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物价工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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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物价工作管理制度

(一)物价工作管理,包括医疗服务价格执行、管理和对新增医疗项目收费价格的申报。各科室必须严格执行医院规定的收费标准,科室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立项目擅自分解、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二)医院各有关部门、科室必须认真执行本地价格部门和卫生健康、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价格政策、法规和价格标准,做到合法收费。

(三)根据《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03号)“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的规定,临床、医技科室对于能够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经过可行性研究,向物价管理部门提交报告。物价管理部门本着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进一步研究论证,提出合理的价格方案,报经院长办公会审批后执行。

(四)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建立患者监督价格制度对医疗服务项目内容及价格明码标价,执行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制度;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服务项目收费应保持一定时期内价格水平相对稳定;通过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公布监督投诉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各科室收费管理,实行“三统一”“两公开”一固定”,即:统一划价,统一收费,统一使用合法的收费票据;公开住院患者

收费明细表,公开手术室消耗物品及使用特殊器械收费明细表;收费人员要相对固定。

(六)加强大型医疗医用设备收费管理。各科室合作使用医用设备时,事先向医院财务、物价管理部门报送论证报告和收费预测标准及进货价格等资料,未经预审不予申报审批收费标准;同时确认将要开展的医疗技术是否有新设的医疗服务项目,若为新项目科室应到相关部门申报新技术项目立项。

(七)财务、物价管理部门建立完善“各类一次性医用品和器材”采购、使用和收费管理规范与程序。非医院购进的医用品和器材,临床科室原则上不得收费。

(八)财务、物价管理部门有权对各科医疗服务收费监督检查,对擅自制订和提高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分解服务的内容重复收费、降低服务质量变相涨价、巧立名目乱收费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及时加以制止,向院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九)各部门、科室物价管理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对严格执行物价政策服务质量好的部门、科室和个人,物价管理部门向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奖励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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