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合作交流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2021〕28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2021〕28号省级各部门:为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规范和加强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工作任务完成,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21年10月13日附件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分类第三章项目库第四章项目前期谋划和储备第五章项目编报第六章项目审核第七章项目核定与组织实施第八章政府投资预算第九章项目清理与滚动管理第十章项目预算绩效管理第十一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规范和加强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工作任务完成,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门预算支出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其中,项目支出是指各部门、各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部门预算的项目支出,不包括人员类项目、运转类项目中的公用经费项目以及特定目标类项目中的转移支付项目。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8.23•【字号】浙财建〔2018〕95号•【施行日期】2018.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18〕95号各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经合办(协作办):为加强和规范我省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分档承担帮扶资金筹措任务的市本级、县(市、区)名单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8月23日浙江省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确保我省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的顺利推进,规范我省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6〕69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浙江省助力东西部扶贫协作地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32号)和财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浙江省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是指浙江省根据中央统一部署安排的专项用于东西部扶贫协作对口帮扶四川省11个市(州)及所属40个县(市、区)的财政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
受帮扶的40个县(市、区)包括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的壤塘县、阿坝县、红原县、若尔盖县、九寨沟县、黑水县、马尔康市、金川县、小金县、汶川县、理县、松潘县、茂县;凉山州的木里县;乐山市的马边县、峨边县、金口河区和沐川县;宜宾市的屏山县;南充市的嘉陵区、仪陇县、阆中市和南部县;广元市的朝天区、昭化区、旺苍县、苍溪县、剑阁县及青川县;绵阳市的北川县、平武县;巴中市的通江县、平昌县、南江县、巴州区;达州市的宣汉县、万源县;泸州市的叙永县、古蔺县;广安市的广安区。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合作交流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合作交流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对口支援四川藏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浙财建[2015]135号【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08.11【实施日期】2015.08.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合作交流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对口支援四川藏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15〕135号)各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经合办(协作办、农办),省级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对口支援四川藏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对口支援四川藏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合作交流办公室2015年8月11日浙江省对口支援四川藏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对口支援四川藏区(阿坝州、凉山州木里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一步强化监督,确保专项资金安全,对口支援取得实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发达省(市)对口支援四川云南甘肃省藏区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4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对口支援四川藏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59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对口支援四川藏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对口支援资金”)指浙江省按国家统一部署,由承担对口支援任务的省市县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对口支援四川藏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对口支援资金的筹措、调拨和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要求:(一)总量递增,分级统筹。
自2015年至2020年,浙江省对口支援资金每年均按5%的幅度增长,由省市县三级共同筹集。
2014年资金基数为1.4亿元,其中,省级财政资金基数为2300万元,市、县两级资金基数共为1.17亿元(7个设区市本级和32个县级财政资金基数均为300万元)。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1.19•【字号】浙委办[2004]5号•【施行日期】2004.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04]5号)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
长期以来,我省农村信用社坚持为“三农”服务的方向,支农投入不断增加,内部管理不断加强,服务水平不断提高,金融风险得到有效控制,资产质量和经营状况明显好转,主要经营指标位居全国信用社系统前列,在支持农村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同时,也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是:产权不明晰,所有者缺位,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缺乏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信用社规模过小,抗风险能力弱,业务开拓和发展受到制约;历史包袱较重,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部分信用社经营困难等。
必须通过深化改革,理顺管理体制,调整现有的产权制度,因地制宜确定组织形式,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起信用社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良性运行机制。
这既是信用社增强为“三农”服务功能的客观要求,也是信用社转换机制、加强管理、加快发展的迫切需要。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总体要求,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确保社会、经济和金融稳定,真正把它办成为“三农”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进一步发挥其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合作交流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合作交流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3•【字号】浙政办发[2009]156号•【施行日期】2009.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合作交流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5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合作交流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合作交流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更名为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合作交流办公室,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经省人民政府授权,指导全省的经济合作交流工作。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参与三峡库区入迁我省移民的安置工作的职责。
(二)取消协助省教育厅做好东西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扩大对内开放的战略、方针和部署,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经济合作交流工作的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政策措施。
(二)开展本省国内经济合作交流情况的调查研究和信息综合,及时向省委、省政府领导提供决策参考,为社会提供国内合作交流信息公共服务。
(三)牵头全省国内引进项目工作(除央企和港澳台引进项目外),开展本省相关国内引进工作完成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根据我省经济发展的需要,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国内招商引资,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人才智力、科技等项目合作。
(四)负责对全省区域经济联合组织进行指导、协调和服务。
