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经济学研究的几个热点问题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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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济学研究的几个热点问题述评
法经济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地位已
经确立,但是法经济学要进一步发展,首先,需要对效率与公平进行价值整合,定量分析方面则需要进一步改进;其次,法经济学的发展应该立足于实务应用研究与本土化研究,而不能满足于一般的介绍;最后,要重视对法经济学的学科整合研究,否则从经济学的进路研究法经济学在本质上是制度经
济学或者是单一的成本收益的工具分析,从法学的角度来说,如果没有溶入经济学理论,则完全陷入法哲学的分析进路。
关键词:效率与公平的价值整合;应用与本土化研究;法学与经济学的整合
一般认为,法经济学的发展可以分为科斯前和科斯后,或者分为新法经济学和老法经济学。在第一次法经济学的浪潮中,无论是法学内部的法学现实主义还是经济学内
部的老制度经济学都促成了法经济学的产生;而对于第二次法经济学的发展时间的划
分来说,按照Mackaay (1999)的时间分析为主线,分为发轫期、提出期、接受期、成熟和巩固期。进入90年代以后,法经济学的发展依次出现三条主线:Ellickson(1991,1998)、Basu(1998)、Posner(1998,2000)的法律与社会规范的研究对“法律中心主义”提出挑战,拜尔等(1994)对法律的博弈分析为法经济学的分析提供了有力的手段,以Sunstein为代表的行为法经济学则对以波斯纳为代表的主流的法经济学“理性假设”提出质疑(Jolls,et al,1998)。其他学者所认为的热点问题与方向无疑是
十分正确与中肯的,但本文主要对法经济学中的部分热点问题“公平与效率的价值整合、定量研究方法的改进、法学与经济学的学科整合”进行探讨。对于行为法经济学、法与社会规范以及博弈论在法经济学中的
应用将在以后尝试探索。
一、对公平与效率的价值整合
曲振涛(2005)认为:“公正(公平)与效率(效益)的兼容是指当法律与法律原则失
去正义与公平时,效率就不复存在。互为前
提的公平(正义)与效率(效益)的二元结构
是法经济学的研究精髓,失去二元结构中的任何一个都难以构成法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徐品飞等(2002)、王佩蓓(2006)、史晋川(2006)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其实,就法经济学作为一门法学的分支学科来说,其单纯地强调效率的维度势必会走入“唯效率中
心主义”的死胡同。统一法学的杰出代表霍尔曾严厉地批判法学研究中的“以单一因
素去阐明复杂现象的谬误”(博登海默,1999),因为法律就像“一个带有许多大厅、房间、凹角、拐角的大厦,在同一时间里想用一盏探照灯照亮每一间房间、凹角、拐角是极为困难的,尤其当技术知识和经验受到局限的情况下”。因此,他与统一法学的另一代表博登海默主张建构一种能从多个侧
面来研究法律,并能够充分利用人们过去所做的一切知识的贡献的综合法理学。因此,效率仅仅是“一盏灯”,要想照遍法学大厦里的“每一间房间、凹角、拐角是极为困难的”。法经济学正确的定位是追求法的平等、秩序、效益、安全等诸价值的统一。既要把
经济效益作为一个价值维度与其他维度相
协调,又要善于使用经济学的方法。这样既能保持价值的协调,又能保持法经济学作为有别于别的法学流派的方法论特征。
就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兼容问题,在诉讼领域讨论得较多,并因此提出“司法效益”的概念。关于司法效益的内涵,我们不能仅仅从经济学的意义上来理解。我们还必须从政治、经济、社会的角度,甚至于从伦理的角度进行探讨,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司法效益等同于司法经济效益,显然,前者的内涵比后者要广泛得多。
章剑生(1994)以诉讼效益为例,进行了司法效益的探索,并以公式表示为:诉讼效益=[SX(]诉讼目标诉讼成本[SX)] 。其主旨是如何在降低诉讼成本与实现良好的诉讼
目标的基础上实现诉讼效益。陈永鸿(2004)全面归纳了司法效益的概念:“从学科角度看,司法效益可分为司法政治效益、司法经济效益、司法社会效益、司法伦理效益”。
就司法效益来说,传统法律价值更多地是关注政治路线、秩序与正义,而对法院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