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结算账户及现金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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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 银发【2011】11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 银发【2011】11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不断加强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管理,创新支付结算业务模式,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为社会公众提供了高效、便捷、安全的支付结算服务,满足了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支付需求。

但是,也有个别银行不严格按照现行的法规制度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和履行反洗钱义务,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可疑交易报告业务方面的问题较为突出,扰乱了国家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客观上为不法分子逃税骗税、贪污受贿、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转移资金提供了便利。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管理和反洗钱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按照法规制度办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银行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5 号发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3 〕第5 号发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 〕第2 号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 (银发〔 2005 〕 391 号)等法规制度,勤勉尽责,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

(一)切实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应严格核对存款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及照片,防止存款人以虚假身份证件或者借用、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对于存款人出示居民身份证的,应按照规定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对于代理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应严格审核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联系被代理人进行核实,并留存电话记录等联系资料。

如被代理人先前在本行办理过业务的,银行可以使用已留存的被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规定与执行详情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规定与执行详情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规定与执行详情1. 引言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是银行为存款人提供资金收付服务的重要工具。

为了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保障资金安全,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 管理规定2.1 账户开立2.1.1 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向银行提交以下资料:- 有效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单位还需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填写完整的开户申请表。

2.1.2 银行应对存款人的身份进行审核,确保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2.2 账户使用2.2.1 存款人应按照银行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账户进行非法资金往来。

2.2.2 存款人需变更账户信息的,应向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3 账户关闭2.3.1 存款人申请关闭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向银行提交关闭申请表及有效身份证件。

2.3.2 银行在核实账户内无欠款后,应及时办理关闭手续。

3. 执行详情3.1 监管机构人民银行负责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进行监管,确保各项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3.2 银行责任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账户开立、使用、关闭等环节的管理,确保客户资金安全。

3.3 客户义务存款人应遵守相关规定,正确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积极配合银行进行账户管理。

4. 违规处理违反本规定的,由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暂停或取消银行结算业务等处罚。

5. 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人民银行所有。

6. 联系方式如有疑问,请咨询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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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模版

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模版

**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办[2010]18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根据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银办发[2005]13号)、财政部《军队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财库[2004]18号)、《武警部队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财库[2004]106号)、《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划转过程监控的通知》(证监发[2005]15号)和《**银行验资账户管理办法(暂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用于规范我行各开户行为单位客户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管理、变更和撤销等相关业务行为。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开户行,是指我行可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相关业务,对单位客户提供的开户资料进行审批和管理,并向人行报批或报备的营业网点。

本实施细则所称单位客户,是指在我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

本实施细则所称“注册地”,是指单位客户的营业执照等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住所地。

本实施细则所称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单位客户在我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三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第四条单位客户在金融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对于已在其他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客户,开户行不得为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第五条开户行可为当地单位客户和符合《办法》规定的异地(跨省、市、县)单位客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开户行对客户开户资料实行二级审批制度,即账户管理员初审、营业部经理审批,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审批或备案。

银行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银行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结合本总行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存款人为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第三条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四条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

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第二章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第五条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

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㈠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

㈡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

存款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六条存款人根据需要可以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七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存款人签章后,并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㈠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㈡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

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应出具武警身份证件。

㈣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它有效旅行证件。

㈤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

㈥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它有效证件。

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根据需要还可要求申请人出具户口簿等有效证件。

第八条开户银行应对存款人提交的“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应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系统核查存款人身份,并将有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留存归档。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 转账 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 银发 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 转账 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 银发 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不断加强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管理,创新支付结算业务模式,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为社会公众提供了高效、便捷、安全的支付结算服务,满足了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支付需求。

但是,也有个别银行不严格按照现行的法规制度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和履行反洗钱义务,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可疑交易报告业务方面的问题较为突出,扰乱了国家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客观上为不法分子逃税骗税、贪污受贿、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转移资金提供了便利。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管理和反洗钱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按照法规制度办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银行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5 号发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3 〕第5 号发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 〕第2 号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 (银发〔 2005 〕 391 号)等法规制度,勤勉尽责,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

(一)切实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应严格核对存款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及照片,防止存款人以虚假身份证件或者借用、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对于存款人出示居民身份证的,应按照规定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对于代理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应严格审核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联系被代理人进行核实,并留存电话记录等联系资料。

如被代理人先前在本行办理过业务的,银行可以使用已留存的被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

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

附件1: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一、账户开立㈠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提供下列资料:⒈一般企业单位应提供以下证明文件:⑴营业执照正本(如正本需要年检的,还应提供体现有效年检记录的营业执照副本)。

⑵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

⑶税务登记证(国、地税)正本。

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书、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法人身份证,代办人身份证)⒉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提供以下证明文件:⑴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⑵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

