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治疗)门诊基本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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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精神疾病医院基本标准

(完整版)精神疾病医院基本标准

(完整版)精神疾病医院基本标准---1. 引言本文档旨在为精神疾病医院提供基本标准,以确保医院的正常运行和患者的安全和舒适。

这些标准涵盖了医院设施、人员配置、医疗服务以及患者权益等方面的要求。

医院应严格按照本文档中的标准进行建设和运营。

2. 医院设施标准2.1 建筑环境- 医院建筑应符合相关建筑安全、消防和环境保护的法规要求。

- 建筑布局应合理,医疗区域和非医疗区域应明确分隔。

- 医院应提供舒适的室内环境,包括通风、采光和温度控制等。

2.2 医疗设备- 医院应配备必要的精神疾病诊断和治疗设备,并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

- 疾病监测设备、实验室设备和药物配送设备等应满足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

- 医疗设备使用时应提供必要的操作指南和培训。

2.3 客房和公共区域- 患者住宿区域应提供舒适和私密的空间,并保障卫生条件良好。

- 公共区域应提供清洁、宽敞和无障碍的环境。

- 医院应设立咨询室、会议室和活动室等公共场所,以满足患者的各种需求。

3. 人员配置标准3.1 医务人员- 医院应配备合格的专业医务人员,包括精神科医生、护士、心理咨询师等。

- 医务人员应具有相关执业资格,并进行定期的培训和考核。

3.2 咨询服务人员- 医院应配备专业的心理咨询师,为患者及其家属提供情绪支持和心理辅导。

- 心理咨询师应具备必要的职业背景和资质,且要维护患者隐私和机密。

3.3 行政和后勤人员- 医院应配备专业的行政和后勤人员,确保医院的顺畅运行。

- 行政和后勤人员应熟悉医院的操作流程,并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

4. 医疗服务标准4.1 诊断和治疗- 医院应提供全面的精神疾病诊断和治疗服务,包括临床评估、药物治疗、心理疏导等。

- 诊断和治疗应遵循国际和国内的相关指南和标准。

4.2 康复和社会支持- 医院应提供康复和社会支持服务,帮助患者顺利回归社交和职业生活。

- 康复和社会支持服务应包括职业培训、社交技能训练、康复辅助器具等。

4.3 家属和社区参与- 医院应鼓励家属和社区参与患者的治疗和康复过程。

《精神专科医疗机构基本要求》正文资料

《精神专科医疗机构基本要求》正文资料

精神专科医疗机构基本要求(征采建议稿)范围1.1本标准规定了建设精神专科医疗机构在规模、科室、人员、用房和设备等方面设置的基本要求。

1.2本标准不合用于各级综合医疗机构内设的精神科(室)设置管理。

术语和定义以下术语和定义合用于本标准。

1.1精神专科医疗机构institutionsofpsychologyspecialhospital是指主要供给精神卫生服务的医疗机构。

1.2精神科医师psychiatrists是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并经过一致考试和查核获得精神科专业执业资格的执业医师。

精神专科医疗机构的分级3.1依据医疗机构规模分为以下级别种类:——一级精神专科医疗机构——二级精神专科医疗机构——三级精神专科医疗机构一级精神专科医疗机构规模编制床位总数应20张至69张。

医疗业务用房2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应达108m/床。

2每病床建筑面积应许多于58m。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应许多于2 5m。

病人室外活动的场所面积均匀每床应许多于2 3m。

1通风、采光、安全切合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

科室(部门)设置临床科室:应设有门诊与病房。

门诊应设有导医台、挂号室、候诊室、诊查室、收费处、换药室、门诊活动室;精神科门诊。

病房包含病室、监护室、急救室、护士站、治疗室、处理室、痊愈训练活动室、配膳室、保存室、医护办公室、值班室医技科室:应设药剂科、查验科、影像科、心电图室、消毒供给室。

不设置查验科、消毒供给室者,应与经登记获得《医疗机构执业允许证》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签有书面协议,拜托其肩负该方面的业务工作。

管理科室(部门):应设有医疗、护理以及与医疗机构业务工作正常运转相适应的其余业务与行政管理科室。

人员配置卫生技术人员应切合国家有关法律,经过国家相应的资格考试,依法获得执业资格,并在医疗行政部门注册、存案。

每床应配闻名卫生技术人员。

每病房应起码配有3名注册精神科医师,6名注册护士。

此中应起码各有名中级职称资格以上的医师和护士。

精神病医院设置基本标准

精神病医院设置基本标准

精神病医院是指主要提供综合性精神卫生服务的医疗机构.一级精神病医院一、床位:精神科住院床位总数20至6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精神科门诊、精神科病房(男、女病区分设)、预防保健室;(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4名卫生技术人员;(二)至少有3名精神科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医师;(三)至少有6名护士。

