海外问题和地区间的继承将成为普遍现象。

根据《继承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的内容,规定了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以及婚生子女的继承权。

因此,我们可以理解,在我国的继承法中,法定继承人除配偶外,还包括近亲属。

他们只限于第二代亲属。

继承人的范围是否超过了第二代亲属的范围?也许吧。

第三代子孙有代位求偿权。

血缘关系较差的亲属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仅限于家庭成员。

考虑到日新月异的新形势,这一规定影响了其他继承人必须继承的股份的取得,缺乏公正性和科学性。

因此,应根据法律和条约的规定,及时调整继承法的相应内容,保护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谈谈现行继承制度的缺陷及完善问题探讨研究报告

谈谈现行继承制度的缺陷及完善问题探讨研究报告

谈谈现行继承制度的缺陷及完善问题作者X波谈谈现行继承制度的缺陷及完善问题继承是一个古老的而常新的话题,自人类社会有了剩余财产以后,继承作为一种制度就与人们的社会、经济、家庭生活息息相关。

继承作为取得财产的重要方式,历来为人们所重视,继承法律制度在民法的众多法律制度中,也具有其独特的作用,因此,继承法律制度历来同样为统治阶级所重视。

我国继承法颁布于上个世纪的八五年,当时,个体经济开始萌芽,私营经济尚不被承认,经济体制改革刚刚开始起步。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在经济生活中私有财产不仅数量极少,而且基本上仅限于生活资料,因此人们往往对于继承遗产显得不够重视。

这样的历史背景决定了1985年继承法的经济条件、思想观念、理论准备、制度构建。

自1985年至今,我国的经济情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1993年11月14日,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正式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奋斗目标;1997年9月12日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又进一步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

”“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

”;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XX国宪法》(修正案)第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这些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护公民合法收入,鼓励、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宪法、法律和政策,使一部分公民的个人财产不仅在数量上迅速增长,而且在性质上从单纯的生活资料改变为以生产资料为主。

同时,国家完善分配结构和分配方式,保护合法收入,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先富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和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从而使得绝大部分公民的合法财产达到了一定的数量。

相应的,由于财产的增加,成分的构成日趋复杂,人们将更加重视继承问题。

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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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继承权丧失制度 的现状及完善
侯 伟 莉
摘 要 继承权 丧 失制 度是我 国继承 制度 中的重要组 成部 分, 该制 度对 于保 障继承人 的合 法权益 , 维护 亲属之 间的伦 理道 德, 维护和 睦 的家庭 关 系, 良好 的社 会秩序 , 建和谐社 会具有 重要 作用 。我 国关 于继承权 丧 失制 度 的立法及 司法解释 均 构


( ) 一 继承权 丧 失的事 由 我 国《 陆地区 继承法》 7 大 第 条规 定: 继 承人有 下列 行为之 “

的, 丧失继 承权: 一) ( 故意 杀害被 继承人的 :二 ) ( 为争夺遗 产而
杀害 其他继 承人 的: 三 ) ( 遗弃 被继 承人的 , 或者 虐待被继 承人情 节严重 的; 四) ( 伪造 、 篡改或 销毁遗 嘱情节严 重 的。 ”
可 以解 决我 国学术 界和理 论界 一直 以来对于有 关 具体 问题 的 争 议 。 如: 未成 年人杀害 被继承人 的, 例 “ 是否应 当被 剥夺继承 权 ?”
这 一问题 就可 以通 过附 』】被判 处刑 年人 可划分 为三 种类型 : 一是未满 l 周岁 的: O 二是 已满
制定 于 18 年 , 9 5 由于 当时立法条 件和技 术的局 限, 国继承权 丧 失制度 的规定 过 于简单化 和原则化 , 我 实务 中操作 性 不强。
本文将 结合我 国 实际 , 述我 国继承 权丧 失制度 的现状 并提 出完善 立法 的建议 。 论 关键 词 当然 丧失 中图分类 号 : 9 3 D 2