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书、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⒊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非预算管理事业单位提供证明文件的基础上,还应提供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相关证明。

⒋关于证明文件的具体说明:⑴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因年代久远,批文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的,凭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⑵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⑶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⑷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⑸异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外地驻地机构登记证;对于已经取消对外地常设机构审批的省(市),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派出地政府部门的证明文件。

⑹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⑺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⑻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⑼单位设立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仅指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应出具其主管部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相关批文。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1.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保证支付结算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结算账户是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按存款人类别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三条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四条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

第五条单位存款人申请开立、变更、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变更预留印鉴章,临时存款账户展期,以及补(换)发开户许可证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第六条存款人必须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对其出具的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营业机构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

第七条营业机构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本行反洗钱内控制度的要求,在开立、使用、变更、撤销和管理银行结算账户的过程中履行识别客户的义务,及时对客户进行风险评定。

第八条营业机构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账户信息保密。

对单位存款账户的存款,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营业机构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划。

对个人存款账户的存款,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营业机构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

第九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营业机构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撤销和管理。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第三条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四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五条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

第六条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

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第七条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第八条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九条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_细则_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_细则_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下文是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欢迎阅读!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第三条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四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五条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

第六条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

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针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执行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实施工作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为进一步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一)基本存款账户1.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出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证明文件。

因年代久远,批文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的,凭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出具的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可以分别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以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分别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录入账户管理系统时,如该类单位有两个组织机构代码,可分别录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名称对应的组织机构代码;如该类单位只有一个组织机构代码,则只可录入一个组织机构代码,且该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单位名称应与其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名称一致。

2.外地常设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对于已经取消对外地常设机构审批的省(市),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派出地政府部门的证明文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款人在中国境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国境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第三条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四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五条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

第六条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

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第七条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第八条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人民币账户管理办法

人民币账户管理办法

人民币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账户的管理对于维护金融秩序、保障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以及保护个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为了规范人民币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等操作,保障资金的安全与合规流动,特制定以下人民币账户管理办法。

一、账户分类人民币账户根据用途和性质的不同,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基本存款账户这是单位存款人的主办账户,用于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2、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3、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对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如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等。

4、临时存款账户用于临时机构或临时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二、账户开立1、单位或个人需要开立人民币账户时,应向银行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等。

2、银行应按照规定对开户申请进行审核,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和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3、审核通过后,为申请人办理开户手续,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开户信息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进行核准或备案。

三、账户使用1、存款人应按照账户的性质和用途使用账户,不得将账户出租、出借或转让给他人。

2、办理资金收付业务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的相关规定,如实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不得伪造、变造。

3、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4、专用存款账户的资金使用应符合特定用途的规定,如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账户变更1、存款人的账户信息发生变更,如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应及时向银行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银行审核无误后,为存款人办理变更手续,并将变更信息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五、账户撤销1、当存款人因解散、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需要撤销账户时,应向银行提出撤销申请,并交回未使用的重要空白票据和结算凭证。

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针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执行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实施工作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为进一步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一)基本存款账户1、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出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证明文件。

因年代久远,批文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的,凭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出具的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可以分别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以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分别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录入账户管理系统时,如该类单位有两个组织机构代码,可分别录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名称对应的组织机构代码;如该类单位只有一个组织机构代码,则只可录入一个组织机构代码,且该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单位名称应与其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名称一致。

2、外地常设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对于已经取消对外地常设机构审批的省(市),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派出地政府部门的证明文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3、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出具该附属机构隶属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相关批文。

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仅指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4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成立的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可以凭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不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应按照《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可为单位名称加资金性质,即单位名称后加“工会”字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3.08.17•【文号】银发[2003]163号•【施行日期】2003.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3]163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储汇局:《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现将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全国统一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启用前《办法》的实施(一)自2003年9月1日起,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按《办法》的规定执行,其中新开立需核准的银行结算账户暂核发“开户核准通知书”,待全国统一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运行后统一换发“开户登记证”。

2003年9月1日以前已开立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暂不按《办法》的规定规范,待账户管理系统运行后,再按照《办法》的规定予以规范。

(二)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注册验资除外)及财政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应按照《办法》的规定对其提交的开户资料进行审查,并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审查意见、加盖业务公章和经办人名章后,连同存款人的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并送交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办理核准手续。

符合开户条件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发“开户核准通知书”,并将开户银行报来的存款人开户资料复印件存档。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非财政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应按照《办法》的规定对其提交的开户资料进行审查,符合开户条件的,办理开户手续,暂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三)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办法》规定需要其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的,2003年9月1日(含)之后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应出具其开户核准通知书;9月1日之前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应出具其开户许可证。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有关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有关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办发〔20XX〕230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自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在全国推广运行以来,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各银行机构依托账户管理系统办理银行结算账户日常业务并开展银行结算账户清理核实,规范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促进了银行账户实名制的落实,整顿了经济金融秩序。