四、房屋:(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三)病人室外活动的场地平均每床不少于2平方米;(四)通风、采光、安全符合精神病医院要求。

五、设备:(一)基本设备:供氧装置呼吸机洗胃机电动吸引器心电图机气管切开包静脉切开包导尿包灌肠器显微镜火焰光度计PH计血球计数仪离心机自动稀释器电冰箱干燥箱X光机B超脑电图仪眼底镜五官检查器常用处置器械药用天平储存柜器械柜电休克治疗仪体疗设备电视机录音机紫外线灯蒸馏装置高压灭菌设备洗衣机(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床1张床垫1.2条被子1.2条褥子1.2条被套2条床单2条枕芯2个枕套4个面盆2个痰盂或痰杯1个病员服2套(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二级精神病医院一、床位:精神科住院床位总数70至2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精神科(内含急诊室、心理咨询室)、精神科男病区、精神科女病区,工娱疗室,预防保健室;(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心电图、脑电图室,消毒供应室,情报资料室,病案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44名卫生技术人员;(二)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医师;(三)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四)至少有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五)平均每床至少有0.3名护士。

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临床心理治疗科门诊

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临床心理治疗科门诊

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临床心理治疗科门诊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心理健康问题日益凸显,临床心理治疗科门诊作为心理健康服务的重要场所,其建设和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本标准旨在为医疗机构设置临床心理治疗科门诊提供参考,确保其基本设施、人员配备、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满足临床心理治疗的需求。

二、基本标准2.1 场所要求- 临床心理治疗科门诊应独立设置,有条件的可与神经内科、精神科等相关科室联合设置。

- 面积应满足正常开展工作需求,至少设置有咨询室、治疗室、心理测验室等基本功能区域。

- 环境应安静、舒适、安全,有利于患者放松和隐私保护。

2.2 设施与设备- 基本家具和办公设备,如办公桌、咨询椅、治疗床、档案柜等。

- 心理测验和评估工具,如计算机、心理测验软件等。

- 安全设施,如急救设备、消防器材等。

2.3 人员配备- 至少应有一名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心理治疗师,并具备相应的临床心理治疗经验。

- 如有条件,可配备心理咨询师、心理评估师、护士等辅助人员。

2.4 技术水平- 心理治疗师应具备系统的临床心理学知识和技能,能独立进行心理评估、心理治疗和心理危机干预等。

- 应定期参加专业培训和学习,提高业务水平。

2.5 服务质量- 建立健全患者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患者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

-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为患者提供专业、负责任的心理健康服务。

- 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自我评估和改进。

三、结语本标准是对医疗机构临床心理治疗科门诊的基本要求,各医疗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并根据自身条件不断完善和提高。

通过本标准的实施,旨在促进我国临床心理治疗事业的发展,为广大患者提供更加专业、优质的心理健康服务。

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治疗)门诊基本标准(试行)

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治疗)门诊基本标准(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门诊根本标准〔试行〕精神科〔心理〕门诊是医疗机构对普通人群、心理行为问题人员及精神疾病患者〔包括其他科室躯体疾病共患精神疾病的患者〕提供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和其他精神卫生效劳等门诊医疗效劳的场所。

根据卫生部2021年印发的?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根本标准〔试行〕?的通知要求,制定我区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门诊根本标准。

一、分区布局布局和流程应当满足工作需要,具备相应的工作区,包括候诊区、接诊区、心理测量区、心理治疗区〔含个别治疗、家庭治疗和团体治疗区〕、储存室和污物处理区等根本功能区域。

其中候诊区、储存室和污物处理区可与门诊其他部门共同使用。

二、人员〔一〕至少有2名精神卫生专业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精神病学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具备一定精神医学知识和精神病科护理工作经验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至少有1名技师,具备心理测量学及相关的知识,熟练掌握相关的各种心理测量工具和负责日常心理测量数据的保密、储存和维护工作。

〔四〕根据执业医师的数量,适当增加注册护士和技师的数量。

〔五〕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照适当比例配备心理治疗师和社会工作者。

三、房屋、设施〔一〕至少设置1间普通诊室,面积至少9平方米。

普通诊室的数量应当与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至少设置2间专用心理治疗室,用于个别心理治疗和家庭治疗。

个别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10平方米,家庭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15平方米。

治疗室一面墙壁应当配有单向玻璃。

〔三〕至少设置1间心理测量室,使用面积至少10平方米。

〔四〕医疗机构开展以下心理治疗,房屋设施应当满足相应要求:1.沙盘治疗室至少15平方米。

2.生物反应治疗室至少15平方米。

3.团体治疗室至少60平方米。

4.催眠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20平方米。

四、设备〔一〕根本设备至少配备1套心理测量系统〔包括电脑和软件〕、1台打印机;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照工作需要,增加心理测量软件、催眠床、心理挂件,沙盘治疗仪、生物反应治疗仪、便携式电休克治疗仪、多媒体投影仪、摄像机、电视机、声录系统等设备。

