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操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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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操作实施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开立账户 (2)

第三章印鉴管理 (19)

第四章印章更换 (22)

第五章账户性质与信息变更 (26)

第六章撤销账户 (32)

第七章久悬账户管理 (37)

第八章账户年检 (39)

第九章人行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号管理 (41)

第十章账户资料管理 (42)

第十一章附则 (4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操作,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行)、总行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银行各开户行为单位存款人办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管理等相关业务。

第二章开立账户

第二条银行对人民币单位开户实行总/分行集中审批模式。

第三条开户行与总/分行会计结算部职责。

(一)开户行应指定专人负责开户资料原件真实性、客户预留印鉴真实性、办理开户人员身份的审核、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被授权人的身份审核, 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被授权人的身份进行联网核查,对申请开户账户资料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初审、保管账户资料等工作。严禁会计人员离柜办理开户手续。

(二)总/分行会计结算部指定专人负责对开户行提交的账户资料的合规合法性和完备性的审核,检查一式三联的印鉴卡是否完全相符,印鉴卡上的印章与所有开户资料上的印章是否相符。

第四条开户行受理客户开户申请。

(一)客户提交开户资料

1.客户向开户行领取“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以下简称“账户管理协议”)、“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以下简称“开户申请书”)。

2.客户按要求填写“开户申请书”和“账户管理协议”,并在申请书上加盖公章,在协议上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或被授权代理人)签章。

(1)开户行经办人员应指导客户填写“身份基本信息”,单位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被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客户应在印鉴卡上留存至少两名人员(企业财务经办人员、企业财务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的联系电话,尽量要求留一固定电话(电话号码尽量与“双热线核查”的电话一致)。

(2)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及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客户除填“开户申请书”外,还需填写“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或“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客户在开户申请书上填写的客户名称应为建筑施工安装单位或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单位,即不加项目部和内设机构(部门)的名称。

3.客户根据申请开立账户的不同性质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非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本人亲自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书和被授权人

身份证件),并提交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纸张规格必须为A4纸,核准类账户两套,备案类账户一套,复印件上须加盖单位公章)。营业执照(批文、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各类登记证书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信用机构代码证或信用代码证申请表等证明材料必须是正本复印件。营业执照等需年检的证明文件应提供年审记录(如加盖年审标识的营业执照副本等)。

4.客户因注册验资、增资开立验资账户,应出具以下资料:

(1)注册验资提供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单位批文的原件;增资验资提供被增资金单位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许可证、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其它资料同开立基本账户)等证明文件。

(2)出资人身份证件(出资人为法人的提供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出资人为自然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如出资人委托代理人办理验资手续的,还须出具所有出资人签章的委托书(出资人为法人的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出资人为自然人的加盖个人签章,有条件的还应提供公证书,委托书需在营业场所内面签。下同)和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并留存复印件。

(3)由所有出资人或代理人签章的一式三份开户申请书和一式两份账户管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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