但是,近期出现了一些银行机构和个别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不严格按照银行结算账户规章制度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和放松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现象。

为进一步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准确、完整、及时地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银行机构应负责对存款人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且应对存款人开户证明文件的原件进行审查。

存款人在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或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时,银行机构应严格按照《账户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规定,要求存款人完整地出具相关证明文件,不能仅凭其出具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开户申请书就为其开立相关账户。

银行机构为存款人开立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必须经人民银行核准;未经人民银行核准,不得为存款人开立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负责对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开户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以及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唯一性进行审核。

对于存款人申请开立账户名称为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名称或资金性质的专用存款账户或账户名称为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的临时存款账户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防止存款人违规开立账户名称与单位名称不一致的银行结算账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节选)第一章总则第三条银行结算账户是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按存款人类别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

第四条银行对银行结算账户实行核准制度和备案制度,核准制度是指核准类账户的开立、撤销、变更等业务处理必须由当地人民银行核准;备案制度是指由开户银行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内备案。

核准类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账户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QFn专用存款账户(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备案账户包括一般存款账户、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五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其中个体工商户分为无字号个体工商户和有字号个体工商户,必须严格区分,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的“存款人类别”栏明确填写。

无字号个体工商户开立账户的名称,由“个体户”字样和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组成。

第六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与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在同一银行机构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与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在同一地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是单位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前提。

第七条存款人为临时机构的,只能在其驻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不得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在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只能在其临时活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

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在异地同时承建多个项目,可根据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开立不超过项目合同个数的临时存款账户。

第八条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为两年(含展期)。

第九条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申请开户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一致(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除外);自然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中的名称全称一致。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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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异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的需要; (5)异地开立个人结算账户——自然人因投资、消 费、结算等的需要。 2、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所需证明文件: 除要提供本地开户所需的证明文件外,还要提供 其他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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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开户的有关规定 1、账户名称: ♠ 单位的名称,应与其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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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一)管理权限 1、人行负责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的监督、检查 和处罚。 2、人行负责开户登记证的管理。 3、开户银行负责具体结算账户的管理,包括对账 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建立有关的账 户档案,负责纠正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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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 人行开发全国统一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 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与支付系统、同城票据交换 系统等联接,对结算账户的情况进行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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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办人的资格及证明 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 负责人直接办理(需出具其人的身份证件);也可授 权他人办理。 授权办理的,需出具授权人、被授权人的身份证 件和授权书。授权人要在授权书上写上被授权人的姓 名及身份证件、权限等,加盖单位公章及授权人签 章。银行应将授权书、身份证复印件等存档备查。 个人申请开立结算账户,提倡由存款人本人亲自 办理,但申请开立使用支票、信用卡的,必须本人亲 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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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般存款账户的开立 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以外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 算账户。(以外是指同一营业机构以外) 1、开户条件:存款人因借款转存或有其他结算需 要。没有数量限制。 2、开户对象:开立了基本账户的;借款;结算需 要。
3、开户所需证明文件:包括开立基本账户的证 明文件及开户登记证,借款合同,其他结算需要的有 关证明。

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第三条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四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五条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