心理治疗科在医疗机构门诊的基本要求

心理治疗科在医疗机构门诊的基本要求

心理治疗科在医疗机构门诊的基本要求一、引言心理治疗科作为医疗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为广大患者提供心理健康服务的重要任务。

为了保证心理治疗科在医疗机构门诊的正常运行,提高心理治疗质量,本文档对心理治疗科在医疗机构门诊的基本要求进行详细阐述。

二、硬件设施要求1. 独立的心理治疗室:每个心理治疗室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室内环境应安静、舒适、温馨,有利于患者放松。

室内设施包括治疗床、治疗椅、治疗桌、隐私帘等。

2. 观察室:观察室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用于对患者进行观察和评估。

观察室内应配备观察窗、观察椅、观察桌等设施。

3. 心理咨询室:心理咨询室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用于对患者进行心理咨询。

室内设施包括咨询椅、咨询桌、心理评估工具等。

4. 档案室:档案室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用于存放患者病历和隐私资料。

档案室内应配备防火、防盗、防潮、防尘等设施。

5. 办公区:办公区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用于心理治疗师办公和会议。

办公区内应配备办公桌、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

6. 休息区:休息区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用于患者和家属休息。

休息区内应配备沙发、茶几、饮水机等设施。

三、人员配置要求1. 心理治疗师:心理治疗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资质的心理治疗师。

心理治疗师人数与门诊接待患者数量的比例不应低于1:10。

2. 护士:心理治疗科应配备具有护理资质的护士,负责患者的日常护理和急救处理。

护士人数与门诊接待患者数量的比例不应低于1:20。

3. 行政人员:心理治疗科应配备一定的行政人员,负责科室的日常管理和运营。

行政人员人数与门诊接待患者数量的比例不应低于1:50。

四、业务流程要求1. 预约挂号:患者通过电话、网络或现场预约挂号,预约成功后按照指定时间就诊。

2. 初步评估:心理治疗师对患者进行初步评估,了解患者心理状况,制定治疗方案。

3. 治疗实施:心理治疗师根据患者情况,采用个体心理治疗、团体心理治疗等多种方式对患者进行治疗。

全国二级精神疾病医疗中心基本标准(2024年版)

全国二级精神疾病医疗中心基本标准(2024年版)

全国二级精神疾病医疗中心基本标准(2024年版)全国二级精神疾病医疗中心基本标准(2024年版)一、前言为了提高全国二级精神疾病医疗中心的医疗服务水平,保障患者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从医疗机构设置、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医疗设施设备、医疗服务质量与管理等方面对全国二级精神疾病医疗中心的基本条件进行了规定。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依据本标准对二级精神疾病医疗中心进行评审。

二、医疗机构设置1. 医疗机构类别:二级精神疾病专科医院、综合医院精神疾病科。

2. 医疗机构选址:应选在交通便利、环境优美、有利于患者康复的区域。

3. 医疗机构规模:床位不少于100张,占地面积符合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

4. 医疗机构科室设置:至少设有精神科、心理咨询科、康复科、医学影像科、医学检验科等。

三、专业技术人员配备1. 医师:具有精神科执业医师资格,数量不少于15名。

2. 护士:具有护士执业资格,数量不少于30名。

3. 心理咨询师:具有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数量不少于5名。

4. 康复治疗师:具有康复治疗师职业资格,数量不少于5名。

5. 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等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四、医疗设施设备1. 基本医疗设备:心电图机、脑电图机、磁共振成像设备(MRI)、计算机断层扫描设备(CT)、精神科专用评定设备等。

2. 康复设施设备:物理治疗设备、康复训练设备、心理治疗设备等。

3. 急救设备:心脏除颤仪、呼吸机、氧气瓶、急救车等。

五、医疗服务质量与管理1. 医疗服务质量:按照二级精神疾病医疗中心评审标准,提供优质、专业的医疗服务,确保患者安全与疗效。

2. 医疗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医疗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医疗风险防范与处理,保障患者人身安全。

3. 医疗技术水平:积极开展精神疾病及相关疾病的诊疗技术研究,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4. 医疗信息化:建立完善的医疗信息系统,实现医疗服务、医疗管理、医疗资源共享。

精神科门诊设置标准

精神科门诊设置标准

精神科门诊设置标准精神科门诊是医院中重要的临床科室之一,其设置标准直接关系到患者的就诊体验和医疗质量。

为了提高精神科门诊服务水平,制定科学合理的门诊设置标准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就精神科门诊设置标准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医疗机构提供参考。

首先,精神科门诊应当设置在医院的便捷位置,方便患者就诊。

门诊部门的布局应当合理,包括候诊区、医生诊室、护士站等功能区域,确保患者就诊的便利性和舒适度。

同时,门诊部门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药品,以满足患者的就诊需求。

其次,精神科门诊的医护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医生应当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且具备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精神科专业知识。