论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论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了。 完善我 国的遗 嘱继承制度 能够更好 的平衡继 承人 与被 继承 人 以及相关利 害关 系人之 间的利益 , 使法 律定纷止争 的社会 功
用, 但这种 限制作用非 常有 限。我国继承法对遗 嘱 自由限制过于 原则 的立法规定 , 在 司法实践 中难 免出现难 于操作的情况 . 而且
在“ 宜粗不宜细 ” 的立法思想 的主导 下 , 给 了法 官过多 的 自由裁
这条规定只是明确了遗嘱执行人的产生方式即可以由遗嘱人指定不仅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地位和资格不明确而且对于具体如何操作例如遗嘱执行人的权利职责和遗嘱执行人解除执行程序等也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继承法若干意见中对此也只字未提
高校论 坛
投资与创 业 2 0 1 3 . 1
论我 国遗嘱继承制 度 的不足 与完善
能得到最大程 度地发 挥 。遗 嘱继承制度所 涉 问题 广泛 。 本 文仅 就一 些重要 问题加 以论述 , 以期 对于将来 《 继承法 》 的修订有所
裨益 。


我 国 现 行 法 中遗 嘱继 承 制 度 的 立法 不 足
( 一) 遗 嘱 形 式及 效 力不 尽 合 理
1 . 遗嘱 的设立程序和形式标准没有规定
的由特定 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的遗产份额 。虽然 我国《 继承 法》 中
规定 了“ 必要 的遗产 份额 ” 。 对 遗嘱 自由也能起 到一定 的限制作
法律规定 主要是我 国的《 继 承法 》 以及 有关 司法 解释 , 这些 法律
法规在制定 之初具有较 高的社会引 导价值 。但是 , 1 9 8 5年制定 的《 继承 法》 在如今 社会 生活 发生 巨大转 变 的背景 下显 然 已经 体现 出相 当的滞后 性 ,难 以适应 新时期 调整 继 承关 系的需 要

《继承法》的作用与不足

《继承法》的作用与不足

《继承法》的作用与不足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继承法,是指调整因自然人死亡而发生的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规范的是因自然人死亡而产生的财产移转关系。

我国现行的继承法,是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至今已二十八年。

这二十七年我国社会、经济、文化,包括人们的理念与追求都发生了巨大改变,也就是当时的立法背景和理念与当前的立法北京和理念都有了很大区别,继承法在许多的方面已显现出诸多不适应,显示出很多的不足之处,因此需要加以修改完善。

面对人口老龄化、独生子女家庭增加、社会贫富差距太大等现实问题。

《继承法》需要修正,不仅自身的规范体系应协调一致,还要与我国法律体系相统一,更要与我国当代社会现实相对应。

从1985年制定《继承法》到2013年,我国社会已经历经了巨大的社会类型转型。

在经济体制方面,从计划经济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生活的方式发生了根本变革。

人口控制的方面,计划生育的政策从无到有,并且已经显示出了明显的社会效果。

在信息传递方面,网络时代的到来,改变了传统的生活与交往方式。

人们的财产总量、财富观念、生存环境、道德伦理等都跟随时代的进步而发生了变化。

《继承法》的修改应该回应时代变迁所带来的问题。

对《继承法》修改中的政策选择有重要影响的大问题有:我国当前社会巨大的贫富差距、独生子女家庭占主体的社会背景、我国人口老龄化的现实、现行体制与立法的关系。

《继承法》需要修改,一些基础性理论的变革,将会引起继承制度间的结构关系间的调整,进而决定了具体法律规范如何设置以及规范之间的协调方式。

立法的目的应需调整。

现行《继承法》的立法目的,已不能准确反映《继承法》对继承关系进行法律调整所要达到的立法目的,需要修改。

首先,遗产承受权利人并不仅是继承权人。

受遗赠人、继承人、遗产酌分请求权人、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都应是遗产继承的参加者,其权益都需要得到保护。

论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论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论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我国的法定继承制度是指在法律上规定了继承人的身份和继承份额,确保了合法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虽然我国的法定继承制度已经相对完善,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与发展。

首先,我国的法定继承制度在亲属继承权的保护上仍有一些不足。

我国的法定继承制度主要侧重于继承人的继承份额的确定,而对继承人的继承权则没有明确的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对亲属继承权的明确规定和保护措施,导致一些亲属继承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因此,在完善我国的法定继承制度时,应进一步强调加强亲属继承权的保护,确保亲属继承人能够合法享有继承权。

其次,我国的法定继承制度在异议处理上还存在一些问题。

在现行法定继承制度中,对于继承人身份的确认主要依赖于公证机关或者法院的裁定,如果出现继承人身份的异议,就需要通过亲属间的协商或者诉讼来解决。

这一过程可能存在一定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容易产生争议和纠纷。

因此,在完善我国的法定继承制度时,应设立专门的继承争议解决机构,为继承人提供快捷、低成本的异议处理渠道,保证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我国的法定继承制度在继承份额的确定上还需进一步细化。