第六条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

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第七条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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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4、临时户: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
★ 设立临时机构 ★ 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 注册验资
账户管理-账户种类
异地户: 1、可开基本存款户(经营地与注册地分开) 2、可开一般存款户(异地借款或结算) 3、可开专用存款户(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 4、可开临时存款户(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账户管理-开户手续
人民币结算账户及现金管理要求
2011年5月
培训内容
账户管理
现金管理
账户管理-账户种类
一、定期存款账户 二、通知存款账户 三、结算账户 1、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 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按单位银行结算 账户管理 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账户管理-账户种类
按用途可分为四种结算账户: 1、基本户: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 2、一般户:借款或其他结算 3、专用户: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
现金管理
提现关注点 账户性质 账户提现范围 账户提现额度 账户提现依据 账户提现审批手续 账户提现交易
现金管理
提现依据审核
备用金:一般是企业2-3天的现金备用量,可 根据企业的规模进行适当地调整。
工资、奖金:企业应提供工资手册或明细清 单。建议柜台人员推荐客户使用代发工资方 式,减少企业工资及奖金的提现需求量。
工程合同、完税证明等。
现金管理
如何审核真实性? • 通过联网核查以及企业提供的完税证明的明细情况,
判别企业出具的明细清单的真实性。 • 通过劳务费额度占比核实劳务费支出的合理性 • 查询来账用途是否与实际支付用途相匹配,关注资金
去向是否与提现用途相匹配。 • 受理人员应通过审核企业的经营范围、交易特点及购
账户管理-账户使用
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 1、基本户:转帐、现金收付 2、一般户:转账、现金缴存,不得办理现金支
取 3、专用户:转账、根据账户性质判断是否能取
现 4、临时户:转帐、现金收付
现金管理
现金管理四误区 以“存款自愿,取款自由”为借口放松现金管
理 以“允许公款转入个人结算账户”为借口放松
账户管理-开户手续
开户区别: 一般户:借款合同、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申请书
专用户:相关的批文或证明文件 如:基本建设基金(含拆迁安置基金)专户:项
目立项文件或拆迁安置资金还需拆迁许可证原 件及复印件。 本地建筑施工单位专户: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原件及复印件。账户支取现金的,填写专用存 款账户现金支取申请书。
供,无法提供的,出具证明) 4、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开立非基本户账户需提
供)
账户管理-开户手续
开户所需证件: 5、身份证件: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经办人员
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正反两面 ) (2)若单位联系人(财务人员)非法定代表人 或单位负责人、经办人,则提供联系人有效身 份证明复印件(身份证正反两面)并加盖公章 (3)被授权签章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销合同相关要素之间的合理性,判断企业提交的相关 证件文件的真实性。
账户管理-现金管理
• 农副产品采购:用于向农民、渔民支付农副产 品、海产品价款。
可要求企业出具以下提现依据: 1、购销合同 2、企业报告
账户管理-现金管理
• 沙石采购款:用于支付沙石采购价款。 可要求企业出具以下提现依据: 1、采矿许可证 2、购销合同
现金管理
差旅费:企业因业务需要所支付的差旅费用 。5万元(含)以上差旅费,要求企业出具明 细清单。
受理人员需对清单的合理性进行审核。
现金管理
劳务费:工程建筑施工企业较多使用该用途,主要用 于支付临时劳工报酬,特点:1、需求量大;2、资金去 向复杂;3、真实性难调查。
可要求企业出具以下提现依据: 1、5万元(含)以上要求出具明细清单。 2、金额较大可另要求企业出具其他依据,如工资手册、
开户流程:
客户及客 户经理在
开户前 至我行营业
网点领 取开户申请表 、印鉴片等资

填写表 格,备齐三
证、委 托书、个人
身份证 件等相关资料
执相关 资料至营业
网点办 理开户手续
,账 户正式开立三 个工作日后启

账户管理-开户手续
开户所需证件: 1、营业执照、或批文、登记证等等 2、代码证 3、税务登记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需提
账户管理-开户手续
特别提醒:临时户所需文件 1、临时机构:批文 2、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营业执照、施工
许可证或合同 3、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营业执照、
经营地工商批文 4、注册验资资金: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开户的授权办理:带齐授权人与被授权人身份证
件、授权书等
账户管理-开户手续
需填写的表格: 1、业务授权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
人或负责人签字或个人名章) 注:内容包括经办业务的授权及预留印鉴的授 权,如经办人、预留印鉴个人章均为法定代表 人本人,则无需提供。 2、开户申请书
பைடு நூலகம்
账户管理-开户手续
需填写的表格: 3、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协议或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综合服务协议 4、印鉴片
注:开户申请书上加盖单位公章与法人或单位 负责人签章,由经办人签名,账户协议上加盖 单位公章与法人(或负责人)私章或签字。
现金管理 以“只要按规定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为
借口放松现金管理 以“《现金管理条例》已过时”为借口放松现
金管理
现金管理
常见提现用途 基本户(临时户):1、备用金;2、工资、奖金3、差
旅费;4、劳务费;5、农副产品采购;6、沙石款采购 等。
专用户:1、差旅费;2、劳务费;3、拆迁补偿等。 专用户提现范围及提现额度需报请分行审批。
受理人员应认真审核企业的经营范围以及购销 合同的真实性,对大额提现关注款项的走款情 况。
账户管理-现金管理
• 拆迁补偿款:拆迁单位支付给拆迁户的补偿资 金。建议单位客户通过转账方式支付,直接转 入个人结算账户中。
可要求企业出具以下提现依据: 1、拆迁补偿协议 2、客户身份证件
账户管理-现金管理
• 开户单位从其银行账户支付给个人的其他用途,应向 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 : 1.奖励证明;2.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 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证明;3.证券公司、期 货公司、奖券、彩票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个 人款项证明;4.知识产权转让协议;5.保险公司证明;6.税 收征管部门证明;7.个人其他合法收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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