护士和其他医护人员也应当接受相关的培训,提高对精神科患者的护理水平。

此外,门诊人员的素质和服务态度也是至关重要的,他们应当以温暖、耐心的态度对待患者,给予他们充分的关怀和支持。

另外,精神科门诊的诊疗流程应当科学合理,尽可能减少患者的等候时间。

医院可以采用预约挂号、分时段就诊等方式,合理安排患者的就诊时间,提高门诊的工作效率。

同时,门诊应当建立完善的患者病历档案管理系统,确保医疗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此外,精神科门诊还应当注重医患沟通和心理健康教育。

医生和护士应当与患者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倾听他们的心声,了解他们的需求,给予他们精神上的支持。

同时,门诊还可以开展心理健康知识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患者对精神疾病的认识,促进他们的康复和健康。

总之,精神科门诊的设置标准涉及多个方面,包括场地布局、医护人员素质、诊疗流程、医患沟通等。

只有科学合理地制定门诊设置标准,才能提高精神科门诊的服务质量,满足患者的就诊需求,促进患者的康复和健康。

希望各医疗机构能够重视精神科门诊的设置标准,不断提升精神科门诊的服务水平,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综合医院精神(心理)科质量控制标准(试行)

综合医院精神(心理)科质量控制标准(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综合医院精神(临床心理)科质量控制标准一、人员标准(一)工作人员标准:1、医务人员必须是医学院校毕业,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执业护士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

2、新上岗医务人员、进修学习人员及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人员不得单独从事执业医师的执业活动。

3、所有医务人员必须在指定的执业范围内进行执业,不得超出注册地进行执业。

(二)科室人员标准1、三级综合医院精神科每床至少配备0.35名卫生技术人员;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医师;至少有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护士;每床至少有0.25名护士。

2、二级综合医院精神科每床至少配备0.30名卫生技术人员,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医师;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每床至少有0.2名护士。

3、科室人员结构按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医师(士)=1:2:4比例配备。

医:护=1: 3.5-4二、环境设置标准(一)房屋设置标准1、必须具备开展临床工作的所需的环境条件,各科室应相对独立, 符合安全管理原则,能自成一独立单元。

2、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文件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各科室必须具备与开展项目相应的诊疗面积、空间及床位,布局合理,各项备品摆放有序方便,符合工作流程,方便患者就诊。

(二)设备标准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必须具备与所开展的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不得随意增加或扩大诊疗项目和范围,不得擅自更改检测程序、方法或操作规则。

三、管理制度标准(一)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1、主任医师岗位责任制2、副主任医师敢为责任制3、主治医师岗位责任制4、医师(士)岗位责任制5、护士岗位责任制6、护师岗位责任制7、主管护师岗位责任制8副主任护师岗位责任制9、主任护师岗位责任制(二)各项医疗质量工作制度1、病志(包括门诊、住院、急诊、急诊、留察等)书写制度2、门诊首诊医师负责制度3、处方书写与管理制度4、查房(院长、科长及科内三级医师查房)工作制度5、病历(住院、出院、疑难重症和死亡)讨论制度6、会诊(科内、科间、急诊、院内、院外等)工作制度7、转科、转院制度8值班与交班制度9、重危抢救报告制度10、双向转诊制度11、各科室工作制度12、科主任工作制度13、医疗异常情况登记报告制度14、各项登记报告制度四、专业技术标准(一)科室质控体系标准1、科室三级质控网络组织及质控小组名单2、科室质控方案、整改措施及下一步工作重点。

医疗设施临床心理治疗科门诊基本标准

医疗设施临床心理治疗科门诊基本标准

医疗设施临床心理治疗科门诊基本标准为了提供高质量的心理健康服务,确保患者得到有效的心理治疗,特制定本基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医疗设施中的临床心理治疗科门诊。

一、环境与设施1. 门诊应设独立的诊室,室内面积不宜小于20平方米,保持良好的采光和通风。

2. 室内装饰应以温馨、舒适、简洁为主,避免过于刺激的图案和颜色。

3. 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包括办公桌、办公椅、书架、档案柜等。

4. 设置独立的咨询室,室内面积不宜小于15平方米,室内装饰与诊室相同。

5. 咨询室内应配备舒适的座椅、茶几、饮水设备等。

6. 门诊应设有独立的接待室,室内面积不宜小于10平方米,室内装饰与诊室相同。

7. 接待室内应配备舒适的座椅、茶几等。

8. 门诊应设有独立的心理测量室,室内面积不宜小于10平方米,室内装饰与诊室相同。

9. 心理测量室内应配备必要的心理测量工具和设备。

10. 门诊应设有独立的资料室,室内面积不宜小于10平方米,室内装饰与诊室相同。

11. 资料室内应配备档案柜、书架等,确保资料的安全存放。

12. 门诊应设有独立的休息区,室内面积不宜小于20平方米,室内装饰与诊室相同。

13. 休息区内应配备舒适的座椅、茶几、电视等,为患者提供舒适的休息环境。

二、人员配置1. 门诊应设有专业的临床心理治疗师,其数量不应少于门诊医师总数的20%。

2. 临床心理治疗师应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执业医师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的心理治疗工作经验。