研究拟订全省“山海协作工程”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负责“山海协作工程”完成情况的统计、分析和检查考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山海协作和西部大开发专项补助(贴息)资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0.13•【字号】浙政办发[2000]180号•【施行日期】2000.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18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十月十三日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组建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省经贸委是负责调节近期全省国民经济运行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原省计经委承担的质量管理职能交给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原省计经委承担的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职能交给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3.原省计经委承担的抗灾救灾的组织协调职能交给省民政厅。
(二)划入的职能1.制定地方性产业政策和指导调整产业结构,指导企业和商业性金融投资方向的职能;2.原省劳动厅承担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能;3.原省机械厅、石化厅、医药管理局、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建材工业总公司,以及煤炭、二轻、冶金、轻纺、商业、物产集团公司等部门和单位承担的政府行政和行业管理职能;4.省水利厅承担的电力工业行政管理职能;5.指导中小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职能;6.省环保局承担的制定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职能;7.省建设厅承担的建筑机械和省农业厅承担的农业机械制造方面的行业管理职能;8.省工商局承担的指导广告业发展的职能;9.省外经贸厅承担的外贸货运的协调职能;10.指导生产企业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职能。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岛及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岛及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8.28•【字号】浙财预[2014]23号•【施行日期】2014.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预算、决算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岛及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2014〕23号)舟山市、台州市、嘉兴市、岱山县、嵊泗县、乐清市、瑞安市、平阳县、苍南县、洞头县、玉环县、临海市、三门县、温岭市、定海区、普陀区、椒江区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海岛基础设施建设、口岸建设及边境、海洋事务管理,提高海岛及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海岛及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14年8月28日浙江省海岛及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海岛基础设施建设、口岸建设及边境、海洋事务管理,促进海岛及沿海地区各项社会事业建设及发展,规范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3〕267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岛及边境地区为我省的海岛、半海岛市、县(市)及有居民海岛的沿海市、县(市),有边境一类口岸的市、县(市)。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海岛及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主要用于我省海岛基础设施建设、口岸建设及边境、海洋事务管理,改善海岛及边境地区民生事业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四条海岛及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用途明确、重点突出、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分配和下达第五条海岛及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由财政部每年下达我省的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以及省财政安排的资金两部分组成。
第六条省财政按照陆域面积、总人口数、海岛个数、海岸线长度和一类口岸个数、出入境船舶数、口岸过货量等因素,结合海岛及沿海市、县(市)管理和使用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评价结果,分配海岛及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行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行动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宏观经济体制改革【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16]163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16.12.12【实施日期】2017.01.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6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12日浙江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根据国务院《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国发〔2016〕48号),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健全企业减负长效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主体、中介协作的合力作用,打好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组合拳,切实降低企业税费负担和用工、用能、融资、用地、物流、外贸、管理以及制度性交易等成本,全面提高供给体系的质量和效率,进一步增强企业的生存能力、发展能力和竞争能力。
(二)工作目标。
围绕打造全国企业负担最轻、发展环境最优省份目标,全方位推进降低企业成本工作(以下简称降成本工作),进一步增强企业在国际竞争中的成本优势。
力争2016年到2018年,全省年均降低企业成本、减轻负担1000亿元,其中降低税费负担约500亿元、用工成本约250亿元、用能成本约100亿元、财务成本约50亿元以及物流、外贸、管理、制度性交易等成本约100亿元。
到2018年底,全省企业综合成本较2015年明显下降,其中工业企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位居全国前列。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委[2004]1号文件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委[2004]1号文件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2.15•【字号】浙委办发[2004]7号•【施行日期】2004.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委[2004]1号文件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浙委办发[2004]7号)省直属各单位:《浙委[2004]1号文件工作任务分解》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分别于6月底和12月底向省委、省政府书面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4年2月15日浙委[2004]1号文件工作任务分解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浙委[2004]1号)精神,现将文件中的有关工作任务分解如下:一、进一步推进农业体制创新和结构调整,努力提高农产品竞争力(一)坚定不移地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1.大力培育一批具有区域比较优势和较强竞争力的农业主导产业、系列产品,加快发展设施农业和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参与单位:省发改委、省质量技监局等2.进一步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体系、动植物防疫体系和农产品预测预警体系。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质量技监局、省财政厅参与单位:省经贸委、省工商局、浙江检验检疫局等3.抓好农业招商引资,鼓励社会资本和工商企业投资农业,发展开放型农业和跨区域的农业产业化经营。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外经贸厅参与单位:省农办、省经贸委等4.继续推进海洋渔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鼓励捕捞渔民转产转业。
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局5.支持农业龙头企业扩大农产品出口,研发新产品、新技术,进行国际认证,推动农产品出口政策性信用保险发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数据开放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数据开放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8.14•【字号】浙政办函〔2020〕52号•【施行日期】2020.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数据开放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函〔2020〕5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浙江省公共数据开放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8月14日浙江省公共数据开放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方案为规范和促进我省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和安全管理,助力省域治理现代化,根据《浙江省公共数据开放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81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四届七次全会精神,立足浙江实际,按照需求导向、创新驱动、分类推进、安全可控的原则,以公共数据平台为支撑,逐步扩大公共数据开放范围,鼓励各类社会力量进行公共数据开发利用,释放数据红利,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提升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二、工作任务(一)加快公共数据安全有序开放。
1.建立公共数据开放与安全管理机制。
加强对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和安全管理的领导和协调,将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和安全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系。
