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优秀班集体、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及综合奖学金评定办法(同名46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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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优秀班集体、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及综合奖学金评定办法(同名46253)
湖南大学优秀班集体、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
部及综合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努力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湖南大学学生奖励条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南大学优秀班集体、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及综合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年10月份进行。
第三条各学院负责组织本院学生的评定和推荐工作,学生工作部负责材料整理和审核,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
第二章优秀班集体、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定
第四条优秀班集体、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定比例:
(一)校优秀班集体:比例不超过全校应参评班级总数的10%;
(二)校三好学生:比例不超过全校应参评学生总人数的6%;
(三)校三好学生标兵:比例不超过应参评学生总人数的0.2%;
(四)校优秀学生干部:比例不超过应参评学生总人数的3%。
第五条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申报校优秀班集体: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学校;
(二)班干部政治觉悟高,谋划能力强,团结协作,尽职尽责;
(三)班级制度健全,班级凝聚力强,气氛融洽,积极承担和完成学校及学院组织的各种任务;
(四)全班同学学习自觉性强,学年课程初修考试不及格人数低于15%,在各类学科竞赛取得好成绩,高年级班级四、六级过级率高;
(五)积极参加各级各类科技创新活动并取得好成绩;文体、
课外业余活动健康、富有意义且丰富多彩,全班体育达标状况良好,积极参加校、院体育竞赛;
(六)班级积极组织参加公益创业等各类实践活动;
(七)班级学生宿舍文明卫生,优胜、文明寝室挂牌率在70%以上;
(八)全班同学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无代考、私自在外租房和重大伤害事故的发生;
(九)班级积极组织参加各类公益创业实践活动。
第六条校优秀班集体须由班级申报,经学院组织答辩、选拔、推荐,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公示后报学校备案。
第七条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申报校三好学生: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学校;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三)学习成绩优秀,无课程考试不及格科目,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本年级本专业全体学生的前15%;
(四)积极参加并协助学校、学院或班级开展活动,与同学相处融洽;
(五)积极参加公益创业等各类实践活动;
(六)坚持锻炼身体,达到国家体育锻炼合格标准;
(七)所在寝室达到校文明寝室以上。
第八条申报校三好学生须由班级民主评议推荐,经学院审核、评选、推荐,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公示后报学校备案。
第九条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申报校三好学生标兵:
(一)校三好学生;
(二)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本年级本专业学生的前6%。
第十条校三好学生标兵须由个人申报,经学院组织答辩、评选、推荐,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公示后报学校备案。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申报校优秀学生干部: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学校;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三)热心社会服务以及公益创业等各类实践活动,热爱本职工作,工作认真负责,追求创新,成绩显著;
(四)坚持工作原则,讲究工作方法,策划和组织能力突出,群众基础好;
(五)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在本年级本专业全体学生的前40%以内;
(六)所在寝室达到校文明寝室以上。
第十二条申报校优秀学生干部须由班级民主评议推荐,经学院审核、评选、推荐,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公示后报学校备案。
第三章综合奖学金的评定
第十三条综合奖学金评定的等级、比例和金额:
(一)一等奖学金:比例不超过本年级本专业学生总人数的5%,每人每学年2000元;
(二)二等奖学金:比例不超过本年级本专业学生总人数的10%,每人每学年1000元;
(三)单项奖学金:比例不超过本年级本专业学生总人数的15%,每人每学年500元。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申报一等奖学金: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学校;遵纪守法,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习自觉、成绩优良,勤于实践;坚持锻炼身体,身体素质好,达到国家体育锻炼合格标准;
(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本年级本专业全体学生的前15%。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申报二等奖学金: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学校;遵纪守法,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习自觉、成绩优良,勤于实践;坚持锻炼身体,身体素质好,达到国家体育锻炼合格标准;
(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本年级本专业全体学生的前25%。
第十六条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申报单项奖学金: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学校;遵纪守法,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习自觉、成绩优良,勤于实践;坚持锻炼身体,身体素质好,达到国家体育锻炼合格标准;
(二)热爱集体,积极进取,在社会工作、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科技创新、知识竞赛、见义勇为等方面表现突出。
第十七条申报综合奖学金须由班级民主评议推荐,学院审核、评选、推荐,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公示后报学校备案。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学生在参评学年度内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具有参评综合奖学金和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资格:
(一)受到违纪处分;
(二)未修完应修学分(因学校要求参加各类竞赛等活动和经学校同意到境外实习,并在同一学年度通过缓考取得应修科目学分的除外);
(三)有课程初修成绩不及格记录(含公选课)。
第十九条同一学年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不再参评综合奖学金。
第二十条在新学年第一学期初转换专业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及排名均在转出专业年级中参评。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原《湖南大学优秀班集体、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及综合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稿)》同时废止。
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