3. 门诊应设有专业的心理咨询师,其数量不应少于门诊医师总数的10%。

4. 心理咨询师应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心理咨询师资格,且具有2年以上的心理咨询工作经验。

5. 门诊应设有专业的护士,其数量不应少于门诊医师总数的5%。

6. 护士应具备护士执业资格,且具有2年以上的临床工作经验。

三、诊疗流程1. 患者预约挂号成功后,由护士进行初步接待,引导患者至相应诊室。

2. 临床心理治疗师根据患者病情,进行详细的问诊、查体,制定个性化的治疗方案。

医疗单位临床心理治疗科门诊基本规定

医疗单位临床心理治疗科门诊基本规定

医疗单位临床心理治疗科门诊基本规定为了确保临床心理治疗科门诊的高效运营,提高服务质量,为患者提供安全、舒适的就诊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一、门诊工作原则1. 以患者为中心,关注患者需求,尊重患者权利,为患者提供优质、高效的心理健康服务。

2. 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疗行业规章制度,确保医疗安全。

3. 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不断提高医疗质量,促进学科发展。

二、门诊工作人员职责1. 门诊主任:负责门诊整体工作,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确保门诊各项工作正常进行。

2. 心理治疗师:负责患者的心理治疗、咨询工作,制定治疗方案,跟踪治疗效果。

3. 护士:负责患者接待、挂号、收费、药物发放等工作,协助心理治疗师进行治疗。

4. 行政人员:负责门诊的日常行政管理,包括物资采购、设备维护、档案管理等。

三、患者就诊流程1. 挂号:患者在门诊大厅挂号窗口进行挂号,选择心理治疗师。

2. 候诊:患者在候诊区等待就诊,保持安静,遵守秩序。

3. 就诊:心理治疗师根据患者需求,进行心理评估、咨询、治疗等。

4. 付费:患者在收费窗口支付治疗费用,如有药物,到药房领取。

5. 治疗:患者在治疗室进行心理治疗,配合心理治疗师完成治疗过程。

6. 复诊:患者按照心理治疗师的要求,按时复诊。

四、就诊注意事项1. 患者就诊时,请携带相关证件,如身份证、医保卡等。

2. 请按照预约时间准时就诊,如有特殊情况,请提前通知。

3. 就诊过程中,请遵守秩序,保持安静,不大声喧哗。

4. 请勿在门诊区域内吸烟、饮酒、吃零食,保持环境整洁。

5. 请勿擅自翻阅无关资料,保护他人隐私。

6. 就诊过程中,如有疑问,请随时与工作人员沟通。

五、保密原则1. 门诊工作人员需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保护患者隐私。

2. 不得泄露患者个人信息和治疗信息,除非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3. 工作人员之间不得互相讨论患者具体情况,如需交流,应确保患者隐私不受侵犯。

六、应急预案1. 遇到突发情况,如患者出现身体不适、情绪失控等,工作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患者和自身安全。

医疗单位临床心理疗法科门诊基本标准

医疗单位临床心理疗法科门诊基本标准

医疗单位临床心理疗法科门诊基本标准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生活节奏的加快,心理健康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心理健康需求,提高医疗单位临床心理治疗水平,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特制定本基本标准。

二、门诊设置1. 医疗单位应设有独立的临床心理疗法科门诊,且位置便捷、易于寻找。

2. 门诊面积应满足日常工作需求,并设置独立的接待区、咨询室、测评室、心理治疗室等。

3. 门诊环境应保持安静、舒适、私密,有利于患者敞开心扉,确保心理咨询和治疗的顺利进行。

4. 门诊应配备必要的家具、设备及设施,如心理咨询桌、椅、心理测评软件、音乐放松设备、沙盘等。

三、人员配置1. 门诊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资质的临床心理师、心理咨询师、心理治疗师等。

2. 临床心理师人数应根据门诊规模和工作量合理配置,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心理治疗。

3. 门诊工作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和沟通技巧,尊重患者隐私,为患者提供人性化的服务。

四、业务开展1. 门诊应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心理测评、心理治疗、心理康复等业务。