目前,我国的法定继承制度主要以逐代继承和同等继承为主要方式,即按照一定的比例为继承人确定继承份额。

然而,在实践中,有些情况下继承人之间的继承关系可能比较复杂,单纯的逐代继承和同等继承无法完全适应实际情况。

因此,在完善我国的法定继承制度时,应根据继承人之间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继承份额的确定方法,确保继承人的继承权益能够得到合理保障。

最后,我国的法定继承制度在公平性上还需进一步改进。

目前,我国的法定继承制度主要侧重于确保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但对于继承人的义务则没有明确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一些继承人往往只享受继承权益而不承担相应的义务,导致不公平的现象出现。

因此,在完善我国的法定继承制度时,应对继承人的义务进行明确规定,确保继承人在享受继承权益的同时能够承担相应的义务,继承制度才能更加公平合理。

论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完善吴国平【摘要】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制度,内容简单且不够全面。

《继承法》应以我国《民法典》的制订为历史契机进行修订和补充,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增加法定继承顺序,强化配偶继承权的法律保护,完善代位继承制度等,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定继承制度,并为《民法典》的制订打好基础。

%The contents on statutory succession provisioned by "Law of Success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re simple and not comprehensively covered,which calls for further collation and supplement in line with "Civil Code".The provisions about enlarging the scale of legal successors,adding legal inheritance order,reinforcing the protection of spouse's right to inheritance and improving the subrogation system,etc.should be included into the legal system of succession in China and pave the way to the establishment of "Civil Code".【期刊名称】《盐城师范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1(000)006【总页数】9页(P6-14)【关键词】《继承法》;法定继承;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作者】吴国平【作者单位】福建江夏学院教务处,福建福州35010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3.99我国《继承法》颁布于1985年,它总结了我国长期以来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经验,从我国当时的国情出发,规定了我国法定继承制度,满足了当时乃至相当长一段时期调整继承关系的需要。

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遗嘱继承是指遗嘱人在生前,在法定继承人之外自行指定继承人以及分配财产的行为。

我国遗嘱继承制度是建立在国家法律的基础上的,因此在社会秩序、财产安全、公共利益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但是目前我国遗嘱继承制度还存在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不足:1. 相关法律不完备:我国的遗嘱继承制度尚未立法明确,目前只是根据《继承法》中有关的规定(第七十条、七十四条、八十一条)执行,这使得遗嘱继承制度缺乏规范性和权威性。

此外,相关衍生法律的制定和修订也比较滞后,难以适应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变化。

2. 遗嘱的效力问题:目前遗嘱在我国的效力还存在一些争议,尤其是涉及到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等方面。

由于我国的法律制度和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影响,遗嘱的效力问题往往引起家庭争端,导致大量法律纠纷。

3. 遗嘱执行问题:执行遗嘱的人往往是利益相关的其它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容易发生为了争夺遗产而引起的呈诉、打官司以及诈骗的情况。

此外,由于遗嘱的规定较为灵活,容易与相关法规产生冲突,导致执行遗嘱的困难。

二、完善:1. 加强立法建设:应立即通过相关的法律规范,明确遗嘱继承的相关内容和规范,对于遗嘱的执行程序、效力和真实性等方面作出详细说明。

完善遗嘱继承法则,制定专门的遗嘱继承法,从而使遗嘱继承制度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

2. 建立遗嘱登记系统:建立完善的遗嘱登记系统,要求所有的遗嘱必须经过登记方可生效。

这将有助于增加遗嘱的审核和真实性,并有效遏制可能存在的非法爬阳遗嘱的现象。

3. 建立遗产管理机构:在执行遗嘱的时候,可以成立遗产管理机构,这样管理机构便能对于遗产的程序进行审核,确认,然后进行遗嘱的执行,规范家庭继承,防止在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

遗产管理机构的成立也可以弱化家族内部的权力斗争,最终实现遗嘱的公正公平执行。

4. 加强宣传和教育:加强对遗嘱继承制度相关法律和相关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全民的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使公民了解和尊重遗嘱继承制度,减少遗嘱纠纷和家庭矛盾,维护社会和谐与公平正义。