(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2020年8月底前,制定浙江省公共数据开放工作细则,进一步规范数据开放工作体系和工作流程。
2020年底前,制定公共数据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和评审办法。
(省大数据局牵头,省级有关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配合)2.逐步扩大公共数据开放范围。
遵循依法开放的原则,积极推进公共数据开放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3•【字号】浙政办发[2009]155号•【施行日期】2009.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5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简称省金融办)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经省政府授权,负责全省金融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管理服务。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审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及增资扩股方案。
(二)增加负责牵头协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审核和管理工作。
(三)增加负责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综合协调的具体工作。
(四)增加牵头协调未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试点工作。
(五)增加牵头推进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试点工作。
(六)增加参与对证券类中介机构执业行为的信誉评价工作。
(七)增加配合有关单位对金融机构的考核评价工作。
(八)增加牵头负责处置非法集资和打击非法证券工作,承担省处置非法集资活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
(九)增加牵头负责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承担省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十)增加参与指导和协调金融人才培训、引进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金融工作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配合国家金融管理(监管)部门做好货币政策落实及金融监管工作;协调拟定并组织实施本省金融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金融发展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共享经济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2)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共享经济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2)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1.05•【字号】浙政办发〔2018〕103号•【施行日期】2018.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共享经济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2)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10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共享经济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2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1月5日浙江省共享经济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2年)为促进我省共享经济加快健康发展,进一步培育新增长点、形成新动能,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坚定不移沿着“八八战略”指引的路子阔步前进,聚焦聚力高质量竞争力现代化,紧紧抓住共享经济发展的窗口期,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资源利用率为主线,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开放共享、协同治理的原则,大力推进共享经济新技术应用、新模式推广,实现全省海量分散资源整合、复用和供需高效匹配,促进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变革,为培育壮大新动能、推进创业创新、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动力。
(二)行动目标。
到2022年,形成较为完善的共享经济产业体系和生态体系,全省共享经济发展的平台规模、质量效益、行业竞争力等居全国前列,共享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体制机制、管理能力达到更高水平,成为全国领先的共享经济发展高地。
———产业发展初具规模。
进一步聚焦重点、突出优势,形成5个以上在国内具有领先优势的行业细分领域,建成10个以上国内知名、行业领先的共享经济平台,培育20家以上独角兽企业、50家以上行业龙头骨干企业。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4.22•【字号】浙发改规划〔2021〕134号•【施行日期】2021.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浙发改规划〔2021〕134号省级有关单位,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现将《浙江省财政“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2021年4月22日浙江省财政“十四五”规划浙江省财政“十四五”规划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结合浙江财政改革与发展实际编制,主要明确“十四五”时期财政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重大举措,更好发挥现代财税体制在资源配置、财力保障和宏观调控等方面的基础作用,为浙江建设“重要窗口”和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贡献财政力量,是未来五年浙江省财政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性文件。
一、发展基础与发展环境(一)“十三五”时期浙江财政改革与发展的主要成效“十三五”是财政改革发展进程中极不平凡但成效显著的五年。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学深悟透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财政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深入践行新发展理念,以“八八战略”为总纲,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保基本、守底线、促均衡、提质量”为理财观,聚焦聚力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财政在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基础性和支柱性作用,扎实做好生财、聚财、用财三篇文章,基本确立具有浙江特色的现代财政制度框架,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财政保障,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了财政力量。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2.10•【字号】浙政办发〔2023〕11号•【施行日期】2023.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1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2023年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政策》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2月10日2023年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政策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实施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确保2023年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增长快于经济增长,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政策。
一、稳住投资基本盘。
用好投资政策工具箱,第一时间研究落实国家政策的承接机制和落地措施,加速释放政策红利。
力争省重大项目要素保障应保尽保、项目审批能快则快、协调服务能早则早,推动投资完成率和新建项目开工率达到预定目标。
各地要参照省级做法,抓好本级重大项目建设。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市、区〕政府。
以下工作均需各市、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二、迭代完善省主导的重大项目推进机制。
筛选20个左右跨区域跨流域跨周期、投资规模大、多年想干而未干成的重大项目,由省政府领导包干推进,压实责任、定期协调、加快推进,力争2023年开工建设或前期实质性突破,形成抓重大项目的引领带动效应。
各地要抓好本级主导的重大项目建设。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三、加强土地要素保障。
2023年,全省供应建设用地40万亩,力争100个项目纳入国家用地保障范围,保障省级以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5万亩。
2023年6月底前,全额下达2023年盘活挂钩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09]138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09.10.22【实施日期】2009.10.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3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浙江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是主管财政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和增加的职责。
划入原省国家税务局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财务管理职责。
增加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债务收支计划、社会保障预算等预算的编制和管理职责。
(二)划出和取消的职责。
将全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的征收管理职责划给省地方税务局承担。
取消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职责。
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强化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职责。