2. 针对不同年龄段、不同病种的患者,提供个性化的心理治疗方案。

3. 积极参与医疗单位的临床心理MDT(多学科团队)讨论,为患者提供综合治疗方案。

4. 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宣传,提高患者及公众的心理健康素养。

五、质量控制1. 门诊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诊疗活动依法合规开展。

2. 定期对门诊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诊疗水平。

3. 建立患者档案,对患者信息进行保密管理。

4. 定期对门诊工作进行质量评估,持续改进医疗服务质量。

六、伦理与法律1. 门诊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尊重患者权益。

2. 加强伦理建设,确保诊疗活动符合伦理要求。

3. 建立健全患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回应患者关切。

七、总结本基本标准旨在为医疗单位临床心理疗法科门诊提供一套科学、规范的参考依据,以提高我国心理健康服务水平。

医疗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提高门诊设施、人员配置、业务开展等方面,为患者提供优质、高效的临床心理治疗服务。

综合医院精神科门诊基本标准

综合医院精神科门诊基本标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精神科(心理)门诊是医疗机构对普通人群、心理行为问题人员及精神疾病患者(包括其他科室躯体疾病共患精神疾病的患者)提供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和其他精神卫生服务等门诊医疗服务的场所。

根据卫生部2011年印发的《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要求,制定我区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门诊基本标准。

一、分区布局布局和流程应当满足工作需要,具备相应的工作区,包括候诊区、接诊区、心理测量区、心理治疗区(含个别治疗、家庭治疗和团体治疗区)、储存室和污物处理区等基本功能区域。

其中候诊区、储存室和污物处理区可与门诊其他部门共同使用。

二、人员(一)至少有2名精神卫生专业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精神病学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具备一定精神医学知识和精神病科护理工作经验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至少有1名技师,具备心理测量学及相关的知识,熟练掌握相关的各种心理测量工具和负责日常心理测量数据的保密、储存和维护工作。

(四)根据执业医师的数量,适当增加注册护士和技师的数量。

(五)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照适当比例配备心理治疗师和社会工作者。

三、房屋、设施(一)至少设置1间普通诊室,面积至少9平方米。

普通诊室的数量应当与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至少设置2间专用心理治疗室,用于个别心理治疗和家庭治疗。

个别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10平方米,家庭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15平方米。

治疗室一面墙壁应当配有单向玻璃。

(三)至少设置1间心理测量室,使用面积至少10平方米。

(四)医疗机构开展以下心理治疗,房屋设施应当满足相应要求:1.沙盘治疗室至少15平方米。

2.生物反馈治疗室至少15平方米。

3.团体治疗室至少60平方米。

4.催眠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20平方米。

四、设备(一)基本设备至少配备1套心理测量系统(包括电脑和软件)、1台打印机;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照工作需要,增加心理测量软件、催眠床、心理挂件,沙盘治疗仪、生物反馈治疗仪、便携式电休克治疗仪、多媒体投影仪、摄像机、电视机、声录系统等设备。

最新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治疗)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精编

最新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治疗)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精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精神科(心理)门诊是医疗机构对普通人群、心理行为问题人员及精神疾病患者(包括其他科室躯体疾病共患精神疾病的患者)提供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和其他精神卫生服务等门诊医疗服务的场所。

根据卫生部2011年印发的《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要求,制定我区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门诊基本标准。

一、分区布局布局和流程应当满足工作需要,具备相应的工作区,包括候诊区、接诊区、心理测量区、心理治疗区(含个别治疗、家庭治疗和团体治疗区)、储存室和污物处理区等基本功能区域。

其中候诊区、储存室和污物处理区可与门诊其他部门共同使用。

二、人员(一)至少有2名精神卫生专业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精神病学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具备一定精神医学知识和精神病科护理工作经验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至少有1名技师,具备心理测量学及相关的知识,熟练掌握相关的各种心理测量工具和负责日常心理测量数据的保密、储存和维护工作。

(四)根据执业医师的数量,适当增加注册护士和技师的数量。

(五)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照适当比例配备心理治疗师和社会工作者。

三、房屋、设施(一)至少设置1间普通诊室,面积至少9平方米。

普通诊室的数量应当与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至少设置2间专用心理治疗室,用于个别心理治疗和家庭治疗。

个别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10平方米,家庭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15平方米。

治疗室一面墙壁应当配有单向玻璃。

(三)至少设置1间心理测量室,使用面积至少10平方米。

(四)医疗机构开展以下心理治疗,房屋设施应当满足相应要求:1.沙盘治疗室至少15平方米。

2.生物反馈治疗室至少15平方米。

3.团体治疗室至少60平方米。

4.催眠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20平方米。

四、设备(一)基本设备至少配备1套心理测量系统(包括电脑和软件)、1台打印机;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照工作需要,增加心理测量软件、催眠床、心理挂件,沙盘治疗仪、生物反馈治疗仪、便携式电休克治疗仪、多媒体投影仪、摄像机、电视机、声录系统等设备。

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治疗)门诊基本标准(试行)

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治疗)门诊基本标准(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精神科(心理)门诊是医疗机构对普通人群、心理行为问题人员及精神疾病患者(包括其他科室躯体疾病共患精神疾病的患者)提供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和其他精神卫生服务等门诊医疗服务的场所。