关于家产的分配法律规定(3篇)

关于家产的分配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家产分配,作为家庭关系中的重要环节,关乎家庭成员的切身利益。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家产分配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现行家产分配法律规定,分析其特点和不足,并提出完善建议。

二、我国现行家产分配法律规定1.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我国调整家产分配关系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三种继承方式,明确了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

(1)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遗产。

根据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其中,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2)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遗产。

遗嘱应当符合法定形式,如口头遗嘱、书面遗嘱等。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3)遗赠:遗赠是指被继承人在生前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

遗赠人与受赠人之间应当签订遗赠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

2.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1)分割原则: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合法的原则。

(2)分割方式: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可以采取实物分割、折价分割、补偿分割等方式。

3.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股东在公司设立、运营过程中,可以依法转让其股权。

股权转让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家产分配法律规定的特点1.原则性:我国家产分配法律规定具有原则性,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指导。

2.灵活性:家产分配法律规定既规定了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等基本继承方式,又允许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公平性:家产分配法律规定旨在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实现财产分配的公平。

四、家产分配法律规定的不足1.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现行家产分配法律规定在具体操作中存在一定难度,容易导致争议。

法定继承无法公证(2篇)

法定继承无法公证(2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继承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关系,涉及到财产的转移和继承人的权益。

法定继承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由法定继承人按照一定顺序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制度。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法定继承往往面临无法公证的问题。

本文将分析法定继承无法公证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法定继承无法公证的原因1. 法定继承人身份认定困难在法定继承中,继承人身份的认定是关键。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继承人身份认定存在一定困难。

如:(1)被继承人亲属关系复杂,难以确定继承人身份;(2)被继承人生前未留下遗嘱,导致继承人身份无法明确;(3)被继承人去世后,部分继承人下落不明,难以联系。

2. 财产状况不清在法定继承中,财产状况的查明是必要的。

然而,由于以下原因,财产状况难以查明:(1)被继承人去世前未进行财产登记,导致财产状况不明;(2)被继承人去世后,部分财产下落不明,难以找到;(3)被继承人家庭成员之间财产纠纷,导致财产状况难以确定。

3. 继承纠纷在法定继承过程中,继承人之间可能因财产分配等问题产生纠纷。

以下原因可能导致继承纠纷:(1)继承人之间对遗产分配方案存在分歧;(2)部分继承人恶意侵占遗产,损害其他继承人权益;(3)继承人之间存在其他纠纷,如赡养、抚养纠纷等。

4. 公证机关要求严格在实际操作中,公证机关对法定继承公证的要求较为严格。

以下原因可能导致无法公证:(1)继承人身份认定困难;(2)财产状况不清;(3)继承纠纷未得到妥善解决。

三、对策与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1)明确法定继承人身份认定标准,简化认定程序;(2)完善财产登记制度,确保财产状况清晰;(3)加强对继承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降低继承纠纷发生的可能性。

2. 提高公证机关工作效率(1)简化公证程序,缩短公证时间;(2)加强公证人员培训,提高业务水平;(3)建立健全公证纠纷解决机制,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3. 加强社会宣传与教育(1)普及继承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公众法律意识;(2)倡导家庭和谐,减少因继承纠纷导致的家庭矛盾;(3)鼓励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关爱,共同维护家庭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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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建议我国《继承法》制定出台二十多年,其关于法定继承制度的部分规定已经不太适应新的时代发展要求。

下面由学术堂为大家整理出一篇题目为&ldquo;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建议&rdquo;的继承法论文,供大家参考。

原标题:浅析我国《继承法》中的法定继承制度摘要:我国《继承法》制定出台二十多年,其关于法定继承制度的部分规定已经不太适应新的时代发展要求。

从溥仪继承案件入手,比较德国、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定继承制度,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应将我国的法定继承范围扩大为配偶、父母、直系卑血亲、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第四代直系或旁系血亲。

继承顺序为:第一顺序为父母、直系卑亲属;第二顺序为祖父母、外祖父、兄弟姐妹;第三顺序为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伯父、叔父、姨母、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四亲等之内的其他直系或旁系血亲。

配偶的继承顺位采用浮动继承制度。

关键词:法定继承;继承范围;继承顺序一、从溥仪案看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不足我国《继承法》颁布、实施于1985年,仅有37个条文,在将近三十年的时间里一直没有修改。