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有关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研究财政发展战略,拟订和执行财政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财务、会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其他有关政策;拟订全省性财政立法规划建议;起草财政、税收、财务、会计管理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关于印发浙江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04-02浙财企字〔2009〕65号各市、县(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70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浙江省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22号)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浙江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确保家电下乡工作在我省顺利实施,进一步扩大农村消费、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财政部《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8〕70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浙江省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2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对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中央财政安排的补贴资金通过省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零余额账户支付到各市、县(市)财政局“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省级财政安排的补贴资金通过国家金库浙江省分库支付到市、县(市)国库。
市、县(市)财政收到省级拨付资金后,应按当地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补贴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将此项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补贴账户。
第四条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补贴对象:全省凡具有农业户口且购买补贴类家电的人员(以下简称“购买人”),均可享受财政补贴,但每户每类补贴产品购买数量不得超过2台(件)。
第六条补贴方式:购买人在规定时间内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由户口所在地财政给予直接补贴。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金,应积极采用有形资产抵押、商标权和经营权质押、融资性担保等多种方式,提供信贷支持,并落实相关利率优惠政策。
对经认定的省级餐饮龙头企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给予重点支持。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牵头)十八、加大资金扶持加大对餐饮业的资金支持力度,重点支持浙菜品牌培育与推广,名菜、名店、名师认定与奖励;支持餐饮企业发展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支持餐饮企业产业化基地、原辅料基地和人才基地建设;支持“早餐示范工程”建设,支持快餐企业发展社区连锁网点;支持餐饮业标准制定、餐饮展会及美食交流平台。
(省财政厅牵头,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十九、完善统计体系制定餐饮业的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建立更翔实、更具时效性的统计指标体系,扩大数据采集渠道和覆盖面,督促餐饮企业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信息。
建立省级餐饮龙头企业联系制度,跟踪分析餐饮业市场运行情况,不断完善餐饮发展的政策措施。
(省统计局牵头,省商务厅等部门和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5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5月21日浙江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防范金融风险,规范交易场所的行为,促进交易场所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省政府批准设立,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类交易的交易场所,但不包括我省各级政府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及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也不包括由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合作交流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合作交流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对口协作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浙财建[2014]175号【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合作交流办公室【发布日期】2014.08.25【实施日期】2014.08.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合作交流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对口协作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14〕175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经合办(协作办)(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为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导向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进一步推进我省山海协作和参与西部大开发建设,我们在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完善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对口协作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合作交流办公室2014年8月25日浙江省对口协作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新一轮山海协作工程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9〕63号)精神,充分发挥省对口协作开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政策引导作用,进一步推进我省山海协作和参与西部大开发重点领域及重大项目的开发建设,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山海协作和参与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银行贷款贴息和补助的资金。
资金总额每年2000万元,其中山海协作专项贴息(补助)资金控制在1700万元左右。
专项实施期限暂定三年,后视专项绩效评价结果决定是否继续安排或调整取消。
第三条专项资金分配遵循“分类分档、先付后补,好中选优、兼顾平衡”原则。
第四条省经合办会同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申请受理、材料审查、资金分配下达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市、县(市、区)经合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专项资金申请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支持方式和标准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山海协作专项贴息(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山海协作贴息(补助)项目必须是省内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开展合作的项目或欠发达地区支持山海协作企业的平台载体。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综合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综合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12.30•【字号】浙财金〔2015〕99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综合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金〔2015〕99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为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示范市县建设,鼓励示范市县先行先试,发挥示范效应,并加快各地PPP项目落地实施,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综合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15年12月30日浙江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综合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增加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双引擎”,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9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浙财金〔2015〕5号)的精神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奖补资金旨在支持我省PPP示范市县建设,推动PPP项目签约、开工建设,保障PPP项目实施质量。
(一)对省财政厅确定的PPP示范市县,省财政给予500万元奖补,鼓励示范市县先行先试,发挥示范效应。
(二)对列入省财政推荐项目库的项目,完成签约的,省财政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0.5%给予综合奖补,最高奖补500万元;项目签约并开工建设的,省财政再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0.1%给予奖补,最高奖补100万元。
第三条示范市县名单由省财政厅根据《关于申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市县的通知》(浙财金〔2015〕63号)等规定审核确定。
第四条奖补项目由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和各地上报项目信息审核确定。