根据卫生部2011年印发的《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要求,制定我区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门诊基本标准。

一、分区布局布局和流程应当满足工作需要,具备相应的工作区,包括候诊区、接诊区、心理测量区、心理治疗区(含个别治疗、家庭治疗和团体治疗区)、储存室和污物处理区等基本功能区域。

其中候诊区、储存室和污物处理区可与门诊其他部门共同使用。

二、人员(一)至少有2名精神卫生专业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精神病学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具备一定精神医学知识和精神病科护理工作经验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至少有1名技师,具备心理测量学及相关的知识,熟练掌握相关的各种心理测量工具和负责日常心理测量数据的保密、储存和维护工作。

(四)根据执业医师的数量,适当增加注册护士和技师的数量。

(五)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照适当比例配备心理治疗师和社会工作者。

三、房屋、设施(一)至少设置1间普通诊室,面积至少9平方米。

普通诊室的数量应当与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至少设置2间专用心理治疗室,用于个别心理治疗和家庭治疗。

个别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10平方米,家庭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15平方米。

治疗室一面墙壁应当配有单向玻璃。

(三)至少设置1间心理测量室,使用面积至少10平方米。

(四)医疗机构开展以下心理治疗,房屋设施应当满足相应要求:1.沙盘治疗室至少15平方米。

2.生物反馈治疗室至少15平方米。

3.团体治疗室至少60平方米。

4.催眠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20平方米。

四、设备(一)基本设备至少配备1套心理测量系统(包括电脑和软件)、1台打印机;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照工作需要,增加心理测量软件、催眠床、心理挂件,沙盘治疗仪、生物反馈治疗仪、便携式电休克治疗仪、多媒体投影仪、摄像机、电视机、声录系统等设备。

精神病医院设置基本标准

精神病医院设置基本标准

精神病医院是指主要提供综合性精神卫生服务的医疗机构。

一级精神病医院一、床位:精神科住院床位总数20至6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精神科门诊、精神科病房(男、女病区分设)、预防保健室;(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4名卫生技术人员;(二)至少有3名精神科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医师;(三)至少有6名护士。

四、房屋:(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三)病人室外活动的场地平均每床不少于2平方米;(四)通风、采光、安全符合精神病医院要求。

五、设备:(一)基本设备:供氧装置呼吸机洗胃机电动吸引器心电图机气管切开包静脉切开包导尿包灌肠器显微镜火焰光度计PH计血球计数仪离心机自动稀释器电冰箱干燥箱X光机B超脑电图仪眼底镜五官检查器常用处置器械药用天平储存柜器械柜电休克治疗仪体疗设备电视机录音机紫外线灯蒸馏装置高压灭菌设备洗衣机(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床1张床垫1.2条被子1.2条褥子1.2条被套2条床单2条枕芯2个枕套4个面盆2个痰盂或痰杯1个病员服2套(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二级精神病医院一、床位:精神科住院床位总数70至2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精神科(内含急诊室、心理咨询室)、精神科男病区、精神科女病区,工娱疗室,预防保健室;(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心电图、脑电图室,消毒供应室,情报资料室,病案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44名卫生技术人员;(二)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医师;(三)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四)至少有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五)平均每床至少有0.3名护士。

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门诊基本标准

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门诊基本标准

XX省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门诊基本标准精神科(心理)门诊是医疗机构对普通人群、心理行为问题人员及精神疾病患者(包括其他科室躯体疾病共患精神疾病的患者)提供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和其他精神卫生服务等门诊医疗服务的场所。

根据卫健委2011年印发的《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卫医政发〔2011〕22号),制定我省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门诊基本标准。

一、分区布局布局和流程应当满足工作需要,具备相应的工作区,包括候诊区、接诊区、心理测量区、心理治疗区(含个别治疗、家庭治疗和团体治疗区)、储存室和污物处理区等基本功能区域。

其中候诊区、储存室和污物处理区可与门诊其他部门共同使用。

二、人员配备至少有1名精神卫生专业执业医师,1名注册护士(具备一定精神医学知识和精神病科护理工作经验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照适当比例配备技师、心理治疗师和社会工作者,人员应具备心理测量学及相关的知识,熟练掌握相关的各种心理测量工具,并负责日常心理测量数据的保密、储存和维护工作。

三、房屋、设施要求(一)至少设置1间普通诊室,面积至少9平方米。

普通诊室的数量应当与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设置1间心理测量室,使用面积至少10平方米。

(三)设置1间专用心理治疗室,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15平方米,用于个别心理治疗和家庭治疗。

治疗室一面墙壁应当配有单向玻璃。

(四)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展以下心理治疗,房屋设施应当满足相应要求:1. 沙盘治疗室至少15平方米。