法定继承制度是《继承法》关于遗产继承的重要制度。

所谓&ldquo;法定继承&rdquo;,是指公民死亡时,其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近亲属按照法律的规定,依法取得死者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1]法定继承往往适用于无遗嘱或者遗嘱失效的情形。

与西方国家重视在婚姻家庭中提前制定遗嘱分配财产不同,长久以来,我国并无立遗嘱的传统,大部分的继承还是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对于解决我国的继承纠纷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我国是在改革开放初期,在计划经济的背景下制定《继承法》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已不再像三十年前那样简单,法定继承的一些规定已经不太适应社会经济的变化。

2007年9月,群众出版社向法院提出关于认定《我的前半生》一书为无主财产的申请引起了社会各界对法定继承制度的热烈探讨。

《我的前半生》是末代皇帝溥仪的自传,于1964年由群众出版社正式出版,之后再版40余次,国内总发行量近187万册。

1967年溥仪去世后,其妻李淑贤成为财产继承人;1997年李淑贤去世,没有立遗嘱,也没有法定继承人。

2007年9月25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此刊登公告:&ldquo;本院受理群众出版社申请认定溥仪所着《我的前半生》在其继承人李淑贤去世后为无主财产一案,依法对上述财产发出认领公告,自公告起1年中,如果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rdquo;此时,溥仪胞弟浦任当即表示,要在公告规定的一年内进行认领。

[2]根据我国《着作权法》第19条规定,着作权属于公民;公民死亡后,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公民的着作权属于遗产范围。

同时,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我国法定继承的顺序为: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时候,第二顺位继承人不得继承。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溥仪妻子李淑贤是第一顺位继承人,排除了浦任继承遗产的可能性。

浦任之妻李淑贤去世后,由于浦任不在李淑贤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李淑贤去世后的财产无人继承,属于无主财产,应当收归国有。

在溥仪还有其他至亲存在的情况下,强行将他的财产收归国有,显然有违公平正义。

公民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在私有财产日益得到尊重和保护的今天,不应该轻易将个人财产收归国有。

将遗产收归国有,应当是在尊重被继承人意愿的前提下,在穷尽一切继承方式仍没有适格继承人的情况下,最后不得已处置遗产的方式。

而我国《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仅限于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狭窄的继承人范围不利于将遗产根据被继承人的意愿在其相关亲属中进行分配,容易造成私人财产的流失。

法律是一定历史时期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等各方面影响的结果。

法的规范性要求法律约束制定之后的行为,这就要求法律具有前瞻性。

但是,立法者的预测能力是有限的,加上社会物质条件的制约,法律不可避免地具有滞后性。

我国《继承法》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近三十年后的今天,部分规定已经明显显现出滞后性,在法定继承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二、不同国家和地区关于法定继承制度的规定法定继承制度主要包括继承人范围和继承顺序两大方面的规定。

法定继承具有法定性和强行性,不仅继承人范围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顺序、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以及遗产分配原则也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且不能改变法律规定的继承人参加继承的先后顺序。

法定继承制度最能体现一个国家的伦理亲缘观念。

各个国家和地区关于法定继承制度的规定也不尽相同。

(一)关于继承人范围《德国民法典》第1924条至第1932条规定,无遗嘱继承人包括配偶继承人和血亲继承人。

血亲继承人包括晚辈直系血亲、曾祖父母及晚辈直系血亲、比曾祖父母辈分更远的祖先及晚辈直系血亲,即几乎包括与死者有血亲关系的一切生存的人。

美国《统一遗嘱检验法典》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晚辈直系血亲、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而无遗嘱继承人主要包括血亲继承人和配偶继承人。

我国台湾地区在地缘和伦理观念上跟大陆地区比较接近,但是又长期受到西方不同法律体系的影响。

台湾地区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也比较宽泛,包括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配偶。

相较于我国大陆地区法定继承范围仅限于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同国家及地区对法定继承制度都规定了较为宽泛的继承范围。

其中以德国的继承人范围最为宽泛。

德国法对无遗嘱继承时血亲继承人的范围采取无限制主义,对直系血亲继承人的范围无亲等限制,对旁系血亲继承人的范围也无亲等限制。

[3]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继承人范围虽没有像德国那么宽泛,但是都包括直系卑亲属。