2. 生物反馈治疗室至少15平方米。

3. 团体治疗室至少60平方米。

4. 催眠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20平方米。

四、设备配备(一)基本设备至少配备1套心理测量系统(包括电脑和软件)、1台打印机;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照工作需要,增加心理测量软件、催眠床、心理挂件,沙盘治疗仪、生物反馈治疗仪、便携式电休克治疗仪、多媒体投影仪、摄像机、电视机、声录系统等设备。

精选-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治疗)门诊基本标准

精选-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治疗)门诊基本标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精神科(心理)门诊是医疗机构对普通人群、心理行为问题人员及精神疾病患者(包括其他科室躯体疾病共患精神疾病的患者)提供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和其他精神卫生服务等门诊医疗服务的场所。

根据卫生部2011年印发的《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要求,制定我区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门诊基本标准。

一、分区布局布局和流程应当满足工作需要,具备相应的工作区,包括候诊区、接诊区、心理测量区、心理治疗区(含个别治疗、家庭治疗和团体治疗区)、储存室和污物处理区等基本功能区域。

其中候诊区、储存室和污物处理区可与门诊其他部门共同使用。

二、人员(一)至少有2名精神卫生专业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精神病学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具备一定精神医学知识和精神病科护理工作经验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至少有1名技师,具备心理测量学及相关的知识,熟练掌握相关的各种心理测量工具和负责日常心理测量数据的保密、储存和维护工作。

(四)根据执业医师的数量,适当增加注册护士和技师的数量。

(五)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照适当比例配备心理治疗师和社会工作者。

三、房屋、设施(一)至少设置1间普通诊室,面积至少9平方米。

普通诊室的数量应当与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至少设置2间专用心理治疗室,用于个别心理治疗和家庭治疗。

个别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10平方米,家庭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15平方米。

治疗室一面墙壁应当配有单向玻璃。

(三)至少设置1间心理测量室,使用面积至少10平方米。

(四)医疗机构开展以下心理治疗,房屋设施应当满足相应要求:1.沙盘治疗室至少15平方米。

2.生物反馈治疗室至少15平方米。

3.团体治疗室至少60平方米。

4.催眠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20平方米。

四、设备(一)基本设备至少配备1套心理测量系统(包括电脑和软件)、1台打印机;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照工作需要,增加心理测量软件、催眠床、心理挂件,沙盘治疗仪、生物反馈治疗仪、便携式电休克治疗仪、多媒体投影仪、摄像机、电视机、声录系统等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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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门诊基本标准
(试行)
精神科(心理)门诊是医疗机构对普通人群、心理行为问题人员及精神疾病患者(包括其他科室躯体疾病共患精神疾病的患者)提供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和其他精神卫生服务等门诊医疗服务的场所。

根据卫生部2011年印发的《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要求,制定我区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门诊基本标准。

一、分区布局
布局和流程应当满足工作需要,具备相应的工作区,包括候诊区、接诊区、心理测量区、心理治疗区(含个别治疗、家庭治疗和团体治疗区)、储存室和污物处理区等基本功能区域。

其中候诊区、储存室和污物处理区可与门诊其他部门共同使用。

二、人员
(一)至少有2名精神卫生专业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精神病学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具备一定精神医学知识和精神病科护理工作经验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至少有1名技师,具备心理测量学及相关的知识,熟练掌握相关的各种心理测量工具和负责日常心理测量数据的保密、储存和维护
工作。

(四)根据执业医师的数量,适当增加注册护士和技师的数量。

(五)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照适当比例配备心理治疗师和社会工作者。

三、房屋、设施
(一)至少设置1间普通诊室,面积至少9平方米。

普通诊室的数量应当与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至少设置2间专用心理治疗室,用于个别心理治疗和家庭治疗。

个别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10平方米,家庭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15平方米。

治疗室一面墙壁应当配有单向玻璃。

(三)至少设置1间心理测量室,使用面积至少10平方米。

(四)医疗机构开展以下心理治疗,房屋设施应当满足相应要求:
1.沙盘治疗室至少15平方米。

2.生物反馈治疗室至少15平方米。

3.团体治疗室至少60平方米。

4.催眠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20平方米。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至少配备1套心理测量系统(包括电脑和软件)、1台打印机;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照工作需要,增加心理测量软件、催眠床、心理挂件,沙盘治疗仪、生物反馈治疗仪、便携式电休克治疗仪、多媒体投影仪、摄像机、电视机、声录系统等设备。

(二)急救设备
心脏除颤器、简易呼吸器、抢救车(急救设备可与其他门诊科室共用)。

(三)信息化设备
至少具备1台能够上网的电脑。

五、规章制度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相关诊疗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规章制度至少包括诊疗质量规范控制、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医患沟通制度、会诊制度、心理诊疗保密制度、医院感染控制及消毒隔离制度、设备设施管理制度、患者登记和医疗文书书写记录管理制度、医务人员职业安全管理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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