(二)关于继承人顺序《德国民法典》第1923条至第1929条规定,法定继承的顺序为:第一顺序为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第二顺序为被继承人的父母及其晚辈直系血亲;第三顺序为被继承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其晚辈直系血亲;第四顺序为被继承人的祖父母的父母、外祖父母的父母及其晚辈直系血亲;第五及更远顺序的无遗嘱继承人为比上述四个继承人辈分更大的祖先及其晚辈血亲。

配偶无固定的继承顺序,其可与第一、第二、第三顺序的应召继承人一起继承遗产。

美国《统一遗嘱检验法典》规定,血亲继承人的法定继承顺序是:第一顺序为晚辈直系血亲,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受婚生推定的遗腹子;第二顺序为父母及其晚辈直系血亲;第三顺序为祖(外)父母及其晚辈直系血亲。

有些州还规定,如果没有前三顺序继承人,则由父母双方的其他近亲属继承。

如加利福尼亚州的规定,继子女、岳父母、公婆、配偶的兄弟姐妹都享有继承权。

配偶为不固定顺序的继承人,其可与子女或父母一起共同继承遗产。

[4]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定继承人包括四个顺位:第一顺序是直系卑亲属;第二顺序是父母;第三顺序是兄弟姐妹;第四顺序是祖父母、外祖父母。

其中,第一顺位的直系血亲卑亲属采用亲系继承制度,而其他顺位则采用亲等继承。

按照这一规定,继承开始后,首先由直系血亲卑亲属继承,没有直系血亲卑亲属时,才由第二顺序的父母继承。

而直系血亲卑亲属的继承则以亲等近者优先。

[5]台湾地区法定继承制度没有把配偶作为固定顺序的继承人,而是规定了浮动的继承制度。

配偶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直系血亲)共同继承时,其应继份与其他继承人相等;与第二和第三顺序法定继承人(父母和兄弟姐妹)共同继承时,其应继份为二分之一;与第四顺位法定继承人(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共同继承时,其应继份为三分之二;无上述继承人时,配偶得全部遗产。

在继承顺位方面,不论是德国、美国还是我国台湾地区,都规定将直系卑亲属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而且均采用配偶的浮动继承制度。

配偶不是作为某一固定顺序的继承人,而是不受继承顺序的限制,跟其他继承人共同继承遗产。

这样既能保护血亲继承人的继承权,也能保护配偶的继承权。

三、对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建议(一)法定继承人范围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

它的直接依据是法律规定,而不是被继承人生前作出的决定。

各个历史时代和各个国家的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的规定都是根据当时社会统治者的根本利益和意志,以婚姻、血缘和家庭关系为基本因素,同时参考各时代和各国的具体情况而确定的。

[6]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

相比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定继承制度,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过于狭窄,不利于体现被继承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容易侵犯公民的私有财产权。

一方面,我国实行计划生育的政策,大部分家庭是独身子女,其继承关系不像《继承法》制定初期那么复杂,继承人的范围已经大大缩小。

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一般民众的财产也大大增加,可继承遗产的份额也随之增加。

一般民众大多希望将财产继承给自己的亲属或者与自己关系密切的人。

较为狭窄的继承范围容易导致公民的私有财产收归国有,侵犯公民的私有财产权。

调查显示,在民间继承中,大部分人愿意在子女还在的情况下,将自己的遗产分给自己的(外)孙子女。

[7]而我国并没有将(外)孙子女规定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其继承权是通过代位继承实现的,即只有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代位继承实现的前提之一是被代位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

如果被代位继承人丧失了继承权,那么代位人也就失去了代位继承的法律资格。

代位继承的前提之二是代位人没有丧失对被代位人的继承权。

代位人如果丧失了对被代位人的继承权,也就失去了其代位继承的权利。

代位继承制度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外)孙子女的继承权,同时也不符合我国民间习惯中,(外)祖父母将遗产的一部分分给(外)孙子女的做法。

《继承法》的规定有违民间实际,也不符合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由于我国实行计划生育,加上随着社会的发展,妇女的生育观念转变,大多数家庭只有一个子女,有的甚至选择做丁克家族,这些在某种程度上都缩小了继承人的范围,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将导致财产无人继承。

笔者认为,如果可以规定兄弟姐妹的子女享有代位继承权,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种现象。

兄弟姐妹享有继承权,但是当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遗产。

对于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是否应该被纳入继承人范围,学界有不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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